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公司业务操作制度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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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462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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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担保公司业务操作制度手册 前 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某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内容,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在多个城市开展了担保试点,加强系统培训和行业管理,推动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培育形成了一批管理先进、运作规范、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为全国担保业健康发展树立了典范。目前,我国担保业发展方兴未艾,在一些地区开始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趋势。但总体2、上还处在发育阶段,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不强,担保业务品种单一,风险补偿机制缺乏,抗风险能力较弱,市场认识和认可程度不高。提高担保业整体素质和运营水平十分必要和迫切,担保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为提高担保人员业务素质,加快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体系,我们选择部分担保机构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现行政策汇编成册,供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和关心担保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员参考使用。该手册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每一部分是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账务管理制度和担保合同文本样式。第二部分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在手册编写过程中,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张利胜董事长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对3、所有提供帮助的同志表示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编 者XX年4月目 录一、业务管理制度1、信用担保管理办法2、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3、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4、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5、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8、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9、抵质押登记工作有关规定10、反担保管理办法11、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12、在保企业统计表填写规范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14、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5、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16、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4、17、业务稽核暂行办法18、担保项目监管小组工作细则19、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20、项目初审报告21、担保意向书22、反担保(保证)合同23、反担保(抵押)合同24、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25、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26、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27、反担保(股票质押)合同28、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29、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30、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31、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32、最高额反担保(流动库存商品抵押)合同33、最高额反担保(存单质押)合同34、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35、最高额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36、委托保证5、合同37、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二、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2、会计制度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4、投资管理办法5、证券自营业务操作规程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7、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8、通讯费管理暂行规定9、员工试用期交通费暂行规定10、员工交通费、误餐费报销暂行规定11、外埠差旅费暂行规定12、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三、综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档案编制与管理办法2、公文处理办法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4、会议制度5、担保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规程6、请示呈批管理制度7、报告呈阅制度8、合同管理办法9、担保公司规章制定办法10、印章管理办法11、文件资料打印、复印管理办法12、计算机系统管理6、暂行规定1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14、办公家具管理办法15、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规定16、对外宣传管理办法17、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规定18、劳动管理制度19、员工收入分配办法2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1、公务车管理规定22、私车公用管理规定一、业务管理制度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7、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8、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式。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9、比例,当风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五、公司建立风险代偿基金制度,以保证补偿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风险代偿基金按每年担保余额的5%提取,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六、凡公司提供的担保,被保证人原则上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人或担保金,或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满足公司要求的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反担保。七、公司的经营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即被保证人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即公司投资项目的净现金流入;其它经营收入,即在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合理收入。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经国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10、在市内认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 担保的条件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的范围以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营运资金;合法经营,商业信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融资负债的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或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三)市重点扶植与发展的科研项目、科技产品和技工贸一体化产业。(四)有11、利于市发展的项目。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第七条 被保证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6.公司章程及年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12、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1.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3.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15.财务报表编报说明;16.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测;1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场发展报告,主管部门的批件;18.申请履约担保的被保证人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资质、资信及有关证明文件;19.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20.提供落实反担保13、措施的文件;(1)实施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2)实施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21.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四章 担保的受理与审批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受理、审批与决策过程,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后论证,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提交评审报告;公司项目决策委14、员会审批,下达项目决策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及对客户的要求,负责客户资料的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第十条 评审部门的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行分析,需要时组织有关的专家评估论证,按照公司担保评审细则的规定做出:科学技术上的可行性、成长性与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的市场条件、经济收益与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的现金流量分析及在担保期间取得新的融资负债后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财务危机预测分析。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第十一条 法律监管部的责任是:15、协助评审部门确认担保主体的合法、合规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担保实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期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报告和有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及时准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判断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与项目的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策意见书。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法律监管部与贷款银行及担保申请人签定有关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1.被保证人应按公16、司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2.被担保人与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按规定交纳担保费及评审费,与协作银行签定保证合同。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保证合同内容,如果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法律监管部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维护公司权益。第十五条 被保证人要求担保展期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办理申请及手续。被保证人应按规定与公司续签委托保证合同,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第六章 协作银行第十六条 公司将分别与各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公司与银行在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中合作所遵循的原则。1.协作银行承认公司出具的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以此对企业进行贷款。2.双方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17、考察、评价、监管,及时交换意见,沟通信息。3.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协作银行确定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及承担风险比例。4.公司承诺在发生担保逾期时,根据合作协议及时支付贷款。第七章 被保证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十天内,偿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监督与检查: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四、未经公18、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向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八章担保费用第二十一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19、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14%-35%计收。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第九章 反担保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提供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20、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被保证人。第二十五条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是:(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2)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公司的21、担保金额;(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资信良好,并具22、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3.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1.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1)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2)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3)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2.被保证人未按期向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1)应付的担保费本息;(2)逾期罚款;(3)公司其它损失;3.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抵押23、反担保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九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执行。第十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一经生效后,由公司组24、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2.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3.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4.监管小组负责对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5.及时了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发生的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变更的情况。6.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协作银行联系核查担保余额。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第三十二条 对被保25、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合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所有文件资料归档。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及时与协作银行取得联系,根据协作协议规定的程序,支付相应的代偿。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对被保证人代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管部应及时实施反担保措施。以信用进行反担保的必须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26、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弥补公司的代偿支出,减少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处置反担保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公司与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27、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将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5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整。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将制定各类条款的实施细则,各项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用以规28、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第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特殊项目及业务外,一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第二章 受 理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29、,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第六条 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30、),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第七条 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及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一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第三章 评 审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31、上。第九条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及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AB角。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独立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32、复核,并签署意见。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具体指导企业快速填报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送综合部存档。如企业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并帮助企业补齐资料。如企业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企业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33、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企业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及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企业提交完整的详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34、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责任人在完成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企业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评审企业的监管要点等。评审责任人完成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第十八条 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认真编35、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企业调查中的谈话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实记录;三、评审责任人要求企业补充的材料以及公司决策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四、公司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及放款通知书等。五、评审责任人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第四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36、责任人送达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文件始至将文件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止。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和审查业务经理及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是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与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37、要审查内容是评审责任人拟签合同的种类、合同要点及特殊约定;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司权益保障力度;非标准格式合同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对各类送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及有关要求提出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性文件38、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决意见。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首席律师与首席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议审议。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经审查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注审查通过的意见。业务39、经理在“审查人”栏中签字,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审查表及评审报告、编制依据报告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企业申请资料等退评审责任人,并要求评审责任人协助档案管理员及时存档备查。第五章 决策委员会评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对报审项目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议。经决策委员会成员表决,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或否决的明确结论。决策程序见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六章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系指决策委员会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或复议结论后,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办理反担40、保抵(质)押及公证等法律手续,法律事务部监督落实上述工作的过程。