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驻厂维护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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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66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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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公司驻厂维护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驻厂维护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规范、理顺和原则界定发电公司与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管理职责和管理方法;明确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的组织形式和配置要求。 1.2 加强新体制下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确保运检分离后发电设备日常维修工作持续有效进行并不断提高。 2 适用范围 发展有限公司已实行运检分离的发电公司与检修公司,其它发电公司与检修公司可参照执行。 3 规定和程序 3.1 总体原则 3.1.1 已实行运检分离的发电公司与检修公司要按2、照经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并披露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年度上限签订检修维护合同,建立委托与受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确定双方的基本工作原则、范围、内容、费用、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奖罚规定等。 3.1.2 发电公司要建立设备维护管理程序,成立点检组,按点检定修模式进行设备管理;检修公司成立驻厂维护部,按照合同执行发电公司设备维修计划, 3.1.3 同一厂区有扩建机组的公司,可以只成立一个驻厂维护部,但要根据维护机组的增加而补充驻厂维护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 3.1.4 驻厂维护部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检修公司,工作接受发电公司的领导、指挥、监督和考核等一体化管理。 3.1.5 发电、检修公司应3、协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双方应协商各拿出一定数量(建议为关联交易额度的1.02.5%)的资金用于驻厂维护部的工作考核。 3.1.6 发电公司与检修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交流发电公司点检和检修公司维护部人员。 3.2 驻厂一维护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要求 3.2.1 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的人员资质、数量、结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组成,由检修公司确定报发电公司认可。原则上,维护部人员及机构应以能满足独立承担发电公司设备日常维护、技术监督、主要辅机大修和D级检修工作为标准,具体由双方协商并报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和中电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备案后执行。 3.2.2 驻厂维护部组织机构中应包括经4、理、副经理、各专业负责人、计划、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维护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热工保护/控制、电气继电保护、金属监督岗位人 员,并且要相对固化。 3.2.3 驻厂维护部每年调整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不超过对应岗位人员的30%,并且要提前1个月报发电公司,发电公司同意后方可更换 3.2.4 发电公司有权提出调整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驻厂维护部人员,驻厂维护部和检修公司要落实发电公司合理的人员调整要求。 3.2.5 驻厂维护部因故出现无法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时,要及时向检修公司汇报,检修公司应迅速调配资源支援。 3.3 驻厂维护部要向发电公司提交现场维护组织机构一览表,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工器具基本5、情况一览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及合同要求的其它文件。3.4 驻厂维护部要根据合同的要求对责任内的生产设备和系统明确责任人,设备管理不能留有死角并要制定专责制度。 3.5 驻厂维护部所有人员应按发电公司要求参加安全培训,经发电公司考试合格并获得授权后方能上岗工作。驻厂维护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和签发人资格必须经发电公司通过 考试确认。 3.6 设备维护管理基本要求 3.6.1 由发电公司依据经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并披露的有 关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年度上限起草维护关联交易合同,检修公司配合。合同签订后, 双方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兑现奖惩绩效。 3.6.2 各发电公司要制定生产运营指标分析6、和考核实施细则,将安全指标、可靠 性指标、经济性指标、生产成本指标、相关技术监督指标等与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的工作绩效挂钩,作为评价其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3.6.3 驻厂维护部负责人、计划工程师要参加发电公司日常安全牛产例会和专题生产会议,落实生产计划和工作要求。 3.6.4 驻厂维护部要承担一定的设备点检职责,驻厂维护部的初级点检要与发电公司的精密点检和设备定修相结合。 3.6.5 发电公司的技术监督网络应延伸至检修公司维护项目部各专业,构成完整的技术监督网络。 3.6.6 驻厂维护部应按照发电公司安全与生产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工作指令要求和目 常生产管理流程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完毕后,由发电7、公司授权的安全生产部门专工、点检员和运行人员确认。在维修任务或工作指令执行过程中,维修人员对有异议之处必须及时进行反馈。 3.6.7 驻厂维护部要按发电公司要求安排好每天生产值班工作,服从发电公司值班负责 人的统一指挥,服从以当班值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系统指挥。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在内, 每天24小时应满足现场维护工作的需要。 3.6.8 驻厂维护部要根据发电公司的要求参加维修、技术监督、计划检修、技术改造的第划工作。 3.6.9 对于发电公司向第三方外委的项目,驻厂维护部要根据发电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 配合工作。 3.6.10 检修公司应把所属金属试验室、电气二次、热工标准室、计算机网络、远动通讯等8、资产(包括其它的为发电公司提供专门服务的资产)交由驻厂维护部管理。