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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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94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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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矿业公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放射源与射线装銘的监督管理,杜绝辐射事故发生,保障放射 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銘的齐有关单位(以下简称 放射工作单位)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3引用文件和定义3.1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口放射源与射线装路安全和防护条例口舞阳矿业公司坏境保护工作条例口3.2定义放射源2、: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外,永久密 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銘: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豁免 水平以下)的装銘。转让:放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放射工作:是指从事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銘的工作。放射工作场所:是指从事放射工作的场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源和射线装路失 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4职责安全环保部为公司放射安全和防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放射源 和射线装路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保卫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放射源和射线装路的安全保卫监管。放射工作单3、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 分管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 作。5管理内容及要求5许可登记和备案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銘,必须通过安全环保部向政 府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 表的,必须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1放射源和射线装路使用规模扩 大的,必须重新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公司安全坏保管 理部门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中请。52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 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停止使用4、放射源与射线装路的单位,应当会同安全环保部(处)向原 发证部门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口。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銘的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源及射线装路台 帐,详细登记所用放射源及射线装路的种类、活度、发射强度指标、型 号、编码、标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使用地点、转入时间、管理负 责人、操作负责人、台帐登记人、台帐审核人、登记时间等信息。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放射源及射线装路台帐。转入、转出放射源或射线装路的单位,必须报安全环保部审核 备案,按相应管理程序到政府环保部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后,方可实 施转入或转出工作。5丄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放射建设项目)必须 进行放射环境影响评价5、及审批,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放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放射建设项冃立项后,立项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将项冃立项文件 和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环保部(处),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町进行 设计和施工。5.7放射建设项目的设计须通过安全环保、卫生及公安保卫部门的 审查后方可施工。放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项H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放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放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三)其他有关资6、料。放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需通过安全环保部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5.9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5.2安全防护和环境管理521放射工作单位必须设路放射安全及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放射源和射线装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对放射T作场所及周围 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放射源和射线装銘使用场所必须配备适当的防护设施、设备及 个人防护用品;设銘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必要的防护安 全联锁、报警装銘及工作信号;7、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 护用品应当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保持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安全 环保部(处)批准不得停用或拆除。操作含放射源的设备或射线装路,必须做到:(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 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 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检测。524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源和射线装銘使用、管理档案,并 指定专8、人负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路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要设銘专用的存放场所单独 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并报安全坏保部登记 备案。需要报废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应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后,依照购源 时的废源处理协议进行处理,或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射性 废物库贮存,并到原批准转入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送贮手续及注销手续 报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 记、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放射源暂存场所要设路明显的电离辐射标 志和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路的,9、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 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路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 专人警戒。职工页院从事放射诊断、治疗,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 治疗项LI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对患者 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源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 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需运输放射源的单位,必须通过安全环保部(处)报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延包装、标识,并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法运输手续 后,方可运输。如发现放射源被盗或丢失,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保卫处 和公司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10、场。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丢失、弃銘放射(废) 源及放射性废物;(二)擅自转移或接受(包括转让、买卖)放射(废)源及放射性废物;(三)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事先报 安全坏保部(处)核准,并经批复同意后,按批复要求排放。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须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取得专业培训合格 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11、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冇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省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 计。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与管理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 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安全坏保部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并 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放射工 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 限值时,还应对受照人12、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对放射1 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舞阳矿业公司职业健 康监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 上岗前的预防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立期职业健康检查,尢期职业健康检 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记录有关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 后继续保存20年。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放射工作,授乳妇女在其哺乳 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 应报安全环保部,并作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佔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 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13、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 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一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职业性放射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患者、患者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或因患职业性 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泄执行。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职业性放射病患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54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14、控性和影响范围,将辐射 事故分为四类:(-)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源和射线装路失控导致3人 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二)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源和射线装銘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三)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 射源和射线装路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四)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源和射线装路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15、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銘的单位,其安全环保部门必须会同生产、 保卫、财务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安全环 保部(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 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辐射事故时,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銘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保卫 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分别向当地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缓报、瞒报、谎报16、或者漏报辐射事故。544发生辐射事故后,公司应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环 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司安全环保、保卫、卫生等冇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的分工做好 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冇条 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 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546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路的单位管理人员或现场操作人员发现 明显的辐射事故征兆,必须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以 便及时采取措施,遏止辐射事故的发生。5.5监督与处罚安全环保部、保卫部等部门有关人员有权进入放射工作单位现 场,检查放射工作,查阅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17、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 拒绝和阻碍。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其放射防 护设施未执行“三同时、或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力元以 下罚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购銘、使用、转让、 存放、维修放射源或送贮放射源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上五力 元以下罚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放射工作场所未设路放射防护设施、 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路或 工作信号,由安全环保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18、銘的单位末按相关规定领取安全许可证, 办理登记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建立健全放射源和射线装路使用、 管理档案和各项放射工作规章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由安全环保部责 令限期改止,并处一T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关于在暂存场所存放放射源规定的, 由安全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放射工作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停用或拆 除,擅自超标向环境屮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由安全环 保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或停止,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及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工作单位未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力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凡因违反木制度造成辐射事故的,除按木章上述规定处罚外, 因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善后处理费用、政府执法罚款筹, 均由违反本制度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承担。5.6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