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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153页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1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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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3551 2024-09-07 147页 596.08KB
1、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1条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9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9一、岗位职责9第2条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9二、责任追究10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11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12一、岗位职责12二、责任追究13一、岗位职责14第6条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处理,做好后勤供应和善后工作。14第8条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安排处理。14二、责任追究14第14条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2、要责任。15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6一、岗位职责16第11条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17二、责任追究17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18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9一、岗位职责19第12条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20二、责任追究20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21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3一、岗位职责23第11条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24第14条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分析技术管理工作。24二、责任追究24第18条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25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6一、岗位职责26第33、条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26第8条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26二、责任追究27第16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27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29一、岗位职责29二、责任追究30一、岗位职责31第10条负责公司内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31第12条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32二、责任追究32一、岗位职责33第9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与考核。33第11条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33二、责任追究33一、岗位职责35第3条负责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材料。35第7条负责槽车、气瓶的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35二、责任追究35一、岗位职责36第3条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材料。36第7条做好槽车、气瓶的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7二、责任追究37一、岗位职责38第8条负责督促环保治理项目的投用,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39第11条负责事故的管理工作,参与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39二、责任追究39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40第32条分管的部门不能够协调工作,安监部部长应负重要责任。41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1一、岗位职责41第11条负责公司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2二、责任追究42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43安全管理员安全5、生产责任制44一、岗位职责44二、责任追究46第2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46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7一、岗位职责48第6条参与开停车方案的制订并组织好开停车时安全措施的实施。48第10条组织安排安措、环措计划实施,保证按期完成。48二、责任追究49第22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50第36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生产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51生产部副部长生产安全责任制51一、岗位职责51第8条负责工艺、设备事故管理。51二、责任追究52第1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52调度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54一、岗位职责54第1条协助部长负责公司生产运行的调度与协调工6、作。54二、责任追究54第14条对公司内的工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55第28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调度主任应负直接责任。56调度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6一、岗位职责56第1条协助调度主任抓好当班生产运行的调度与协调工作。56二、责任追究56第10条对公司内的工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57第17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公司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58工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8一、岗位职责58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58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58二、责任追究58一、岗位职责60第1条 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60第7、4条负责编制设备年、季、月及大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60二、责任追究61一、岗位职责62第13条负责制订或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63第16条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各项安全活动。63二、责任追究64一、岗位职责66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66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66二、责任追究66一、岗位职责68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68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68二、责任追究68一、岗位职责69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69第5条 负责编制修订分析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8、管理制度。70第7条建立、健全分析专业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70二、责任追究70一、岗位职责71第12条参与分析质量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72二、责任追究72第20条分析失误导致生产损失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73分公司经理安全责任制73一、岗位职责73二、责任追究74第17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75党支部书记安全责任制76一、岗位职责76二、责任追究77一、岗位职责78第5条负责分公司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79第11条负责事故管理工作及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工作。79二、责任追究79第17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80分管生产副经理(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81一、9、岗位职责81二、责任追究82一、岗位职责84第7条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状况的管理工作。85二、责任追究85第18条对分公司内的设备管理负重要责任。86第22条不能保证检修人员齐全,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87工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8一、岗位职责88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88第6条负责工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台帐。88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88第10条负责分公司工艺事故管理,并做好事故台帐。88二、责任追究88一、岗位职责90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90第4条负责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基础档案、台帐。9010、第7条负责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90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90二、责任追究90一、岗位职责92第3条负责建立健全分公司安全管理档案、台帐。92第6条认真检查防护用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使用和发放。92第8条负责分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93二、责任追究93第13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93综合管理员岗位责任制94一、岗位职责94第2条负责将分公司成本计划分解到班组。94第5条审查凭证控制成本支出范围,每月对成本利润进行分析。95第14条积极参加分公司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95第21条认真做好分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11、做到上传下达。95二、责任追究95一、岗位职责96第1条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96第7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97第9条利用班前会抓好五分钟安全预知活动,并做好记录。97二、责任追究97第16条本班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98第22条工艺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98工艺岗位主操安全生产责任制99一、岗位职责99第12条参与工艺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99二、责任追究100第24条主操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01工艺岗位副操安全生产责任制101一、岗位职责101第12条参与工艺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102二、责任追究10212、第23条副操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03检修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3一、岗位职责103第1条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3二、责任追究104第17条本班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105第23条检修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105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6一、岗位职责106第4条认真执行包机制度,提高检修质量。106二、责任追究106第17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107第20条检修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07第23条检修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检修工负直接责任。107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8一、岗位职责108第1条负13、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8第5条负责本班组各类物品的保管及分析仪器的维护、保养。108第8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108第10条利用班前会抓好五分钟安全预知活动,并做好记录。108二、责任追究108一、岗位职责110第11条参与分析质量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110二、责任追究110第19条分析失误导致生产损失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111安全运输责任制111第10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活动。112二、责任追究112第16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113安全管理员安全运输责任制114一、现场管理114第8条配合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14、。114二、责任追究114第12条对车队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115二、事故管理116第5条负责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梳理统计分析。116第13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重要责任。117第17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安全员负主要责任。117三、宣传教育118四、危险化学品管理118二、责任追究119第1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119第19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安全员负主要责任。119调度安全运输责任制120一、岗位职责120第5条负责对驾驶员出车前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情绪确认工作。120二、责任追究120第11条对车队内的运输安全管理负次要责任。121车辆维修技师安全责任制15、122一、岗位职责122第11条组织编写车辆年、季、月及大修计划,备件更新计划。122二、责任追究123第23条未有效落实机械事故防范措施的,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124驾驶员安全责任制124一、岗位职责124第6条负责车辆行驶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报销登记工作。124第9条及时领取装货通知单,按操作规程装货、送货。124第11条安全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125二、责任追究125第22条驾驶员对本车的安全运输管理负直接责任。126第1条要坚持特殊工种资格证及安全作业证上岗,正确佩带各种劳保护具及结缘鞋126第9条要自觉参加工前安全教育,对于提出警示要特别引起重视127二、责任16、追究127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焊工应负主要责任。128第21条焊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28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焊工负直接责任。128铆工、管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8第6条 现场检修施工决不允许动用现场临时或固定设施129二、责任追究129第19条铆工、管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30第5条未经允许厂内设施线路不允许随便动用。131二、责任追究131第15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电工应负主要责任。132第18条电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32第21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电工负直接责任。132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2第4条要严格按照17、起重“十不吊”规定执行。132第8条工完后要抓紧架子回收工作,以防高温处脚手架着火事故。133二、责任追究133第17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起重工应负主要责任。134第20条起重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34第23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起重工负直接责任。134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4第4条所有锯末、刨花必须每天进行清理,以防聚集粉尘燃烧。135二、责任追究135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木工应负主要责任。136第21条木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36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木工负直接责任。136吊车、叉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6二、责任追究137第218、1条吊车、叉车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38信号指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8第6条对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139第8条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139二、责任追究139第21条信号指挥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40脚手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1二、责任追究141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脚手架工应负主要责任。142第21条脚手架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42油漆(玻璃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3第4条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等垫好玻璃;143第6条对各级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不得施工。143二、责任追究143防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519、第6条对每次查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145二、责任追究146第16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防水工应负主要责任。