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安全生产及HSE隐患管理制度1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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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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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公司安全生产及HSE隐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2、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五条 所属单位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运营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3、到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六条 所属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所属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4、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应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第九条 所属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以签订年度责任书为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5、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成立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安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完成公司安委会安排的安全生产任务; (二)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立项整改; (五)审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6、 (七)按安全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批; (八)按时(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会议,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讨论处理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审核本单位向公司安委会汇报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安委会应下设办公室,并确定具体管理部门,确定相应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安全总监宜专职。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督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督的工作应遵循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则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所属单位管理和发展的情况,决定设置安全监督站的时间和规模。安全监督站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督7、站管理规则要求执行。公司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要作业场所,如门站、CNG母站、减调压站、CNG加气站、LNG站、LPG库(站)等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应先征求上级安全部门意见。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8、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安全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奖惩。推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生产运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营管理制度,为本单位生产运营的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层一线作业9、现场操作规程,对重要操作岗位应制定HSE岗位作业指导书(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在生产作业中,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各种危险作业应按作业管理规定制定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办理作业票,并按危险作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抢修管理,并把事故抢修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源的单位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特点,特别加强生产运行设施的维护和针对性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制定有关用户安全使用10、燃气规则,向用户传授安全用气常识,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第五章 安 全 技 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11、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照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三十一条 所属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所属单位对作业场所一线员工应实施通过能力认证,核发内部上岗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12、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新员工要求执行。所属单位及作业现场要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13、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一线操作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八条 一线作业现场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告等载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用户等相关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四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并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所属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14、查,场站(库)、班组等一线作业层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检查应使用检查表。 已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应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中。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定点联系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15、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HSE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并按照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16、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监督检查证制度,公司安委会成员、专职安全管理监督人员持“昆仑燃气公司安全监督检查证”进入所属单位各作业场所检查,所属单位岗位作业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所属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 全 投 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 组织编制,需投资安17、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本单位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18、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19、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所属单位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各级组织和义务消防队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燃气储配库、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20、CNG站、LNG站、LPG站、压缩机房等危险区域应进行封闭式管理,落实防火防爆禁令;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现场监督;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21、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强化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强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车、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22、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九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工作场所和23、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要求,所属单位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二条 所属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所属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和供货商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24、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对施工队伍实行市场准入和安全许可制度。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协调。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14 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建25、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供货商实行安全资质准入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对消26、防器材、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监测器材等安全设备设施,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呼吸器、防火服等安全防护物资更应严格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章 应 急 管 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照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规定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27、应分类、分级编制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事故灾难(燃气泄漏、储配库(站)、特种设备、燃气管道、站场、用户户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所属单位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28、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某、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 故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要求,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六条 各29、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属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30、分级,由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公司按年度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向所属单位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应依照管理层次,对考核指标层层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安全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比细则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达标考核认证;对安全生产考核达标单位中的优秀单位,经推荐评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31、。 第八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经推荐评审,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由公司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事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除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外,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办法对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年度考核评比没达到达标分数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并按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悬挂“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红牌。 第八十三条 按照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要求,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奖励32、基金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安全考核奖惩机制,制定HSE考核奖惩细则,把员工的HSE业绩与经济收入挂钩。 第八十四条 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要求,所属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细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惩的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纳入本单位应付年度工资总额管 18 理,额度控制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罚扣款,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对所属单位和个人的罚扣款应从被罚单位岗位安全生产风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33、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34、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某。 