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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3页
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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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事故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8833 2024-09-07 52页 142.12KB
1、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 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二、 会议主持人:矿长。矿长不在家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三、 参加会议人员: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等;四、 会议内容:1 学习上级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和有关文件;2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3 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布置的隐患整改工作完成情况;4 提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责任到人,限期2、整改;5 研究决定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6 研究决定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分和处罚。五、 会议纪律:规定参加会议人员和临时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凡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六、 设立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搞好煤矿安全管理,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本制度:一、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讨论分析、监控,并制定应急方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二3、 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矿长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矿长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三、 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原则。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负责人;落实事故的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四、 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五、 对一些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处理资金,以便尽快得到整改。六、 对上周查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是否到位作为本周自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七、 凡上周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4、必须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八、 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办法。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一、 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每天至少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二、 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各工种负责人参加。三、 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5、制度、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四、 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五、 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六、 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 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6、应报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二、 对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矿长组织实施。三、 对矿井生产的采掘作业规程、瓦斯治理、采掘顶板管理等特殊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并组织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管理人员会审,经矿长同意后,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四、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应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切实可靠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 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查清并记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二、 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7、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年度总结中作出记载。三、 对发生煤与“瓦斯”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四、 统计工作由技术人员负责,发生事故的向上报告由矿长负责。五、 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第六章 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年年初,矿制定全年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要具体,并按照年计划逐项实施。二、 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8、实行年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考试不合格,年审不过关者,不允许上岗。三、 新工人入矿及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四、 必须认真执行矿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五、 职工培训工作人员每月应就下月培训工作做出月度调整计划,以便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六、 认真组织好井下特种工种及安全技术工作。第七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 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持证上岗。二、 检身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查找。三、 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配合检身人员的工作,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身9、,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四、 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入井。五、 交接班时,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六、 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第八章 井口检身制度一、 井口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制度,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二、 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三、 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四、 严禁酒后和携带烟草或威胁矿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五、 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携带喷灯、氧焊机入井。六、 禁止在距井口2010、米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七、 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一经发现,除按矿上有关规定处罚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八、 外单位入井参观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入井。九、 严禁穿带化纤物、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入井。十、 井口检身工必须持证上岗。第九章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一、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1、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按脱岗处理。