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教育检查及厂部值班废弃物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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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935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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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教育检查及厂部值班、 废弃物处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1第一节 基本原则-1第二节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职责-1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4第四节 车间安全员工、工人安全职责-6第三章 安全教育制度-7第一节 入厂教育-7第二节 特殊教育-8第三节 日常教育-9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制度-9第一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9第二节 发证前的教育、考核-10第三节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审批-11第四节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和管理-12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12第一节2、 基本要求-12第二节 组织方法-13第三节 隐患消除-13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4第一节:编制依据与范围-14第二节:编制与审批程序-14第三节:经费来源与材料- -15第四节:检查与竣工验收-16第七章 安全检修制度-16第一节:检修任务书的填写-16第二节:检修的准备工作-16第三节:设备交接制度-17第四节:焊接作业安全规定-18第五节: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19第六节:电器检修-20第七节:高处作业-21第八节:动土制度-24第九节:起重作业-25第十节:清理工作安全规定-26第八章 防火防爆制度-27第一节:基本原则-27第二节:火源管理-27第三节:火灾危险分类3、-29第四节: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29第五节:贮运设施-31第六节:消防设施-31第七节:动火规定-32第八节:一般防火规定-34第九节: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34第九章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35第一节:范围与分类-35第二节:装卸运输-36第三节:贮存和保管-37第四节:使用-38第十章 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办法-38第一节:基本原则-38第二节:防止发生急性中毒的措施-39第三节:发生多人中毒(或吸入)事故的抢救-39第四节:其他多人事故的抢救-40第十一章 建筑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40第一节:施工组织-40第二节:现场管理-41第三节: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41第四节:安装安全规定-424、第五节:新安装项目与已投产装置联接的安全规定-42第六节:试车有关规定-42第十二章 科研安全管理制度-43科研-43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制度-44第一节:事故分类-44第二节:事故等级的划分-45第三节: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45第四节:事故调查及处理-47第五节:事故损失的计算-48第十四章 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8第一节:要害岗位的确定-48第二节: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49第十五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49第一节:范围-49第二节:职责分工-49第三节:制度要点-50第十六章 厂部值班制度-51第十七章 设备系统管理制度 -51 第一节:设备检修制度-51第二节:设备维护保养制度-52第5、三节:设备防腐保温管理制度-53第四节:设备检查评级管理制度-53第五节:年度大修管理制度-55第十八章 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制度-56第十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56第二十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57第二十一章 变更管理制度-58第二十二章 安全职责考核制度-5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厂农药生产的发展,特订本制度。第二条:农药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安全生产是我厂头等大事,我们必须弃除那种不顾安全生产,片面追求高效益的思想和行为。第三条:全厂各项工作都应为创造安全、6、卫生的劳动条件而努力,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厂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领导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抓好。第五条:安全工作重在预防,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六条:生产管理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安全法令、规程、条例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第二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第二节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职责第三条:总经理安全职责1、对7、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3、 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并将其列为完成生产建设计划的考核指标。4、组织审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6、主持对本公司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7、做好工厂的均衡生产、科学管理,注意劳逸结合。第四条: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对8、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直接责任。2、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在对生产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3、负责组织制订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制订、审核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措施,并负责付诸实施。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厂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上报,催促解决。6、协助厂长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制订防范措施,督促落实。7、组织对各类工种工人的各种安全教育工作。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及安全奖惩工作。9、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简况,受职工代表检查监督。第五条:车间主任安全9、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指示和决定,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的每个环节,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负责建立、健全本车间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组织对本车间职工(包括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和考核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4、负责制定车间的年、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6、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7、加强对群众安全组织的领导,支持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8、督促检10、查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第六条:班组长安全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2、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未取得操作证的不得上岗独立操作。3、搞好本班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4、在安排生产任务时,要布置安全措施,并负责实施。5、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采取临时措施并报告领导。6、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8、对不符合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但必须马上报告领导11、(可越级上报)。对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的工人,有权令其停止操作,严肃处理。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七条:设备动力科安全职责1、负责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2、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等的检查、校验工作。3、负责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4、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隐患整改措施。5、组织制订有关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6、负责机械动力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范措施。