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风险管理制度汇编13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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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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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风险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1-122.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13-223.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23-264.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27-365.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7-456. 贷后管理制度46-557.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56-758.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76-859.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86-9210.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93-9911.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100-10512.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06-10813. 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109-112、414. 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15-12115.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122-126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第三条3、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4、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5、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6、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7、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第十二条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8、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第十四条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9、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第十五条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10、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第十六条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11、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第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12、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13、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第二十条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14、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第二十一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15、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第二十三条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16、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第二十五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第二十六条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17、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第二十七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18、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19、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20、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第三十一条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第七章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21、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第三十五条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第三十六条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22、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三十八条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第八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九条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23、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第四十条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第四十一条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24、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合同”25、,是指与公司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司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本制度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公司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信贷人员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本制度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第六条根据公司26、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27、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九、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总经理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28、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五、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信贷合同的谈判第十条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总经理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三条承办信贷人员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29、应予积极配合。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应报信贷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协调;如协调未果,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决定。第四章信贷合同的审批第十四条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贷款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信贷合同,由信贷部门填报信贷审批表,由总经理自行审批;2、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信贷员填报信贷审批表,报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二、其他种类贷款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30、应按照贷款保证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进行审查。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一、信贷审批表;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三、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或调查报告;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五、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第十六条信贷员应在信贷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第十七条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2、合同附件31、是否齐备;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12、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条款;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信贷员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32、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信贷部门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第十八条信贷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信贷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公司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33、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总经理自行审批。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第二十条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第二十一条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公司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信贷员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风34、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第六章信贷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信贷员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信贷管理部门,必要时风险管理部门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第七章信贷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六条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第35、二十七条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八条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九条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由风险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颁布使用。第三十条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废止;第三十二条格式合36、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一、信贷管理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风险管理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第九章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第三十四条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信贷合同文本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第三十五条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第十章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37、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信贷员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第三十八条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章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十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第四十一条总经理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第四十二条信贷员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38、管理部门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第十二章违规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贷款计结息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计结息管理,推进业务规范运作,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三条 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39、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第一种计算方式: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第二章 贷款计结息第四条 贷款按逐笔计息法、以实际天数计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方式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40、随本清贷款还本时清息。