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1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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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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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17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29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管理制度34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管理制度37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39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及适当性管理办法45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2、式证券交易管理制度53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管理办法74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81十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85十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92十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101十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105十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回访办法110十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管理办法117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流程,3、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指引操作。第四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约5、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第九条 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第十条 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6、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战略,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报告。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审批客户的初始交易额度;确定公7、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业务经营策略;对公司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风险回顾,确定和调整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用标准;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零售客户部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8、具有最终否决权。第十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是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零售客户部、销售交易部、研究所、计划财务部、营运中心、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总裁办公室等在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运作中履行相关的职责。经公司批准,分支机构具体协助总部负责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的客户申请受理、风险揭示、客户交易申报、投资者教育等业务职责。第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职责。(一)牵头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工作。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管理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负责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及业务推广;负责分支机构9、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审核以及后续管理。(二)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公司研究部门对标的证券的范围、评级、折算率的建议,评估和拟定公司的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三)客户资质的评估与管理。对拟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评定,并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四)日常业务管理。负责组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会议;审核客户协议,管理客户相关的业务档案;发送预警通知、违约处置结果通知等;设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业务参数,进行头寸管理;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五)交易及监控10、。对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风险分类;负责终止购回及违约处置;负责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交易申报;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报送。第十九条 零售客户部的职责。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条 销售交易部的职责。投资者教育;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的职责。建立公司的标的证券池;11、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标的证券及折算率的建议;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拟订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的职责。拟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并提交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管理;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负责安排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会计核算、信12、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心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清算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后台标准化制度流程。负责组织准备集中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的两级管理体系,动态管理公司的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事中非现场实时检查;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事后日常监控;负责拟13、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的职责。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负责监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负责检查涉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负责对有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同、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分支机构督察专员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现场监控。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14、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的职责。稽核审计部的职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室的职责。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档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15、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四级风险控制体系第三十条 公司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纳入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公司可以控制这项业务中各层面的各类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所引发的公司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三十一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承担。公司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承担。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16、务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部门承担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对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并对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对于不规范之处责令整改。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规模、单一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等情况,以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三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17、,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四章 业务规则第一节 账户设置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保管和记录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获得的股份,与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保持独立。证券处置账户为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账户,公司将该账户指定为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的账户,违约处置涉及到的标的证券需划转至该账户后进行处置。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同18、时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及变更指定交易。第二节 客户资质管理第三十八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客户应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申请开展业务前,须通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第三十九条 客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公司对前台业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的前台业务人员,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的推荐工作。第四十条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19、券市场的认知程度。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对于符合客户选择标准中基本条件的,推荐人应向客户介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第四十一条 客户申请材料经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营业网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方式提交给信用交易管理部,并邮寄客户申请材料原件。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收集的客户资质资料,进行客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客户资质审查、评分、20、等级评定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四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拟定客户等级评定报告,并将资质审查结果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信用交易管理部审查各分支机构递交的客户材料、业务申请表、业务申报审批表,从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方面对客户进行资质分析。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依据资质评定标准对客户进行评分评级。第三节 资金证券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业务规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计划财务部是业务规模和利率的管理和执行21、部门。第四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业务情况,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资金使用需求,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安排。第四十六条 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客户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公司不能动用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营运中心负责证券股份的核对。第四节 标的证券管理第四十七条 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研究所与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第四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在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及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一步调整。第四十九条 标的证券名单及折算率需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22、第五十条 研究所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行调整;信用交易管理部再做进一步调整。但如果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ST、*ST),或其他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等,则需立即做出调整,确定是否将证券从标的证券名单中删除。第五节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义第五十一条 在业务试点初期,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期限包括14天、28天、91天及182天。第五十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一)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82天(包括延长期限)。自初始交易日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历相应天数后即为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二)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23、0至15:00。(三)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公司试点初期主要以股票为主。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四)交易定价:交易期限、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五)交易税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试点期间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六)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的标的证券数量。(七)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八)购回24、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客户向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第五十三条 初始交易。(一)营业部推荐人与客户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要素进行初步协商,推荐人进行审核后,由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向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初始交易意向。(二)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于客户提交的初始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营业部推荐人。(三)客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营业部签署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进行客户申报,同时由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第五十四条 提前购25、回交易。(一)客户在待购回期内可以要求提前购回。(二)待购回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要求客户必须提前购回标的证券:1、如果客户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之前,则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交易截止日3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2、暂停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3、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调出。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4、客户申请交易资格,26、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5、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6、公司和客户约定的其他情形。待购回期间,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第五十五条 到期购回交易。交易到期日,在客户和公司都满足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提交交易申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第五十六条 若购回日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延期购回:(一)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但延期后整个约定27、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二)若到期客户不能购回的,客户可以与公司协商延期购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购回期限的1/2,且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即14天、28天及91天交易品种客户可以申请延期,182天交易品种客户不能申请延期。(三)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对该笔交易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与客户了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与客户不再履行场内资金支付和证券交付义务,由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了结:(一)标的证券在购回日暂停上市或终28、止上市的;(二)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三)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被冻结;(四)客户违约,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第六节 履约管理第五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对已达成的交易进行履约控制,逐日盯市。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的履约管理。(一)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选择合适的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二)选择合适的标的证券,同时确定合适的折算率。(三)初始交易协议书的要素管理,公司与客户在初始交易前需对交易协议书的有关交易要素进行沟通确认。第六十条 待购回期间的履约管理。公司安排专人专岗对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进行盯市处理,监控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是否跌破警戒比例和最低比例,并根据标的29、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与警戒比例、最低比例及交易违约情况设置购回交易状态。第六十一条 到期日履约管理。(一)加强监控盯市,对快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提前预警;(二)加强对标的证券特殊事情的监控和跟踪;(三)购回日,在交易双方满足履约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各部门需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确保履约顺利完成,杜绝误操作,降低操作风险。第六十二条 加强客户履约资质管理,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待购回期间,公司将动态跟踪客户的履约资质,监督客户是否遵守相关承诺、声明或保证;信用交易管理部在对客户的资质情况变化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购回,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第六十三条 加强履约保障管理,提供多种履约30、保障措施。当标的证券价格达到约定的最低价格时,公司通知客户于两个交易日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第七节 权益处理第六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对标的证券享有所有权,除协议约定情形外,公司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也不能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第六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利划转至客户账户,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第六十六条 对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则公司按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不同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31、。第六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客户如需行使表决权等基于股东身份的权利,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并按约定方式处理。第八节 违约处理第六十八条 客户和公司需严格、全面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遵守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业务规则,出现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九条 客户违约情形包括:(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客户资金账户无足额购回资金,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且客户未提前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二)由于客户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且客户未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三)标的证券出现暂停或终止上市32、等情形,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客户未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四)标的证券出现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情形,客户未在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进行提前购回;(五)标的证券价履约保障比例达到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且规定期限到期日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且客户未提出提前购回申请的;(六)其他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而客户未按要求提前购回的情形。第七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出现客户违约情形后,公司在下一交易日将客户未按期购回情况报告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33、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终止该笔购回交易后,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入违约了结流程。第七十一条 公司将违约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并与客户进行协商。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处置方案,处置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如无法联系上客户或与客户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第七十二条 公司违约情形包括:(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无足额标的证券的,无法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的,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二)由于公34、司证券不足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三)如果购回交易日客户购回资金足额,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额,进而导致交收失败的,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第七十三条 出现公司违约情形,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司及时通知客户,停止加计客户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并与客户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再与客户就违约处置方案进行协商。公司提供以下解决办法供客户选择:计算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标的证券对价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购回金额后,35、多余部分资金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标的证券不再返还客户;客户也可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按协商后的方案进行违约处置;如果公司与客户不能协商一致,则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第九节 特殊事件处理第七十四条 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ST,*ST)待购回期间,如果标的证券发生特别处理,则表明标的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风险加大,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剔除。当出现标的证券市场风险加大,履约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第七十五条 标的证券停牌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36、,且在交易到期日前复牌,则对双方正常履约无任何影响,因此公司对该标的证券停牌情形不做任何处理;如果标的证券实际购回日发生停牌,不影响双方对购回交易的履约,按照到期履约流程做处理。第七十六条 交易因不可抗因素临时中断交易临时中断后,交易双方不做任何处理,等交易中断恢复后在继续进行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第七十七条 标的证券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标的证券暂停或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调出标的证券名单,客户必须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到期限仍未购回的,公司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按照违约处置流程进行处理。第七十八条 公司专37、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及时将上述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客户。对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对业务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给客户带来利益损失将与客户协商处理。