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大型集团工作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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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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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行业大型集团工作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9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28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5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2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4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4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4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42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4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42“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42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2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试行)42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42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42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42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4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第三条 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公司系3、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第五条 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六条 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七条 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4、。第八条 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5、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目 标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人身死亡。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第十四条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6、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7、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十七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第三章 责 任 制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8、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各级企业行政9、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第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第二十八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九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10、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三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三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11、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12、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13、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九条 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第四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14、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五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15、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四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事故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16、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基层企业还应针对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制定各类专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条 基层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17、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各项预案的要求,保证事故备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救援人员防护用品等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应急预案施行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安全生产水平。第五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八章 教 育 培 训第五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五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18、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工受到应有的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八条 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在岗19、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规程考试等培训活动。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一线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产流程的跟班实习,电力企业还需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煤矿企业还需经过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本企业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并熟练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力企业300MW火电、40MW水电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九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学习、考试。煤矿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到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各21、企业对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基层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队)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基层企业对生产岗位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各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六十一条 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22、人员名单。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六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九章 例 行 工 作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23、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第六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基层企业班组24、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六25、十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七十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基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区域和产业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第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以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基础,有机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保持并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发展。煤矿企业应根据属地政府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解、细化至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中。公司系统实行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考核。第七十二条 26、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XX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十章 生产企业第七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第七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七十五条 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第七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27、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瓦斯超限作业。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煤矿企业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第八十条 煤矿企业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八十一条 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28、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八十四条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29、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五条 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第八十六条 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30、日常管理工作。办事机构成员由项目法人单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建立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正常活动,协调各单位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八十七条 安委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和安全档案制度,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及各种事故情况,并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上报。第八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在工程中的重伤、31、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委会。安委会对参建单位的考核办法由安委会决议确定。第八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第十二章的有关内容和本章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第十二章 承、发包工程第九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九十二条 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32、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提交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开工前对承包33、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第九十四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安委会决议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34、负责考核并监督执行情况。第九十五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的非人身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统计上报,各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承包方进行考核。第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外包或外委管理。基层企业的部门(车间、队)、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第九十七条 基层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公司系统以外的运营、检修维护、技改、建设等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了解发包方的生产管理流程、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设备状况,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35、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劳动防护措施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应担付的各自安全责任。针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承包项目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第九十八条 基层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外工程,其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状况,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报告、督促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第九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在承、发包工程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第十36、三章 多经企业第一百条 基层企业主办、挂靠的多经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方面,除接受基层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外,同时接受基层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一百零一条 多经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本规定以及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安全目标。企业内部要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制度,即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部门(车间)控制不发生障碍,班组控制不发生异常。第一百零二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确保安全生37、产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有效运转。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对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除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逐级上报。第一百零四条 多经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主管(专责)业务接受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在多经企业内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享有与基层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等职权。第十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38、处罚等相关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一百零八条 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39、照本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废止。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明确XX集团公司本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促进XX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 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40、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各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41、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提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指导意见,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代表集团公司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五)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 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指导相关部门参与42、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 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工作主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43、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编制和修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4、加强安全信息沟通。(八)协调XX系统各单位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九)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分管生产、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关注集团公司安全生45、产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五)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第九条 纪检组长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二)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绩效考核。(四)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三章 集46、团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 办公厅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参与拟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三)及时、准确地将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及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请示、报告或文件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四)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收集、传递和反馈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负责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五)负责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的新闻发布工作。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47、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三)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的“三同时”原则,将基建项目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等相关要求在前期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第十二条 预算与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的落实。(三)监督并确保各产业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四)负责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生产企48、业“两措费用”及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计划纳入预算与综合计划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投入。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配合制度检查工作,评价制度流程体系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四)定期组织编写包括安全生产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第十四条 运营协调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9、。(二)及时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参加集团重要安全工作会议,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三)协调做好燃料供应、库存管理和电力生产营销工作,为安全稳定发电、保障电力供应创造条件。