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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现场管理奖罚及支护顶板管理制度77页
煤业公司现场管理奖罚及支护顶板管理制度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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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6715 2024-09-07 76页 257.92KB
1、煤业公司现场管理奖罚及支护顶板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煤业有限公司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第三条 处罚的执行(一) 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二) 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三) 对责任2、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第四条 罚款的管理(一) 煤业有限公司设立专用单列账户。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金。第五条 奖励(一) 煤业有限公司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按照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二) 评出名次。个人: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进步奖1000元。单位: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进步奖5000元。第二节 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一条 矿井“五职矿3、长”配备不齐不能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的。第二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章 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4、度。第一条 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十六)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5、(十七) 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十八)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十九)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二十) 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二十一) 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二十二) 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第二条 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第三条 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 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第6、五条 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元。第六条 没有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没有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没有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账目项目不相符或者项目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各专业、各区队和各岗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7、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及时登记所排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四条 矿井没有实行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一) 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应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跟踪闭合销号。第五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没有建立煤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系统;没有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六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群众8、安全监督网络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矿井没有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的,没有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矿井违法违规作业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或者矿领导带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带班矿领导1000-2000元,建议给予撤免职务处分。(一) 人员和定位卡分离者。(二) 提前升井或晚下井者。(三) 没有在井下交接班者。(四) 井下交接班记录不填写或代填写者。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险情带班矿领导没有第一时9、间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罚当事人50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矿领导入井带班,达不到规定的班数,每少一班罚款2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规定的带班班数(特殊情况除外),建议免职。第十三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国务院446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矿领导带班,井口没有及时填写公示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五条 矿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类推。第十六条 矿领导地面值班,不坚守岗位、喝酒、离矿不请假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如再犯,建议罢免职务。 第十七条 按规定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按规定不按10、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按规定各科、区队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条 没有建立完善以下制度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一)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二) 中长期发展规划;(三)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四) 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11、(五) 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六)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制度;(七) 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综合防尘等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八) 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九) 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第四条 煤矿生产没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前没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五条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一条 矿井没有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没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复)训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或安全资格证书失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六章 其它第五条 矿井现场发现“三违”现象的,除依照煤业“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没有涉及到13、的其他有违反煤矿有关规程、制度行为的,由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一通三防方面第六章 通风系统第一条 对巷道通风有效断面管理的处罚(一) 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清堵,导致断面堵塞超过1/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条 对风量管理的处罚(一) 不按规定进行测风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14、施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三)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100-200元;(四)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未达到计划风量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300-500元。第三条 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处罚(一) 未按规定启动备用主扇的,或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对责任人员处罚200-300元;(二) 矿井不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演习不编写专项预案和措施,风机不能在10分钟内正常启动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三) 采煤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冒顶区,且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漏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15、200-500元;(四) 井下变电所、爆炸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未按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五) 通风系统中,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六) 通风系统中,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七)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进回风巷道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八)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私自组织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九) 超过规程规定距离,仍然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16、2000元;第四条 对不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一) 巷道贯通后或实际风量达不到设计风量要求,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二) 矿井调整通风系统没有专项措施或设计的,或有专项措施但未经有总工程师审批而私自组织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无指定专人现场指挥,或造成调风工作混乱,不能顺利进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调整通风系统前,没有经过报批、或未及时下达调风通知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发现问题不请示、不汇报、不处理17、,或调风结束后,没有进行风量测定验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五条 对通风设施管理的处罚(一) 风墙不平整、1m2范围内裂缝、重缝、空缝以及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二) 挡风墙前无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三) 密闭墙距离盲巷口距离超过5米,造成瓦斯积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四) 密闭墙内外有积水而不设反水池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五) 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墙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18、00-1000元;(六) 风门或风桥漏风严重,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1500元;(七)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应该设置永久风门的地方,没有按规定设置永久风门而设置成临时风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八) 永久风门没有按规定进行联锁,或没有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没有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九) 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或风门敞开不关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十)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不完好,存在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测风站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不直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19、罚款100-200元;(十一) 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七章 局部通风第一条 对局部通风机管理的处罚(一) 存在单风机、单电源运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无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 无风机自动倒台、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四) 未按规定对局扇进行倒台试验、或没有试验记录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局扇没按规定设专人看管或没有管理牌板的,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100-200元(六) 存在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或使用三台以上局扇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七) 局扇停止供风、或任一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生产调度室汇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八) 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对责任人罚款800-1000元;(九) 计划检修、或更换风筒等需要停止局扇供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十) 停风区域或者盲巷,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21、(十一) 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800元。