第七十九条 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对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对业务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购回到期日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仍然被冻结,导致客户到期购回交易无法履行,公司将按客户违约进行处理。第八十条 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公司将情况及时通知38、客户。如果公司账户到期履约正常,客户可以提前购回。由于公司账户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导致客户不能到期购回,按公司违约处理。公司应将所有客户业务终止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提交业务终止报告,确认业务终止程序结束。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消除后,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八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将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公司及时通知与公司存在尚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未被冻结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则尚未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若专用证券账户不39、具有正常履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节 通知与送达第八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对客户发送通知。发送通知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电话、传真通知、邮寄方式通知。营业部协助信用交易管理部与客户沟通。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第八十三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用交易管理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项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计划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相关业务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40、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程序,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加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控制,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标准参数、交易监控参数与客户资质、交易限额、交易申请的审批。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遵循以下原则:(一)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原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二)集体授信原则。信贷管理委员会以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位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交易资质和交易限额,以会议或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笔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41、交易业务的交易申请。第二章 信贷管理委员会第四条 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决策权。第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零售客户部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信贷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第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主要就以下事项行使审批决策权:(一)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总额度范围内,42、审批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总额度、单一客户交易额度的最高限额;(二)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利率和费率范围内,审批各类客户对应的利率、费率范围;(三)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及其折算率等标准参数;(四)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监控参数的确定与调整;(五)审批的初始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六)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七)其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条第(一)至(四)款采用会议形式审批,审批例会由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第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43、采用会签形式审批客户资质认定、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信贷管理委员会建立月度轮值委员制,每月设两名轮值委员,其中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负责人为长期轮值委员,其余成员轮流担任轮值委员。轮值委员负责轮值期间的会签审批。第九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款中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申请采用会议形式审批;对于第(六)款中20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申请采用会签形式审批。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第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单一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最高限额的审批;(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44、易业务的利率及其调整申请的审批;(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折算率及其调整申请的审批;(四)交易监控参数的确定与调整的审批。第十一条 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的议程和准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信用交易管理部应在会议召开的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提交审批的相关申请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并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二条 最高限额调整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情况,及上期审批通过的最高限额使用情况拟定。信用交易管理部相关人员在审批会议上进行汇报。第十三条 标准参数及交易监控参数调整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汇总相关材料,在审批会议上进行汇报。涉及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调整的,由研究所相关人员45、进行补充说明。第十四条 汇报结束后进入讨论程序,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可就申报材料内容和汇报内容向汇报人提出质询。讨论完毕后汇报人退场。第十五条 讨论后各位委员说明各自表决意见,并于会议结束后填写表决票。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在综合各位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最终审批结论。第十六条 最高限额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将审批结论通知相关部门。最高限额在下一次审批会议前有效。第十七条 标准参数、交易监控参数通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公布实施。第四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初始交易额度审批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采用会签形式审批客户46、初始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利率和费率。信贷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会签审批牵头人,每月轮值委员担任审批人。第十九条 会签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主审人在认真阅读客户申请材料,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协审人在主审人审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审批牵头人综合主审人和协审人的意见,最终签署审定意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以审批牵头人意见为准。第五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审批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交易申请进行逐笔审批。第二十一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申请采用会议形式审批,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47、批牵头人。1亿元以上的交易申请审批会议由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的交易额度审批会议由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第二十二条 客户交易额度申请审批例会的议程和准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信用交易管理部在会议召开的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提交会议审批的客户交易额度申请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应在会议上逐笔汇报交易申请、该交易申请的客户情况、该交易申请的证券情况等。汇报应简明扼要,不应过多重复申报材料里已经载明的内容,汇报侧重于交易申请中的潜在风险点、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他需要向与会委员特别说明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信用交易管48、理部如认为无需汇报的,经审批牵头人同意可以不经汇报直接进入讨论。讨论阶段,参会委员、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可就申报材料内容和汇报内容向信用交易管理部的汇报人提出质询。讨论完毕后汇报人退场,参会委员可进行交流,但应独立决策,不受任何干扰。第二十五条 讨论完毕后各位委员在表决票内填写表决意见。第二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或信贷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代理投票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会议决议有效。代理投票人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在本部门总监(含)以上人员中选择一个熟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人员进行推荐,经信贷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备案,不得随意变49、更。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如确因特别紧急情况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如期出席会议,由其指定的代理投票人出席会议。代理投票人如果出席会议,会前应与该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题充分征询意见,参与会议讨论,会议表决时应如实履行代理表决意见。第二十七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参加审批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的方式为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表决票上签注同意或否决,并署名。第二十八条 某项审批申请同意的票数高于与会委员及与会代理投票人的半数,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视为同意;第二十九条 某项审批申请否决的票数高于与会委员及与会代理投票人的半数,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视为否决;第三十条 某项50、审批申请不能根据以上两条得出同意或否决的结论,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为续议。审批结论为续议的申请,经增补修正相关材料后,可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再次审批。续议申请再次审批时,如不能得出同意或者否决的结论,则以审批牵头人表决意见为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第三十一条 审批会议的记录和发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审批会议记录应全面、详细和真实的反映审批会议上的讨论、问答和决策情况。会议记录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存档。第三十二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20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申请采用会签形式审批。信用交易管理部分别向两位轮值委员提交需要审批的交易申请、该笔交易申请客户情况、该笔交易申请证券情况等相关资料及审批意见表。51、两位委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送审批牵头人最终审定。每笔客户额度申请的会签审批程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三条 会签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主审人在认真阅读客户申请材料,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协审人在主审人审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审批牵头人综合主审人和协审人的意见,最终签署审定意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以审批牵头人意见为准。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交易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客户及相关部门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证券股52、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表(交易额度最高限额)项目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额度净资本占比额度净资本占比交易额度最高限额单一客户总额度最高限额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审批意见:副主任签字:年 月 日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签字: 年 月 日合规总监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表(利率)项目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当前状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审批意见: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主任签字: 年 月 日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附件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表(标的证券及折算率)序号证券名称当前状态调整后状态信贷管理委员会53、委员审批意见:副主任签字:年 月 日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附件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表(交易监控参数)项目当前状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审批意见: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主任签字: 年 月 日财务总监 合规总监附件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监控参数列表序号指 标标准值预警值1公司总规模占净资本比例100802单一客户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21.603单一客户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544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545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1086单一股票购回数量54、与同一股票自营持仓汇总数量占总股本比例547单笔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本比例10.808单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占流通股本比例549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批准的业务规模的比例1008010警戒比例150-11最低比例130-附件六:信贷管理委员会表决票年第 期(总 期) 日期: 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在表格内画)同意续议否决附件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会议记录时 间:地 点: 主持人:出席人员:汇报人: 记录人: 一、汇报人介绍二、讨论情况三、信贷管理委员会意见评审结论:参加审批会议 人, 票同意, 票续议, 票否决。审批结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55、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标的证券是指可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票,以公司最新公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名56、单为准。第三条 标的证券管理办法,主要考虑上市公司基本面风险情况、市场风险情况、流动性风险情况和集中度风险情况等因素,以保证回购交易的持续稳定运行和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合适的评价筛选指标,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标的证券的管理主要包括:标的证券的评价筛选方法、动态调整、折算率的确定、信息披露等方面。第四条 标的证券折算率,折算率是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折算率的高低体现了标的证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履约担保能力。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及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标的证券及折算率,但不超出上交所规定的范围、不高于上交所规定的最高折算率。第二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57、证券名单确定第五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为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可用于回购的标的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包括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公司应选择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第六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的筛选,首先确定满足基本条件的股票样本空间,然后运用股票综合评价系统,确定初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池;在此基础上,结合股票是否存在重大临时异常变化、公司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第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样本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58、上市时间超过三个月;(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三)非ST、非*ST、非长期停牌股票;(四)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五)过去三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为全部上证A股的前80;(六)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八)不具有潜在退市风险;(九)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十)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第八条 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包括基本面、流动性、波动性三个基本模块。(一)基本面 主要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其中盈利能力指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和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成长性指标包括过去1年净利润增长率、过去1年主59、营业务收入增长。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参考其他辅助指标。对主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指标,采用等权重加权打分法作为基本面的综合评分结果。公式如下:股票基本面评分=(净资产收益率评分+净利润增长率评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分+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评分)/4(二)波动性主要考虑股票价格波动幅度、VaR模型度量。股价波动幅度,以股票在评估日之前三个月内历史波动幅度为评估对象。VaR模型度量股票在未来三个月内价格波动下所面临的最大损失额,算法如下:p 为股票品种在一定时间内损益分布的置信度,暂定95;为公司启动VaR模型的评估日,为VAR预测的未来时间段;为个股价格从时刻到60、的价值变化,为的分布函数。如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市场面评估除上述两项指标外,增加微观流动性(买卖价差、市场深度)及估值指标(市盈率、市净率)等评估因素。(三)流动性流动性指标计算,综合评估近三个月日均换手率、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流通市值和日均总市值。首先将各股票近三个月日均换手率、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流通市值和日均总市值分别排序测算序位数,并加权平均得出各股票流动性综合评分结果。(四)综合评价系统正常市场阶段,对样本空间内的股票,先分别测算基本面、流动性、波动性三项指标的综合分值,然后进行排序,测算秩数并进行加权。特殊市场阶段,在前述结果基础上,以微观流动性指标、估值指标、其他基本面指标作为辅助参61、考指标,并据此对前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进行调整。(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满足以下条件的初选股票,进入最终确定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1、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内的相关指标未出现重大的临时性异常变化的股票;2、未来期间股票限售股解禁或可能的减持行为,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3、公司相关部门决议认为适合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第九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基金样本空间为上交所上市的全部基金产品,包括ETF和封闭式基金。第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基金样本空间内上市交易基金,剔除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基金品种,其余入选标的基金初选名单:(一)上市交易时间不足30个62、交易日;(二)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距到期日在六个月以内;(三)持有人数少于5000人;(四)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五)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违规行为;(六)基金在近十二个月内存在信息披露的欺诈、失误,导致对持有人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发生误导,造成基金资产净值损失,或虽未发生损失,但对清算、运营造成影响。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名单调整第十一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池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第十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池的定期调整是指公司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进行的定期调整。研究部门定期提出定期调整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研究部门的建议,拟定标的证券及63、折算率的调整方案。第十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池的临时调整是指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包括以下情形:(一)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二)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三)标的证券长期停牌;(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交易异常、标的证券发行人被吸收合并等。第四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折算率确定及调整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标的证券的各项基本面和市场指标、回购期限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折算率。一般而言,标的证券的各项基本面和市场指标综合评分越低、回购期限越长,则折算率越低。第十五条 标的股票折算率确定。根据前述股票综合打分,将标的证券分为A、B64、C三类。在同一回购率期限下,A类股票折算率最高,C类最低;期限对折算率的影响综合考虑了股票在不同期限下的历史VaR值、波动性等。各类标的股票在不同的回购期限下适用的折算率如下表所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各类标的股票在不同的回购期限下适用的折算率回购期限A类股票折算率B类股票折算率C类股票折算率14天65636128天55535191天454341182天393735第十六条 标的基金折算率确定。上市基金在不同的回购期限下适用的折算率如下表所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回购期限上市基金折算率14天6528天5591天45182天39第十七条 每月65、末,公司根据最新的市场数据,计算标的证券池,并打分确定其所属类别等级,按新的类别等级确定折算率。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定价,特制定本制度。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投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的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66、。该业务是两次交易两次结算。本制度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定价、折算率定价、初始交易金额计算、购回金额计算、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与长期停牌或客户违约平仓结算金额计算等内容。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利率定价第一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原理及价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反映资金市场平均收益与风险收益。市场平均收益的参考利率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远远大于债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大于债券回购的风险。因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基准利率参考银行贷款利率是比较公允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利率基本公式定价为:P=Rr+t其中,P表示购回利率,R表示商67、业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r表示风险溢价;t表示交易费用。(一)R:最新利率为6.1;(二)风险溢价r:参照融资融券业务,根据期限不同,确定为02.4。(三)交易费用t: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产生的印花税、过户费等一次性固定费用。期限与交易费用关系见下表:期限(天)1234567交易费用年化费率36.5018.2512.179.137.306.085.21期限(天)891011121314交易费用年化费率4.564.063.653.323.042.812.61期限(天)283040506091182交易费用年化费率1.301.220.910.730.610.400.20由上表可见,68、交易费用年化费率越增长越快;反之,期限越长,交易费用下降越慢。考虑交易费用因素影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应当不小于14日,不超过182日。风险溢价也与期限有关,期限越短,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越小,期限越长,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越大。为简化定价,便于业务和资金管理,公司设立4个品种,即14日购回、28日购回、91日购回、182日购回。