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项目招标及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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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46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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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项目招标及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2、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依法规范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优质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3、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六条(资源节约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勤政廉洁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工作体制)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报校4、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具体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职责)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采购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的职责)学校基本建设工5、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资产处、信息办、审计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信息办负责基建项目中涉及弱电的需求审核,设计方案阶段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负责维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弱电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弱电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第十一条(基建程序)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基建部门6、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提出建设项目的依据)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教育部及建设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决策程序)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7、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学校基建部门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8、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9、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学校基建部门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条(开工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10、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11、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二条(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合理编制标书)基建部门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12、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执行质量规范标准)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选择设计方案)学校建设项13、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严格质量要求)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基建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代甲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和检查)学校基建部门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14、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条(全过程管理)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15、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学校基建部门要主动协调建设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示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16、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三条(配套工程的管理)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学校基建部门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项目开17、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校舍改扩建项目管理)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设资金管理及投资控制)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18、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作管理)学校基建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基建工作人员管理)学校基建部门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19、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学校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件管理)基建部门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基建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20、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保障措施)基建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校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制度建设)基建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建工作纪律)学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21、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监督原则)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四条(决策工作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22、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四十五条(制度建设监督)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四十六条(招投标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第四十七条(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审计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23、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第四十八条(经费使用监督)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决算的审价、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第四十九条(采购工作监督)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条(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24、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监督部门和方式)监督工作由审计、财务、基建、资产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大学基建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依2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学校聘请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学校基建部门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确立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第三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责成施工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和复检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26、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第五条 基建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一)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 (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一)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27、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 (二)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重要分项做出的质检记录、质量自评、监理做出的质检评定,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要及时给予查验,也可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查验。第十条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须经设计、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共同签认,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对于检查不合28、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重大质量问题,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追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员应经甲方代表批准。学校基建部门可以对经考察不称职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责令清退。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建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基建处出具质量保证书,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9、。