第二条 对风筒管理的处罚(一) 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未安装风筒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风筒吊挂不规范,没有做到平、直、稳,有被摩擦、挤压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风筒拐弯处没有采用弯头或硬质风筒时,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异径风筒花接,或异径风筒对接没有过渡节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六) 风筒末端跟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八章 瓦斯管理第一条 对瓦斯22、管理的处罚(一)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元;(二) 未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图表未实行逐级审查,或者制定计划图表而不报、迟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瓦斯检查工没有按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检查次数检查瓦斯(时间前后不超过30分钟),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工脱岗、或者存在瓦斯检查数据造假,虚报、瞒报瓦斯数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四) 瓦斯检查工没有按规定程序汇报检查结果、不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瓦斯检查工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存在假签字的,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带班23、领导和调度室的,罚款200-500元;(六) 在测风站、主要用风地点和其他需要设置牌板的地方,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对通防科主要负责人罚款100-200元;(七) 井下发生瓦斯积聚,严禁采用一风吹排放,发现一次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八) 井下发生瓦斯积聚,排放瓦斯不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排放现场不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九) 采用局扇排放临时停风地点积聚的瓦斯时,瓦检工不向调度室、值班长、带班领导汇报,值班长没有叙述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十)24、 矿井没有瓦斯日报、或者瓦斯日报没有经过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的,通防副总各罚款100-200元;(十一) 矿井瓦斯监控报警值为大于0.8%,断电值为0.8%,复电值为小于0.8%,不按规定设置,私自修改瓦斯报警、断电和复电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十二)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工作面和局扇附近风流中的瓦斯,随意送电、送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十三) 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不及时查明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 对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一) 矿井发生25、瓦斯超限事故,调度值班人员在3分钟内没有及时发现,或不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不在记录薄上记录,对矿井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经分析认定属违章作业造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三) 发生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仍然冒险作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四) 通风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积极采取措施、不及时制止冒险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五) 矿井发生0.8%以上,1%以下的瓦斯报警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500元;(六) 矿井发生1%以上,1.5%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6、员罚款500-8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800元;(七) 矿井发生1.5%以上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1000元;(八)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没有按规定进行事故分析、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2000元,(九) 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及时停工撤人,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第一条 对监测探头设置的处罚(一) 主要测风站没有按规定设置相关监测监控传感27、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二) 工作面上隅角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或工作面其他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瓦斯监控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三) 井下维修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四) 矿井其他需要设置瓦斯监控传感器或便携仪的地点没有按规定设置,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二条 对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不全,或者不及时填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8、;(三) 安全监测系统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四) 损坏的监测设施、传感器、仪器、仪表没有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五) 在用传感器、监测仪器、设备、仪表没有按规定检验和调校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六) 检查发现作业现场监控传感器被人为移位、喷糊、遮盖或人为损坏等,或者人为短接闭锁,导致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七) 井下施工时,不采取措施保护监测监控线路和设备、传感器等,导致设备损坏,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员罚29、款200-500元;(八) 监测监控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等,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九) 监测监控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和距离安设,或者悬挂不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十) 故意修改、删除安全监测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章 防尘管理第一条 防尘管理处罚(一)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分析、化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爆破作业地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装置、不按规定洒水降尘、不按规定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等,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爆破作业不实行湿式打眼、巷帮岩壁不按规定定期冲洗煤岩尘的,对责任人员罚款30、100-200元;(四) 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水幕,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放煤时同步喷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 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七) 矿井未按规定执行其他防尘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二条 防尘系统存在问题处罚(一) 矿井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铺设洒水管路、或没有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阀门的,或有管无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二) 井下运输转载31、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地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运输线路上,未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或者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矿井地面不设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池容积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五) 井下用水地点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水压达不到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第十一章 防灭火管理第一条 重要场所防灭火存在问题处罚(一) 井口房、通风机房、库存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品不按规定存32、放或处理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电炉取暖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四) 井下主要巷道、硐室等场所不按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 井上下重要场所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300元;(六)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消防材料库存放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二条 防灭火系统存在问题处罚(一)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按有关规定(检测和取样分析)进行预测预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开采容易自燃33、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制定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或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门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三) 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四) 容易自燃煤层巷道出现空顶、空帮不及时进行防火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五)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进行永久封闭的,或发生与老巷贯通,未及时封闭的,每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六)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3000-5000元,34、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章 爆破管理第一条 爆破物品领用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电雷管不经检验和编号发放、或发放没有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运送爆破材料人员不按规定乘车、乘罐的,炸药与雷管混运、混放的,一次运送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领取爆炸材料不使用专用容器的,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炸药、雷管箱不上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起爆药卷不按规定程序制做的,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炮眼装药爆破的,炮眼不使用水泡泥封孔的,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五) 炸药、雷管乱扔乱放,或未按规35、定将剩余炸药、雷管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六) 盗窃炸药、雷管,或者蓄意破坏爆破设备,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条 对爆破作业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爆破母线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或校验性能参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无爆破说明书或未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的,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爆破工不36、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使用不合格发爆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五) 工作面存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炮掘工作面未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措施的,或者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 处理堵塞溜煤眼等特殊爆破无专项措施的,或专项措施不经主要领导审批和贯彻学习的,不按措施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七)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对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通风科长、安全副总各罚款500元。第三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炮的处罚(一) 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残炮、拒炮的,对责任人罚款300-37、500元;(二) 残炮、拒炮不按规定处理继续组织作业的,留有残炮、拒炮未处理或已装药但未爆破而进行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发爆器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发爆器检修不按要求操作,导致检修过的发爆器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爆破工领取的发爆器,当班不能按时交回,又不向调度汇报说明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收回发爆器时,如发现部件丢失或损坏,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丢失发爆器,丢失人照价赔偿,丢失后如不及时汇报调度室,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五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炸药库存放炸药、雷管数量超过38、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二) 失效、过期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建帐管理,未按规定程序处置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三) 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爆破材料领、退以及私自涂改,收、发、存等各种隐患,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五) 电雷管不按规定程序、规定地点进行全电阻检测和编号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2 采煤方面第一章 基础管理第一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没有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经过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三39、条 没有进行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的,或者分析和处理制度不健全、记录没有闭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四条 没有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与评价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五条 有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但没有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报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规程措施第六条 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编制及审批的作业规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现场实际、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40、00-1000元。