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防火环保组织管理制度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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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5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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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防火、环保组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三、安全、防火、环保组织及管理制度-05-02-03第一章、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第一条、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委员负责全公司安全、防火、环保管理工作,主要有:年度方针目标的制定,安全、防火、环保形势的分析,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第二条、组织机构1、总经理任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来担任。委员由企管部、生产部、技术质检部、保卫部、矿山车间、制造车间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2、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产部、保卫部。日常工作由2、生产部、保卫部负责。会议精神、决策、任务由、生产部、保卫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贯彻。第三条、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每季度例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例会。第二章、车间安全、防火、环保领导小组第四条、车间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车间的安全、防火、环保管理工作。第五条、机构组成1、车间主任任安全、防火、环保领导小组组长,生产副主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员、工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人员组成。2、车间安全、防火、环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安全员负责。3、车间安全、防火、环保领导小组每月例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例会。第三章、教育第六条、凡是新入厂人员都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3、,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工作,否则不能上岗作业。第七条、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分期分批办班,教育率要达到100%。第八条、对中层干部、班组长、工段长进行安全、防火、环保管理教育,要求教育率100%。第九条、对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教育。第十条、要根据季节利用广播、板报及各种会议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环保知识教育。第四章、安全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公司综合检查由主管经理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由生产部安全工程师、保卫部消防员汇总上报。第十二条、月份检查属专业性检查,由主管经理和生产部安全员、保卫部4、消防员组成。第十三条、车间周检查由车间主管防火的领导负责,召集车间有关人员参加,对本车间各岗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由安全员登记报生产部安全员、保卫部消防员。第十四条、班组、工段日检查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对本管辖区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整改不了的立即上报车间。第十五条、个人班前、班后对个人负责的范围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到人走灭火、断电。第十六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全年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8%以上,重大隐患要及时立、消案。第五章、义务消防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60%的标准配备义务消防队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每5、年进行一次以上训练,做到训前有预案,训练过程有记录。第六章、防火档案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环保档案,内容详细,字迹工整。第七章、奖惩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定期总结评比安全、防火、环保工作,并有会议记录。第二十条、对安全、防火、环保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经安全、防火、环保委员会讨论,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造成各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四、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056、-0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术语。危险物品: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分类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七类。第二章、危险物品的生产与使用第二条、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第四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受压设备(贮罐、釜、各类容器等)应符合化工部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第五条、生产、使用危险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7、联锁等装置,应符合化工部化工企业现场电气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第六条、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第七条、生产、使用危险品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第八条、危险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化学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九条、生产、使用危险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第十条、其它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要求,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储存和保管危险物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剧毒及爆炸物品要专人、专库(柜)保管,做到双人、双锁、双本帐管理。第十二条、危险物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8、分区、分堆存放。堆垛不得过高,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第十三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不准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第十四条、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以于怕冻、晒的危险物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第十五条、储存和保管危险物品场所,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库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第十六条、储存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符合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包装与运输第十七条、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9、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回收的危险物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它用。第十九条、包装和运输危险物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第二十条、化学危险物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第二十一条、装卸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第二十二条、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准混合装运。第二十三条、在装运过程当中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二十四条、运输强氧化剂和一级易燃液体及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采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拖挂车或铁底厢车。第二十五10、条、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要有接地导线,导线必须符合规定将静电导出,防止发生火灾。第二十六条、装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车人员。第五章、危险物品的报废与销毁第二十八条、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可靠的安全处理方案。第二十九条、报废、销毁危险物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掌握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防火注意事项。第三十条、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物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或倾倒在地面和江河中。第三十一条、11、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准混合销毁。第六章、事故抢救原则第三十二条、统一指挥,防止中毒、窒息和烧伤,先救人,后救灾。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救时,要根据危险物品种类、性质及现场情况,正确选用灭火剂,对过氧化物和不溶水的可燃液体及有机氧化物和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及有机氧化剂、有机化合物、粉状物体和遇水燃烧物品,均不准用水或酸碱灭火器扑救。第三十四条、液体、气体火灾,应先控制,以冷却保护为主,同时尽快切断的物料来源,然后集中力量一次灭火成功,要严防液体外溢或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而引起复燃或爆炸。第三十五条、易中毒和腐蚀性较强的危险物品事故抢救,要正确选用防护器具,及时切断物料来源,清除现场残留物,减少12、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对事故抢救的其它安全要求,按公司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五、安全教育管理制度-05-02-05第一章、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求第一条、新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由生产部、保卫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第二条、外单位到公司实习、培训的人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保卫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13、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按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第三条、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公司实习人员,由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保卫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第四条、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1、外来参观人员由公司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2、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3、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第二章、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第五条、安全教育分为: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第14、六条、一级安全教育1、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1)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2)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3)明确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四化建设的客观要求。2、了解本公司概况、生产规模、通用安全标准(1)全面介绍本公司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讲明生产中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等特点。(3)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绞伤、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安全标准15、。3、初步掌握防火和防毒方面的基本知识。(1)介绍各种可燃、易爆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2)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化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急救措施。(3)进行本公司各类灭火、防毒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4、公司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1)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2)重点介绍本公司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5、教育方法(1)制定“公司级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员工;(2)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3)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416、)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6、时间安排(48小时)(1)安排生产的重要性、方针、政策:4小时;(2)本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10小时;(3)防火、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10小时;(4)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4小时;(5)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8小时;(6)复习考试:8小时。第七条、二级安全教育1、教育要求(1)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公司中的作用。(2)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3)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4)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5)结合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17、生产设备。2、时间安排(36小时)(1)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设备、重要作用:8小时;(2)生产工艺及安全要求:8小时;(3)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8小时;(4)车间安全标准:8小时;(5)复习考试:4小时。