大学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通过规章制度、合同、会议、洽商、往来文件等手段,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基本内容如下: (一)学校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30、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交底工作。(四)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特别是关键工序要进行巡查和旁站,切实做到安全监督不留盲点、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把好安全质量关。第三条 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学校聘请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学校基建部门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31、展工作,确立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第四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责成施工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职责。第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学校基建部门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32、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第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可报请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处罚。第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根据工程施工阶段的特点,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消防设施配置情况、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第十条 学校基建部门切实发挥学校聘请的监理单33、位、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资讯单位的监督、咨询作用,检查、督促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等相关咨询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安全管理、监督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贯彻厉行节约的要求,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工程造价。第三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实施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概算执行。第四条 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基建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使用单位沟34、通,摸准需求。本着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勤俭办学的原则,对项目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和详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主要内容:(1)收集和熟悉有关前期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立项文件及各项批复文件;委托财务监理协助或工程监理收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前期工程费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协助学校基建部门建立相关内控制度。(2)对有关前期文件分析研判: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初步概算设计方案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项目齐全、不重不漏,可以由委托的财务监理协助学校基建部门判断投资估算是否可控,给出管理建议;准确确定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值,指标正确、计算可行35、。第六条 学校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工艺设备选型、装修标准等内容。第七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认真、合理、科学地编制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装修形式等。应跟踪项目设计过程,各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与设计人员沟通,及时掌握设计情况。第八条 原则上应根据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算,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组织财务监理共同审核设计概算的合规、合理、准确和真实性,重点审查取费是否合理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具体要求:(1)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阶段,分36、析设计概算:概算深度应符合现行编制规定;概算编制的工程数量应基本准确、无漏项;概算采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正确,选用的价格信息符合市场状况;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目设置应符合现行建设要求,符合计价文件要求;预备费要考虑涨价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2)收集扩初和概算批复文件:收集扩初评审、批复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做为后续施工图设计、施工和采购的标准;(3)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扩初和概算: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对设计合同具体限额数据的落实和检查;检查施工图是否按扩初批复的范围、标准执行;应要求财务监理编制施工图预算,分析技术经济是否按批复概算进行控制并制定投控目标;(4)概算分析:学校基建部门督促财务监理根据财务监37、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已经批复的概算书进行分析,对可能超出批准总投资的项目,为学校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制订调配方案;对总投资确实无法控制的及时提醒和建议学校调概申请;提供概算分析报告;(5)编制资金计划:根据经确定的投资总额,财务监理根据工程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协同学校基建部门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提出建设项目各阶段、各分部分项资金额度;提供资金用款计划报告。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牵头编制项目招标采购规划,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专业服务、工程及货物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统一规划。财务监理应提供招标和合同分解策划建议,提出关键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的造价控制意见,制订总包和分包合同重难点的应38、对措施。 第十条 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程序要求,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招标代理、规划、设计、监理、检测、监测、测绘以及其它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基建项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大学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务监理在招标阶段主要工作:(1)监控招投标全过程;(2)建议(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方式;(3)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4)审核招标控制价,和批复概算进行比对,有超概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5)审核、修正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6)审核招标代理单位的回标分析,提出相应建议;(7)参与合同谈39、判,应委托方要求审核并细化工程合同文本;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期间暂估单价的和施工期间变更增加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类货物,该类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大学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招标期间暂估价专业工程和施工期间新增工程,采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学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包招标采购。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开展并加强全程造价控制管理,在合同规定时效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进行造价变动的确认。造价管理依据为批复的设计概算、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国家颁布的有关造价40、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第十五条 严格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财务监理、工程监理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学校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学校基建部门应要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要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对于施工期间确需发生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签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应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并根据工程的变化,财务监理应及时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动态41、调整,并报学校基建部门。对影响投资控制的重要事项(如超概、超标、超范围等)财务监理应立即书面进行专题汇报。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工程监理审查后交学校基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再交财务进行工程审价,审核意见经各方同意后形成结算审定价。最终财务监理应出具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概算和实际结算对比执行情况、合同付款情况、投资控制情况等总结报告。