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从评审责任人收到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始至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合同生效时止。第二十八条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责任人及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主要职责是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发出担保意向,签定担保合同,完善法律手续,收取费用,推动担保项目尽快通过签约阶段进入在保阶段。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情况,协助制作非标准格式文本,确保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和有效。第二十九条 担保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决策委员会秘书制作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发决策41、委员会会议纪要,评审责任人以此为依据制作担保意向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贷款银行。第三十条 担保意向书发出后,评审责任人应关注贷款银行审批动态,对待签约项目在与银行衔接及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涉及企业评价的事实、条件、标准、结论以及新的变化,由评审部经理和评审责任人协调;涉及法律事务问题由法律部经理和审查责任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影响项目进展,须及时报总经理。评审责任人应密切同贷款银行及相关信贷人员的合作关系,争取贷款银行与公司同步评审和审批,加快担保项目签约进度。对于担保意向书发出一个月后贷款银行仍未审批通过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应确切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并做相应调整;待签周期超过两上月以上的项42、目,评审责任人应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补充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第三十一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有条件同意的项目,评审责任人落实附加条件,并在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若确实难以落实某些条件或需修改、放弃某些条件,则评审责任人应向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视同复议项目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要求复议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经进一步调查,补充有关资料后,于决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复议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及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项目进入签约阶段。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担保贷款项目后,评审责任人调整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填写标准格式43、合同文本,在法律事务部协助下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确定各项反担保措施及监管要点和措施;评审责任人填制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连同各类合同文本、调整后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及项目档案资料一并送达法律事务部。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此阶段应重点检查评审责任人对决策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外签具的正式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对合同文本的检查内容如下:一、形式要件(一)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完整;(二)主合同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四)主从合同的签定日期、合同编号以及内容是否对应;(五)主从合同的填写笔迹、特殊约定以及合同份数。二、主体资格(44、一)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否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三、具体内容(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二)合同条款是否充分、有效保护公司权益;(三)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评审责任人呈送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在呈报表中“法律部意见”栏签署意见,退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补充;对于检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业务经理在呈报表中签注检查通过的意见,经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后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评审责任人据此组织企业、贷款银行及本公司三方签定合同,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45、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等法律手续。第三十七条 法律手续办妥,评审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填制放款通知书,发贷款银行,通知对方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填制担保通知单,复印合同文本,送资本运营部登记入帐;担保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第三十八条 担保合同生效,评审责任人应将合同文本、工作底稿、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及反担保物权属凭证、证明性文件等归档保存。法律事务部应设专档保存审查表和呈报表复印件,作为项目复查、统计工作量和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与综合管理部配合,在项目评审全部资料归档之前,要逐项检查如下内容:(一)各类合同文本是否完整,主合同编号、合同签定日期是46、否填写齐全,是否加盖印章,合同文本中对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是否到位并取得有关权利证书,反担保物权属凭证及证明性文件是否齐全并妥善保存;(三)合同文本是否办理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通知评审责任人,要求其限时补办手续、补齐资料。对于项目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报领导班子作为重要责任事故处理。第七章 在保项目管理第四十条 本规程所称在保项目管理,系指担保合同生效后,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掌握企业贷款期内经营及管理状况,确保企业按期还款,以及对风险企业的预警和处理等动态管理的过程。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从保证合同生效至公司解除担保责任47、时止。第四十一条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监管与资产保全业务经理、助理。项目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人评审的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掌握企业动态,保证企业按期履约;同时提供有关服务,注意维系和建设公司优质客户群体。法律事务部在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员负责对在保项目中的重点及风险项目进行监控,包括到期项目、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在保过程中出现风险因素的项目以及公司领导班子要求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对风险企业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理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担保解除,制作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四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应建立在保企业管理档案,按月、按季收48、集企业财务报表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人员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对于项目管理中发现的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告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双方合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实施。评审责任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密切同贷款银行的合作,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三条 评审责任人应每月对在保企业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送部门经理,并向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汇报。评审责任人要对每个在保项目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在报送部门经理的同时,分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第四十49、四条 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应主动与评审责任人及首席经济师接洽,了解和掌握公司项目监管整体情况,整理当期重点及风险项目清单,制定每周、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对于列入重点监控清单的项目,定期撰写预警项目管理报告,送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分送首席经济师;对于重点监控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完整记录监管过程和采取的措施;与评审责任人密切配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最大限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当权益。第四十五条 担保到期,企业按期还款,评审责任人应填写担保解除通知单,同时附偿还银行贷款凭证,送资本运营部核销该项担保;担保解除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担保解除后,法律事务部50、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归入项目档案。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咨询及管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项目咨询受理是指责任人接受客户以来电(传真)、来函(电子邮件)、来人等形式咨询公司业务、申请公司担保和其它服务的登记、咨询、协助、接收材料的全过程。第三条 项目咨询、受理是客户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的起点,是公司的窗口业务单元。要通过咨询受理工作,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增值的服务,要体现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较高的服务51、水平,为公司业务的开展做好重要的引入工作。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项目咨询受理的责任部门,具体工作方式和人员由部门经理安排。咨询受理工作的内容包括:担保和公司其它业务的咨询、登记、材料申报、接收、项目安排、信息传递、汇总上报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业务的咨询。第五条 责任人要按公司统一要求介绍公司业务,回答客户咨询。态度要平等、诚恳、热情、耐心,表述要规范、全面、准确、明确。第六条 责任人要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担保相关问题,协助客户准备申报材料并最终接收全部材料。所有客户咨询均要有工作记录单,并归入客户咨询档案。第七条 负责解答客户的其它问题,发现新的担保品种或其它业务,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帮助设计适用的方52、案。第八条 每日编制咨询受理项目清单,每周一汇总上周咨询、受理项目情况,编制专门报表,上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成员。第九条 及时归档客户资料(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按顺序向各评审部门安排进入项目评审,并通过咨询项目清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第十条 具体工作流程:1、接洽客户,解答客户问题,填写咨询工作记录单(咨询笔录);2、区分不同客户发放不同材料(简易程序或正式程序),请客户填写“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或“担保申请书”,帮助客户完成申请材料的准备;3、接收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材料,提出服务建议;4、归档(电子化)客户有关材料和接待工作记录单;5、填写咨询受理项目清单,并于次日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成员53、。第十一条 工作标准:1、接待态度合乎要求,用语规范、准确。2、公司及业务介绍准确、全面,且有针对性。3、有效地帮助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记录准确、清晰、完整,向客户提出的建议效果良好。4、客户资料归档及汇总上报材料快捷、完备。5、客户反映良好,没有投诉意见。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项目咨询、受理人员规范用语一、电话、面谈用语:与客户无论是电话还是面谈时,均要精神饱满,热情、稳重、有礼、耐心,心中时刻想着“服务至上”的原则。以下为礼貌用语示例,不必拘于此,关键还是接待客户的态度,如果态度有违上述原则,仅仅用语规范是没有意义的。您好!担保公司您有54、什么问题?请稍等对不起!您能重复一遍吗?请让我为您解释一下您听清楚了吗?关于您的问题,我稍候与您联系如果还有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谢谢您的合作!二、传真、电子邮件用语:经理(先生、女士)关于,现有如下几个问题请教(事宜通知您):等候您的回应。祝XX顺利!三、忌语:忌语是指在接待客户时不能出现的用语,因为这些用语的出现代表一种冷落,一种轻慢,一种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公司形象,伤害客户感情,尤其是在配以不积极不热情的语气时,伤害尤为严重。具体形式很多,难以一一列举,举几个例子,如:不知道、不清楚、问别人去、我没空儿、等一会儿。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55、防范项目评审中的风险、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评审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评审部门。第三条 评审部门的评审权限起始于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审理,截止于对所审理的项目提出肯定或否定性的意见并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参见附表一),中间环节为项目评审与调查核实。对建议通过项目的最终审批权在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中间环节为对项目评审的稽核和对需要复议项目的落实。第四条 各评审部门在进行项目评审时设置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主评审人,负责对项目的审核与调查并起草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各评审部门经理(也可兼做项56、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复核人,负责对项目责任人起草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的意见。第五条 项目责任人在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评审时,要认真填写评审工作底稿(参见附表二),以作为稽核和业务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六条 按照公司的岗位分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与协调各评审部门的评审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各评审部门工作质量与工作进度。依据本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各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对各评审部门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七条 各评审部门审理由综合管理部受理和登录后提交上来的项目申请材料。主管副总经理将提交申请材料的项目分配给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各部门经理再根据本57、部门内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配。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分正式与非正式两类。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委托担保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三),非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四)。第九条 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上来的非正式申请材料先进行初步审核,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基本条件。判断的基本标准是: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1、企业及企业主要经营者没有明显的道德风险;2、企业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或适用并拥有一定的市场或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3、财务状况良好,经初步核实判断各项财务指标没有超出可接受的范围;4、企业的资信状况良好近期没有大额到期借款或逾期58、借款;5、企业的贷款数量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有明确的销售预期和切实可行的反担保除外);6、企业的贷款目的明确,拟贷银行必须是公司的协作银行;7、企业愿意提供较为可行的反担保抵押、质押物品。第十条 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正式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评价必须恪守科学、严谨和公证的原则。对于需要核实澄清的问题,评审人员要与企业进行联系。第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评审人员在会同本部门经理商议后出具企业贷款担保简易评审报告(以下简称简易报告)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同意后可通知企业。第十二条 主管副总经理主要从初审的公正性、准确性,所分析的信息是否有遗漏或有无进行核实等方面对简易报告59、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上述方面有问题,主管副总有权要求相关评审部门对简易报告进行复议。第十三条 主管副总在简易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将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并接受公司领导和稽核人员抽查。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评审人员负责及时通知企业领取正式的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见企业委托担保申请书及附属文件清单)。第十五条 在企业提交了正式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后,评审人员要及时安排时间到企业进行考察,并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与核实。下企业时,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底稿,以作调查核实和业务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在下企业之前,评审人员要及时通知企业拟定的协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联合考察。在项目60、评审过程中要主动与协作行进行沟通,并将所了解的协作行对项目的意见填写在评审报告相应地方。第十七条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项目或是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主管副总要及时了解这些项目的评审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向总经理和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进行通报。第十八条 在对企业进行了考察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及自主评价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评审人员将按公司的统一要求起草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是公司用于评审企业贷款担保申请的详细审核文件。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评审报告要对申请企业的注册情况、产品的技术市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61、企业实地考察印象、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项内容进行分析,并且在核实这些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作出判断来。(二)企业的技术状况分析评价评审报告要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来源、研发能力与发展潜力、科研支持条件、技术优势和技术先进水平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与判断。在有些项目听取了专家委员会意见之后,对企业技术状况指标作出定性分析结论来。(三)企业财务状况调查分析评价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资本实力、资产状况、营运能力和经营收益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与判断。在对影响评审决策的重要因素作出分析后,提出对此评价指标的结论和建议。(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评价评审报告在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62、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了核实分析后,对此指标提出定性分析结论。(五)企业经营销售调查分析评价评审报告在对产品状况、市场需求情况、销售收入与预测情况、上游产品和经营销售综合情况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判断后,作出此项指标的结论与建议。(六)专项分析评审此项内容是对影响企业贷款担保重要因素的专门评价。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贷款担保用途效益、企业收益和重点资产状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等项内容进行专项分析和评价,并对这些内容作出定性分析结论。(七)特别提示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技术、销售、资产、人才和政策等项内容做特别提示性说明,并给出特别提示的分析结论。(八)综合评审结论根据以上七个部分的核实、分析与判断,评审63、报告将对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作出信用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及放弃担保的结论。对于有条件担保结论,评审报告还要对企业的反担保措施方案进行设计并提出建议。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依照本评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作出自己的评审结论来。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报告所使用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与报告内容的一致性,对评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完成了评审报告后,交由部门经理审核。各评审部门经理将定期安排时间对本部门的评审项目进行会审并填写会审意见表(参见附表二)。部门经理要对评审报告所使用的基础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对评审过程和评审方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对64、于与评审人员在判断结论或是看法上发生不一致问题,部门经理将在评审报告相应的地方写明自己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部门内,评审报告的签署程序为:项目责任人先签字,然后交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 凡是进入详细审核阶段的项目不管最终结论如何都要形成评审报告,并上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十四条 评审责任人和部门经理分别在评审报告(一式二份)上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对于与项目评审结论判断不一致问题,主管副总经理应在评审报告相应的地方填写意见。主管项目评审的副总经理要对评审报告的整体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填写意见后,评审报告将交由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65、秘书统一安排复制并提前交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各成员进行稽核与审阅。第二十六条 对于稽核通过的项目,主管副总经理将负责通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时间上会进行讨论。项目责任人或项目主评审人将参加公司项目决策会议,对所评审的项目进行陈述并回答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提问。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决策会需要复议的项目,决策委员会秘书以书面的形式将复议项目需要落实的意见下达给各评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需要复议的项目,主管副总经理将责成有关评审部门在一周时间里及时落实,并形成补充报告。