第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所属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 20 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工职责,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35、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 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36、作。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 (二)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设37、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的各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把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纳入责任制中,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38、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22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昆仑燃气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所属单位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39、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所属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昆仑燃气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40、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23 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41、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 污 染 防 治 第二十五条 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24 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所属单位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42、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条 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或维修检测过程中涉及本身或承包商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性物质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放射性物质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25 第六章 生 态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在工程项目开发中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44、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 清 洁 生 产 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运营服务中。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45、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上级产业政策的设备。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 26 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实施环境体系管理,鼓励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单位应当开展创建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活动,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环境保护设备,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46、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条 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章 环 境 应 急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HSE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 (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 (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47、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低并可承受; (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 27 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 第四十三条 有重要环境因素的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48、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满足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司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49、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28 范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费用从本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 对于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控。 第四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当设置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资源开发及保护、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第十章 科研与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在制订科技规划计划时把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应急等作为优先领域。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50、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五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三级教育培训教材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知识教材。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按集团公司规定,通过集团公司总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再培训。 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达到任职能力。 第五十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技术与管理经验,开展环保信息交流。 29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将建立完善环51、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工作纳入本单位HSE建成考核机制中,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单位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 对于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凡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所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52、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0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事故,根据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及为上述单位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所属单位所有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必须要有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条 公司的安全53、宣传教育,是指采取诸如印发传单、黑板报展评、张贴标语、广播、录像(VCD)、演讲、知识竞赛、问卷调查、安全讲话等形式开展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组织和人员都应积极开展并参与日常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创建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第五条 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上级通知、HSE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知识,通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等。 (二)结合典型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31 (三)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技术、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及科研等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交通安54、全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警示月”等活动。党群工作处负责组织公司全年各种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培训的对象分为: (一)主要负责人: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单位行政正职。 (二)分管领导: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五)公司及所属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培训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55、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2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八)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九条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56、知识。 第十条 燃气输配、运输、建筑施工、维抢修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它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33 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危险化学品知识、职57、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重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58、全资格培训由人事培训部门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它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34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运行操作、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时参加考核和换证培训。 第七章 其它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59、三级(厂级、车间(队站)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条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本作业工区、车间、队(站库)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 所从事工60、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5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三)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进站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市场化用工、临时用工等在公司主营业务岗位的各类用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二十条 岗位员工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61、(技术性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岗位,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员工进入燃气场站(库)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现场的HSE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路线。 内部员工经安全教育后,持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燃气场站(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的制度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员工应进行规范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规范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62、法规。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八章 离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而离岗的员工,应由二级单位人事培训部门重新进行培训教育,时间最少5天,最多不超过60天,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方式宜采用集中培训。人事培训部门可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机构在培训基地组织的学习班,也可以邀请培训机构集中给学员办班。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由人事培训部门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再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63、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主管培训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和其它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7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的培训,统一纳入集团公司年度A类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与质量安全环保部实施调训;其他人员的培训要统一纳入公司培训计划,由人事(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章 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是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和将要进入施工作业64、区前参加生产单位的入场安全(HSE)教育,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场站(库)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厂(场)区的主要危险点源、历年的事故案例、近期生产(施工)情况、禁止进入区域、安全警示标与标识、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结束后,外来人员应填写外来人员进站(库)安全教育卡(见附件)。