第八条 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九条 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及时复审修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条 没有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专项措施或专项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施工没有会审、没有针对性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二条 没有悬挂各种图牌板(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监测通信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等)或悬挂不规范的,对责41、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一条 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要求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第二条 新工人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章 支护与顶板管理第一条 支护材料没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液压支架(支柱)没有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同一采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42、-1000元。第四条 采面支柱架设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条 支护材料超期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六条 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得,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采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架棚或存在单腿单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八条 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九条 采面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条 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43、00元。第十一条 采面倾角大于15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二条 采面未按规定完全承载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三条 工作面支架超高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四条 支架(支柱)顶梁不平整,有明显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挤咬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五条 工作面支柱顶梁端面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六条 随意留顶煤、底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十七条 工作面因顶板破碎或分层开采,需要铺设假顶时,没有44、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八条 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评估,没有记录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九条 回风、运输巷与工作面放顶线不齐,控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挡矸措施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条 在空顶区内提前回柱摘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一条 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一人观顶,一人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三条 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回45、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四条 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五条 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章 安全出口与端头支护第一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人行道宽度低于0.8m,综采(放)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小于1.8m,其他小于1.6m,工作面内排头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应大于0.5m,架设抬棚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端头支架没有采用效支护形式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超前支护距离小于20m,初撑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46、000元。第三条 架棚巷道超前替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设备管理第一条 液压系统有漏、窜液,部件缺损,管路严重挤压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条 注液枪不完好,控制阀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三条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等设备不完好,保护不齐全,运行不可靠或不符合机电设备的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喷雾装置不符合规定,或内外喷雾效果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五条 乳化液泵站不完好的,(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为3%5%、压力不小于347、0Mpa,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为2%3%,压力不小于18Mpa。)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六条 开关不上架,电气设备被淋水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通信系统不畅通,监测、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安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八条 辅助运输设备不完好,制动不可靠,或安设不符合要求、声光信号不齐全,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九条 钢丝绳及其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检验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条 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打点柱的,对责任单48、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消尘、或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一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没有消防设施或配备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设备转动外露部位、溜煤井上口等人员通过的地点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信号闭锁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四条 作业前没有进行隐患排查,并实行闭合管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条 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49、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六条 对设计和地质、水文、通风、运输、设备、人员等变化情况,没有超前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泵站、休息地点、油脂库等场所没有照明设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八条 设备上方与顶板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上方与顶板距离大于或等于0.3m。)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九条 巷道及硐室底板不平整,有浮碴及杂物,有淤泥、积水,管路、设备积尘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条 物料没有分类码放,没有标志牌。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十一条 设备、物料放置50、地点与通风设施距离小于5m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3 掘进方面第一章 生产组织第一条 不按矿井下达的生产计划施工或者计划外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二条 新开口工程开工前没有对现场通风、电气设备、运输、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避灾路线等进行安全风险预评价确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条 组织不科学,循环作业图表编制不规范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条 运输能力与掘进进度不匹配,系统不合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五条 使用机械装运煤(矸),掘进施工机械、机具不齐全可靠,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51、一条 技术管理体系及岗位责任制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没有矿压观测地质水文分析预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作业场所没有悬挂规范的巷道平面布置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正规循环作业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四条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记录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条 没有班组检查验收记录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三章 规程措施第一条 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编制及审批的作业规程不符合煤矿52、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现场实际、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四条 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及时复审修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五条 没有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专项措施或专项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条 开掘、贯通没有组织现场会审,确定施工工艺,支护参数,没有有专项设计和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条 零星工程施工没有会审、没有地对性措施、没有跟班干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53、款200元。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一条 新工人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清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四条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章 工程质量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临时支护数量,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三条 炮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m内没采取加固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条 有空帮、空54、顶现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五条 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第六条 背板和充填材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第七条 锚杆(索)的杆体及配件、网、锚固剂、喷浆材料质量等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八条 巷道净宽误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巷道净宽误差范围符合GB502132010的要求:锚网(索)、锚喷、钢架喷射混凝土巷道有中线的0-100mm,无中线的-50-200mm,刚性支架、预制混凝土块,钢筋混凝土弧板55、钢筋混凝土巷道有中线的0-50mm,无中线的钢筋混凝土巷道-30-80mm,其他-30-50mm,可缩性支架巷道有中线的0-100mm,无中线的-50-100mm,裸体巷道有中线的0-150mm,无中线的-50-200mm。第九条 巷道净高误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巷道净高误差范围符合GB502132010的要求:锚网背(索)、锚喷巷道有腰线的0-100mm,无腰线的-50-200mm,钢性支架有腰线的-30-50mm,无腰线的-30-50mm,钢架喷射混凝土、可缩性支架巷道-30-100mm,裸体巷道有腰线的0-150mm,无腰线的-30-200mm,预56、制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弧板、钢筋混凝土有腰线的0-50mm,无腰线的钢筋混凝土巷道30-80mm,其他-30-50mm。第十条 巷道设计坡度、掘进坡度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一) 巷道坡度等符合GB502132010的要求,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第十一条 巷道水沟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巷道水沟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线至内沿距离-50-50mm,腰线至上沿距离-20-20mm,深度、宽度-30-30mm,壁厚-10mm。