7、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第八条:生12、产计划科安全职责1、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业卫生,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的项目。2、编制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到各个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问题,把生产计划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3、生产调度根据安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4、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事故,立即报告通知有关部门。第九条:安全科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检查,发现工艺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督促落实整改。2、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3、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4、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或危急情况,及时处理事故,并立即13、报告有关部门。5、负责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全厂的安全教育监督工作。第十条:经营科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品管理制度,搞好贮罐区、仓库防火和危险品、有毒品、氧气瓶、氢气乙炔瓶管理工作。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3、参加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第十一条:财务科安全职责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合理使用。2、监督检查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使用情况。3、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必须落实安技措施和劳动保护费用。第十二条:质监科安全职责1、对原料、成品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在检验主要原料以及成品质量的同时,应检查14、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改进。2、对分析检验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防止发生事故。3、严格控制原料、成品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做到不合格原料不进厂或征得总工办同意,方可通知供销部门入库,发料等。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每月三日前将上月的质量事故统计报表送安全科汇总。第四节 车间安全员、工人安全职责第十三条: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1、车间安全员是车间主任安全工作的助手,在业务上受安全部门指导,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2、制订或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15、3、负责班组安全员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4、参加车间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5、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不安全因素的管理工作。6、深入现场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或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7、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工人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2、精心操作,严格工艺控制,认真记录,准确可靠。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16、保护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但要迅速上报领导(可以越级报告)。第三章 安全教育制度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一条:入厂教育的对象及级别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实习人员,新调入厂的各类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承包工等,都必须进行入厂教育。入厂教育分为三级:厂、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二条: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科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共同性的安全规定,防毒防火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第三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车间概况、生产特点、车间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方面共同性安全要17、求与规定;车间设备、检修方面共同性安全要求与规定;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第四条: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生产岗位的任务、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事故教训及其预防措施。第五条: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及考核规定。厂级教育:不少于48小时;车间级教育:不少于36小时;班组级教育:不少于24小时;考核规定:各级安全教育后,均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卡,考卷送安全科备案,考试不合格职工不得进入车间实习。第六条:厂内工作调动,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以及干部参加劳动,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七条18、:对外单位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工程承包工等,由接待室或安全科进行安全讲话,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第二节 特殊教育第八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车辆是指叉车厂内行驶)。第九条: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应至少两年组织培训一次,主要从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第十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19、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三节 日常教育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的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安全科应通过安全教育室利用宣传画、安全技术简报、事故图片展览、录像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性作业和重点项目大修,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科要按预订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安全。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责任者,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事故性质责任,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作业证。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制度第一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20、范围(上岗证)第一条:下述工种工人发放安全作业证1、化学操作工(包括化工原料领发料工、真空泵工、水泵工、冷冻工)。2、各机修工种工人。3、化验工。4、特殊工种工人(包括锅炉工、电工、电氧焊工)。第二条:新入厂的各类新工人,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作业证。第三条:根据原化工部(86)化生安第460号文件要求,对厂内各级生产指挥和管理人员,发放安全作业证。生产指挥人员: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副主任;生产管理人员:计划、技术、设备科科长、副科长、生产调度员。第二节 发证前的教育、考核1、新工人通过入厂三级教育,经安全科考试合格后,应到生产岗位实习3-6个月,明确师徒关系,熟悉本岗位工艺设备,操作规程、21、安全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及一般事故处理方法,经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2、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延长实习期3-6个月,经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岗位另外分配工作。第五条:在岗工人的教育、考核1、对在岗的化学操作工、化验工、各机修工种(不包括特殊工种)工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应知、应会教育,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2、特殊工种(锅炉、电气、电氧(焊)、行车工)工人,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考核,成绩记入作业证。3、对调岗工人,要进行一次技术、安全教育,使其具有新岗位上进行操作和应变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新岗位上独立作业,教育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第六条:生产管理人员教育、考核22、1、对主要生产管理人员(计划、技术、设备科长、副科长、生产调度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考核,考核内容为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规范、法规、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与考核由生产厂长主持,组织进行教育,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2、对新上任的上述主要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生产指挥人员教育、考核1、车间主任、付主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考核,考核内容为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教训等。