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五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六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第七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41、付的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随本清贷款不计复利。在贷款部分还款时,归还本金的那部分利息应同时归还;第八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第九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罚息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42、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第十一条贷款逾期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则自贷款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第十二条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第三章 按揭贷款计结息第十三条 按揭贷款分固定金额还款法和递减金额还款法两种。还款周期分按月、按季两种。还款时按利息结清原则计息。还贷计划,天数按月30天计算。固定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固定,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本金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期数(1+月(季)利率)期数-1每期利息=上期剩余本金月(季)利率每期还本额=每期还款额-每期利息递减金额还款法43、: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递减,本金固定,利息递减,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金额期数每期利息=剩余本金月(季)利率最后一期还款额=上期剩余本金+一个月(季)利息第十四条 在还款宽限期内,不计逾期罚息;超过宽限期后还款,从计划还款日开始计收本期应还本金的逾期罚息。还款宽限期由合同订立时确定。第十五条 未到约定还款日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提前归还多期款项,当期按实际天数计息,其他提前期只收本金,不计收利息。第十六条 遇按揭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为年初,按上年最近一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更新还贷计划;对跨年度的还款期次,利息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对年对月分段计收。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44、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45、回的贷款。第二章 责任人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第六条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46、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 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第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47、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3、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5、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48、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四章 全部赔偿第十四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49、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3、以贷还贷,以贷还息。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5、借名、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六条 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第五章 非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 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50、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部赔偿。第十九条 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1%,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第二十条 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第二十一条 对原责任人调离岗位,新接替责任人应对原责任人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风险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落实贷51、款管理责任人要坚持“责随人走”原则。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部赔偿。第二十二条 原责任人贷款风险的界定:正常贷款1、能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周转的未到期贷款。逾期贷款2、贷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3、按规定认定为关停企业的贷款。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的贷款。5、企业转制,债务悬空6个月以上不能落实的贷款。呆帐贷款6、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7、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52、未能还清的贷款。8、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不定期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1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者作价后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12、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后败诉或终止执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13、丧失诉讼时效、保证53、时效难以收回的贷款。14、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呆帐的贷款。第二十三条 清理后原责任人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第二十四条 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1、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2、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3、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五条 在对原责任人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54、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由董事会认定。第二十六条 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本息的9%赔偿;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的8%赔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的7%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的6%赔偿;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的5%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的4%赔偿;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本息的3%赔偿;300万元以上,按本息的2%赔偿。第二十七55、条 非全额赔偿中,以每年的9月30日为认定时点,计算不良贷款占比,求出应赔款金额。第六章 扣款和罚则第二十八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还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待呆帐核销。第二十九条 赔偿款项由公司按规定分别统一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1000元最低生活费。第三十条 非公司正式员工的赔偿,从给予的手续费和交纳的风险金等其他渠道中扣收。第三十一条 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56、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予以一定比例退还。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三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2、停职下岗清非。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记过或者记大过。5、降低行政职务。6、撤销行政职务。7、开除留用。8、开除。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57、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非:1、新发放的贷款,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8个百分点以上的;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4、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5、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 特别条款第三十六条 信贷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出,报经董事长审查确认。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信贷人员的不同等级和信贷规模,应当每年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信贷员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由董事长授权。第三十八条 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8、3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申诉。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复核和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59、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60、全。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61、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62、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自然人(农63、户)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64、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借款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65、在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的有关批示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契约,社企三方或四方签订的借贷关系转移协定,兼并方企业承接被兼并方企业积欠贷款本息协议以及分年还贷计划。呆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销66、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我社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坏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帐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第十三条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信贷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67、档收集:各信贷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信贷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信贷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信贷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附件一),从信贷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信贷档案立卷盒中,法人客户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五块,分门别类,权证类中的抵押、质押等权证类(他项权证等)应填写收样凭证(附件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移交会计部门按规定保管,另一联收样凭证,存放立卷盒中的权证类袋页中68、,自然人以每一户一档,不分类别。