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董事监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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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94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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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工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2、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第二条职工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 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管理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五)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3、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审核确定),并报上一级工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一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4、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职期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不利履行职 责的岗位变动、解除职务等。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职工董事依法5、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6、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7、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考核。公司工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政绩突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评议为不称职者,按法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议题,应提前十日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