定价如下(年利率):购回品种14日28日91日182日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R)6.106.106.101.10风险溢价(r)0.501.702.402.40交易费用年化费率(t)2.601.300.400.20购回利率(P=R+t+r)9.209.108.908.70如中69、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公司将相应调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利率。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价格执行原则及标准。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发生提前购回的,购回实际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4天;发生违约时,按照1.4倍正常购回利率收取利息,按照违约天数计收。利率执行原则如下:(一)实际天数少于28天的,按14日购回品种利率计算;(二)实际天数等于或大于28天但小于91天的,按28日购回品种利率计算;(三)实际天数等于或大于91天但少于182天的,按91日回购品种利率计算;(四)实际天数等于或大于182天的,按182日回购品种利率计算;(五)如果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70、,导致执行利率高于合同利率的,利率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章 客户购回金额计算公式第三条 按期购回客户应支付金额。客户需要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第四条 客户提前购回客户应支付金额。客户需要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提前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第五条 延期购回金额。客户需要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延期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第六条 客户违约客户应支付公司金额。客户需要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约定购回日之间的自然日71、天数/365)+违约天数初始交易金额1.4购回利率/365。第七条 公司违约客户应支付公司金额。客户需要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约定购回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违约天数初始交易金额1.4购回利率/365。天数按“算头不算尾”的规则确定。第三章 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金管理,有效控制交收风险,根据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72、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一章 资金管理原则第一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开由不同部门管理。其中,自有资金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集中管理,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营运中心负责管理。第二条 资金调拨与支付分离原则。自有资金流转建立制衡机制,资金调拨权与支付权分离,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计划与调拨,公司营运中心根据计划财务部资金调拨单负责具体办理资金收支。第三条 资金有偿使用原则。公司所有资金有偿使用,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资金成本合理确定回购利率。第四条 资73、源优化配置与净资本约束原则。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优化配置资源,动态管理公司各业务规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本质上属于融资业务,对外融资资金纳入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融资规模管理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融资额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融资规模管理和融资利率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计划财务部是融资规模和利率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第六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的约束机制,并依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公司资金情况和各项风控制标要求,制定和动态调整融资规模。第七条 融资业务的规模管理纳入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管理体系。第三章 客户违约及协商了结第八条 客户违约时,公司74、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处置股票,登记结算公司清算后,次日划回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第九条 发生协商了结时,客户按协议约定将相应资金通过银行转帐划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第四章 流动性管理第十条 公司建立以计划财务部为中心的流动性集中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的三级备付管理体系,动态管理公司的流动性。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严格的资金计划制度控制资金流动性。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适当的资产负债结构及期限结构安排保持公司流动性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适当的负债管理满足公司流动性需要。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等应急机制来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需要。第五章 利率管理第十五条 基准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时考虑交易费用与合理的风75、险溢价。第十六条 利率纳入公司内部利率管理体系。第六章 利率管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分支机构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支机构在总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其开展业务的资格。第三条 分支机构指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第二章 分支机构管理职责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分支机构约定购76、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年度发展计划,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推广和客户开发。第五条 制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教育方案,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第六条 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指导客户签订相关协议。第七条 收集并审核客户资质材料,对申报审批表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第八条 受理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限额度申请及交易委托。第九条 协助总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逐日盯市,做好客户的通知工作,并就提前购回、违约处置等事宜做好客户沟通。第十条 负责分支机构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和客户资质重检工作。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77、上报。第十二条 客户异常对账等反馈信息、客户需求、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 分支机构业务资格标准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标准,过去一年未因严重违纪受到主管机关和公司处罚;(2)已经建立了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有关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制度;(3)具有一定数量满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4)分支机构设专人专岗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查和操作。分公司所辖营业部开展此项业务应至少具备2名推荐人;直属营业部开展此项业务应至少具备1名推荐人。分公司下属营业部或直属营业部应至少设1名业务管理岗负责后台业务。(78、5)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试点资格,须向零售客户部和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书;(二)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名册;(三)信用交易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书中承诺,做好至少以下工作:(一)保证客户提供的各种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疏漏;(二)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资质材料和开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三)在客户签署协议前,按规定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风险揭示等内容,按规定留痕;(四)不对客户承诺保本、收益、约定收益分成;79、(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越权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六)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在分支机构层面解决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投诉。第四章 分支机构资格后续管理第十六条 总部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业务开展的情况,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出现问题的分支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与分支机构警告(一)半年内出现两例因客户资质恶化导致提前购回或交易到期不履约的;(二)半年内出现一例不良债权的;(三)违规开展业务,情节较轻的;(四)分支机构推荐人被暂停推荐人资格的;(五)其它经总部认定,适合警告的条件。第十八条 受到警告的分支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学习,学习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及80、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并在接到警告一周内,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半年:(一)半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的客户资质恶化导致提前购回或交易到期不履约的;(二)分支机构出现推荐人被取消推荐人资格,且分公司推荐人少于两人的;直属营业部推荐人少于一人的;(三)出现客户因纠纷上访的;(四)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拓展出现较大偏差,受到监管机关批评警告的;(五)其它公司认定应暂停开展业务资格的情况。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暂停业务开展资格后,在恢复资格之前,不得违规拓展该项业务,应当继续做好存量客户相关业务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81、 暂停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半年内向信用交易管理部申请恢复业务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核未通过,继续暂停业务资格半年。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一)暂停资格后,半年内未申请恢复资格的;(二)暂停期超过一年且未申请资格恢复或申请资格恢复审核未通过的;(三)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的;(四)其它公司认定必须暂停资格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取消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两年内不得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公告,对分支机构的奖惩措施及时在全公司内通报。因违规开展业务造成公司损失或受到82、监管机构处罚的分支机构,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推荐人职责、资格标准、后续管理第二十五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推荐人的职责:(一)负责对分支机构满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准入条件的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负责向申请该业务的客户进行风险揭示、风险评测;(二)对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调查,审查客户提交申请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三)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服务工作,关注客户账户状况,向客户作提前购回,交易终止等业务规则说明,每日持续追踪标的证券情况,做好客户回访沟通、解释以及不良债权追索等工作;(四)协助信用交易管理部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83、务。第二十六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推荐人资格管理(一)必须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二)已获得证券从业资格;(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公司处罚;(四)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具备与客户沟通的良好素质和能力;(五)必须通过公司统一组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推荐人资格考试;(六)推荐人资格三年有效;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推荐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推荐人才能继续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拓展。第二十八条 考核主要根据以下指标进行:(一)所推荐客户的履约记录情况;(二)客户服务质量和回访频率。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暂停或终止未通过考核的推荐人的业务资格。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84、形之一的,对推荐人进行警告:(一)半年内发生一例所推荐客户出现资质恶化或交易到期不履约;(二)超范围进行业务拓展,被公司或监管机构调查但情节较轻,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大的;(三)抢夺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目标客户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推荐人资格三个月:(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警告的;(二)半年内出现一例不良债权,但公司损失不大的;(三)业务拓展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的。第三十二条 推荐人暂停被资格的,暂停期间要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及销售交易部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其业务移交给同单位其他推荐人处理,如同单位无其它推荐人,由营业部负责人、销85、售交易部高级客户经理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推荐人暂停业务资格后恢复,由分支机构及销售交易部提出资格恢复申请,零售客户部、信用交易管理部联合审核;第三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推荐人资格:(一)暂停资格半年未申请资格恢复的;(二)年检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资格暂停的;(三)出现客户因纠纷上访的;(四)恶意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权益情节较为严重的;(五)业务拓展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的;第三十五条 取消推荐人资格的员工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推荐人资格。第三十六条 取消推荐人资格的员工重新申请推荐人资格,需重新考试和注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86、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及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试点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客户信用风险,加强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为客户交易额度上限的授权提供依据,切实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了解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87、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并据此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第二章 客户资格申请第四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分支机构拟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第五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客户在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88、业务时,需要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测试。个人客户本人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信用交易管理部统一编制考试试卷,用于对客户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统一下发至各营业部,营业部须保持测试试卷的完整,不得对测试题目做任何改动。信用交易管理部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营业部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客户进行测试。营业部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并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测试作为资质审核的一个必要环节。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客户,营业部可以在继续培训后组织其再次参加测试。营业网点推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89、考人、阅卷人、推荐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第六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受理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客户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开立证券账户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二) 试点初期,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500万元以上);(三)客户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标的股票市值的折算价值不低于100万元或股份数不少于10万股;(四)风险承受能力符合业务要求。在试点初期,公司以持有沪A解禁限售股、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机构客户作为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目标客户。第90、七条 禁止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开户时间不足6个月;(三)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业务的;(四)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五)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六)曾有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的机构;(八)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九)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十)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91、法规禁止开证券的个人、机构。试点初期阶段,对客户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做以下限制:(一)公司不接受个人客户以解禁限售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二)公司不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供所在公司标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并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客户在约92、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未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业务;(三)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四)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非本公司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五)未曾有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约行为以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六)非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七)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八)本人或本机构承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93、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客户必须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客户需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中填写本人或本机构的基本信息(含开户时间等),明确申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金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和可接受的利率水平,申报账户资产规模、拟将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的数量、市值,同时需书面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的具体用途。第十条 机构客户提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网点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94、机构适用);(二)普通证券账户卡;(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联系资料,授权委托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五)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六)办公地址证明;(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八)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卷;(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出具同意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95、 (十一)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提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网点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适用);(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普通证券账户卡;(三)居住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一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缴费单、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96、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版);(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卷。第三章 资格初审第十二条 营业部推荐人收到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客户提交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97、。第十三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对客户开展资格调查,完成客户的资格初审。对于机构客户,推荐人充分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股东背景、信用记录情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推荐人须着重调查客户的如下方面:(一)对于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着重调查客户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和还款能力;(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了解客户的征信状况;(三)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四)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个人客户,推荐人需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开户时间、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状况、居住状况等)、资产规模、信用记录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核实是否98、与其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相一致。推荐人须着重调查客户的如下方面:(一)对于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着重调查客户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和还款能力;(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并审核;(三)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四)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十四条 推荐人应对客户出具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五条 推荐人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负责人、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并签99、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最后,由推荐人将申请材料、推荐人出具的意见和分公司负责人或直属营业部负责人审核意见等一并提交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复审。第四章 客户资质评定第十六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在收到营业部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资料后,应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请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部推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十七条 客户征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从客户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对客户进行资质分析。基本情100、况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主要考察指标有开户时间、个人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机构客户的成立时间、规模、机构管理层的稳定性等。资产情况考察客户资产规模和持股稳定性等影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担保能力的基本因素。主要考察指标有客户资产价值、持股结构、客户拟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品种和变动情况等。信用状况主要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主要考察对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资信机构的信用评估(级)报告;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罚记录等。风险承受能力主要考察客户风险认知水平及承受能力,根据约定购回101、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卷及推荐人意见等信息,考察指标包括客户的年龄、投资结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投资期限、对风险的适应程度等。第十八条 通过客户资质评定计算出的客户累计分值,并根据该分值确定客户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设置AAA、AA、A、BBB、BB、B、C、D八类,资质级别为D的客户,不能开展业务。客户分类主要用于初始交易时不同分类客户的初始交易金额限制,资质越高的客户,对其限制越小,可获得的初始交易金额越高。业务试点初期,客户分类不与利率关联,业务转为常规后,客户分类将与利率关联,资质越高的客户,可获得更优惠的利率。