补充报告在提交主管副总审核后交决策委员会秘书分发给各决策委员会成员审议。在下次项目会议上决策委员会将对复议后的项目进行最66、终表决。第二十九条 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形成的最终决议只有“通过”与“未通过”内容,附带有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稽核人员和项目决策委员会意见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的档案人员进行保管,未经许可一般不对外公开。第三十条 对于参与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不按操作规范遗漏关键信息从而导致评审结果发生严重误评的;2)故意夸大或压低企业信用等级的;3)故意夸大或压低企业所需担保额度的;4)篡改、毁损和丢失企业评审资料及相关工作底稿的;5)授意、指使和强令改变企业评审结论的。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67、起执行。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评审工作底稿的编制、使用及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评审工作底稿,是指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调查分析、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支持担保评审结论的资料。三、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评审人员所评审对象的客观情况,包括与评审担保意见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评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四、评审工作底稿的所有记录、资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定义清晰。五、评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1、被评审单位的名称;2、评审人姓名;3、编制日期;4、索引号页次。(二)与被评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三)与评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68、有关的资料;(四)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包括采购销售合同、加工合同、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联营合同等文件;(五)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六)与反担保方案有关的资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权属证明文件等,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七)与被评审单位人员的谈话记录;(八)查账记录;(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六、评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及顺序编号,索引类别符号如下:G企业基本情况J企业技术水平调查与分析C企业财务状况调查与分析X企业经营销售调查与分析F企业反担保调查与方案设计七、评审工作底稿是由被非评审单位提供的资料或网上查阅的资料,应注明来源。八、相关的评审工作底稿69、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九、评审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附在评审报告后面,作为支持评审结论的材料,一同上报给决策委员会。十、评审责任人可随时调阅评审工作底稿,利用评审工作底稿的信息编制合同。十一、本规定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施行。附件:工作底稿样式:工作底稿目录(代资料移交清单)企业名称序 号资 料 名 称份数页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备 注项目责任人(移交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评 审 项 目 计 划 企业名称: 评审人姓名: 时间: 索引:G-1序号根据申报资料发现的问题落实问题的方案企业重要事项记录(谈话记录)企业名70、称: 评审人姓名: 时间: 索引:G-2状 况 核 实 表企业名称: 评审人姓名: 时间: 索引:G3序序号问 题是与否说 明是否查看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是否有近期年检记录企业是否存在着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情况近期企业营业执照内容是否有所变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对账单数字是否一致不一致应附对账单和未达账项调节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金额是否一致总账中银行存款、现金与提交的会计报表货币资金数字是否一致应收账款(债权)数额比重是否较大较某额应记录金额大的债务单位及欠债时间长期投资数额是否与申报资料数额一致不一致应记录原因账目上短期借款与申报资料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应记录原因账目上实收资本与申报71、资料所列股东投资是否一致不一致应记录原因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栏金额与会计账上的销售收入是否一致不一致应记录原因会计核算是否实现电算化企业是否有涉诉企业项目是否列入863计划说明级别企业项目是否列入火炬计划说明级别企业项目是否获奖说明级别企业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说明认证单位企业是否使用管理软件企业项目是否有专利证书企业项目是否有著作权证书企业项目是否有商标权证书反担保房产是否有房产证反担保设备是否有发票等所有权证明财务报告重要项目核实记录企业名称: 评审人姓名: 时间: 索引:C1 报表项目名称报表金额明细账科目明细账金额说 明合 计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一、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司受理的企业72、和项目的调查、评价、审核、合同编制、签约、监管和责任解除。实行项目经理制和AB角评审组制。二、项目经理:项目是指在规定时限内为完成担保业务预期的目标(收益)的责任实体。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负责人。三、项目助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项目经理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四、AB角评审组:A角为项目经理,B角为项目助理。每名项目经理需选择配备一名项目助理,组成项目经理评审组,作为评审项目的实体共同对项目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与项目助理都具有独立承担项目的责任和能力,由主体责任人区分项目责任,根据项目的实施实现责任、权力与利益的统一。五、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1、在公司必须有一年以上项目评审工作经历;73、2、工作表现优秀、评审业绩突出,并通过公司组织的资格审查和上岗考核;3、评审业绩特别突出的项目助理或评审人员半年即可申请项目经理资格;4、公司鼓励所有具备项目评审条件和能力的员工申请项目经理资格。六、项目经理的责任与权力:严格依据公司制定的评审操作规程和标准,负责项目的初步评审、调查评价审核、编制合同报告、履行项目合同签约、执行在保项目的过程监管和销保解除。项目经理在评审过程中具有放弃权;在评审后具有决策建议权;在担保实施中具有监管责任。七、业绩考核:1.基础责任业绩:(每个项目评审组)年完成并实现担保金额不少于13000万元;年完成并实现项目数量不少于26项;单项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74、科技型企业与项目占80%以上(含80%)。2.业绩与利益评价方法:以项目组当年完成并实现项目的评审费收入的50%作为项目评审组基础年薪。评审费收入标准为担保金额的03%。基础年薪计算公式是:担保金额03%45%,其它55%计入综合费用。项目经理与项目助理原则上按上述计算结果所得的6:4进行分配。若需调整分配比率其条件为:工作量明显失调;责任分工变化较大;责任人主动提出要求,待公司研究决定后再行调整实施。3.考核与调节主要业绩考核:担保金额、项目数量均超过基础指标时,按担保实际额计算;担保金额、项目数量有一项未达标均需同比例核减年薪,即:担保额或项目数量低于基础业绩的10%(含)核减年薪10%;75、担保额或项目数量低于基础业绩的20%(含)核减年薪20%;担保额或项目数量低于基础业绩的30%(含)核减年薪30%;担保额或项目数量低于基础业绩的40%(含)核减年薪40%,在低于40%以后,将停止项目经理资格。年薪计算每年决算前完成,平时采取月预发形式。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计基础年薪的60%。根据基本指标和调节指标对当年业绩考核的兑现,将一次性或在下一年度按月实施,该项权利义务的实现不因劳动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年薪计算核实后,需提存年薪的40%金额,存入风险准备金,在下一年度视代偿率再行发放。在代偿率为0时,按100%发放,1%时核减上年风险准备金50%,2%时核减全部风险准备金,超过2%将停止76、项目经理资格。辅助性考核:客户服务满意程度;劳动纪律,服务形象;协作精神,工作态度;创新精神与实际效果;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成果。监督与兑现:项目评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条款;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与监督;项目评审人员有权监督公司的执行、兑现情况;公司每年集中或抽样组织一到二次分析调查评价,根据结果按季度或年度给予嘉奖或核减年薪;本办法将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项目决策行为,有效地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明确审批环节各种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公司特设立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程。第二条77、 项目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进入详细评审的各类担保项目均需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的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代理主持。第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进行把关,保障项目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责任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决策过程的公正、透明、民主。第五条 如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其他委员可能不了解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委员说明。除此之外主78、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决策项目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第六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稽核人员组成。第七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从公司利益出发决策每一笔担保项目,并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序决定是否同意该项担保项目。第八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审阅项目评审报告,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第九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独立判断,不得受包括担保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79、他人的不正当影响,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有权就项目问题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质询,也有责任就不清楚的问题或项目疑点要求项目负责人解释。不允许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在表决时不对项目进行明确表态。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对上报项目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的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公司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担保项目的安全,又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上报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及时召集会议、准备并按时下发材料,保证材料的完整、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并下发决策报告书、督促落实会议要求。第三章 决策会80、议的组织和准备第十三条 公司评审部首先提供拟担保项目的评审报告及专家委员会咨询评估意见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决策委员会秘书将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经整理后分发给项目决策委员会各位委员。决策委员会秘书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第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秘书如果发现上报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应及时将要求补报材料的通知传达给评审部门。决策委员会秘书原则上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以内将合规的项目资料交给各位委员。第十五条 各委员在接到材料后的二到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可向上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征询。第十六条 各位委81、员在接到材料后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决策,严禁以任何形式相互协商或配合左右决策会议。任何委员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第十七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决策会议,应最迟于会议前两天通知决策委员会秘书。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通知的决策会议,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决策委员会秘书及主任委员。第十八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原则上一周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秘书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如因突发情况而导致会议必须延期,决策委员会秘书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通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82、一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在各位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项目决策委员会,对所议项目进行论证表决。拟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介绍和说明项目情况并接受各位委员的质询,无投票表决权。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二十条 决策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决策结论无效。计算会议合法人数和计算表决票数时,如有人未参加此次会议,则不计入此次会议人数。第二十一条 决策会议开始先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至十分钟以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经主任委员同意适当延长汇报时间。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时原则上应以下几个方面为主:83、(一)需要向各位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二)评审报告中难以书面说明的问题;(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问题;(四)担保的主要风险和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说明时有义务如实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与决策项目有关的每一个问题。回答问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诚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材料和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决策会议事前或事后对各位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各位委员的个人决策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无进一步向决策会议说明的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直接进入讨论。在表决前项目负责人退场,委员会在进行必要的简短讨论后由各位委员向主任委员说明各自表决意见,然后由主任委员说明自84、己意见。第五章 决策表决第二十五条 决策表决结论分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和否决三种,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并有不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同意(含有条件同意)为同意担保(含有条件同意)。第二十六条 复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各位委员认为某一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全或项目负责人的说明、回答问题不清,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至无法决策,则需要复议。经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出可进行复议。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个上会项目原则只能复议一次,并由一名委员提出,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不得再次复议。第二十八条 如某一个项目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85、委员半数同时没有委员提出复议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同意,则该项担保即被否决。第二十九条 如某一个项目未被否决,但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则该项目必须复议。第三十条 决策会议有条件同意的担保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在全部落实附加条件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据此签约。如评审部门不能落实有关担保条件,必须及时向决策委员会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 对已被决策会议否定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决策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复议:(一)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某一项目有重大失误或疑问;(二)评审负责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决策会议有不公正、草率或错误之处;(三)某一项目在决策会议后发生新的变化。第三十二条 决策委员会对86、每一个担保项目的最终意见形式项目决策意见书下达,并由各位委员亲笔签名并确认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不同意。各位委员不得弃权,且必须在会议结束后逐项填写,并于次日上午将决策意见由决策委员会秘书交相关部门办理。第三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发文由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秘书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汇报决策意见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 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以及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担保项目决策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银行或其他人。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第三十七条87、 本规程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总 则第一条 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评审工作第一节 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评价、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第二节 考察项目第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第五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88、数据进行核实。第六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第七条 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第八条 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第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第十条 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交叉或有重大关联交易),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第三节 评 审第十一条 事业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章。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89、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作出阐述。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之外的其他资料,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进行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以予揭示。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依据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第十六条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源。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90、。第十七条 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三)设置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货款付至监管账户。(五)贷款付至监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第十九条 以后续融资作为主要还91、款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第二十条 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二)技术发明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第二十一条 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92、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第二十四条 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中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程序:(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丧失信用的行为。(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三)借款人有重大违法行为。(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审查工作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93、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事业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对送审项目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 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合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第二十七条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二)评审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反担保设置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94、。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确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二)审查意见应当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三十条 审查意见的结论分为:(一)建议提供担保。(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四)建议不提供担保。(五)其它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部项目责任人。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应当自事业部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其规定的完整资料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合同及归档审95、查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事业部决策意见及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实。第三十四条 对报批的项目合同的审查要求:(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三)合同种类齐全。