第八条、三级安全教育1、教育要求(1)了解岗位的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2)了解岗位的安全标准;(3)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2、教育方法(1)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2)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3)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3、时间安排(218、4小时)(1)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4小时;(2)岗位安全标准:4小时;(3)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4小时;(4)岗位安全生产和经验教训:4小时;(5)复习讨论:4小时;(6)考试(理论与实际):4小时。第九条、日常教育1、安全活动(1)每周二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二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2)安全活动时,各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3)安全活动内容:有关安全标准的学习;灭火演练;生产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本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4)各单位不准占用每周二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19、先征得生产部、保卫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5)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6)单位生产副主任每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员每二周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在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写出评语。(7)单位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8)单位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月不少于四次。2、班前会(1)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班前会教育。(2)班前会教育的主要内容: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十条、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1、临时性工作是指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操作工参加植树、装运货物、支援其他车间劳动等)。220、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临时工作教育内容(1)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2)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3)工作中应配戴的护具;(4)工作中可能出的事故及预防方法。第十一条、安全员例会1、每周四下午为安全员例会时间,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2、周四安全员例会由生产部主持召开。3、安全员例会内容(1)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2)总结本月(上月或季)安全工作情况;(3)当前的安全形势;(4)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5)收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6)交流安全生产经验;(7)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大修和重点项21、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1、大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生产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安全教育,见公司安全检修管理制度。2、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为:(1)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2)安全操作法:(3)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和处理;(4)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第十三条、特殊工种教育1、特殊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司炉及压力容器操作。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培训方法22、(1)公司自行培训(2)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3)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4、特殊工种人员年教育时数不少于16小时。第十四条、年度全员教育1、工人及一般管理干部教育(1)每年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培训。(2)生产部、保卫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3)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2、中层干部教育(1)生产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2)学习内容: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劳动保护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现代安全管理。(3)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4)新担任中层干部,严格按有关教育规定进行,年教育时数不少于24小时,考试合23、格后方可任职。第十五条、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1、复工教育(1)工伤伤愈复工前,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进行复工教育。(2)病、事、产假超过半年者,由本单位进行复工教育,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3)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条114条、第115条、第187条及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标准;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4)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5)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2、调岗教育(1)单位内部调岗由调24、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2)公司内职工调动由调入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组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时行教育。(3)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3、现场教育(1)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主管副经理主持,由生产部召开事故现场会。(2)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和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工种人员。(3)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第十六条、违章教育1、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25、育。2、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公司生产部进行安全教育。3、教育内容(1)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2)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4、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第三章、安全考试第十七条、全公司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1、工人由所在单位组织考试。2、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由生产部组织考试。第十八条、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第十九条、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条、新员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生产部、保卫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司企管部26、分配工作单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六、安全检查管理规定-0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检查目的1、为了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以便及时消除不安全状态。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章行为和现象,纠正不安全行为。3、发现和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促进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第二条、安全检查基本要求1、对安全防火工作,除进行经常性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群众性的普遍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2、安全检查必27、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小组,做好检查工作。3、安全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整改。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并向上级报告,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安全、防火检查分类及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级安全、防火检查:由主管安全工作的经理组织有关处室进行或由主管处室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查出的问题由生产部落28、实、整改,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并汇总上报。第四条、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人员、安全员、设备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查出的问题由车间安全员落实整改,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并汇总上报生产部。第五条、专业性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生产部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电气装置、防雷电设施、起重设备、生产和生活区安全用电等进行检查。2、生产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公司机动车辆定期检查,保卫部负责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3、生产部负责生产工艺、工艺规程执行情况、防尘防毒工作及防尘设备运行情况等检查。4、保卫部负责防火设施、危险物品、要害岗位及防火防爆、用火、用电以29、及规章制度检查。5、生产部负责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用具使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防中毒、防暑降温等检查。6、生产部负责清洁文明、防雨、防汛、防冻保温、岗位纪律执行情况、职工上岗着装情况等检查。7、企管部负责对员工执行劳动纪律情况检查。8、生产部负责厂房建筑安全检查以及危房鉴定检查。第六条、节日前检查:每个法定节日前,公司和各单位都要组织进行安全防火、防爆以及落实节日值班、打更、检修人员的安排情况检查。第七条、经常性的安全检查1、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进行交接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30、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载备查。第八条、各部门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上报外,要抄送安全部门备查,安全部门负责全公司不安全因素的统计上报。第三章、整改具体要求第九条、各类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落实整改,以确保生产系统和人身安全。第十条、整改原则1、要认真研究落实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2、在不安全因素整改中,凡班组能整改的项目,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项目不上交公司。3、凡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不安全因素,在其整改前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纳入技安措、计划检修项目内进行限期解决。4、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由生产部填写并存档备查。第十一条、不安全因素31、整改组织1、属于车间整改的不安全因素,由车间主管安全工作的主任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2、属于公司整改的不安全因素,由主管经理召集有关处室研究、落实整改任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七、安全因素管理规定-05-02-07第一条、术语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系指一种已存在(或潜在的),可以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或财产损坏事故发生的隐患。第二条、不安全因素分类根据不安全因素属性分为八类,见下表分 类类 别 名 称1生 产 工 艺2机 械 设 备3电 气 仪 表4建 构 筑 物5作 业 环32、 境6技 术 管 理7火 险 隐 患8易 燃 易 爆1、生产工艺类系指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产工艺路线、工艺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存在的隐患。2、机械设备类系指机械设备及工具方面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在用的各种传动设备、静止设备(含压力容器)、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车辆等所存在的隐患。3、电气仪表类系指生产过程电气仪表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变配电、电气照明、电力输送、电力驱动设备、指示计分表、控制仪表、自动联琐、分析仪表及安全检测、报警、紧急停车装置等所存在的隐患。4、建构筑物类系指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方面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厂房、框架、梁柱、设备基33、础、烟囱、地沟及仓库等所存在的隐患。5、作业环境类系指存在于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它包括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照度、尘毒、噪声及通道、原材料堆放、机台设备布置、劳动组织等方面所存在的隐患。6、技术管理类系指在生产技术管理及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它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及条例的编制贯彻执行方面所存在的隐患。7、火险隐患类系指在生产、储存、经营、生活等活动中有可能造成火灾灾害的不安全因素。8、易燃易爆类系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所存在不安全因素。第三条、不安全因素分级1、分级依据根据不安全因素的危险性和所带来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其危34、险性分类见下表:分类危险设备损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1灾难的系统损失残废或死亡2危急的大量的暂时性重伤或轻度致残3临界的少量的无可有轻微可恢复的伤害4安全的无无2、分级不安全因素根据危险性和严重性将其分为一般不安全因素和重大不安全因素两级。