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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管理指标办公室考核制度30页
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管理指标办公室考核制度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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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9841 2024-09-07 30页 93.50KB
1、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管理指标、办公室考核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中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中院各部门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基层法院对口业务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录入、统计工作,并及时汇总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第二章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考核第三条2、 考核规定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由中院相关部门按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一、审判管理办公室(一)审判业务指标的考核依据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二)考核规定第八条,关于审判管理事务,满分80分。 审判管理事务的考核依据考核规定进行。二、执行局考核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关于执行工作,满分60分。 (一)执行信访工作考核依据xx年度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督办考核办法进行,满分15分。(二)执行工作满分为45分。1执行案件(15分)(1)执结率全年累计低于70的,每低0.5扣0.1分;执行到位率全年累计低于65的,每低0.5扣0.1分。(2)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3、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2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没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每件扣1分。(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0.5分。需评估、拍卖的未按规定移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每件扣0.5分。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款物分配的案件,未经合议庭合议并履行告知程序的,每件扣0.5分。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件扣0.5分;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件扣0.5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公开执行信息的,每件扣0.54、分。无正当理由的超执限案件,每件扣0.5分。因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1分。(4)受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低于本院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每低05扣0.1分。(5)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每件扣0.5分。(6)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引用条款不准确的,每件扣0.5分。对执行中罚款、拘留、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扣押、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搜查、提请追究拒执罪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合议制而未采取的,每件扣0.5分。2执行工作管理(5分)(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两次,少1次扣05分;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05、.5分;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O.5分。对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重大举措、规章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次(项)扣0.5分;未按中院书面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协调案件报告、材料的,每件扣0.5分;不执行中院协调意见,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每件扣0.5分,并通报全市法院。(2)执行案件未实行流程管理的,扣O.1分。每年未对本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扣0.5分。(3)执行卷宗归档率全年累计低于95的,每低0.5扣0.2分;归档卷宗未区分正、副卷或缺少法律文书、重要证据材料、立案结案审批手续的,每项扣0.2分。(4)未建立执行款项收支一览表、执行案件汇款审批表制度的,扣0.3分。执6、行款底数不清的,每件扣0.1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收取、支付执行款的,每件扣0.5分。因管理不善导致扣押物灭失、毁损、贬值的,每件扣0.5分。(5)各类综合性材料、报表等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0.5分。(6)未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的,扣0.5分。3执行队伍建设(5分)(1)执行局未设置一室二庭的,扣0.5分。(2)执行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所在法院平均比例的,每低0.5扣0.2分;未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扣0.5分;执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培训的,每人次扣0.2分。(3)执行局长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7、的,扣0.5分。(4)执行人员调出、调入在接到调令3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上报中院执行局备案的,每人次扣0.2分;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0.2分。(5)每年分析一次执行队伍建设情况并报中院执行局,未报告分析情况的,扣0.1分;未建立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行为规范、汇报、登记制度的,扣0.1分。(6)发生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每人扣1至2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每人扣2至3分。4执行保障(2分)没有给执行人员人手配备1台电脑的,扣0.5分。没有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装备的,扣0.5分。没有给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8、信息系统管理员各配备1台外网专用电脑的,扣0.5分。没有按4人1台的标准给执行人员配备外网专用电脑的,扣0.5分。5执行威慑机制建设(2分)未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配备专门系统管理员的,扣0.5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不相符的,每差l件案件扣0.1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准确的,每件扣0.1分。