在按照 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有关关连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电子呈交系统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等程序后,上述装置、仪器维修费用可由发电公司承担,在资产报废后,由发电公司负责购置更新,新购置资产的产权归发电公司拥有,交检修公司保管和使用。如检修公司因外部项目需要调用上述资产时,应得到发电公司的同意。 3.7 发电公司职责 3.7.1 发电公司负责建立日常生产管理系统和工作流程;负责设备日常巡检,掌握设备缺陷状况,及时准确向驻厂维护部通报缺陷信息;负责统计、考核消缺率、消缺及时率和缺陷重复率等工作完成情况。 3.7.2 组织召开日9、常生产调度会,保证指挥系统畅通;负责审定日常作业计划和各品备件计划,负责生产准备,为设备检修消缺提供文件包和技术支持。 3.7.3 负责协调驻厂维护部与其它承包商的关系,当驻厂维护部与其它承包商发生争执时,发电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3.7.4 负责发电设备检修维护所需物资和材料的计划和采购,为驻厂维护部提供合格的材料和备品备件。 3.7.5 负责提供驻厂维护部必要的办公、生产、生活、专用工器具等便利条件和设施。 3.8 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职责 3.8.1 驻厂维护部首先要遵守3.6条款的各项要求。 3.8.2 根据发电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维护部要制定自己的设备巡检计划并报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10、。 3.8.3 对发生的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要积极配合发电公司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要求制定解决方案。 3.8.4 根据定期试验的责任,完成技术监督要求进行的热机主辅设备性能试验、电气预防性试验、高压试验等试验计划,并将详实数据提供给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 3.8.5 根据发电公司生产计划和日常维护计划,负责提出日常维护材料和备品备件计划报发电公司。维护部有权对设备维修中使用的备品配件、材料的质量提出有理有据的建议和观点,可以拒绝使用不符合设备安全运行的备品配件、材料。 3.8.6 做好检修技术培训工作。 3.8.7 做好发电公司提出的其它工作。 3.9 设备维护质量标准。检11、修质量要完全满足合同规定和相关协议的技术要求,若无规定可遵循时,要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发布的最新技术标准为准。 3.10 现场安全管理 3.10.1 发电公司是所属发电设备及生产建(构)筑物的责任主体,对所属发电公司范围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健康负责,依据合同规定承担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的相应安全责任。 3.10.2 驻厂维护部负有保人身、保电网和保设备安全的责任。在承担自身管辖范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管理责任的同时,对于不在受托范围内的事务,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也有责任及时主动汇报给发电公司,并根据发电公司合理要求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3.10.3 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12、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统一纳入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3.1l 现场文明生产要求。驻厂维护部应遵守发电公司有关文明生产管理办法。3.12 事故分析与考核 3.12.1 事故调查(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由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划清责任。对二类障碍、异常和人身轻伤的调查分析处理由责任方负责。对于有争议的事故调查结果,由发电公司牵头,发电公司和检修公司联合组织调查并审定。 3.12.2 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和人身伤亡,应按责任进行划分,由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领导责任。 3.13 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争议时,发电公司和13、检修公司双方应以合同条款为基础协商解决。若发电公司和检修公司协商解决无效,由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部和中电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协调解决。 4 职责 4.1 制度负责人:生产运营部检修管理岗。 4.1.1 根据管理思路,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4.1.2 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制度执行管理工作。 4.1.3 分析各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效果,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4.2 制度执行人:发电公司、检修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驻厂维护部经理等。 4.2.1 贯彻执行本制度。 4.2.2 收集意见和建议,提高本制度的实施成效。 4.2.3 组织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并贯彻实施。 4.2.14、4 组织对发电公司点检工作、检修公司驻厂维护部的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分析、改进,并向制度负责人反馈意见。 5 续改善 5.1 记录 5.1.1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5.1.2 编写、修改制度填写制度管理控制表。 5.2 检查与评价 5.2.1 制度负责人监督各单位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通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5.2.2 制度执行人组织对制度管理各个阶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是否按本制度进行。 5.2.3 制度执行人每季度末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附录2),报送生产运营部。 5.3 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根据反馈的检查、评审情况,适时修订、升版制度。本制度应根据如下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 修订、完善: 5.3.1 管理思路提出新的要求; 5.3.2 本制度执行情况; 5.3.3 有关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5.3.4 各单位对本制度提出的改进建议。 6 定义和缩略语 6.1 驻厂维护部:特指已实施运检分离后的检修公司为发电公司所提供检修维护、技术服务的单位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