(四)配合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第十五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的落实。(三)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集团公司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第十六条 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50、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三)负责明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的投资方与管理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与节能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监督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二)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51、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索赔工作。(五)制订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编制集团公司与产业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六)负责XX系统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规章制度。(七)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规范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电力、煤矿等生产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八)汇总各产业公司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52、两措”计划的执行,监督检查所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九)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十)负责汇总、定期发布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参与所属电力、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XX系统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集团公司的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53、制度。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检查和落实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四)在主持的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六)执行国家建设工54、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三同时”原则,督促基建项目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七)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组织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检查。(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各单位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三)参与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55、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教育培训工作,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负责XX系统劳动保护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五)指导所属企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56、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和检查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二)将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纳入安全效能监察内容。(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四)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审核基建、重大技术改造等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57、,审查合同中其他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审计中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58、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三)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四)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五)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提出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六)指导基层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内容。 (七)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59、度。(二)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三)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和房屋物业的安全管理。(四)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2007年印发的XX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解释权属于XX集团公司。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有效落实,衡量和检验各级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工作中的到位情况,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60、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部门职责、岗位规范和安全工作实际编制。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和本部各部门(厅、办、中心)领导岗位。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工作到位标准第四条 党组书记、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的要求,主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其它重要安全工作会议。(二)阅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文件。(三)担任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监督各副总经理完成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责任,并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五)定期61、审阅和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听取有关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的专题汇报;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审批考核意见。审批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七)安排党群组织做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八)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部署和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要求的有关工作。(二)审查系统内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情况。(三)出任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应急62、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四)检查落实生产、基建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工作。(五)主持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六)参加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七)组织编制或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八)督促检查依法设置安全监督机构情况。(九)审阅或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十)审查安监部门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完成情况提出的考核意见。(十一)部署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十二)直接过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掌握公司系统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发展和整改情况。(十三)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第六条 分63、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部署和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中要求的有关工作。(二)定期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审阅集团公司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安全信息。(四)参加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第七条 纪检组长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贯彻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要求,审阅集团公司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安全信息。(二)参加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三)检查开展安全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集团公司部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第八条 办公厅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64、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协助审核集团公司拟订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会议。(三)及时、准确地将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请示、报告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做好落实的催办工作。(四)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传递和反馈集团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准确发布安全工作新闻,及时对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五)保证信息系统软、硬件安全和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第九条 计划发展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三)在基建投资项目的65、前期工作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中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四)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和生产企业“两措费用”计划纳入综合计划统一管理,并及时跟踪、反馈安全投入情况。第十条 财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基建实际,及时拨付安全生产的资金。(三)做好集团公司保险和出险索赔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66、资质符合法定要求。(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出资方与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条款。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转发上级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二)具体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职能。(三)适时制订和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发生重大事故及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各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四)做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较大、重大和特别67、重大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监督和指导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索赔工作。(五)制订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计划;拟订各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上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六)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七)汇总各产业公司“两措”计划,监督 “两措”计划的实施。(八)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九)定期编制和发布安全简报、事故通报。(十)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三同时”原则,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十一)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68、产培训计划,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和修订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配合安监部开展安全督查。(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检查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四)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六)督促基建项目单位落实基建69、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七)适时召开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各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八)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基建工程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适时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三)负责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保证各级安全70、监督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四)及时编制和修订XX系统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五)建立完善员工的工伤保险,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监察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三)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71、和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审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对招标过程安全设施费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审核。(三)对审计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三)制订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72、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参与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二)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的群众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参加全总、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安全竞赛等活动。(四)指导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五)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内容。(六)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条 事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定期检查维护集团公司本部消防设施、设备,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三)加强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工73、作,建立安全档案;做好防火、防盗、防震、防雷等安全保卫工作。(四)做好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二十六条 为明确XX集团各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XX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74、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第二十八条 各产业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二章 产业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75、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基层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重点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费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八)主持或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九)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产业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安委会),76、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会议,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五)参加较大安全事故处理,做好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员工队伍。(六)指导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处分意见。第七条 分管计划副总经77、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大修、技改、新建、改(扩)建等工程计划的安全资金投入。第八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四)组织制订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督促工程78、建设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六)定期召开基建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基建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的专项安全检查。(八)组织或参与较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分管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编制和修订产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五)组79、织制定基层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情况。(八)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较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信息沟通。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关注产业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80、部门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纪检组长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了解产业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四)督促检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产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群众监督工作负责。(二)按照国家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职业安全健康监81、督体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的群众监督。(三)宣传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四)组织对各级行政领导、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五)组织工会人员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二)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三)组织或参与审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企业研究制订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82、(四)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会议,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二)参加产业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安全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三)根据产业公司主要领导的安排,参加产业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四)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保险和事故损失索赔工作。第三章 产业公司各部门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83、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参与拟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筹备重要安全会议。(三)及时、准确地将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呈公司领导阅示。