2、 超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还未到的,交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不按时接班每次罚款20元。3、 交班后,由交接班人员及时用就近电话向矿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值班员要作好纪11、律,否则每次罚款20元。4、 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测传感器等情况,并与接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履行签字手续,要做到交接工作不清不离开工作地点,否则每次罚款20元。5、 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瓦检手册交当班值班领导。二、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1、 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值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2、 瓦斯班报的审批: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值班领导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12、理。3、 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填写好后在报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签字。三、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1、 贯通巷道两头相距(一般巷道相距20米、突出煤层及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即进入贯通管理。2、 进入贯通管理前,由矿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写出贯通施工安全措施,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否则停止作业。3、 贯通头若被封闭,进入贯通期间提前排放瓦斯,并进行正常通风,不能排放的必须编制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4、 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瓦斯、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13、工作。5、 贯通期间矿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施工班长每班要向矿值班汇报当班爆破进尺,再由矿值班把记录填好,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6、 贯通期间矿要作好调风的准备工作,提前构筑好通风设施,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及调风影响区域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7、 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8、 超过5米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凡盲巷必须进行封闭。停风的掘头超过24小时都必须进行封闭。9、 封闭的盲巷及掘进头前设正规栅栏,并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及说明排板,瓦检员每班对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四、 防灭火管理制度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14、2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峒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4. 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615、.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峒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 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16、0.6米,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13.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17、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2) 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3) 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 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4) 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14. 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15.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18、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1)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 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2) 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3)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4) 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5) 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6) 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斯抽放泵房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7)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19、专门措施。8) 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9) 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五、 粉尘检测制度为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一) 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必须有专人测定两次。2、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有专人测定一次。(二) 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20、每月测定一次。(三)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月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四) 以上检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送矿总工程师签名审阅,且做出相应处理措施。六、 瓦斯管理及检查制。1. 井下采掘工作面生产、巷修、回收工作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矿井每班设巡回瓦检员。2. 巡回瓦检员负责全矿井下各硐室、总回风、其它通风巷道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记录牌上,每班不少于三次,并向值班领导汇报。3. 各头面瓦检员对通往工作地点的各巷道都要在入口5米测定一次瓦斯,发现异常和超限应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通知停止作业,切21、断电源;到达工作地点后,先要检查进、回风流的瓦斯情况、作业地点及机电设备附近的瓦斯、通风情况,符合规程要求方可允许工作,未经检查不准生产。4.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风流瓦斯或二氧化碳均应在测风站内巷道上部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回风巷风流中检查,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在其巷道中检查,并以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5. 回采工作面必须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切顶线附近及工作面风流瓦斯,工作面上隅角,溜子机尾下部附近,局部漏顶处以及进、回风流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迎头,巷道全长的风流和局部漏顶地点、回风流和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22、并以最大值为检查结果。6. 瓦检员必须定点、定位按要求进行工作,并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一班三汇报制度”并做到瓦检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报表“三对口”制度,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严禁在岗上睡觉,严禁瓦斯超限作业。7.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全方位检查瓦斯,并用好处理上隅角瓦斯的风障,上隅角瓦斯超过1.5%严禁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达1%时,严禁作业,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所有动力电源,待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8. 临时停工的地点严禁停风。