(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六)确保合同效力。(七)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八)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第三十五条 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一)合同及文件各类齐全。(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第四章 签约放款第三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96、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第三十七条 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保后管理保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月 报第三十九条 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下的,视为报表不正常:(一)97、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二)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三)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四)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五)存货或应收账款变化较大。(六)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第四十条 报表不正常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予以说明。补充资料的证明力不充分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按前款进行了解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正常的,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中说明,并将补充资料及谈话记录附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不正常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分级。第四十一条 对98、报表不正常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中签署意见,要求事业部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实,事业部应当落实。季访与分级第四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季访和分级。第四十三条 季访的内容依据项目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设计的保后管理方案执行,同时主要包括:(一)核实销售收入。(二)抽查销售合同原件。(三)抽查账目。(四)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应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五)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应考察库存现场。(六)对就业及工资给付情况现场调查。(七)对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考察。(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变更主要决策及管理领导人等)。第四十三条99、 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第四十四条 第(四)、(五)、(六)项之一有较大异常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第四十五条 第一次季访应当侧重下列工作:(一)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了解借款人近期情况。(二)通过核查资料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相符。贷款用途不符合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受季访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第四十六条 最后一次季访应当在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进行,且应当侧重落实还款资金。还款资金尚未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中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其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在贷款到期前有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不能出具对账单或对账单显示其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上100、述证明资料的,视为还款资金不落实,应当立即将该项目转为预警项目。第四十七条 未能按期还款的项目,经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后,第一次分级时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内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为准。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外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若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审查中出具了建议降低担保金额或建议不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分级意见为准。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司决策机构决定。保后管理的报告第四十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正常项目制作担保项目管理报告(101、格式见附件二)。第五十条 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在保企业的信息,并后附下列资料:(一)最新财务报表。(二)主要销售合同复印件。(三)主要应收账款明细表。(四)在主要存款银行的资金对账单。(五)当次季访的工作记录。(六)其他应当后附的资料。第五十一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征求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在保后管理报告中注明。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担保项目管理报告。第五十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至少每月考察一次关注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关注报告(格式见附件三),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第102、五十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考察预警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四),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保后管理的管理第五十五条 事业部应当在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将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第五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自贷款发放后的(以放款当月作为第一个月)第四、七、十个月(以此类推)的最后一天及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将担保项目管理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第五十七条 事业部应在每月底将事业部在保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和事业部在保项目保后管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报送风险管理部。第五十八条 事业部按季收集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103、况统计表(附件六),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业部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汇总表(附件七)报送风险管理部。第五十九条 事业部未按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审和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发出立即整改通知书。事业部自立即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送审核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将该事实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第六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保后管理中形成的全部报告及资料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存档。稽 核第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按照既对公司负责又不干涉事业部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原则,公正、客观地进行稽核工作。第六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每月按自然排序以抽查方式对一个事业部进行稽核。稽核以事业部权限104、内担保业务为主,范围函盖事业部全部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 稽核立足于形式审查,即对事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第六十四条 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前一次稽核后至当次稽核之间发生的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一。第六十五条 稽核人对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制度依据有异议的,事业部应当向稽核人提供制度依据。稽核人仍然认为制度依据不充分或制度依据不适用于该项经营活动的,以制订该制度的部门或机构对制度依据的解释为准。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制度依据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六十六条 经核实能够确定事业部有重大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问题,风险管理部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第六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105、可以就下列事项向事业部提出建议,但不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一)经营未违反制度,但采用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二)权限内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在保项目中有可以适当加强控制措施的。(三)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否定项目中有通过加强控制措施而可以考虑提供担保的。代偿项目后评价第六十八条 后评价应当以项目资料作为事实,以制度作为标准,公正、客观地对代偿项目进行评价。风管理方法的研究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各类担保项目的分析、比较,归纳各类项目的特点,总结担保业务的规律。风险管理部应当及时发现担保业务操作的原则及细节中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前两款的研究成果及时106、向事业部出具指导性意见,事业部应当参照执行。第七十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未按期还款的项目的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修订业务操作规范。第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加强技术、财务、经营、行业特点、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专业知识,获取有用信息,并运用于具体工作。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修改完整,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单行操作规范。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以前已经完成的担保业务工作不适用本规范。机密附件一编号:_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2004年版本)企 业 名 称:_所 在 园 区:_事 业 部:_事业部负责人:_项目责任人:_年 月 日企业名称107、所属行业地 址邮 编注册地址联 系 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传真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总 经 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行担保金额起止日期目前余额目前经营状况反担保措施及状况事业部分析意见项目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分析意见项目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附企业月报表机密附件二编号:_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在保企业名称:_所 在 园 区:_法定代理人:_评审责任人:_部门负责人:_使用起始日期:_年_月_日一、项目简要情况名称_ 担保品种_ 金额_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反担保设置方案_。二、基础财务数据变化担保起始时状况(年月108、日)第一次分析(年月日)第二次分析(年月日)第三次分析(年月日)第四次分析(年月日)资产状况货币奖金存货资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负债状况银行借款其它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税金成本费用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边际收益期内费用实现利润现金流量经营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净流量投资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净流量筹资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净流量综合现金净流理基础财务指标变化趋势分析:三、融资担保资金流向与效果分析担保融资目的_预期效果:销售收入:_ 上缴税费:_净利润:_ 就业人数:_实际投入方向判断分析实际效果作用异常变化销售税费净利润就业第一次访问分析第二次访问分析第三次访问分析第四次访问分析汇总分析四、经营销109、售情况变化预计销售额_销售额增减变化基本原因采取的措施第一次访问分析第二次访问分析第三次访问分析第四次访问分析汇总分析五、技术状况与科研发展分析原有技术状况描述_ 研发能力_技术状况与研发变化与进展第一次分析第二次分析第三次分析第四次分析六、法人代表与业务骨干变动分析法人代表_ 主要业务骨干_法人代表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变动第一次分析第二次分析第三次分析第四次分析七、抵(质)押资产及第三人保证状况抵(质)押资产_第三人保证_变化情况第一次分析第二次分析第三次分析第四次分析八、其它方面变化分析提示:由监管人员自定义编制分析,重点可考虑企业涉诉、债务债权变化、违纪违规事项第一次分析第二次分析第三次分析110、第四次分析九、综合分析提示:1、每次访问分析后的定性评价(即:正常、关注、预警、代偿及需采取的措施)2、经核实,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正常理由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1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2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3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4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5存货或应收收账款变化较大。6其他重大异常情况。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1研发或生产现场有较大异常。2库存有较大异常。3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有较大异常。4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同期有较大下降。5贷款用途不符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111、受季访的。4、还款资金不落实的,应当分级为预警项目。定性评价需采取的措施第一次分析第二次分析第三次分析第四次分析十、接近销保期限的现金状况货币资金情况经营性收现情况筹资收现情况其它收现来源一个月15日一周情 况 说 明货币资金主要还款来源十一、担保到期的处置日 期处 置 情 况年 月 日按期归还年 月 日转为预警年 月 日代偿十二、备注1、评审报告及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所述风险控制措施及保后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2、项目评审责任(签字): 复核人(签字):风险管理部责任人审查意见:_项目责任人签字:风险管理部经理意见:_部门经理签字:机密附件三编号:_在保项目风险关注报告(第_次)企 业 名 称:_112、所 在 园 区:_事 业 部:_事业部负责人:_项目责任人:_年 月 日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 址邮 编注册地址联 系 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传真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总 经 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行担保金额起止日期目前余额反担保措施及状况分级为关注项目的原因(第一次报告时填写)或近期情况(第一次以外的报告填写)事业部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机密附件四编号:_在保项目风险预警报告(2004年版本)企 业 名 称:_所 在 园 区:_事 业 部:_事业部负责人:_项目责任人113、:_年 月 日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 址邮 编注册地址联 系 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传真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总 经 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行担保金额起止日期目前余额反担保措施及状况分级为预警项目的原因(第一次报告时填写)或近期情况(第一次以外的报告填写)事业部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114、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一章 抵押的设定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115、;(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七条 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得取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八条 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第十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116、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 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第二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第十四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117、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条款:(一)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二)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三)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四)抵押期限;(五)抵押权消灭的条件;(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第十六条 订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还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登记须持下列文件:(一)抵押合同;(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三)抵押当事118、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第二十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提出管理要求,抵押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可以转让。经抵119、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的,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损失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部分或全部房地产,直至偿还全部120、债务;(一)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某延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可以以下列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一)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三)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其权利及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处分房屋时,其房屋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随房屋一同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屋一同出售121、拍卖的,其出售、拍卖所得款项,须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规定顺序分配。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利害关系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出租的,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和承租人。共有人和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不得设置障碍,并严格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第二十九条 已出租的住房处分后,原租赁合同期满,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续租的,可书面通知原承租人在6个月内迁出;产权人继续出租该住房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抵押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二)抵押人或抵押122、权人已就该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第三十二条 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时,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和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获得原抵押房地产的产权人,应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四条123、 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合同仲裁机构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不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第三十六条 已生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房地产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124、。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自收到抵押登记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125、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126、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127、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128、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129、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130、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五131、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132、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凤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133、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134、人收执。并向执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135、管理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136、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某延期履行137、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138、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139、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140、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141、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规定(第二部分)发布时间:2001-10-1实施时间:2001-10-1类别:内容分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登记业务规定六、申请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车辆识142、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解除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解除抵押: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四)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完毕。