资质评分资质等级91(含)及以上AAA85-90AA80-8102、4A75-79BBB70-74BB65-69B60-64C60以下DC级(含)以上级别的客户为资质合格客户,可以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的后续审批。D级客户的申请材料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退回至营业部推荐人。第十九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应在完成征信评分、等级评定等必要工作后撰写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报告,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情况的概述、评分、资质等级评定。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报告经信用交易管理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报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审定。第二十条 如总部拒绝对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信用交易管理部需及时通知营业部推荐人。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将结果告知客户,如果审批被拒绝103、应向客户说明原因。第五章 资质等级重检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跟踪监控已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对资质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及重检条件的客户应向信用交易管理部申请进行资质等级重检,及时调整客户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同有效期限内,信用交易管理部资格审批岗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遇有客户资质等级重检情形,应及时出具重检的授信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 启动资质等级重检的条件:(一)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合同期间内不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信用状况受到怀疑;(三)客户标的证券来源不合法的;(四)客户申请约定104、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资格,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信息,重大隐瞒或遗漏;(五)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资质等级一经重检,应当重新评定客户资质等级,并出具重检后的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报告。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并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操作规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及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105、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第三条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禁止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第二章 定义第四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初始交易:指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融入资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客户按照约定价格在约定的日期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106、延期购回。第五条 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公司试点初期主要以股票为主。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六条 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的标的证券数量。第七条 交易税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试点期间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第八条 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客户向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第三章 初始交易第九条 只有通过约定107、购回式证券交易资质审核的客户才具有交易资格。第十条 每笔交易在申报前需进行交易确认。(一)客户提交初步交易意向客户需在交易起始日至少前三个交易日携带身份证明材料通过营业部推荐人向公司提出交易申请,填写交易意向书并签字确认。受理客户交易申请后,营业部推荐人初步审核,主要内容有:标的证券代码是否在公司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数量大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100万元(如果是履约保障初始交易则不需要审核标的数量和交易金额),证券来源是否合法。推荐人审核通过后填写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并提交营业部领导审批。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根据交易意向书、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的内容在系统中提交交易申请,录入客108、户交易意向书的全部内容、推荐人的审核意见以及营业部领导的审批意见。(二)信贷管理委员会对客户交易申请进行审批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客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信贷管理委员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申请进行逐笔审批。1、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制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信贷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表,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批。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1亿元以上的交易申请审批会议由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的交易额度审批会议由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2、对109、于20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申请,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客户的初步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并将其提交给信贷管理委员会轮值委员进行会签审批。信贷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会签审批牵头人,每月轮值委员担任审批人。3、信贷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审批的,如同意的票数不低于与会委员半数且会议主持人表决意见为同意,则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为同意;信贷管理委员会采取会签形式审批的,如审批牵头人意见为同意,则该项申请的审批结论为同意。信贷管理委员会对客户交易申请的审批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证券是否在公司标的证券名单范围;2、根据参考计算值(=标的证券数量客户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折算率)确定初始交易金额110、和初始交易日;同时初始交易金额还需满足以下资产与负债初始交易比例控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市值+已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该笔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已有约定购回初始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控制比例其中:(1)证券账户标的证券是值符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不符合的不记入证券市值。(2)根据客户的资质等级设置相应的初始交易控制比例值:客户类别AAAAAABBBBBBC初始交易控制比例22.12.22.42.62.83如果该笔交易为客户的履约保障交易,则初始交易金额不受上述条件限制。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报金额不低于100万或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如果该笔交易为客户的履约保障交易,111、则申报金额或申报数量不受上述条件限制。4、股份来源的合法性;5、是否满足以下控制指标:(1)公司总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100;(2)单一客户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2; (3)单一客户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不高于5;(4)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5;(5)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不高于10;(6)单一股票购回数量与同一股票自营持仓汇总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不高于5;(7)单笔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不高于1;(8)单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占流通股本比例不高于5;(9)已审批通过的初始交易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批准的业务总规模。112、(三)客户确认初始交易申报对于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客户交易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收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客户到营业部对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营业部推荐人应及时将客户签字的交易协议书传真至信用交易管理部,并尽快将交易协议书原件寄送至信用交易管理部。第十一条 初始交易申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交易起始日14:00前进行客户交易申报工作,并确保申报内容与交易协议书的要素信息完全一致。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需检查客户证券账户是否有足额标的证券,如果满足条件,则在系统录入需申报的交易,系统根据申报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如果在初113、始交易日客户当日账户无足额标的证券,交易失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在系统中根据申报单号查询该笔业务的所有要素,对客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代表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中交易要素在15:00前完成初始交易申报,经复核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交易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如因客户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按客户违约处理,收取违约金额;如因公司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按公司违约处理,公司需向客户支付违约金额。第四章 到期购回交易第十二条 到期购回交易申报。购回交易日前,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114、监控岗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客户到期购回的相关信息,推荐人应提醒客户提前准备足额购回交易资金。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到期购回的记录,并在购回日14:00前,检查客户资金账户是否有足额资金(购回金额由系统计算提示)。如果购回交易资金足额,则在系统里进行客户到期购回申报,由系统冻结相应资金;购回交易资金不足额的,则无法进行到期购回交易履约操作。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应在15:00前进行到期购回交易申报,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交易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第五章 提前购回交易第十三条 客户主动提前购回(一115、)客户提出提前购回意向在待购回期间,客户有权提前购回。客户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在提前购回日前一个交易日通过营业部推荐人向公司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提前购回意向书并签字确认。营业部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填写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经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审核。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对客户的提前购回意向书、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进行整理归档。(二)总部对提前购回进行审批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对客户提前购回申请进行审核,然后提交监控执行总监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提前购回状态”、并修改购回日期,由监控执行总监复核生效。审116、核通过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应及时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提前购回的具体事项,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三)提前购回交易申报营业部推荐人通知客户在提前购回日14:00前到营业部对提前购回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如客户未到现场重新签订提前购回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视为客户放弃提前购回。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提前购回日14:00前检查客户资金账户是否有足额资金(购回金额由系统计算提示)。如果购回交易资金足额,则在系统里进行客户提期购回申报,由系统冻结相应资金。信用交易管理部公司委托交易岗在15:00前进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交易申报。营117、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第十四条 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一)如果客户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则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二)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三)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四)客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118、隐瞒或遗漏;(五)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六)公司和客户约定的其他情形。待购回期间,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第十五条 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的业务流程。(一)总部审批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填写公司要求提前购回审批表,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应及时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提前购回的具体事项,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提前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二)提前购回交易119、申报营业部推荐人通知客户在提前购回日14:00前到营业部对提前购回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客户对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后,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提前购回日14:00前,检查客户资金账户是否有足额资金(购回金额由系统计算提示)。如果购回交易资金足额,则由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进行客户提前购回交易申报,由系统冻结相应资金;购回交易资金不足额的,则不能进行提前购回申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应在15:00前进行提前购回申报,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第六章 延期购回处理第十六条 延期购回的情形包括120、:(一)若购回交易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但延期后该笔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二)若到期客户不能购回的,客户可以与公司协商延期购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购回期限的1/2,且延期后该笔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即14天、28天及91天交易品种客户可以申请延期,182天交易品种客户不能申请延期。(三)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对该笔交易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该笔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必须延期购回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属于客户要求延期购回的情121、形。第(三)种情形属于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形。第十七条 延期购回的业务处理流程。(一)必须延期购回的业务流程1、总部审核如果购回交易日发生延期购回情形,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填写延期购回审批表,经监控执行总监复核后,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延期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客户管理岗在系统中查询延期购回的交易,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2、客户确认延期购回营业部推荐人通知客户到营业部对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如客户未到现场重新签订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公司视为客户同意延期购回。3、延期购回交易申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于到期122、购回日14:00前,在系统里进行客户延期购回申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应在15:00前进行延期购回申报,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交易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二)客户申请延期购回1、客户提出延期购回意向客户如不能到期购回,须在到期购回日三个交易日前通过营业部推荐人向公司提出延期交易申请,填写延期购回意向书并签字确认。营业部推荐人填写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经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审核。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应对客户的延期购回意向书、营业部业务申报审批表进行整理归档。2、总部对延期购回进行审核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对123、客户延期购回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监控执行总监进行复核。审批通过的提前购回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延期购回状态”,由监控执行总监复核生效。3、客户确认延期购回申报营业部推荐人通知客户对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如客户未签订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视为客户放弃延期购回。4、延期购回交易申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到期购回日14:00前,在系统里进行客户延期购回交易申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应在15:00前进行延期购回申报,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三)124、公司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公司可以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期后该笔交易的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公司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的业务流程如下:1、双方协商提出延期购回营业部推荐人向客户发出延期购回意向,双方对延期购回事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双方签署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延期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2、延期购回交易申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到期购回日14:00前,在系统里进行客户延期购回交易申报。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应在15:00前进行购回申报125、,经复核后向上交所进行申报。营业部推荐人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上交所成交回报情况,最终结果以日终清算为准。第七章 交易盯市与履约保障第十八条 在待购回期间,信用交易管理部对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进行盯市,监控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是否跌破警戒比例和最低比例。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与警戒比例、最低比例及交易违约等情况形将购回交易分类为不同状态: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价格)100/(初始交易金额)如果标的证券当日停牌,则标的证券价格取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司设置履约保障警戒比例为150,设置履约保障最低比例为130。 购回交易状态条件正常状态履约保障比例警戒比例警126、戒状态警戒比例履约保障比例最低比例履约风险状态最低比例履约保障比例违约状态未按约定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进入违约状态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购回交易不同状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控和风险揭示。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价格低于警戒比例时,信用交易管理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发送预警通知。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信用交易管理部在当日收市后,及时通知客户和营业部,并由营业部推荐人协助通知客户于两个交易日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警戒比例或提前购回。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以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包括:(一)在客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客户可以进行提前购回;(二)在客户标的证券数量充足的情况下,客户可以127、新做一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获取所需的购回资金后,于下一交易日再对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做提前购回;(三)在客户标的证券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新做一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一定数量标的证券,提高履约保障能力。第二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同时还对以下指标进行监控:序号指 标标准值预警值1公司总规模占净资本比例100802单一客户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21.603单一投资者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544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545单一证券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1086单一股票购回数量与同一股票自营持仓汇总数量占总股本比例547单笔交128、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本比例10.808单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占流通股本比例549未了结的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批准的业务规模的比例10080第八章 终止购回交易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户原因、公司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按期购回,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终止,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则公司需向上交所书面提交终止购回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上交所交易管理部在确认相关终止购回申报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的,于当日将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书面通知发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129、”)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将该笔交易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中删除,并将终止购回交易对应的标的证券(包括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权益)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但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划转的除外。上交所交易管理部将处理结果告知公司,公司与客户不再进行购回交易。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情形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公司与客户协商后,公司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相关证券(权130、益)划转书面申请,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将留存在公司专用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或权益转出。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进行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公司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遵守会员指南“第四章-违约处置”规定。除上述原因外的终止购回交易,公司按照客户协议或与客户协商的结果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第九章 权益处理第二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由公司持有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除协议约定情形外,公司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也不能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第二十七条 股东权益处理待购回期间标的131、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利划转至客户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由于客户相关股东权利划转而导致标的股票履约保障比例大幅下降,特别是除权后低于最低比例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敦促客户及早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待购回期间,如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影响股东权利的划转,则相关股东权利留存在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由公司和客户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要约收购等(一)对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132、股或公司分立,公司按交易截止日不同而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如果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客户应在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如果客户未按时提前购回,公司可于下一交易日起对该笔交易按违约流程进行处理。如果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不产生影响。