教育和考核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教育、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2、新上任的主任,要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指挥工作。3、付厂长、厂长的23、安全教育、考核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合格后,才具有生产指挥资格,否则不能指挥生产。第三节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审批第八条:新工人,在岗工人的安全作业证,由厂安全科报厂部审批后签发给职工。第九条:特殊工种工人的作业证,由长兴县劳动局组织审批和签发,但对一般电焊工(非压力容器焊接),由厂部审批,设备动力科签发其安全作业证,报厂安全科备案。第十条:调岗工人原则上不换发安全作业证,其调岗前教育、考核、签证等工作,均由车间、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并报厂安全科备案。第十一条:厂内中层干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厂部审批,厂安全科签发。第十二条:厂级领导的安全作业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24、批签发。第四节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化学操作工、化验工,各机修工种职工,上岗时要把安全作业证佩戴在身体左上方;未带安全作业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特殊工种工人上岗时,要把作业证放在指定的盒子里,未带作业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各级干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作业证,要放在办公室内备查。第十六条:职工的安全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者及时向安全科申请补发,离厂时要交回注销。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条: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第二条: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25、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还要进行群众性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第三条: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在原有的传统安全检查基础上,逐渐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与方法,采用各类安全检查表进行科学检查,提高检查质量。第四条:年终安全整改率要求达到85%以上。第二节 组织方法第五条:厂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厂长组织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第六条: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人员班组长进行,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第七条:每年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装置、危险品库、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分别由有关职能科室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检查。第八条:针对季节特点,组26、织季节性安全检查。冬季以检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为主。夏季以检查防火、防爆、防雷击、防暑降温、防台风等为主。第九条: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第十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查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入检查记录表。第十一条:开展群众性检查活动,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主,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三节 隐患消除第十二条:对于查出来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并由安全科督促检查。第十三条:对查出来的重大隐患项目,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迅速27、落实整改,通知书由厂长或付厂长批准,安全科签发。第十四条:对于厂内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备案。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一节 编制依据与范围第一条: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依据1、国家和化工部等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2、本厂需要解决的保证人身安全健康和生产安全的措施项目。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如下: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 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措施。3、辅助房28、屋及设施: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消毒间等。4、安全生产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所需材料、设备等。5、其它:凡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措施,如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第二节 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三条:车间主任根据国家和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具体规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讨论,确定车间安技措施项目,具体计划和方案,送厂安全科审查、汇总。第四条:厂安全科汇总车间、部门上报的安技措施项目,经审查、平衡后,编制出厂年度安技措施计划草案,报生产厂长审核。第五条:主管安全生产厂长根据具体意见,召开有关科室和车间负责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29、项:1、 确定全年安措项目;2、 确定各项目资金及来源;3、 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4、 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5、 确定完成或投用日期。第六条: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批准后应按第五条要求逐项落实。第七条:对于批准的安措项目,由厂部统一协调下达实施。第八条:车间(部门)在日常和专业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措施,要按月报安技科备查。第九条:车间在每年十月份之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安全技术科汇总。第十条:已经批准的安措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需修改计划,应经主管厂长批准。第三节 经费来源与材料第十一条:根据“化学工业安全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厂部每年30、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设备、材料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解决。第十二条:安全装置及威胁安全生产的设备大修,由大修费开支。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应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计划,进行维护、检修、管理。第四节 检查与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安全科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第十五条:主管厂长根据情况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安措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措计划顺利完成。第十六条:安措竣工后,由安全科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七条:安措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31、评价。第七章 安全检修制度第一节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设备动力科汇总,平衡后,请主管设备厂长批准,由设备动力科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交将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科及供销科。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设备动力科下达。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第二节 检修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第六条:32、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设备交接制度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车间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33、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 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厂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第四节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34、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0.5MPa(5大气压)。