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的操作流程工程变更与签证控制流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其他变更不同意同意不同意不同意同意施工方编制变更工程预算书和/或相关图纸编制变更工程汇总表质42、量监理审核业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初审业主审批流程财务监理审核咨询同意不同意见时与项目代表/经理沟通 财务监理定期报业主备案财务监理收集整理变更单,建立台帐财务监理调整总投资成本等动态控制报表质量监理监督实施施工方组织实施索赔事件控制流程开始索赔事件发生的28日内或合约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并附依据充分、证明材料齐全完整的费用索赔材料索赔费用结算结束收到索赔申请向业主汇报并在14日内审查索赔申请14日内组织审核后,报业主批准索赔成立业主审批索赔费用审核建安工程款支付流程(相关费用支付流程)承包商工程费用申请 建设方、施工监理对该部分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确认财务监理根据合同和实际进度对申请费用进43、行审核审核结果与申请额比较,并将审核结果每月汇总报建设方结果相符提供付款审批表建设方审查并支付工程款投资控制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流程大学基建项目进度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进度管理是对基建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顺序及持续时间进行过程规划、实施、检查、督促协调及信息反馈,以确保工程交付使用时间目标实现的活动。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同工期应当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进行测算,工程一般应按照合同所确定的工期执行。第四条 工期控制管理必须在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4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缩短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标准。第五条 工期管理由施工方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建设基建部门、监理督促施工方实施工期管理,确保工期控制目标按时完成。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期间须根据合同约定工期目标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各专业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与学校基建部门审核后实施,由监理人员监督计划的执行。第七条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影响、农忙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安排机具设备、劳动力、材料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第八条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 (45、三)拟投入劳动力及机具设备; (四)工作持续时间; (五)保证措施。 第九条 施工方每月25日上报本月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表,监理人员确认后报学校基建部门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的责任方要求书面说明原因,若为施工方原因,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追回进度。 第十条 施工方应于每周监理例会报送上周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监理和学校基建部门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完成周计划的,要在下周计划中安排落实,并分析原因,落实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的主动控制,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当工程未能按计划46、进度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进度计划,并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应提出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收到监理单位工期严重延误报告或发现工期严重滞后情况发生,学校基建部门应尽快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方洽商,并应及时通过监理向施工单位发函督促,分析滞后原因,以便采取停止付款、要求误期损失赔偿等有效措施,保证总工期的实现。 第十三条 学校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但学校根据学校情况确实须压缩工期的,经双方协商,可在合理的限度内适当压缩工期。根据实际工程客观条件、工期压缩难度,经双47、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提前竣工的条件予以适当约定。第十四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场地、施工图纸等施工条件到位,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出现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 第十五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原因,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一)如出现导致工程延期的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在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的同时,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以便学校尽早了解并及时做出有利于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 (二)施48、工单位应在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发出后有效期内,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补齐工期延期详细情况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基建部门、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 (三)延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工程延期最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实后,报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基建部门、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第十七条 如因出现工程延期事件,施工单位在提出延长工期要求外提出索赔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洽商签证的相关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误期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49、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加强合同审查、签订、备案、执行及工程结算等过程的统一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合同,指根据学校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咨询、技术服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等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原则第三条 基建项目合同是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50、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投资计划),依法保护学校利益。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第五条 凡执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第六条 (1)通过招投的项目(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形式),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依次送施工监理、财务(投资)监理、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工程监理需对合同的质量、安全、工期的约定是否合理、对设计变更、签证、51、索赔和反索赔的约定是否合理提出明确意见,财务监理主要是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谈判稿,并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组织各方会谈,最终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会签后形成正式稿。再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2)通过非招标的项目(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形式),由双方协商拟订合同,同样依次由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工程监理同样需对合同的质量、安全、工期的约定是否合理、对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和反索赔的约定是否合理提出明确意见,财务监理主要是对合同是否主要揭示合同的风险及规避的方法明确52、意见,并形成书面谈判稿,并由学校基建部门组织各方会谈,最终经中标单位修改后由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会签后形成正式稿。再经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第七条 工程合同书一般应在乙方进场之前签署完毕。第八条 合同书原件至少一式四份。合同书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应立即将其分别呈送以上各单位(档案馆一份暂由基建处兼职档案员保存,待办理基建档案归档手续时交档案馆)。第九条 合同书的项目名称必须齐全、准确、规范;合同书中涉及的经费一律要标注大、小写金额。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合同按照程序审核完毕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53、加盖学校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合同日期后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部门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签订。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处负责将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和计算机统计。第十三条 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若发生修改,必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将原合同书全部收回销毁。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第十五条 合同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支付必须按54、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由学校基建部门及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第十八条 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应送学校财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对于工期超过一年的合同,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处应每月公示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第七章 合同的保管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正本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基建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各留一份副本,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合同复印件55、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建立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合同正本原则上不外借。