(四)负责本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五)负责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和物业的安全管理。(六)负责资料、文件的档案保管安全。(七)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执行“三个渠道”制度,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第十六条 计划发展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84、入产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三)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的“三同时”原则,督促各基建项目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工作。(四)负责审核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和生产企业“两措费用”计划,确保各项安全投入。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三)保证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本公司所属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第十八条 安全与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产业公85、司内部安全监督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制订产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产业公司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四)协助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或指导基层企业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五)编制产业公司与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六)按照XX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构建安健环管理体系。(七)审核基层单位86、年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八)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九)负责汇总、定期发布产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十二)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负责对所属生产(基建)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对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考核的安全责任制部分提出自评成绩。(十三)负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87、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四)负责审查产业公司组织招标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三同时”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七)每年召开一次产业公司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工程安全检查。(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88、基建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负责产业公司人力资源的配置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满足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工作所需求的基本安全技能。(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检查基层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五)负责建立员工的工伤保险,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89、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并落实。(三)负责建立健全多种经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督手段,落实安监部门的安全要求,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四)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编制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五)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六)负责督促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实施。(七)负责组织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八)参加产业公司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90、题。(九)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四)审核基建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同中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对审计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行为,提出审计意见。(六)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91、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的研究,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其他(商务、股权、燃料等)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定重大风险控制措施。(三)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做好管辖部门及下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二十五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92、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三)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四)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设施,提出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五)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内容。 (六)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XX集团公司。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93、一章 总 则 为明确XX集团公司各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XX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各电力基层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94、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 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厂长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分管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三)组织编制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安全监督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95、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五)按照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目标,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计划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协调党群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七)审查“两措”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八)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九)参加或主持一般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96、,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政工部门紧密围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车间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和消除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因素。97、(五)参加安全分析会(安委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车间级的安全活动。(六)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七)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生产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三)主持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的“四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发现98、的问题、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有计划地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五)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参加并协助厂长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安委会),及时、正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各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和缺陷处理。 (七)经常深人生产现场,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分析活动。(八)组织配合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加人身重伤事故及一般99、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第八条 基建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四)负责组织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五) 组织配合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或参加基建工程质量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经营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100、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四)经常深入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五)负责健全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监督网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指导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接受主业系统安监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六)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消防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饮食卫生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101、 第十条 其他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四)深入生产现场和所分管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履行安全职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五)监督指导所分管的部门,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六)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102、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阅批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事故通报,并对其中有关要贯彻执行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技术监督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并协助厂长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四)组织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审批非标准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检修项目等安全技术措施。(五)参加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防范措施中的技术103、改进措施。 (六)负责组织审批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每年签发公布一次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七)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技术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八)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第十二条 纪检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参与本企业重大生产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在干部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四104、)负责对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订整改措施。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审定。 (四)参加本企业重要安全工作会议,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行政领导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参与或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及时向上级工105、会组织报告。(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七)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规定的实施,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生产管理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106、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五条 公司系统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第六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第七条 各企业在生产、基建外包工程中,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合同各方安全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八条 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107、督机构(部、室),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电力基层企业职工超过1000人的至少应配备5名安全监督人员,超过200人的至少应配备3名安全监督人员,不足200人的应不少于2人(含安全监督主管)。煤矿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所有作业面同时工作的监督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第十条 各区域、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108、正职主管。各企业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前,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煤矿企业的矿长应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开展三级安全网活动。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十四条 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及开工前准备阶段工作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并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109、项目工程开工的同时,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并配备足数的安全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第十五条 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如果责任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各企业主要领导签发。第十六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两票三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110、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还应监督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纠正违规作业行为,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煤矿企业应监督煤矿入井人数,生产能力符合核定要求。第十八条 监督、部署重点时段、关键节点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逐级组织进行抽查。第十九条 监督、组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111、演练工作,监督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物质储备工作。监督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条 监督或组织“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科学安全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科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诊断意见。第二十二条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的安全技术状况以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涉及消防、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二十三112、条 参加和协助企业内部组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负责汇总、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归口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参与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和定期检测情况。监督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113、病防治情况。第二十五条 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资质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组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负责对被监督对象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绩效目标的考核和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二十七条 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第五114、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二十八条 各区域、产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国家、本地区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和制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煤矿企业还应具有从事井下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适应生产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第三115、十条 各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考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考核、审查批准并发放;基层企业的安全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监督证书,由上一级单位审查批准并发放。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第三十二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可佩带反映其安全监督身份的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企业管辖区域、场所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116、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事故原始及有关资料;并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场所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117、事人保密的义务。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附件:发出联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20年第号签发人:时间:年月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之规定。限你单位在天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章)年月日存档联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20年第号签发人:时间:年月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之规定。