若需停风,必须先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排放瓦斯时必须23、严格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9.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按矿指定交接班位置进行交接班。10. 矿总工程师必须按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督促执行。七、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 矿井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独头巷道停风时,必须由矿技术员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由有关人员及矿总工程师会审后,由矿值班领导及总工程师统一指挥进行瓦斯排放工作。2、 独头巷道停风后,瓦斯浓度小于3%时,由矿总工程师及矿值班领导组织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由救护队组织排放。3、 启封密闭,必须由救护队组织。4、 恢复局扇供风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当24、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5、 排放瓦斯措施编制要齐全,便于操作,并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6、 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操作。八、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要有设计,增设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方案和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 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实行挂牌管理制度,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停、开风机。3、 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一闭锁(风电闭锁)、煤巷、半煤巷、揭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准生产。4、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严禁一个通风机供两个掘进面或两台通风机供一个掘进25、面用风。5、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巷修工作面以及其他地点,一律不准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值班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6、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由该头瓦斯员、班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向矿值班汇报。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7、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规定: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揭煤巷不大于7米。8、 严格风筒管理,吊26、挂要平直,拐角处要设弯头,逢环必挂,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百米漏风率不超过10%。风筒出口风量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及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9、 测风员每旬必须对局部吸入风量、出口风量、全负压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0、 巷道设计满足通风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设计要求执行。1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运而备用风机不能开启,瓦检员必须立即通知掘进队班队长撤出停风巷道内的全部人员(如瓦检员不在施工地点时,停风区域内的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自动迅速撤离到正常供风巷道),并由值班电工或掘进队班队长将巷道内全部电气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该巷道中的27、全部电源。由瓦检员将局部通风机开关把手打到零位,在巷道开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汇报。12、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采用扩散通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13、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其吊挂或垫高距底板高度不得小于0.3米,并有吸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盒),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14、 风筒安设质量要求1) 风筒吊挂必须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2) 风筒接头须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3) 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4) 异径风28、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严禁花接。15、 局部通风机处的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其吸入风量,防止出现循环风。16、 局部通风机开、停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其它任何人无权停开,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17、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两闭锁”装置。18、 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瓦斯超限时处理程序1) 瓦检员立即通知掘进队班、队长停止工作。2) 值班电工或掘进队班、队长负责将供风巷道内的全部电器开关打到“零“位,并切断进入该巷道的全部电源。3) 瓦检员负责将供风巷道内的人员全部撤出,并在巷道开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4) 瓦检员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进行处理、汇报。19、 临时停运的局部通风机恢复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和掘进队班29、长前后相距26米由外往里逐步向巷道深部检查瓦斯,直至迎头,检查情况由瓦检员负责向调度汇报(在检查过程中若瓦斯浓度达到3时,必须立即停止前进,随即退出该掘进巷道,并汇报调度,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处理)。20、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正常供风后,必须由采区值班电工先对该巷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符合标准后,方能复电作业,否则严禁复电。21、 风筒受到挤压或损坏,不能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施工队组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后,方可恢复作业。22、 对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进行维修时,必须采取保护风筒措施。23、 风电闭锁装置必须定期试跳,若试跳不正常时,必须处理好后方可进行作业,做30、到有记录可查。九、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 全矿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防尘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必须健全,防尘设施必须完善,否则严禁生产。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内容包括:水池容量、管路直径、三通阀门位置、喷雾、水幕位置等。(二) 各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由各采掘工作面负责人安排落实到人。(三) 矿负责人及防尘专业人员下井,发现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煤尘堆积,必须安排处理,并记录在案,矿领导及其他负责人监督落实。(四) 各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必须洒水降尘,此工作由瓦检员监督执行。(五) 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的防尘水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防尘水幕,在临放炮前由31、瓦检员打开使用。(六) 井下各皮带、溜子、转载点的喷雾设施由皮带溜子司机管理使用。(七) 井筒及石门的防尘水幕由当班巡回的瓦检员管理。(八) 专职防尘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煤尘必须及时冲洗。(九) 井下所有电钳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开关、电缆以及其他设备上的煤尘必须及时处理。(十) 测尘工每旬按时对全矿井下采掘面及其他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工作。按要求填写防尘原始记录、建立综合防尘台帐、填绘防尘图板。(十一) 通风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筒、风机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处理。