(1)、重大不安全因素属于1类危险,反应由其导致的事故会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系统停车,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残废或死亡,及多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2)、一般不安全因素属于2、3类危险,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外,均属一般不安全因素第四条、不安全因素管理1、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须认真做好记录,由班组安全员负责整理,然后报车间安全员。2、车间安全员负责全车间不安全因35、素的检查,整改统计工作,填表上报生产部、保卫部。3、生产部安全员为不安全因素管理员,负责全公司不安全因素的统计、上报等管理工作。每季5日前,必须将全公司不安全因素检查、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第五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八、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05-02-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分类、管理分工、安装、校验、维修、使用与拆除的安全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第二条、术语1、安全防护装置:凡配置在机构、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36、装置,称为防护装置。2、安全防护设施: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分类第三条、分类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堤、防火墙、防爆墙、隔断墙、蒸汽幕、水幕等)。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出液体、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紧急加入反应抑制剂等装置)。5、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然物混入37、,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6、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以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7、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装置、固定式空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1、凡机构、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生产部设备室负责管理。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38、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均由生产部电气室负责管理。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生产部计控室负责管理。4、凡在各单位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由保卫部监督管理。5、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灯光、转向、声笛和制动装置等,均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管理。第五条、各类安全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专人负责管理。第六条、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修方法。第七条、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第三章、安全防39、护设施的安装与拆除第八条、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第九条、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十条、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须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时挪用、废置和拆除。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第五章、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与校验第十三条、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与维修。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与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40、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发现问题处理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记入档案。第十五条、破坏性、消耗性安全装置(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第十六条、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动。第十七条、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九、建筑安装安全管理制度-05-02-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41、机械和电气设备、拆除工程、安装工程、试车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车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管理。第二章、建筑安装的施工组织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安措施工,必须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经理批准。1、凡在公司已建工程区域内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应部分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安排施工。第四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能进行施工指挥和施工作42、业。第五条、工程施工部门、领导、技术员、工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能施工。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技安措和大修工程,有关焊接、电修等作业,均按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安装的现场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部分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锅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第八条、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井、陡坡、悬崖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九条、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第十条、施工道路宽43、度,双车道不得小于6米,单车道不得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5米,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第十一条、夜间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第十二条、工地材料堆放必须稳固整齐,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公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按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用火手续。第十五条、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第四章、土石方工程第十七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44、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八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抵脚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边坡。第十九条、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堆土高度不大于1.5米。第二十条、采用机械挖土,挖掘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第条、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沙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土顺序从下至上进行。第二十一条、挖掘中,如有不能辨认或危险物品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乱动。第二十二条、在基坑、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度范围内不得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第二十三条、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施工前,提出爆破申请报告,经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审批45、后方可施工。1、爆破申请报告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爆破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可参加爆破作业。3、爆破施工必须根据所定爆破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距离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房屋,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4、放炮后要经过二十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盲炮,严禁挖掏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六十厘米以外地方另打炮眼。5、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并在电线完全接完后,方可通电点炮。第五章、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第二十四条、必须制定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46、检修,确保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各种施工机械及电机转动、危险部位必须设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六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常检查,保持齐全好用。第二十七条、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第二十八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接零完好。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架设的高低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架设电源线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并要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保证安全好用。第三十条、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一、二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第三十一条、配电箱应坚固、完整、箱内禁止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至1.5米,47、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设施。第三十二条、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按规定高度架设。架设高度离地面不低于2.5米;穿过主要道路时不低于6米。不得架在脚手架上或拖地使用。第三十三条、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防雷及绝缘预防性实验。第六章、拆除工程第三十四条、拆除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第三十五条、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到的方法拆除。第三十六条、拆除物件不许随便向下抛掷,也不准许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推放。第三十七条、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48、行拆除。第三十八条、在已投产的装置区内拆除,必须按规定对拆除部位、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手续方可进行拆除。第三十九条、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按有关爆破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在施工前,必须将电源线、水管、供热设备等干线同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第七章、安装安全规定第四十条、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虽不是2米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设备,堆放物易伤人地段,均应按高空作业规定执行。1、高处作业的分级、分类按安全检修管理规49、定中9(3)、9(4)规定执行。2、高处作业一般规定(1)凡高处作业均要按不同高处作业级别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a、一级、二级高处作业较多,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证”,但必须进行必须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况高处作业”按“C”项执行。b、十米以上悬空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提出,车间领导审批。c、三级高处作业由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车间领导审批,生产部复审后执行。d、特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领导提申请,安全部门审批,主管经理复审后执行。e、“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次性作业期限,施工期变化,拖延作业时间者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2)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凡患有高血压、50、心脏病、癫痫病和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不准登高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思想要集中,严禁打闹或在脚手架、栏杆、墙头、房檐、砖垛上和孔洞边沿处坐靠休息,更不得踏在脚手架栏杆、阳台栏杆和墙头上操作。(5)高处作业梯子必须牢固、坚实、不得缺层。梯子的梯级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底宽不少于50厘米,使用时与地面夹角应在60-70度之间。(6)在吊篮作业,应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内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7)在石棉瓦、瓦棱铁上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51、滑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8)在生产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联系,以防发生意外。(9)一般情况下,禁止六级以上强风作业。第四十一条、脚手架使用规定1、架子工应按规程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完后由项目负责人、工长、起重班长、专职安全员进行验收交接。2、脚手架所用木杆、钢管、跳板及扣件应符合规程规定。3、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规程规定。4、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隔3-4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5、15米以上脚手架应编制支搭方案。6、里架子砌砖应在墙外侧加设安全网。安全网的架设高52、度应随作业高度及时升高。作业高度超过15米,应在作业位置垂直下方4米处,或一个楼层设一层安全网,安全网数不得小于三层。第四十二条、起重吊装1、大、中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非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下,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等,也应编制吊装方案。