限你单位在天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章)年月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1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119、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120、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第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第九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121、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122、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炉膛爆炸;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123、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汽轮机发生水击的;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它经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124、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五)其它经产业公司认定的。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二)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125、元以上的。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二)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三)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一) 126、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二)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三)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四) 发生期以上尘肺病的。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提交即时报告:(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127、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特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最迟报告时间分别是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二)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三)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128、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129、部门安全员填写。(二)设备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集团公司、产业公司认定的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认定单位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产业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130、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四)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调查;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131、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二)收集原始资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132、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三)调查事故情况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133、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134、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四)分析原因、责任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135、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五)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136、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一)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13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二)由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三)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138、资料、照片、录像带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第四章 统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产业公司,经产业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目单139、位报送产业公司,经产业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集团公司。产业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140、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3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送集团公司。第二十三条 月度和年度报表,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3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产业公司,经产业公司审核、汇总后,于4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13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产业公司,经产业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产业公司,经产业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月度和年度报表应当按照附件八至附件十一的格式要求和规定填141、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第二十四条 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程制订二类设备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者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142、的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产业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程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143、,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六)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144、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九)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地145、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146、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147、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10、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阴.)11、事故归属: 12、安148、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 (万元),间接 (万元)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149、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6、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主管工作工种1工种2受过何种安全教育伤害情况伤害程度伤残等级附注28、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150、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9、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 报 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151、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10、事故归属: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13、事故类别:14、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5、事故前工况:16、事故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17、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等): 18、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9、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20、事故暴露问题:152、21、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22、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4、调查组成员情况:姓153、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5、附件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三: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154、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执照情况:经营范围: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10、事故归属: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14、本次事故直接、间接财产损失情况:15、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影响和处理情况等):16、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18、事故暴露问题:19、对事155、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0、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1、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2、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156、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3、附件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 报 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执照情况:经157、营范围:7、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10、事故归属: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 14、本次事故直接、间接财产损失情况:15、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影响和处理情况等):16、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18、事故暴露问题:19、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158、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0、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1、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2、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159、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3、附件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 报 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执照情况:经营范围: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160、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10、事故归属:11、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2、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3、事故类别:14、事故污染源:15、事故主要污染物质:16、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7、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等):18、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9、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20、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21、事故暴露问题:22、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161、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2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4、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5、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162、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6、附件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 报 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六:职业卫生健康事故调查报告书1、事故简称: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163、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9、 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10、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 其他(晴、阴.)11、事故归属: 12、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食物中毒( );饮水中毒( );噪声伤害( );尘肺病( )15、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16、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18、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164、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19、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20、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21、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165、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22、附件2:职业卫生健康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填 报 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七: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故名称: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工程主要情况:事故发生的部位和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的工期、耐久性、可靠性和使用的影响等):事故的工程处理方案:10、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1、应受教育者再培训意见及执行情况: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及成员名单166、和签名:13、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八:人身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章): 年 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类 单别 位本月(年)人身事故其中:重特大备 注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次、人)今年(次、人)去年(次、人)(次、人)今年(次、人)去年(次、人)次 数死 亡重伤 (多人轻伤)次 数死 亡重伤 (多人轻伤)次 数死 亡重伤 (多人轻伤)次 数死 亡重伤 (多人轻伤)次 数死 亡重伤 (多人轻伤)次 数死 亡重伤 (167、多人轻伤)合 计填报说明:单位领导: 审核人: 制表人:附件九:电力生产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章): 年 月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类 别单位设备事故(次)一类障碍(次)火灾事故(次)其他事故(次)年内连续安全生产天数备注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本月 (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合 计填报说明:单位领导: 审核人: 填报人:附件十:基建项目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 年 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类别单位设备事故(次)火灾事故(次)168、质量事故(次)其他事故(次)年内连续安全生产天数备注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本月 (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合 计填报说明:单位领导: 审核人: 制表人: 附件十一:其他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章):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类 别 单位火灾事故(次)其他事故(次)备注事故其中:重特大事故其中:重特大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本月(年)累 计今年去年今年去年今年去年169、今年去年合 计填报说明:单位领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XX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三个渠道”上报的规定,即时报告事故信息。区域公司、产业公司170、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资总额中扣除。对于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年度安全考核,执行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集团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171、,有权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第三章 处罚的适用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1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解聘处分。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降职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172、给予分管领导降职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死亡、重伤人数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2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警告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员工3人以下重伤(含多人轻伤)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罚款(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级别的设备等资产损坏、环境污染、火灾等其他事故,对照执行本办法的第九条、十条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处罚。 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173、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对外包工程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未提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降低一个事故等级的处罚。 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若企业当年百万吨人身死亡率在0.2以下,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罚款数额的一半,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行政处罚,相应降低一个处罚级别。 对谎报、瞒报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同时再扣减事故发生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1%(100万元以下)。 对事174、故发生单位党委书记的处罚,比照事故发生单位相同行政级别主要领导的处罚标准,商上一级党组织予以执行。 发生员工人身死亡或较大以上其他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重复发生员工人身死亡或较大以上其他同类事故的企业及其上级管理公司主要领导,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 取消事故发生单位当年参加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双争双优”优秀班组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不予处罚。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事故的处罚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以下资料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备案:1.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175、书;2.地方政府、各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3.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第五章 附 则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对各级责任人员的考核内容。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事故发生单位”,系指发生各类事故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所管理的基层企业;“主要领导”,系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系指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某方面业务的行政负责人;“多人轻伤”,系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员工”,包括与基层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以及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外包工程”,包括生产经营单位(176、含多经企业)外委的设备维修、技改等各类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勘探、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各项工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废止。