(十二) 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1、 严格按防尘用水方案,进行管路安装。2、 主管安装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3、 采煤工作面上32、下巷及胶带运输巷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4、 采掘工作面防尘及生产用水管路与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5、 管路安装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要吊挂牢固,铺设平坦,接头严密不漏水,拐弯处不拐死弯。6、 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视检查采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十三) 防治粉尘措施1、 必须定期对井下粉尘进行冲洗,消灭粉尘积聚和飞扬。2、 各运输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且距离溜子、皮带机头高度不得超过500mm。3、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石门等必须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4、 必须坚持“湿式作业”,放炮前后必须洒水,无水不准作业。33、5、 对产尘的地点,根据煤尘的堆积情况随时进行清洗。洗尘人员洗完尘后,必须如实汇报通风调度,严禁弄虚作假。十、 安全装备管理制度(一)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1. 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保护1) 凡是要入井的监测设备,应在地面做好检修和通电48小时试运转工作,经过验收,证明仪器性能可靠,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后,方可入井。2) 凡需安设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报送安装申请单,并在安装申请单上注明安装地点,被控联锁开关编号,并提供装置电源后,由机电人员在3日内完成安装。3) 监测装置安装完毕,必须通电试运行,并仔细检查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确保准确无误。4) 使用单位必须履行监测装置的保管义务。对于故意34、破坏、盗窃装置者必须从重处罚,直至送交公安机关。5) 井下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监测电缆按质量标准化吊挂。2. 监测装置的维护、调校1)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至12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传感器黑白元件使用半年后,必须更换,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2) 每隔7天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调校须用标准气样进行,装置的断电功能由监测电工进行试验,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3) 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立即派监测电工进行处理。4) 对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和电缆,由瓦检员监督采掘班队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装置。5) 监测装置发35、生故障时,监测电工应立即派人处理,若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并认真填写故障记录。第十章 井巷维修制度 为了使井下巷道随时保证通风行人断面及顶板安全和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井巷维修制度。一、 对系统巷道每旬安排专门维修人员维修一次,对通风、行人断面不够的,进行拉底或扩巷,有折梁断柱进行更换,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认真刹背。二、 对掘进头每天八点班开工前巡视一遍,有折梁断柱、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及时进行更换或刹背,消灭隐患。三、 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5天进行一次拉底,确保通风和行人断面。四、 对其他可有可无的巷道每月排查一次,并每月安排计划予以回收封闭,以简化系统、降低通风阻36、力,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第十一章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1、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放炮时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管理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2、 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装药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装药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3、 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按要求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放炮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4、 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工作,此工作由班组长和瓦检员负责。第十二章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井下部分)1. 作业37、规程的供电设计必须满足监测系统的安装及断电要求。2. 任何人必须爱护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损坏。3. 与监测系统关联的电源侧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和改线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共同处理。4.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检员负责把迎头传感器撤回距迎头20米之外的安全地点,并挂好,否则造成传感器损坏将由瓦检员赔偿。炮后,再把传感器按规定复位悬挂好。5. 井下分站,电源箱的看管在安装设计中指定责任人,如因损坏照价赔偿。6. 风门开闭传感器由该风所辖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班组负责人看管,风机开停传感器由台风机所供风头在班组负责,主扇房的监测装置及设备由主扇司机负责看管,损38、坏照价赔偿。7. 使用各种监测传感器的班组,不得甩开传感器不用,不得关闭分站。8. 监测工每天必须到井下校对调试、维护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9. 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果现场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1小时内更换。10. 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试断电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保证井下监测装置断电灵敏、可靠。当不能断电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生产。11.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保持清洁。12. 监测工每天必须按要求把瓦斯传感器电缆放到位,并将传感器悬挂好。13. 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监测装置。14. 每班瓦检员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对,每班不少39、于3次,发现数据不和,及时汇报。第十三章 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地面部分)1、 监测中心室内各种设备必须建立各种台帐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登记记录。2、 监控主机每天必须24小时随时监控,严禁关闭监测系统运行软件或中心网站。3、 不得运行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做与监测无关的事情。4、 严禁随意拆卸中心室内各种设备。5、 未经允许严禁拆卸其它硬件和软件,严禁违章操作计算机。6、 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屏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分的运行状况,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做好超限报警、断电记录,井下各监测点瓦斯突变情况,主扇、局扇运行情况,风门开、关及断电控制失灵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40、并作好记录。7、 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8、 机房内必须保持干净,设备摆放整齐,进入中心室必须更换拖鞋,并作好记录。9、 未经允许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操作,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填好记录,遵守机房内各项制度。第十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设,是反映井下安全生产状况,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为保证正常使用,特编制本制度。1. 为便于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系统布置图。2. 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的电41、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3. 