生产单位对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和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入燃气场站(库)的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外来作业人员除要填写外来人员进站(库)安全教育卡外,还要按规定开展施工作业前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由生产单位办理入门证(必须附本人照片),持入门证方可进入燃65、气场站(库)作业。 第十一章 燃气安全宣传 第三十四条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做好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和培 38 训工作,在燃气用户通气前必须组织对用户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为用户发放燃气用气安全使用手册(天然气用户须知),并在天然气供气使用协议中由用户签字确认已接受安全教育并完全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即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安全用气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后方可通气。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工业、工福等特殊用户,应按照签订的供气安全协议履行安全检查、宣传(培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于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每年在燃气居民用户小区至少组织两次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安全月要针对性的组66、织燃气用户安全宣传周活动,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对所属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安全环保处将所属单位员工培训质量和效果列入安全监督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四)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9 (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第十三章 附67、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来人员进站(库)安全教育卡 40 附件 外来人员进站(库)安全教育卡 请您在接受安全教育后,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如实填写,在中打。 1进场站(库)区前是否经过安全教育。 是 否 2是否已清楚有关安全常识和应急方法。 是 否 3身体健康状况能否适应厂(场)区环境。 能 不能 4进场站(库)区内能否做到不使用手机等非防爆电器和用具、不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能 不能 5进场站(库)区能否不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不穿带铁钉鞋,并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能 不能 6能否做到遵守警示标识68、中的相关要求,不乱动厂(场)区内的设备、设施。 能 不能 能否服从陪同人员的要求,遵守企业的各项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规定。 能 不能 祝您工作顺利,健康平安! 本人签名: 工作单位: 主要陪同人员签名: 部门: 二 年 月 日 41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69、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不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公司所属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单位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属单位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含厂内机动车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公司所属单位管辖的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4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公司70、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公司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4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 5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结论基础上,组织对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6对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备案,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对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7负责公司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并组织落实。 8负责公司交71、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所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所属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可分设交通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所属单位职责: 1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交通安全主管43 领导,建立并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 2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指定交通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设置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岗位,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人员职责,全面管理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3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数必须满72、足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4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510台以上车辆的单位应设建制车队,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6所属单位对未设建制车队的车辆指定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7配备给基层队(站)的车辆由基层队(站)行政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安全员或HSE监督员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按规定对本单位驾车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督促落实车辆出、回厂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4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完善各类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报表73、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5检查指导车队(班组)对驾驶员实施动态分析和定期考核。 6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7组织或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 44 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 8推广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控制、监测技术,对安装了监控设施的车辆进行监控,确保GPS终端处于完好状态。 9对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和道路风险识别,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 第三章 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必须把全部驾驶人员(包括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租用车驾驶员)纳入交通安全教育范围,按本74、程序进行教育。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定期、定时的安全教育活动,节假日及特殊气候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单位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一次,车队(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并要坚持出车前的安全讲话。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 1车管干部、安全管理人员。 2各种机动车驾驶人员。 3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员。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交通安全常识。 3安全行车经验。 4交通事故案例。 45 5车辆行驶中的各类风险及削减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车队(班组)要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人员及内容的落实,并做好记录,因故未能75、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由活动组织者进行补课,确保每一名驾驶员至少每周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要设置相对固定的安全教育场所,保证安全教育活动的落实。 第十八条 对在外部市场或其他长期驻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要指定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按规定定期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单位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确定安全行车的保障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单位车辆为工作岗位,没有兼职其它岗位的驾驶员,包括按规定程序聘用的驾驶员。76、 第二十一条 非专职驾驶员,是指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驾驶规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培训学校专门培训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审查合格后,进行内部 46 注册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备案后发放内部准驾证,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岗位工作用车。 第二十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应按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规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单位的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分散管理的可挂靠到就近车队,并严格考勤,因工作缺席的要进行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三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职77、驾驶员应选用情绪稳定、技术熟练、安全经验丰富、待人热情的驾驶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必须经政府指定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驾驶。 第二十六条 厂内机动车和特种专用车辆驾驶员,由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规定,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持企业厂内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车出厂。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要建立完整的专职驾驶员档案,认真记录驾驶员的主要履历和安全行车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车队或班组对专职驾驶员应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车队HSE管理措施。78、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车管、安全、人事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能力评价和身体状况评价,经医院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车辆的人员,或在当年内多次出现严重违章以及发生事故的有责人员,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取消内部准驾资格。 第三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47 保险卡、养路费凭证、准驾证等有效证件,驾驶特种车或危险物品运输车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做到: 1严禁酒后驾车。 2谨慎驾驶,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强超抢会。 3专职驾驶员驾驶的单位车辆不得交给他人驾驶。 79、5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6工作期间不准驾驶外单位的机动车。 7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不准长途出车。 10车辆超员、货运车超载不准驾驶。 11不准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运输生产过程中,应坚持“谁操作、谁保证”的原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使用单位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禁止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用车单位和乘车人要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要立即制止,保证运输生产平稳运行。 第三十四条 非专职驾驶员在遵守第三十二条的同时还应做到: 1非专职驾驶员保管使用的车80、辆,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里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检验单位定期进行一、二级车辆维护。 48 2非专职驾驶员确需从事公务长途,严格执行长途车审批手续。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某-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驶。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以及车辆运行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要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检验人81、员要经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九条 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四十条 岗位工作用车必须在厂区指定的专门停放点停放,在生活基地停放时必须停在划有停车位的地点,停放车辆必须关闭电源、锁好车门,采取防火、防盗措施,严禁乱停乱放。