第十二条 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符合标准及喷射混凝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锚喷57、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90%(现场每25m打一组观测孔,一组观测孔至少打3个且均匀布置),喷射混凝土地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深度不少于设计值的90%。第十三条 光面爆破眼痕率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光面爆破眼痕率:硬岩不应小于80%,中硬岩不应小于50%,软岩周边成型应符合设计轮廓;煤、半煤岩巷道超(欠)控不超过3处(直径大于500mm,深度,顶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第十四条 锚杆(索)安装、螺母粗矩、抗拔力、网的铺设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一) 锚杆(索)安装、螺母粗矩、抗拔力、网的铺设连接符合设计要求,锚杆(索)58、的间、排距偏差-100-100mm,锚杆露出昆母长度为10-40mm,锚索露出锁具长度为150-250mm,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或与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垂直,最小不应小于75度,抗拔力、预应力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0%。第十五条 刚性支架、钢架喷射混凝土、可缩性支架巷道偏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刚性支架、钢架喷射混凝土、可缩性支架巷道偏差:支架间距50mm,梁水平度40mm,支架梁扭距50mm 、立柱斜度1,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柱1,窝深度不小于设计值。第十六条 附属工程混凝土、砂浆地坪、木质地板、砌台阶等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一59、) 附属工程混凝土、砂浆地坪、木质地板、砌台阶等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符合GB502132010的要求。)第六章 其他第一条 设计和地质、水文、通风、运输、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没有超前分析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掘进机、耙装机、转载点、休息地点、车场及硐室等场所照明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存在失修巷道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四条 运输设备不完好、斜巷的各种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五条 现场不整洁,浮渣、淤泥、积水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条 设备不清洁,物料没60、有分类、集中码放整齐,管线吊挂不整齐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七条 材料、设备标志牌不齐全、不清晰、不准确,机电设备不完好,安全间隙等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条 没有综合防尘措施,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4 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第一章 地质测量第一条 地质测量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50-500元。第二条 矿井地质测量基本图纸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图种不全无电子档,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发生变化不按规定时间要求修编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水61、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50-500元。第四条 施工巷道开口位置标定不按规定测量验算或标定有误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50-500元。第五条 矿井不按规定绘制采区、工作面巷道地质素描图和编制地质说明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50-500元。第六条 矿井不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中腰线标定有误造成工程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矿井、采区、工作面结束没有总结报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50-500元。第八条 矿井地质、测量原始记录内容不齐全,字迹、草图潦草不清楚,没有分档按时间顺序保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62、500元。第九条 矿井没有建立地表塌陷裂隙台账和村庄搬迁台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条 对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影响工程设计、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十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测量控制系统,不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校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十二条 贯通、停掘、停采及过相邻巷道时,没有按规定提前把通知单发送到有关领导和各生产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三条 矿井没有定期对储量计算图进行填绘,储量计算台账填写不及时,储量变动、储量定期分析没有按时间顺序、编号,分类合订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63、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线给定不及时或有误的,造成保安煤柱受破坏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留(浮煤)顶煤、底煤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六条 矿井违法违规超层越界开采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 矿井防治水第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矿井在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突水危险性预评价、未进行探测(钻探、物探或64、化探)及水情预测预报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 矿井防排水系统、设施和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条 不按规定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条 不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或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不按规定编制和审批探放水工程设计,探放水设计施工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七条 65、井下防排水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 矿井没有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探测原始资料弄虚作假,掘进最小超前距离低于35米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 矿井大功率液压探水钻机(完好)少于二台,钻杆少于150米,配件缺少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条 矿井没有制定年度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水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不切合实际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符合煤矿防治水规66、定要求的防治水各种管理制度和十五种水文地质基础台账不健全不完善,填写不及时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二条 矿井五种水文地质图件不及时填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十三条 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记录、牌板、锁定牌“三对照”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四条 井下探放水不按规定要求安设套管、闸阀、压力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五条 没有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废弃的小煤矿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威胁性,无记录在案,无上图,无调查报告,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67、款500-1000元。第十六条 没有对矿井构成威胁的断层突水,老空区积水、煤层顶底板突水、陷落柱突水、地表溃水等各种水害进行检测、诊断和预控,编制水害治理报告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矿井上山探放水时,没有撤出探放水地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全部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没有探放水设计组织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九条 没有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标明井田内及周边报废的煤窑(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68、线的,缺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防水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防水设施不灵敏不可靠和不试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把历年出水点及涌水量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及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二条 矿井在采掘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而进行设计、编制措施、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矿井没有建立水害预警机制和系统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矿井未69、编制矿井水害调查报告、水害应急预防措施、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的,对主管领导主要罚款3000元,分管领导罚款2000元。第二十五条 矿领导带班,发现出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罚款3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 机电运输方面第一章 机电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4个专业化小组,人员数量应满足业务量的需要,否则罚款200元。第二条 矿井机电科必须完善以下制度,每缺一项罚款100元。(一) 电气试验制度(二) 操作规程(装订成册)(三) 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四)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五)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六70、)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七) 设备管理制度(八) 安全活动制度(九)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十) 设备包机制度(十一)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十二) 电缆管理制度(十三)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四) 油脂管理制度(十五) 配件管理制度(十六)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十七)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第三条 技术档案不健全,未实行实行专人管理的,档案无专人管理及发现一台无档案或图纸不全的罚款100元。(一) 机电科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电缆、MA台账,自救器、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综采及配套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各类图纸完整齐全。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有矿井主提升运71、输,通风排水、压风、供热、供水、通讯、井上下供电系统和井上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及时更新填绘.第四条 对主副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主压风机、锅炉及附属设施,乘人车、提升运输连接装置、钢丝绳、高压电缆、高压设备、地面变压器、避雷设施、绝缘用具、仪器仪表、安全闸阀等进行技术测定和检验;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第五条 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设置防爆率100%、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5、矿灯完好率100%、完好矿灯总数大于常用矿灯人数的10%、设备待修率不高于5%、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72、款100元。第六条 地面存放机电设备要分类妥善存放,摆放整齐,并标志清楚;井下移动电缆设备全部上架,“五小电器”上板,有标志牌。电气设备上方有水的要有防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机房硐室、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管线吊挂排列整齐。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不符合要求的,每台(件)罚款300元。第八条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不完好设备,每台罚款100元。第九条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没有按照规程规定设置双回路供73、电的,存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低压供电与地面低压供电共用一台变压器的罚款500元。第十条 设备大修计划应完成95%以上,否则罚款100元。地面供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或巡查记录不齐全的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影响生产2-4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1000-2000元,罚款500元。影响生产4-6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3000元,罚款1000元。影响生产6-8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5000-10000-20000元,罚款2000元。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或损坏设备价值在10000-20000元以上,罚款3000元。同74、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机电系统不按时召开机电例会的罚款100元/次(查记录);各场所未按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电话使用地点无电话目录的罚款50元。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计算、调整没有及时进行的罚款200元。设备应挂牌管理,标识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包机人,不符合要求的,每台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机电、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进行检漏就地、远方试验的,一次罚款1000元。