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作业。3、起重吊装使用的吊车、索具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4、起重吊装机械、索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5、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53、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头。第四十三条、铆焊作业1、焊工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2、焊工高处作业必须按本标准“高处作业”规定执行。3、焊工对电焊机、电动工具的使用必须按公司电气安全规程执行。4、铆焊制作平台必须接地良好。5、铆工打锤,必须检查好锤头。不得二人正面相对打锤。第四十四条、管钳作业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2、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扳手上加用套管。3、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第八章、试车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设备安装后必须达到试车条件方可试车。第四十六条、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54、后执行。第四十七条、试车必须成立试车领导小组,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栏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第四十八条、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第四十九条、必须用启动盘车器或手动盘车器盘车,检查各运用转部件有无异常。若检查正常可停止盘车,并将盘车器移至开车位置。往复式压缩机、蒸汽泵的各段活塞,不得停在气罐前后死点上。第五十条、在试车运转中,不得在机器的旋转部位或往复移动部位进行润滑加油。第五十一条、试车中,试车人员不得在设备的轴承、安全罩和栏杆上站立或行走,更不许跨越转动的机械设备。第五十二条、试车吹扫管道时,检查人员应站在该55、管道、设备的两侧,用靶板检查吹扫情况。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05-02-10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要害岗位的确定标准、确定及撤销、要害岗位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要害岗位管理第二条、术语要害岗位: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性大、损失大、影响大、人员集中场所岗位的统称。第三条、确定要害的标准1、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生产类别中甲类岗位。2、易爆炸的岗位3、易急性中毒的岗位4、关系到生产、生活、重要能源、动力安全运56、行的部门或部位。第四条、要害岗位的确立及撤销由车间单位申报,生产部、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确定要害的依据,经公司安全防火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公司有关部门批复后生效。撤销要害岗位同样履行上述手续。第五条、要害岗位的管理1、要害岗位管理一般规定(1)要害岗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安全素质和责任感,政治思想可靠的人担任,能按时巡检,消除火灾、爆炸、中毒等隐患,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确保岗位安全。(2)要害岗位人员的分配与调动需经保卫部、生产部审批后方可到岗和离岗。(3)岗位要保持清洁、设备完好、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4)工作人员不准在岗位上会客。(5)岗位一切安全设施要完整57、好用,按规定使用,无故不准停用。(6)岗位不准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要精心操作。2、易燃、易爆岗位管理参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3、易中毒岗位管理(1)操作人员要熟知本岗位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掌握防毒、急救知识及技能。(2)岗位要配备适用的防护器具,并保证完整好用。(3)不准在岗位上用餐、饮水。(4)要加强岗位设备维护,杜绝滴、漏、跑、冒。(5)岗位毒物测爆仪、防毒、排毒等安全设施,需保持完整好用。(6)操作人员要着装整齐,防护用品佩戴齐全。(7)出入要害岗位的非工作人员要办理出入登记手续。第六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58、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一、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05-0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作业证的作用、发放范围、发证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原则、审批、使用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第二条、安全作业证的作用:为具有某种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凭证。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发放范围1、凡新入厂员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2、凡新入厂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发放安全作业证。第二章、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原则第四条、非操作人员通过公司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生产部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第五条59、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原则1、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公司生产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公司生产部发给安全作业证。2、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生产部考试合格后发级安全作业证。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的签发1、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的考核发证单位(1)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司炉工、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操作人员(液化气体除外)、压力容器、由市劳动局或其指定单位考核发证。(2)爆破作业证由市(县)公安局考核发证。(3)公司外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260、负责办理各种特种作业证的部门(1)电工、司炉工、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有毒有害气体设备的操作人员(液化气体除外)的特殊工种作业证,由机动处负责办理。(2)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由生产部负责办理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3)公司内、外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由货运公司负责办理。(4)爆破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由保卫部负责办理。第七条、发证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由发证部门安排。第三章、安全作业证的使用和要求第八条、一般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第九条、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作业时要随身携带。第十条、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61、有丢失,须到公司生产部交补办费,方可办理新证。第十一条、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第十二条、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学徒工和实习生,安全作业证仅是允许上岗实习的凭证,不得独立操作,学徒或实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者方准独立操作。第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要对发放的安全作业证统一登记,建立安全作业证发放台帐,若变动工种,应在“工种变更情况“栏内注明,同时将工种栏内的工种改为变动后的工种,加盖车间主任印章。第十四条、凡扯页、涂改及未经审查的安全作业证一律无效,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上缴生产部,按情节处以罚款后,再收补办费,方可重新办理作业证。第十五条、凡调出人员、退出职工或其他原因长期脱离本62、职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将证明收回,上缴生产部。第十六条、凡本公司职工均须凭证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作业证姓名、工种、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和领料单不相符时,供应部门有权不予发放。第十七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第十八条、凡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持证或经安全教育及考核不合格者,均按违章处理。第十九条、特殊工种作业证的复审1、取得操作证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复审。2、复审内容3、复试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4、进行身体检查。5、对事故责任者检查。6、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负责7、复查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63、未复审者,不得连续独立操作。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一般不应兼两个以上的特殊工种,也不应随便更改工种,因工作需要更改的要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公司内调动,如工种不变,其特殊工种操作证有效。第二十二条、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特殊工种的人员经公司检查鉴定后,由主管部门注销操作证。第二十三条、奖惩1、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者,吊销操作证,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64、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规定-05-0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健康的物品。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具: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保证作业安全及自身安全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按用品、用具的防护功能分类如下:类:普通型,如工作服、工作帽、普通工作鞋、普通口罩、毛巾等。类:专用型,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具有某种专门防护用途的用品。类、防护型,如安全带(绳)、安全网等用品、用具。类:特殊型,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尘口罩、护耳器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部65、的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制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公司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防护用品、用具的审批以及防护用品的建帐、建卡工作。3、经常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4、会同有关部门改进劳动保护用品的式样、规格和质量。第五条、经营部的管理职责1、按生产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发放并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帐、物、卡相符,杜绝损失浪费。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质量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禁止采购,入库和发放。3、负责库存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保管、以防变质和损坏。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发66、放使用原则和范围1、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克服那种把劳保用品和生活福利同等看待的错误观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特点,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发放中应坚持标准,严格管理,不能提高标准的扩大范围。2、各车间、处室人员的发放数量以企管部定编为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与固定工同岗位劳动时,发给同等数量的防护品不得歧视(但有劳务合同的需按劳务合同执行)。3、对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的工种发给不同的保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以经常从事的工种为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有长时间生产作业特殊的防护用品可以集体备67、用,凡局部必须防护的不发给全部。4、使用防护用品的员工,凡是疗养、病、事假等,脱离生产岗位满一个月以上者,离岗时间一律停发。职工被调临时性工作时,根据需要配备保护用品。调离本企业或辞退者,年领取的主要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折旧扣款的方法(使用一年者,按所领防护用品金额的30%折旧),如能退库可以回收。不交款者,生产部不予在其离公司手续上签字,企管部不予开调令。5、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凭劳保发放标准领取,新调入或工种变动人员,需填工种变动通知单至生产部备案,并按新工种发放劳保用品,变动工种的员工,原工种已领用的劳保用品可继续计算使用年限,不重复发给。6、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的防护用品,一律由原单位自备68、。7、生产需要临时增加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由使用单位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发给防护用品、用具:(1)具有强烈腐蚀、放射线、灼烫伤危险作业;(2)有刺、割、绞、辗、磨、坠落等引起外伤危险的作业;(3)接触尘、毒、噪音等有害健康的作业;(4)从事高温、低温等异常温度的作业;(5)从事井下、水下及矿山等特种作业。第三章、质量监督第七条、公司在保证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基础上采用竞标的形式优先采购,优先使用。第八条、采购的劳保用品、用具要遵照吉林市劳动防护产(商)品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在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证的生产厂家和国营专业公司购买。否则,不视为劳动防护用69、品,不许购买和发放。第九条、供应部门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证质量,不准擅自代用。劳保用品在发放之前,供应部门首先进行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发放,要重新购买,损失由供应部门自负。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第十条、共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如:安全网、防护面具、绝缘器具等,由使用单位统一提采购计划,经生产部审批,经营部负责购入,单位负责领取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类防护用具需按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防护用具禁止使用。第十二条、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如:工作服、安全帽、护目镜等,由使用人员妥善保管丢失者自己负责。第十三条、职工要正确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0、不得将污染的用品、用具带回家中。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做它用或变卖。