单位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车库停放。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车辆回场检查制度,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租用及自有特种车辆须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公务车辆宜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49 第六章 外租车及聘用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租车是指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的机82、动车;聘用专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聘用到所属单位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的短期劳务员工。 第四十四条 车辆租入单位和租用单位负有对租入车辆和聘用专职驾驶员资质审查的责任,负有对相关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 外租车辆驾驶员和聘用专职驾驶员均有接受租入单位和聘用单位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租用车辆的管理按照“谁租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出租方对租赁车辆及随车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按合同规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对车辆进行检测。租用单位对车辆使用过程负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用车单位要负起以下使用管理责任83、: 1按照规定合理调派车辆。 2对驾驶员的安全驾车情况及车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及处理意见。 3对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提出辞退意见和建议。 4组织外租车驾驶员参加本单位交通安全会议,接受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租入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某-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0 第四十八条 长期驻外部市场的租用车辆及驾驶员,采取委托检查、教育的方法,保证车辆检查到位,驾驶员安全教育落实。 第四十九条 对外租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调派车辆时,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工作任务84、,严禁超时行驶、疲劳驾驶,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所属单位聘用专职驾驶员驾驶企业车辆时,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执照,未发生过一般A级以上交通事故。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身体健康。 3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质和履历审查。 4中、小型车辆驾驶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大型货车或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五十一条 所属单位对聘用驾驶员的资格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安全部门参加,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聘用单位必须与聘用专职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合同,合同中要85、明确双方在交通安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纪责任和事故责任等具体事项,聘用专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51 第五十三条 所属单位车管部门须建立聘用专职驾驶员档案,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七章 公务车长途审批派放 第五十四条 公务车长途是指因工作需要,经所属单位批准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长途车。 第五十五条 公务车长途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离开办公驻地行车单程超过200公里,必须履行长途审批手续;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禁止出车;公务长途车不得搭乘86、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因违规搭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长途行车,日行程不得超过600公里或日行驶不得超过10小时,每行驶150200公里或连续驾驶1.5-2小时,须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并休息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日行车需超过600公里,且日行驶需超过10小时,须向长途车批准人请示并征得同意,批准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十七条 遇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对长途安全行车构成严重影响时,不得审批和派放长途车,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87、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办理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员和派车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九条 应急抢险车辆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调派,可不办理长途审批单。 52 第八章 车辆行驶 第六十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不同行车环境,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和措施。 第六十一条 小型客车或商务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派遣10台以上车辆执行同一任务时,单位应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带队,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行车。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88、和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路检路查,驾驶员应服从检查。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六十四条 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任务时,应按HSE管理的要求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管理,制定作业指导(计划)书。 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和落实作业指导(计划)书。 第六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前,由承运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门,选择论证车辆运输行驶路线。两台以上拉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跟随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不得少于50米,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严禁相互超越。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物必须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和押运员须持有危89、险货物运输53 从业资格证,装卸时应佩带相应的防护设施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远离车辆。 第六十八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第六十九条 运载危险化学品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第十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须按下列规定向公司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报告。 2后续情况按照事故信息报送规定,按时报告信息。 第七十一条 发生各类交通责任事故,须按照公司事故统计报表的上报规定,在当月26日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 第七十二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由本单位负责调查90、处理,处理文件上报备案;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按照公司事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参照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若为次要责任,则按事故级别降低一级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对单位进行处罚;若为同等责任,则按事故等级从轻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对单位进行处罚;若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按事故等级进 54 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一章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安全责91、任的界定 第七十五条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或经过单位批准,而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情形。 其它情形均不属于员工驾驶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十六条 生产工作时间是指,始于到达岗位开始工作至离开岗位的时间。特殊情况的生产工作时间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七条 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是指,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完成岗位职责所必需经过的区域和路线。特殊情况下生产工作区域(路线)的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八条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 1岗位工作用车不属于企业资产,为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所属92、单位把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纳入对单位的考核。 2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员工个人或其他由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伤害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和国家工伤管理规定处理。其它与工作无关人员的伤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七十九条 所属单位对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章 处罚与奖励 第八十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中,对在交通55 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93、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包括无驾驶证、无准驾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94、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56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其名称分类以国家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7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95、规定、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所属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96、;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员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目标。 某 第二章 消防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97、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消防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9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98、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全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可分设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99、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三)组织编制重、特大火灾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四)监督所属单位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五)及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防火安 60 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所属单位消防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100、)拟定本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推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督促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 (五)负责审查、认定本单位编制上报的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七)监督工业动火管理、审查动火措施,并检查和指导措施的落实; (八)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101、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61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依据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伍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消防水源、道路、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等情况; (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灭火技能; (四)发现火灾迅速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扑救,抢救人员。