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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公司成本审核部预算员工作手册
总承包公司成本审核部预算员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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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册
上传人:职z****i 编号:1108874 2024-09-07 85页 936.86KB
1、第一部分 预算员岗位职责一、制定原则为明确项目预算员的岗位要求与工作职责,加强项目预结算及成本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施工成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岗位职责。二、基本要求1、热爱本岗位,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2、熟练使用工程预算软件及Word、Excel等常用办公软件,具备基本网络知识;3、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4、熟悉并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5、掌握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及工程量清单规范等有关计价规定;6、能够识懂工程施工图纸、钢筋平法设计及相关标准图册;7、了解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程序及施工工艺;8、了解与工程造价管理相2、关的其它业务知识;9、正确计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编制完整施工图预算;10、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投标报价、各类合同文件及预结算等资料的保密工作。三、具体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2、参与工程投标预算的编制,熟悉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影响投标计价、报价的问题提出疑问,准确编制投标预算。3、及时收集项目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原始预算,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4、参加图纸会审,以项目收益的角度对遗漏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据会审纪要进行预算调整。5、结合施工方案等与计价相关的技术3、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料分析,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编制标后预算,做好项目成本总计划及阶段性成本计划,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奠定基础。6、熟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内容,并在项目大力宣贯执行,促进履约管理,防范合同风险。7、参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洽谈、评审,依据预算收入做出分包单价测算分析,供项目经理决策参考;全面掌握各施工分包合同具体条款,负责对项目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8、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申报工作。9、按月、季、年完成作业计划及统计报量工作,严格月份劳务结算单的签发,审核施工员开据的分包工程量4、,按时完成工程、劳务分包的预结。10、掌握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临设及现场管理等各项费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工程成本汇总工作,并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作对比分析,主持项目成本分析会,查漏补缺,及时改进管理。11、掌握劳务队出勤情况,参照其所完成工程量进行人工成本分析,有效控制预算外用工成本。12、掌握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订货价格,对预算定额、指导信息外材料及合同约定以实找差的材料,要留存购货发票复印件,为申报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奠定基础。13、深入施工现场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及时督促办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签证、索赔等经济资料,做好确认前的内部沟通工作,5、确保资料同步、文字严谨,结算有效;及时依据上述资料调整施工预算、统计报量及进度款申报。14、掌握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确保分包配合费的全面收取;掌握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及过程调拨,保证甲供材料成本核算的同步和准确。15、经常性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开展定额分析活动,对各种资源消耗超过定额取定标准的,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提请分析解决。16、及时收集新材料、新工艺的工料机消耗及经济数据,合理编制和按时申报补充定额。17、年终按公司要求完成年度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对中期完工的分包项目在分包队伍退场后一个月内结算完毕。18、建立健全单位工程预结算、计划统计、成本核算、各类合同等有关工作管理台帐。6、19、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编制完成对建设单位的结算并报送,与建设单位作好结算签收,并积极进行结算的核实确认。20、完成工程造价的数据分析,及时完成工程经济资料的归档。21、协助完成项目其它相关管理工作。2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一、土石方工程1、挖土方:指设计图示尺寸,开挖沟槽宽度在3m以上,土方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面积在20 m2以上的土方工程。2、沟槽:是指开挖图示沟槽宽度在3m以内,且沟槽长度大于沟槽宽度3倍的土方工程。3、基坑:是指开挖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 m2以内的土方工程。4、淤泥、流砂:是指开挖的自然含水率大于40%,堆积起来不能成形或具有流变性质的土7、层(砂层)。5、冻土:是指温度在摄氏零度以下且含有冰的土层。6、回填土:是指建筑物基础、垫层以及地下室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需埋置的隐蔽工程完成后,就地取土回填的施工过程。包括松填和夯填两种。夯填,就是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分层夯实回填的土方,反之就是松填。7、原土打夯:是指在开挖后的土层上进行夯击的施工过程。8、平整场地:是指图示开挖土层厚度为30cm以内的挖、填及找平。9、地基钎探:是指土方开挖至基础埋深底标高设计要求时,用洛阳铲和钢钎以梅花形布点间距为1m,深1.5 m所进行的地下坑穴的探查、地下土质变化情况的观察等。二、地基处理工程1、人工挖孔灌注桩:是用人工挖土成孔,并且人工将土倒运出桩孔,8、浇筑混凝土或填充灰土成桩。2、深层搅拌水泥桩:是指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深层搅拌机在地基深部,就地将软土和固化剂(浆体或粉体)强制拌合,形成水泥加固体,与天然地基形成复合地基。3、强夯:是用起重机械将大吨位(8 t30 t)夯锤起吊至6 m30 m高度后,自由下落,给地基土以强大的冲击能量的夯击,迫使土层发生物理变化,经时效压密达到固结,从而提高地基承载力,是我国目前最常用和经济的深层地基处理方法之一。4、地下连续墙:是在地面上采用挖槽机械,沿着开挖工程的周边轴线,依靠泥浆护壁,开挖出狭长的深槽,槽内吊放入钢筋笼后,用导管法灌注水下混凝土以置换泥浆,筑成一个单元槽段。如此逐段进行,在地下筑成9、一道连续的钢筋混凝土墙壁。三、砌筑工程1、砖基础:是用砂浆把一块块烧结普通砖(即普通粘土砖)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质量要求砌筑(胶结)起来,用以承受墙身传来的全部荷载并将它们传给地基的砌体,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2、砖墙:是用砂浆和烧结普通砖砌筑而成的具有承重和围护双重作用的砌体,厚度有 115mm、240 mm、365 mm、490 mm等。3、粘土空心砖墙:是用砂浆和粘土空心转砌筑而成的墙体。4、空斗墙:是用烧结普通砖平砌和侧砌相结合的方法砌筑的一种墙体。定额中包括一斗一卧、二斗一卧、三斗一卧、双丁全斗等砌筑形式。5、空花砖墙:是用砂浆和烧结普通砖砌筑的带有空花格的墙体。6、填充墙:是用普通砖10、和砂浆砌成,墙体中间形成空腔并在其中填充炉渣、轻质混凝土等填充材料,具有保温、隔热的作用。7、贴砌砖:是在主墙体的外侧用普通砖和砂浆贴砌而成。8、砌块墙:包括空心砖墙、硅酸盐砌块墙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四、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1、泵送商品混凝土:是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直接从商品混凝土厂家购置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厂(或施工企业)将商品混凝土运至工地,由商品混凝土厂或施工企业用泵(或泵车)将混凝土泵送至浇捣部位。2、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是指使用单位直接从商品混凝土厂购置,由施工企业按照非泵送的施工方法进行入槽、浇捣、养护。3、小型构件:指单件体积在0.1 m3以内的未列出定额项目的构件。五、厂库房大11、门、特种门及木结构工程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带气楼的屋架按所依附的屋架的跨度计算。六、金属结构制作工程1、钢支撑:包括柱间支撑、屋架水平支撑和垂直支撑,一般均由角钢和连接板组焊而成。2、墙架:工业厂房两端需要封闭,竖立墙架(抗风柱)、角柱等作为封闭墙体的骨架。3、天窗架:是在屋顶上为增加采光和通风而设置的,由角钢、连接板拼接而成,由垂直支撑、系杆进行连接。4、檩条:是指在有檩体系屋盖结构中承受屋面荷载的受弯构件。七、屋面及防水工程1、卷材屋面:是指利用胶结材料采用各种形式贴卷材进行防水的屋面。2、刚性防水屋面:包括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水泥砂浆压抹防水等。3、涂膜12、防水:是在屋面基层上涂刷防水涂料,经一定时间固化后形成一层有一定厚度和弹性的整体涂膜,从而达到防水目的的一种防水屋面形式。八、防腐、保温、隔热工程保温隔热工程,是指采用各种松散、板状、整体保温材料对需要保温的低温、中温和恒温的工业厂(库)房以及公共民用建筑的屋面、天棚及墙柱面进行保温,对楼地面进行保温隔热的施工过程。九、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1、小型构件安装是指单体体积小于0.1 m3的构件安装。2、钢屋架单榀重量在1 t以下者,按照轻钢屋架定额计算。十、垫层、找平层工程1、垫层: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2、找平层:在垫层上、楼板上或填充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十一、支护及13、机械降水工程1、机械降水,包括井点降水、深井降水、泵类排水。2、泵类排水:是在开挖基坑的一侧、两侧或四侧,或在基坑中部设置排水明(边)沟,在四角或每隔20-30米设一集水井,使地下水流汇集于集水井内,再用水泵将地下水排出基坑外。使用的降水设备只有离心水泵。十二、模板工程1、木模板:又叫壳子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最早的一种模板。2、组合钢模板:又叫组合式定型小钢模,是一种灵活的模数制工具式模板。组合钢模板由钢模板、连接件和支承件三部分组成。3、钢框木(竹)胶合板模板:是以热轧异型钢为周边框架,以复合胶合板做面板,并加焊若干钢肋承托面板的一种新型工业化组合模板。多用于大面积墙体施工。4、大14、模板工程:是采用工具式大型模板,配以相应的起重吊装机械,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工业化生产方式在施工现场浇筑钢筋混凝土墙体。十三、脚手架工程1、单排脚手架:只有一排立杆的脚手架,其横向平杆的另一端搁置在墙体结构上。2、双排脚手架:具有两排立杆的脚手架。3、满堂脚手架:按照施工作业范围满铺设的,两个方向各有3排以上立杆的脚手架。十四、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工程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单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2、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3、地下工程垂直运输,是指自设计室外地坪至砼基础或垫层的深度超过3米,而按规定又不能计15、算建筑面积的砼工程。第三部分 预算员容易遗漏的100项1、沟槽土方单侧弃土的系数;2、外运土的人工乘系数; 3、人机配合挖土有个系数,湿土也有系数。-0.06位置的防潮层; 4、土方类别及运距; 5、地基钎探中的探孔填砂;6、回填土中的挖土和运土;挖土(挖槽或挖坑)中的运土; 7、土方人工清底时的难度系数;8、钻孔灌注桩:入岩深度的钻孔(该项目市政和公路定额项目包含内容差距很大);9、打预制桩的,桩头、接桩、送桩等;10、钻冲孔桩的,钢护筒、入岩增加费、操作平台、砼是采用水下砼浇筑;11、钢板桩打、拨分开套子目、在基坑作业和在坑上作业的系数; 12、管桩桩芯砼、送桩及试验桩的计算、管桩长度应计16、桩尖长度;13、桩芯圆钢板、预埋铁件等刷防锈漆等;14、框架柱部分的砌体加固;15、加气块墙面处理;16、砖基础防潮层;17、楼梯栏杆中的预埋铁件;18、预制板梁砼:板梁封头砼、运输、安装;19、屋脊线、盖板、主要是零星部件;20、一些零星的、小型构件砼容易漏算,屋面分格缝设计说明中构造要求以及一些室内外零星构件;21、一些规范要求的也容易漏项,比如:墙长超过5米时要增设构造柱,墙高超过4米时要增设压梁;22、板的负筋分布筋;23、构造柱的突出部分;24、预制板间的现浇带;25、没有详细的布置图,但图纸说明中提到的项目。如填充墙的构造柱、砌体加筋等;26、土建工程为二装的预留预埋件;27、支撑17、钢筋用的马凳;28、钢筋工程中的垫铁可算在钢筋工程中;29、容易漏大体积砼里设置的金属导热管;30、不同砼等级浇筑时设置的快易收口网;31、墙的对拉螺栓(不拆除);32、以投影面积计算的砼工程(楼梯、阳台等)中砼含量大于定额含量应调整;33、楼梯预埋件;34、卫生间等墙体上的砼翻边(当然此类属于划分问题,未算部分往往在墙体中计入了,在编制清单中这是个醒目的问题);35、预埋铁件;36、清单投标报价中,预制构件以个计价时,预制构件上的预埋铁件;37、细石混凝土地面中的混凝土强度调整;38、预制和金属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油漆算量的乘系数问题;39、平屋面保温屋面中排汽孔; 40、屋面分格缝,特别18、有架空隔热层时,水泥砂浆找平层有分格缝,而且在隔热板上也要做分格缝;41、排水管的卡子;42、各种建筑的伸缩缝:屋面的分格缝、外墙与散水交接的沥青嵌缝;43、防水材料附加层厚度的调整;44、散水的油膏灌缝;45、女儿墙变形缝的沥青麻丝;46、出屋面烟囱、通风道;47、阳台处的雨水管;48、防水翻边;49、夹板基层的防潮防火及防虫等处理,石材防潮处理,石材、抛光砖等边角磨边抽槽等细部处理,浅色的石材做地面多用白水泥等。