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三、仓库安全管理规定-05-02-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贯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仓库建筑、电气、消防设施、物品储存、装运和保管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仓库的安全管理。第二章、仓库建筑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四条、71、易燃和可燃物品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线等的安全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第六条、库区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不低于库房的需耐火等级。第七条、仓库区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第八条、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应安装避雷设施。第九条、超过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或防火间距不足的库房,应增设防火墙。第十条、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油库,应建在库区以外的安全地方。第十一条、储存石油、化学易燃物品、爆炸物品等专用仓不准设在人员聚集的区域。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库房内物品要分类、分堆72、存放,并应留出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第十三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第十四条、自燃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及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十五条、自燃品和化学易燃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要定时测温。第十六条、遇水易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许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方。第十七条、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变质的化学物品,不得露天存放。第十八条、闪点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73、存放,否则必须采取防晒、降温等措施。第十九条、化学易燃物品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第二十条、易燃、可燃品入库前,要有专人检查,对可能有隐患的物品应放在观察区,经检查确定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第二十一条、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作业。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存放任何物品和搭建货棚。第二十三条、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和搭建货棚。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明火取暖,防冻物品必须同暖气散热片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库区和库房子内要保持整洁,散落地面的易燃74、可燃物品和库区内的杂草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沾油棉纱、抹布、工作服、手套等,必须放在库房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第四章、装运管理第二十六条、装卸化学易燃易爆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要装设接地装置。第二十七条、驶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和内燃机车,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准在库区停留和清炉。仓库应有专人监护。第二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否则不准进入库房。第二十九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时,排气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机动车辆也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条75、库房、站台、货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第五章、电气管理第三十一条、库房内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必要时应由正式电工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和维修。第三十二条、化学易燃品库房的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第三十三条、库房电气线路均应在库房外架设,引进线必须安装金属或硬质塑料管。电气线路和灯具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屋顶架线。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必要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按要求架设。第三十五条、库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外,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第三十六条、库房电气设备经常检查并定期测试绝缘,发现短路、发热和绝缘破坏等,必须立即修理。76、第六章、消防设施第三十七条、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第三十八条、库房、货场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认真交接保证完整好用,冬季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均需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条、仓库应装设可靠的通讯、报警设施。第四十一条、各类仓库均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四、事故管理制度-05-0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77、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定性等管理办法,事故处罚标准按公司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人身伤亡、质量、工艺、生产设备、火灾等事故的定性、处理。第二章、工伤事故管理第二条、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害。第三条、确认工伤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确认工伤。第四条、工伤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轻伤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生命无危险,但能损害健康的轻微伤害;(2)无生命危险,也不能损害健康的伤害。(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者。国家标准规定,损失工作日一天的轻伤事78、故作为伤亡事故统计的起点。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即伤害程度最严重者的伤害等于和超过105日且无死亡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员工负伤当时,经医师诊断可能成为残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3章第12条2款之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就是残废:(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有些伤亡事故,伤者死亡发生在数日之后,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之规定,对于先伤后死的,在一个月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报告,79、超过一个月的,不再追改统计报告。(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第五条、工伤事故报告程序: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车间要保护好现场,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生产部)报告。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未经主管经理和安全部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搞清事故情况后,要在24小时内向集团总部和社会保险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2、发生轻伤事故,车间(处室)要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生产部)报告。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上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通知企业管理部办理有关工伤保80、险手续。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不报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要追查责任,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事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部门,过期不报者一切责任由部门或事故责任者自己负责。本人考勤、工资待遇和各项补助费按公司有关人事劳资规定处理。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后伤情发作要求报工伤的,一律不按工伤处理。5、公司每认定一起工伤,必须报集团总部保卫部备案。第六条、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由主管经理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其成员由公司安全部门(生产部)、企管部、经理办公室、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和涉及到的81、有关人员参加,同时上报集团总部。调查组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束后,要在十日内将调查报告报送集团总部,审批后报送上级政府部门。如果对事故和处理意见有分歧时,由集团总部裁决。2、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生产部)组织企管部、经理办和车间一起进行调查,调查清楚后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经理。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调查结束后,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报安全部门(生产部)审批,经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确认工伤,没履行审批手续的,不按工伤处理。4、凡是员工工伤事故,按公司参加的工伤保险报销费用。5、工伤人员必须按规定以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治疗,违反规定,82、费用自己承担。6、公司需用临时工,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司指定的专业工程承包方招用。凡部门私招滥雇临时工未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和费用由部门及领导承担。7、员工本人在生产时间内,在生产岗位上干私活、打架、无理取闹造成伤亡事故,不能按工伤处理。8、公司由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员工工伤,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调查处理;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车辆事故造成工伤,由公司安全部门、企管部调查处理。安全部门负责工伤处理。9、员工因工伤镶牙、装假肢、做矫正鞋等,要持有医院证明,经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所需费用。10、公司员工被其他单位借调或援助生产发生工伤,由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结合员工所83、在当事单位出具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明进行处理。11、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参加生产发生工伤,由公司安全部门、企管部、经理办公室在主管经理组织下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后,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转给所在单位,工伤待遇由员工原单位负责。第三章、质量事故管理第七条、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第八条、事故范围1、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均属重大质量事故。2、未遂质量事故出厂水泥28天抗压强度,富裕强度不足2.0MPa或出厂水泥产品技术指标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属未遂质量事故。3、工序质量事故(1)外购原燃材料(84、含熟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内控标准要求且影响生产。(2)出磨水泥质量控制过程中,细度或SO3连续三次不符合内控标准。(3)出磨水泥综合样中任一项不符合内控标准要求。(4)出厂水泥不按通知单出库,出厂水泥上入下出,或“直通车”。(5)袋装水泥20袋净重低于1000kg,单袋净重小于49.0 kg;袋重抽检合格率100,可用户反映水泥袋重不足,经确认属实。(6)在水泥站台发现水泥品种等级与包装标志不符或盖印错误或漏盖印。(7)水泥销售日报上编号与实际出厂编号不符或每编号数量超吨位。(8)擅自改变水泥入库(仓)号。(9)结块水泥发运出厂(10)盖印不清晰(11) 落地散灰单独作正常水泥销售或低强度等级水85、泥当高强度等级水泥销售。4、一般工序事故(1)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技术质检部的质量通知。(2)各种原燃材料在卸车、转运、使用时,不按规定堆放或发生混料。(3)水泥在站台存放时间超过30天(冬贮不在其内)。(4)水泥粉磨未按要求磨制水泥。第九条、事故的分析处理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封存样品寄(送)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补救及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未遂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未遂质量事故,必须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86、水泥。并呈报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水泥封存样品寄(送)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技术质检部以重大(未遂)质量事故通知单形式书面通知责任部门,并付上重大(未遂)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责任部门必须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补救及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案反馈给技术质检部。技术质检部验证其结果,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注重大(未遂)质量事故通知单与重大(未遂)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均为一式三份,一份存技术质检部,一份留责任部门,一份报公司分管领导。3、87、工序质量事故和一般工序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和一般工序质量事故,技术质检部以(一般)工序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责任部门,并附上(一般)工序质量事故处理登记表。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和处理方案及一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在8小时之内反馈给技术质检部,技术质检部验证其结果。注(一般)工序质量事故通知单与(一般)工序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均为一式二份,一份存技术质检部,一份留责任部门。第十条、事故记录技术质检部做好事故记录,并内部存档。第四章、工艺事故管理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工艺事故:1、因工艺操作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事故;(如红窑、掉砖、混仓、混料、堵预热器、跑88、黄料等);2、因耐火材料的使用及施工方法不当而造成材料浪费和检修时间的延长;3、不服从技术部门下达的指令而私自更改技术方案,造成技术指标不合理;4、因其它工艺原因造成的事故。