企业143、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144、记。第三条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四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145、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第六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146、的期限。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147、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第十条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一条148、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149、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同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150、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登记情况151、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第三条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四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关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152、(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第六条 企业动产抵押153、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154、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人的同意。第十条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155、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156、下罚款。第十四条 无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地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157、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局长高卢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以158、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159、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160、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示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度的;(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161、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三)是否按要求补正;(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162、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因163、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续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164、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165、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六)其他应当166、提交的材料。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167、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168、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40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银行和证券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开办此项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二月二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169、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某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170、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171、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172、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第十一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以司股票;(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17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174、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代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175、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定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第二十一条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第176、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定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上述情况。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177、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在质押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第六章 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以下简称资金帐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存放在特别席位下股票的处分权和存放在资金帐户资金处178、分权均属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第二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押物登记书面证明。第三十条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特别资金帐户存放,该资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179、多余款退借款人。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帐户存放资金:(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二)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第三十二条 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180、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一)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二)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181、超过6个月的;(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押物的;(五)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182、收入的;(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三十六条 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183、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四十条 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184、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第三条 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185、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条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186、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 反担保保证第七条 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第八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自然人。前者作为保证人,不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保证人条件,贷款银行不予接受;作为反担保保证人,本公司在审查和认定上应极为慎重。后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民营中小企业反担保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187、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证(卡);(二)通过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罚记录;(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三)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与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一)国家各级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188、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六)审查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第十三条 本公司要与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189、保证人就单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定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第二节 反担保抵押第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190、,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十九条 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第二十条 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一)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191、;(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六)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七)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八)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执照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抵押时,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192、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租赁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第二十五条 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产可以设定193、抵押。下列动产可以抵押:(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二)交通运输工具;(三)办公用品;(四)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二)194、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三)抵押物的流动性;(四)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五)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债务保证期限。第三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由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第三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195、物发生毁损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之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反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第三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196、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二)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三)支付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偿前款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三197、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第三节 反担保质押第三十七条 反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以司占有,为本公司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三十九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二)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三)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198、四)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第四十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一)动产1.易变现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二)权利(益)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3.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冠名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管理权、收益权等。第四十一条 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质物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质物的权属期间;(二)质物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三)质物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四)有关质物的保险单;(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199、或可以出质的文件依据;(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出质的证明。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之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质物进行下列审查:(一)质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质物的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实际;(三)有价单证出单银行签字盖章的确认证明;(四)质物的变现能力等。第四十三条 以可挂失的有价单证出质的,应办理止付手续。第四十四条 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质物应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质押合200、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本公实现债权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本公司可以按照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四十六条 质物的收管与返还按如下规定执行:(一)签定反担保质押合同后,质物交由本公司负责验收和登记;(二)质押期间,本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和权利单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或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质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办理出质手201、续。第四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而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可依法将质物变现,偿还本公司全部债权和有关费用。第四十八条 有关质押的规定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其他方式第四十九条 针对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担保对象缺乏符合条件的反担保物的现实情况,本公司可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反担保方式之外,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创设各种商业化反担保措施,以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第五十条 创设反担保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应保证反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可与被担保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定的附生效条202、件的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而由本公司代为偿债后,被担保企业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资产转让本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五十二条 对具有良好发展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如确无有效的反担保可提供,本公司可采用财务监控作为反担保措施:(一)共管帐户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建立双印鉴共管帐户,控制进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证所担保的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二)财务派驻本公司可派出财务人员进驻被担保企业,全面控制企业财务,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销售的同时,直接参与管理企业财务,保证企业按期还款。(三)财务监控本公司可直接监控企业的经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203、式调控经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证企业按期履约。第三章 反担保资产评估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资产评估,系指以抵(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经济活动发生时,本公司评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抵(质)押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方法,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市场价值、抵(质)押价值、变现能力进行的综合评定的测算,以设定价值充分、有效的反担保组合方案,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第五十四条 凡委托本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反担保抵(质)押物的价值必须经过本公司评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有或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物设定抵(质)押。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评审部门为反担保抵(质)押物评估204、工作的管理和操作部门,法律监管部协助评审部门做好抵(质)押物的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关系。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公司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二)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五十七条 抵(质)押物价值的取得,一般以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主。对于企业提供的重要的反担保资产,如评审人员认为自评无把握,可委托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掌握确切的变现价值。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有合法资质、评估经验丰富并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进行抵(质)物价值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自担。第五十九条 公司评205、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完成对反担保资产的检查、核实和确定价值的工作,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行事,不屈从于任何单位和势力的干预和影响。第六十条 按照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资产评估计价标准,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可分为收益法、重置法和清算法等。在检查抵(质)押物并确定价值时,评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法。第六十一条 在项目监管阶段,法律监管部应会同评审部门定期检查反担保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测试评估结果,以掌握反担保物确切的价值量。第六十二条 评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反担保物价值量的评估和确定工作后,应将调查中搜集的有关材料和评估报告及时归档保存,作为以后对抵(质)押物进行再评定、管理以至变现的206、依据。第四章 反担保资产的登记、保险和公证第六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后,应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反担保抵(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接受的企业反担保资产中仅有少数可以办理登记。法律监管部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抵(质)押物办理登记,对在担保期间具备登记条件的抵(质)押物补办登记手续,以加强对公司反担保资产的法律保护。第六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与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第六十五条 登记部门(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207、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三)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质)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四)以企业设备或其他动产抵(质)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登记部门为证券登记机构;(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益)质押的,其管理部门为出质登记部门。(六)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如当事人自愿办理抵(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六十六条 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办理房地产抵押需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证;2.反担保合同及主合同;3.抵押物评估值的书面证明或抵押当事208、人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的书面证明;4.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5.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6.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7.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8.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二)办理动产抵(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动产抵(质)押物登记申请书;2.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和主合同;3.有关动产抵(质)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有关209、动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5.