(二)业务流程1、如果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填写公司要求提前购回审批表,经监控执行总监复核后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审批。2、审批通过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及时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133、公司提前购回的具体事项,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要求客户必须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审批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提前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3、客户如果未在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完成提前购回,则视为客户违约。4、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启动违约处置程序。第二十九条 投票权处理(一)待购回期间,公司不应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表决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若客户要求公司行使表决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则须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二)业务流程:1、 投票客户如134、要行使表决权的,应在投票日14:30之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表明表达投票意愿;如客户未在投票日14:30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客户不要求公司行使权利。如客户与证券发行人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不能要求公司行使权利。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对客户投票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并通过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类投票。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前往证券持有人大会现场进行分类投票。2、客户要求公司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议案,应至少于法律规定或证券发行人规定的时间前十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章 违约处理第三十条 客户违约情形包括:(一)客户初始135、交易违约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视为客户违约。违约金额=7初始交易金额1.4购回利率/365违约方向需按照协议约定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但若被违约方放弃追索权利,违约方无需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二)客户购回交易违约1、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客户资金账户无足额购回资金,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且客户未提前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客户违约;2、由于客户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且客户未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客户违约;3、标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自136、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客户未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视为客户违约;4、标的证券出现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情形,客户未在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3个交易日前进行提前购回,视为客户违约;5、标的证券价履约保障比例达到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且规定期限到期日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且客户未提出提前购回申请的,视为客户违约处理;6、其他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而客户未按要求提前购回的情形。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失败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公司在下一交易日将客户未按期购回情况报告上交所,并向137、上交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终止该笔购回交易后,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入违约处置流程。第三十一条 客户违约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出现违约情形后,由营业部推荐人通知客户,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入违约了结流程。(一)违约通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出现客户违约情形后,公司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履行通知与送达义务,并进行留痕。(二)双方进行协商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违约处置岗及法律部有关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通过当面交流、录音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协商;双方在公平、合理、便捷、可操作的原则下对如何处理已经违约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事项进行协商。1、138、公司提供以下解决办法供客户选择:公司处置全部标的股票,处置完成后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偿。2、客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违约解决方案,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约定方案解决。(三)协商一致处理流程1、双方就公司提供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1)双方签署违约处置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具体违约处置方案,处置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偿等内容。(2)双方共同签署违约处置申请书。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违约处置申请、139、会员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公司在会员承诺书中应作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需在会员承诺书签字。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受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3)上交所对违约处置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公司可在下一交易日起按照违约处置方案处置全部转入的标的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应制定平仓预案,经监控执行总监审核、合规风控岗复核、部门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再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违约处置岗在下一交易日按照处置预案对全部转入140、的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当日未全部处置则下一交易日继续处置,直至全部处置完成。违约处置应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原则上在集合竞价时段按照集合竞价价格委托卖出;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选择公司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处置。当一只证券同时有多笔违约处置交易时,待处置完全部证券后,按证券数量占比分配每笔交易的违约处置金额:该证券全部处置金额该笔购回交易证券数量/该证券的全部违约处置证券数量。(4)处置完成后,违约处置岗统计违约处置的交易执行情况,经监控执行总监审核、合规风控岗复核后上报部门总经理。处置完成后,公司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划入客户资金账户;如处置金额不足,公司将继续向客户141、追偿。处置完成后,公司向客户发送违约处置结果通知。(5)处置完成后,公司向上交所书面报告违约处置结果。2、如双方就客户提出的违约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确认的违约解决方案进行处理。(四)无法联系客户或与客户协商不一致的处理流程公司如无法联系不上客户,公司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后仍有纠纷、对处置方案有分歧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1、如果仲裁结果是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则公司按以下流程处理(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单方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仲裁司法文书。(2)在上交所交易管理部确认违约处置申请后,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起按照违约处置方案处置全部转入的标的证券。(3)处置完成142、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由公司划入客户资金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并向客户发送违约处置结果通知。(4)公司向上交所书面报告违约处置结果。2、如果仲裁结果是不得处置标的证券,则公司不能进行有关违约标的证券处置。第三十二条 如违约处置后客户仍未能清偿所欠公司债务,由法律部按债务追偿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债务追索。(一)信用交易管理部应通知相关分支机构,相关分支机构应当要求该客户限期归还欠款;(二)在采取以上措施后,该客户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分支机构应当将该客户的债务追偿情况报至公司法律部,由公司法律部组织债务追讨工作;(三)遇有客户起诉公司的涉诉案件,相关部门和分支143、机构应当立刻报公司法律部,由公司法律部组织应诉工作;(四)公司法律部统一管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约情形包括:(一)公司初始交易违约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视为公司违约。违约金额=7初始交易金额1.4购回利率/365违约方向需按照协议约定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但若被违约方放弃追索权利,违约方无需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额。(二)公司购回交易违约1、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无足额标的证券的,无法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的,视为公司违约;2、由于公司证券不足导致购回交易交144、收失败,视为公司违约;3、如果购回交易日客户购回资金足额,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额、进而导致交收失败的,视为公司违约。第三十四条 出现公司违约情形,按以下流程处理:(一)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公司违约情况。(二)公司及时通知客户,停止加计客户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客户支付违约金。(三)标的证券足额的,且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具有履约能力,公司与客户协商将购回交易延期至下一交易日。如果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并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公司提供以下方案供客户选择:计算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标的证券对价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购回金额145、后,多余部分资金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标的证券不再返还客户。公司向客户支付的了结金额=购回证券数量该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始了结日后三个正常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05-客户应支付金额客户也可以提供解决方法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与客户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四)公司违约处置完成后,向上交所书面报告违约处置结果,以供备案。第三十五条 客户和公司任何一方购回交易违约,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以下公式向被违约方计收违约金额:违约金额=违约天数初始交易金额约定购回式证券购回利率1.4/(100365)。第十一章 其他特殊情形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被实施146、特别处理。待购回期间,如果标的证券发生特别处理,表明标的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风险加大,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剔除。公司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当出现标的证券市场风险加大,履约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购回。(一)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当日,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填写公司要求提前购回申请表,经监控执行总监复核后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二)审批通过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及时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公司提前购回的具体事项,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要求客户必须在发布公告日三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审批通过后147、,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岗在系统中将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提前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三)客户如果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提前购回,则视为客户违约。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按照违约处置流程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且在购回交易日前复牌,则对双方正常履约无任何影响,因此公司对该标的证券停牌情形不做任何处理。如果标的证券实际购回日发生停牌,不影响双方对购回交易的履约,按照到期购回履约流程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148、表明公司继续亏损;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股票被149、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发布日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填写公司要求提前购回申请表,经监控执行总监复核后提交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二)审批通过后,信用交易管理部客户管理岗及时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公司提前购回的具体事项,并电话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要求客户必须在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岗在系统中将150、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置于“提前购回状态”,并设置复核操作。(三)客户如果未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提前购回,则视为客户违约,由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按照违约处置流程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交易因不可抗因素临时中断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上交所有时会出现停电、断电、通讯系统中断或主机系统运转失灵等意外,导致临时停市,使客户委托申报不能成交,交易双方不能履行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由于这些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上交所或证券公司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上交所或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样,由于这种“不可抗力”,交易双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约时,相应责151、任应予免除。交易临时中断后,交易双方不做任何处理,等交易中断恢复后在继续进行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第四十条 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待购回期间,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司及时将上述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客户。(二)如给客户带来利益损失,则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三)公司与有权机关沟通处理,尽快使专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解冻。(四)如果专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十个交易日之内无法解冻,无法恢复履约能力,公司将在下一交易日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同时,公司相关部门与客户协商处152、理,按公司违约处理,补偿客户相应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五)由于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而导致被涉及的相关股东权利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待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再划转;否则,由公司按如下方式对客户进行现金补偿:1、现金红利由公司补偿给客户相应金额。对于个人客户,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红利部分个人所得税。2、送股、转增股份公司补偿客户金额=送股、转增股份数量该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始了结日后三个正常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3、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1)配股:公司补偿客户金额=该标的股票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2)增发和配售153、债券:第四十一条 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待购回期间,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况向上交所和当地证监局报送。(二)对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对业务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三)在购回到期日,如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仍然被冻结,导致客户无法到期购回的,视为客户违约,公司将按客户违约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由于违法违规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待购回期间,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及时通知客户。1、如公司账户具有正常履约能力154、,客户可以提前购回。2、如公司账户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导致客户不能到期购回,按公司违约处理。(二)公司应将所有客户业务终止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提交业务终止报告,确认业务终止程序结束。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消除后,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四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一)将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情况向上交所报告。(二)公司及时通知与公司存在尚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未被冻结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则尚未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若专用证券账户不具有正常履155、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公司相关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工作。第二章 结算账户体系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账户体系图。第四条 公司约定156、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业务涉及到的“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证券账户”、“客户交易结算汇总账户”、“自营交易结算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均为已有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客户在公司交易柜台开立的资金账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普通交易资金账户一致。客户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证券账户与客户已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一致。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不得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购回的,不能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客户交易结算汇总账户: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自营交易结算账157、户: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自营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自营交存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客户资金交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非净额结算业务的自营资金交收。证券处置账户: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自营证券账户,该账户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申报,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违约处置涉及到的标的证券需划转至该账户后进行处置。第五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158、易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须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于保管和记录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获得的证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公司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开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业务方案出具的无异议函;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公司在经纪业务服务平台新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记载公司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记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设置该账户的目的是与普通自营业务分离,保持约定购回式159、证券交易资金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内控要求。第三章 登记与存管第七条 证券的登记与存管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在专用证券账户存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在公司系统记录管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明细数据。待购回期间,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除协议约定情形外,公司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160、使。如果出现待购回期间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税收及相关权益的处理由公司和客户协商解决。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由公司和客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中进行约定。第八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资金的存管公司通过“专用资金账户”, 记载公司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记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金往来情况。第四章 清算交收原则第九条 为了提高公司161、整体清算效率,降低清算风险,加强清算业务创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由营运中心统一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平台的清算工作。第十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二级清算模式。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法人一级清算及与客户的二级清算均由营运中心统一办理。第十一条 营运中心代表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进行的一级法人清算将依据有关清算交收协议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营运中心与客户之间的二级清算将依据客户的委托及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数据在客户账户内进行全额逐笔清算、非担保交收。第十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采用“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方式。包括初始交易清算和购回交易清算(含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162、的清算交收)。第五章结算流程图第六章业务结算第十四条 初始交易的清算交收初始交易日(T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数据,进行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法人清算。T日日终,公司根据上交所成交数据,对成交的初始交易申报,冻结客户证券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卖出标的证券,同时冻结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公司对未成交的初始交易申报,解冻客户日间被交易系统冻结的标的证券,解冻公司日间被交易系统冻结的资金。T+1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按照成交顺序进行逐笔全额交收。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及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足额,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不进行163、部分交收处理。T+1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交收数据,进行与客户的初始交易清算交收。对于交收成功的初始交易,记加客户资金账户初始结算金额,记减公司专用资金账户初始结算金额。记加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记减客户普通证券账户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T+1日日终,公司对于交收失败的初始交易,解冻客户T日被交易系统冻结的标的证券,解冻公司T日被交易系统冻结的资金。客户初始结算金额=初始交易金额-交易费用公司初始结算金额=初始交易金额+交易费用在公司专用账户下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证券明细流水簿记。第十五条 购回交易的清算交收购回交易包括到期购回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及延期购回交易164、。T日,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数据,进行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法人清算。T日日终,公司根据上交所成交数据,对成交的到期购回交易申报,冻结客户资金账户内的买入资金(购回金额及交易费用),同时冻结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相应卖出标的证券。