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代收石油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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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604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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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公司代收石油款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代收石油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代收石油款资金管理,保障代收资金安全,控制企业代收风险,经我局研究决定,制定xx代收石油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款,是指代收人员在xx与中石化、中石油、兵石油签订有效代收协议中所包含收款网点的款项,包括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等有效货币资金。 第三条 xx代收人员负责款项的收取核算,并对代收资金的及时上缴以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收款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除xx委派代收人员外,任何人不得2、接触代收款项,包括现金、汇款、支票及其他有效货币资金。 第五条 对于委派代收人员,必须综合考虑其工作及用工性质,避免发生挪用、私吞、截留代收款等损害企业权益的法律形为。若有私自挪用、私吞、截留代收款项的,一经查实,企业保留追回损失的权力,并对责任人依据法律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代收人员外出收款时,必须有押款员、保安或其他授权相关人员协同收款,确保代收款的准确、安全收回。 第七条 代收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代收人员的收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现金收款的管理 第八条 代收人员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兵石油规定时限内上缴对应开户银行帐户,如有特殊3、情况,须及时上报电子商务局,由电子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且最长不超过24小时。若逾期未按规定时限上缴的,直接责任人扣除效基工资的20%。若未上缴全款的,代收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并督促代收人员在3日内补齐;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无力承担时,企业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遵循委托方节假日上门收款安排进行收款,部门领导必须确保代收人员正常收款及资金安全保卫工作,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发生, 将对责任人依据法律或企业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代收人员在网点收款过程中,必须在委托方交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清点、核对、验视无误后方可签字,并将收据记账联作为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 代收人员在收妥款项后,必须将代收资金在押款及保安人员陪同下封存保管。 第十二条 代收人员负责对其所收取的现金进行管理,并按资金上缴时限规定,及时送存委托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开具的存款收讫凭证妥善保管,次日交付委托方管理。如遇银行对公业务不能正常办理而造成资金无法入账,代收人员必须将资金封存送交金库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喀什地区xx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