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八章 责任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合同会签管理流转、审核流程:财务监理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谈判修订后形成合同正式稿财务监理单位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非招标项目合同条款是否存在经济风险;2、招56、标项目合同关键条款是否符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审核施工监理审核会签财务监理审核会签形成合同谈判稿施工监理审核,对合同中质量、工期、安全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初稿附件二、合同会签单合同会签单 编号: 工程名称合同单位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比选/竟谈) 合同金额工 程 监 理 单 位1、合同对质量、安全、工期的约定是否合理。2、 对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和反索赔的约定是否合理。3、明确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财 务 监 理1、对经招标签订的合同主要要揭示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2、对非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主要揭示合同的风险及规避57、的方法。3、明确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建 设 单 位招标采购办公室: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日期:基建处: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日期:分管校领导:负责人签字: 日期:校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流程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房屋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使用地方财力、学校自有资金以及捐赠资金的本校基建、维修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签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办法 1、设58、计变更管理原则:(1)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从严控制、索赔相伴”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2)设计变更应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 2、设计变更的种类(1)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功能需求、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发生变化而等引起的变更。(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于设计方在初步设计时难以考虑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由于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不善等因素,设计方为了弥补施工造成的错误和不足,而导致的变更。(3)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因在招投标阶段的不可预见性,而在实59、际施工中难以避免的因素,或由于承包单位内部原因应而提出的变更。3、设计变更所指工程签证系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本办法规定房修项目工程签证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签证金额按以国家有关规定,实际工程中发生变更签证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数额的,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4、 工程签证原则(1)对设计变更类的签证,宜签事实,不签工程量;(2)因工程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拆除、清理以及工程本体以外的工作量签证:建设单位只签事实,施工监理确认工程量,财务监理复核工程量及审核; (3)涉及费用的签证必须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4)工程变更60、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所签内容必须明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类别划分1、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2)、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3)、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第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1、工程变更成果文件内容及其要求工程变更成果文件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工程变更设计图,变更设计通知单须注明附图的图号,工程变更设计图上同时必须注明变更出图依据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编号)。(2)工程细部补充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工程细部补充设计图,补充设计通知单须注明附图的图号,工程补充设计图上同时必须注明出图依据的补充设计通知单编号)。(3)61、专业工程/新增工程二次设计通知单及其附图(工程二次设计图,二次设计通知单须注明附图的图号,工程二次设计图上同时必须注明出图依据的二次设计通知单编号)。上述各类变更需完成设计变更会签单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后,并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资料。2、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流程(1)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2)工程监理对提出的设计变更提出技术方面的意见;(3)如工程监理认为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意向技术上不可行,于24小时内反馈给建设单位,如可行在签署意见后交财务监理初审;(4)财务监理对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并判定变更是否超出概算范围,如未超出概算范围,将62、相关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5)财务监理对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如超出概算范围且仍需变更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汇报给相关委托单位(市财政),如委托单位(市财政)不批准变更,则取消变更。如批准变更,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6)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后交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建议;(7)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建议后,交财务监理测算设计变更费用,并与概算对比;(8)如费用未超出概算,可以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正式稿;(9)如费用超出概算费用,可以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变更方案;(10)如设计单位多次修改方案,仍超出概算费用的,需将相关意见反馈汇报63、给相关委托单位(市财政),如委托单位(市财政)批准变更,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正式稿;(11)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正式稿,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12)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后,由财务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用,并同时调整投资控制目标;(13)建设单位审核并最终实施。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不可行、 不批准委派机构超出超出范围,仍需变更取消变更设计变更正式稿建设(代建)单位审核实施财务(投资)监理调整控制目标批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批准可行未超出财务监理初审,并判定变更超出概算批复范围工程监理提出技术意见财务(投资)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用施工监理审核会签未超出概算委派机构多次修改方案64、,仍超出概算财务监理测算设计变更费用,并与概算对比工程监理提出技术意见批准超出概算3、设计单位提出工程的变更流程(1)由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2)建设单位签收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向;(3)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变更方案工期、技术、安全等方面是否可行;(4)如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意向不可行,于24小时内反馈给设计单位,如可行提交财务监理初审;(5)财务监理对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并判定变更是否超出概算范围,如未超出概算范围,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6)财务监理对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如超出概算范围,可以建议取消变更;如建65、设单位认为仍需变更的,将相关意见反馈汇报给相关委托单位(市财政),如委托单位(市财政)不批准变更,则取消变更。如批准变更,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7)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后交工程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工期、安全意见;(8)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后,交财务监理测算设计变更费用,并与概算对比;(9)如费用未超出概算,可以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正式稿;(10)如费用超出概算费用,可以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变更方案;(11)如设计单位多次修改方案,仍超出概算费用的,可以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取消变更,如果同意超出概算费用仍变更的,需将相关意见反馈汇报给相关委托单位(市财政66、),如委托单位(市财政)批准变更,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正式稿;(12)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正式稿,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13)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后,由财务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用,并同时调整投资控制目标;(14)建设单位审核并最终实施。