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177、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均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本办法中“安全生产领域”系指集团公司各单位投资、立项、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本办法中“生产安全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设施和机械损毁事故、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病卫生健康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工程质量事故、金融和网络安全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178、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二)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七)超能力、超强度179、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八)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十一)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五)180、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导致某种一类设备障碍多次重复发生;(十六)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十七)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第六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181、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二)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的;(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182、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规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而危及安全生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 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和“效能监183、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纪检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各单位监察、人事和安监等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进行立项;(二)组织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追究责任的,进行查处;(四)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建议,并报上级单位。(五)上级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具体意见回复。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18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总 则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考核企业安全绩效,正确引导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根据XX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绩效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安监部牵头负责安全绩效考核工作,是生产安全指标考核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办公厅、政工部、审计部分别是形象安全、政治安全、经营安全指标考核的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安185、全绩效考核包括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政治安全、形象安全四部分,各部分权重比例分配执行绩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否决指标、关键指标和控制指标。(一)生产安全包括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机组非停次数及大修全优率等指标。(二)经营安全包括依法经营、资产损失等指标。(三)政治安全包括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群体性事件、影响企业稳定和队伍稳定事件等指标。(四)形象安全包括损害XX形象和声誉的舆论、报道、供电供热供水、节能环保、突发事件等指标。计分规则安全绩效及其包括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政治安全、形象安全四部分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规则,基准分值为100分。计算公式 安全绩效实得分=186、各部分实得分各部分占安全绩效权重比例生产安全指标计分规则:(一)否决指标1.发生XX职工人身死亡事故(井工煤矿每生产百万吨煤炭人身死亡事故超过0.2人);2.发生负有责任的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3.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航运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二)控制指标1.发生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每次扣20分;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设备、设施等事故,每次扣20分;3.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小于等于1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5次/台年,扣5分;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10台,小于等于30台187、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2次/台年,扣5分;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30台,小于等于10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1次/台年,扣5分;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10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05次/台年,扣5分;风力发电机组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扣5分。4发电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5次/台年,每超过0.1次/台年,扣5分;5机组大修全优率,水电应大于等于90%,火电应大于等于70%,未达标扣10分;6煤矿每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扣10分;7.188、井工煤矿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但未超过0.2人/百万吨煤炭,扣20分;8.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非人身伤亡事故,每次扣10分;9.上述各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经营安全考核指标均为关键指标,计分规则:(一)依法经营(满分70分)1.考核企业违规违纪情况,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满分(21分),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按照程度扣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得0分;2.重大经营事项依法决策情况,投资和收购等重大经营事项完全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的满分(14分),未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的得0分;3.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满分(14分),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的得0分;4.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189、的对外担保满分(7分),出现则为得0分;5.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情况,不存在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满分(7分),出现重大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得0分;6.其他依法经营情况。经各项检查未查出问题的满分(7分),出现重大问题得0分。(二)资产损失(满分30分)未发生资产损失得30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得24分,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得15分,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得0分。政治安全指标计分规则:(一)否决指标1.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造成影响的;2.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进京上访事件。(二)控制指标1.维稳信访领导体制、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机构与人员不明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制订的,扣10分190、;2.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5人以下(含5人)的,每次扣10分;5人以上、30人以下的,每次扣20分;3.违反社会治安等法律规定,出现违法犯罪的,每人(件)扣10分;4.“法轮功”痴迷者参与违法活动的,每人次扣10分;5.发生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领导未及时组织、派出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到位工作的,每次扣10分;未按“三个渠道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维稳信访事件的,每次扣5分;缓报、瞒报维稳信访事件的,每次扣5分;6.上述各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形象安全指标计分规则:(一)否决指标1.因自身责任被中央级媒体或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其他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对XX形象造成严重损害;2.因自身责任没有完成节能减191、排目标或发生环保违法违纪事件而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二)控制指标1.未对社会舆论加以引导,因自身责任被任何一家中央级媒体、行业媒体或省级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或因自身责任发生节能或环保问题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对XX形象造成一般损害的,扣35分;2.未建立健全形象安全管理体系的扣20分,其中,形象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的扣10分,形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0分;3.形象安全日常工作不到位的扣10分,其中,未制订新闻应急处理预案或预案不完善的扣5分,舆情监控和分析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4.对媒体负面报道应急处理不当的扣25分,其中,报告不及时(报道出现4小时后)扣5分,启动应192、急预案不及时扣5分,处理不当(负面报道出现72小时后,仍有新的负面报道出现)扣15分;5.未正确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指令和要求的扣10分。附 则释义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及其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创优争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目标,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坚193、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集团公司每年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额不超过10个,一般从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评定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中评优产生。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所属的电力、煤炭、交通等基层生产经营企业及基建项目单位。第二章 评选条件 在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必备条件如下:1. 未发生职工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未发生基建、生产外包工程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3未发生影响电网供电、社会供热的事故;4. 未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和安全事故;5.未发生各类火灾事故;6.未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8.未发生194、职业卫生健康事故;9.火电、水电企业未发生设备事故,未重复发生因相同原因造成的设备一类障碍,年度机组非计划停运率0.5次/台以下;风电企业风机年度可用率98%以上;煤炭企业未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10.装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200MW及以上的热电厂及设计年产煤量500万吨以上的煤矿,连续两年实现上述必备条件;其他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实现上述必备条件。 对照评选标准(见附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考核年度内的各项指标优异,得分在90以上。第三章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的规定。 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进行考评,择优选取10%作为推荐单位,每年1月5195、日前将材料上报集团公司(附表)。 集团公司组织考评组,对部分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和评审,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提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四章 奖励和考核 集团公司在每年工作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奖牌。 对荣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物质奖励。具体的奖励金额,根据当年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及企业规模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撤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考核。第五章 附则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的相关办法。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XX集团公司196、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企业自评上级公司复核1安全生产年度绩效指标201.未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发电量、产煤量等生产、经营任务,扣2分/项。2.未完成基建项目施工年度指标和任务,扣2分/项。3.电厂发电煤耗、厂用电率未达到上级公司承包指标的,扣2分。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评比结果低于90分,扣2分。5.技改、两措项目未完成,扣1分/项。2人身安全健康管理201.发生性质严重的人身伤害未遂事件, 扣5-10分/起,其他的人身伤害未遂事件,扣3分/起。2.基建、外包工程发生施工人员轻伤事故,扣5分/每人次。3.新增职业病人,扣5分/人;新增职业病疑似病人,扣3分/人197、。3设备设施、现场管理201.水电和火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1)超过年度非计划停运指标的,扣2分/次;(2)锅炉“四管”泄漏、灭火和人为原因造成的机组跳闸,扣1分/次;(3)两次计划检修之间发生非计划停运的,扣2分/次。2.水电和火电发电机组A、B级检修后连续运行天数,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扣2分/机组:100万千瓦火电机组80天以上,50万至70万千瓦火电机组100天以上,其他火电机组120天以上;水电机组180天以上。3.发生负有责任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扣2分/起;轻微交通事故,扣1分/起。4.煤矿发生非人身伤亡二级事故,扣2分/起;发生非人身伤亡三级事故扣1分/起。5.198、安全设施配套、标志不全,扣1-4分。6.设备缺陷多、重复消缺多,扣1-4分。7.作业现场凌乱,不注重标准化作业,文明生产水平低,扣1-4分。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企业自评上级公司复核4基础管理、例行工作401.企业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不清晰,安全检查、奖罚、记录不完善,扣1-4分。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不全或不符合上级管理公司规定,扣1-4分。3.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基建施工情况不佳,扣1-4分。4.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制定或未完成,扣4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不符合规定,扣4分;义务消防员培训率低于50%的,扣4分。5.季199、节性安全大检查、防洪度汛迎峰度夏、安全生产月及隐患排查、反违章、双争双优、应急演练(如消防演习)等例行安全工作或活动完成效果不好,扣1-4分。6.基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三同时”及必备行政许可证照的规定,扣4分;起吊等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持证、人员操作等管理不符合规定,扣1-4分。7.基建项目、外包工程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扣4分。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进行职业卫生监测,或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作业职工每年健康查体率低于90%,扣4分;劳保用品配备或换发不正常、职工现场使用不当,扣1-4分。9.上级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隐患整改不彻底或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扣1-4分。10.总结、报告、报200、表等上报不符合规定,扣1-4分。附表2: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推荐表区域公司或产业公司(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被推荐单位名称申报年度 被推荐单位的主要业绩(加附页):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年 月 日推荐部门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争创优秀班组,争做优秀职工”(简称“双争双优”)活动,更好地发挥优秀班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按照XX集团公司加强班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201、 优秀班组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优秀职工从优秀班组中选出。 每年表彰的优秀班组、优秀职工的名额为25个。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属电力、煤炭、交通等基层企业的班组。第二章 评选条件 在考核年度内,优秀班组的必备条件如下:1未发生各类违章行为(含人身未遂);2未发生轻伤以上各类人身伤害;3未发生异常以上各类不安全事件;4未发生影响班组团结、社会和谐的不稳定事件;5未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优秀班组应积极开展“对标”活动,全面完成企业考核的各项年度任务,与其他同行业、工作性质类同的班组相比,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管理、技能培训202、生产经营等方面成绩突出,对照评选标准(见附件),各项指标先进。 优秀职工作为优秀班组的成员之一,在该班组工作至少一年,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双争双优”活动,爱岗敬业,工作成绩突出。第三章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按照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每年1月6日前,各基层企业将评选出来的1个班组及1名职工的典型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附表1)。 各单位对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考评,择优选取20%,每年1月2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附表2)。 集团公司组织考评组,会同部分单位对推荐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评审,确定年度优秀名单,提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四章 奖励和考核 集团公司对优秀班组进行命名203、表彰,颁发证书、奖牌。 对荣获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优秀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即优秀班组20000元、优秀职工5000元。 对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班组,撤消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系统内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企业及班组负责人予以考核。 优秀班组应高标准、严要求,持续做好班组建设工作。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优秀班组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不断巩固“双争双优”活动创建成果。若班组连续三年获得集团公司优秀班组称号,集团公司将授予“双争双优活动标兵班组”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 则 各单位及基层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优秀班组评选的具体实施要求。 本办204、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优秀职工评比办法(试行)作废。附件:“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选标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分值考评方法得分政治思想(100分)认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20查阅资料抽检证书员工访谈现场检查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四有”职工队伍,积极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和纪律教育活动. 