使用中的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校正和调试,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4.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5. 使用的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传感器测得的数据每天对照一次,并作好记录,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然后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整和校对。6. 安全监控中心要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并填写监测日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7. 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应有专人保42、管和发放,收发人员统一进行清除灰尘,充电及维修,对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8. 对使用中的安全检查监控设备,如甲烷传感器、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要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校正单位进行校正。有校正设备,自己及时校正。如规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载体催化元件进行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第十五章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我矿的火工品,杜绝爆破物品的流失,特制定本细则。2、 药库工作人员必须是公安机关政审并经专门培训合格者担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43、火工品管理工作。二、 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1、 派往提运爆破器材的采购员、押运员、驾驶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2、 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由矿长负责安排;必须是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车箱底必须垫橡胶板,对排气管要进行改造,杜绝火星进入车箱内;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否则严禁装运爆破器材,违者开除矿籍。3、 炸药、雷管严禁同车装载,炸药包44、箱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小于四层;雷管箱不得侧放、倒放和堆码二层以上,并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装车完毕后,应用帆布覆盖并捆紧后方准行车。4、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载运输。5、 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公路上运输,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通过集镇村寨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运输雷管、炸药的车辆与其它车辆不能尾随而行,至少要有30米以上的距离。6、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得装载其它任何货物,严禁乘坐其它人员,严禁在车箱内吸烟。7、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45、违者罚款100500元。8、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200元。9、 爆破器材到达矿药库后,必须立即组织卸车,卸车工作必须在白天进行,卸车只能由药库工作人员进行,押运人员负责警戒,严禁其它人员进行卸车现场。雷管、炸药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当天运送的雷管、炸药必须当天装卸完毕。10、 炸药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猛烈碰撞、抛掷、翻倒或坠落,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1、 凡新进炸药、雷管,只准存放在药库内,并清点、入帐,其它地点严禁储存。2、 药库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46、炸药、雷管储存、保管过程中要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检查,防止受潮、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并应按爆破器材生产日期及进库秩序先后发放,坚持先入后出的原则。若发生自燃、自爆时,必须立即向公安科汇报,并协助调查。3、 库房储存的炸药,雷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在指定地点,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箱与墙、箱与箱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码放整齐。4、 药库要严格进门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违者罚款50元;库内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 药库必须建立完善的领、退手续,建立入库验收检查和登记制度,进库储存量与47、发放量要做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帐目清楚。6、 药库必须备足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库内要注意防潮、防水工作,水沟要经常清理,确保畅通。7、 库内要严防鼠类活动,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进行灭鼠。8、 爆破器材进出库,要严格手续,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验收,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9、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按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措施,予以销毁,严禁私拿私分,擅自处理。四. 爆破材料的发放、清退1、 放炮员支领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盖章审批的计划单办理领退手续,并按放炮员雷管编号进行48、雷管发放,严禁未编号雷管出库。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2、 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临时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3、 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亲自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药库工作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4、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的数量,必须按计划量进行领取,药库不得超发审批数量。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计划单,一经查出,开除矿籍。5、 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运送、49、存放),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以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退交手续,若有做成引药的雷管,必须在远离药库或没有人员的安全地点拆除方能退交。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16小时)的,罚款100500元。6、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以当班班(队)长严格审核签字,否则药库值班人员不予办理手续,严禁其它人员代签,否则,罚款100元。7、 药库工作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对清楚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并做好记录,签字备查。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六章 检漏定50、时试验制度为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制度,望遵照执行:1. 每天10:00确定为检漏试验时间,不得有误。2. 检漏试验前,井下各片区瓦检员必须提前到达局扇位置,以便及时启动局扇,防止瓦斯超限。3. 检漏跳闸试验必须由当班电工负责进行,并及时填写试检记录。4. 试验后,如发现设备故障,必须由电工立即处理好,设备正常方可离开;如发现局扇已烧毁,必须立即通知地面值班领导更换。并立即撤出掘进头施工人员。待风机更换好,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允许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5. 本制度必须传达到井下每一施工人员,并签字实施。 第十七章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一、 非专职和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51、作电器设备。二、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必须用绝缘工具,配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体上。三、 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四、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爆设备。