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4、焊夹绝缘要良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35、的设备。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第五节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科检查同意。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36、下四不进: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4、没有监护人,不进。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科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37、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第六节 电器检修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1、供电车间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38、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2、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机械师审查,主管主任批准。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39、检修作业。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第七节 高处作40、业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1)、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2)、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3)、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的场所。4)、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41、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的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顶作业前,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并设专人进行监护。3、在天然光线不足或在42、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充足和照明和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对高处作业所用器具的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韧,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规格、性能要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2、各种梯子要坚固,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人字梯的拉绳必须牢固。3、所用安全带,必须是国家劳动部门定点厂产品,并且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操作安全规定1、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有关的安全作业规定。2、高处作业不应安排垂直,交叉作业,如确有必要,则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43、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亲临现场指挥。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44、米以上。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1、由高处作业部门,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安全科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安技科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3、十米以下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厂安技科检查,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审批。第八节 动土制度第四十七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45、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第四十八条:审批程序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2、动力设备科负责审批一般 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3、重大动土作业,由设备动力科提出意见,主管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46、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安全科、设备动力科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池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47、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安全科处理。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九节 起重作业第五十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设备动力科请厂外起重队进行。第五十一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48、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园、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49、准站人。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第十节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第五十二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第五十三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第五十四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第八章 防火防爆制度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50、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第二节 火源管理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51、行。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第六条: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郎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第七条:电火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技科批准后,方可安装,并52、限期拆除。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第八条:静电火花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A、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B、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C、物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D、输送物料管道53、法兰间用铅垫片,每100米安装一支接地线。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10-15公分。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第三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九条:本厂各生产车间及贮存物品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照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78)石油化工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厂下述产品生产属甲类火灾危险生产:莠去津车间、扑草净车间、S2合成车间;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有:粉剂加工(1号、2号)。第十一条:本厂下述物品贮存场所,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区:贮罐区、溶剂仓库、厂内露天易燃品堆场、化工危险品仓库、各成品仓库、氢气钢瓶处、溶解乙炔钢瓶处。第54、四节 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第十二条: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结构。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的防爆要求: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则GBT16-87第3.4.2-3.4.4条规定。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或采用防爆电机。3、散发可燃蒸气,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第十四条: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的安全装置:1、因反应物料爆发性反应造成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55、设备,应设置温度报警信号及手动紧急排放设施。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导爆筒应引向室外安全方向。3、易爆设备附近,可设置防爆墙。