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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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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IT
上传人:职z****i 编号:1101357 2024-10-29 15页 61.07KB
1、招商银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XX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3、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另一市场发出时,境内/境外的市场已经收市,本公司应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第六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七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4、义务。第八条 本公司应秉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九条 如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经批准后暂缓披露相关信息:(一) 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及承诺不会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三)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或价格或成交量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有需要5、,本公司应按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定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第十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6、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再融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7、的披露时间。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8、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又或公司曾经作公开盈利预测,但后来发觉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确,或者最终数据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出入,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公告。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应当披露的交易;(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9、准时;(六)权益披露;(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正常业务除外); (四)提供担保(正常业务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正常业务除外);(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正常业务除外);(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正常业务除外);(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向10、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1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标准。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本公司股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或澄清传闻或回应交易所的查询。(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须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根据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三)交易事项须获1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五)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款所称权益披露包括:(一)公司若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在境内或/及XX的另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或以上,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或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发生变化,公司须按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二)持有公司5%或以上13、股份的股东须按照境内外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披露其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若买卖公司证券,需要按照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七)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14、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15、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对外提供除正常业务外的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16、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二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二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二十九)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17、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18、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19、露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20、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本公司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21、露事务管理职能,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与上证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公司与XX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公司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事务。第三十四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二)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三)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四) 董事长签发。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2、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23、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24、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25、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除26、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27、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28、。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29、。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六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30、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31、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32、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行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33、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第八章 罚则第六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34、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35、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如本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年修订稿)同时废止。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如相关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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