6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3分)未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扣0.5分;未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扣0.5分;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扣0.5分;未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扣0.5分;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9、,扣1分。7、反规避专项活动(3分)按照中院5月24日对全市法院关于开展反避执行专项活动工作单项进行绩效考评的通知要求,考核内容每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8加分项目(10分)(1)当年人均结案数排名全市前3位的,按高低排序依次加0.5、0.3、0.1分。(2)全国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录入率在全市法院前三位的,按高低排序依次加0.5、0.3、0.1分。(3)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管理、队伍建设等取得重大成果,在全省法院得到推广的,每次加0.1分;被最高法院推广的,每次加0.3分;同一成果省法院、最高法院均推广的,一次加分0.3分。执行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0.3、0.10、2、0.1分;执行局或其内设机构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执行局或其内设机构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0.3、0.2、0.1分。(4)县、区法院执行人员撰写的执行调研文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3、0.2、0.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3、0.2、0.1分。执行人员撰写的执行工作简报、信息、先进事迹材料等被省法院和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超过5篇的,每超一篇加0.1分,最多加3分。(5)为执行人员办理履职伤害人身保险的,加0.5分。9计分方法扣分项总分为45分,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计负分;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1、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一)考核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满分80分。1案访比,满分25分。(1)案访比是指各基层法院,本年度收案数(包括:旧存案件数+新收案件数,不含执行案件)与来访纯案件数(重复来访只做1次计)的比率。重复来访是指来访人、案件性质、案号等主要内容完全相同的案件。(2)进京访案访比(15分)。达到全国法院案访比平均值的基层法院得满分;对未达到全国法院案访比平均值的由高至低排名,每递减1个位次扣2分。(3)赴省访案访比(10分)。达到全省法院案访比平均值的基层法院得满分;对未达到全省法院案访比平均值的由高至低排名,每递减1个位次扣1.5分。(4)各基层法院进京12、访案访比与上一年度相比,每上升1个位次加0.5分,每下降1个位次扣0.5分;各基层法院赴省访案访比与上一年度相比,每上升1个位次加0.2分,每下降1个位次扣0.2分。2信访基本工作,满分45分。(1)进京非正常访(15分)。进京非正常访量多的前三名基层法院,分别扣5分、3分、1分。发生进京非正常访的基层法院,每发生1起扣0.5分;每息诉l起加1分;息诉罢访后每重访1起扣1分。没有发生赴京非正常访的基层法院得此项满分。(2)进京访(10分)。各基层法院进京涉诉上访按照由多到少排名,上访量多的前三名基层法院,分别扣3分、2分、1分;与上一年度相比,各基层法院赴京涉诉上访量排名每上升1个位次扣1分,13、每下降1个位次加1分。各基层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通报的“群众越级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前100名基层法院排名”中,每出现1次扣1分。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通报中通报的进京集体访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的,每件(次)扣1分。(3)赴省访(5分)。对到省法院过激访和滞留访实行月通报制度,对赴省过激访和滞留访量多的前三名基层法院,分别扣1.5分、1分、0.5分。根据实行赴省过激访、滞留访通报、督办制度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列为督办名单的案件向各基层法院进行交办,每督办1起扣0.2分;每息诉1起加0.5分;息诉罢访后又赴省过激访、滞留访的,每被通报1次扣0.5分。未发生赴省过激访和滞留访督办案件的基层法院,得此14、项满分。(4)交办信访案件(5分)。交办案件是指给周永康信件、中央联席办交办的全国人大接访的信访案件、省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信访案件、省委政法委交办的省政法窗口接访案件、省法院、市委政法委、中院交办的其他案件。对交办案件,未能按规定期限和结案标准办结的,每件扣0.5分。在xx年度平安建设活动中,凡未完成涉诉信访指标的,扣3分;影响全市法院平安建设的,扣5分。(平安建设指标为进京非正常访量较上年下降10,交办案件息诉罢访率达90,重访率低于10。)(5)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10分)。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8分):在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的排查化解阶段因漏登、错登积案造成严重后果(15、以省委政法委通报为准)的,每起扣0.5分;按时完成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已按息诉罢访报结的案件,又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每起扣0.5分;在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被省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办公室在全省通报的,将受到的通报批评和通报表扬相折合,通报表扬1次加1分,通报批评1次扣1分。信息报送(2分):在省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办公室的信息专刊中,每被采纳1篇信息加0.1分。3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满分5分。各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硬件设施到位,具备八项功能,服务热情周到。在该项工作结束时,经最高人民16、法院检查不达标的基层法院扣完此项分值;经省法院检查,缺少八项功能中任何一项的扣1分。4创新和奖励,满分5分。(1)各基层法院(含立案信访部门)在本年度立案信访工作中受到省级表彰奖励的加1分,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2)积极主动配合中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加1至3分。(二)考核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满分7分。1、扎实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大防范”工作(2分)。深入排查、及时调处、积极防范各类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产生。2、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2分)。加强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0.3分);整合调解资源,实现矛盾纠纷调处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17、协调联动(0.3分);调解工作机制建设(0.4分)。3、大力解决涉诉信访工作问题(3分)。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整顿治理,发生进京赴省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0.1分。 四、办公室 (一)考核规定第九条,关于办公室工作,满分19分。1公文处理工作,满分4分。(1)发文字号标示不标准,扣0.5分;公文主送机关不明确、不规范,扣0.5分;(2)成文时间位置不准确、字体不规范,扣0.2分;加盖印章不规范,扣0.2分;(3)抄送机关不准确,扣0.2分;(4)文种使用不准确,扣掉全部分值;(5)出现其他重大失误(如标题中有错别字,正文中的重要部分出现错别字,成文时间有重大偏差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掉全18、部分值。2督查工作,满分4分。