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或有漏泄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应停止使用,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紧靠建筑物、构筑物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2、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第十七条: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十八条: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56、于10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第二十条: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用惰性气体(蒸汽N2气等)置换的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器设备的防爆,要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第五节 贮运设施第二十二条: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时的要求,防火堤与分隔堤的设置,应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石油化工篇第二节、第四节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57、85的易燃液体贮罐,如一乙胺、异丙胺、叔丁胺、甲苯等,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液氨贮罐上,应设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第六节 消防措施第二十五条:在各生产车间易于发生火警的岗位附近均设置简易灭火器材,在仓库、食堂、办公大楼等地,也应备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第二十六条: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均放在固定的显眼的地方,由厂安技科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第二十七条:贮罐区所有贮罐,均设置有空气泡沫灭火设备。水溶性的甲醇贮罐,采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第二十八条: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厂安全科或县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58、消除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抢救。第七节 动火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需要确定下述地点和部门为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第三十条: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一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特级动火:安全科不能决定的动火项目,属特级动火。第三十二条: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59、施。3、一级动火由厂安全科审批;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审批;特级动火由厂长审批。4、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第三十三条: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第三十四条:动火人到达动火点,首先要和该车间当班班长查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有安技科人员签字方可动火。第三十五条:“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第三十六条:动火的安全规定: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极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离。260、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气、液、渣等);然后用水冲洗,并通过足够大量的蒸汽吹扫。蒸汽压力在进汽阀前,不得低于0.4MPa(4Kg/2),吹扫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小时。3、经清洗过的设备,动火前要进行分析。可燃气体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可动火:爆炸极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2%;如不经分析、审批者必须保证无危险,才可签署动火许可证。4、由于动火分析及设备清洗等的复杂性,审批者对于动火的安全可靠性尚有怀疑时,应采取惰性物质61、保护措施。如充水带蒸汽或用CO2气体等。特别对一无人孔、手孔的密闭设备,一般应采取惰性物质保护,以保证动火的绝对安全。5、带物料、带压的设备,一般不准动火;如确有需要,需经安全科提出报告。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6、动火现场要设置灭火器材。7、禁火区使用塑料焊枪、电钻等,要经安全科批准。8、动火看火人,由动火部门领导指派。其责任是负责动火现场安全、备灭火器、专职看火,直到动火结束,并保证现场不留余火。动火看火人不得中途离开,从事其它工作。第八节 一般防火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厂生产区内任何地点吸烟。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厂生产区内明火照明。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厂生产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第四十条:禁止携带62、火柴,打火机等进入贮罐区及化工危险品仓库。第四十一条: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化工危险品仓库,上述车辆进入贮罐区必须带好灭火罩。第四十二条: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清洗设备、用具、地面及衣服。第四十三条:油棉沙、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在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第九节 火灾、爆炸事故和抢救原则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各级领导或职工应在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第四十五条: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职工及扑救人员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次生灾害伤及援救人员。第四十六条:采取以下措63、施防止灾害扩大、蔓延: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资。3、切断排污或上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第四十七条:灭火原则1、贮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投入灭火战斗。苯类着火,可使用空气泡沫液扑救;醇类着火,要使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2、车间生产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灭火一般用泡沫灭火机扑救。苯类着火,一般不要用水扑救,甲醇、甲胺着火,可以用水扑救,电器火灾,一般用CO21211灭火器扑救。3、剧毒物品或含有剧毒物的设备着火,应用干粉灭火机扑救,人员要注意风向,防止中毒。火灾扑灭后,做好现64、场毒物的清理工作,不得发生次生灾害。第九章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围与分类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第二条:危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第三条:危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第四条:有些虽然不属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等危险的,也应纳入危险品管理范围。第65、二节 装卸运输第五条:危险物品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第六条:危险物品装卸和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运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拖拉、抛掷。第七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第八条:危险物品装车、装船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第九条:运输剧毒物品,应由安全科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条: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第十一条:装运危险品的车辆,要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行车中要保持车距66、,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漏,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1、禁止用铁底板棚车装运铁桶包装的甲级易燃易爆液体。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剧毒的液化气钢瓶及压缩气体钢瓶。第十三条:装运危险品的车、船,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品的车、船卸后必须进行洗刷。第十四条:装运甲级易燃液体的汽车罐车,在夏季要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行驶时间表。第三节 贮存和保管第十五条:库、场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2、遇水燃烧、易燃67、易爆及液化气体钢瓶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堆放贮存。3、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并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第十六条: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并与生产车间适当距离。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人员担任。第十八条: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1、建立一般化工危险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管理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2、剧毒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68、两本帐保管,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3、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材。