第十二条、工艺事故分类:1、一般工艺事故:造成工艺线主机设备停机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20000元;2、重大工艺事故:造成工艺线主机设备停机24小时以上96小时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10万元;3、特大工艺事故:造成工艺线主机设备停机96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工艺事故报告程序1、对发生的工艺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一般工艺事故由当事车间的主管领导牵头进89、行事故分析,技术部门(技术质检部)参加,由当事车间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形成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实施。3、重大工艺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召集会议,由主管副总经理主持,企业管理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技术部门整理会议纪要和填写事故报告单,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4、特大工艺事故由总经理组织当事部门、企业管理部等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及处理,由技术部门整理会议纪要和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第五章、设备事故第十四条、生产设备事故是指生产设备在运行中不能正常运90、行,需要停机或修理。包括:1、生产设备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停产,并且停机时间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2、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故障进一步扩大或被迫停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3、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或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第十五条、设备故障包括:1、设备零部位已经失效,但操作者能提前掌握缺陷情况(有记录等凭据)和不正常现象,并采取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及时停机处理,未造成缺陷的扩大(虽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2、虽然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轻微(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性跳闸、继电器触点烧毁等),91、而又经积极抢修,排除故障所占用时间不超过规定标准。第十六条、生产设备事故分类:1、一般设备事故: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412小时,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在2540之间的。 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0.52万元。 动力设备发出损坏影响全公司停电不足40分钟或一条生产工艺线停电不足60分钟的。2、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转12小时以上96小时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计划产量在40以上18个班以下的。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公司停电40分92、钟及以上的,或一条工艺线停电在8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受压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等系统的设备操作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主机设备停机未到12小时,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但对整个生产系统造成严重隐患或直接影响主机设备使用寿命。3、特大设备事故: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第十七条 事故的分析、调查、报告和处理:严格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加强设备管理,增强企业职工设备管理意识的一项重93、要手段和措施。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1、发生一般生产设备事故,操作人员要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并在10分钟内报告生产部办公室,由生产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报主管总经理及相关部门。2、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事故,要在5分钟内报告生产部办公室,生产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同时电话报告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车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3、一般生产设备事故,当事部门应在设备修复后三天内向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提供书面报告;4、重、特大设备事故要在修复后一周内形成事故报告,上报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及设备管理室、动力处,并存档。5、对发生的生产设备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94、处理;6、一般生产设备事故由当事车间主管领导牵头进行事故分析,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参加,由当事车间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形成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实施。7、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负责召集会议,由主管副总经理主持,企业管理部、生产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整理会议纪要和填写事故报告单,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8、特大生产设备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当事部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及处理,由设备管理室或动力处整理会议纪要95、和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第六章、火灾事故第十八条、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燃烧所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1、特大火灾: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以下。2、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30000元以下。3、一般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处理程序:1、发生火灾必须先报警,厂内火警电话5718791,说明火灾地点、时间、性质等情况,以便准确及时将火灾扑灭。2、发生一般火灾后,当事部门在积极组织人员抢救生命财产的同时,应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将火灾的情况报告保卫部,96、保卫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3、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由保卫部牵头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当事部门、安全部门、经理办、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同参加,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及整改措施并按企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在10日内将详细情况报集团公司保卫部。5、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市总工会,10日内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理结果抄报上述单位。第七章、环保事故第二十条、环保事故的分类:一、般环保事故:因工艺或设备等故障,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影响周围环境,时间较97、短的。1、环保设施未及时开启在1小时以内且影响周围环境的;2、排放口粉尘浓度超标在1小时以内;3、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造成污染在1小时以内;4、因工艺变化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在1小时以内。二、重大环保事故:因工艺或设备等故障,造成粉尘持续超标排放,尤其是电收尘设施,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很坏的。1、窑尾增湿塔正压冒灰在1小时以上;2、窑尾电收尘粉尘严重超标排放在1小时以上;3、回灰系统设备故障导致窑尾电收尘停机超过1小时;4、煤磨收尘因CO浓度超标,收尘停运超过30分钟;5、煤磨收尘因灰斗着火造成设备损坏严重,周围受到污染的;6、窑头电收尘因跑黄料造成极丝、极板变形,影响电场运行;三、特大环保事故:不98、能停机处理或缺少备件无法检修,造成粉尘超标严重,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影响极坏的。1、粉尘排放严重超标,持续排放超过三天以上;2、因跑黄料造成窑头电收尘极丝、极板变形严重,致使电场无法运行;3、因其它原因造成环保设施损坏导致长时间不能投入运行。四、其它环保事故按重大环保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环保事故的分析处理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组织进行。第八章、交通事故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定性和处理,按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05-02-15)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发生财产保险范围之内的设备、生产意外事故,要在24小时之内报告财务部,如延期或漏报,造成索赔99、损失的,将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共同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企业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十五、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05-0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机动车辆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1、公司交通运输的管理组织、公司道路管理、车辆管理、机动车行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车辆装载、车辆检验等内容。2、机动车停车库、修理库安全防火制度。3、驾驶执照的分类及管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处罚。4、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交通事故重伤100、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及交通事故的管理程序。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引用标准1、GB 433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2、GB 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4、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5、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6、吉林市厂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第四条、管理组织1、公司生产部负责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及公司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仲裁工作。2、公司生产部负责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公司内交通安全员,负责公司内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建立101、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卫部负责厂内道路信号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第五条、公司内道路管理1、公司内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最大纵坡一般不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大于6%。2、跨越道路上空的管线或其它构筑物距道面最小净高不小于7m。3、公司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现行规定。4、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5、公司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良好102、的照明设施。6、公司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7、公司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员视线的障碍物。8、公司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界限,公司内铁路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9、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为有人看守道口:(1)平均每小时通过三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和通过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1)每昼103、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和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1)运送高温物料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与矿区主干道交叉的道口。(1)公司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1)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1)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10、无人看守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自动音响和色灯信号。11、厂区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要在规定范围内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倒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12、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路和管道,应事先征得铁路运输部104、门同意,驾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9.5m,管道不得低于7m。13、在铁路两侧或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作业而且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铁路运输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运输部门联系,在时间上保证铁路运输。14、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动力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经批准后方可施工。15、禁止在铁路路轨上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因生产施工临时需要,须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方可铺设。第六条、车辆管理1、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2、车辆实行日检、周检105、月检、季检和年检。日检由本车驾驶员进行;周检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月检、季检由生产部负责;年检由市劳动局负责。