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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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865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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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职责:1、生产副总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2、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3、生产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2、督、检查。三、内容: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2、事故分类2.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2.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2.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2.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2.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2.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3、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2.7、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2.8、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巳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3、 事故等级划分3.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4、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有死亡的事故。3.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3.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4、 管理分工4.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科负责管理。未遂事故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4.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5、故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4.4对特大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事故调查小组编制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5、事故报告5.1发生以下情况的事故应按下列原则报告:5.1.1、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按照“单位负责,归口管理” 的原则,由事故部门按管理分工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事故同时向公司生产安全科报告。如发生人身伤害以上的工伤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快速将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害人数及伤害程度、死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主要经过6、及施救等情况简要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科后,并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于当日24小时内报送生产安全科。5.1.2、 在对外协作工程中,在我方承担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论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是我方所有,都应向公司生产安全科报告。5.1.3、外来承包建设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向其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若发生重大事故,应同时向公司生产安全科报告。5.1.4、招用的临时工、劳务组织发生的安全事故,向雇佣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生产安全科报告。5.2、事故报告程序:5.2.1、公司内报告5.2.1.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当班工长或生产调度、并立即报告总经理。5.2.1.27、事故部门应立即口头报到生产安全科,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到生产安全科。5.2.1.3、生产安全科接到事故口头汇报后,首先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基本状况后按规定决定是否立即向天桥区安监局报告,而后在书面报送事故报告,同时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情况。5.2.2、事故报出5.2.2.1事故快报。发生死亡、群伤及以上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操作、重大设备、交通、盗窃、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各部门现场人员,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人数等简要情况,立即报告生产安全科和总经理,总经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小时之内向当地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报告。总经理及其他领导接到重伤、死亡、较大、重大或特大事8、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5.2.2.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重伤以上事故报送生产安全科后,企业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报出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5.2.2.3、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时间报告,除责成补报外,对负有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6、事故统计6.1、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界定范围统计。6.2、事故分类:事故分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电气事故、工艺质量事故、盗窃事故、交通事故等共七大类。6.2.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使人体组织突然受9、到损伤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受伤人员立即中断了工作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6.2.2、火灾爆炸事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凡发生着火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均称为火灾事故。火警事故指虽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大的财产或人员伤亡,;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受损人员伤亡、减停产等,称为爆炸事故。6. 2.3、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错误造成损失,原料、半成品、成品、物料跑、冒,使其不合格以及报废、生产波动、减产或停产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6. 2.4、工艺质量事故:由于违反工艺指标造成的事故称工艺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10、成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计划检修的完成,均称为质量事故。6.2.5、设备电气事故: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设备、动力供应设备和机、电、仪、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减产或停产事故,均称为设备电气事故。6.2.6、交通事故:凡违反公路、铁路运输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突、脱轨、翻车、撞辗伤人及车辆装载货物因事先检查不周而在运输途中造成意外损失或人员伤害,均称为11、交通事故。6.2.7、盗窃事故:凡发生3000元以上损失的盗窃均称为盗窃事故。7、事故归口管理生产安全科是公司事故的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公司职能划分,事故管理分工如下:7.1、人身伤亡事故(包括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7.2、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7.3、设备、电气事故(机械、电气、仪表、检修质量、设备制造、备件质量)由设备部门负责。7.4、工艺、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7.5、交通、盗窃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8、事故调查与处理8.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必须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手段,对事故调查、分析资料,如:现场调查记录12、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和操作记录、旁证和综合调查材料、报告书和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整理入档,妥善保管。8.1.1、人身伤亡事故调查:a、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组织安全员、班长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及时报生产安全科。b、发生重伤或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生产安全科组织,由生产、技术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由生产安全科4小时,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到天桥区安监局。c 、死亡事故或重伤两人以上事故,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设备、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先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13、事故现场图。清理现场要在当地安监局、司法机关同意后进行。d、多人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执行。8.1.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a、公司内的火灾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大火灾,生产安全科要协助公安消防调查,公司安全、生产、财务、事故单位配合。b、公司外的火灾,由公安消防调查,公司生产安全科、财务部门协助、配合。8.1.3、生产操作事故的调查:a、直接经济损失在0.3万元以下的,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调查。b、直接经济损失0.3-5万元的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c、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托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财务部协14、助调查。8.1.4、设备、电气事故(包括相关的质量事故)的调查:a、直接经济损失在0.3万元以下的,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调查。b、直接经济损失0.3-5万元的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c、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委托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调查,财务部协助调查。8.1.5、工艺、质量事故的调查:a、直接经济损失在0.3万元以下的,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调查。b、直接经济损失0.3-5万元的事故,由厂技术设备科负责组织调查。c、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厂主管领导(或委托技术设备科)负责组织调查,生产、安全、财务、协助调查。8.1.6、交通、盗窃事故的调查:a、道15、路交通事故尊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b、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聘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c、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聘请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8.1.7、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与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与事故单位应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8.1.8、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收集事故现场的原始证据资料;b、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等情况;c、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d、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e、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8.1.9、事故调查人员的能力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16、利害关系;c、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排除一切干扰,科学认真、工正地进行事故调查;d、高尚的职业道德。事故调查时,必须出以公正、平等对待有关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肇事者,决不能假公济私或以私损公;e、良好的组织能力。善于同有关人员建立联系,争取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适时调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责任者的情绪,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当机立断做出有关规定;f、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错综复杂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判断和决定。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捷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对大量的事实和有关的信息进行概括归纳,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事故发17、生的前因后果关系。g、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经验。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调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广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事故调查人员不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工程知识,而且要懂得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针对某一具体事故,还应对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问题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整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8.1.10、调查人员的权力a、事故调查人员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c、事故调查人员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18、见,安全技术领导小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9、事故处理9.1、不论事故大小,都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除对责任者进行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责任。9.2、处理事故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首先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连带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9.3、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险情况而不采取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主要责任。9.4、对于管理上的缺陷,不积极建议整改;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去制止,19、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连带责任。9.5、对于管理有漏洞、忽视安全,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章可循;放松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劳动环境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事故应的当追究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10、事故结案10.1、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事故单位拿出初步意见,事故主管单位同意,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生产安全科备案,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除按以上程序,还要经总经理审批,必要时召开安委会研究决定,经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0.2、对重伤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须征集天桥区安监局的意见;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省、市调查组拿出意20、见,经省政府批准,报国家安监局备案。10.3事故结案时间,本着“小事故不过天,大事故不过三(天)”的时间要求及时处理,但对原因不好分析的重大事故,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个月,结案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对有意拖延拒绝执行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10.4、对一般事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征求市安监局的意见;对重大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应报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诉诸法律。11、事故结案时间要求:十万元以下的事故,在一周内处理完毕;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应在一个月内处理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12、事故档案13、公司生产安全科设立各类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人身事故和重大操作、设备、电气、火灾爆炸、工艺、质量、交通、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