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现场质量保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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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577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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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现场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宫是建设像个各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行和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质量和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由本公司作为业主负责开发建设的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xx、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 开展施工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保证管理地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第四条 公司实行公司主管领导、工程部门、基层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三级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应对负责建设的每一施工现场指定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作为施工现场总代表人进驻施工现场,安排专人在建设期内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将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日志。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部门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应在开工前进行书面约定,并相互通知,在施3、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公司(或施工企业)和备案。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不得违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六条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七条 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八条 工程部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4、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九条 当建设项目有涉及xx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的,工程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备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能继续施工。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公司工程部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便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基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也应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向房屋xx使用者明示或约定其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xx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一条 工程5、部应配合施工现场代表人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照管理要求,向本公司提交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本公司工程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和质量协议6、。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请公式执行层研究同意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的,工程部或现场代表人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公司进行汇报。第十四条 现场施工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对此负有监管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退房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表明工7、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 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 要求的电压。第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位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厂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8、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十九条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厂容貌的整洁,随时清理xx垃圾。在车辆、行人通告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和施工标志。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应当在施工现场监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设义务消防队。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该9、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周对施工队伍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用火、用电、用气、用水,必须到本公司相应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单位寻栓通道需要围挡其它部位有人进出的地方也要设立临时门岗。在不影响本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本公司尽力为施工队伍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等相关服务。第二十四条 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管理,现场施工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佩戴安全帽,左前胸统一佩戴本公司发放的10、“施工准入证”标识牌。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逗留、走动。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公司三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随时对施工队伍进行检查,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工艺行使检查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有权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场,有权对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队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督。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按照工程进度等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原材料检查、施工中各工11、序定期检查、主要部位重点检查、单项工程验收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方法等,按照要求制定措施进行返修。第二十八条 鼓励督促施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及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将工程质量的实施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使各xx确理解图纸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做好会审记录。同时组织承包商工程技术人员了解施工现场水文地质情况,地下、地面管网情况,相邻位置xx物的布局情况,督促其拟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过程中应跟踪验收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情况,重点核查关键部位(控制点)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预测质量问题,做到事前控制12、。第二十九条 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控制隐蔽工程质量,严格工序质量检查,验收过程中力求做到细、先、全、严的原则。参与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的检验工作,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督促监督单位建立严格的返(停)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质理付款体系,将监理费及各承包商工程款的发放和工程质量直接挂钩。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13、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公司有关部门管理。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工程部设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员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进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司检查。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部门及个人,将按不同程序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和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特质奖励,具体办法由工程部与人事财务部负责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至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