公司对未成交的到期购回交易申报,解冻客户日间被交易系统冻结的资金,解冻公司日间被交易系统冻结的标的证券。T+1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按照成交顺序进行逐笔全额交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及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应付证券足额,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T+1日日终,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165、清算交收数据,进行与客户的购回交易清算交收。对于交收成功的购回交易,记加公司专用资金账户购回交易金额并扣减交易费用,记减客户资金账户购回交易金额并扣减交易费用。记加客户证券账户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记减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T+1日日终,公司对于交收失败的到期购回交易,解冻公司T日被交易系统冻结的标的证券,解冻投资T日被交易系统冻结的资金。在公司专用账户下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证券明细流水簿记。第十六条 权益处理(一)期间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划至客户证券账166、户,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数据,记增客户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二)期间股票送股或转增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送股或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送股或转增股份划至客户证券账户,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日终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数据,记增客户证券账户证券余额。(三)期间配股、增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增发、配售债券等,如果客户需要行使东权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该支付对价的行使权划转至客户账户。系统日终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数据,进行权益的划转处理。(四)待购回期间如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中国结算167、上海分公司无法进行股东权利的划转,则被涉及的相关股东权利留存在公司专用证券账户。相关股东权利的返还由公司和客户协商了结。第十七条 违约处置(一)客户违约如果客户不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客户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按照违约处置流程进行处理。(二)公司违约如果公司不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公司应按协议根据违约天数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按照公司违约的流程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特殊情形处理客户新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一定数量标的证券,提高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履约保障能力。日终系统根据公司清算数据,记增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标的证券数量。系统对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履约保障能力168、进行统一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清算对账(一)股份对账营运中心每日日终进行购回股份对账,将柜台系统专用证券账户股票余额、法人结算系统的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数据,分别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系统记载的余额正确性,如果股份对账不平,营运中心当日将份额核对差异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二)资金对账营运中心每日日终将柜台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法人清算系统的专用资金余额与存管银行实头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备付金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第七章资金交收与划付第二十条 法人资金交收安排T日(初始交易日或购回交易日)日终清算,营运中心完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人清算。T+1交收日,营运169、中心根据法人清算结果,在“自营交易结算账户”、“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交易结算汇总账户”及“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资金划拨,以保证最终交收时点前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完成交收。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营运中心负责制订、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约定价格返售给客户所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为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170、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第三条 公司在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资金账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公司拟通过该业务融出的资金和通过该业务买入的股票。第四条 试点初期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二章 主要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 设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核算按照协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约定融出的资金。第171、六条 设置“应收账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产生的应收而未收到的客户款项。第七条 设置“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获取的利息收入。第八条 设置“应付款项应付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持续期间,公司代客户收取的资金,如股票红利等。第九条 设置“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约定购回式证券利息收入”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利息收入。第十条 设置“其他业务支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支出”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发生的各种业务支出。第十一条 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172、易业务收入”核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因客户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收入。第十二条 设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买入的质押物登记簿,按客户、资金账号明细、证券明细登记质押物,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对质押物进行估值。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要业务环节的具体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初始交易成交初始交易成交后,按照有效成交数据进行清算交收,按成交金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同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产生的由公司、客户支付的交易税费、佣金等,按现行普通证券交易对税费、佣金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税务方面:对于机构173、客户,由其自行申报纳税;对于非限售股个人客户,暂不存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第十四条 存续期间(一)权益处理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若待购回期间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影响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174、)的划转,则公司按照协议对客户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对于现金红利,收到划入的现金股利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贷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对于个人客户,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红利部分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按照收到分红的全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按照代扣代缴分红派息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红利税金”,按照收到的分红派息减去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差额贷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在向客户支付股利时,结平“应付款项”科目。由于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客户因此丧失增发、配售等权利的,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金额补偿客户,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支175、出”,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二)利息计提按照协定方式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贷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约定购回式证券利息收入”。(三)履约处理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达到约定的最低比例时,客户采取全部购回标的证券,其处理同正常到期购回,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束;客户新作一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了结原交易,会计处理同到期购回旧交易,新开一笔交易。因公司或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公司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该笔交易延期购回后的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82天,延期购回的,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四)期末处理由于约定购回式176、证券交易业务的标的股票的涨跌造成的损益继续由客户承担,即标的股票的风险与收益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其归属权仍然属于客户;同时,由于公司设定履约保障比例、警戒比例,警示客户有导致全部提前购回的风险,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或等于最低比例时,通知客户于两个交易日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影响。因此在客户违约前,除了按期计提利息,公司无需计提减值准备,无需对此做额外的会计处理。第十五条 购回交易购回交易时,根据有效成交数据进行清算交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177、产利息收入约定购回式证券利息收入”等。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购回交易产生的由公司、客户支付的交易税费、佣金等,同初始交易按现行普通证券交易对税费、佣金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六条 违约处理在违约时,若客户不能在约定期间购回,按照应当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按照违约费用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收入”。当标的股票处置完成后,按照收到的价格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按照原确认应收账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同178、时按照处置收入大于客户应偿还金额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若公司处置客户违约相应标的证券后,仍不足以偿还欠款,记入应收账款,按现行应收账款处理方面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期末,对未能收到的“应收账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评估,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第十七条 其他-印花税缴纳时点:(一)初始交易成交时,由客户(卖出方)按照初始交易金额*1缴纳。(二)待购回期间,若客户需要参与配股,由公司将该支付对价的行使权划转至客户账户,因此相应印花税由客户自行缴纳。(三)购回交易时,按照实际购回交易金额的*1由公司(卖出方)缴纳。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179、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数据,确保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的定期披露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注册地证180、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周报、月报、年报。第二章 信息披露流程及内容第四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依据上交所要求向其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违约记录数据。信用交易管理部指定交易监控岗作为数据报送的专职负责人。(一)每日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项统计表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包括当日新开初始交易情况、当日购回的交易情况、待购回交易情况、终止交易情况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盯市情况等数据。如本日没有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数据包括合同编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181、券账户号、客户名称、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违约日期等数据。如本日没有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情况,也需要上传文件。(二)其他报送数据1、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交易管理部;2、因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失败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交易管理部;3、违约处置完成后,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备案;4、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异常情况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5、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交易管理部提交业务182、处置报告。6、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影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立即向上交所会员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1)重大业务风险;(2)重大技术故障;(3)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4)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第五条 数据报送出现以下情形时,交易监控岗启动应急申报流程,并于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传,上传时应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并由监控执行总监进行复核。(一)因技术系统、通信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当日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数据;(二)申报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三)上交所稽核发现公司当日申报数据发生错误。第六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月报183、。信用交易管理部指定交易监控岗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月报的专职负责人,监控执行总监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月报进行复核。上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月报的内容包括:(一)客户情况;(二)交易及履约保障情况;(三)收入情况;(四)其他情况。第七条 对于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价格和费率等信息,由信用交易管理部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布。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指标,计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盈亏状况等信息。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准确按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要求报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等信息。 184、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一)表 1- 当日新开初始交易情况报告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序号合同编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券账户号客户名称购回期限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股)初始交易金额(元)购回交易金额(元)购回价格(利率)本日标的证券收盘市值合并管理初始交易成交编号资金用途备注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二)表 2- 当日购回的交易情况报告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序号合同编号185、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券账户号客户名称实际购回期限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金额(元)实际执行购回价格(利率)购回交易类型*本日标的证券收盘市值备注附件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三)表3 - 待购回交易情况报告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序号合同编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券账户号客户名称初始交易金额(元)购回期限剩余购回期限原购回交易日实际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股)本日标的证券收盘市值购回交易金额(元)购回交易类型*备注附件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四)表 4 - 终止交易情况报告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序号合同编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186、券账户号客户名称初始交易金额(元)购回期限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股)购回交易金额(元)本日标的证券收盘市值备注附件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五)表5-客户违约处置情况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序号合同编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客户证券账户号客户名称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股)初始交易金额(元)购回交易金额(元)违约日期是否已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是否已处置完成标的证券处置所得金额备注附件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六)表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盯市情况报告报告日期:报告单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户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187、数量本日标的证券收盘市值初始交易金额履约保障比例(单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合并管理)交易状态购回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日剩余购回期限合并管理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备注附件7: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报告表(七)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月度专项统计表-基本情况证券公司名称: 年 月 日项目行次期末数期初数客户情况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账户数量(户)1 其中:机构客户数量(户)2 个人客户数量(户)3存在待购回交易的客户数量(户)4 其中:机构客户数量(户)5 个人客户数量(户)6授信情况董事会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额度(万元)7客户已获批可使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额度(万元)8 其中:客户已实际使用188、的授信额度(万元)9交易及履约保障情况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10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证券市值(万元) 11 其中:股票市值12 债券市值13 基金市值14整体履约保障比例(百分比)15项目16本期数本年累计数收入情况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息费收入(万元)17 其中:利息收入(万元)18 佣金收入(万元)19 其他(万元)20其他情况本期客户违约数量21本期业务系统故障次数22本期清算系统故障次数23本期客户投诉数量2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9、创新活动风险管理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业务隔离原则: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190、实施隔离墙制度。内部制衡原则: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第四条 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活动风险管理细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当通过各部门191、评估,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开展。第二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程序第一节信用风险管理第五条 因客户无法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到期所融资金,公司将面临信用风险。第六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与法律部制定标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协议明确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违约的情形和处理措施、异常情况处理方法,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第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对客户的业务资格、资质等级、违约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详细的部门内部操作流程和审核标准。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方面内容进行初审推荐。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复审,评定192、客户资质等级。待购回期间,分支机构跟踪客户的信用状况,对资质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及重检条件的客户,应向信用交易管理部申请进行资质等级重检,及时调整客户的资质等级。信用交易管理部遇有客户资质等级重检情形,应及时出具重检的授信评估报告。第八条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总规模进行上限控制,规模上限与净资本挂钩。董事会确定业务规模上限,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一客户的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上限比例,以及客户资质认定、交易金额、购回利率、标的证券折算率等交易参数,防范因单一客户规模过大等引发的信用风险。第二节市场风险管理第九条 因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标的证券价值可能不足以覆盖向客户期初支付的初始交易金额;以及标193、的证券退市等其它市场因素,引发履约触发机制失效或估值失效,导致公司面临市场风险。第十条 研究所制定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的选取、分类、折算率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的调整原则。建立当前标的证券池,针对不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评定相应的证券折扣比例。第十一条 客户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公司与其签订业务交易协议,双方明确在特殊市场条件下,标的证券的特别风险处理措施等事项。第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建立单一标的证券限额管理指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指标包括单一证券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股票未了结购回交易数量与同一股票自营持仓汇总数194、量占该证券总股本比例,以及单一证券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总规模比例。信用交易管理部对上述指标实行交易盯市,控制市场风险。第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建立标的证券的预警触发机制,以及处置、报告流程。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第三节操作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因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失败、交收故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公司面临操作风险。第十五条 公司集中管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的签署、交易金额的审批、标的证券的确定、实时盯市、清算交收、协商了结等事项均由总部集中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完善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制度195、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十七条 合规部指导建立有效的业务、账户隔离机制。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与专用资金账户,与公司其它自营账户严格分离。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业务规章制度,将公司规定、内部操作流程和决策逻辑予以固化;编制完备的操作手册;对员工进行培训。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系统权限管理规定,对交易账户资金、证券数量、费率等事项实行前端控制。信用交易管理部建立重要业务的双人复核机制,在交易参数设置等重要环节进行系统强制性双人复核。第四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公司自身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客196、户出现违约,公司与其进行协商了结后,所获得的证券未能及时变现,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来源和使用期限等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持续分析资金流动性需要和供给。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风险偏好、市场环境,在公司总额度内确定业务规模,并审批信用交易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确定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以控制流动性风险。第五节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限额管理指标体系,并根据市场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对指标的构成和相应的阀值进行调整,监督限额管理实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限额管理指标见附录。第二十四条 信用交易管197、理部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盯市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三条的限额管理指标进行监控。