(1)办理领导机关、监督机关交办案件和领导批示案件,按期办结率不得低于80,答复率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结案或进展情况报告不规范,退回要求重新办理的,每件扣0.2分。未按中院查办通知要求按时办结,经中院发催办通知催办的,每件扣0.1分,被第二次发催办通知催办的,扣0.5分。(2)办理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肯定的,每次加0.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3机要保密工作,满分4分。(1)全年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检查活动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分。(2)密码、计算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载体等保密管理制度不健全,每项扣0.2分。(3)涉19、密计算机必须建立台帐、确定密级、粘贴标识、设置开机密码、安装杀毒软件,缺少一项扣0.1分;未与外部物理隔离,扣1分。(4)对涉密载体认真登记履行借阅手续,未落实扣0.2分;对涉密载体统一集中销毁,监销手续齐全,未落实扣0.5分4档案管理工作,满分3分。(1)未配备专职档案干部的,扣0.3分;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未上墙的,扣0.2分。(2)档案库房防盗(配备铁门、铁窗、铁柜)、防火(要求使用非喷淋设备)、防潮、防虫等防护设备不齐全,每少一项扣0.1分;无专用办公室、阅卷室、消毒设备,未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消毒柜等必要设备的,每少一项扣0.2分。(3)没有两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的,扣0.2分;不20、能坚持档案库房温湿度检测(有每日检测记录)、档案有霉变、尘污、虫蛀、鼠咬、破损等现象的,每项扣0.2分;档案库房卫生差的,扣0.2分。(4)档案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的,扣1分;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上级法院交办任务的,扣1分。由于管理不善,工作疏忽,发生各类灾害事件,造成档案严重毁损的,扣4分;发生档案丢失事件的,扣4分。5外事接待工作,满分2分。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出访报批手续或报送相关材料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在中院指定的公务接待中出现差错的,每次扣0.5分;违反外事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总值班工作,满分2分。 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每次扣0.5分;办理值班事务21、出现失误的,每次扣0.2分;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态度生硬、不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0.2分。(二)考核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平安建设工作,满分15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细则另行规定。(三)考核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满分15分。1全年向辖区内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不少于2次,邀请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视察工作、参与重大活动不少于3次,邀请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不少于10次,以上每少一次扣1分。2对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没有按期办结的每件扣1分,经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要求办结的每件扣2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没有当面22、向代表、委员沟通解释的每件扣2分;对代表、委员关注案件,未按查办通知要求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致使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有意见的,每次扣3分。办理双方均有代表关注的案件,未经审委会研究的,每次扣1分。3未按省法院结对联络的要求与代表、委员进行联络,致使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有意见的,每次扣3分。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办理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机关肯定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表扬的,每次加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四)考核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协调”工作开展情况,满分5分。1、筹备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精神,安排部署工作(0.3分)23、。按照方案要求定期筹备召开相关例会,每少一次扣0.1分。2、积极报送三项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报告(3分)。专项工作信息被中院三项工作办采用量居前6名的得满分2分;之后的按位次递减0.1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报告总结的,每次扣0.1分。3、健全协调联络机制,明确三项重点工作联络员(0.2分)。未明确联络员、或联络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扣0.2分。4、加强先进事迹和典型模范的宣传力度(0.5分)。积极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没有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宣传的扣完该分值。5、注重调查研究工作(0.5分)。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调查研究,未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扣完该分值。(五)考核规定第三十一条,24、关于“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满分10分。1专项活动办公室工作(5分)。(1)建立健全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确定专项活动专职联络员(0.2分)。(2)制订符合工作实际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0.2分)。(3)建立并及时报送工作台帐(1分)。各基层法院要根据专项活动的任务目标、阶段要求,建立详细工作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中院专项活动办公室,逾期未报或少报送的,每少报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4)加强工作例会制度(0.6分)。各基层法院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就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凡工作例会制度未落实的,25、每少召开一次会议,扣0.1分,扣完为止。(5)加强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制度(3分)。各基层法院要及时向中院专项活动办报送工作方案、工作信息、工作措施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年终总结报告等材料。按要求报送方案、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的得1分,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每次扣0.1分。“五除”活动专项工作信息被中院“五除”专项活动办采用量居前6名的得2分,之后的,按位次递减0.1分。2专项活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由中院“五除”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负责考核(5分)。(1)暗访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考核(0.5分)。(2)违法违纪线索举报、批办、查处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考核(1分)。