归档:对已还清贷款的随笔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信贷资料从本年信贷立卷盒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编写页码等,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分类装订后存放在档案盒中,编制移交清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管理。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移交清单逐一核实,并对卷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其齐全(附件八),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排序,放入固定位置,记载档案归档登记簿,载明案卷号、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原件、存放位置等要素,对权证类档案,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要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九)、管理、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69、调阅:各级单位都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本级相关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信贷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附件十)。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联社主任批准才能外借,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清理全部信贷业务的档案从客户与本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五年。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为70、长期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为永久保管。信贷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信贷档案销毁清册(附件14),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保管社的主任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主任签字同意。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的主任。第五章 责任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71、,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缩等方式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归集在结合档案部门保管。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各信贷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第二十条 设有专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的单位,信贷员收集好资料应在次日按移交清册交专职管理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由于信贷业务对象不同,信贷档案管理也略有不同,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具体细化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贷72、款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73、(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七条经营风险74、。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75、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76、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77、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第十二条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78、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第十四条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79、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第十五条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80、;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第十六条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81、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第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82、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第二十条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83、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第二十一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84、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85、,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第二十三条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加强86、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第二十五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第二十六条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第二十七条贷87、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88、回贷款本息。(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89、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第三十一条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90、”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第七章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91、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第三十五条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第三十六条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92、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三十八条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第八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九条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第四十条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93、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第四十一条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94、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权、责、利统一,审、贷、查分离,对信贷资金运行实行风险度量、体制制约、权限管理的信95、贷运行管理机制。第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 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三、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原则。四、服从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在自主、充分运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五、保险防范风险原则,对从事相对风险职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对风险较高的抵押物均要办理抵押财96、产的保险。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应当是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资金良好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范要求,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场所、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二、应具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97、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布的营业许可证;四、除自然人外,须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贷款,非自然人担保的,自然人也须持贷款卡;五、能定期报送企业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报表;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收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自有资金占贷款总额比例要求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一、借款人原有逾期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还有逾期未98、得到清偿且未落实还款计划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三、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四、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金,股本或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五、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收益性投资的;六、列入金融黑名单的;七、贷款通则及其它法律、规章中规定限制发放的贷款。第八条 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确需发放的,须报批。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地区贷款是指向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均不在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第三章 贷款业务操作程序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操作程序为: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第十五条 受理借款申99、请一、借款人需要贷款时,应写出书面申请,信贷员包放包收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直接由经办信贷员受理。(一)信贷受理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必须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记录等情况作初步查询并填制贷前查询表,查询内容包括借款人夫妻、父母子女、经营管理的企业、关联企业等的情况。查询出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反映,信贷会计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的查询表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归档;(二)信贷受理人对借款人情况作初步查询后,应及时登记贷款申请登记簿(见附1),定期或不定期将借款人申请及查询表递交信贷主办(具体由总经理定);(三)信贷主办在借款人申请上签署办理意见后,交回信贷受理人,100、由信贷受理人通知有关信贷员进行贷款调查。受理借款申请环节的操作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二、经初步查询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实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及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等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初次贷款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有授权代理人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须持有农户贷款证;(三)信贷业务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自然人除外)及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101、相关文件;(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自然人除外);(六)按人民银行规定需办理贷款卡的应提供有效贷款卡;(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八)企业申请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投资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3、项目前期筹备和工程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4、自有资金的证明资料;5、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证明文件;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九)房地产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1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2、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及立项文件;3、售房许可证(可在办妥后补齐)。