不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喷灯作业的,一次罚款1000元。机电、机械设备传动部75、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罚款100元。第十六条 发现矿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的罚款3000-5000元。第十七条 不按要求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停送电等制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停电检修不悬挂停电作业牌,不执行机械闭锁的罚款200元。检修线路和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或无短路接地连线的罚款200元。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没有装设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的,熔断76、器熔体选择使用不当或用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机电岗位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出现“三违”现象的、不按规程操作设备的、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新安装设备不经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加强精细化管理,出现跑、冒、滴、漏情况的,每处罚款50元。第二章 电气设备部分第一条 矿灯和自救器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每台(盏)罚款100元,井下在用矿灯有红、灭灯现象,每灯罚款100元,在井下随意拆卸、撞击、敲打矿灯的罚款200元,矿灯失爆罚款3000-5000元第二条 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超过规定77、的,一处罚款500元。第三条 隔爆接合面出现干燥、煤尘、锈蚀、油漆等情况的罚款500元。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属不完好,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四条 防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深度超过5mm属失爆,发现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五条 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脱落属失爆,发现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六条 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接线座晃动,接线柱跟转、去掉接线柱的属失爆,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第七条 防爆外壳无开焊,观察窗孔胶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缝,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八条 操作手柄与隔爆78、外壳间的闭锁(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类)不起作用者为失爆,发现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九条 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十条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接合面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啮合轴向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对于贺柱形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长度,并且至少有6扣螺纹,否则属失爆,发现一处罚3000-8000元。第十二条 密封圈分层侧应面向接线腔内,4mm79、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外径,每处不合格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罚款3000-8000元:(一) 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二) 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规定值的。(三) 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四) 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mm。(五)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六) 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七) 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80、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八) 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九) 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十) 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十一) 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十二) 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十三) 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面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十四) 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81、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十五) 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十六) 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十七) 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十八) 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将电缆推动的。(十九) 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第十四条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罚款3000-5000元:(一) 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82、热补。(二)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三)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漏出芯线的接头。(四) 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五)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六) 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第十五条 螺旋式空闲亲喇叭嘴的密封圈、挡板(不小于2mm )、金属圈应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十六条 83、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符合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弹簧垫或背帽(用弹簧垫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一致),其拧紧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为合格。否则为失爆,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十七条 接线腔内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否则为不完好,一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不得压接触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则均为不完好,一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隔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断84、路器应装设隔离护罩,否则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隔爆设备和元件应放置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一处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外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否则为失爆,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二十二条 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否则为失爆,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二十三条 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85、mm为不完好。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一处罚款3000-5000元。第二十四条 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漏芯线,一处罚款3000-8000元。第二十五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清洁无煤尘,无油垢,放置整齐,开关架统一,否则每台罚款100元。第二十六条 接地线安装要平直、牢固,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或松动,否则一处罚款200元。第二十七条 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接线腔内电缆接地芯线必须接地,长度应大于其它三相任一相芯线的长度,接地芯线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松动。无接地、地芯线假接为失爆,一处罚款2000-86、5000元。接触不良、松动的一处罚款200元。第二十九条 电动机接线盒,护罩及散热片等部件齐全、完整、紧固、 散热槽清洁干净,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五小电器必须上牌管理,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三十一条 变电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配电室,高压接线盒均须设局部接地极,三台及以上的开关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无装设局部接地极为失爆,一处罚款500元。接地极装设不符要求的,一处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和移动变电站要有合格的接地(采用附加直流保护原理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有辅助接地极),间距87、不得小于5m,不达到标准的,一处罚款200元。第三十三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确。严禁损坏、拆除、短接,严禁短接接触器而使用隔离开关控制电动机,发现一次罚300元。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大马拉小车”而使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第三十五条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盖反装为失爆,一处罚款2000-5000元。第三十六条 设备停用和检修时要把换向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七条 局扇安装稳定、无淋水、进风口2m内无杂物,否则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局扇机壳与风筒接合面密封严密,不漏风,局扇进风口有防护罩,否则,否则罚款88、200元。第三十九条 局扇机壳严重变形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未实现局扇风电、瓦电闭锁,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的,罚款200元;无按要求进行倒台试验的,罚款100元。第三章 电缆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非阻燃电缆不准入井,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二条 电缆联接不符要求的一处罚款200元。第三条 电缆未悬挂标志牌或填写不符要求的一处罚款100元第四条 巷道扩修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五条 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电缆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六条 电缆吊挂平直,间距高压间距大于100mm、低压间距大于50mm,不合格超20米罚款100元。第七条 电缆不能与89、水管、风管、风筒混挂,同侧悬挂间距大于300mm,过道设电缆桥,电缆必须用正规钩吊挂,不许带电盘绕。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四章 运输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非阻燃胶带严禁入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第二条 胶带输送机运行正常,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否则发现一次罚200元。机头、机尾无护栏的一处罚款200元。缺少人行过桥的一处罚款100元。第三条 胶带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或损坏的罚款200元。第四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齐全、无缺失、运转灵活,缺一根罚款100元,不转罚款50元。托辊过度磨损一根罚款200元。胶带输送机不许90、用背板等强行垫衬皮带以控制皮带跑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五条 胶带输送机各部位清扫器齐全、管用,短缺、不起作用的一处罚款100元。第六条 运输巷低凹处由于排水不及时,托辊被水浸没罚款100元。第七条 胶带输送机声光信号齐全,且清晰可靠,否则不许开机,违者罚50元。第八条 刮板机运行正常,刮板无跑斜现象,跑斜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为合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九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点柱不打或不合格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十条 连续出现刮板短缺2根或以上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刮板机缺少联接环、螺栓一处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转载点没有喷雾降尘措施的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备件91、槽子、链条、刮子、联接环不在指定地点存放的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连续刮板机输送煤时不按先后顺序启动刮板机的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刮板机减速器与轴之间两连接盘上保险销不能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刮板机机头缺少压链块和拔链器的一处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刮板机减速器、机头、机尾滚筒定时润滑维护,不准有漏油现象发生,发现一处罚款50元。第十七条 刮板机电机、减速器靠背轮连接保险销齐全,缺一根柱销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主管领导和机运科许可,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九条 运输巷浮煤不清理的,发现一次罚款592、0元。