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垛与垛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距离、通道、通风口应该畅通。第二十条:在储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内或露天堆场附近,不能进行分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第二十一条:油桶装甲级易燃品堆高,不得超出两层,层间应有缓冲物隔开,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着火事故。第四节 使 用第十二条: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第二十三条: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第二十四条: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69、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不得低于0.05MPa,即0.5公斤/厘米2)防止物料倒吸入气体钢瓶。第二十六条:严禁用甲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生产或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本制度防尘防毒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本制度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办法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急性中毒为发生在生产或检修现志,因突发性设备损坏或泄漏以及事故等,使大量毒物外逸所造成。只有加强企业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消除发生70、事件的可能性,才能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二条:要做好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的安全评价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采取对策措施,提高安全可靠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条: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然事件的应变能力。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与本厂生产特点相适应的救护体系,设置适用的防护器材,以期把急性中毒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二节 防止发生急性中毒的措施第五条:农药化工产品的生产,应采用较为安全的工艺路线及生产工艺指标。原料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反应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应该留有足够的安全系数。第六条:对现已生产的农药、化工产品,应对其工艺路线及工艺指标作一次安全71、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对策措施。第七条:加强设备管理,特别是对受压容器,安全装置的管理,要有健全的设备档案和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八条: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素质,杜绝突发事故的发生。对于技术改造,大检修等工作现场,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火安全,杜绝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第十条:提高干部、职工自我防护意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第三节 发生多人中毒(或吸入)事故的抢救第十一条:救护者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好适用的防毒面具及防护服等,防止救护人员中毒,使中毒事故扩大。第十二条:切断毒物来源。采取果断措施,切断毒物来源,并对已逸出的毒物,采取通风、排72、毒、中和等措施,降低毒物在空气中的含量,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三条:防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对救出染毒区的中毒人员,应立即采取各种妥善方法,消除人体所染毒物,或立即送至厂医务室,由值班医师进行处理。第十四条:促进生命器官功能恢复,对于心跳停止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复苏胸外挤压,对于呼吸停止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这些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职工或医师进行。第十五条:对中毒人员经过现场急救后,应立即送至医院进行对症解毒等治疗,以期早日康复。第四节 其它多人事故的抢救第十六条:对于受化学腐蚀性伤害时,应在现场用大量水冲洗,然后至厂医务室进行处理。第十一章 建筑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一条73、:凡本厂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工程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厂长批准。1、在厂区内施工,必须向动力设备科办理动土证手续,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工程施工方案应分项分部制订,其中要有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第二条:工程施工部门、技术员、工长在每项施工前的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否则不能施工。第三条: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能参加施工指挥和施工作业。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有关焊接、槽 罐、电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检修74、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现场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内危险地区:坑、井、高压电器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第六条: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第八条: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边角废料、脚手工具等,要及时清除。第九条:施工现场用火,应按本制度的防火防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第十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第十一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构,必须设有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第十二条:所有电气设备,75、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第十三条: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第十四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机械设备完好。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架设的高、低压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规定。2、电动手提工具必须绝缘良好。3、严防铁制工具,器材接触带电裸线。第四节 安装安全规定第一条:生产装置或设备安装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同时交待安装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第二条:生产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安装、调试,不得任意更改或削减。第三条:施工人员必须按图施工,76、确有困难时,需请示安装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改动。第四条:安装工作中如需动土、动火,均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第五节:新安装项目与已投产装置连接的安全规定第五条:新安装项目的公用系统与已投产部分的连接。1、水、汽管道连接,应使已投产装置安全停车(必要的话),然后接通。蒸汽管道连接时,要注意防止高压蒸汽冲出伤人。2、供电系统连接,应按电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物料管道连接,如需动焊的,要按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注意防止物料外逸伤人。第六节 试车有关规定第七条:工程装置或设备试车前,应由厂部领导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车间领导,组成试车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有关试车事宜,77、直至项目验收移交生产为止。第八条:试车前,应制定好试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组织试车人员进行学习,并进行考核,合格人员才可参加试车。第九条:试车领导小组成员应深入现场进行指挥,必要时要进行示范操作,确保试车中的生产安全。第十条:试车成功后,要写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其中要有单独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第十二章 科研安全管理制度科 研第一条:确定科研专题,工艺路线及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第二条:在制定试验方案中,必须提出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付产品的毒性及有关安全的物理、化学性质。第三条:在试验方案中,必须提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安全防范措施和三废处78、理设想。第四条:必要时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确定安全,合理的工艺流程。第五条:小型试验要探索确定安全的操作条件,完善分析,测验方法,要进行必要的反应机理探讨和控制方法的研究,以达到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第六条:扩大试验装置安装完毕,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投料。