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及防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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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799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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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及防毒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最新整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3.职责3.1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3.2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2、检查,并做好记录。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4.1一般要求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4.1.4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3、。4.1.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1.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4.1.7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4.1.7.1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4、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4.1.7.2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4.1.8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45、.1.9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4.1.10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4.1.11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4.1.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4.1.13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6、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1.14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4.1.15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4.1.16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而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4.1.17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4.1.18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7、备安全运行。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4.1.19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4.1.20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4.1.21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4.2防火、8、防爆的主要措施4.2.1防爆泄压。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49、.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4.2.2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4.2.3防止氧含量超标。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4.2.3.210、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4.2.4防火措施。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4.2.5防静电放电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4.2.5.2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