第二十条 人力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一) 擅自在运输大巷内推车的;(二) 一人推车超过一辆的;(三) 同向推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的;(四) 推车过程中,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的;(五)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第二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拐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运输大巷占道作业,作业前后40米处不设置警戒红灯或岗哨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调度绞车挡绳板齐全、牢固,否则罚款200元。调度绞车闸带无断裂,磨损后余量不小于3mm,否则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 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断股严重,参数超过规程规定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第二十五条 调度绞车基础93、不稳固或压戗柱不符要求的一处罚款500元。第二十六条 轨道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轨道接头应采用悬接: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大于50,曲线距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2m,发现一处不合格100元;鱼尾板、螺栓、弹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规格不一致一处200元,缺螺丝50元,松动一处50元。第二十七条 轨道在曲线段应设置轨距拉杆,无轨距拉杆一处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不得有悬空现象,轨枕间距偏差大于50,一处罚款50元,悬空一处罚款194、00元;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内经常清理,道碴不埋没轨枕面,无杂物、淤泥、浮煤和积水,一处罚款100元。第二十九条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纤毫,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消灭非标准岔、杂拌道、无眼道,一处不合格罚款300元。轨道车场必须使用专用道岔。尖轨开程80-110,搬道器动作灵敏部件齐全且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规定。开程不合格一处罚款200元,无搬道器罚款300元,不起作用罚款200元,缺少零部件每件罚款200元。第三十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失修一处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 巷道排水沟畅通,水面低于路径、井底车场,行人巷95、道,盖板应齐全稳固,水沟不畅通一处罚款100元,盖板不全或损坏一处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 巷道电缆、管路、照明符合规定,牌板齐全规范。不符要求的一处罚款100元。第三十三条 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设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斜巷内要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防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变坡点下应安装挡车栏。设施齐全,牢固可靠,操作灵活,(各档间距不超100m)符合标准要求。设置不按标准要求一处罚款200元,操作不灵活有卡阻现象罚款200元,阻车器、挡车栏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在运行时方可打开。发现一处常开罚款200元。第三十四条 轨道巷内地滚轮根据巷道钢丝绳不磨道轨、轨枕及扣件而设置,转动不灵活96、一处罚款100元,短缺一处罚款200元,缺少紧固件一处罚款100元。第三十五条 地面输入井下的轨道、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没有安设或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第三十六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信号声光齐全,双向对打,无声光、行车报警装置罚款500元,无醒目标志罚款200元,信号未实现双向对打罚款300元,有声无光罚款100元。第三十七条 车辆运输设备、物料捆绑不牢的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斜坡提升不按规定发、回信号或先提升后发信号的罚款500元。第三十九条 违反斜坡运输“行车不行人,开97、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500元。第四十条 矿车停吊在斜坡上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罚款1000元。第四十一条 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的罚款1000元。第四十二条 绞车提升钢丝绳锈蚀、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使用的罚款1000元。第四十三条 钢丝绳与鸡心环联接要符合要求,绳卡卡绳方法错误的罚款100元,绳卡数量不够(四个)、松动、移位的罚款300元。第四十四条 斜坡轨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硐、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款200元。第四十五条 罐笼装车未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的罚款200元。第四十六条 发现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罚款500元。第四十98、七条 不按规定试验提升容器防坠器的罚款500元。第四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的罚款500元。第四十九条 副井口安全门信号闭锁甩掉不用,主副提升系统无备用信号的罚款100元。第五十条 主井箕斗提升未实现定重装载的。罐笼超载运行的罚款200元。第五十一条 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罚款100元。第五十二条 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100元。第五十三条 不维护人车秩序,人车启动后或未停稳前有人抢上抢下的,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 人车超定员运行的罚款1000元。第五十五条 人车不按要求进行试验的罚款200元第五十六条 轨道运输三联环、插销、保险绳等连接装99、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第五十七条 放煤工在装车前没有检查空车情况和发出信号的罚款100元。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间检修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300元(查记录)。第五十九条 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不起作用的罚款300元。第六十条 提升设备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的罚款300元。第六十一条 机房无积水、无油垢、无杂物,门口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牌。否则一处罚款50元。第六十二条 机房无积水、无油垢、无杂物,门口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牌。否则一处罚款50元。第六十三条 有高压作业的机房,防护用具全,否则一项罚款50元。第六十四条 机房灭火器具全,数量足,否则一项罚款50元。第100、六十五条 机房有与井上、下联系的通讯设备。否则一处罚款50元。第五章 井下排水系统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中央泵房和采区泵房的水泵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条 没有实现双管路排水的,水泵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条 水泵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四条 有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的备用泵、检修泵及相应的配电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五条 有联同水仓的控制闸门,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六条 中央变电所的地板标高比大巷联接处的地板高0.5m,有高出水仓底板7m以上的安全出口,否则对责101、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条 有既防火又防水的密闭门,否则罚款300元。第八条 电动机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否则罚款100元。第九条 有主、付水仓并有符合要求的主接地极,否则罚款200元。第十条 设备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电缆有标志牌,机房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电话,有充足照明, 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有经过校验合格的压力表、真空表,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雨季前要做水泵联合试运转,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淤泥,否则罚款200元。第六章 井上下固定硐室、场所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硐室内不整洁干净,杂物较多的罚款100元。第二条 管理制度、图纸资料、各种记录、牌版、标识牌齐全,否则罚102、款100元。第三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没有安装在硐室内、检修用的棉纱和纸屑没有集中存放带回地面的罚款100元。第四条 通讯线路不畅通、通讯设施不符要求的罚款100元。第五条 设备检修距离不符合规定、机电防火设施不完善的罚款100元。第六条 不按规定设置照明灯具的或照明不充分的罚款100元。第七条 旋转部位有防护装置、裸露的电气设备没有安设防护设施,否则罚款200元。第七章 锅炉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锅炉未办“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条 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三条 额定蒸发量2t/h至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103、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罚款100元。第四条 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罚款100元。第五条 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罚款200元。第六条 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锅炉严重结垢的罚款100元。第八章 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计算书和校验记录,并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不符要求罚款100元。第二条 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欠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没有装设罚款200元;每项不合格,处罚100元。第三条 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104、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没有装设罚款200元;不合格罚款100元。第四条 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条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试验,没有使用综保或综保装置失效罚款100元;不按规定试验罚款100元。第六条 矿井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罚款500元。第七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符合煤矿井下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处罚200元,安装不合格罚款100元。第八条 煤矿井下接地保护符合105、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没有安装接地保护装置罚款200元,安装但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九条 井下停电、验电、放电、送电及操作、移动、检修电气设备、电缆、电线,必须遵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款 200元。第十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合格的通道,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质牌,有“禁止送电”等警示牌,中央变电所的地板标高比大巷联接处的地板高0.5m,入井电源必须是双回路电源,入井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动力变压器106、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有校验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充足的照明,有专用电话,有不符合规定的,每项处罚200元。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入井电源不是双回路电源的,罚款1000元。第九章 主通风系统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无可靠的双电源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条 无反风设施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三条 无防爆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四条 设备完好,电气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条 转动及带电裸露部位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否则罚款200元。第六条 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否则罚款100元。第七条 至少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检查,否则一项罚款300元。107、第八条 各种仪表齐全并指示准确,否则罚款100元。第九条 安全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停电警示牌)且存放适当,使用方便,否则罚款100元。第十条 机房门口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警示牌,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有经校验合格的电压表和电流表、水柱计、电机轴承温度监测装置、电动机有过负荷电压保护、机房有应急照明、设备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配电设备有编号,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否则一项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否则罚款100元。第十章 压风和液压系统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压风系统应有超温保护,断水108、断油保护(或信号),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并有定期检验的合格证(标签),主电机电气保护装置齐全,设备清洁干净无油污,安装合格,否则一项罚款100元。第二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有现场检测手段,使用自动配比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十一章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安全管理部分第一条 电气操作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有过电流保护,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灭火器材齐全、数量充足、放置整齐,否则罚款100元。第四条 接地装置符合要求,防雷装置定期检验并有数据记录,否则罚款200元。第五条 有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否则罚款100元。第六条 安全109、用具齐全(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停电警示牌等)且存放适当,否则罚款100元。第七条 开关柜有“五防”功能,否则罚款200元。第八条 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否则罚款200元。