较高的天花吊筋的反撑措施及防护,特殊装饰部位按设计要求拼接时需裁减材料时的损耗等;50、基础大放脚顶面防腐;51、基础垫层;52、构造柱圈过梁模板砼计算;53、油漆、涂料施工用脚手19、架;54、楼梯间顶层满堂脚手架;55、土建工程中窨井、化粪池项目如套综合定额,别漏了其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如挖湿土排水费、基坑排水费及脚手、模板费等;56、脚手架费用应以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做法计算;57、基础满堂脚手架; 58、梁板墙增加的单项脚手架;59、脚手架的搭拆容易漏项;60、室外管道安装的超高费;61、屋顶有多层电梯间及水箱间的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费用的计取;62、措施项目费用的大体积砼的测温费; 63、合同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投标文件等,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影响措施费的构成,按照规范施工则是合同内容之一。比如投标时按24小时连续施工考虑,夜间施工措施费就不能不考虑,噪声等环境20、保护费用也不是简单的费率就可以代替的。再比如设计图纸规定用PE给水管,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取什么措施,按规范PE管不能爆晒,应有保护措施,报价时就应该考虑。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准,因为验收以规范为准; 64、洞内、地下室内等需照明施工的人工费增加40%;65、在做装饰装修时清单项目多是按完成面计算的。很多项目看起来是完整的,如果不仔细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及招标文件是很容易漏算,导致清单组价不合理;66、新工艺、新材料的材料检测费用;67、沉降观测点的钢筋头及所用的人材机费;68、政策性调整;69、人工费调整; 70、楼梯踏步防滑条,楼梯滴水线;71、楼梯石材踏步开槽容易漏掉,墙21、面装饰不同的装饰材料接缝处理,顶棚扣板四周压线易漏算;72、容易把室外台阶的底面抹灰漏掉;73、外墙抹灰分格嵌缝有相应的定额子目,所用材料不同,应套用相应的子目;74、不规则墙面抹灰、墙面钉钢丝网等人工增加;75、墙面抹灰厚度和配合比换算;76、抹灰工程中用的那个铁丝网,进入直接工程费;77、外墙抹灰中的分格嵌缝项目,一般的也较容易疏忽的;78、装饰中的门的特殊五金,尤其是防火门;79、木制作的油漆乘系数;80、门窗中的油漆及五金;81、户内管道安装的吹扫;82、角钢的制作安装及其主材费用;83、电缆、电线等上清单只是提供净工程量,在组价时还得加上预留、弯曲、损耗等长度;84、在配电柜安装清单22、中基础型钢容易漏;85、给排水上管道安装清单中套管容易漏;86、风管穿墙的封堵;87、调节阀试压冲洗临时短管制作安装;88、设备安装吊装机具摊消;89、工艺管道安装中法兰安装的螺栓是未计价材料; 90、安装部分:高层建筑增加费 计算的基数包括6层或20m以下的全部人工费。在高层建筑同时又符合超高施工条件时,高层建筑增加费和超高增加费是叠加计算的; 91、设备安装加垫铁、管道安装时支架制作、安装、油漆防腐;92、通风管道安装的帆布接口;93、暖通工程中容易遗留的项目;1)空调风管阀门、静压箱,风机盘管回风箱的保温。2)设备本体与管道连接中的法兰。3)屋面水系统管道中的土建支墩。4)末端设备采用的23、减振措施。 94、电气竖井桥架工程量统计有出入,原设计没有具体的安装大样图,由预算人员根据经验自行考虑安装方式; 95、高大厂房安装所用脚手架费用;96、管道与自控专业接口部分;97、照明系统灯具安装超高费和其系统调试很容易遗忘;98、地下室工程中的照明费用,安装工程中的主材设备价格;99、室外工艺管道安装时的脚手架费用; 100、工艺管线的穿墙套管封堵。第四部分 基本公式一、平整场地:S平= S底+2L外+16二、挖沟槽、基坑土方体积1、挖沟槽(1)双坡沟槽 V=(a+2c+KH)HL(2)不放坡沟槽 V=(a+2c)HL(3)不留工作面,不放坡沟槽 V=aHL2、挖基坑(1)方形基坑不放坡24、基坑 V=abH 放坡基坑 V= (a+ KH) (b+ KH) H+1/3 K2H3(2)圆形基坑 不放坡基坑V=r2H 放坡基坑 V=1/3H(r2+R2+ r R) 其中R= r+ K H第五部分 常用数据1、普通无缝钢管:理论重量kg/m=(外径-壁厚)*壁厚*0.02466,比如159*6的无缝管没米的重量为(159-6)*6*0.02466=22.64公斤;2、不锈钢管:理论重量kg/m=(外径-壁厚)*壁厚*0.02491,比如159*6的不锈钢管没米的重量为(159-6)*6*0.02491=22.87公斤。85无缝钢管理论重量表壁厚外径 单位:g/m33.544.555.5625、322.1462.4602.7623.0523.3293.5943.847382.5892.9783.3543.7184.0694.4084.735422.8853.3233.7494.1624.5624.9515.327453.1073.5824.0444.4954.9325.3585.771503.4774.0144.5385.0495.5496.0366.511543.7734.3594.9325.4936.0426.5787.103573.9954.6185.2285.8266.4126.9857.546604.2174.8775.5246.1596.7827.3927.99063.526、4.4765.1795.8696.5487.2147.8678.508684.8095.5676.3137.0477.7688.4779.174704.9575.7406.5117.2698.0158.7499.470735.1795.9996.8077.6028.3859.1569.914765.4016.2587.1037.9358.7559.56310.358896.3637.3808.3859.37810.35811.32612.2811087.7689.02010.25911.48612.70113.90315.09313311.17812.72514.26115.78317.29427、18.79215913.42215.29017.14618.98920.82122.63921918.60121.20923.80526.38828.95931.51727323.26226.53629.79733.04636.28339.50832527.75031.66535.56839.45843.33747.20235538.89743.15847.40651.64137741.33945.87150.39054.89742646.77751.91357.03662.147450480 单位:g/m壁厚外径6.5788.591012324.088385.049425.691456.1728、2506.9737.4238.2868.699547.6148.1149.0759.538578.0958.6329.66710.167608.5769.14910.25910.79663.59.1379.75410.95011.529689.85810.53011.83812.4737010.17910.87612.23212.89213.53914.79717.1647310.66011.39412.82413.52114.20515.53718.0527611.14111.91213.41614.15014.87116.27718.9408913.22514.15615.98116.8729、517.75619.48322.78710816.27017.43619.72920.85821.97324.16828.41013320.27821.75124.66226.09827.52230.33435.80915924.44626.24029.79131.54833.29336.74643.50321934.06436.59841.62944.12646.61051.54361.25927342.72045.92052.28355.44558.59664.86077.24032551.05654.89762.54266.34670.13777.68492.62935555.8656030、.07668.46072.63476.79685.082101.50737759.39163.87372.80177.24681.67990.508108.01842667.24672.33282.46887.51892.555102.592122.51945071.09376.47587.20392.54997.882108.511129.62148075.90281.65493.12298.837104.540115.909138.49953083.91790.286102.987109.319115.638128.240153.29663099.947107.549122.716130.31、281137.833152.902182.890注:计算常用型材理论重量计算公式: m=FLm质量 Kg ;F断面积m2/m ;L长度m ; 密度 *Kg/m3其中:F断面积计算方法: 1、方钢F= a2 2、钢管F=3.1416(D-)D直径 厚度3、钢板、扁钢 F= aa宽度密度:钢材:7.85*103 kg/m3铝:2.52.95*103 kg/m3铜:8.458.9*103 kg/m3铸铁:6.67*103 kg/m3尼龙:1.041.15*103 kg/m3矩形钢管的理论重量表矩形钢管W=(长+宽)2壁厚7.85=kg/m(千克/米)基本尺寸截面面积Fcm2理论质量G(kgm)惯性矩32、截面系数ABSJxJyWxwymmcm4cm31050.810.2030.2430.1600.1910.00740.00820.02390.02700.02970.03290.04780.05471250.810.2350.2830.1850.2220.00880.00990.03880.04490.03540.03950.06460.074860.810.2510.3030.1970.2380.01390.01570.04380.05090.04620.05240.07300.08491460.811.50.2830.3430.4710.2230.2690.3700.01600.01820.33、02150.06540.07670.09730.05350.06080.07150.09350.1100.13970.811.50.2990.3630.5010.2350.2850.3940.02330.02680.03240.07240.08520.1090.06650.07650.09270.1040.1220.156100.811.520.3470.4230.5910.7310.2730.3320.4640.5740.05450.06400.08180.09250.09340.1110.1440.1670.1090.1280.1640.1850.1330.1580.2060.23815634、0.811.520.2990.3630.5010.6110.2350.2850.3940.4800.01710.01950.02300.02400.07840.09220.1180.1330.05710.06510.07680.07990.1050.1230.1570.1771680.811.520.3470.4230.5910.7310.2730.3320.4640.5740.03620.04210.05250.05790.1110.1320.1730.2000.09050.1050.1310.1450.1390.1650.2160.250120.811.520.4110.5030.711035、.8910.3230.3950.5590.7000.09410.1120.1470.1700.1480.1770.2360.2790.1570.1860.2440.2840.1860.2220.2950.3491890.811.520.3950.4830.6810.8510.3100.3790.5350.6680.05320.06240.07960.08970.1620.1940.2580.3040.1180.1390.1770.1990.1800.2150.2870.337100.211.520.4110.5030.7110.8910.3230.3950.5590.7000.06800.0836、020.10370.1190.1740.2080.2780.3290.1360.1610.2070.2370.1940.2310.3090.366140.811.520.4750.5830.8311.0510.3730.4580.6530.8250.1490.1780.2390.2830.2220.2660.3600.4320.2130.2550.3410.4040.2460.2960.4000.4802080.811.520.4110.5030.7110.8910.3230.3950.5590.7000.04450.05200.06540.07280.1970.2360.3150.3730.37、1110.1300.1640.1820.1970.2360.3150.373100.811.520.4430.5430.7710.9710.3480.4260.6060.7630.07480.08840.1150.1320.2270.2720.3670.4380.1500.1770.2290.2630.2270.2720.3670.438120.811.522.50.4750.5830.8311.051.240.3730.4580.6530.8250.9760.1140.1360.1800.2110.2310.2560.3080.4180.5030.5650.1900.2260.3000.3538、20.3850.2560.3080.4180.5030.5652290.811.522.50.4590.5630.8011.0111.190.3610.4420.6290.7940.9360.06400.07530.09670.1100.1170.2710.3250.4400.5270.5890.1420.1670.2150.2440.2590.2460.2950.4000.4790.536140.811.522.50.5390.6630.9511.211.440.4230.5200.7460.9511.130.1770.2120.2860.3410.3810.3610.4350.5980.739、270.8280.2530.3030.4080.4870.5440.3280.3960.5430.6610.75324120.811.522.50.5390.6630.9511.211.440.4230.5200.7470.9511.130.1340.1600.2130.2520.2770.4030.4870.6690.8150.9280.2240.2670.3550.4190.4620.3360.4060.5570.6790.77425100.811.522.50.5230.6430.9211.171.390.4110.5050.7230.9201.090.09180.1090.1420.140、640.1780.3990.4820.6600.8020.9100.1840.2170.2840.3290.3550.3200.3860.5280.6420.7281511.522.50.7431.071.371.640.5830.8411.081.290.2790.3790.4570.5150.6260.8681.071.230.3720.5050.6090.6870.5010.69140.8540.983281111.522.50.7231.041.331.590.5670.8181.051.250.1510.2000.2350.2570.6830.9451.161.330.2740.3641、30.4260.4680.4880.6750.3280.9511411.522.50.7831.131.451.740.6150.8881.141.370.2630.3560.4280.4820.7921.101.361.580.3760.5090.6120.6880.5660.7880.9731.131611.522.50.8231.191.531.840.6460.9351.201.450.3570.4890.5950.6760.8651.211.501.740.4470.6120.7430.8450.6180.8631.071.24282211.522.533.50.9431.371.742、72.142.492.800.7401.081.391.681.952.200.7441.041.291.501.671.801.081.521.902.232.502.720.6770.9451.171.361.521.640.7741.091.361.591.791.9430121.522.531.131.451.742.010.8881.141.371.570.2630.3120.3470.3691.191.481.711.890.4390.5200.5780.6140.7960.9841.141.2632131.522.531.221.571.902.190.9591.231.491.43、720.3390.4060.4540.4881.481.842.142.390.5210.6240.6990.7510.9271.151.341.49161.522.531.311.692.042.371.031.331.601.860.5530.6740.7680.8401.692.112.472.770.6910.8420.9611.051.071.321.541.73251.522.531.582.052.492.911.211.611.962.281.571.972.312.602.322.923.453.911.261.581.852.081.451.832.16方钢(kg/m) W44、= 