(十)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贷款资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复印件视不同情况提供一式数份,由客户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一、初步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主要有: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格;2、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是否有效;3、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联社要求需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办理,已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有效;4、通过银行信贷咨询103、系统查明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已办贷款证、卡的);5、审查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6、身份证是否有效期内,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与借款人、担保人核对一致;7、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由调查岗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将调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调查人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作的调查结论负责,对超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信贷员同时进行调查。调查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1、借款人基本概况。主要包括个人品质、社会信誉104、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还应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2、资产负债情况。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存量贷款的方式及担保情况;3、自有资金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短期贷款自有资金不少于30%、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自有资金不得少于规定比例;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的范围和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05、;5、借款用途分析。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通则有关规定;6、还款来源分析。包括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7、财务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销售、利润、所有者权益及对外担保情况;8、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来源、供应,设备先进性、稳定性等状况;9、资金结算往来情况。主要包括帐户资金往来清单、存贷明细和流动资金周转情况,现金、转账业务往来是否正常等;10、企业发展前景。主要包括产品的市场竞争和研发能力,行业竞争力,对宏观经济调整的敏感性程度等。(二)担保情况调查对担保人情况调查除对类似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外,还应对以下情况作调查、分析:1、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法,能106、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无代为清偿能力;2、调查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对所其作的担保是否自愿,对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取得股东会、董事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担保的证明;3、调查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如:抵(质)押物是否属于抵(质)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有无重复办理抵(质)押等;4、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应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作出的市场允许评估价值或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双方确认的价值为准,在抵(质)押物清单上真实填写,并合理掌握抵(质)押率: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107、估价的70%,乡镇所在地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50%,园区土地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0%,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质)押的,要根据其先进性、通用性及变现能力分别确定抵(质)押率,最高低(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存款单及其它有价证券作质押,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其面值的90%;5、贷款人认为其它应调查的内容。(三)调查注意事项对已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借款合同的贷款,在发放每一笔贷款前,必须到抵(质)押登记部门查询抵(质)押权的有效性,抵(质)押物是否被依法查封、冻结、保全等,并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确认的查询回执。(四)调查结果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贷款风险的预测108、确定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认为可发放贷款,则应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还款方式,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确定一、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信贷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农业生产及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业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二)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其它生活消费性贷款及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1年;(三)购置设备、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购建等中长期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二、贷款利率(一)应严格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利109、率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二)贷款逾期执行加罚息规定,凡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日终,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三)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标准计收;(四)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五)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年一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三、贷款额度根据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实力及相关调查情况,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额度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经营类型客户的资金需求及信贷资金计划予以合理确定,对单户贷款比例必须严110、格按规定执行。严禁发放新的单户超资本金比例贷款,对已发放的超资本金比例贷款应逐步压缩贷款规模。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报告的撰写一、贷款调查审批使用统一印制的个人贷款调查审批表和企业贷款调查审批表表式调查审批表,对30万元以上的贷款,调查信贷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贷款调查报告(存量贷款若借款人近期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无重大变化及担保手续不变的可用上述审批表代替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需详细记载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情况1、借款人的基本概况;2、资产负债情况;3、自有资金情况;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5、借款用途分析;6、还款来源分析;7、财务情况分析;8、产品市场情况分析;9、资金结算往来情况;1111、0、企业发展前景;(二)担保情况具体内容根据担保情况调查结果进行阐述;(三)借款情况,包括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情况;(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五)调查结论。调查人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分析后,应对该笔贷款作出调查综合评价和结论。二、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要求(一)完成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二)要求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须端正、清楚;(三)调查结论中同意或不同意贷款,调查人应有明确的表述;没有明确表述的,视同同意贷款。(四)调查人员姓名、日期签署完整。调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在贷款调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交贷款审查人员进行审核。第十九条 贷款的112、审查和审批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二、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岗的调查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资料,并要求信贷员作修改和补充;对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信贷审批小组审批。三、建立贷款管理审批小组,贷款管理审批小组成员由信贷管理部门确定,小组成员必须学习公司信贷制度。贷款管理审批小组报信贷部门审查后,由公司统一发文公布。四、对辖属分社1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应逐步归并到信贷主管发放与管理。五、对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贷款管理审批小组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联社审批。113、上报审批的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贷款调查审批表;3、贷款调查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自然人除外)。贷款调查报告中应注明企业已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4、信息系统贷款贷前查询表。5、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六、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应由信贷员作为贷款审查岗,信贷主管作为贷款审批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放包收贷款除外);由信贷主管作贷前调查的贷款,可实行交叉审查的办法。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贷款,审查岗必须有信贷主管签字。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登记一、合同的签订。贷款审批结束后,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应当面按规定填写好借款合同。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和担114、保人必须使用全称,与印、章、证名称一致;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填写清楚、齐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可参照以下内容填写:(一)抵押合同:1、该财产抵押后,如该财产价值大于贷款额,抵押人自愿放弃再次抵押的权利;2、最高额抵押贷款载明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为(权利价值)*万元;3、抵押房地产处置时,抵押人自愿放弃保留居住权;4、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二)保证合同:1、借款人、保证人对合同条款已充分了解,自愿承担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2、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保证人表示同意,;3、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由借款人、担保人亲自书写和签115、章。