第九条 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第十条 变压器运行方式符合规定,否则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变配电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志牌,有警示牌,否则罚款100元。6 调度安全监控方面第一章 调度值班第一条 井下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对相关调度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二条 井下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及时向矿井调度室主任和值班矿长准确汇报110、,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条 拒不执行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下达的指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出现瞒报、迟报、谎报现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五条 当发生重大危险,严重危机人员生产安全的情况时,没有及时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六条 出现调度值班空岗现象,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第七条 值班期间未经许可私自外出,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第八条 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上级下达的通知指令、下级汇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传达,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第九条 值班期间利用计算机上网、看电影、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111、。第十条 休班之前未履行请销假制度而私自休班,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随意删除、修改值班电脑计算机程序和文件,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300元。第十二条 调度室卫生条件差,物品排放混乱,检查被写上隐患,对相关值班人员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因没有合理安排调度值班而出现空岗现象,对调度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调度室管理制度、记录、图纸、台账不健全,对调度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没有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未认真协调组织生产,对调度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出现险情和发生事故时,没有及时下达调度指令,对调度负责人罚款500元。第十七条 调度室没有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调度负112、责人罚款500元。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包含煤业有限公司)调度汇报(含班汇报、专题汇报、季节性汇报、事故汇报、突发事件汇报等),对调度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调度通讯设备、监控系统等设备机房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防雷、接地未符合要求,没有配备保证不间断供电2小时的备用电源,对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将调度室保密信息未经许可泄露给他人,对相关人员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记录未按要求准确填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领导值班交接班记录、入井跟班记录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章 生产调度(总则)第一条 井上下作业地点发生事故后,现场作业或当113、日值班员人员谎报或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处罚1000元,队长处罚200元,并在次日早上调度会上进行通报,进行事故分析。第二条 发生生产事故后,各级相关领导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现场组织处理,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对根本就没有到现场的,处以100元罚款。(以调度室记录时间为主)第三条 生产检修严格按矿调度室规定时间执行,做到开、停准时。(调度室有通知时除外)否则,当班调度员对当事人罚款50元;检修超时部分按生产事故对待,按每分钟6元进行处罚。第四条 生产队组接到调度室临时调整工作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对扯皮推逶者罚款50元;安排不及时的罚款200元,没有安排时罚款500元。未按调度室要114、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过关,给予责任单位200-300元的罚款,正职罚款20%。第五条 如生产单位私自调整工作,一经发现对生产单位罚款500元,单位正职、值班人员各挂钩20%。第六条 井下生产单位对生产情况如产量、进尺米数、工程进度等汇报不真实,虚报、谎报,根据情节轻重对汇报人给予50-300元罚款,正职罚款20%。 第七条 生产单位接到调度室“抢险救灾”等紧急状态下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雷厉风行。如出现安排不及时,抢救不到位,视情节轻重给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第八条 因外来检查,各作业地点不能生产,调度室通知临时调整检修时间时,有关队组要严格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115、职罚款100元。第九条 采煤队倒班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并决定检修时间。擅自进行检修的,一次对单位罚1000元,队长罚款200元。第十条 对没有调度室通知,私自改变品种煤流向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调度台发生瓦斯预报警后,调度室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查清原因,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职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造成停电、停风时,现场有关队组或单位、个人,未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职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对“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季节性工作,出现116、人员、材料不到位,设施不完好,设备不正常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第十四条 “三项调度”专题管理处罚制度规定:(一) 各单位未按规定向调度室报送项目有关资料者,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补报完成相关资料。(二) 当日补送资料者,最迟时间到报送之日19点为止,报送单位报送资料时,要在“调度室资料收集台帐”登记有关事项,否则视为未完成,按第一条进行处罚。(三)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三项调度”、“纲要”专题台帐及管理制度,未完成者,对单位进行200元处罚,并予以完成。(四) 各单位对“三项调度”、“纲要”所填内容要真实有效,有错填、虚假相象的处200元处罚。(五) 根据调度117、室制定的“三项调度”、“纲要”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季度检查标准进行相应处罚。(六) 在“三项调度”、“纲要”管理实施方案运行过程中,各科队出现生产业务、生产各环节、生产组织等违反相关规定时,按照本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奖罚。(七) 调度室调度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各项调度管理台帐,详细落实每一项工作,特别注意跟踪落实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将按照生产调度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章 生产调度(专业部分)第一条 运销科如完不成当月矿井下达的外运计划,每少一吨,罚款5元。第二条 如因堆煤影响箕斗卸车和生产任务,按影响时间,每分钟向罚款6元118、。第三条 平地主井主提升机或发生故障,影响生产的,对照第二条办法进行处罚。第四条 井下各单位发生其它问题造成影响生产,每分钟罚款10元。第五条 由于上道工序出超标大渣、杂物和水煤等可能对下道工序造成事故影响时,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如处理不力造成事故影响,对照以上考核办法进行加倍罚款。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七条 由于机电设备故障,有没有正当理由造成耽误生产,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如处理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八条 采掘单位不负责拉出大渣块,造成主皮带、主提升井堵口,本单位处理不及时造成影响时间较长,全班累计达30分钟按对照以上考核办法进行赔偿119、。并追究源头单位和中间环节责任,源头单位和中间环节单位,连带处罚50%赔偿。第九条 生产过程中,本单位事故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十条 因本单位责任事故造成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十一条 回收队没有按回收、安装网络图完成回收安装任务,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第十二条 采面安装队没有按安装回收网络图完成安装回收任务,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第十三条 新安装工作面正式移交生产后,72小时内因质量而影响生产时,根据实际情况罚款5001000元。第十四条 因本单位责任事故造成排矸系统而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十五条 因本单位责任事故造成材料、配件、设备等不能按要求时间下井而120、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正常生产用料按急件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十七条 装车单位因材料、设备等装车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第十八条 因供电造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十九条 因通风设施不完善影响生产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条 通风责任造成通风设施损坏影响生产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工人罚款200500元。第二十一条 防尘因打钻、灭尘、注水造成影响生产时,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二条 因本单位责任事故造成影响生产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三条 121、因供排水系统事故造成影响生产时,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二十四条 因压风系统事故造成影响生产时,对机运一队按每分钟罚款6元。第二十五条 非本系统分管单位造成的供、排水,压风等方面的事故,对责任单位,按每分钟6元进行罚款。第二十六条 因生产组织协调不力而造成影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七条 因设备、配件、材料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时,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八条 因对本业务范围内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影响生产时,每次罚款500元。7 矿井六大系统方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六大系统”缺少项目或系统不健全,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0元。第二条 依照河南省煤矿井122、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中各单系统评分为不合格,对主管负责人罚款2000元。第三条 没有按要求配备“六大系统”专职机构和专职负责人,对主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四条 没有按要求配齐所需设备,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五条 配备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每不符合一项,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六条 设备安装地点或安装条件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条 没有按规定对设备定期巡检,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条 人为造成设备、线路、管路损坏,除按物料原价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掘进头没有安装视频监控和调度通讯,对相关123、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条 瓦斯超限报警后,人为干预瓦斯传感器进气口而导致传感器数据降低,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十一条 系统故障时间在半个小时以上而没有进行维修且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对相关维修人员罚款200元。第二章 资料管理第一条 没有按规定按时更改、上报“六大系统”各系统图纸,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条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记录、台账、设备“三证一标”不健全或内容有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条 没有按规定按时对各系统设备设施进行维护、调试、检查、检验或记录、检验报告弄虚作假,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章 监测监控系统第一条 监控系统主 、备机必须能够5分钟内自动切换124、,数据设置必须一致,否则罚款100元。第二条 监控系统主、备机、数据接口、网络上传设备必须双回路供电,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低于2小时,否则罚款100元。第三条 系统各种避雷器(电源避雷器、信号避雷器2台)必须正常,接地符合要求,并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一项不符合罚100元。第四条 监控系统声光报警装置必须正常,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五条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必须正常可靠,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第六条 各类模拟量传感器报警浓度、复电浓度、断电浓度设置符合公司的要求(报警、断电浓度为0.8%),一处不符合罚款100元。第七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调校没有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125、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罚款200元。第八条 各类传感器是否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检验标签,一处不符合罚款100元。第九条 甲烷传感器是否每七天按要求调校,调校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瓦斯超限断电记录与调校记录是否相符,以监控主机历史曲线为准,一项有问题罚款100元。第十条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是否按时试验,断电范围是符合要求,试验记录填写是否规范,一项不符合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各种台账、报表、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尤其是设备台账、交接班记录、中心站运行记录、设备故障登记记录、异常处理记录,缺一项或不规范罚款100元。126、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按照标准及时打印(要求选择当段时间段内的瓦斯最大值),并要求矿长、总工签字,缺一项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控制接线图绘制是否合理,是否及时修改,一处不符合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示意图必须与井下实际相符,各种数据摆放必须与实际安装一致,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当月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及时备份,UPS电源是否定期测试,不按要求罚款100元。