146第19条防水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147第22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水工负直接责任。147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条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第2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分管的领导负责。第3条安全生产,20、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自守,各负其责,持与本岗相符的安全资格证上岗。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2条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3条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并及时组织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第4条按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公司行政领导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对策。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B类安全隐患负责消除处理。第5条建立2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管理监察人员。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第6条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认真执行、定期检查。第7条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安排解决安全隐患。第8条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第9条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第10条督查各级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22、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第11条组织实施公司长远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优先保证安全投入和安措、环措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员工的劳动作业环境。第12条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23、监察指令的。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董事长、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董事长、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董事长、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0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25、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董事长、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3条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董事长、总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点,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26、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董事长、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27、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党总支书记是公司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安全教育负总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强化安全教育,搞好思想发动,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3条深入现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导向和教育工作。 第4条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事故的分析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的研究制定。 第5条督促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措的落实,支持董事长、总经理抓好28、安全生产,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齐心协力抓好安全工作。第6条不断学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第7条当出现事故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29、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第9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1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总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支部书记负30、直接责任。第14条在公司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总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4条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经营活动分析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为安全生31、产创造良好条件。第5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经营单位的奖惩办法,及时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安全生产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第6条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处理,做好后勤供应和善后工作。第7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8条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安排处理。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32、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经营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经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33、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经营副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16条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经营人员进行安全学34、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经营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18条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经营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经营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工作重点,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0条未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35、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公司未有效落实经营事故防范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经营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经营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8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3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第3条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第4条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第5条定期对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作用。第6条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37、和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 第7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活动分析会,分析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8条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9条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0条对全公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11条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12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监督、组织对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3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察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39、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40、。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0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公司内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4条安全监察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安全会41、议,认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点,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9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42、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公司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第3条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和各类安43、全管理制度。第4条按时参加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大检查。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活动。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岗位,熟悉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按照“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解决。第6条依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7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提高公司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8条监督并保证公司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设备、器材及国家计量部门监制的仪器、仪表、以及上级劳动部门允许使用的防护用品等。第9条负责公司工艺44、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公司工艺、设备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第10条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基建、改建、技改等工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11条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职责范围内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第12条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45、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46、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生产副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0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47、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2条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生产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4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48、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9条生产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2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49、够协调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第3条做好本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督促实施,对生产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第4条负责全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总工程师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50、的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5条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制定全公司生产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发展、设备更新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并从技术上制定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落实。第6条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确保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7条负责审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技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第8条负责审查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第9条参加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51、止事故重复发生。第10条审批特殊动火,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第11条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第12条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13条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14条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分析技术管理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52、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53、 第18条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公司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公司工艺控制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总工程师负直接54、责任。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设备或工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致影响生产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第3条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同时编制5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4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项目。第5条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第6条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经费的使用。第7条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第8条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第10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56、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财务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财务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57、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财务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7条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58、责任。第18条在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财务负责人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分管区域内的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第20条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财务负责人没有组织好经济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的工作重点,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第22条未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59、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5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7条财务负责人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财务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第3060、条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依法监督公司行政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与条例情况,并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第2条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督促公司行政改善员工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护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第3条积极协助公司行政制定安全技措计划,对采用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第4条参加事故分析处理,查明事61、故原因,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不同形式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接受事故教训,使事故所在单位及个人受到教育。