0.00785 a a 圆钢理论重量表圆钢W0.00617*r*r(r为圆钢半径)圆钢直径d(型号) 理论重量 kg/m圆钢直径d(型号) 理论重量kg/m圆钢圆钢5.50.186131.0460.222141.216.50.26151.3970.302161.5880.395171.7890.499182100.617192.23* 110.746202.47120.888212.72222.986324.5* 233.26* 6526243.55* 6828.5253.857030.2264.177534.7* 274.498039.5284.838544.5* 295.189049.45、9305.559555.6* 315.9210061.7326.3110568* 336.7111074.6347.1311581.5* 357.5512088.8367.9912596.3388.9130104409.861401214210.91501394512.51601584814.21701785015.41802005317.3190223* 5518.62002475619.3220298* 5820.72503856022.2第六部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6、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47、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48、.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49、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50、。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51、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52、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53、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第七部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54、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55、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56、: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57、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58、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59、(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60、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61、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62、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63、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64、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65、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但,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66、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67、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68、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69、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70、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71、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72、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73、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74、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末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75、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76、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77、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8、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而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79、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年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80、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 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81、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82、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83、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84、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雅;(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85、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魏。24工程预付款24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员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4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86、时间到期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4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24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5工程最的确认25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员,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87、的工程量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末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最,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接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I1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88、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6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89、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最、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各单价与一览表90、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最对,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91、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92、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93、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员;(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94、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95、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1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1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5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6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96、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97、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33竣工结算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98、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 查 时 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招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招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99、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333承包人如末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100、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335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335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3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起诉之日。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101、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约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34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42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342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4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102、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103、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在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104、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证当索赔翅由,且石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锚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10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106、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107、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工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108、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109、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110、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由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415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背建建字2006世纪末109号文件执111、行。