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102、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所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门站、调压站、分输 62 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输送管道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103、求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按照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等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结合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所属单位除应当履行第二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104、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压缩机房等危险区域要进行封闭式管理,非本单位人员出入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并登记造册;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63 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105、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所属单位内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前通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经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时(室内200人及200人以上,室外500人及500人以上)主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灭火106、和专项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并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属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 64 备的检查和107、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各类员工,须进行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管理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本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108、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 (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 (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 培训时间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 (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5 (一)组织机构,至少应包括:灭火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109、序和措施; (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 (七)恢复生产组织。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 重大风险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的员工文体活动室、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全体人员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四会”(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三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10、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66 (四)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m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 (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八)24m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具; (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111、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所属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四)禁止在人员聚集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使用蜡烛等照明时,须采取非燃材料器具保护; (六)禁止焚112、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67 (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八)高层建筑内禁止吸烟; (九)高层建筑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活需要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动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 (十)符合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其它有关用火用电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餐厅、厨房防火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3)厨113、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 (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 (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2/3; (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 (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污; (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下属气库、门站、燃气调压站、分数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 68 应按GB500某-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156-2002汽114、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七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规定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入厂、站、库内防火防爆禁令。 第三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燃易爆场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禁止在易燃易爆厂、站、库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115、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厂、站、库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 第三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厂、站、库区内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四十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 69 (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 第四十一条 储罐116、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定期校检,确保运行正常可靠; (二)储罐区设置的排水管线在防火堤外应安装控制阀; (三)储罐的承重构件及钢结构防晒棚的梁、柱、拉杆等应喷刷防火涂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四)储罐投用前不得选用可燃气体置换的方式,应采用氮气或水置换; (五)储罐投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设施检查和分析。117、 第四十三条 铁路装车栈桥的作业平台、作业线、集油管、鹤管、车挡、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设计和安装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消防标准。 第四十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筑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 CNG、LNG撬车等危货运输车辆应达到下列安全条件: 70 (一)储瓶应符合标准,按时强检; (二)储瓶组应安装国家标准的安全阀、温度表和压力表; (三)设有静电接地装置; (四)应设置“危险品”标志; (五)车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六)配置两具MF/ABC8型干粉灭火器。 第四十六条 危货运输车辆行驶中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 (二)不得搭118、乘无关人员; (三)车上禁止吸烟; (四)中途停车时15m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第四十七条 危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场距离本单位内部民用建筑、明火或明火散发点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 (二)车辆在停车场应分组分排停放,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1)每组不超过5辆;(2)每排不超过4组;(3)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排与排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5)车头应朝出口方向,鱼贯停放。 (三)停车场周围任一侧面应设有消防车道。 第六章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119、下列规定: 71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规定;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将方案和初步设计这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本单位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5天送地方消防部门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 (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位,并按规定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 (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五)确保工程消防120、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 第五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3C认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一种。同时,在采购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所选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等资料进行技术及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产品供货到场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 第五十二条 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21、,在工 72 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第五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上报消防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122、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73 (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123、,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 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五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124、防火规范和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第五十九条 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所属单位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MF/ABC5型或MF/ABC4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2灭火器;易燃易爆气(液)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ABC 8型和MFT/ABC 35型BC干粉灭火器。 74 第六十一条 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125、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 (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备案; (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 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126、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 (三)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 (五)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的操作技能,了解基本原理、性能、作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第六十三条 所属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招标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消防设施、器材清单报交消防部门进行前期技术规格审查;招标时应安排消防专业技术人参加招75 投标,负责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的审核把关;消防产品到场后,消防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127、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第六十五条 所属单位每月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六十六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5m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六十七条 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消火栓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八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八章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各类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和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128、多发季节的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所属单位每月一次;岗位(班组)每某次。 