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对井下的接头,一律使用煤矿专用防爆接线盒。五、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要随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六、 井下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和普通型电器及测量仪器。七、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检查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八、 井下检查电器时,必须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为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九、 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52、必须将上一级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进行闭锁,并悬挂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的工作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第十八章 设备维修制度一、 各类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为煤矿专用电器设备,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坚决不使用。二、 井下电路,必须为防爆设备,电工随时进行检查,如失去防爆性能,及时更换,坚决不能带电运行。在特殊情况下,电工有权撤出井下生产人员,再按规定进行处理。三、 矿领导定时或不定时对井下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的电路或设备失爆,每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工资100元,出现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 在排瓦斯时,不能启动的电器设备,坚决不准启动。五、 非专职人员,发现电器设53、备失爆时,要及时通知电工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六、 井下各类电器设备,不能在井下带电维修或搬迁。检修或搬迁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七、 井下电工必须每半个月对井下各种电器设备仔细检查一遍,发现电器设备失爆或异常时,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部。八、 井下各类防爆电器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九章 矿井测风制度为确保煤矿以风定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测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54、 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二、 根据实际需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 随时进行测风;三、 在井下设立相对固定的测风站,并在测风站悬挂相应的测风记录牌板;四、 每次测风结果应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进行记录;五、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六、 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七、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6个月必须到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予存档保存。第二十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一、 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要害部门的单位或部位,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值勤或值班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没有证件或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入内,如有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必须持有介绍证明,55、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或有要害部门领导陪同,方可进入要害场所。二、 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由表现好,责任心强,安检部门发证,持证才能上岗。三、 要害部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设备物品、器材、仪器等要严格清点,互相签字认可方可交接,对运行中的设备要随时检查巡视,发现异常和事故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四、 要害场所凡批准进入者,必须遵守本部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走动,不得乱摸乱动,要注意安全,必须在值班人员允许、带领及领导下进行活动。五、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且不得擅自操作运行设备,在岗期间要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六、 提高警惕,严防人为进行56、破坏,严防自然灾害情况发生所造成的破坏,保护好场所的安全。加强防火,防洪防破坏措施建设,常备不懈。七、 做好要害场所外围设施的定期检查巡逻,发现可疑现象立即报告本部门。八、 值班人员要保持要害场所的干净、清洁、整齐、美观、要做好文明建设。第二十一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及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供电质量,严肃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一、 地面高低压停送电制度1、 高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低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停电申请书制度,影响井上下安全和生产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计划检修以停电任务书为准)。2、 工作票必须统一编号,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57、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字迹工整,内容要正确,执行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三个月,以备检查。3、 实行工作票时,当工作完毕,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前,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现场交接、验收,并在工作票上签字后,即为工作终结。4、 实行停电申请书必须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停电后要采取验电、放电、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要先拆除短路接地设施,然后在联系送电。5、 为防止误操作,变电所的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6、 操作票必须由操作工填写,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7、 操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内容、操作顺序、法令人、操作工、监护人和操作时间等。8、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油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隔离58、刀闸的顺序依此进行;送电合闸的操作以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接合刀闸。9、 操作票填好后,必须按系统接线图作认真检查,逐项进行核对,经值班负责人审核后,由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在模拟盘上进行预演,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10、 变电所值班员在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11、 各单位须进行停电检修工作时,必须填写工作票或停电申请手续,依据批准的停电申请书或停电工作票作业,否则不准操作。12、 各配电所、配电点和机房值班员,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时,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批准的停送电申请书和工作票作业,无批准的两种票值班人员严禁操作。13、 停电检修工作必须指定停送电负59、责人,负责人必须对停送电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否则,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工作。14、 矿值班室和变电所值班员,传达(或下达)停送电指令,口齿必须清楚正确,严格执行受令复核制度。15、 变电所值班员接到指令后,严格按指令进行操作,执行停电时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送电前要撤出短路接地线。16、 除变电所值班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变电所内一切设备设施进行停送电。17、 严禁约时停送电。18、 事故停电时的停送电操作,可不填操作票或任务书,随后必须记录清楚。19、 主扇风机因系统停电或事故停风时,值班员应立即向矿值班室汇报,矿值班室要立即下达指令,停止向井下供电。风机运转正常后必须请示矿值班领导,经领60、导同意后方可送电入井。20、 停电后,低压盘上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由值班人员检查准确,防止反送电。