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不可行建设(代建)单位审核实施财务(投资)监理调整投资控制目标值财务(投资)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用施工监理审核会签设计变更正式稿同意不同意取消变更工程监理提出质量、工期、安全意见批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稿不超出超出范围,仍需变更不批准取消变更超出可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审核设计变更方案工期、技术、安全等方面是否可67、行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多次优化仍超概超概财务监理提出投资初审意见,并与概算对比不超概财务(投资)监理初审,并判定变更超出概算批复范围委派机构批准委派机构4、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的变更流程(1)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2)建设单位签收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向;(3)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提出设计变更是否在技术上必须,对安全、工期的影响;(4)如工程监理认为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是必须的,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程序办理后续事宜;(5)如工程监理认为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是非必须的,那财务监理提出根据概算、合同提出经济意见,如不节省投资的,建议由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取消变更;(6)如节省投资的,由建68、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正式稿;(7)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正式稿,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8)工程监理单位审核会签后,由财务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用,并同时调整投资控制目标;(9)建设单位审核并最终实施。财务(投资)监理询价、核定变更费建设单位审核,实施变更财务(投资)监理调整控制目标施工监理审核会签设计变更正式稿取消变更财务(投资)监理提出根据概算、合同,提出经济意见按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程序办理施工监理审核提出设计变更是否在技术上必须,对安全、工期的影响建设单位签收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必须节省投资不节省投资非必须第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审批管理流69、程1、管理成果文件管理成果文件工程签证单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它主要用于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费用相关的工程量、材料量、机械使用台班等进行现场确认,通常是施工合同外的内容或不能在签合同前确认的内容,如零星用工、挖填土方等,需要在签证工作发生时/后即时办理,并须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相关费用可以直接纳入最后决算。2、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审批流程(1)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报告(签证单70、);(2)建设单位签收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报告(签证单);(3)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确定签证理由是否成立;(4)财务监理判定签证内容是否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明确费用应由谁承担;(5)如不在原合同范围内的,财务监理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签证报价,并与承包单位达成一致,并同时调整投资控制目标;(6)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财务监理调整控制目标值财务监理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商上报的签证报价,并与承包商达成一致财务监理判定签证内容是否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明确费用由谁承担施工监理确定签证理由是否成立建设单位签收施工单位提出签证报告设计变更单 编号: 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原因:1、由(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71、施工单位)提出; 2、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内容:1、 变更内容2、 变更对项目投资和工期的影响附件: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工 程 监 理1、 变更理由是否成立,变更技术上是否可行;2、 变更对安全、质量、工期是否有潜在风险;3、 对变更的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财 务 监 理1、 变更理由是否成立;2、 判定费用由谁承担、若业主承担,费用多少,是否在投资控制范围内,若超出范围,提出处理意见;3、 对变更的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建 设 单 位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72、日 期: 单位(盖章): 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签证原因:1、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2、签证理由签证内容、签证费用附件: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工 程 监 理1、 签证理由是否成立2、 签证的真实性。3、 对质量、安全、工期的影响4、 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财 务 监 理1、 签证理由是否成立2、 签证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 对投资的影响,若超出范围,提出处理意见。4、 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建 设 单 位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73、: 大学基建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学校新建类基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采购,是学校以招标方式或其它合法的采购方式,对基建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测绘、检测、监测、招标代理、代建管理及其他与工程74、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由潜在投标人通过公平竞争中标成交。第三条 采购原则学校新建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第四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总投资3000万以上项目: (一)工程类(包含暂估价部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 3、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1、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75、用公开招标方式;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勘察、设计、监理规定采用公开招标;2、(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的其它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40万元人民币的,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 3、(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的其它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 二、总投资300076、万以下: (一)、工程类(包含暂估价部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 3、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1、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 (三)、77、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50万元人民币的,采用内部邀请招标方式;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财务监理比选或批价方式;第五条 采购流程一、公开招标和内部邀请招标流程:1、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牵头,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学校采购小组。2、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由代理78、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完成整个招投标活动。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采购小组以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然后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采购小组(或基建处)提出招标需求,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流程图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招标79、采购办公室审核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形式)发放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形式)向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答疑会发放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开标、回标分析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标并生成评标报告依法公示评标结果(公开招标形式)支付有关招投标交易费(如需支付)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接受报名二、非招标流程:采购小组(或基建处)提出招标需求比选流程图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比选文件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并提交 接受报价文件、财务监理分析报价组建采购评审小组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定标合同签订批价流程:由甲方、监理80、施工方等共同推荐申报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牌、规格、质保资料、联系人及电话、样品等。填写乙定甲认材料审批表。工程监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采购小组在材料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在合格供应商后打“”。当符合要求供应商不足3家时退回直至达到申报标准。与采购小组协商确定是否需对申报供应商进行考察请领导、设计或使用方对标准、色调等进行筛选,对品牌、质量等进行市场调查。不需考察时,双方确定两家供应商或增补至两家供应商交财务监理核价需要考察时,通过考察确定两家供应商或通过对增补供应商的考察确定两家供应商交财务监理核价双方在乙定甲认材料审批表上两家供应商后打“”。