3、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4、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1)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2)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挂车与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网。(3)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4)每辆牵引车只能牵引一辆挂车。(5)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5、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1)被拖带的车106、辆,应由正式驾驶员操纵。(2)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3)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米之间。(4)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5)拖带车辆不得背行。(6)新车、大修车在磨合期不得拖带车辆。(7)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第七条、机动车行驶1、机动车最高时速。(1)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上、下坡不准超过15Km/h,急转弯不准超过5Km/h。(2)通过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以及载运过长,过高,过宽的物件和易燃、易爆等107、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为15Km/h。(3)经过冰雪、积水、滑道或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及无人看守道口时,不准超过10Km/h。(4)进出厂房、危险地区、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2、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3、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遇火车通过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认定车线,应停在距路轨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2)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确认安全108、后方可通过。4、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路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司生产部审批,经市劳动局或县交通警察大队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执照,方驾驶车辆。2、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2)行车时,须关牢车门、车箱。(3)不准酒后驾驶车辆。(4)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妨碍安全行车的其它行为。(6)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7)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8)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3、厂内教练机动车驾109、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并坐教导下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2)教练员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教练时,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第九条、车辆装载1、车辆载货须遵守下列规定:(1)载重不准超过额定的车辆载重负荷。(2)载重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3)大型货车(3吨以上)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箱10厘米,长度前后不准超出车箱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4)小型货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箱10厘米,长度前后不准超出车身1米。(5)机动车的挂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110、过3米,宽度左右不准起出10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箱,后部不准超出车箱1米。(6)一吨翻、叉车、铲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准超过10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箱。(7)车辆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超规定的长大物件、滚动物,须经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批准。(8)机动车载货行驶时,后栏板和所载货物不准遮挡牌照、转向灯、尾灯和刹车灯。(9)机动车驾驶员有监督装卸作业的责任。(10)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2、自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室内应安装车箱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2)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箱栏板上。(3)车箱起111、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4)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缘保持安全距离。3、机动车装卸时,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1)多辆机动车同时装卸时,前后车纵向间距不小于2米,左右车横向两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2)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3)与货垛的间距不应小于2米。4、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2)机动车箱以外的任何部位和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卸车、起重工、罐车、平板拖车不准载人。(3)严禁人货混载,小型货车可载随车装卸人员1-3人,大型货车可载4-6人。(4)大型拖拉机货车,可附载装卸人员4112、-6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附载装卸人员1-3人。(5)运载大件重物,未靠车箱前板装载的,货前不准乘人。(6)装卸人员不得坐在车箱栏板上。第十条、车辆检查1、月检内容(1)刹车:手、脚制动器应保证作用迅速有效,制动所有车轮,制动距离符合要求。(2)转向:转向机构性能在各种道路条件下和以任何速度行驶时,转向轻便,操作灵活,安全可靠。(3)灯光:各种灯光齐全有效,电路完整,连接牢固,光亮适度。(4)喇叭齐全有效。2、季检内容:包括月检的全部内容、发动机和车况。(1)发动机a、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转速时,运转均匀稳定,不会自行灭火,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响。b、无漏油、漏电、漏水,车辆113、在一般情况下行驶时,冷却水不得发生沸腾现象。c、具有发出足以保证车辆正常牵引性能的功率。(2)车况a、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的正常操作条件和载运货物的安全。b、车身门窗、货箱、发动机及水箱外壳以及各项附件均应装置齐全,联结牢固,启闭轻易,性能正常,并保持外貌整洁。c、司乘人员座位完好。(3)年检内容:包括季检的全部内容和底盘,其中底盘的检查内容如下:(1)传动机构(不论空车或满载)在高、中、低速行驶时,不应发生震抖、拖滞、异响,离合器不得打滑,变速器不得跳档。(2)前后桥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在行驶时转向、传动灵活可靠,并不准弯、裂损。(3)车架和悬挂机构的装置应牢固可靠,挂车必须安装有效114、制动器、防护网、保护链(索)、尾灯及显著标志。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库、修理库安全防火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库、修理库严禁吸烟。第十二条、漏油的车辆不准停放库内(包括汽修间)。第十三条、停车库、修理库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第十四条、车库内禁止明火照明。库内应使用防爆灯。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在车库和修理间,一律禁止锁车门,并留下车钥匙。第十六条、各吸烟室的烟头需放到烟灰盒内,不得随意乱扔。第十七条、各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第十八条、不准使用汽油洗件或擦拭车辆和其它机械。第十九条、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完好、定期检查,不准随意挪用或损坏。第四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驾驶执照的分类1115、公司内机动车驾驶执照(劳动部门核发)。2、公司外机动车驾驶执照,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正式驾驶证三种(公安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驾驶执照的管理1、公司内驾驶证的办理程序(1)按照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内机动车如:装载机、推土机、拖拉机、翻斗车、叉车、压道机等设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执照,否则不准驾车作业。(2)公司内机动车需新增加驾驶员时,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经公司生产部、保卫部同意,主管经理批准,报公司生产部审查备案并负责向市劳动局申报审批核发驾驶执照。(3)需要办理公司内驾驶证的人员经公司企业管理部和主管经理批准后,经生产部和企业管理部进行现116、场考核合格后,可由正式驾驶员带领上车学习驾驶,在没有核发驾驶执照前不准单独驾车作业。2、公司外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办理程序:有公司外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在新增驾驶员时,需由用人单位向公司企业管理部申请,由公司生产部把关,报主管经理批准,由用人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领学习驾驶证或参加公安部门的集中培训或在本单位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驾驶员的教育1、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由驾驶员的所在单位进行。2、驾驶员四季行车教育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进行。3、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法规教育,职业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要增强驾驶员的法制观念,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安全行车。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的年度117、审检1、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年度审查公司生产部组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年检工作,各单位在年检前,向生产部上报参加年审的驾驶员名单进行年检。2、公司外机动车驾驶员的年度审检凡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执照的机动车驾驶员,按照本单位所在市交警大队年度审检的时间安排进行审检。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的处罚1、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公司交通事故管理规定中的交通事故管理条款进行扣奖处罚。2、对于无视交通法规或法制观念淡薄,多次违章肇事,多次出现险情的,经教育后不改悔的驾驶员,给予注销驾驶执照。调离司机岗位,另行分配工作。3、凡酒后驾车的司机,视情节给予吊扣执照6至12个月,情节严重者注销执照,并追究单位领导责118、任。4、对于非驾开车的驾驶员给予吊扣执照6至12个月,对于非驾开车肇事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5、对于驾驶不合格车辆的驾驶员给予吊扣执照3个月。6、凡为本人或他人出私车、干私活的驾驶员,一律给予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吊扣执照直至注销执照的处罚。7、对于借驾车之便,私拿乱要运载货物,索要吃喝、收受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经济惩罚外,还要视情节吊扣执照6至10个月。严重者注销驾驶执照,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驾驶员的处罚由生产部执行。第五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出车安全管理1、机动车出车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发行车任务单,公司内作业的机动车除矿山车间的370汽车到采矿正常作业,水119、泥车队的自卸车、推土机、装载机在水泥料场正常运料作业不用下任务单外,都要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任务单。单位主管领导在签发任务单时,要在任务单安全措施一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安全措施,要明确规定出车时间,行车路线和作业场所。2、单位车辆调度员和主管领导派车时,凡属长途用车(到本地区以外)的司机应熟悉行车路线,有长途行车经验的同志担任。严禁新司机驾车出长途。长途车司机必须有驾驶同类车一年以上经历,严禁不了解所驾车辆性能的司机出长途。3、凡一次出三台车以上(外出执行运输任务的)要有管理人员带队,一次出五台车以上的,要有领导带队。4、出长途车前,要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全面认真地检查车辆,消除隐患。120、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检查制度1、机动车的年检、季检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2、机动车的月检由公司生产部进行,矿山车间的370汽车、推土机、装载机由车间进行,公司生产部抽查检查质量。3、机动车的周检查由有车单位的主管领导、安全员、设备员进行。4、机动车的日检查由本车司机自己进行,检查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车,必须经修复后方准出车。(1)制动不良(2)转向横、顺拉杆松动、支臂松旷,转向机自由行程过大。(3)灯光不全(4)雨刷器失灵(5)没安装灭火器(6)喇叭不响(7)其它电气、机构故障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安121、全管理的一般规定1、公司属有机动车的单位,必须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机动车的管理,负责任务单的签发,组织机动车的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2、有机动车单位的安全员、设备员要尽快熟悉掌握机动车的安全常识和有关规定,按时参加领导组织的周检活动。安全员在参加周检后要认真填写机动车周检查表,备查。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的定义1、凡在厂内(机关、厂矿、学校院内、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以下简称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含厂外车辆)及驾驶员、乘车人、行人、赶骑牲畜者和其他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发生的碰撞、翻122、覆、碾压、爆炸失火、坠车等情况,致使建筑物损坏、人畜伤亡、车物损坏的,均为厂内交通事故。2、凡在城乡公路、城镇街道、胡同广场、停车场上通行的各种车辆及驾驶员乘车人、行人赶骑牲畜者和其他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发生的碰撞、翻覆、碾压、爆炸、失火、坠车等情况,致使建筑物破坏、人畜伤亡、车辆损坏的,均为厂外交通事故。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交通事故分为四类:1、轻微事故:凡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元以下,或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50元以下的事故。2、一般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123、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50元及50元以上的事故。