第七条: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定,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八条: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合格后方准开车操作。第九条:小型试验报告必须提出最佳工艺条件和安全操作条件,提出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三废”治理方案。第十条:小型研究成果,不得直接投入工业生产。第十一条:扩大试验报告要提出与79、研究专题有关的全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措施,编制出全流程的安全技术规程。第十二条: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使用的各种危险品,均按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均按有关安装与检修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扩大试验成果必须通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 事故分类第一条: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事故。第二条: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损坏,造成损失,为设备事故。第三条:产品80、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第四条: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第五条: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第六条: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事故。第七条:医疗工作中发生差错,造成病员残疾或伤亡,为医疗事故。第八条:所有职工在生产活动中所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人和物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者,为伤81、亡事故。第二节 事故等级的划分第九条:造成职工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千元(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一万元)以上,以及被迫停产影响全厂日产量的25%以上者,为重大事故。第十条:造成职工负伤歇工一天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八百元以上至四千无,以及被迫停产影响全厂日产量10-25%者,为一般事故。第十一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800元,影响日产量10%以下者,为微小事故。第十二条:工人职员重伤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第三节 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第十三条:本厂各类事故,由主管安全的厂长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82、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考核,安全科负责全厂各类事故(除破坏事故由人保科)的综合统计、上报、存档。各职能部门应将有关事故报告抄送安全科。第十四条:各类事故分工表事故类别负责部门生产事故技术科设备事故设备动力科质量事故质监科火灾事故安全科爆炸事故安全科交通事故供销科医疗事故行政科伤亡事故安全科破坏事故安全科第十五条:车间发生重大事故,车间领导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尽快报告厂部,生产计划科、技术科、安全科以便组织力量协助抢救。第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车间领导要在48小时内报告负责的职能部门安全科或厂部。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的五天内(重大事故20天内)由车间部门领导填好事故报告表,按事故类别报83、负责的职能科室,安全科备案。第十八条: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安全科和厂部,并根据火情,拨火警电话(119)向长兴县消防队报警。第十九条:凡属重大事故,厂部要立即报告长兴县有关部门,并在一个月内写好重大事故报告书,呈报长兴县有关部门。第二十条:发生政治破坏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市县公安部门。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第四节 事故调查及处理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84、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厂部领导应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车间,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立事故档案1、各职能科室,对于本职工工作范围内的事故,要按事故管理分工的规定,建立起所管事故的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285、安全科对各类事故,均应有完整的事故材料存档,各职能科室,应将分管事故的有关材料抄送安全科备案。3、特别重大的事故,如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安全科应将完整的事故材料,报厂部档案室存档。第二十六条: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渎职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厂部规定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外,应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与个人,厂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节 事故损失的计算第二十九条: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建筑设施等损失,原材料和成品86、(半成品)损失,按国家调拨价计算,国家无调拨价,按单位成本计算。第三十条: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计算。第三十一条: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第十四章 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要害岗位的确定第一条:确定要害岗位的原则是:1、所有原料、中间体、成品的闪点低,易燃易爆性强的岗位;2、化学反应过程中,着火爆炸可能性大的岗位;3、所有原料、中间体、成品毒性特别大的岗位;4、设备损坏等,能引起全厂性停产或重大灾害事故的岗位。第二条:本厂要害岗位确定如下:1、扑草净合成87、 2、S2合成 3、莠去津合成4、冷冻间 5、锅炉(司炉) 6、配电间第二节 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要害岗位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交接班制度3、防火制度第四条:要害岗位必须有工艺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第五条:要害岗位的职工,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1、化工操作工,须具有初中文化水平,并且通过安全考核合格。2、特殊工种,如锅炉、电氧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长兴县劳动局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书,才能独立操作。3、要害岗位工人的技术、安全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六条:要害岗位职工调动,要经厂安全科同意,新调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88、,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五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围第一节:本厂所有物资仓库,均应遵守本制度,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化工危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第二条:本厂仓库的重点部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节 职责分工第三条:经营科长,对全厂仓库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各仓库负责人,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仓库的安全负责。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仓库各项管理制度,对具体的收货、保管、发货中的安全负责。第三节 制度要点第六条:化工仓库及成品仓库周围,应设立安全标志,严禁各种火种入库,库内及周围的消防设施,必须完备、好用。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89、规定地点存放。第八条:收发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在现场监督,做到轻装轻卸,切实注意防火安全。第九条:化工原料入库,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才能收储:1、必须有供方的出厂产品合格证或化验单;2、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填写原料请验单,送厂化验室要求化验,请验单上应注明要求,化验后必须由审核人签名,保管员必须留底备查。3、原料的检验,应严格按技术科提出的标准、规格执行,厂质量监督检验科对原料检验结证负责。第十条:保管原料、材料、产品的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区分物品类别,分类存放,并作明显标志,严禁混放、乱放,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堆放和保管。第十一条:化工原料仓库保管员,必须凭证收货,无可靠的凭证,不90、得收货。第十二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原料、产品,未经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不得发货。第十六章 厂部值班制度第一条:厂部每天有两名人员值班,值班时间1730至次日730。第二条:值班人员经常下车间、班巡回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程。第三条:值班人员在本班内发生异常情况有权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汇报有关领导。第四条:做好本班内的原始记录,在次日早晨730交生产厂长审阅。第五条:每逢节假日,为保证公司安全,在原有两名值班人员基础上增加两名值班人员,增加人员由厂部临时决定。