考察后,工程监理81、出具考察报告,双方在乙定甲认材料报审表上两家供应商后打“”。财务监理核价完毕,报项管部,项管部将核价结果报校方审批后传递至各相关单位乙定甲认材料审批表复印,各方盖章后发至各方备案。第六条 采购要求招标代理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相关服务要求;(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五)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送达投标文件的格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标准和方法;(十)采购合同的主82、要条款和特殊条款及订立方式;(十一)其他说明事项。招标代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制定综合评标标准,评标标准须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可行性、先进性和投标人的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售后服务、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价格的合理性。评标标准报采购小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最终评标标准。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代理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代理在采购小组同意下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须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酌83、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一)发生不可抗力;(二)发生废标;(三)发生其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事件。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8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第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学校基建部门审批同意。第四条 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由基建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 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完成报告(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对地质勘85、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三) 具有满足有关规定的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 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 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七) 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疫、交通、绿化、气象、技术监督等部门(具体部门名称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专项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完成专项验收。(八)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86、核。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其中,专项验收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民防验收、工程卫生防疫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规划验收、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验收等,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综合验收即为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等。第七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竣工图叁套和竣工资料贰套交基建部门,由基建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归档。第八条 基建部门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保卫部门对消87、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电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第九条 防雷验收由基建部门向具备专业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条 环保验收由基建部门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一条 卫生验收由基建部门向相关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由基建部门向规划行政职能部门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88、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三条 其它专项验收标准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总体综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部门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相关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六条 竣工89、验收程序:(一) 施工单位向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 基建处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 基建部门应当在距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 基建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90、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程序:(一)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基建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91、:附件A 施工许可证;附件B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附件C 四大报告、规划、消防、环保文件;附件D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附件E 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附件F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G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二)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基建部门应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学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9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主要指地方财力、学校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国内银行贷款投入建设领域的资金。第三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加强工程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务管理处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 (一) 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93、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二) 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基建财务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 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 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五) 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 参与编制工程项94、目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七) 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八) 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自筹建设资金由学校负责筹集、组织、调剂、供应工作。学校基建处应根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可能,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八条 基本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申请(一)基建处需在每月25日前,根据项目的形象进度,对下月用款计划向学校财95、务处提出申请,列明付款单位、工程内容及金额。(二)支付金额超原合同约定的金额,需签订补充协议,并书面说明签订补充协议的原由,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申请支付资金。第十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二)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30%,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三)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96、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四)支付建设工程资金,必需填写“大学建设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一),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已付金额等,需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或审批后方可支付。如需经工程监理确认的,尚需工程监理签字确认。(五) 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时,应审核该单位是否确已完全履行合同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1)单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2)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另需分管校领导审批。(3)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3097、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附表一:大学建设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大学建设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编号: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受款单位名称:依据:1、 合同编号2、 合同名称3、 其它文件内容:金额合同价款上期末累计已付金额本期申请金额工程监理审核意见:工程监理单位盖章财务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财务监理单位盖章学校基建处审核意见:学校基建处盖章处领导: 经办人:学校财务处审核意见:学校财务处盖章主管校领导审核意见:校领导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