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书。(三)权利质押登记一般需提交的材料:1.权利凭证或证明性文件;2.权利价值的评估报告;3.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质押合同和主合同;4.反担保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第六十七条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终止后,法律监管部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六十八条在保险公司可投保的资产范围内,公司法律监管部对有必要办理保险的资产应要求企业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和有关权利证书由本公司收执。第六十九210、条 本公司应与财产保险品种齐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企业投保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第七十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对已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该项合同公证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减少诉讼环节直接进入执行阶段。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应与市内的公证机构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并指定一家公证机构办理本公司合同公证,公证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第五章 反担保资产管理第七十二条 本章所称反担保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项目监管阶段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财务核算及监控,在公司代偿后对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取211、得的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登记和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财务核算。第七十三条 反担保资产管理分或有资产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两部分。第一节 或有资产管理第七十四条 从反担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即为本公司的或有资产,纳入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的管理范畴。法律监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的现场检查、核实价值,防止出现价值贬损;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核算和监控。第七十五条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签定后,法律监管部应将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权属凭证、有关资料、质物以及相关合同,分门别类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监管部应不定期自行检查反212、担保物权属凭证、质物和有关合同,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安全保管。法律监管部应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项目反担保合同、权属凭证及质物的全面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十七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监管工作,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到现场检查、核实反担保资产情况,保证反担保资产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稳定的价值量。第七十八条 公司监管小组在项目监管中要重点核实抵押人所占管和使用的抵押物的形态和价值量变化,监督企业按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法律监管部经办人员负责定期登记和统计在保项目资产种类和价值量,作为公司领导层决策依据。第七十九条 监管小组若发现抵押物的数量、品质发生变化、价值213、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障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监管小组应要求其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发生转让、出租和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以及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监管小组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本公司抵押权。第八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或有资产的财务管理,设置台帐进行核算,并对或有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及平衡。第八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法律监管部转来的已生效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或有资产台帐,定期做好或有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对或有资产进行核算。第八十二条 计划财214、务部根据法律监管部提交的项目监管意见书复印件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监控,意见书中应有反担保资产的占管情况及价值量的监管意见。第八十三条 担保项目到期,反担保合同终止,法律监管部应协助企业办理反担保财产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解除担保通知单;计划财务部据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办理反担保资产核销手续。第二节 实物资产管理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系指本公司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取得的、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执行而依法取得的各类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统称;所称实物资产管理,系指本公司对该项资产的清理、统计、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营运作以及财务核算等事务。第八十五条 公司该项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215、部门为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两部门相互配合,保证该项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实现最终变现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财产的损失。第八十六条 对本公司依法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法律监管部收妥后应按项目分别各类财产逐项登记反担保物及权证登记簿和偿债物及权证登记簿,填制反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送计划财务部。第八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会计核算。第八十八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计划财务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对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日常统计、检查、保管和维护工作,定期向公司上报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积极研究和制定实物资产的处置计划。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反担保物和偿216、债物应建立定期帐实核对制度,每季度末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会同法律监管进行明细帐、登记簿和实物三方核对,做到帐、簿记载一致,帐实相符。第六章 反担保资产的处置第九十条 公司经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置,以其变现资金抵偿公司债权;反担保物变现超过本公司债权部分,应退还抵押人、出质人。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反担保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处置方案、联系处置渠道、商定处置价格、变现资金的回收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等内容。第九十二条 法律监管部应与市内有实力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拍卖公司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处置公司的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217、。反担保物和偿债物中的权利凭证,可到相关机构和单位兑现;获得的权利(益),可在市场上以出租或转让方式变现。第九十三条 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处置方式:(一)行使反担保抵押权和质权,经与抵押人和出质人协商,以本办法第九十二条列明的处置渠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项资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和质权,法院判决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反担保资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本公司债权。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要求法院主持拍卖、变卖,或由本公司自行操作。(三)可充分发掘网络资源的优势,利用本公司网站或其他有广泛影响和销售功能的网站,实施网上出售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四)因公司经营需要而将担保物、偿债物转为本公司218、经营资产。(五)因该项资产或权利暂时无法处置,或者能够继续增值,公司可自行组织经营和管理,以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九十四条 折价受偿的方式有法院判决和双方协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对反担保物的折抵价值严格把关,以保护本公司权益。对于法院判决的折价反担保物,如法院判决估价过高,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双方协议的,除能随时变现的有价单证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才可同意。第九十五条 在反担保物的处置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处置工作的进程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第九十六条 对于公司取得处分权的反担保物,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尽力在半年内予以处分;双方定期进行帐实核对219、,确保帐簿、帐实相符。第九十七条 在反担保物以各种方式变现过程中,本公司应与协作银行相互配合,共同处置。反担保物变现后,按与协作银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本公司应得价款交至计划财务部。处置结束后,法律监管部负责提交该项财产处置工作汇报,并将形成的所有材料分类汇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第七章 附 则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部分 有关法律问题的提示一、共有人法律规定,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应当征得共有人同意。夫妻的财产,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则属于共同共有。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担保,220、应当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二、委托贷款法律规定,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银行)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受托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委托贷款实践中,受托银行通常不愿介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纠纷与诉论中,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由我方具体完成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诉讼和执行。三、非典型的反担保资产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未明确肯定也未明确禁止的担保形式。实践中涉及的非典型的反担保资产包括应收帐款、房屋使用权、土地承租权、出口退税款、汽车合格证等。非典型反担保物通常无法定行政部门办理担保登221、记手续,因此,反担保的公示作用及债权人对反担保物的法定优先权不易得到确认,不能确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四、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此条禁止性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通常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对公司的行为与董事、经理的行为加以区分而一概判定担保无效的情况。若公司就担保行为出具股东会决议,其中明确全体股东认为该担保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章。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代表了全体股东的意志,不222、是个别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从理论上说,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如此,仍难以避免实践中法院因行使司法权利而作出的与上述理解不同的判决。五、公益性单位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同时又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法律明确界定的公益性单位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其他以公益为目的单位应当也属于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六、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的作用有强制223、执行力的公证可保障我方不经两审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不能免除法定程序,因此,法定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仍需办理。第二部分 反担保的重要手续一、应当借款人及全部反担保人签署还款协议,对还款协议及担保项目的全部合同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二、应当在办理评审文件及决策文件确定的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手续及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三、原则上综合授信项下的具体业务单独签订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我方依据具体业务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四、无行政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或行政机关不受理抵(质)押登记申请的反担保物,有权利凭证的,应当收取权利凭证;应当收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能够办理抵(224、质)押登记的反担保物,应当收取能够收取的权利凭证。五、留学人员创业绿通项目,原则上应当要求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提供反担保保证。若该夫妇均为非中国大陆公民,原则上应当要求提供实物资产作为反担保。六、反担保抵押人或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反担保物的共有人(主要是配偶)出具同意以该共有物作为反担保且同意办理公证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七、反担保保证人为自然的,应当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出具反担保保证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二)。承诺书中没有的内容请填“无”,但不要删除。资产内容应当打印或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尽量在同一页纸上的。八、自然人反担保人或法人反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不225、能亲自签署合同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九、因司法协助等问题,目前不宜接受境外资产作为反担保。中国香港的当事人以境内资产作为反担保的,应当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对反担保的主体资格、关于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书等文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第三部分 反担保资料、合同种类及登记一、反担保物的资料分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担保物的权利凭证、反担保人关于反担保的决议或反担保保证承诺书、反担保物共有人承诺书等四大类。反担保物的具体权利凭证按照本部分第五条的226、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反担保人于偿清主债务前从我方取回反担保物的权利凭证。反担保人确有客观原因,需要于偿清主债务前取回反担保物的权利凭证的,应当由反担保人出具说明,并由项目相关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核、资产管理部登记后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二、主债权为综合授信的,反担保应当签订最高额反担保合同;主债权不是综合授信的,反担保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应当签署的具体合同种类,按照本部分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的机关,具体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五条。抵(质)押登记机关要求写明抵(质)押期间的,抵(质)押期间不短于主债权到期后两年。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登记机关受理227、抵(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领取抵(质)押登记证明。抵押权及质权消灭的条件是,担保物灭失或主债权消灭。担保物灭失的,应当要求反担保人重新提供反担保物。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及质权消灭,若以同一反担保物作为新主债权的反担保物,应当将前一次的抵(质)押登记注销,并对新的反担保办理抵(质)押登记。四、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将包括项目合同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件存档。项目责任人对未存档的项目法律文件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五、各种反担保的权利凭证、签署的反担保合同种类及抵(质)押登记机关如下。(一)抵押1、房地产权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内销商品房及成本房通常无此证)。抵押人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通常需228、要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局。2、在建工程权利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抵押人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通常需要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局。3、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人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通常需要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局。4、设备权利凭证:发票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登229、记机关:设备所在地的工商局5、机动车权利凭证:登记证书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机关:市车辆管理所抵押登记机关不受理贷款之外的其他主债权形式的机动车抵押登记。反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填写参见第四部分第五条第8项的内容。6、流动库存权利凭证:发票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流动库存商品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机关:库存所在地的工商局需由第三方监管,并签订协议。(二)权利质押1、存单权利凭证:存单。签署(最高额)反担保存单质押合同。出质人签署存单止付申请书并交银行办理止付手续,将存单转存至贷款行,放款前由贷款行办理止付手续。止付期间(不短于主债权到期后半年)存单不能办理挂失、提款、转让事宜。以外汇230、质押的,由出质人同时提供反担保保证,签署相关合同。2、股票(1)上市公司非国有记名股票无书面权利凭证。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2)上市公司不记名股票无书面权利凭证。签署(最高额)反担保股票质押合同。出质人因股票交易的原因不愿办理质押登记或登记机关不受理质押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出质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并由具备监管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管(监管期限不短于主债权到期后半年),我方对资金帐户设置资金密码及价值下限。监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质人从资金帐户中提取资金。3、股份签订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被持股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231、(至少一半以上股东签章)、将股份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股份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4、承兑汇票权利凭证:承兑汇票。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向承兑人了解汇票的真实性,出质人在汇票的背书处签章,但不背书。5、发明专利权利凭证:专利证书。签署(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6、注册商标权利凭证:注册商标证书。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机关:国家工商管理局。7、软件著作权权利凭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签署(最高额)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机关:中国软件登记中心。8、应收帐款权利凭证:合同原件、发票、交接货232、物的主要单证和进出口报关完税凭证,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单据。签署(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质押登记机关:公证处。应当严格按照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不能达到该制度要求的事项,应当在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说明。(三)保证1、自然人保证应当收取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个人资产权利凭证复印件。2、法人保证应当收取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关于反担保的决议、最新财务报表、其他需要收取的资料。第四部分 合同的填写一、填写合同的原则要求(一)报批合同时应当将能够填写的内容尽可能填齐。(二)下列内容为报批时必须填写的内容:1、借款人名称。2、银行名称。233、3、主债权金额、期限(写明几年或几个月即可)。4、其他约定内容。(三)合同中有粘贴或改动的部分应由全部当事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四)通过电脑打印的合同,应加盖我方骑缝章。(五)合同及法律文件中的数字尽可能用大写。(六)合同填写应当字迹工整。(七)委托保证合同的第二条“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应当按我方实际担保金额填写主债权数额及种类(如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在该合同第5.1条填写“乙方愿就主合同项下万元(按我方实际担保金额填写)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二、通常情况下与银行签署的合同除填写本部分第一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在下列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中作出相应约定。(一)综合授信业务1、广东发展银行的综合234、授信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未偿清债务,丙方代乙方清偿债务后,甲方有权按丙方的书面委托,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至丙方帐户中,乙方对此无异议。2、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均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依据具体业务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我方实际担保金额小于授信额度的,应当增加约定:我方仅对主合同项下的万元(按我方实际担保金额填写)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二)贷款业务1、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银行(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收到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的放款通知书后,方可发放主合同项下的借款。