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用车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0429
2024-09-08
7页
30.50KB
1、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用车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务用车管理,规范职务用车的购置、使用、更换和费用控制等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第二章 职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换第三条 符合职务用车条件的员工购买职务用车时,须向公司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买(以下将购买的车辆称“职务用车”,购买职务用车的员工称“车主”);未经公司批准、自行购买或自行抵债来的车辆,不准作为职务用车使用,不享受职务用车费补贴。第四条 车主购买职务用车不能2、一次付清购车款的,可采取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的方式,由公司统一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第五条 车主购车贷款可自行还贷,也可由公司统一办理。每月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经向公司书面报告,在公司批准的额度内可用预支年薪、奖金等方式还贷。年度汇算后,年薪、奖金的结余应首先归还购车贷款。第六条 车主在付清职务用车购车款(含在内部银行的贷款)后,拥有车辆的全部产权;在未付清购车款时,车主按付款比例拥有车辆的产权,其余产权属公司所有。第七条 由于车主职务变动,不符合配备职务用车条件时,可自行处置车辆,有购车贷款的,自行处置车辆时应还清贷款;经本人书面申请,公司总裁批准,也可将车辆在公司内部转卖。第八条 职务用车行驶303、万公里以上时,经车主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可以更换新车,并将旧车转卖;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职务用车的,除责令其追回车辆、罚款1万元外,并给予免职处分。第九条 公司内部转卖职务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转卖价格执行市场价;职务用车不允许车主私自转卖给分包单位、物资供应商等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此规定,除责令其追回车辆、罚款5万元外,并给予免职处分。第十条 车主必须为职务用车办理保险,险种统一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十一条 公司级领导购买职务用车时,必须经董事长批准。第三章 职务用车费管理第十二条 职务用车费范围:职务用车的运行费、车主本部门及下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包括租4、用内部其他车主的职务用车费)。第十三条 职务用车发生的以下运行费用按实报销,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核定的职务用车费:(一)养路费、保险费;(二)维修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三)驾驶员工资;(四)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报销维修费时必须持有维修厂家开具的维修清单、正式发票;报销加油费、过路过桥费时必须持有填好的职务用车费用报销单。第十四条 公司制订每年度职务用车费标准,由车主或其他符合职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包干使用。核定的职务用车费计入车主所在单位、承包科室的成本。第十五条 车主的职务发生变动时,从任职或离职之日起予以调整;车主兼职时,按职务用车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计算职务用车费5、,不累加计算。第十六条 对职务用车费的管理,实行财务记账管理与本人手册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按一个车主一个户头设置管理台账,归集车主发生的费用;车主凭职务用车费用手册(以下称手册)办理报销和控制支出。对职务用车费的支出情况,财务部门每季核对一次,审计中心每年审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手册由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企管办核定的范围发给本人。车主或委托他人报销职务用车费时,必须持手册办理,由财务人员在手册上作费用报销登记;不持手册的,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对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可持手册到财务部门办理预支。为准确核算包干费用,经办人必须在消费后15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报销的,不再预支费6、用。第十九条 为正确、及时核算职务用车费用,合理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属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室都要按规定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所发生的职务用车费;年底汇算后不再调整汇算年度的职务用车费。第二十条 使用公司办公室车辆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结算,执行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向使用单位通过办公车辆使用费结算单收取费用。每次用车后,须在10日内结算完,公司办公室车辆行驶的每公里数都要落实到使用人或使用单位。由公司办公室派出的车辆所发生的职务用车费,除应有各承包主体承担的外,其余的由职务最高者承担;对难以确定归属的,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总裁的批示计入指定车主的包干指标。第二十一条 车主之间相互租用职务用车的,一律用公7、司统一印制的职务用车结算单结算,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入账。用车价格执行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拟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室,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列支职务用车费用,若有通过其他渠道转移列支的,按转移金额的5倍对车主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免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年末汇算时,职务用车费用低于核定职务用车费用的,结余额归车主所有;高于核定职务用车费用的,超支额由车主负担。车主在未还清购车款时,结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购车款。第二十四条 职务用车费考核标准每年核定一次,企管办负责核定,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二级单位领导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8、员聘用属个人行为,工资标准由车主确定,工资由车主所在单位代发。