二、抵(质)押物的登记。贷款合同签订后,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抵、质押人)到有权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收取权利证明。以存款单、其他有价证券和权利作质押的,质押物核押过程中,信贷员应向签发该权证的机构进行核押或登记,收取同意止付和贷款到期协助扣划书面证明或登记证明。三、注意事项(一)自然人作保证的原则上须双方当面在合同中签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须填写董事会同意抵(质)押或同意保证意见书,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签名,股份有限公司按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签名,合伙企业需全体合伙人员签名;(二)以家庭财产作抵押的,必须由所有权人和16周岁以上的共有人当面在抵押合同116、上签章,抵押人仅有一套住宅且以住宅作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声明如抵押物被处置,抵押人自愿放弃对抵押住宅保留居住权,并另行提供明确的居住地,如需居住他人住宅的,留住人应书面表示同意;(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或提供担保,应追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夫妻、实际经营者夫妻、主要股东夫妻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当面签字。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二、经办信贷员按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电脑,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三、经办信贷员在按规定录入信息后,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资料交117、信贷会计审查,信贷会计对送交的贷款资料审查无误后加盖借款合同章。经盖章后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交经办信贷员,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其他资料由信贷会计留存归档;四、抵(质)押物品管理。抵(质)物权证由信贷会计或指定专人保管;在电脑中经办信贷人员负责做“抵押物品管理录入”,信贷会计或指定保管人员负责做“抵押物品管理登记”;五、信贷员移交的贷款资料应登记信贷档案移交清单。根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要求需登记借款人及担保人信息的,由信贷会计按规定进行登记;六、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贷款,难以提供有效资产抵押的,尽量采用联户担保方式办理,并在联户担保贷款科目中反映118、;七、贷款相关审批手续办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审查与监督临柜会计收到信贷员递交的有关信贷资料后,应对相关资料作进一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计人员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及时退回信贷部门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按会计结算制度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若贷款手续不齐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贷款;三、所发放贷款要求先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然后由借款人在结算账户上依约使用;四、应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督,严禁以贷还息,严禁将借款直接转入他人(非借款人)账户,严禁信贷资金转入股票期货市场、保险公司、验资专户。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119、 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资金账户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为有效监督客户按约定使用信贷资金,对新发生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每笔贷款都必须由责任信贷员在临柜人员配合下,对客户进行账户监督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如下:一、贷款发放后不得直接支取现金,应将贷款金额转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大宗固定资产、技改项目贷款,必须专设账户);二、责任信贷员有权对客户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直至贷款资金用完为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贷款资金部分使用以后,责任信贷员还必须继续跟踪,检查其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申请使用的情况是否一致,当发现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其用款,并限期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对其120、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贷后检查制度。一、首次跟踪检查。对项目贷款,超资本金比例的贷款,10万元以上新客户首笔贷款,原则上应在首笔贷款资金使用后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或项目进展情况。二、日常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跟踪检查并写出书面贷后检查情况记录,对10万元以下的借款,至少每年检查或核对一次(小额农贷除外)。对10万元以上的借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超资本金比例贷款最大十户贷款至少每季检查一次121、,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查。三、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因素分析。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及行业内所处水平,综合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检查借款人资金账户往来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贷周转率等;3、分析客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及货币资金变动情况。(二)非财务因素分析。分析借款人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自然社会因素,还款意愿等,判断对贷款风险的影响。1、关注企业领导122、班子情况,及时了解班子人员是否有重大变动,成员个人是否有重大变化,关注客户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情况;2、客户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敏感反映情况;3、客户对外重大投资情况;4、客户涉及法律诉讼情况;5、客户上述变化是否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三)担保分析。分析担保人基本情况,代偿能力,保证意愿,抵(质)押物价值,变化能力的变化,抵(质)押物的保管情况。(四)项目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项目建设工程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妥,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4、项目123、购置设备、技术工艺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产品市场供求;6、项目建成后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等情况。四、对贷后检查的后继续与前次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无重大变化的,可在检查表或报告中加以说明。第二十五条 贷款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负责落实辖内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和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对超资本金比例大户贷款和最大十户贷款实施贷后风险监测;负责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第五章 贷款展期和到、逾期催收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前提出展期还款申请,借款人展期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124、率或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二、因不可抗力的灾害事项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四、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需按规定正确填写包括贷款金额、原贷款日期、到期日期及申请展期还款日期、展期金额等内容的贷款展期协议,并由借款人或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对保证借款、抵(质)押借款申请展期,必须要有原担保人同意担保意见书,原担保人签章须有信贷员在场。贷款展期协议“担保人意见栏”须由原担保人亲自写明“借款展期后,原抵(质)押物继续抵(质)125、押,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借款展期后,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须延至年月日(填写要求为申请展期最后一笔还款日再顺延二年的日期)”字样。抵(质)押贷款展期须由信贷员陪同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视同贷款发放,相关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程序办理。经审批后的展期贷款,由信贷员将有关展期贷款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然后将贷款展期协议及相关资料送交信贷主管审查。信贷主管对展期协议等资料审查无误后加盖借款合同章,一份交经办信贷员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会计部门办理展期手续,一份信贷主管直接留存归档。根据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要求需登记贷款卡信息的,信贷126、主管按规定登记贷款展期信息。发放贷款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格控制贷款展期,确需展期的贷款,展期理由必须充分明确。第二十九条 到期贷款催收一、信贷主管应在每月初5号前打印到期贷款清单送总经理和责任信贷员,信贷员应在贷款到期前进行逐户催收,并将经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的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交信贷主管入档保管。二、建立不良贷款催收登记簿,作为重要信贷档案由信贷员保管,信贷员调动移交时,此登记簿应一并移交。不良贷款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催收通知书回执应交信贷主管统一入档保管,并在档案移交中载明。三、严格控制“贷新还旧”用途贷款。贷新还旧原则上只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诉讼时效,完善原借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或降127、低贷款风险度,提高原担保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并在借款用途中明确写明“以贷还贷”或“贷新还旧”。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 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128、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 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 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129、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 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 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 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130、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财产共有人出据同意贷款的承诺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末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131、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大额贷款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抵、质押物明细表; 2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动产抵押物的原始复印件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财产共有人出据的同意担保承诺书; 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132、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第四章 大额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 信贷部门是大额贷款的最初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大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的133、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责表、损134、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帐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十三条 对自然人大额贷款,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135、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参照客户统一授信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第十五条 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此项大额贷款;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136、。