(26、3)司法巡查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审管办考核(0.5分)。(4)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党建指导处考核(0.3分)。(5)下级法院院长到省法院报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政治部考核(0.3分)。(6)案件评查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审管办考核(1.2分)。(7)法官绩效考评制度落实情况由中院绩效考核办考核(1.2 分)。(六)考核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十件实事”工作开展情况,满分15分。 “十件实事”工作考核依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度全市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十件实事督查办法(驻中法【xx】75号)进行。五、政治部(一)考核规定第十条,关于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1严格遵27、守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法院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协管职责(5分)。任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事先未向中院报告的,每人(次)扣1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未按法官条件任命法律职务的,每人(次)扣1分。2坚持“凡进必考”原则,认真完成考录面试、体检、考察等项工作(5分)。违反有关进入政策录用、调入人员的,每人(次)扣0.5分。在全省统一考录工作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考录工作的,扣2分;由于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招录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呈报招录名册和审批表出现差错的,每处扣0.5分;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招录时问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扣2分。3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任命28、法官(2分),认真、及时、准确报送法官等级材料(3分)。违反条件任命法官的,每人(次)扣0.5分;先任命审判职务后报初任法官审核的,每人(次)扣0.2分;报送法官等级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每人(次)扣0.1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次扣0.2分;未按规定报送初任法官年度报告和汇总名册的,每次扣1分。4加强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3分)。不履行警衔评定审核职责的,扣1分;报送警衔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每人(次)扣0.1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次扣0.2分。5努力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合理设置人民法庭,积极协调落实豫组通200453号文件(4分)。未经省法院批准设立人民法庭,每个扣1分;工作指导不力,29、辖区法院派出人民法庭正副庭长符合任职条件而未解决副科级以上职级待遇的,每人扣0.2分;因职级待遇落实不好造成信访的,每次扣2分。 6做好人事信息管理、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3分)。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不能及时维护人事信息系统,数据不及时更新的,每次扣1分;档案管理混乱,未专设人事档案室或专人管理的,扣1分;抽查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的,每人扣0.5分。7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准确报送机构设置和变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执行公务证、更换刻制印章及其他材料(3分)。出现漏报、误报的,每人(次)扣0.2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次扣0.2分。8组织好辖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30、的选任、管理等工作(2分)。未按照规定完成陪审员的增补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每人(次)扣0.1分;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陪审员,不及时提请免除职务的,每人(次)扣0.2分。 (二)考核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教育培训工作,满分15分。1教育活动(5分)。(1)制定有“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及联系点方案,及时上报两项活动的年度总结报告(0.5分),每少1项扣0.1分。(2)认真贯彻落实活动方案,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的信息及阶段性总结(1分)。(3)注重活动的新闻宣传,11月底前在新闻媒体上有5篇以上有关教育活动的报道(1.5分)。(4)认真组织群众观点大讨31、论或换位思考大讨论活动,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0.5分)。(5)积极参加省法院、中院组织的座谈会,按要求及时报送会议材料(0.5分)。2培训工作(5分)。(1)完成国家法官学院调训任务(1.5分)。每缺1名扣0.1分,扣完为止。(2)完成省法官进修学院培训任务(1.5分)。每缺1名扣0.01分,扣完为止;(3)积极参加全省法院巡回授课活动(1分)。每入选1名讲师团成员计0.5分,巡回讲师团到当地授课时,能够认真组织,保证巡回授课正常进行的计0.5分。3表彰奖励(5分)。(1)各基层法院均培养有自己的先进典型(1分)。 (2)在各基层法院中培养1名(个)以上在全市法院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典型32、(1分)。“较大影响”是指由中院做出学习决定或参加中院组织的先进事迹报告会、讲师团等活动。(3)在各基层法院中培养1名(个)以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典型(0.5分)。“较大影响”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或市委宣传部做出学习决定或参加由以上部门组织的先进事迹报告会、讲师团等活动。(4)在各基层法院中培养1名(个)以上在全省法院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典型(0.5分)。“较大影响”是指由省法院做出学习决定,或记一等功以上荣誉。(5)积极参与省法院、中院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等活动,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质量较好的(1分)。每迟报一次,或质量较差的扣0.1分,扣完为止。(三)考核规定第十二条,33、关于司法宣传工作,满分20分1基础分值(20分)(1)党组对宣传工作重视,将新闻宣传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责任制(1分)。(2)建立健全司法宣传机构,配齐配强司法宣传人员,保证司法宣传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和必要配备(3分)。(3)积极配合和落实省法院和中院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要求,如新闻发布、媒体通联、舆情应对、“好人物、好案例、好事迹”月报告制度等,及时报送各项材料,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和宣传工作总结等(3分)。 (4)每年组织策划重大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少于4次(2分)。(5)在中央级媒体发稿不少于1 5篇,其中中央级主流媒体不少于5篇(2分)。 (6)在省级媒体发稿不少于30篇34、,其中省级主流媒体不少于l0篇(典型法官报道不少于1篇)(2分)。(7)在市级媒体发稿不少于60篇,其中市级主流媒体不少于15篇(2分)。(8)在XX法院网发稿不少于80篇(2分)(9)重视人民法院报的发行(1分),在人民法院报积极组织撰写稿件,每个基层法院、全年发表稿件不少于l篇(1分)。(10)分别向走进法庭、临刑会见栏目提供节目素材不少于2条(1分)。(11)本单位无负面报道(1分)。