21、 发现设备及线路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先停电,再汇报矿值班室,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二、 井下高低压停送电制度1、 日检修要严格执行停电申请书,月检修、年底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任务书。2、 停电检修要严格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无牌或不对号严禁操作送电。3、 临时性的事故处理,必须由检修负责人与矿值班室联系,经同意方进行操作。4、 事故跳闸后不允试送电,待问清事故原因后,如可试送电,试送电一次,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事故记录簿备查。5、 事故跳动闸试送电不成功,变电工要立61、即汇报值班领导,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在瓦斯检查不超限的情况下,由检修负责人与值班领导联系送电。6、 不论计划停电还是事故停电,需要检修或查故障的,都要严格执行对牌制度。7、 事故停电造成住扇或局扇停风后,瓦检员必须亲自与电工联系停送电,主扇不能恢复供风时,必须即时停掉相应电源。8、 严禁向未经检查瓦斯的巷道供电。9、 井下发生紧急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行紧急停电,实行紧急停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值班室,恢复送电,必须听从值班领导或机电负责人指挥。10、 变电所外配电点或单个馈电开关的停送电操作,由施工负责人执行,开关停电后,必须由检修负责人将开关锁住,派专人看守,检修人员无权将开62、关恢复送电。11、 6KV高压的停送电操作、验放电、拆挂短路接地线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第二十二章 倾斜提升巷严禁蹬钩、行人的管理制度1、 提升道上下口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并严格遵照执行。2、 提升道“一坡三挡”必须完善,且灵活可靠。3、 提升信号必须齐全、完善,符合要求。4、 提升道行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5、 严禁把钩工和其他人员爬、蹬、跳车,如发现一律开除,并罚款500元。6、 提升道上口,由绞车工或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下口,由下口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防止提升、下放车时,造成人身事故。7、 若提升道内有偏口、峒室、必须制63、定专门措施,方可允许人员进出,但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8、 凡进入提升道施工作业者,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方可进入施工,但进入人员必须进行清点,并时刻与绞车司机联系。9、 安全检查时,必须将大钩提放至安全地点,并停掉绞车,锁住开关,时刻坚守岗位,待检查完毕,人员全部离开提升道,方可恢复送电提升。10、 提升道出现矿车跳道时,除处理跳道人员外,他人严禁入内,并时刻与绞车工联系,处理完毕,人员全部撤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第二十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一、 安全奖惩考核对象。采掘组、巷修组、通风组、机电64、运输组。二、 考核内容1、 本矿井消灭重伤及以上事故。2、 轻伤不超1人/月。3、 井下所辖区域内消灭电器失爆。4、 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一通三防”事故。5、 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顶板事故。6、 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机电运输事故。7、 当月不发生重大安全末遂事故,班组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8、 井下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9、 井下所辖区域无“三违”现象。10、 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三、 奖励办法1、 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奖各工作组集体400元。2、 完成考核内容12条规定(通风组增加第八条),月奖各分管工作组300元。3、 完成考核内容12条的前提下,其余完成一条65、加奖管理人员500元/人。4、 考核内容未完成12条(通风组含第八条)则取消得奖资格。四、 处罚办法1、 轻伤指标每超过一个,罚分管小组集体400元,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发生的工伤,由安全检查组分析追查,按责任分别承担。2、 出现重工伤及以上事故,罚分管小级管理人员每人200元。3、 考核内容39条,完不成一条罚分管小组管理人员30元/人。第二十四章 防爆检查管理制度1、 为完善管理,消灭机电设备失爆,特制定以下制度,望遵照执行:2、 所有防爆检查人员都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3、 任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参与设备完好方面的定案时,只有建议权,没有发言权。4、 如井地面设备,必须66、经过严格的完好检查,符合要求,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严禁入井。5、 井下运行设备必须随时进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处理完好。6、 井下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检修,做到检修一台,合格一台,检修前和检修过程中,都必须有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严禁作业。7、 井下电钳维护工必须熟悉井下各处供电情况,防止因搭错火或撤错线头造成严重后果。8、 井下所有人员对井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都必须进行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9、 盲巷或已打上栅栏的巷道内不得有电气设备和电发现并且供电的,一律视为严重失爆和严重违章,必须立即停电停产处67、理完善,否则,严禁生产。10、 每班由电工进行巡回检查设备完好情况,10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危及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其余的,则必须定出整改完善时间,对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规定进行处罚。11、 对新安工作面、掘进头等设备,除按供电要求进行施工外,还必须进行安装竣工设备完好验收,对不完好或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待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第二十五章 矿灯管理制度为了适应矿井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每一矿井人员都能用上完好矿灯,从根本上消灭井下随意撤卸矿灯的现象,降低红灯率,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1、 全矿使用的矿灯由机电维68、护工统一管理。2、 矿灯总数应满足全矿的用灯要求,完好矿灯数必须达到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3、 矿灯实行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用灯人员凭灯牌领用矿灯。4、 矿灯应完好,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发放:1) 灯池漏液;2) 亮度不够;3) 灯线破皮露芯线;4) 灯锁不良;5) 灯头密封不严;6) 灯头圈松动;7) 灯面玻璃破裂;5、 矿灯实行下井考勤,灯房人员在每次换班后2h,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汇报矿值班室。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h。6、 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7、 井下出现矿灯故障呈红灯时,持灯69、人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安排换灯。8、 矿灯严禁失爆,凡检查发现失爆者,按矿规定处罚。9、 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对交回的矿灯进行检查,故意损坏矿灯者,每盏罚款50元。10、 凡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者,无论是谁,一律开除。11、 无故丢失矿灯者按原价赔偿。第二十六章 班前会制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及工程质量意识,加强劳动组织纪律,根据本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天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二、 严禁代点名,不参加班前会者严禁下井;三、 班前会上必须认真听取班组长及矿管人员的工作安排;四、 班前会上必须将上一班存在的安全隐患交待清楚,明确当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五、 班前会上严禁大声喧哗、吵闹。第二十七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保证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1、 凡在矿工作的管理人员及职工都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 根据责任大小不同,矿管理人员每人交纳200元/年,职工每人交纳100元/年。3、 在矿职工全年不发生“三违”现象和安全事故,年底加倍奖还安全风险抵押金。4、 若发生“三违”现象或出现安全事故,取消所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补交。5、 所交风险抵押金由财务统一收取,建立专帐,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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