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笔大额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对大额贷款调查意见经全体信贷人员讨论通过、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报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大额贷款资料由调查人员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章 大额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资料审查:所需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137、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是关联企业;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四)客户经营状况的审查: 1客户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客户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 2客户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生产技术有保障,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一客户单户企业所有贷款不得超过企业的资产总额138、。 4客户在发放贷款的公司辖区内经营; (五)信贷风险审查: 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评价确定客户的风险程度; 2客户贷款是否超过客户资产总额; 3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而被取消贷款资格; 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六)贷款项目效益审查。对客户经营预测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七)担保手续审查。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50%以内和不动产抵押139、物权益价值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第六章 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按信贷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大额贷款会审 第二十条 大额贷款必须实行会审制,由公司信贷人员参加,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集中审查。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法。会审成立若干会审小组,各小组由2名以上信贷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实行交叉会审。第二十二条 大额贷款会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通过会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风险,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致使形成风险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会审内容:(一) 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140、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 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审批登记簿、借款合同、贷后检查情况、展期还款申请书和协议、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回执等贷前、贷时、贷后全过程资料及要素的完善情况;(三) 是否建立专户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四) 贷款到期收回情况;(五) 贷款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报告;(六) 对上级批示及建议的执行情况;(七) 其它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进行会审的每笔大额贷款经会审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后转移保管,主要罗列贷款过程不合格的所有事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对会审问题处理:(一) 完善贷款各项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二)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贷款管理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141、(三) 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确保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四) 限期收回“三违”贷款。(五) 其他处理措施。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 为规范企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企业贷款风险,促进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2、 本制度所称企业贷款是指借款人为自然人以外的贷款。企业贷款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3、 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衢142、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 贷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区间(即基准利率的90%至400%)执行。利率优惠按规定报公司董事长审批。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载明。5、 贷款期限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借款期限超过10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6、 贷款用途企业贷款用途,由借款人提出,信贷人员核实。贷款用途不得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7、 借款人申请企业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2) 有按期足143、额还本付息能力。(3) 除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4) 必须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5) 自愿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按期如实提供财务报表。(6)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50%。(7) 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40%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以上。(8) 项目贷款,项目需要审批的,必须先取得批准文件。(9) 其他有关要求,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符合环保要求等。8、 贷款人发放企业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144、息条件等贷款条件:(1)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2) 贷款担保情况;(3) 借款人的现金流量;(4) 贷款人的资金情况和国家信贷政策。9、 贷款人必须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信贷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 借款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2) 借款申请书、合同及附件、催收通知书;(3) 担保人资料及同意担保(抵押或质押)意见书;(4) 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5) 其他书面材料。10、 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11、 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145、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12、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申请展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13、 贷款人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逾期加收30%50%,挪用加收50%100%。14、 贷款人权利根据贷款人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2)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 了解借款人的146、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 依合同向担保人催收借款本金和利息;(5) 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 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15、 贷款人义务(1) 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 公布贷款审查内容和发放贷款条件;(3) 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6、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147、料。17、 贷前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18、 贷款审批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贷款余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客户经理或信贷人员双人交叉审查、审批;贷款余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司总经理审批;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公司董事长审批;贷款余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公司董事会会或其授权的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19、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必须签148、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20、 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企业贷款发放、归还应按规定于次日中午前及时、准确登记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21、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大额贷款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决策人149、反映。22、 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依法起诉。23、 贷款管理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贷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审批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责。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和业务科信贷人员审批贷款,总经理和业务科信贷人员应当对董事长负责。24、 建立审贷分离制贷款评估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每一笔贷款的上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即至少150、要二人调查、审批、发放贷款。25、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信贷员、信贷主管、公司参与贷款审批的其他人员、总经理、董事长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超过权限的,应当报公司上一级权力机构审批。26、 本制度审议、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27、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151、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 “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五条 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152、追究责任。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153、放个人贷款。(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办理。超授权范围要上报审批。