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研发生的地下障碍物112、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3、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 (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续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114、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木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115、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 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八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原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116、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117、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118、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119、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120、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121、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发 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122、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2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124、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125、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126、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127、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128、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129、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130、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31、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132、,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133、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134、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135、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136、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137、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138、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139、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140、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141、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142、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143、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144、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145、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146、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147、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148、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149、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50、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151、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152、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153、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15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155、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156、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157、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158、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159、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160、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161、;(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62、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163、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164、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165、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166、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五167、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168、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169、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170、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171、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172、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173、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174、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175、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176、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177、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178、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79、(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180、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181、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八十条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182、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183、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7号令18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185、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186、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187、。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188、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89、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190、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191、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中华人民192、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193、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19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195、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196、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197、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98、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199、)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200、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201、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202、细则。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省工程造价管理203、机构负责实施。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工程204、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二)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四)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205、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附录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以下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项目编码,应当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计量单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206、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一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前九位编码应当与补充项目相应附录的章、节、附录项目的顺序码衔接,并以字母“B”开头;第十位至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自001起顺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需附以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同一单位工程的补充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207、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除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外,其余甲供材料应当在“甲供材料明细表”中列出数量、金额和计取规费的基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计价方法。甲供材料计取规费的基价,原则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取定价确定,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取定价没有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附录一选择列项。若出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补充。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208、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一)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支付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暂列金额的费用组成。(二)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209、者参照材料市场价格估算,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高于或者低于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应当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中注明。2.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其费用金额的组成。(三)计日工: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者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预估数量。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定数量。