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公司制度制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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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674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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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开发公司制度制定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的序言】序言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和日常工作,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管理制度汇编2、。在公司内部积极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努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内部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希望3、全体员工在工作中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的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篇二:公司制度管理办法】附件x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业务类别公司治理与管控类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废止说明原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xx水电)废止内容摘要x公司制度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公司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公司制度体系框架、制度管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环节和基本程序,对制度文本编写规范作出了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4、进一步规范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合法性、统一性、规范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为强化公司执行力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或“公司”)制度管理,规范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具有持续性、普遍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章程、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即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制度计划、修编、审核、发布、实施、评估、动态优化等环节,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1。第四条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法5、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二)统一性:公司各项制度协调统一、承接有序,同类制度应相互关联、衔接配套,公司制定的制度不得与上级单位制度相抵触。(三)规范性:制度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流程清晰、体例规范。(四)普适性:制度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充分汲取相关方意见,为广大员工所认同。(五)可操作性:制度条款规定明确、内容具体、贴近实际,便于执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制度体系第六条x公司制度体系以业务范围为基础进行制度分类。公司制度共分为14个类别,分别是:公司治理与管控、公共事务管理、发展与规划、计划与营销、证券与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6、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党建与精神文明、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会与共青团。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x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颁发的各项制度。(二)参照制度规范和x公司基层企业管理制度目录,按制度层级建立健全公司制度体系。(三)组织编制印发公司制度修编年度计划。(四)根据需要,参与或牵头组织重要制度联审,参与或牵头组织重要制度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五)对公司拟印发的制度进行专责审核。(六)根据需要,参与或牵头组织重要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七)负责制度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对公司各部门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及考核。(八)负责公司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7、设及日常维护。第八条x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公司制度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修编年度计划和临时修编计划。(二)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权限内制度的立项、起草、部门审核,并征询相关方意见。(三)根据需要组织公司重要制度联审。(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或建议。第九条x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专业审查。第四章制度管理第十条制度计划(一)每年12月底前,公司本部各部门明确下年度需要制定、修订、废止的制度计划,经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分别审批后,形成公司制度年度立项。(二)因工作需要,出现未8、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度修编需求时,由主办部门提出临时修编计划,根据制度修编情况及重要程度、紧急程度,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制度临时立项。第十一条制度起草(一)制度修编部门按照立项计划组织制度起草工作,要明确任务、要求、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制度,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明确一个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二)制度初稿完成后,应经过修编部门内部的充分讨论,并根据制度内容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各方面意见协商一致。第十二条制度审核制度发布前应依次履行修编部门内部审核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专责审核、法律专业审核程序。需要专家联审或会议审议的重要制度,按所涉及内容履行相应程序。9、1.部门审核。一般制度由修编责任部门内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及公司发展战略、专业工作规划;(2)是否符合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责权界定是否符合公司管理体系界面划分及管理职能要求;(3)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内容,是否商有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4)是否符合公司制度体例编写规范。2.专责审核。各部门编写的制度草案均应经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专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制度是否协调;(2)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3)是否符合公司制度体例编写规范。3.法律审核。各部门编写的制度草案均应经过法律专业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0、: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篇三:企业管理制度制定规范 】【企业委派(任)出资人代表管理办法 】公司委派(任)出资人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资本权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集团公司委派(委任)出资人管理办法,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主体,对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本办法所称出资人代表,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司委派(任)的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的代表人11、,是公司中有关集团公司资本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董事、董事长和监事、监事会主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的全资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需要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参股公司。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类公司一般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对出资人负责。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董事任职资格:(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二)具有一定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熟悉和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能忠实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三12、)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五)具有五年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良好业绩;(六)身体健康;(七)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六条董事长任职条件:(一)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二)能驾驭全局,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三)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四)富有创新意识,能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五)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发挥全体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群众的群体作用;(六)一般应有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经历,并且岗位业绩显13、著。第七条监事任职资格:(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投资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二)了解企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忠诚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三)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理论知识;(五)具有五年及以上的财务、审计、法律、经营管理的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良好的业绩;(六)身体健康;(七)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还应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任职条件:(一)具备监事的任职资格;(二)一般应有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经历,并且岗位业绩明显。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并对企业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