制定具体盯市流程,明确待购回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最低比例、履约警戒比例的处理措施,以及客户违约情况下,启动违约处置程序,处置指令发出岗位和处置指令执行岗位必须分离,盯市、预警、通知、处置全过程系统留痕备查。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限额管理指标涉及净资本的限额指标实施日常动态监控。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公司授权风险管理部门通过接口访问所有业务数据。风险管理部对专用证券账户待购回交易实行独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集中度、风险账198、户比例、违约处置等风险指标。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和其它重大情况,风险管理部将发出警示函,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如相关部门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指标仍然不符合限额的要求,风险管理部将向公司领导、合规总监报告。第六节风险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及信息报送机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内部定期报告由信用交易管理部拟定,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规模,账户的风险分布及集中度,账户的处置情况,坏账损失,差错损失以及投诉纠纷情况。报告频度、格式、方式、内容可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199、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共同修改完善。第二十九条 内部临时报告由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的部门、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编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整体风险报告,定期向合规总监、公司领导、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经营情况,总规模,损失情况,反映整体业务的风险指标,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建议等。第三十一条 外部报告由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履行信息报送、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节监督管理第三十二200、条 风险管理部在工作中发现风险问题后,将向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函送有关风险信息,各相关部门应按风险信息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第三十三条 合规部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对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报告将作为合规部对业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将通过定期的例行审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等的审计活动,对业务进行持续的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按照审计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整改事项进行整改,稽核审计部评价整改效果。第三章风险管理架构与部门风险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纳入董事会201、(含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含专业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战略,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报告。第三十七条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202、则,审批客户的初始交易金额;确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业务经营策略;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风险回顾,确定和调整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用标准;在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事中非现场实时检查;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事后日常监控;拟定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203、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十条 合规部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监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检查涉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对有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分支机构督察专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现场监控。第四十一条 法律部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第四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定204、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整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并提交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管理;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安排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拟定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四十四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牵头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工作,负责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及业务推广205、;负责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审核以及后续管理;评估和拟定公司的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对拟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评定,并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负责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交易申报;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报送;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对逾期债权进行前期处理。第四十五条 零售客户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206、跟踪。拟定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四十六条 研究所负责业务证券池的建立及动态管理,标的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建议;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拟定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四十七条 营运中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清算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后台标准化制度流程。第四十八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207、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第四十九条 总裁办公室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档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收集客户征信材料,并对其资质资格进行初审;对客户信用状况持续关注;协助信用交易管理部逐日盯市,对提前购回、违约处理等事项进行通知;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纠纷;协助公司对违约投资者进行资产追索;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及风险揭示。第四章考核与问责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208、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现象,将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考核与问责办法追究相应部门或分支机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录:风险监测指标序号指标标准信用交易管理部预警阀值风控部门预警阀值1公司总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100标准的80标准的852单一客户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2标准的80标准的853单一客户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不高于5标准的80标准的854单一证券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不高于5标准的80标准的855单一证券未了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规模比例不209、高于10标准的80标准的856单一股票未了结购回数量与同一股票自营持仓汇总数量占该证券总股本比例不高于5标准的80标准的807单笔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不高于1标准的100标准的1008单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占该证券流通股本比例不高于5标准的100标准的1009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130标准的100标准的95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合规发展,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在业务、人员、物理、信息系统、资金和账户等方面合理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210、突及内幕交易的发生,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合规部在合规总监领导下,统筹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的行为;(三)检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第四条 总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发现有关业务涉及利益冲突或内幕交易行为时,须及时向合规部进行报告。第211、二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人员隔离第五条 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管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风险监管及稽核审计部门。第六条 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客户资质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管理、盯市管理、履约管理和业务评价等工作的岗位应适当分离,并确保重要岗位双人、双岗,且对单人单岗业务加强监控。第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不进行业务间的混合操作。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支机构实行前、后台分离的约定购回式212、证券交易业务管理模式,前台为客户推荐人,后台为营业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前后台人员均不得兼任与其本职工作不相容的职责。第二节业务隔离第八条 公司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作。第九条 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其他决策机构及各职能部门。第十条 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不得与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衍生产品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和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213、经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按规定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这些账户完全独立于公司普通自营账户、客户普通账户及信用帐户,不同类别账户应严格分离、单独管理,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节 物理隔离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具有独立、固定并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采取严格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独立运作。第十四条 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凡可能涉及业务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都应有独立、固定并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第十五条 为确保运作独立,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上条规定的独立或相对封闭场所内建立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外部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214、上述办公场所。确有进入必要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人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交流的,应执行跨墙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节 信息技术隔离第十六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管理系统及风控系统应当与办公系统及互联网有效隔离,防范敏感信息外泄。第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管理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应相互隔离,不得允许交叉访问。第十八条 公司针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管理系统及风控系统的用户权限建立授权机制,杜绝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访问信息系统或越权操作。第五节 员工信息隔离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接触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215、保密承诺,严格执行保密和隔离制度,不得泄露敏感信息或利用敏感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条 接触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业务文件,文件存放场所应安全、保密,不得随意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或敞开式橱柜中。废弃的文件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 跨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第二十一条 跨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是指非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涉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确有正当理由需要非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跨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提供协助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发起跨墙审216、批流程,在完成审批流程后,相关人员方可跨越隔离墙。第二十三条 跨墙人员在回墙之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的基本要求,不得泄露跨墙后获知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二)不得与本部门内其他人员和客户谈论其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所涉及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建议、进行或影响他人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三)在跨墙期间做好工作留痕,并能按照公司跨墙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向合规部提交跨墙期间的工作记录。第二十四条 跨墙人员认为其获知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回墙。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负责实时更新跨越隔离墙的相关217、记录,并向跨墙人员告知其跨墙后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项业务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应参照执行跨墙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利益冲突防范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自营业务持有某只股票的市值占其总市值的比例达到4时,主办业务部门应暂停以该股票为标的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直到上述比例降至4以下方可恢复。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或为上市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的,自该上市公司被列入公司隔离墙管理限制清单之日起至限制条件解除之日止,其所发行的证券不得列入标的证券范围,已列入的,应及时从标的证券清单中移出。第二十九条 为防范“218、自我代理”的道德风险,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时,公司应保证交易申报与客户的委托指令严格相符,并安排不同的岗位分别代表公司和客户提交交易申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是指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公司、客户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信息。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特指为控制或隔离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敏感信息在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不当流动,在公司内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1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保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协议等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其派出地方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义务,加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使该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220、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遵循“重点沟通、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公司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鼓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四条 在公司既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基础上,增加信用交易管理部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增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推荐人作为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计划者及实施者。第五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全面推进。第六条 分公司、区域营销总部与直属221、营业部负责人为该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营销总监为第二责任人,承担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责任追究责任;推荐人为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计划者、实施人和联系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上传下达,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客户服务董事及其客户服务部人员(或职责相当岗位)配合推荐人做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服务工作。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内容及形式第七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应遵循时效性、实用性的原则,应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与日常的与常规投资者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细心规划、222、精心设计,切实做到引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第八条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要注重制度建设,明确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开展资格主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推荐人投资者教育职责。第九条 公司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必须制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风险教育详细方案,明确规定内容、形式、开展频度、责任人、考核方式,以确保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十条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内容:(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基本常识;(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必须识别的基本风险;(三)交易223、所交易规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四)市场研判及投资策略;(五)警示性内容;(六)提示性内容;(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咨询及投诉。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包含以上内容,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第十一条 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要嵌入业务操作流程中,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开户时,推荐人必须采用面对面方式,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以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并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时向客户讲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条款。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224、者教育专项工作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经营场所内及分支机构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园地;(二)利用委托系统,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提示;(三)利用短信、邮件等推送信息;(四)设立咨询及投诉电话;(五)举办各种投资类报告会或培训会;(六)营业场所内制作与张贴警示性标语、宣传画;(七)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手册,产品推荐资料;(八)与监管单位、协会、媒体合作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等等。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加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采取形式多样措施的同时,还应突出投资者教育工组特点:(一)注重实效,深入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需求,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机会与风险。(二)利用公司网点、网络等渠道普及约225、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1、在公司网站和各分支机构网站开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栏,介绍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 2、通过公司营业网点向客户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印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宣传手册,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客户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条件、手续、须提供的资料、业务风险等相关知识。印发公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范和流程宣传手册。3、在公司营业网点开辟专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园地,张贴统一制作宣传画等张贴资料。4、在公司各营业网点设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咨询专柜,负责向客户宣传、解答相关问题。(三)细化业务流程及客户服务流程,把投资者教育工226、作融入到业务开展及客户服务流程中。客户签订合同流程中,须包含推荐人进行风险详细揭示、客户亲自签字等环节;客户服务流程中,须要求客服人员及时提供投资建议,风险揭示;定期保持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动态;建立客户回访制度等等(四)加强对“有意愿的潜在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1、在公司和分支机构开通投资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热线,由专人向投资者介绍该业务规则、揭示风险;2、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意愿的潜在客户”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潜在客户信息库,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培育工作;3、制作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手册和简明宣传折页,由推荐人提供给潜在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介绍;4、召集潜227、在客户举办现场专题讲座,进行广谱式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知识普及;5、建立分级服务制度和流程,确定客户不同风险级别并揭示不同内容:(1)分级别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配备专门客户经理,实现真正一对一服务;(2)开发不同级别短信产品,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短信群库;(五)对“已申请业务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1、所有申请业务客户必须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2、推荐人通过“一对一”方式向投资者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容包含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基础知识、法规政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办理流程、履约管理、权益处理等;3、公司通过分支机构现场、公司网站、228、95521向客户随时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信息、风险、通知等内容;4、分支机构及销售交易部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互动交流等方式,对重要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熟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个环节及相关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的风险。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投资者教育的同时,认真做好各个投资者接触点信息传递的合规性,要确保提示性、警示性内容及时、准确地送达目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时,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服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留痕,以备公司绩效评估或监管机构检查。第四章 检查、考229、核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实行逐级问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的原则。