第七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76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七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29、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七十三条 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表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七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七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130、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和重点危险区域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接打手机等违反禁令的; 77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131、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方案、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七十七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装置、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灭火救援 第八十条 所属单位以132、及在单位工作、生产区域内工作、学习、 78 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八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 (七)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133、构等单位请求增援。 第八十二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准确的报送火灾事故信息。 第八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上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 惩 第八十四条 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要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79 本单位或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所属单位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34、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0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HSE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HSE隐患的整改与监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遵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和昆仑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135、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HSE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职业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四条 HSE隐患分为爆炸、交通、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环境破坏、环境污染、职业伤害、其他等种类。 第五条 根据HSE隐患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HSE隐患分为四级(HSE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HSE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136、所属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HSE隐81 患的识别、评估、上报、整改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HSE隐患管理台帐,并保留HSE隐患整改的原始记录。 第九条 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应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做好本单位HSE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或审定工作,对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追踪,并按要求逐级上报HSE隐患。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相应隐患整改责任。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制定、审定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HSE的相关要求,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二)生产运营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HSE隐患情况,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前的防范、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137、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设备管理要负责组织建立设备HSE隐患整改前的防范、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三)HSE管理监督部门负责HSE隐患的识别与上报工作,监督存在HSE隐患的单位做好隐患的控制和整改工作;组织HSE隐患的调查和评估,协助编制HSE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隐患动态台帐; (四)计划经营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负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五)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资金保证; (六)其它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HSE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82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一条 隐患的发现138、与报告应遵循“全员参与”的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各岗位员工作业时发现HSE隐患都要及时报告。员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HSE隐患,应当立即向作业场所的负责人报告,由作业场所负责人填写“HSE隐患报告单”(见附件1),逐级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岗位员工发现HSE隐患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置。同时,逐级报告上级生产运行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的作业场所负责人或HSE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上报HSE隐患。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在基层工作时,应关注安全工作,积极发现HSE隐患,对所发现的HSE隐患,所属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进行整改或139、上报。 第十四条 HSE监督管理人员要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隐患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将较大以上HSE隐患报上一级单位,重、特大HSE隐患应逐级报至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的重、特大HSE隐患,由公司集中向集团公司进行上报。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的作业场所对上报的所有HSE隐患都应进83 行初始评估,并分级、登记。根据评估情况组织对所有的HSE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将隐患的相关情况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HSE隐患,应立即停产、140、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作业场所没有能力整改的HSE隐患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一级单位。所属单位在接到HSE隐患报告后,应组织对HSE隐患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本单位没有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至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对HSE隐患进行再次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报公司领导。评估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HSE隐患类别; (二)HSE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人员伤害、环境污染、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HSE隐患整改方案;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针对HSE隐患的评估情况,141、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HSE隐患的工作环节、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特定工作环节、生产装置和设施进行监测、检查的要求; 84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整改措施实施时间表。 第二十条 HSE隐患整改方案要及时反馈到隐患的上报单位,由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实施整改。整改方案的制定单位应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支持和追踪。 第二十一条 HSE隐患的初始评估应由隐患所在作业场所的负责人牵头, HSE管理、监督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较142、大及以上HSE隐患的评估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牵头,HSE部门组织,生产运营、工程管理、财务部门和HSE隐患所在作业场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HSE隐患的整改实行层级负责制,所有HSE隐患在整改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密的监控和监督措施。 一般HSE隐患实行岗位、作业场所两级监控,现场监督员监督。 较大HSE隐患实行岗位、作业场所、所属单位三级监控,现场监督员和所属单位的安全总监监督。 重、特大HSE隐患实行岗位、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和公司四(五)级监控,公司派驻所属单位的安全总监监督。 重、特大HSE隐患及其整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都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143、各类HSE隐患的整改,实行落实防范措施、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和落实时间的“五落实”制度。 第二十四条 HSE隐患整改完成后,对HSE隐患的整改结果进85 行分级审查验收。 一般HSE隐患由所属单位HSE监督员进行验收。 较大HSE隐患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单位安全总监参加,进行验收。 重、特大HSE隐患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专门委派的安全监督)负责组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经过验收认为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重新整改,并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当组织对报告的HSE隐患进行评定,对报告H144、SE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 对员工发现并及时报告HSE隐患奖励的要求: (一)报告非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HSE隐患; (二)报告本岗位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非本人责任不落实的HSE隐患; (三)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HSE隐患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以下标准对及时报告HSE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对报告一般HSE隐患的员工奖励100至1000元; (二)对报告较大HSE隐患的员工奖励1000至5000元; (三)对报告重大及以上HSE隐患的员工奖励5000至10000元。 8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及时报告HSE隐患,避免重大及以上145、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HSE隐患的奖励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把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工作作为考核所属单位HSE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隐患识别、报告活动的,对单位罚款15万元,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二)对识别出的隐患未采取防范或整改措施的,对单位罚款110万元,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三)整改工作不认真,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对单位罚款13万元,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在146、年度内隐患管理方面两次被处罚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限定在由公司组织的检查中,资金来源由公司负责。奖励的依据是各所属单位在开展隐患管理活动中确有成效、有记载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可进行处罚,对所属单位的处罚在年度HSE考核时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扣除。对个人的处罚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执行,上交公司财务资产处。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按照各自制定的隐患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处理本单位的一般性奖励、处罚。 87 第三十五条 所有罚款均纳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隐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HSE隐患报告单 2、HSE隐患分级标准 88 89 附件:1 HSE隐患报告单 单位: 编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方式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发现的时间、简要描述、制定的防范措施等) 报告人: 隐患所在作业场所评估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评估确认意见: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包括评估确认的HSE隐患等级):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