(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210、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和服务所需的费用。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作补充。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包括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税金项目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单位工程造价是单项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造价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清单计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211、单价:(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计日工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组成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二)规费、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取费的基数和取费的费率,要严格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计取规费的基数为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费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12、,其计价中需考虑的风险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十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213、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四)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七)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信息;(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一)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二)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三)214、材料的暂估单价、甲供材料的单价高于或低于计取规费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四)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第二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及计费基础计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项目。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一)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215、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特点按照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计算;(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公布的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216、不应上调或下浮。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编制,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规定为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外,投标价应当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五)217、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三十条 投标价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措施项目进行218、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的计费基数是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工程费或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一)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219、计算计日工费用;(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第三十二条 投标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规费费率计算。(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了暂列金额和计日工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其结算办法。220、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三)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四)暂估价材料价格的最终确定与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发包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的结算办法;(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七)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221、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八)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预付款、进度款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依据合同金额的10%-30%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应在双方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且在收到承包方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发包方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222、任。第三十六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一)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当按照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二)承包方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方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当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当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223、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计价。第三十七条 进度款的支付:(一)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并按照工程价款的60%-90%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应当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二)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当及224、时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按照要求付款,可以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当付款的利息;(三)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方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三十八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索赔理由和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当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三十九条 若承包方认为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方的经济损失,承包方应当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225、向发包方索赔。承包方索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二)发包方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三)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四)发包方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五)发包方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并由发包方批准;(六)发包方指定的专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者发出要求承包方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照本条(四)、(五)项的程序进行。发包方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226、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若承包方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方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当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第四十条 如发包方认为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方应当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发出索赔通知。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方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办理现场签证。发包方应当对事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在现场签证表上确认,并明确结算227、办法。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章 工程价款调整第四十三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四十四条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四十五条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228、法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第四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照原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方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及其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第四十七条 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当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229、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该项目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第四十八条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出现异常,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相应调整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下列工程价款。(一)人工单价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二)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时,承包方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方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23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方未报经发包方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方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方不同意,则不做调整;(三)当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调整引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时,工程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可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当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第五十条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231、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章 竣工结算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五十二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技术资料;(三)施工合同;(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六)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七)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它依据。