3、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指副部长级以上)、外宾、知名人士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4、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含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6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1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厂内为公司,厂外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测和调查事实,依据国124、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出裁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50%以上责任)、同等责任(50%责任)、次要责任(20-50%责任)、一定责任(20%以下责任)和无责任。1、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违章行为的不负事故责任,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也不负事故责任。2、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一方主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情节基本相当的负同等责任。3、三方以上当事人都与事故有关,都有违章行为的,由造成事故的直接起因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破125、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重伤标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执行。第三十三条、对责任者的处罚1、处罚的种类:执照警告;吊扣驾驶执照(1至12个月);注销驾驶执照;罚款(5元以上300元以下);行政处分;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原则(1)对吊扣或注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它处罚合并使用。(2)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从裁决之日起计算,裁决以前先行扣证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3、责任者的处罚(1)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行政扣奖金1个月)。(2)轻微事故负次要、主要、全部责任的,126、给予执照警告、(行政扣奖金1个月)。(3)一般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2人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2000元以下,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3-6个月;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给予吊扣执照1-3个月,(行政扣奖金1-2个月)。b、一次事故造成重伤致残1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3000元5000元以下,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吊扣执照一年,严重者注销执照,行政给予警告处分,负同等、次要责任的吊扣执照6-12个月,行政公司内通报批评,(扣奖金3-6个月)。(4)重大事故a、一次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0-8000元以下,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注销驾驶127、执照,行政给予记过处分;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注销驾驶执照;负一定责任的吊扣执照一年,行政上公司内通报批评,(扣奖金6个月)。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8000-10000元以下,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注销驾驶执照,行政上给予记大过处分;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注销驾驶执照,给予行政记过处理;负一定责任的注销驾驶执照,给行政警告处分。(5)特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销驾驶执照,罚款200元,负次要责任的给予注销驾驶执照,罚款100元,同时报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负一定责任的给予注销驾驶执照,同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128、肇事者伪造、破坏现场或不抢救伤者,畏罪潜逃或嫁祸于人的,要加重处罚。(7)驾驶员将车交给无证人驾驶肇事或酒后驾车肇事,一律注销驾驶执照,并按事故大小,从重处罚。(8)对于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或中途脱线行驶办私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个人负担,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9)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机关合解属于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由公司支付一定事故损失费用,司机本人一般不再承担经济责任。(10)对怂恿、迫使、包庇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决定非驾驶员开车,无牌照车在公司内行驶,肇事后要根据事故责任,承担他方经济损失,并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129、刑事责任。4、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的处罚: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发生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5、公司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后,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当事人意见,弄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及损失情况。切实做到“四不放过”,结案工作要做到准确果断,要求在发生事故后的十五日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第三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统计上报程序(1)凡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尽快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责任者姓名、所驾驶车型及车号、人员伤亡情况及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130、析。在当地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市公安局,长途车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向公司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安局。(2)公司生产部要在每月3日前将机动车月份事故统计表报集团公司总部。每起事故者必须填写交通事故报告单和机动车月份事故统计表一并报集团公司总部。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管理权限1、交通事故分三级管理,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2、轻微事故,由各属单位自行处理后报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批,报公司生产部备案;一般事故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集团公司总部备案;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部批复后执行。第三十六条、索赔的办法按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131、处理规定执行。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六、安全防火监督条例-05-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防火监督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安全防火监督人员资格,职责、监督范围,及其工作方法和纪律等。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防火监督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1)公司建立两级监督委员会,下一级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接受上一级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的业务领导。(2)安全防火132、监督委员会,设置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若干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监督工作。第四条、安全防火监督办公室安全防火监督办公室是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生产部兼,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并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安全防火监督实际需要,任命和配备安全防火监督员,负责执行监督任务。第五条、安全防火监督员(1)安全防火监督员资格。安全防火监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原则性强,具有大中专或相当大、中专文化程序,熟悉安全防火专业知识和具有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2)安全防火监督员的任务与选拔A、公司和厂两级安全防火监督人员采取单位提名的办法,报安全133、防火主管部门审查,由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任命,并发给安全防火监督证;B、安全防火监督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督业务失误而受行政处分时,必须报原单位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C、安全防火监督员的免职,由任命单位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按规定办理;D、安全防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一定要佩戴统一标志。第三章、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安全防火监督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决策。第七条、贯彻执行上级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的决定。第八条、听取下一级安全防火监督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第九条、审查、任命或罢免安全防火监督员的职务。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了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134、人,有权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并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有权审查安全防火监督员的工作,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误,有权进行纠正。第十二条、有权派出监督员对伤亡、火灾、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参加处理工作。第四章、安全防火监督范围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规程及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中,对“三同时”及其国家135、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企业对安措经费的使用,与项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作业条件的改善情况。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装置、灭火设施使用管理和改造情况。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重大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质量、数量以及佩戴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保健、清凉饮料供应和使用情况。第五章、安全防火监督员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安全防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过程中,只对任命机构负责,不受其他干扰,具有下述职权:1、有权持监督证进入生产、施工、检修现场进行安全防火监136、督活动。2、有权听取汇报,参加或如今有关安全防火会议了解情况。3、有权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问题,索取、查阅有关安全防火会议记录、文件、图纸及资料等。4、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及处理。5、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 危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同志处理。6、现场检查中,发现经济承包或经济责任制无安全防火保障措施时,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安全防火措施。7、对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所发布的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对重大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有权代表安全防火监督委员会做出罚款决定。8、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137、和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奖励。9、有权执行安全防火监督委员长会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写出报告,提出建议。第六章、安全防火监督员的工作方法和纪律第二十四条、安全防火监督员需定期(或随时)向任命机构汇报工作,接受任务,反映情况,其工作对任命机构负责。第二十五条、安全防火监督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原则,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防火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歪曲事实,不准挟嫌陷害,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滥用职权,不准违法乱纪。第二十七条、安全防火监督员要严格执行,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公司、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138、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责任制由生产部安全环保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责任制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生产部安环管理室组织实施。十七、环保管理制度-05-02-17第一条、车间、岗位、作业现场、检修现场,环境卫生清洁,无垃圾、杂物。第二条、及时清理积料,不准随便堆放。第三条、严禁从窑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第四条、车间各办公室、岗位室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无死角。第五条、各车间要按指定地点倒垃圾并入箱。第六条、各车间输送设备、下料溜子等部位要保持好密封。第七条、严禁从廊道及其它部位向外清灰(清料)。第八条、收尘设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车间要由专人管埋,成立环保小组。第九条、各部门收尘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9,随主机运转率不低于98。第十条、本岗位员工要熟知本岗位收尘操作规程及运行情况。第十一条、收尘设施出现故障,岗位要记录清楚及时报安全环保室并组织检修。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对收尘设施管道进行清灰并做好设施密封工作,对润滑点及时加油。第十三条、收尘设施无故不许停机。主机停后,不需要收尘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大型收尘设施要与主机设备同时进行大、中修。第十五条、未经安环室允许,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收尘设备及零部件。第十六条、使用单位要及时报送收尘布袋使用计划。第十七条、要控制好入窑头电收尘废气温度,不能因跑黄料造成极板、极丝、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