20党小组活动经常,班组政治学习每月至少2次;班组党员和骨干作用发挥好,职工队伍稳定,精神面貌好,团结向上,凝聚力强。20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激励职工爱党、205、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本企业、爱本岗位,更加勤奋工作。 20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班组民主管理制度,民主推荐各类先进,民主讨论班组重大问题。20职业道德(100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员工遵守企业行为规范和文明礼仪规定,具有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20查阅资料抽检证书员工访谈现场检查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有深刻理解, 主要核心理念部分能熟记于心。建立团结、和谐、友爱、平等的新型人际关系。20员工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帮助困难职工,送温暖,献爱心。 20弘扬企业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20积极参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陶206、冶情操,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精神家园。20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比标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分值考评方法得分安全管理(100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建议。15查阅资料抽检证书员工访谈现场检查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和考核。15认真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提高。10扎实开展事故预想工作,各项危险作业的应急处置方案、安全措施齐全,针对性强;认真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符合规范化标准,职工正确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20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前班后会、安全例会定期召开、重点突出、形式灵活、记录真实。1207、0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制定防范措施,消除装置性违章现象,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10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检查现场执行情况,保证作业的安全。10学习、借鉴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作业方法,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0技能培训(100分)认真执行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制度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自救、他救常识,特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20查阅资料抽检证书员工访谈现场检查积极参加“创建学习型班组”活动,引导职工钻研技术业务;各种学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20积极参加相关的技术208、练兵、劳动竞赛、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15执行“一帮一”、“师带徒”制度,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15及时排除重大缺陷及隐患,防止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15在企业、系统内交流经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参加技能比赛,获本企业及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15“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评比标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分值考评方法得分生产技术管理(100分)合理组织生产技术活动,充分发挥班组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做好工作总结,逐步实现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20查阅资料抽检证书员工访谈现场检查认真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明确项目、设备、人员及完成时间。15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工作209、,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检修质量不断提高;认真执行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设备的监测、记录的工作。15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及设备操控程序,设备运行的各项指标逐步优化。15做好设备缺陷管理,各设备主人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缺陷;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做到设备标识清楚,整洁完好。10资料管理规范。按照企业规定,对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相符,定期试验、检测;及时填写、整理及上报有关设备台帐、技术报告、图纸、会议记录以及统计分析等资料,做到内容准确,凭证齐全、真实,存放有序。10积极参加节约油、煤、电、水等节能降耗和修旧利废、小指标竞210、赛、QC攻关等活动;管理有创新,效果明显,并在企业中得到推广。15附表1:XX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申报表基层企业(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优秀班组名称 申报年度 优秀职工姓名班组人数 优秀班组及职工的主要事迹(加附页): 填报人: 年 月 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职能部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XX集团公司“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推荐表分支机构或产业公司(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优秀班组名称优秀职工姓名所在企业名称优秀班组、优秀职211、工的事迹材料(加附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实现“高质量,高速度、低造价”的建设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系统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改建、212、扩建、新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产业公司和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安全目标。建设项目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对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杜绝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及以上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实行集团公司、产业公司213、建设项目单位各负其责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部门对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监督责任。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由各参建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高指挥机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并持证上岗,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基建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集团公司电力建设总体安全目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主管214、部门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推广实施“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安全质量标准化”、“应急管理”等工作,建立具有XX特色的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指导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负责对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或参与较大及以上各类事故的调查及认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负责汇总和上报建设项目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一条 产业公司安全管理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215、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力建设安全目标,并监督所属建设项目单位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开展电力建设安全检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或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及认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负责汇总和上报所属建设项目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 “三个渠道”报告的有关制度。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职216、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相关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等“三同时”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在所属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明确发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二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监督所属建设项目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及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 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关于基建217、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目标。 组织开展 “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由各参建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网络,定期开展活动。 必须执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建设工作的同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五同时”工作。 负责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明确发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控制工程的转包和分包。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制定并严格落实承包商分包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分包比例218、分包范围及分包单价,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建设项目单位备案。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应急预案的演练;重大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检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情况等。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形势、事故,决定安全措施、计划,发布安全制度、标准,协调安全问题,通报考核奖罚结果。 负责汇总和上报所属建设工程安全信息,定期下发有关安全简报和事故通报,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三个219、渠道”报告的有关制度。组织或参与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推广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经验。 负责与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等部门联系,取得地方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其他法定职责。安全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监督。各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除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在各220、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施工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装置性违章提出整改要求;(四)保护事故现场,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发现瞒报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予以纠正或越级反映;(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排除;对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上报安委会。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221、处的原则,依据集团公司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电力建设工作中由于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上一年度各产业公司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各产业公司负责对上一年度所属建设项目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划分等级和标准,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22、。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促进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产外包工程中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本规定中承包单位系指通过招标、议标并经合同约定获得在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运营、检修技改等环节中从事设计、土建、安装、调试、监理、检修、运行、维护、试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承包(包括总包和分包)资格的单位。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与223、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以及“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各类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和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发包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三个渠道报告制度”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立即进行上报,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和基层电力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外包工程224、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外包工程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外包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规定,并根据外包工程性质确定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应职责。发包单位安全保证、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职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方案、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并对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发包单位规章制度等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纠正、责令停工225、,直至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等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等级、资格、设备机械情况、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以往业绩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相关审查工作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通过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和考核、事故上报和调查等内容。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不得进场作业。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226、前应对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告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人员素质、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工程特点,在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准许进入作业现场;以书面形式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经承包单位签字确认;督促监理等承包单位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工。发包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施工保证金。生产区域内以及特殊、危险的作业,必须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关于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规定227、。复杂性、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监护制。遇有需要进行设备操作时,需经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同意,由发包单位运行人员填写操作票并进行设备操作。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对费用的提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三同时”工作。参与有关“三同时”项目招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备案。发包单位应将长期在本单位从事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承包单位,纳入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配在相228、关班组或车间的承包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一并进行管理。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做好防范各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发包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包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禁止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分包229、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未经发包单位书面批准不得分包。总包单位应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的要求,制定确保工程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照国家和XX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立负责工程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任职。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230、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承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作业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以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签字确认。承包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存在较大复杂性和危险性的外包工程编制专项作业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实施。承包单位购置、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机械设备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231、位备案。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作业机械、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有效的检验证明必须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处理。承包单位对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保证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挤占。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在工程准备阶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232、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规划中必须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职责、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等。在监理合同中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其他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作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应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其他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监督其他承包单位按照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作业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其他承包单位整改。