第五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办法232、进行:(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方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二)措施项目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随着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直接工程费的变化而变化。(三)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当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现场签证),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综合单价的计日工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233、,经发包方认可后计算。2.暂估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材料单价,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调整相应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金额。3.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4.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暂列金额的,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额计算,其余额归发包方,差额由发包方补足。 (四)规费和税金应当根据竣工结算的编制情况,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其中,规费应当根据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项目和费率计算;税金应当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递交竣234、工结算书,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调整办法,办理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方。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方催促后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二)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者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三)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235、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四)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方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方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第五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第五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236、价款。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九章 计价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八条 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二)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237、解工程造价问题;(三)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鉴定。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同时废止。附 录附录一 措施项目一览表表1 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 目 名 称1、通用项目1.1环境保护1.2文明施工 1.3安全施工1.4.1生活性临时设施1.4.2生产性临时设施1.5夜间施工1.6二次搬运1.7冬雨季施工1.8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1.9脚手架1.1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238、11施工排水1.12施工降水1.1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1.14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2、建筑工程2.1垂直运输机械3、装饰装修工程3.1垂直运输机械3.2室内空气污染测试4、安装工程4.1组装平台4.2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4.3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4.4焦炉施工大棚4.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4.6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4.7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水、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4.8现场施工围栏4.9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4.10长输管道施工便道续 前 序号项 目 名 称4.11长输管道跨越或者穿越施工措施4.12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4.13239、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4.14格架式抱杆5、市政工程5.1围堰5.2筑岛5.3现场施工围栏5.4便道5.5便桥5.6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5.7驳岸块石清理5.8地下管线交叉处理5.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5.10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附录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组成(一)封面1、工程量清单:封12、招标控制价:封23、投标总价:封34、竣工结算总价:封4(二)总说明:表01(三)汇总表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240、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表092(五)措施项目清单表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2(六)其他项目清单表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313、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32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335、计日工表:表134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35(七)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八)甲供材料明细表:241、表15(九)其他1、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62、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73、现场签证表:表184、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9二、表格形式 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封1) 工程招 标 控 制 价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封2)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242、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投 标 总 价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3) 工程竣 工 结 算 总 价中标价(小写):(大写) 结算价(小写):(大写) 工程造价发包人: 承包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243、或者其 人或者其 人或者其授权人: 授权人: 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编制人: 核对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封4)总 说 明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表0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注:1、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3、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0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暂估244、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合计注:1、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3、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0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合计注:1、本表适用于一个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3、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0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汇总内容金245、额(元)其中:暂估价1分部分项工程费2措施项目费2.1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型临时设施费3其他项目费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税金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计=12345注:1、本表适用于一个单位工程(或者一个标段)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2、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一栏,只限于属于本单位工程的项目。3、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表0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合计注:1、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246、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2、本表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竣工结算。(表0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合计注:1、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2、本表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竣工结算。(表0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2措施项目费2.1安全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3其他项目费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税金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计=12345注:1、本表适用于清单计价的247、一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2、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表0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金额(元)合价其中计费基数暂估价本页合计合计注: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填写。 (表0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含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单价/元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248、的计价依据,可以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控制价应当详细填写此表。其中,动态调整是指招标(投标)时已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差价;风险因素是指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3、“含量”是指该定额项目在基本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含量。(表091)工程量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清单项目其 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人工、料、机械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其中合价/元其中基价动态调整风险费用暂估合价甲供合价注:1、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乘以数量填入表内的“暂估合价”栏。