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职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务用车管理,规范职务用车的购置、使用、更换和费用控制等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第二章 职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换第三条 符合职务用车条件的员工购买职务用车时,须向公司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买(以下将购买的车辆称“职务用车”,购买职务用车的员工称“车主”);未经公司批准、自行购买或自行抵债来的车辆,不准作为职务用车使用,不享受职务用车费补贴。第四条 车主购买职务用车不能一9、次付清购车款的,可采取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的方式,由公司统一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第五条 车主购车贷款可自行还贷,也可由公司统一办理。每月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经向公司书面报告,在公司批准的额度内可用预支年薪、奖金等方式还贷。年度汇算后,年薪、奖金的结余应首先归还购车贷款。第六条 车主在付清职务用车购车款(含在内部银行的贷款)后,拥有车辆的全部产权;在未付清购车款时,车主按付款比例拥有车辆的产权,其余产权属公司所有。第七条 由于车主职务变动,不符合配备职务用车条件时,可自行处置车辆,有购车贷款的,自行处置车辆时应还清贷款;经本人书面申请,公司总裁批准,也可将车辆在公司内部转卖。第八条 职务用车行驶30万10、公里以上时,经车主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可以更换新车,并将旧车转卖;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职务用车的,除责令其追回车辆、罚款1万元外,并给予免职处分。第九条 公司内部转卖职务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转卖价格执行市场价;职务用车不允许车主私自转卖给分包单位、物资供应商等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此规定,除责令其追回车辆、罚款5万元外,并给予免职处分。第十条 车主必须为职务用车办理保险,险种统一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十一条 公司级领导购买职务用车时,必须经董事长批准。第三章 职务用车费管理第十二条 职务用车费范围:职务用车的运行费、车主本部门及下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包括租用11、内部其他车主的职务用车费)。第十三条 职务用车发生的以下运行费用按实报销,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核定的职务用车费:(一)养路费、保险费;(二)维修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三)驾驶员工资;(四)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报销维修费时必须持有维修厂家开具的维修清单、正式发票;报销加油费、过路过桥费时必须持有填好的职务用车费用报销单。第十四条 公司制订每年度职务用车费标准,由车主或其他符合职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包干使用。核定的职务用车费计入车主所在单位、承包科室的成本。第十五条 车主的职务发生变动时,从任职或离职之日起予以调整;车主兼职时,按职务用车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计算职务用车费,12、不累加计算。第十六条 对职务用车费的管理,实行财务记账管理与本人手册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按一个车主一个户头设置管理台账,归集车主发生的费用;车主凭职务用车费用手册(以下称手册)办理报销和控制支出。对职务用车费的支出情况,财务部门每季核对一次,审计中心每年审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手册由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企管办核定的范围发给本人。车主或委托他人报销职务用车费时,必须持手册办理,由财务人员在手册上作费用报销登记;不持手册的,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对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可持手册到财务部门办理预支。为准确核算包干费用,经办人必须在消费后15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报销的,不再预支费用13、。第十九条 为正确、及时核算职务用车费用,合理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属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室都要按规定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所发生的职务用车费;年底汇算后不再调整汇算年度的职务用车费。第二十条 使用公司办公室车辆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结算,执行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向使用单位通过办公车辆使用费结算单收取费用。每次用车后,须在10日内结算完,公司办公室车辆行驶的每公里数都要落实到使用人或使用单位。由公司办公室派出的车辆所发生的职务用车费,除应有各承包主体承担的外,其余的由职务最高者承担;对难以确定归属的,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总裁的批示计入指定车主的包干指标。第二十一条 车主之间相互租用职务用车的,一律用公司14、统一印制的职务用车结算单结算,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入账。用车价格执行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公司内部用车结算指导价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拟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室,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列支职务用车费用,若有通过其他渠道转移列支的,按转移金额的5倍对车主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免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年末汇算时,职务用车费用低于核定职务用车费用的,结余额归车主所有;高于核定职务用车费用的,超支额由车主负担。车主在未还清购车款时,结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购车款。第二十四条 职务用车费考核标准每年核定一次,企管办负责核定,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二级单位领导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员聘用属个人行为,工资标准由车主确定,工资由车主所在单位代发。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