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规范的,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不得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第十一条 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用途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期154、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三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展期的贷款应当实行审批。个人汽车、住房等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要按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第五章 贷款方式第十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155、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称等作出规定。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确定。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156、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90%。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六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情况的真实性。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157、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贷款意见。第二十条 对超过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并由最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明确的贷款意见。第二十一条 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对个人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确需起诉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第二十二条 个人贷款户158、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生产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司授权的信贷人员发放,具体由公司董事长掌握。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有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对单个个人贷款户(含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确定单户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第二十五条 制订明确的部门与岗位的监督职责。实行信贷分离要明确制订各部门监督的职责。实行“双159、签”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由于信贷人员短缺不能实行“双签”的,信贷经办人员在其权限内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并制定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职责。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个人贷款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对构成“三违”贷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问题,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应定期上报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160、。第二十九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规定比例控制,对于超过比例的信贷人员必须暂停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对信贷经办人员不良贷款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采取下岗清收或其他处罚措施。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 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性贷款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制度(人行、银监会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指引(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161、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补充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贷款保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四条 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162、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第六条 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第二章 贷款保证人的审查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八条 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163、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第九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164、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第三章 保证合同的订立第十条 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二)年收入证明。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165、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第十二条 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了解保证人在金融系统内的贷款及相关情况。(二166、)填写保证人承诺书(三)填写个人贷款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保证人的相关材料。(四)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签订时要借款人、保证人、信贷款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订立合同。第十四条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日起2年。第四章 保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贷款管理审批小组。五万元(含)以上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审批小组同意;五万元以下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二人以上审批同意方可发放。第十八条167、 对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必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二)经办信贷员按照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系统,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所发放贷款转入借款人的结算帐户,凭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签名按合同规定使用。第五章 贷款保证的监管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对贷款资产和保证人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保证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保证真实、有效。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保证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保证人的合法资168、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二)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组织结构是否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因保证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及时对该笔贷款及其保证人实行专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 拟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否则贷款社不得办理展期。第六章 保证债权的实现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应及时书面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169、务。第二十五条 同一贷款有多种担保形式的,应当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权,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及时通知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170、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171、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172、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173、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174、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有信贷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 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175、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 第九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及相关定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也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二条 项目培育。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政府、行业和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和贷款需求,遴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指派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培176、育。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对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提请借款人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应提供规定的资料。非经营性项目还应提供: (一)明确项目建设(承贷)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建设期限等内容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调查)。受理后,应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调查)小组开展项目评估(调查),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调查),并将评估(调查)报告连同附件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非经营性项目的评估,财务177、分析应以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为重点,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系统评估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等。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必须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公司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分批次填写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前,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178、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人、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信贷员应于贷款到期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日常监督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大型重点贷款项目和高端客户,应成立由各客户人员参加的金融服务小组,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派驻金融服务团队,开展贷后监管,巩固维护好客户关系。 第十八条 实行单独反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在相关会计科目中核179、算。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贷款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贷后监管。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除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重点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贷款风险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贷款;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借款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的180、变化进行贷后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落实情况; 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 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项目招投标、保险、监理等情况。 (三)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变化情况。 (四)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 非经营性项目,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承贷)主体的发展变化情况,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有关贷款风181、险预警管理制度规定,在借款期限内,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制度。贷款项目竣工并达到设计能力年后或竣工投产年仍未达产的,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后评价,撰写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管理制度。贷款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审批行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贷款运营与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贷款责任的认182、定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档案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要求,加强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公司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183、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制度(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三条 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种植业、养殖业和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业小企业。 第五条 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184、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贷款条件。客户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特色或行业优势; (二)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具有良好的品德操守,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30%;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 第七条 贷款期限。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185、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短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 对展期理由合理的,贷款展期按贷款审批权限办理报批,经原审批行同意后可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贷款期限的一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定价,以风险与收益对称为原则。具体贷款项目的利率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186、项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贷款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经公司认定,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客户,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要求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短期贷款按月结息;中长期贷款采取按月或按季方式结息。贷款本金可以给予一定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并可选择分次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客户培育。对当地农业小企业进行调查,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对于符合农业小企业贷款项目库入库条件的,列入农业小企业贷款项目库,指定信贷员,进行跟踪培187、育,并开展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对于农业小企业贷款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信贷员提请客户正式提交借款申请。信贷员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品德操守、资产负债及所申请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方式等进行初步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答复客户。 对受理的项目,开户行客户部门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配套自有资金来源的证明等材料。 申报材料经有权签批人审核、签批后,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评估)。信贷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小组,确定主调查188、(评估)人,开展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小组包括信贷员。调查(评估)小组对借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专业性强的贷款项目,应实行专家评审。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调查(评估)小组要对客户和贷款项目做出具体说明和客观分析判断,对能否贷款、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与方式、担保方式、贷后管理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经信贷员审核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在贷款受理、调查(评估)环节出具不同意贷款意见的,应将材料及时逐级退回,并告知客户。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和报备同意发放贷189、款的,信贷员根据审批行贷款批复文件与客户逐项落实贷款条件,采用担保方式的,在确认担保落实情况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开户行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凭证,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分批发放贷款的,要分批次订立借款凭证。 第十八条 贷款支付。信贷员负责审核客户的用款计划,确认其用途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信贷员负责贷后管理,包括建立台账、信息录入、贷后检查、重大事项处理、信贷资产保全、违约信息通报等工作。 信贷员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要检查借款人自有190、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公司贷款。要参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收回。信贷部门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信贷员应于农业小企业贷款结息日5个工作日之前,贷款本金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借款人发送付息通知书和还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与贷款逾期处理。 (一)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的,可以提前收回。 (二)贷款逾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获批准)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后191、评价。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要逐笔进行后评价,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客户条件、评估质量、贷后管理方式、贷款收回等进行总结评价。评价可以视需要定期进行或者贷款结束后进行。 对流动资金贷款要定期对总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也要对单笔贷款进行评价。 第五章 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实行A、B角制。信贷员实行A、B角制,两人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在贷款受理、调查、发放与贷后管理各环节,以A角为主,B角在承担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协助A角管理的责任,A角不在工作岗位时,相关事务由B角负责。信贷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单独记账反映。通过专项会计科目反映贷款业务情况,建立适应农业192、小企业特点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农业小企业贷款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激励约束机制。要突出正向激励,调动经办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违约信息通报机制。要按照银行监管等部门的要求,注意收集和掌握各自业务区域内的恶意违约客户相关信息,并在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通报,以防范风险,改善信用环境。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管理。贷款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总经理承担贷款营运与管理的主责任人职责。信贷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参保。借款人原则上应对公司贷款形成193、的资产及其抵押物、质押物办理以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降低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所涉及保险业务原则上由公司代理办理。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管理。农业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194、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 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195、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第三章 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196、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第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20000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197、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万元;较好等级1.5万元;一般等级1万元。 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10000元;较好等级8000元;一般等级5000元。 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198、80%或不超过家庭经济纯收入的2倍。一户贷款须由2人以上作保证人。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已评定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的农户在第一次贷款时订立借款合同,以后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可凭农户小额贷款证、身份证、原借款合同到公司直接填写借据,办理借款。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使用。1、小额信用贷款。参照信用社合同,在合同中加注:本合同借款金额为最高限额(余额)。在借款期限内,可分次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小额保证贷款(联保)。使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信贷人员要以村、户为单位建立小额农户贷款台帐(登记簿),登记授信农户199、基本情况,并随时登记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按月与借据、会计帐、表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贷调查人员承担永久责任。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具体按公司规定。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发放不低于100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户数不少于100户。 第十七条 对贷款收回率达到90%以上的信贷人员,按收回利息的2%给予奖励。对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无进展的信贷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贷款造成逾期除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直至收回,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和2万元(不含)以上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采取质(抵)押贷款或保证贷款方式,逐笔调查,逐笔核贷。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