2、暂估价材料中有甲供材料时,应当以“甲供暂估249、价材料”的名义,与暂估价材料分开,另起一格填写。(表09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合 计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工程费” 或“人工费”。3.金额一栏应为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表10)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本页小计合 计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表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250、 页序号措施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动态调整及风险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注:招标控制价应当详细填写此表。其中,动态调整是指招标(投标)时已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差价;风险因素是指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表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元)备注合价其中:计费基数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31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3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3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13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135合计注:1、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251、不同专业填写。 2、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3、本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本单位工程的某项专业工程的暂估价。(表13)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暂列金额(元)备注12345678910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依据。填写时如不能详列,也可以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暂列金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其费用的组成内容,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31)材料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元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元)备注12345679合计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填写时应当在252、备注栏内说明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相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3、暂估价中的甲供材料应当在备注中注明“甲供”及其供应数量。(表132)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合价其中:计费基数12345678合计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依据。填写时应当将上述专业工程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计取规费的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填写。合价中不宜包括规费和税金。(表133)计253、日工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一人工12345人工费小计(元)二材料12345材料费小计(元)三施工机械12345施工机械费小计(元)总计(元)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投标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3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或者单价(%、元)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注:表中合计数字是填写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第4项金额的依据。(表135)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254、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规费1.1工程排污费1.2社会保障费1.2.1养老保险费1.2.2失业保险费1.2.3医疗保险费1.2.4工伤保险费1.2.5生育保险费1.3住房公积金1.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小 计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小 计合 计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以为“直接费”或者“人工费”。(表14)甲供材料明细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元)所在清单项目名称注:1、本表由招标人255、填写,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2、表中的“单价”应当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和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表15)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签证及索赔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索赔及签证依据本页小计合计注: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表16)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2、索赔金额的计算:3、证明材料: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256、工合同条款第 条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索赔。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表17)现场签证表工程名称: 编号:施工部位日 期致: (发包人全称)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257、日口头指令或者你方 (或者监理人) 年 月 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当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2、附图及计算式: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此项签证按照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综合单价,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签证。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章)发包258、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表18)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序号名称金额备注1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5本周期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本周期应当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本周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8本周期应当扣减的质保金9本周期应当增加或者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周期实际应当支259、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成工程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本期间应当支付金额为 (大写) 元,(小写) 元。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9)三、计价表格使用的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统一格式。(二)260、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表08、表10、表11、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表15。2、封面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3、总说明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1)项目编码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确定。(2)项目名称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要261、求确定。其中,项目特征应当以组成清单项目的中间产品为基本对象描述;中间产品的确定,应当以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栏内的特征所属对象为准。(3)工程数量有效位数的确定: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当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当保留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当取整数。5、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1)暂列金额应当按照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的材料,应当根据材料暂估单价表只列出项目,不列金额;(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应当根据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表列出项目和相应金额。(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表中的“262、服务内容”应当由招标人填写,服务内容中不应当包括分包单位租赁、使用总包单位的材料、机械及各种设施,借用总包单位人员完成分包作业等方面的内容。(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263、912、表10、表11、表12、表13(包括表131表135)、表14、表19。除上述表格外,竣工结算核对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出示表16、表17、表18原始凭证。2、封面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当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4、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表格的填写:(126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填写。(3)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填写。(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规费和税金项目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写。(5)竣工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填写。(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五)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当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265、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六、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225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总公司: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中经合法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中的有关专业和劳务分项进行发包的行为。第四266、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招标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下,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要求,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267、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能由一个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完成的,不能发包给多个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市原则,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和分包行为的管理,在由有关监管部门确认总包企业中标合同和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组织分包工程招标。分包工程招标实施办法参照施工总包招标的办法进行。