2加分、扣分项目加分项目:(1)在完成发稿任务的基础上,在中央级主流媒体上每发1篇加1分,在其他中央级媒体上每发1篇(条)加0.5分;在省级主流媒体上每发1篇加0.5分,在其他省级媒体上每发1篇加0.2分;35、在市级主流媒体上每发1篇加0.2分。(2)在中央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上刊发头版头条、专栏在第1项加分基础上分别再加1分、0.5分、0.2分,发表2000字以上报道的每多500字加0.5分。 (3)本单位所提供案例被走进法庭或临刑会见栏目每采用一条加1分。(4)组织电视庭审直播每次加2分。(5)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组织一次重大宣传活动加3分。(6)司法宣传工作中集体或个人获得中央级奖项的加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加1分。(7)推出全国典型的加5分,推出全省典型的加2分。扣分项目:(1)未能落实省法院和中院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有关要求或者不能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扣3-l0分。(2)36、本单位出现负面报道,每条扣2分;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经查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3)本单位出现虚假宣传报道,扣2分。(4)在宣传稿件统计中弄虚作假,重复多报宣传稿件的,经查实,扣5分。3相关说明(1)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求是。其他中央新闻媒体: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人民司法、瞭望、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审判、民主与法治、法律适用、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平安网。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河南日报、河南卫视、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法制报、37、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其他省级媒体: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大河网、河南法院网、河南法学网、人民网河南视窗、新华网河南频道、河南手机报。 在境外媒体如香港商报、大公报、文汇报及所属网站发稿的,比照省级媒体计分。在未列入的中央、省级媒体如检察日报、青年导报、河南科技报以及在考核时参考,计分分值视稿件质量和效果确定。市级主流媒体:XX日报、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2)网络媒体发表稿件按同级纸媒分值的二分之一计算;网络媒体转载的稿件不能重复计分。(3)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确定省、市司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按发稿数量和质量确定先进个人人选。(4)本细则所指重大宣传活动是38、指针对法院重大举措、成就,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邀请中央、省、市三级主流媒体参与,并在各级媒体上集中刊发10篇以上新闻报道的宣传行为。(5)日常宣传活动需提供发稿目录、日期、媒体、标题、版次、数量。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策划及开展情况须提供活动总结,并列出集中发表文章的明细。 (6)中院将根据提供的统计数字和资料,对各基层法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在原有扣分基础上取消年终评先资格。(7)宣传工作绩效考评基础分20分,使用该办法计分上不封顶,按照最终得分对各基层法院排序后,由绩效办依照规定最终计分。(8)年终评比需提供以下材料:宣传工作总结;本单位机构、人员、器材、车辆、经费配备情况的39、说明;新闻发布会召开情况统计表;重大宣传活动单项总结;全年发稿明细表(日期、标题、版次、字数);发稿计分表(按媒体级别和性质依照考评标准计分);向走进法庭、临刑会见提供素材和采用情况;获奖证书原件。(四)考核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满分lO分。(1)及时报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文化建设规划方案及年终总结(2.5分)。(2)积极组织司法核心价值观征文活动,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报告(2.5分)。(3)推出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文化建设示范点(2.5分)。(4)积极参加省法院和中院今年组织的法院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按要求及时报送会议材料(2.5分)。(五)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网络宣传工作40、,满分10分。1完成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的新闻宣传通联工作,在人民法院报发稿没有空白(4分)。2加大网络宣传力度,全年在河南法院网发稿不少于40篇。下级法院在河南法院网发布稿件被推荐最高法院网站采用1篇按5篇计算(4分)。 3. 加强法院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确保网站运行安全(2分)。(六)考核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网评法院”等工作开展情况,满分10分。1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按照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豫高法2010337号)的规定,做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上网文书不出现重大错误(2分)。2完成中院分配的庭审网络直播任务,保证庭审直播质量,确保庭审直播安全41、(4分)。3及时办理网评法院评论。加强网络阅评员队伍建设,完善网络办工作制度,随时监控网络舆情,全年度本辖区法院没有重大网络舆情被炒作(3分)。4网络办报表统计、重要文章转发、舆情应对报告等临时性工作(1分)。六、研究室(一)考核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研究室工作,满分36分。1调查研究工作,满分20分。(1)调研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满分4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在办公室设立研究组。研究组应与中院研究室职能对应,承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会组织、案例、信息等工作。研究组人员配备不应少于2人,研究组组长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研究组成立应有正式文件并报中42、院研究室备篥。 末达到上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以上人员指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正式在编人员。(2)圆满完成中院指定的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满分4分。按要求组建课题组、配备经费,通过中期检查和验收的计1分;论文验收通过的,计3分。论文完成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扣1-4分。(3)调研成果通过国家级载体转化不少于1篇,通过省级载体转化不少于2篇,通过市级载体(仅限市中院主办的调查与研究)转化不少于4篇,完成以上任务,计10分。国家级载体转化任务完不成的扣5分,省级每少1篇扣3分,市级每少1篇扣2分。扣完为止。载体转化方式包括:刊物发表、领导批示、会议交流、论文获奖等形式。(国家级刊物范43、围:中央级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带有CN标志的期刊正刊、报纸。省级刊物范围: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法制报、调查研究(省委政研室主办)、政法动态(省委政法委主办)、公民与法(审判)、调查与研究,以及其他高校所办的带有ISSN标志的学报)。(4)召开本年度本院机关综合性论文研讨会(以中院研究室或业务庭人员参加为准)(1分)。(5)积极配合上级法院调研工作,圆满完成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调研任务(1分)。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0.2分。2案例指导及编报工作,满分6分。 (1)按要求每月lO日前报送指导性案例不少于1篇,完成任务的,计2分。