其他承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有权233、中止作业,并报发包单位。第五章 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规范XX集团公司生产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发电、煤矿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第三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提高员工认识,鼓励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安全234、生产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员工的自觉行动深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作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安全性评价应与现代安全管理手段相结合,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融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反事故措施、危险点辩识、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健全公司系统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第五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煤矿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六条 安全性评价标准内容应覆盖各企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随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第七235、条 安全性评价按照生产设备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三个方面评价。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的查评项目必须含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内容。第九条 每一次的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评估工作均应形成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书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相关附件及需要列入下一轮评价工作的内容。第十条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发现问题分为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火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风电、其它等四类。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井工矿、露天矿二类。第十三条 企业自查和专家查236、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应按标准扣分。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各企业可结合生产设备状况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各企业应建立安全性评价的动态跟踪、评估分析、专家建议的反馈、定期通报、内部交流制度、自查和整改考核等机制,使安全性评价工作贯穿到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之中。第三章 评价程序第十七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由237、企业自查、问题整改、专家查评、再整改、复查评估五个环节组成。第十八条 企业自查是各基层企业按照查评标准组织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第十九条 专家查评是在企业自查、问题整改环节的基础上,由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按专业分工,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查评标准进行核实性查评,最终形成专家查评的专业报告。专家查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企业自查相同。 第二十条 复查评估是在专家组查评、再整改环节后,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核查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结合本企业实际238、将评价标准所列项目没有覆盖到的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范围等纳入安全性评价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查评方法,而对于评价标准所列项目没有对应评价对象的内容可予以剔除。第二十二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专家组查评后,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第二十三条 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项目、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复查人。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问题整改环节完成后,向上级公司申请专家查评,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在组织专家查评形成评价报告书后,向集团公司备案,并负责再整改阶段的落实、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定期组织对基层企业进行复查239、评估。第四章 职 责第二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各企业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明确,查评工作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职责 组织、指导公司系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组织编制、修订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查评依据,改进和完善安全性评价标准; 监督安全性评价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考核; 组织研究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 审定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年度专家查评计划; 对公司系统内安全性评价专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职责 编制年度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计划,备案基层企业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组织专家实施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专家240、查评工作; 监督基层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暨查评问题整改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组织研究各基层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查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对安全性评价的查评项目、查评依据、查评方法等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业职责 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根据本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流程的特点,修订本企业实施安全性评价的查评项目; 组织自查,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组织本企业专业人员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241、查评和复查评估,对专家组的查评意见组织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上级公司推荐安全性评价专家人选。第五章 考 核第三十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工作的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问题整改落实与完成情况可作为对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和基层企业完成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按年度对基层企业查评问题中重大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 在安全性评价查评、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各企业对行为责任人给予通报,并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公司242、系统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查评阶段的评价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产生。第三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贵在真实,评价结果不作为对被评价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保证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1总则1.1为了加强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243、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1.3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XX安全理念。1.4本规程适用于XX集团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生产性企业,指从事发电、检修、试验以及煤炭生产中输变电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244、单位(包括多种经营企业)。1.5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1.6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对于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7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7.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7.2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7.3各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245、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7.4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告知作业人员。1.8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8.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1.8.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1.8.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9教育和培训1.9.1电气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1.9.2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246、,方能恢复工作。1.9.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1.9.4外单位参与XX集团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用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线情况、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1.10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1.11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B、附录C中的要求。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2.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2.1.1运行247、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2.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2.1.2.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2.1.2.2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2.1.3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13.8)0.7020351.00601101.502203.00330248、4.005005.00注表2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2.1.4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则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2.1.5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表2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3563(66)110220330500安全距离(m)1.151.401.65(1.75)2.553.254.55该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2.1.6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249、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7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必须上锁。2.2高压设备的巡视2.2.1经本企业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2.2.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2.2.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2.2.4巡视配电装置,进入配电室,必须随手将门关好250、;离开时,必须将门锁好。2.2.5配电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配电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2.3倒闸操作2.3.1倒闸操作应根据设备分管权限分别由电网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发布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或编码)。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单位、姓名,并使用普通话。电网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复诵命令)和向电网调度员汇报命令执行情况,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251、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2.3.2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操作命令,且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并依次进行的倒闸操作过程,其范围可以涉及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和几个地点。2.3.3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紧急情况时,需短时252、间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必须经当班运行值班负责人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单人操作时,严禁解除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2.3.4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2.3.4.1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2.3.4.2检查拉合后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位置。2.3.4.3验电,装拆接地线。2.3.4.4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2.3.4.5切换保护回路和安全自动装置。2.3.4.6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2.3.4.7进行倒负荷或解253、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及负荷分配情况。2.3.4.8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2.3.4.9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的接地线已拆除、接地刀闸已拉开。2.3.4.10为了同一操作目的,且根据调度或值长命令,中间必须进行间断操作时,应在操作项目中专项注明“待令”。2.3.5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格式见附录D),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或编码。操作票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接线图和实际运行方式254、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2.3.6操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2.3.7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2.3.8倒闸操作分类2.3.8.1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2.3.8.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单255、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2.3.9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2.3.10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2.3.11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256、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2.3.12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足,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2.3.13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2.3.14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2.3.15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的实际位置为准,确实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遥测、遥信信号等两个及以上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确认257、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16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2.3.16.1事故处理。2.3.16.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2.3.16.3拉开或拆除全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2.3.16.4水电厂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开停机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作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2.3.17电气操作票操作过程中因故中断执行的,要写明中断原因和事后处理情况,并盖“已执行”印章。2.3.18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自动连续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12个月。2.4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258、类2.4.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2.4.1.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2.4.1.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2.4.1.3不停电工作系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2.4.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2.4.2.1填用电气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2.4.2.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2.4.2.259、3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1工作票制度。3.1.2工作许可制度。3.1.3工作监护制度。3.1.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3.2工作票制度3.2.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并需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采取措施的或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电气工作票或外包电气工作票(格式见附录E、附录F)。3.2.2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G、附录H),由分管260、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3.2.3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J)。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时,必须附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K)。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3.2.4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3.2.5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261、,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L)。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事故紧急抢修,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8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3.2.6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3.2.7工作票应一式两份,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3.2.8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262、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中。3.2.9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3.2.10.