总承包企业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应当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并与总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268、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队伍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其承包的工程不再进行劳务分包。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一)负责分包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二)负责分包企业考核、评定,为分包企业进行业绩评价;(三)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四)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五)有权辞退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违反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六)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二)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指导和现场管理,协助总承包企业做269、好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三)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作为总包企业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及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中价协201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西省实施细则(晋建价协字20071号,以下简称暂行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270、。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暂行细则同时废止。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抄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得、从业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并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第四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唯一有效的从事271、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全省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接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的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设置、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制度。第七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建筑工程;(二)管道设备工程(含通风空调);(三)电气工程;(四)市政工程;(五)园林绿化工程。第八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第九272、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考试教材及省造价协会编写的补充教材。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一年;(三)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第十一条 申请造价员考试报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造价员考试报名表;(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三)身份证复印件;(四)一寸免冠照片;第十二条 造价员取得一个专业的资格后,可以通过考试增项二个以内其它专业。第十三条 中央直属、专273、业部属、省属单位及省外入晋单位的报考人员到省造价协会报名,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到所属市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各管理机构对报考人员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报考人员,应当参加本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第十四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应当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合格证、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各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的发放。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合格证。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应将资格证书交所属管理机构确认。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274、记栏”内加盖增项专业,配发相应专业从业印章。取得合格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九条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应在考试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后,方能在与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相一致的单位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第二十条 登记条件:(一)取得造价员合格证;(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275、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造价员申请登记表;(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考试报名及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七)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276、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相应的从业印章。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在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同时,应当将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交所属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统一交省造价协会。第二十六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员名称;(二)保管、277、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四)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计价依据提供资料;(五)严格保守从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六)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从业行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 资格管理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78、协会统一规则编制,从业印章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样式制作。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的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如有遗失,本人应提交单位证明,经所属管理机构核实后在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或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上声明,省造价协会予以补办。属于损坏的,将原资格证书或(和)从业印章交省造价协会申请更换。第三十条 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形式。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者,各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续期考279、核。考核内容为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各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记录考核结论。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管理专用章。考核情况将在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或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应限期整改:(一)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三)有效期满不参加续期考核的。第三十四条 省造价协会根据造价员考核不合格情况,采取下列整改措施:(一)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测试;(二)按要求限期完成继280、续教育补习学习;(三)加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整改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在造价员个人信息和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续期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的;(四)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二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造价281、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变更后由省造价协会换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一)、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或变更出省的,应向所属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1、造价员变更单位申请表;2、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3、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4、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5、单位名称变更的只需提供1、2中的材料和单位名称变更文件。各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变更后,在资格证书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收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定期报省造价协会,由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变更栏内加盖公章。变更出省的造价员持资格证书与变更申请表到省外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82、(二)、省外造价员工作变更入晋的,应当向省造价协会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1、原省(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表;2、造价员资格证书;3、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4、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工作变更入晋的省外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等级与规定不符的,应当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和省内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一年之内均不允许变更。第三十九条 省外入晋的造价员应当在单位办理入晋备案同时,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第六章 自律规定第四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283、,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服务质量。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记录等。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在继续教育、续期考核以及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从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各管理机构每年应按时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造价协会。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谈话提醒;(二)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四)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省价协2007年3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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