每迟报或漏报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2)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审44、判案例要览两种案例每月各报送两篇以上。完成上述任务的,计1分。未完成的,每月扣0.2分,扣完为止。未报送的,案例工作计O分。(3)每年在省级以上案例载体发表案例数不少于1篇(3分)。在国家级以上案例载体发表有案例的,案例编报工作计满分(另需完成每月向中院报送任务)。国家级案例载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案例、最高法院各业务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省级案例载体包括:公民与法(审判)、调查与研究(案例专刊)。(4)完成中院下达的案例临时调研任务(1分);报送的案例被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加1分。3省法院机关刊工45、作,满分4分。(1)省法院机关刊为公民与法(审判版)和调查与研究,每年需要向上述刊物投稿10篇以上(1分)。每少一篇,扣0.1分。(2)全年在公民与法、调查与研究上发表调研文章2篇以上(2分)。每少1篇扣1分。(3)完成其他机关刊通联工作的(1分)。4信息工作,满分6分。(1)年终对各基层法院信息工作按“名次得分”进行排序。前2名为6分,从第三至八名依次递减0.2分,从第九名至十名依次递减0.5分。考评总分工作量得分+加分-扣分。(2)信息采用分计分标准:被最高法院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0分;被省委、省委政法委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6分;被省法院办公室信息载体采用的,院长信箱专刊每条计8分,河南46、法院简报每条计6分,重大紧急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信息每条计4分,动态类、决策部署类、重大案件类信息每条计3分,简讯每条计2分。被市中院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分。上述得分为“工作量得分”。(3)加分项目:经省法院采编上报的信息被中央领导、最高法院领导批示的,加15分;被省级领导、省法院主要领导批示的,酌情加6-10分。(负面信息被领导批示加分减半)(4)扣分项目:未建立信息考核制度、未配备专职信息人员、未配备信息专用传真机等通讯设备的,每项扣1分;未完成市中院交办的综合材料、文秘信息任务及其他临时材料任务的,每次扣1分;报送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每处扣0.2分,导致严重后果的,1处扣0.5分;有47、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1-5分:重大案件审理情况不报、迟报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紧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故意编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二)考核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开展情况,满分7分。1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工作(1分)。 2积极开展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和延伸帮教工作(2分)。3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2分)。4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调研、宣传工作(2分)。(三)考核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巡回审判”活动开展情况,满分lO分。“巡回审判”活动考核细则另行规定。(四)考核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社会法庭工48、作,满分10分。1示范社会法庭和特色社会法庭建设情况,5分。(1)辖区内建成的示范社会法庭和特色社会法庭的数量达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xx年度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学术研讨会、案例指导的通知要求的,计基础分3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个扣减0.5分;完成任务后,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最高加1分。(2)辖区内示范社会法庭数为0的,另扣1分。(3)示范社会法庭和特色社会法庭调处纠纷的数量达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xx年度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学术研讨会、案例指导的通知要求的,计基础分2分。未完成纠纷调处任务的,每少一件扣减0.1分;完成任务后,每增加一件加0.1分,最高加1分。该项考核分值49、以实地抽检的示范社会法庭和特色社会法庭平均分值为准。2其他社会法庭建设情况,2分。对未列入升级改造范围的社会法庭,仍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社会法庭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3指导、推动社会法庭工作情况,3分。(1)社会法庭工作台账报送情况,计1分。迟报、漏报的,酌情扣分;发现弄虚作假的,计0分。(2)积极开展委托社会法庭调解工作和司法确认工作的,计0.5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酌情扣分。(3)辖区社会法庭经费保障及社会法官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或综治经费等解决较好的,计0.5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酌情扣分。(4)积极开展社会法庭宣传工作的,计1分。未开展宣传工作50、的,酌情扣分。4、上述三项分值相加,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七、法警支队(一)考核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法警工作,满分30分。1队伍建设,满分6分。(1)政治学习。达不到学习要求的,每件(次)扣0.1分。(2)作风纪律。违反司法警察十条禁令、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通报一次扣0.3分。不听指挥、未按时或按要求到达的,发现一次扣0.3分。(3)双重领导,未按规定备案,扣0.6分;材料、报表未及时准确上报,每次扣0.3分;不执行命令或执行命令不坚决的,扣1.2分。(4)编队管理。每一人不归队,扣0.45分。 (5)机构设置。大队3名领导职数,每少配一名扣0.15分。(6)人员配备。在编在职法警人51、数低于12的,每低1扣0.3分。女法警低于应配法警人数20的扣0.3分,警队无女法警的扣06分。2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满分12分。(1)以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分值,在全国法院大练兵活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加分,未完成省法院目标任务的,该项不扣分,未完成中院目标任务的该项不得分。(2)在岗位大练兵专项活动及司法警务工作宣传调研中,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发表4篇以上相关工作信息、调研文章。在市级报刊、电台或本院刊物上发表12篇以上相关稿件。未完成任务的省级一篇扣0.3分,市级一篇扣0.1分。(3)岗位大练兵的训练计划、教案、考勤登记、训练成绩统计等训练四落实情况,52、材料完整,每少二项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1分。3职责任务,满分6分。(1)值庭、押解、安全检查、看管。不符合最高法院值庭规则、押解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看管规则的要求,每次扣0.1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扣0.5分至1分;(2)法律文书送达。未及时、准确完成送达任务的,每次扣0.05分。(3)民事强制措施。未按要求执行的视情况扣0.1至0.5分。(4)执行死刑。无方案、无严格保密措施或警务保障不到位,扣0.5分。未落实补贴扣1分,未按标准发放扣0.5分。出现责任事故的,扣2分。全年度未执行1次视为未接管,无死刑案件除外。4装备设施建设,满分6分。(1)车辆配备。配备1辆指挥车,2辆囚车。指挥车53、囚车缺少一辆以上的,车辆破旧、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囚车没有四笼的,车辆不归支队调度管理的,分别扣0.3分。(2)警用械具。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和省法院的要求配备警用械具。每缺少一件扣0.03分。(3)装备设施。