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列入分支机构整体考核指标,考核权重在年初制定分支机构考核时由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提交至考核指标制定小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分支机构的薪酬。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列入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及联系人的GS考核指标。第十九条 由零售客户部对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要求的,责令要求整改,并追究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230、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或者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等隐瞒不报,受到监管机构勒令整改、警示、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分支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对因为该项工作不到位,扣公司评级分的,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等处理措施。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教育专项工作费用归并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费用中,根据需要调配使用。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裁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回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管理,提高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协议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构和部门是指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机构和部门;本办法适用的业务是指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232、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交易协议”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交易协议。“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可从事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指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回访,是指客户签约成为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后,回访人员定期、不定期或对特定事件、时间点通过走访或电话等方式,以获得客户真实、及时的相关信息和对业务推荐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确认,以保护客户权益、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第五条 公司应明确告知各分支机构,公司将对其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中的合规度、客户满意度和专业度等方面将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以督促其合法合规233、展业,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第六条 公司制定专项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回访制度,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回访分为公司总部回访和分支机构回访两级回访制度。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制度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回访方案,回访方案涉及回访时间、回访内容及回访要求等要素。第七条 公司对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进行回访,回访方式可包括现场回访(拜访、召集会议)、非现场回访(电话、短信、电邮、信函)等。第二章 回访工作要求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从事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回访工作。(一)分支机构客户推荐人及客户服务监督人员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二)总部业务主管部门的回访人员对涉及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违法违规、推荐人越权234、代理等重大投诉全部进行回访;(三)总部对分支机构客户回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年度对分支机构和推荐人的绩效考核中。第九条 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建立约定购回式交易客户回访档案,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应做到强制留痕,并进行跟踪分析,作为改善服务的依据。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十条 分支机构客户回访遵循以下流程:(一)回访前,准备要问的问题,并拟好提纲或设计好问卷;(二)根据回访内容,确定有效的回访方式,对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的回访,须提前做好客户预约;(三)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回访,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应留痕;(四)回访记录详细录入E-marketing平台,并归档留痕;(五)回访过程中235、发现的异常情况应上报零售客户部;(六)针对特定事件回访,立即反馈回访结果信息至零售客户部;(七)回访效果评估,并把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八)回访的对象和频率。各种方式的回访必须成功接触到目标客户本人。客户推荐人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分为常规性回访和特定事件回访。常规性回访频度要求客户每笔交易待购回期间至少回访一次,且覆盖其服务的所有客户。分支机构客户服务监督人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客户进行回访(客户推荐人不得参与回访本人客户)。第十一条 回访方式。通过面谈、电话、信函、网上交易系统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客户回访的记录与留痕。客户回访人员应如实完成回访问卷的记录,记录的信息应当包括回访时间、回访地点236、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回访方式、回访内容等,及时录入E-marketing系统。回访记录是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第十三条 回访后续工作。回访部门应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根据公司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流转到相关部门处理:(一)分支机构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和风险的客户投诉,要及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对具有重大违规可能和客户有继续上访上诉可能的事件要同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业务部门报告;(二)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管理组调查核实并处理客户投诉,根据需要转总裁办公室及合规部;(三)总裁办公室对事关公司形象等重大投诉进行处理,并对客户投诉处理单位实施督促、督237、办;(四)合规部对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投诉事项依然多次发生或没有整改的,可依据公司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合规问责措施;(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还应在投诉处理完后的连续三个月里不少于2次的回访客户进行跟踪,同时风险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重点监控和重点跟踪。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总部层面的回访工作(一)参与总部层面回访的部门为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回访人员为客户中心客服专员及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二)总部层面回访的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客户业务申请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岗合规性及满意度回访等方面内容。238、(三)对于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岗合规性及满意度回访,总部回访人员应向客户调查分支机构客户推荐人和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岗执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对其行为规范、服务态度、专业能力是否满意,并确认客户交易记录,提示客户及时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和资产余额。(四)对于已经开展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客户,总部回访人员对客户进行回访和风险提示时,如发现存在客户资质恶化,客户提供的资料虚假、隐瞒、遗漏等情况,应及时按照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处理。(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部回访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由相关部门下发到营业网点,营业网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进行反馈。(六)总部层面回访人员应做到勤勉239、尽责,充分与客户沟通,了解其需求与意见。(七)总部层面回访人员应做好回访记录,包括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需求与建议及策略性地了解客户与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有拆借、理财、三方监管等违规业务。(八)在回访过程中若遇到客户的疑难、投诉等问题,需耐心记录。处理过程中不能有引起客户疑虑、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语言。(九)对于客户投诉,回访人员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将疑难、投诉工单,并提交相关投诉负责人处理。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层面的回访及日常维护(一) 客户推荐人对客户的常规性回访频度要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待购回期间,客户推荐人原则上至少对相关客户进行一次回访,且覆盖其服务的所有客户,回访内容包括但240、不限于:资讯推送、客户履约能力等。购回日前10天,推荐人必须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二)分支机构客户服务监督人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客户进行回访(客户推荐人不得参与回访本人客户),了解客户对客户推荐人服务态度、专业性、服务技巧等方面信息,作为考核客户推荐人服务质量的依据。(三)对于已开展交易客户,分支机构及时跟进处理,并配合总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客户资质恶化,客户提供的资料虚假、隐瞒、遗漏等情况。(四)对于资产量较大客户,营业网点应该组织安排拜访或采取其他方式回访,并将回访情况通过服务月报的形式反馈留痕。(五)对于不愿接受电话回访的客户,分支机构通过短信的方式,向客户241、提示投资风险和交易风险。(六)对于总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分支机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进行反馈。(七) 分支机构回访人员回访过程中应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回访时需要记录的事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回访日期、回访对象、回访人员、客户评价、客户的需求与建议、需求建议的解决与反馈等。(八)对于客户提出的需求与建议,分支机构应及时努力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到业务主管部门,由其协调总部相关部门解决。(九)分支机构回访工作完毕后,回访人员必须登记客户回访登记表(见附录一),并安排专人归档管理;所有电话回访均须进行电话录音,分支机构电话录音应安排专人归档管理。(十)在回访过程中若遇到客242、户的疑难、投诉等问题,需耐心记录。处理过程中不能有引起客户疑虑、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语言。若客户投诉升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公司相关投诉制度执行,逐级呈报处理。(十一)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客户的日常维护由推荐人负责。分支机构推荐人对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客户的日常维护服务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服务内容包括:1、向客户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风险;2、引导客户阅读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讲解交易注意事项;3、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收益预期等,根据其需求、特点为其提供合适的品种和服务;4、向客户提供推荐人的联系方式,随时回答客户提问;5、告知客户有问题可联系95521243、客户服务中心或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一)各分支机构及总部部门均有对所属工作检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也有依据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权力。(二)对于总部层面的客户回访由零售客户部进行检查监督。(三)分支机构的客户回访工作,由总部客户中心进行电话抽查和由总部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监督内容:客户回访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工作按照需求部门要求有效完成,未出现虚报、谎报或误报等情况。(五)回访人员未按规定对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客户进行回访或回访记录不及时、不完整;对客户提出的需求与建议不及时解决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六)回访人员在对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客户回访时了解到客户244、与分支机构之间有违规操作而不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上报或隐瞒不报,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客户回访遵照此细则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合规部审核和总裁办会议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果与中国证监会今后颁布的相关规定或各地证监局相关政策不符,以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为准。附录一:客户回访登记表客户回访登记表序号回访日期回访方式回访项目客户姓名资金代码回访结果备注12345总部回访人员: 审核人: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回访人员: 审核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日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提245、高公司客户服务质量,防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有效维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规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相关文件和公司信访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是指公司客户(含潜在客户)通过电话、信件、专人走访等形式向公司进行的投诉。客户直接向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投诉或举报,经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协助和配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投诉管理,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客户投诉进行的受理、分发、处理、反馈、备案、赔偿、督促、检查、回访、考核等活动。第四条 客户投诉管理应246、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二)及时处理,冲突最小化原则;(三)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四)对口办理,分级处理原则。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诉管理第五条 客户投诉可以通过现场投诉、95521电话投诉、电子信箱ydghszqjy投诉和投诉通信信箱等方式进行。公司应将投诉方式在公司网站和分支机构的显要位置进行告知。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以下职责,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有效防止客户投诉升级和扩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对客户投诉应认真对待、专人负责、合理处理。(一)公司分支机构为处理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部门,解决客户诉求、跟踪投诉处理结果、做好投诉处理后的回247、访;(二)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分支机构受理和处理的个人客户投诉的处理、管理、监督;(三)公司销售交易部负责非个人客户的投诉事项,对相关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管理及监督;(四)公司总裁办负责监管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转发的客户投诉管理,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将相关投诉进行转发,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五)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处理投诉事项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汇总并合理分类客户投诉,定期发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情况报告;(六)公司合规部就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七)各部门应积极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的涉及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投诉,协助相关部门及监管机关248、处理好投诉事项。第七条 对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重大投诉事项和监管机构转发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公司可抽调相关部门成立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专项小组进行处理。第二章投诉事项受理及处理第八条 公司投诉处理部门应根据投诉的内容,进行甄别,妥善处理。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轻微投诉(简称“四类投诉”):对缺乏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含混不清、匿名投诉和咨询建议等客户意见,相关人员可进行一定留痕后,进行适当的安抚处理,一般不进行后续处理。(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普通投诉(简称“三类投诉”):对投诉对象明确、内容可查、署名真实等事项投诉,投诉处理首要责任部门应填写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报告书,按照本249、办法进行处理,并应将投诉处理情况报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信用管理部备案。(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重点投诉(简称“二类投诉”):对于一人多次投诉、同一问题多人投诉、操作失误、违规操作等事项投诉,投诉处理首要责任部门除填写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报告书外,应将投诉处理情况报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四)重要投诉(简称“一类投诉”):对于监管及主管机关转发的、引起媒体关注的、导致公司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等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诉,投诉处理首要部门在接到投诉的次日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业务主管部门。第九条 投诉处理的相关责任部门除四类投诉外,均应制作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报250、告书,在投诉事项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抄合规部备案,合规部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司对于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引起的客户投诉实行优先受理制度,公司所有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有义务接受客户的投诉,首次接到客户投诉的人员及部门,为客户投诉处理的第一受理人及第一受理部门,第一受理人和受理部门应及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现场投诉受理及处理:分支机构及总部业务部门为现场投诉的第一受理部门和首要责任部门,相关部门现场接到客户投诉后,能给予现场解决的,应现场解决。除四类投诉外,应进行书面留痕,并制作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报告书,涉及跨部门处理的,应通过公司OA系统分送相关部门处理。(二)251、专线投诉受理及处理:客户通过95521专线提出的投诉事项,呼叫中心为第一受理部门,呼叫中心受理投诉后,经适当解释,客户执意投诉,均应进行书面留痕,提交零售客户部进行投诉处理,零售客户部为专线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部门,制作客户投诉受理及处理报告书,涉及跨部门处理的,应通过公司OA系统分送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零售客户部职责范围的投诉事项,交总裁办确定相关责任部门。(三)信件投诉受理及处理:总裁办为电子信箱和客户投诉通信信箱收投诉受理的第一部门,总裁办收到投诉后,应依据投诉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首要责任部门,首要责任部门应填写客户投诉处理报告书,涉及跨部门处理的,应通过公司OA系统分送相关部门处理。(四)252、监管机关转发的投诉受理及处理:监管机关转发的投诉事项由总裁办作为第一受理部门,其他部门收到监管机关转发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总裁办,总裁办收到投诉后,应依据投诉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首要责任部门,首要责任部门应填写客户投诉处理报告书,涉及跨部门处理的,应通过公司OA系统分送相关部门处理。首要责任部门就投诉回复监管机关的,应经过总裁办和合规部确认。(五)其他投诉受理及处理:非上述四个接口的投诉,任何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总裁办,总裁办参照上述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处理完毕相关投诉事项,有特殊情形或重大原因的,可以延长或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一)现场投诉一般在现场解决,无法253、解决的,责任部门应告知客户投诉解决时间,原则上现场投诉解决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二)通过95521电话投诉的,呼叫中心由专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客户予以解决,若无法解决的,首要责任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客户回复,提出解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三)通过电子信箱投诉、投诉通信信箱以及其他方式发生的投诉,首要责任部门应在本部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说明解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四)监管机关转发的投诉,按照机关的要求处理完毕,没有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五)公司责任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完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处理报告书报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信用交易管理部备案254、。同时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一周内将本季度客户投诉处理、后续纠正措施等情况报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信用交易管理部。(六)公司首要责任部门处理投诉后,应做好客户投诉的存档工作,除四类投诉外,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 客户上访投诉的特别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组成由主要分管领导负责,零售客户部、总裁办公室、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及信用交易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通报有关情况。信用交易管理部应负责指定专人进行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急预案,对于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引起的客户上255、访(包括去监管部门的上访)、群体纠纷,客户所属分支机构为第一处理责任人,应专人进行联系、沟通、处置。公司应急小组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对于监管机关受理的客户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委派客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配合监管机关处理该项事件,涉及公司责任的,尽量从维护客户利益和稳定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相关事件。第十五条 对于客户上访、群体纠纷,应视情况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尽量动员人员尽快返回原地,劝说客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动员后仍不愿返回或继续上访的,应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共同研究相关对策,并针对情况委派合适人员做好来人来访工作,尽量接回上访人员。第十六条 对涉及赔偿的客户上访或群256、体纠纷,公司相关部门应该充分与客户协商,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部同意后,争取达成和解协议。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七条 对于客户提出赔偿请求、公司确实存在一定过错的,应积极提出赔偿方案,与客户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如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在客户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动申请仲裁。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建议客户或由本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投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第十八条 合规部和信用交易管理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处理投诉事项进行监督,根据需要提出合理建议。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和信用交易管理部汇总客户投诉情况后,257、应进行合理分类,针对客户投诉频率、投诉重点等定期发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情况报告,就投诉情况涉及不合规内容及事项按照相关流程提请公司进行修订或改正。第二十条 合规部不定期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不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若发现投诉违规事项依然多次发生或没有整改的,可视情况采取合规问责措施。第五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事项投诉处理的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事项投诉处理纳入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员工投诉事项的考核。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引起投诉事项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投诉事件的影响大小、处理及时性、有效性等进行考核,对不履行客户投诉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根据不同情节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客户投诉导致监管机关对公司进行高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整改意见书等影响公司利益的事件发生,公司应从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处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投诉事项的基本工作制度。本办法施行后,公司相应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投诉按照此办法处理,公司其他涉及投诉的事项按原有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