第十七章 设备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 设备检修制度设备检修是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及可靠性,防止设备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的生产能91、力的重要手段。第一条:我厂设备检修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各车间统一由机修车间主修,生产车间配合。充分利用检修力量,提高工效。第二条:设备检修包括单体设备大修、中修、小修和年度停车大检修。大修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小修由生产费用支付。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修间隔期,编制合理的设备检修规程,内容包括项目:质量标准、检修内容、停车与检修时间、检修工种、工时定额、主要材料定额、费用定额、备品配件消耗定额等。第四条:各车间根据检修间隔期编制本车间设备大、中、小修计划,上报生产科。生产科编制全厂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落实。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具有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92、划,以及有关图纸资料等。第五条:结合设备大、中、小修实现技术革新的项目,由车间向生产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技术革新由生产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保质保量,确保安全检修。第七条:设备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完工后,由生产科统一存入设备档案。第八条:设备检修竣工后,由生产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九条: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需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第一条: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完好率,必须实行包机制,专机、专人、专责。第二条: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93、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做到:1、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2、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3、 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4、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5、 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第四条:运行设备发现异常时,要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及时报告班长,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检修,未查清原因、未排除故障不准开车。未处理的缺陷,应详细记录,并向下班交待清楚。第三节 设备防腐保温管理制度第一条:凡受到生产工艺介质、工业大气、冷却水腐蚀的设备,必须采用适当的防腐措施。第二条:生94、产科负责全厂防腐计划、技术管理;车间主任负责防腐的具体工作,有防腐设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第三条:设备油漆及保温应按部颁标准进行,保温必须完整无损,合乎技术要求,保温计划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报生产科统一安排。第四节 设备检查评级管理制度为了正确的反映和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定期组织设备检查、评级,及时消除缺陷,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完好水平。第一条:车间主任要对所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月初要将上月设备各状况报生产科,生产科每季对全厂主要设备进行检查和评级,全面分析设备技术状况。第二条:设备等级评定分为:完好设备和不完好设备。所有在用设备均参加评级,正检修的设备按修前状况评级。完好设备95、包括优级设备、良级设备;不完好设备包括可级设备和劣级设备。第三条:生产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性设备大检查,对完好设备、完好泵房、无泄漏车间进行评比,考核车间与奖评分挂钩。第四条:设备完好标准如下:优级设备标准设备运转正常,并能达到查定能力,无杂音、无异常振动、无温升过高,并能安全的运转到检修间隔期。设备的零部件完整齐全、符合技术要求。安全装置、仪表等齐全、准确、灵敏。防腐、保温等措施完整有效,符合标准。设备表面与环境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检修记录、运行记录、技术资料齐全、准确。良好设备标准设备基本上能达到查定后的能力或不低于查定能力的90%。设备运转情况基本正常,零部件无大的缺陷,基本96、上安全运转到检修期。有完善的安全仪表、计量仪器等装置,并基本上灵敏、准确。基本上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清洁。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可级设备标准设备可以运转,但缺陷多或严重,仅达到或不低于查定能力的85%。有跑、冒、滴、漏现象,防腐、保温部分脱落或不齐全,不能确保安全运转到检修间隔期或已停车检修。安全装置、仪表仪器等基本好用,但不齐全或不够。劣级设备标准设备运转不正常,有严重缺陷,处于不安全状态,需提前停车检修或正在停车检修中。有严重跑、冒、滴、漏现象,影响环境卫生。安全装置、仪表不够齐全或不够灵敏,威胁生产。第五节 年度大修管理制度第一条:大修间隔期按实际情况定为一年。第二条:97、大检修停车时间,包括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生产全过程,一般不超过60天。第三条:大检修项目应由下而上的提出,报生产科。由生产科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上报的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需劳力、材料名称及数量、备件名称及数量,所需费用及预算等。第四条:生产科对各车间提出的大修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车间进行核实,提前编制出停车大检修初步计划,停车前一个月把检修项目落实到车间;物资落实到供销科。第五条:停车检修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五落实”:思想工作落实、组织落实、物资落实、任务落实、施工方案及开停车方案落实。第六条:生产科要搞好质量验收标准,每个项目,均应按检98、修规程或检修方案进行施工,检修人员应对自已承担的检修项目质量负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达到一次开车成功。第七条:检修项目完工后,对其检修内容、检修前后的技术测定结果,应详细做好检修记录。维修资料及检修记录整理好后由生产科统一存档保管。第十八章 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公司的废弃物实行集中管理,分类堆放,并有专人负责。第二条:废弃物在处理前必须经生产科和安环科的批准,否则不能擅自处理。第三条:废弃物在处理时要根据其性质分类处理,必要时请化验室分析确定后再处理。第四条:该填埋的废物由公司统一集中填埋,该焚烧的统一运至大炉间焚烧。第五条:委外处理的废物,处理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合法企业,处99、理的废物必须由安环科统一做好记录。第十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并将不断作出修订以完善本制度。第二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组织的本领。第三条:定期举行应急救援培训,以增强职工和组员的应急救援知识。第四条:随时作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物资、设备、器材等必须随时检查准备是否充分。第五条:由于人员的变动,每年必须对应急救援组织作出相应的调整。第六条:发生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第二十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食堂、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100、,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车间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三、仓库、车间、使用明火作业的场所应当远离;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办公区、库房安装使用固定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六、办公楼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一经发现即没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101、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第二十一章 变更管理制度一、 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如实行调动,应对新上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二、管理上如有变动,须进行书面通知,并将新的规定发放到相关部门,须备案。 三、工艺、技术等重要项目进行变动,必须先得到技术主管的审批,然后还要行进验收。在新工艺和技术的运用中对产生的风险要进行分析,并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设施、设备更换须提前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安装完成后要进行验收,新设备工作中出现风险要及时分析并做出相应控制措施。第二十二章 安全职责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使各部门更好履行其职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个人。第三条考核组制定考核计划,负责计划的实施,并上报考核结果。第四条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书面及现场考核,向考核组长上报考核报告。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各部门、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能及岗位责任制。在考核时主要对其负责的工作进行考核,有台帐查台帐,没台帐查现场。第六条本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结果出现其完成本职责的60%及以下,将对其处以工资的20%的罚款。如完成95%以上将对其奖励工资的20%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