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考察及评价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26923
2024-09-07
4页
27.54KB
1、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考察及评价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文件名称xx集团(重庆)公司工程 供应商管理制度版号:xx年版编制人采购管理部审核人批准人发布日期xx年1月生效日期xx年1月1、 目的 保障合作业务顺利开展、合作内容确实执行,实现项目间资源的最大化,利于公司产品质量的保障和项目成本的降低。2、 供应商管理范围 公司开发项目中与重庆区域公司合作的所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制作印刷企业、策划咨询企业、传播推广企业、媒体等。3、 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3.1 采购管理部/2、设计研发部/营销部本着“客观、合理、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在定标工作前、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工程结束、经济合同终止执行后,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3.2 根据评价和审批结果,采购管理部/设计研发部/营销部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4、 供应商的分类4.1 按专业分类:设计类、承包商类、供应商类(生产型、代理型)、营销类;4.2 按合作情况分类:候选供应商、试用供应商、合格供应商。5、 供应商考察 5.1 初次参加公司投标的供应商:应由采购管理部/设计研发部/营销部组织成本管理部、工程部、设计研发部(如需要)进行考察。相关各部门需派人参加考察,各部门考察人员的数量不低于1人。 6、 供应商考察方3、法 6.1 对供应商承建工程的考察应优先选择与拟建工程相类似的工程。在候选工程中,优先选择在建工程(需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无在建工程的,可以考察供应商近期已完成的工程。 6.2 无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被覆盖无法考察的,可以对供应商的施工装备或企业基地进行考察。 6.3 对于需要在工厂制作半成品的专业工程,如铝门、铝门窗、栏杆、塑钢门窗等,除应考察供应商在建或已完工程外,还应该考察其工厂,以了解生产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材料品质、成品包装和运输等情况。 7、 考察意见 7.1 工程、处理设备类考察结束后,采购管理部根据考查情况填写供应商考察意见表及资格预审表,由各参与部门经办人、经理、总监、副总、4、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7.2 设计类、营销类考察结束后, 设计研发部/营销部根据考察情况填写供应商考察意见表及资格预审表,由各参与部门经办人、经理、总监、副总、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 8、 投标资格 8.1 取得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称为候选供应商,方可参加供应投标。 9、 试用供应商及其评价 9.1 初次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供应商,视为“试用”供应商。 9.2 工程、材料设备类在试用供应商承建工程竣工后,由采购管理部组织公司成本管理部、工程部、设计研发部(如需要)、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其履行情况做出评价,填写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工程、材料设备类)。各部门参加评价意见的人员,须有直接管理项目的人员。9.35、 设计、营销类在试用供应商承接项目完成后,由设计研发部/营销部组织公司成本管理部、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对其履行情况做出评价,填写供应商履约评价表(设计、营销类)。部门参加评价意见的人员,须有直接管理项目的人员。9.4 履约情况评价未获通过的供应商,自动丧失今后的供应投标资格,并应在供应商名册更新时删除。经评价获得认可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合格名册。 10、 合格供应商履约评价 10.1 合格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或在建工程竣工后,如有公司领导、 工程部、采购管理部、设计研发部、营销部对其履约情况提出质疑、建议重新评价的,采购管理部需组织公司领导、项目部进行调查,并填写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6、不满意的,则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在供应商名册更新时,将其名单删除。供应工程未竣工的,如需终止合同,由采购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10.2 取消“试用”和“合格”资格的供应商,2年之内不得参加公司工程投标活动。重新参加投标的,按初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考察。 11、 供应商名册分类与更新 11.1 供应商资格分三个等级:候选供应商、试用供应商、合格供应商。 11.2 供应商名册建立时,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在建工程供应商,自动获得“试用”供应商资格,在其承建工程竣工后,应进行供应商履约评价。供应商名册建立时,曾经合作但无在建工程的供应商,也应进行供应商履约评价。参考的工程为供应商已完成的公司供应工程。 11.3 每年6月31日、 12月 31 日,采购管理部负责更新供应商名册,报区域成本中心备案。 12、 合格供应商的优先权 12.1 在同等条件下,合格供应商较试用供应商和候选供应商在议标、中标机会上享有优先权。 13、 不适用 13.1 垄断行业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选择,不适用本程序。 14、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