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必须上传到集团公司,并且不能随意中断,非故障性中断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第十七条 监控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业务熟练、手指口述熟练,否则罚127、款200元。第十八条 监控室卫生干净整洁,尤其是电视墙前后、操作台,否则一次罚款50元。第十九条 监控室内每台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打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操作,否则一次罚款50元。第二十条 瓦斯、CO、风速超限报警而未立即采取措施,对相关监控员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值班记录没有按时填写或填写内容弄虚作假,对相关值班员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擅自更改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数据库信息,对相关人员罚款300元。第二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不当造成数据丢失,对相关人员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 不按设备或系统说明书操作,对相关人员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 设备备用数量不符合要求,每缺少一种设备罚款50元128、。第二十六条 传感器投入使用前没有进行至少48小时的联机试运行,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随意移动传感器探头、传输线路,对当班单位带班负责人罚款300-500元。第二十八条 人为因素造成瓦斯、CO、风速误报警(设备调试除外)、人为因素破坏各系统设备和传输线路,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四章 视频监控系统第一条 视频探头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到位,缺一处罚款200元。第二条 每一路视频探头是否清晰、旋转、调焦正常,LED条屏、大屏运行正常,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第三条 每一路视频探头是否录像,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129、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是否与集团联网正常,不能随意中断网络,非故障性中断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不能随意造成无视频信号,无视频信号不能超过30分钟,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第五条 硬盘录像机、上传设备、视频分配器必须双回路供电,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能低于2小时,否则罚款100元。第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第一条 系统主 、备机必须能够5分钟内自动切换,数据设置必须一致,否则罚款200元。第二条 系统主、备机、数据接口、网络上传设备必须双回路供电,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低于2小时,否则罚款100元。第三条 系统各种避雷器(电源避雷器、信号避雷器2台)必须正常,接地符合要求,并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否则罚款100元。130、第四条 系统声光报警装置必须正常,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五条 系统必须能够正常打印报表,否则罚款100元。第六条 井下读卡分站安装必须符合河南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否则一处不符合罚款200元。第七条 系统双向呼叫必须正常可靠,否则罚款200元。第八条 轨迹回放正常,尤其是跟班领导、技术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得出现轨迹不完整,穿巷、无轨迹等现象,否则罚款100元。第九条 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是否合理,并及时更新,否则罚款200元。第十条 人员定位系统示意图要与井下实际相符,读卡分站放置与实际相符,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必须制定、落实到位,缺一项罚款50元131、。第十二条 各种资料、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修记录、故障登记记录)、台账必须齐全符合要求,缺一项罚款50元。第十三条 入井人员未配备人员定位识别卡或将识别卡转交他人,对相关人员罚款500元,如果是当班带班领导,则罚款1000元。第十四条 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罚款100元。第六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一条 永久避难硐室没有供风、供氧、供水,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条 压风系统不符合出口压力0.10.3MPa,供风量0.3m3/min/人,连续噪声70dB(A),每不符合一项罚款100元。第三条 不能检测井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罚款300元。第四条 永久避难硐室内没有直通电话或应132、急通讯,罚款300元。第五条 处理CO2能力不低于0.5L/分钟/人;处理CO能力应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每不符合一项罚款100元。第六条 环境控制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保证紧急避险设施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空调连续噪声70dB(A),每不符合一项罚款100元。第七条 没有安装独立的环境参数检测传感器,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第八条 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为额定人数的1.2倍,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第九条 基本生存保障:食品不少于5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L/人天,并在保质期内,满足133、96小时最多避难人员需求,每不符合一项罚款100元。第十条 自救箱里没有配备饮用水、常用药品等,或药品已过期,每缺少一项罚款50元。第十一条 未派专人每天打扫避难硐室内卫生,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七章 压风自救系统第一条 空压机房必须有专人值班,各种记录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干净卫生,否则罚款50元。第二条 两台空压机必须能够正常使用,各种保护必须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第三条 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否则一处罚款100元。第四条 空压机必须双回路供电,并设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否则罚款200元。第五条 压风管路铺设应符合河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和矿井有关规定,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134、0元。第六条 阀门安装应符合河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和矿井有关规定,否则一处罚款50元。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压风管路及阀门安装高度距底板不低于0.3m,阀门必须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否则一处罚款50元。第八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地点应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物的人行道侧,人行道保持在0.5m以上,统一编号挂牌管理,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九条 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气)水分离器,并定期排放,有排放记录,否则罚款50元。第十条 压风泵站内所有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设备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入井设备有MA标志证书,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缺一项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135、有压风自救管路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作业区域的变化及时修改、调整和审批,缺一项罚款50元。第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系统工作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缺一项罚款50元。检修记录填写必须真实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元。第十三条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避难硐室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自救装置数量必须满足本地点人员需求,查看作业规程,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无计划停止压风机,罚款300元。第十五条 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供风,罚款100元。第十六136、条 巷道矿修、工作面回采期间没有制定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或因此造成压风管路破坏,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十七条 因运送物料而破坏压风管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第一条 管路吊挂平直,不拐死弯,连接紧密,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二条 供水管路必须铺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采区避灾路线、人员较集中地点、主要机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带式输送机巷、主要运输巷、主要行人巷道和避难硐室及避灾路线巷道等地点,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第三条 供水管路间隔不大于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与供气阀门间距不大于20m,阀门必须统一编号挂牌管理,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第四条 加强137、供水管路巡查、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水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五条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不大于50m设置供水支管和阀门,否则罚款100元。第六条 避难硐室前后20m范围内的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七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系统设备检查维护制度。缺一项制度罚款50元。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护人员未明确罚款100元。第九条 维护人员必须定期对供水系统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缺一项检查罚款50元。 第十条 矿井每月至少要对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进138、行1次巡检,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缺一项罚款50元。第十一条 供水施救系统设计;2.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3.供水施救设备台帐、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巡查和检修记录,缺一项罚款50元。第十二条 系统入井设备应有MA标志或产品合格证,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地面水池容量大于200m,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第九章 通讯联络系统第一条 调度中心应有24h值班记录,否则罚款50元。第二条 系统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日志,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三条 必须建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和定期检修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系统运行139、管理制度,缺一项罚款100元。第四条 矿井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组织机构,未明确或无人管罚款100元。第五条 系统上岗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缺一项罚款100元。第六条 必须按要求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系统设备供电图、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并及时修改,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七条 必须按要求填写系统设备、仪表台账、系统巡检记录表、系统运行报告、中心站运行日志、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缺一项罚款50元。第八条 系统必须安全保障措施,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否则罚款200元。第九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140、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区、同水平海拔最高点,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十条 井下避难硐室、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进/出井下避难硐室的通信线路,应铺设在传输管内,防止损坏,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井下通信系统主机应独立,并与集团公司实现联网,否则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否则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通信线141、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调度电话组呼、急呼、强插等功能必须能正常使用,有一项不能正常使用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电话录音功能必须正常运行,回放内容必须保存2年以上,否则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私自改动调度通讯电话号码,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破坏调度通讯线路和设备,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随意移动通讯电话摆放位置,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未在巷道中间安设电话,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区、同水平海拔最高点等地点没有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井下避难硐室、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没有安装直通调度室的调度电话,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每部电话必须配备通讯录,每缺少一本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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