配备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录音设备。审判、羁押场所、枪库有监控设备,并投入使用。有安检门和X光监测机。每缺少一件扣0.15分。(4)羁押室。没有羁押室,扣0.6。羁押区无卫生间、无监控设施的,分别扣0.3分;防护措施不到位扣0.15分。(5)枪库。达到“三铁一器”,管理规范。每少一件扣0.15分,手续制度不金扣0.3分(法院未设枪库的该项不扣分)。(6)通讯54、工具。无办公电话或不能使用的扣0.3分。队主要领导没有通讯工具的,扣0.15分。对讲机每人一台,少一台扣0.03分八、司法技术鉴定处考核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满分20分。(一)在评估、拍卖等对外委托活动中违反廉政等规定,每人(件)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每人(次)扣4分。(二)技术工作中违反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职能规定的,扣4分。(三)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数据、资料。报送数据不真实、准确、不及时的,扣2分。上级法院督办的工作,下级法院应根据督办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上报处理意见的,每件扣3分。(四)在选择专业机构、现场勘验、55、初步结论意见听证、对专业机构的监督等重要环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程序错误每案扣1分;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廷期手续而超过鉴定期限,每案扣0.5分;因工作失误,对外委托工作存在明显差错,导致业务庭(局)无法使用鉴定结论的,每案扣1分。(五)有技术人员并开展相关业务的,每多一人加2分。(六)严格遵守归档制度。没有按照要求归档的,扣1分;卷宗材料不齐全,每案扣0.3分;编号、装订、保管不规范,每卷扣0.3分。(七)法院技术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及上级法院技术工作会议的,每次扣2分。 九、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考核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30分(按满分100分考核折算)。(一)财务与国56、有资产管理工作,满分40分。1建立法院经费正常增长的预算机制,保证同级财政的投(人员经费除外)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5分)。比上年下降的扣5分。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各项劳用(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违规支出有关费用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财务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小金库”的,扣5分。3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10分)。诉讼费备查账不完善的,扣2分;违规收取诉讼费的,扣6分。4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5分)。基层法院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4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或抵拨经费的,扣57、5分。5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未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登记造册、违规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收益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账实不符的,每处扣1分;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扣3分。6按照规定时间与上级法院核对、结算物资装备资金往来账目(10分)。不按规定时间核对账目的,每次扣1分;拖欠上级法院物资装备款项的,扣3分。(二)装备管理工作,满分25分。1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xx2号)、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全省法院系统专用车辆装备管理规定(试行)(豫高法2006174号)以及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豫高法2010458、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10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每次扣2分;违规使用警车和公务用车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2枪支管理规范,枪弹库“三铁一器”完备,枪弹分离,各种台帐、出入库手续齐全,有专人负责保管(1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项扣1分;发生涉枪事故的,扣10分。(三)“两庭”建设工作,满分20分。1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国家下达我市的人民法庭建设投资计划,xx年11月2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22010年以前(含2010年度)得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审判法庭建设项目,xx年11月20日前必须开工建设(5分)。根据任务59、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3列入xx年审判法庭建设投资计划的法院,于xx年11月20日前,落实好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城市建设相关规费,安排土地和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按比例扣分。4xx年11月20日前,完成无障碍通道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改建任务(5分)。未按时完成改建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四)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满分15分。及时、准确报送上级法院布置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各类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调研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l至3分;数字虚假不真实的,每处扣1至3分。十、信息网络管理处考核规定第十七条,关60、于信息化工作,满分1O分。(一)队伍建设(1分)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要配备1名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暂时无条件实现的,在完成政治保密审查手续后,可以暂时从社会聘用,但应有聘用合同。(二)局域网建设和管理(2.5分)内外网安全审计系统完善,管理规范。上蔡法院于6月底前完成局域网建设任务。(三)专网建设(4.5分)10月底前,完成三级专网安全与数据传输系统建设,完成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实现全省三级专网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11月底之前,完成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四)实际应用(2分)6月底前,准确及时输入各项审判管理信息,实行网上立案、分案、报结、归档等网上办案流程。不断提高干61、警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年底前实现三级法院网上办公、办案。十一、机关党委(一)考核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党建工作,满分10分。1党建工作指导机构组织健全,职责落实(4分)。机构不健全的,扣2分;上级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次)扣1分。2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组织生活制度落实(4分)。机关党委不按时换届,扣1分;应设立支部而未设定的每个扣1分;通过抽查支部组织生活登记本等检查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支部民主生活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不落实每项(次)扣1分。 