(上述约定,没235、有抵(质)押登记的可以不写)。有监管帐户的,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增加:银行(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应将主合同项下借款发放至债务人(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的监管帐户中,该帐户预留印鉴为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指定人员的人名章。合作银行有分担贷款风险的,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增加:乙方有权对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之间签定的反担保合同项下的财产进行追偿,甲方必须予以配合。双方按关于开展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需于放款后向银行收取风险分担承诺书)有其他需要约定内容的,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2、委托保证合同有监管帐户的,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借款发放至甲方236、的监管帐户中,该帐户预留印鉴为乙方指定人员的人名章。有其他如分期或提前还款等问题,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三)承兑汇票业务1、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银行(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收到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的放款通知书后,方可开具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述约定,没有抵(质)押登记的可以不写)。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仅限,承兑汇票由债务人(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以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的保证金提供担保,其余%,即万元,由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承担保证责任。2、委托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仅限。(四)银行保函业务1、保证合同在其人约定条款中约定:银行(按237、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收到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的放款通知书后,方可出具主合同项下的保函(上述约定,没有抵(质)押登记的可以不写)。保函的受益人仅限保函金额的%由债务人(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以保证金提供担保,其余%,即万元,由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承担保证责任。三、合作银行的授信支行与授信项下的承兑汇票的开票支行不一致的,除按实际情况填写本部分第一、二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在下列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均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甲方依据具体业务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由合作银行出具。(二)保证合同(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238、的银行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仅限。银行(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收到我方(按合同内容确定称谓)的通知书后,方可开具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此约定,没有抵(质)押登记的可以不写)。(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由合作银行支行出具。(四)委托保证合同在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仅限。(五)还款协议在开始部分约定:授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合作银行出具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四、由合作银行管辖支行签订239、合同,而由被管辖支行具体办理业务的,除按实际情况填写本部分第一、二、三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在下列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一)填写(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还款协议等合同时,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管辖支行作为主债权的债权人。(二)在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受益人委托合作银行办理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上述种类按授信项下的实际业务填写)具体业务,甲方对此无异议。(三)在委托保证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受益人委托合作银行发放并管理主合同项下借款(或开具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对此无异议。(四)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乙方委240、托合作银行办理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上述种类按授信项下的实际业务填写)具体业务。上述具体业务均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甲方依据具体业务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五)在保证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乙方有权安排合作银行办理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的发放及管理(或开具主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及放款行提供担保。五、反担保合同1、因抵(质)押登记机关的原因不能办理抵(质)捉登记的,应当在反担保公司的其他约定条款中注明:本合同因登记机关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2、合同及法律文件中的当事人及合同、项目的名称应当用全称。241、为便于表达而使用简称的,应当首先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该简称若使用引号,则全部简称均使用引号;该简称若不使用引号,则全部简称均不使用引号。3、反担保合同的抵(质)押清单的内容,应当严格按反担保物的权利凭证中注明的相关内容填写。权利凭证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应当要求反担保人在抵(质)押清单上签字、盖章。4、反担保合同中银行的名称应当与银行公章的名称一致。5、有特别事项需要约定的,应当在其他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6、应当在还款协议中详细表述反担保的内容。除还款协议正文的第一条中仅将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外,其他条款中应当将我方之外的其他全部当事人作为被追偿及执行的对象。在报批合同时,尚未取得权利凭证或242、已确定不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反担保物及反担保合同不列入还款协议、不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上述反担保物在主债权到期前取得权利凭证并能够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及该反担保人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及反担保合同,并办理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及抵(质)押登记。7、应当将反担保合同包括主合同号在内的全部内容填齐后,方可将反担保合同交予借款人。8、因有些市地车辆管理所仅对贷款的机动车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有贷款业务的综合授信,应当在最高额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因抵押登记机关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签订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并办理243、抵押登记。”无贷款业务的综合授信及贷款之外的其他业务,可要求车辆的所有权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在反担保保证的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万元(按车辆的净值填写)为限。六、委托贷款的合同(一)委托贷款协议书(主合同):按银行要求,正文中不再填写其他约定内容。有需要约定的内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一式四份。(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担保内容及公证内容。当事人、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内容按实际内容填写,其他内容未经银行认可,不要作修改。一式四份。(三)委托贷款的担保物应当签署担保合同,而非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参照对担保业务的反担保合同的要求填写。担保合同应当参照对担保业务的反担保合同的要求办244、理抵(质)押登记。(四)自然人保证人应当出具保证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四),而非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五)公证处直接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出具公证书,不需签订还款协议。(六)应当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据(格式见附件五)。第五部分 新版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的编写一、报告标准版本的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反担保的实际内容编写,不涉及的内容应当删除:(一)第一部分项目的基本情况的第(二)部分“担保的主债权”中的“主债权情况”。(二)第二部分合同要约概述。(三)第三部分反担保的具体内容的第(四)项“反担保资产核实”。(四)第四部分项目管理要点的第(二)项“管理措施”。(五)第五部分证明文件清单的第(五)项反担保物共有人245、承诺书。二、标准版本的本部分第一条所述内容之外的内容,不能删除。三、报批合同时的月份与决策会的月份相隔一个月份以上的,应在报告后附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借款人的状况有较大变化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说明。四、报告中合同要点的“其他约定”的表述,除称谓外,应当与合同实际填写的内容一致。五、决策会对反担保及其他问题的决策意识及落实情况应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的第(二)项“决策委员会意见”中作出具体说明。六、反担保不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及变通措施。第六部分 授信项下单笔具体业务的合同报批一、原则上应当报批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六)。二、依据销售合同办理授信项下具246、体业务的,应当附销售合同复印件,并查验销售合同原件。三、评审报告应当由项目责任人、项目复核人、部分经理签署意见。四、报批的授信项下具体业务与原报批的办理具体业务的条件不符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五、单笔具体业务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参照评审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进行项目考察,并在评审报告中对考察过程及结果作出说明。六、评审报告应当对原报批的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手续及事项作出说明。七、评审报告中不涉及的内容填“无”,但不能删除。附件一承 诺 书本人同意以我配偶_的资产(_号房屋所有权证、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全部房地产;车牌号_为的车辆;存于_支行的帐号为_的_万元存单)为_公司(借款人247、名称)向_支行的_万元贷款,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承诺人: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年 月 日附件二反担保保证承诺书反担保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保证人有如下资产:房产房产证号(无房产证的请注明购房合同号码)房产使用情况(在相应事项前打勾)自用出租闲置抵押有权属争议按揭房的贷款银行按揭房的开发商是否提供阶段性担保坐落建筑面积发票价格未购买房产而租房居住的,需填写右侧全部内容房屋地址:租金元/月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租金付款方式(月付、季付、年付)面积电话以上资产有房产证的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车辆车辆品名发票价248、格车牌号码购买时间以上资产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发票、保险单复印件。存单户名账号存入种类 活期 定期存款行币种金额上资产附存单复印件。有价证券种类(股票、国债、公司债关券、信托产品、借款、保险金等)户名金融机构名称权利凭证及编号金额上资产附有价证券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其他资产(包括上述资产之外的有形产和无形资产等)权利证书及编号(附权利凭证复印件)(附权利凭证复印件)(没有上述内容的请填“无”,但不要删除。资产内容需打印或由本人以非圆珠笔填写,请勿由他人代笔。本承诺书每页均请保证人及配偶签字。)保证人及配偶签字:因_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借款、汇票、保函、信用249、证等),委托担保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本人_同意为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本人承诺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反担保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保证人(签字): 若无配偶,请在此注明:日期:本人与保证人_(以下称保证人)系夫妻关系,本人承诺:同意保证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在担保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并就处置所得受偿。承认人(签字: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日期:保证人及配偶承诺: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单方提供,不构成担保公司行使权利的任何限制,不作为担保公司追偿保证人资250、产的唯一依据。保证人及配偶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就夫妻共有财产签署任何夫妻财产协议(若之前已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保证向担保公司如实披露协议内容),同时承诺在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即使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担保公司仍有权追偿协议处分的相关夫妻财产。保证人及配偶签字:日期:附件三:委 托 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因_公司向_支行申请贷款(综合授信)_万元,由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人及_公司同意为此笔贷款(授信额度)向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或以_号_项下的_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251、办理如下事项:1.签署_、还款协议等文件;2.对反担保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现委托受托人代理_公司办理如下事项:1.签署_、还款协议等文件;2.对上述贷款(综合授信)和反担保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现委托受托人代理_公司办理如下事项:1.签署_、还款协议等文件;2.对反担保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本人清楚具有强制执行办的公证的后果,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本人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委托人(签字): 日期:附件四保 证 承 诺 书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有如下资产: 房产房产证号(无房产证的请注明购房合同号码)房产使用情况(在252、相应事项前打勾)自用出租闲置抵押有权属争议按揭房的贷款银行按揭房的开发商是否提供阶段性担保坐落建筑面积发票价格未购买房产而租房居住的,需填写右侧全部内容房屋地址:租金元/月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租金付款方式(月付、季付、年付)面积电话以上资产有房产证的附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车辆车辆品名发票价格车牌号码购买时间以上资产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发票、保险单复印件。存单户名账号存入种类 活期 定期存款行币种金额以上资产附存单复印件。有价证券种类(股票、国债、公司债关券、信托产品、借款、保险金等)户名金融机构名称权利凭证及编号金额以上资产附有价证券的权利凭证复印件。其他资产(包括253、上述资产之外的有形产和无形资产等)权利证书及编号(附权利凭证复印件) (没有上述内容的请填“无”,但不要删除。资产内容需打印或由本人以非圆珠笔填写,请勿由他人代笔。本承诺书每页均请保证人及配偶签字。)保证人及配偶签字:因_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通过银行向担保公司借用委托贷款,本人_同意为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人承诺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反担保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保证人(签字): 若无配偶,请在此注明:日期:本人与保证人_(以下称保证人)系夫妻关系,本人承诺:同意保证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在担保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254、偿时,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并就处置所得受偿。承认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日期:保证人及配偶承诺: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单方提供,不构成担保公司行使权利的任何限制,不作为担保公司追偿保证人资产的唯一依据。保证人及配偶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就夫妻共有财产签署任何夫妻财产协议(若之前已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保证向担保公司如实披露协议内容),同时承诺在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即使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担保公司仍有权追偿协议处分的相关夫妻财产。保证人及配偶签字:日期:附件五委 托 贷 款 借 据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 _于_年_月_日收到通255、过合作银行发放的向担保公司借用的_号委托贷款协议书项下的委托贷款_万元人民币。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附件六综合授信项下具体业务评审报告一、 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行业决策文件编号及日期授信额度及期限、具体业务的品种本次报批前授信项下的在保余额本次业务办理后的在保余额二、 本次报批的授信项下具体业务情况具体业务品种担保金额保证金比例期限具体业务的用途原定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本项内容不得空项)本次报批的依据本次报批是否符合原定的报批条件三、项目状况(一)项目考察情况说明考察时间及接待人考察内容考察结论 (二)项目经营情况今年累计营业收入今年累计利润1年内应收账款金额256、1年内库存商品金额授信合同签订后新增签订的销售合同份数与金额金额(万元):份数:抽查销售合同原件的具体情况上述事项与去年同期相比是否正常当前经营状况分析股东持股比例是否有变化主要经营者是否有人事变动有无其他异常情况以往已办理的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笔数、金额、还款情况反担保资产及抵(质)押登记情况公正是否办理有无监管账户、帐户中资金余额及控制方法有无其他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事项需要说明的项目其他进展情况四、评审结论:项目责任人:日期:项目复核人:日期:部门经理:日期:附件:1、最新财务报表2、借款人申请3、销售合同复印件(应核对原件)4、授信项下具体业务明细表(附件7)5、其他资料附件7授信项下具体257、业务明细表序号主债权品种(贷款、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主债权金额(万元)主债权起止日期在保余额(万元)关于规范填写在保企业统计表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在保企业的管理,便于对在保企业进行统计分析,现就在保企业统计表中的企业名称、所在行业、主管业务、担保品种以及所在园区的填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填写全称,并注明是否列入政府有关扶植计划中。目前政府推出的扶植计划有:1、瞪羚计划;2、IC设计及软件外包计划;3、留学生回国创业企业(留学生绿通项目);4、金融支持工程。凡属于上述政府计划的企业,应在企业全称后加上政府计划名称,度用小括号括上。为了了解列入政府计划企业的担保评审情况,这类企业258、一旦提供申请材料(初审或详审材料)就应该在评审统计表上进行注明。二、所在行业及主营业务为了便于行业绩效指标比较,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在保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标准附后)。使用所属行业和主营业务两个指标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描述。所属行业填写行业名称,主营业务填写行业名称下面的具体业务。三、担保品种担保品种分为: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综合授信担保,保函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个人贷款担保,分保。综合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应注明具体业务名称,如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综合授信项下贷款担保等。四、所在园区在保企业为企业,按照所在园区填写。如果在保企业为非科259、技企业,那么直接填非科技企业。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A农、林、牧、渔业1农业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包括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烟草及其他作物的种植。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包括蔬菜、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13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水果、坚果的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香料作物的种植。14中药材的种植2林业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包括木材的采运,竹材的采运。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63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包括西药批发,中药260、材及中成药批发,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636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包括煤炭及制品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建材批发,化肥批发,农药批发,农用薄膜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637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包括农业机械批发,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五金、交电批发,农用电器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638贸易经纪与代理639其他批发包括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其他未列明的批发。65零售业651综合零售包括百货零售,超级市场零售,其他综合零售。65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包括粮油零售,糕点、面包零售261、,果品、蔬菜零售,肉、禽、蛋及水产品零售,饮料及茶叶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其他食品零售。653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包括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钟表、眼镜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654文化、体育服务器及器材专门零售包括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零售,图书零售,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照相器材零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65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包括药品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656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包括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燃料零售。657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262、包括家用电器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6某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包括五金零售,家具零售,涂料零售,其他室内装修材料零售。