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3.2.10.2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3.2.10.3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3.263、2.10.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每年公布。3.2.11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3.2.11.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3.2.11.2工作票负责人 (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2.264、11.3工作许可人()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爆炸等危险。()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3.2.11.4值长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2.11.5工作班成员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2.11.6 继热措施265、执行人、监护人负责工作票中所列继热措施正确执行。3.2.12由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凡“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在许可开工前必须执行的,运行人员必须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内打“”,并由执行人签名后,方可工作。3.2.13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3.2.14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在电气设备区域工作时,工作联系单发给工作联系人,工作联系人负责监护工作。3.2.15在266、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电气工作票。3.2.16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的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以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3.2.17电气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运267、行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3.2.18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2.19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268、。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3.2.19.1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3.2.19.2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3.2.19.3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269、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3.2.19.4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270、,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3.3工作许可制度3.3.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3.3.1.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3.3.1.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3.3.1.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3.3.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运行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271、同意。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3.4工作监护制度3.4.1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进行危险点告知。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3.4.2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地告知。3.4.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272、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3.4.4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3.4.5如发现工作人273、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3.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3.5.1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时,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检修作业时临时封闭的通路。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3.5.2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274、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3.5.2.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2.2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3.5.3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3.5.3.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3.5.3.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3.5.3.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全面275、检查无误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加压试验。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5.4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值班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3.5.5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在工作票上盖“已终结”印章276、,工作方告终结。 3.5.6工作终结后,运行值班人员在拆除该票要求装设的所有接地线、断开所有接地刀闸,收回所有标示牌,恢复遮栏后,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留存运行处的电气工作票上签字,盖“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结束。3.5.7已结束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保存12个月。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4.1.1停电。4.1.2验电、装设接地线。4.1.3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上述措施由运行值班人员或由企业授权的人员执行。4.2停电4.2.1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4.2.1.1检修的设备。4.2.1.2与工作人员在进277、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设备。表41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13.8)0.3520350.60601101.502203.003304.005005.004.2.1.3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2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4.2.1.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或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4.2.2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278、开关(刀闸),小车开关应拉至试验位置或检修位置,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4.2.3断开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机构必须锁住。4.3验电、装设接地线4.3.1验电时,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运行值班负279、责人许可。4.3.2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杆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4.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指示装置的指示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就地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4.3.4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4.3.5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280、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地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3.6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4.3.7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3.8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检修长度在10m及以下的母281、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4.3.9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4.3.10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必须合格。4282、.3.11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4.3.12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4.3.13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接地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4.3.14严禁工作班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283、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4.3.14.1拆除一相接地线。4.3.14.2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4.3.14.3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必须征得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4.3.15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4.3.16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4.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标示牌式样见附录M)4.4.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284、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4.4.2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21的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B的要求。4.4.3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285、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4.4高压开关柜内小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对封闭挡板进行活动试验需要开启时,工作人员与带电部位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4.4.5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设置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4.4.6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4.4.7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运行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286、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4.8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5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5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5.1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小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并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线路上所有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287、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5.2电网调度线路作业时,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将调度提供的线路停电检修工作内容及发电厂内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拆除情况记入值班日志。5.3企业内部调度线路作业时,运行值班负责人必须将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值班日志。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值班日志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6带电作业6带电作业6.1一般规定6.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288、,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内的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2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应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6.1.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289、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6.1.4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6.1.5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6.1.6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6290、.1.7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6.1.7.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6.1.7.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6.1.7.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6.1.8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6.1.9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6.2一般291、安全技术措施6.2.1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61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表61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103563(66)110220330500距离(m)0.40.60.71.01.8(1.6)2.63.4(3.2)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在5001000m时,500kV取3.4m。6.2.2292、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62的规定。表62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电压等级(kV)有效绝缘长度(m)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100.70.4350.90.663(66)1.00.71101.31.02202.11.83303.12.85004.03.76.2.3带电作业不得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6.2.4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63的规定。表63带电作业中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电压等级(kV)3563(66)110220330500片数235916236.2.5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293、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6.2.6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应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6.2.7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派专人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6.2.8非特殊需要,不应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有电力线路或其他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如需进行,则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6.3等电位作业6.3.1等电位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需在35kV电压等级进行等电位作294、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6.3.2等电位作业人员应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连接良好。屏蔽服内还应穿着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载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6.3.3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61的规定,对相邻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64的规定。表64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kV)3563(66)110220330500距离(m)0.80.91.42.53.55.06.3.4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绝缘梯上作业或者沿绝缘梯进入强电场时,其与接地体295、和带电体两部分间隙所组成的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65的规定。表65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电压等级(kV)3563(66)110220330500距离(m)0.70.81.22.13.14.06.3.5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一般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其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65的规定。若不满足表65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63的规定。6.3.6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6的规定。表66等电位作业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296、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kV)35、63(66)110、220330、500距离 (m)0.20.30.46.3.7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电位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62的规定。6.3.8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6.3.8.1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钢芯铝绞线和铝合金绞线120mm2;钢绞线50mm2(等同OPGW光缆和配套的LGJ70/40导线)。6.3.8.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在孤立档的导、地线297、上的作业。()在有断股的导、地线和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在6.3.8.1条以外的其他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两人以上在同档同一根导、地线上的作业。6.3.8.3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飞车进行等电位作业前,应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地线及人体对下方带电导线的安全间距比表61中的数值增大0.5m;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比表61中数值增大1m。6.3.8.4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6.3.9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6.4带电断298、接引线6.4.1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6.4.1.1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应确认线路的另一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6.4.1.2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大于表67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4m以上的距离。表67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长度(km)503020103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6.4.1.3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6.4.1.4带电接引线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线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人员才能触及。6.4.1.5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6.4.2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6.4.3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