3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2分)。党员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二)考核规定第二十条,关于精神文明建62、设,满分10分。1省级文明单位,得5分;市级文明单位,得2分;连续两年未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该项不得分。2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工作,5分。文体活动设施不齐全、维护保养不善,每件(处)扣05分;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扣05分-2分。十二、监察室(一)考核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考核办法另行规定。(二)考核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满分6分。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分)。今年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未按照活动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按每阶段0.3分扣除。2、业务培训工作(1分)。63、未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备案制度、未完善教育培训工作台帐的扣0.5分;7月底前未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扣0.2分,12月底前未上报全年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扣0.3分。3、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1分)。建立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未建立此项制度的扣0.5分;细化执法标准,建立文明执法用语、行动等规范,规范不健全的扣0.5分。4、对执法工作监督、制约的落实情况(1分)。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未完善、运用绩效考核的扣0.2分;推行信息化建设,在年底要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未完成信息化建设的扣0.3分;对开展的案件质量考评,要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任务64、,未完成的扣0.3分;完善公开制度,对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开放日等措施严格落实,年底未按要求完成的扣0.2分。5、党风廉政建设情况(1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未按要求成任务的扣0.4分;健全干警违法违纪群众举报和受理机制,机制不健全的扣0.4分;建立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制度未建立的扣0.2分。十三、民一庭考核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满分5分。(一)破产审判机构设置(1分)。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破产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二)涉破产案件信访问题(1分)。对全市lO个基层法院的案访比从低到高排序,排序第一65、的法院得满分,每降低一个位次扣0.5分。(三)破产案件审限管理(1分)。(四)破产案件质量评查(1分)。评查案件范围包括2010年1月1日至xx年6月30日各基层法院已审结案件和三年以上未审结案件。评查包括案件审理程序、实体、效果等。具体评查工作依照省法院制定的xx年破产案件评查标准进行,最高得分为1分。(五)破产案件积案清理(1分)。年底依省法院及中院综合结案率、实际结案总数等因素对各基层法院就2010年7月1日前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进行打分排名,最高分1分。十四、民三庭(一)考核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开展情况,满分5分。涉军督办案件办理情况1分,“涉军纠纷和案66、件大回访”活动开展情况1分,涉军维权工作调研活动开展情况1分,中院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2分。(二)考核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开展情况,满分5分(按照满分100分考核折算)。1对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领导重视、动员积极、措施得力、排查全面(20分)。存在瞒报、漏报、虚报的,每案扣1分。2成立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行规范(10分)。3排查出的案件在审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20分)。审限内结案率每低1,扣0.5分。4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信息报送高效及时,宣传报道效果显著。67、对19个中级法院报送信息量和宣传稿件量进行总排序,位次前三名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递减0.1分。5省法院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专刊信息采用量前三名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递减0.1分;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每次扣2分。6建立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台帐并按时报送(5分)。延迟报送的,扣1分。按照规定报送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周报告、周总结(10分)。未报送的每次扣1分,延迟报送的每次扣0.2分。按照规定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总结(5分)。7建立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长效机制,出台规范性制度意见(5分)。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向68、人大、党委汇报,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群众组织等协调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分)。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司法建议书(2.5分) 十五、赔偿办考核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满分10分。(一)理赔小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3分)。未设置理赔小组的,扣1分;配备的专职审判人员不足3人的,每少1人扣0.5分。(二)自赔案件受理(3分)。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立案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而不立案受理的,每件扣1分,不及时受理的,每件扣0.5分。(三)自赔案件审理(3分)。基层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赔偿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改判或指令重新处理的69、,每件扣1分。(四)调研工作(1分)。未按上级法院要求认真完成调研任务的,每件扣0.5分,漏报、迟报其他材料的,每次扣0.3分第四条 中院各部门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全市法院对口业务的考核结果和考核评分明细并分别反馈基层法院,同时,针对全市法院对口工作情况考核内容和结果,向中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第三章附则第五条 考核规定第三十九条至四十条加分项目的奖项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由各基层法院11月20日前提交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第六条 考核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扣分情形由中院绩效考核办和监察室负责统计、核实。第七条 本细则由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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