659无店铺及其他零售包括流动货摊零售,邮购及电子销售,生活用燃料零售,花卉零售,旧货零售,其他未列明的零售。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61旅游饭店662一般旅馆669其他住宿服务67餐饮业671正餐服务672快餐服务673饮料及冷饮服务679其他餐饮服务J金融业68银行业681中央银行682商业银行689其他银行69证券业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691证券市场管理692证券经纪与交易693证券投资694证券分析与咨询70人寿263、保险701人寿保险702非人寿保险703保险辅助服务71其他金融活动711金融信托与管理712金融租赁713财务公司714邮政储蓄715典当719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721房地产开发经营722物业管理723房地产中介服务729其他房地产活动L租赁和商界服务业73租赁业731机械设备租赁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732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74商务服务业741企业管理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742法律服务包括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264、其他法律服务。743咨询与调查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洗涤剂咨询,其他专业咨询。744广告业745知识产权服务746职业中介服务747市场管理748旅行社749其他商务服务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保安服务,办公服务,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研究与试验发展75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75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75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75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75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761气象服务762地震服务763海洋服务764测绘服务765技术检测766环境监测767工程技术与规划265、管理包括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769其他专业技术服务77科技交流和推广771技术推广服务772科技中介服务779其他科技服务78地质勘查业781矿产地质查察包括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其他矿产地质勘查。782基础地质查察783地质勘查业技术服务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791防洪管理792不资源管理包括水库管理,调水、引水管理,其他水资源管理。799其他水利管理80环境管理业801自然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植物保护,其他自然保护。802环境治理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其他环境治理。81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市政266、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813游览景区管理包括风景然胜区管理,公园管理,其他游览区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821家庭服务822托儿所823洗染服务824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825洗浴服务826婚姻服务827殡葬服务828摄影扩印服务829其他居民服务83其他服务业831修理与维护包括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832清洁服务包括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清洁服务。839其他未列明的服务P教育84教育841学前教育842初等教育843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267、。844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849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其他未列明的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85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852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853门诊部医疗活动85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855妇幼保健活动856专科疾病防治活动857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859其他卫生活动86社会保障业860社会保障业87社会福利业871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包括干部保养所,收养收容服务。872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R文化、化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881新闻业882出版业包括图书出版,268、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891广播892电视893电影包括电影制作与发行,电影放映。894音像制作90文化艺术业901文艺创作与表演902艺术表演场馆903图书馆与档案馆包括图书馆,档案馆。904文物及文化保护905博物馆906烈士陵园、纪念馆907群众文化活动908文化艺术经纪代理909其他文化艺术91体育911体育组织912体育场馆919其他体育92娱乐业921室内娱乐活动923休闲健身娱乐活动929其他娱乐活动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930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941国家权力机构942国家行政机构包括综合事269、务管理机构,对外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经济事务管理机构,政府事务管理机构,行政监督检查机构。94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49其他国家机构代码行 业 名 称说 明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51人民政协952民主党派96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61群众团体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其他群众团体。962社会团体包括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其他社会团体。963宗教组织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71社区自治组织972村民自治组织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980国际组织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在担保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在担保项目的经营情270、况和偿债能力,有效分散和控制履约风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期间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司到期清偿债务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存在问题与风险的企业提出管理与处理方案,确保公司的权益。在担保项目管理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公司解除保证责任或代偿后完成追偿工作之日止。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延伸阶段为向银行发担保意向银行发担保意向书开始至签约完毕止。在这一阶段,相关责任人应密切与贷款行联系,促进银行尽快上会审批;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程序组织签约活动,完整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权属凭证,做好反担保法律手续;对于需要改变反担保方案及评审结论的项目271、,应形成书面报告按照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应按照决策会规定的条件出具放款通知书,对于需要提前放款的项目要形成书面报告按照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四条 在担保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分为正常、关注、预警和代偿四级。分级的原则如下:(一)正常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企业偿还本息的因素;(二)关注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基本正常,预计可以正常还本付息,但如果潜在的问题发展下去可能会影响被担保企业偿还贷款。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2.企业改制(如分离、租赁、承包、合资等)将会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3.被担保企业272、的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机构与当事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被担保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5.被担保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6.固定资产出现重大的、不利于偿还借款的调整,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概算调整幅度较大;7.被担保企业还款意愿差,不能与银行和我公司积极配合;8.被担保企业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持有人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企业偿还贷款;9.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企业按期履约的重大变化。(三)预警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变化,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足以保证偿还贷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等手273、段来偿还贷款。1.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如销售收入和经营现金流入大幅度下降、经营亏损,对外支付出现困难;2.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3.被担保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偿还;4.被担保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5.主要反担保资产出现灭失、产权纠纷、重复抵押、转让等现象,严重影响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四)代偿状态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款,导致公司代偿。第五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由研究发展部、评审部和资本运营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责任人为评审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监管与资产保全业务经理和助理以下简称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第六条 274、分级处于正常状态和关注的项目(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管理主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第七条 法律部负责对评级为预警的在担保项目和代偿项目进行管理,同时对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的重大项目和公司领导班子要求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进行管理。这类在担保项目管理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第八条 对评级为正常和关注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按月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按季度收集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上述财务报表和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应加盖被担保企业的公章或财务章。第九条 对评级为正常和关注的275、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每三个月到被担保企业实地调查一次,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在担保企业进行分析,根据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分析和撰写报告,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分级原则对在担保项目进行分级。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将在担保项目的分析结果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按照一定格式上报部门经理,并报法律部备案,由法律部在在担保项目表中完整反映当期在担保企业的分级状况。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在保企业实现效益流计表的汇总、分析。第十条 对于评级为预警和代偿的在担保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中,就评级的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评审报告对于风险是否给予足够的分析和揭示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276、析,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级确认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填写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并交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复印件交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交接后,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第十一条 对于评级为预警的项目,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每个月至少到企业实地调查两次,对在担保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融资情况以及反担保资产的状态、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管理主责任人应认真记录记察、谈话和核实的过程,并形成预警项目管理报告。预警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每月末将预警项目的管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预警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根据在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277、力和反担保资产情况,提出代偿、展期、借新还旧等处理方案,形成预警项目评审报告,经评审部门项目评审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定。对于公司同意展期或借新还旧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协助评审责任人填写合同、组织签约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第十二条 预警项目经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措施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对该类项目进行重新分级。评级为预警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仍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第十三条 若根据本规定的分级原则,项目评级由预警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在担保预警项目管理报告中,就改变评级的根据进行分析,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评级确认后,项目管理主责任填写在担保项目管理移278、交单并将在担保预警项目管理报告复印件交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交接后,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辅助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责任人。第十四条 对于评级为人代偿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提出具体的追偿方案,包括法律诉讼方案、反担保资产变现方案、制订还款计划等,形成代偿项目管理报告,提交公司决策委员会审定。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按照代偿项目处理方案积极追偿,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司的利益。管理主责任人应详细记录法律诉讼、企业经营动态和反担保资产变动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等活动,并在代偿项目管理报告中反映。代偿279、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每月末将代偿项目的管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第十五条 对于在担保项目的分级,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分级原则进行分级,不得故意隐瞒风险项目,不得故意夸大项目风险。第十六条 评审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应每季度对各自部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企业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交法律部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对于由正常转为关注的在担保项目,部门内部对评级变化的根据进行分析并决定分级结果。对于由正常和关注转为预警和代偿的在担保项目或者由预警转为正常和关注的在担保项目,部门内部要对分级的、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分析结果上报领导班子,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评级结果。第十280、七条 在项目评级过程中,如果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由相关部门的部门经理进行协调。第十八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采用电话联系、到企业考察、与银行经办人员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项目监管,及时了解企业信息。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经常与贷款行经办人员交流信息,发挥各自优势,搞好在担保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在担保项目放款后一个月和到期前一到二个月,管理主责任人应给予重点关注,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解除担保责任或代偿后完成追偿工作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将项目管理档案移交综合业务部进行归档。项目管理档案包括:(1)企业月度财务报表(2)在担保项目管281、理报告(3)在担保警项目管理报告(4)代偿项目管理报告(5)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6)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7)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在担保项目管理,随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稽核。稽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管理主责任人是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到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二)管理主责任人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提交相应的分析报告;(三)管理主责任人关于在担保项目的分级是否合理,是否有隐瞒或扩大风险项目的现象。稽核人员可随时抽查管理主责任人的在担保项目管理记录,并可到被担保企业实地调查以检验管理主责任人项目管理的质量。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282、严格遵守本规定,在担保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列入有关责任人的年度业绩考核内容。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领导班子会通过,修改时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200 年第 季度企业名称 项目评审责任人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 期限上季度评级结果:正常 关注 预警 代偿本季度评价结果:正常 关注 预警 代偿企业联系方式办公地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传真:备注移交方:管理主责任人签字:日期:部门经理签字:日期:接收方:管理主责任人签字:日期:部门经理签字:日期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公司现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283、直接(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向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品种,系指具备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担保企业,经评审部门初审后即可直接进入审批阶段,继而由评审部门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的操作方法。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反担保资产优良且第一还款来源有保证的申请担保企业,适用于融资业务。第四条 操作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申请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初审条件(一)定性指标1、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具备较好的成长性;2、销售规模扩大,市场前景良好;3、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4、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二)定量指标1、营运资金02、资产负债率80%二、适宜的反担保资产及抵(质)押率1、定期存单:企业在银行的284、定期存款凭证。质押率95%。2、国债:政府发行的债券,包括凭证式国债、记帐式国债、记帐式国债和无记名国债。质押率95%。3、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质押率90%。4、股票:上市公司法人股和流通股。质押率60%。5、房产: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容易变现,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的商品房及营业用房(不含成本房、经济适用房等)。抵押率60%。抵(质)押率担保债权总额抵(质)押物价值总额100%。第五条 申请担保企业如可提供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反担保资产,且单项资产价值量即符合要求,则按相应抵(质)押率操作即可;如以某单项资产为主,但价值量与规定的抵(质)押率285、有较小差距,则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有效资产构成组合方案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操作程序一、评审责任人受理企业申请后,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对反担保资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的把握,由评审部和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确定。二、初审通过,法律性文件经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后,报决策委员会审议。三、决策委员会会审议通过后,由评审责任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向评审责任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1、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组织各方签定相关合同;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2、办更改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1)存单:转存至相关银行,由该行办理存单止付手续。(2)国债:对于286、凭证式国债,到相关银行办理止付手续;对于记帐式国债,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对于无记名国债,由本公司保管实物券。(3)票据:向银行查询真伪并作相应背书。(4)股票:对于上市公司普通流通股股票,与建立合作关系的证券公司签署监管协议;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登记手续,然后由上市公司在国家认可的证券媒体上发布公告。(5)房产:办理价值评估及抵押登记。3、与申请担保企业及第三方抵押人、出质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手续。4、收取反担保物的权属凭证,贷款偿清之前,权属凭证由我公司保管。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向贷款银行发放款通知书,公司开始履行担保义务。四、企业按期履约,评审责任人办理解除反担保物的抵(质)押手续。第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经理办公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