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前贷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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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45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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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贷前贷后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贷款人员是指公司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2、员。 第三条 贷款管理根本制度是公司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本章程中明确。 第六条 公司资金来源: 2 (一)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 向不超过2个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三) 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公3、司不吸收单位、个人存款或带有存款性质的各类资金。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风险保证金不视为存款。风险保证金必须全部存放到公司开户行,其利息归借款人所有。公司对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的返还负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主要为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公司的业务: (一) 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 对外担保 (三) 代理保险 (四) 汇兑结算 (五) 资产租赁业务 (六) 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4、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小额工商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期5、限由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写入借款合同中。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计4 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载入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6、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利率调整罚息分段计息。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八条 提前还贷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公司同意。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7、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 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财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对客户贷款管理的基础8、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营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根据贷款客户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其提供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贷款管理分为内部统一贷款和公开统一贷款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贷款指公司核定客户最高综合贷款额度,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公司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贷款指公司根据AA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并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9、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贷款。 第二十二条 可循环使用贷款是指公司在统一贷款额度内,确6 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贷款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贷款。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把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后发放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成立贷款风险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客户服务部门承担信贷业10、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核和整体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实行审贷分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贷回避制度。各级信贷人员,包括贷审会审查、审批与之有关系的信贷事项时,应予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的条件。 7 关系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理信用贷款,必须对借11、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并具备偿还能力。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公司法人机构经理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部门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贷款调查12、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公司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和审查的资信内容等相关信息,限制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十一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生8 后的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贷业务应符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监13、管评级相关指标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贷业务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风险控制部门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14、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9 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死亡、担保情况变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公司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股东会报告,股东会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公15、司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考核和催收。 10 第四十16、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应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测管理和重点监测管理,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客户服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并负责不良贷款资产的清收盘活。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公司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抵债资产是指贷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偿资产管理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 抵偿资产的接受、出租、变现处理实行集体研究、分级决策的原则;抵偿资产自接受之日起至变现之日止,要建立台帐,明确人员,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防止损失、贬值;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严防道德风险。 第四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公司豁免贷款。 第六章 附则 11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