第5条建立健全群监、协管组织,督促和支持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按时召开群监会议,定期组织群监员培训和安全大检查;掌握群监、协管人员思想状态和活动情况,充分发挥群监、协管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第8条依法维护女员工、伤残人员的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第9条依法协助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第10条按期召开职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听62、取公司行政安全技措计划落实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经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并监督实施。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会主席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会主席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63、; (三)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行政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事务部64、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综合事务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第2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第3条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教育和遵章守纪情况的检查。第4条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做好自主保安、业务保安工作。第5条负责员工调配、工伤保险、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负责对新入公司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65、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第7条负责组织对外包工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安全生产状况纳入公司管理考核之中,理顺安全管理考核程序,促进安全生产。 第9条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10条负责公司内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第11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禁忌症员工的安排。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第12条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事务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66、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事务部部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综合事务部部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合事务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事务部67、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并督促分公司做好新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综合事务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综合事务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综合事务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合事务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合事务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事务部68、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2条协助部长抓好安全工作,及时传达和带头学习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分管工作负责。第3条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和员工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各工种、各岗位工作条件状况,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对改善生产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5条宣传上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第6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进行检查,使公司各项制度落69、到实处。第7条做好员工调配、工伤保险、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做好对新入公司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9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与考核。第10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禁忌症员工的安排。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第11条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事务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70、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事务部副部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综合事务部副部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合事务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事务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一级安全71、教育,并督促分公司做好新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综合事务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综合事务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综合事务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合事务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合事务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72、第1条经营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第2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3条负责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材料。第4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正确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第5条负责仓库和危险品的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储运、保管工作。第6条积极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加强物资的储运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第7条负责槽车、气瓶的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9条经常73、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第10条负责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2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部部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74、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经营部部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营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经营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营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经营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75、员处理的,经营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经营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2条协助部长抓好分管工作,及时传达和带头学习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分管工作负责。第3条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材料。第476、条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正确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第5条做好仓库和危险品的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储运、保管工作。第6条积极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加强物资的储运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第7条做好槽车、气瓶的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第10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77、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2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部副部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经营部副部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营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在生产、经营过78、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经营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营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经营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经营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经营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79、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安全监察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3条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暑降温、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第4条组织制订与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组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清洁文明大检查,协调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按期实现。第6条经常进行现场检查80、,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或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第7条参加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与试车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8条负责督促环保治理项目的投用,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第9条组织汇总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改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第10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使用。第11条负责事故的管理工作,参与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第12条参与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的方案制订,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81、安监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监部82、部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安监部部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监部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83、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0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安监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安监部部长没有组织好公司有关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工作重点,安监部部长84、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9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安监部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85、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分管的部门不能够协调工作,安监部部长应负重要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助部长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信息、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2条对安全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参加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3条经常深入生产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监督检查设备、设施、防护器材和仪86、器、仪表、安全附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单位并督促整改。第4条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清洁文明管理工作。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5条组织安监人员对各单位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第6条负责组织召开每周2周5的安全例会,对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问题,了解安全生产状况,根据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参与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活动。第8条负责工伤事87、故管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第9条参与项目开发的安评、环评工作,督促、检查“三同时”原则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制止。第10条负责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护器材检查、校验、充装管理工作及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安全台帐。第11条负责公司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12条负责督促“四防”物资的准备与落实,配合消防部门对生产现场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安监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8、: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监部副部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89、,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安监部副部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监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90、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0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安监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安监部副部长没有组织好公司有关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工作重点,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91、过程中安全隐患,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9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安监部副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92、,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分管的部门不能够协调工作,安监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信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工作。第2条深入现场对各单位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查处“三违”,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违章作业人员予以通报、处理,确保生产安全。第3条监督检查公司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各种票证93、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第4条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竞赛活动。第5条加强对检修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严重违章作业有权令其停止工作。第6条督促“四防”物资的准备与落实,配合消防部门对生产现场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7条做好对人身、着火、爆炸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第8条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做好事故现场拍照及相关资料整理工作。第9条负责对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等综合材料存档及统计上报。第10条配合综合部搞好对新入公司人员进行公司级(一级)教育,受教育面达到100。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94、停工教育,对工伤人员进行复工前的教育。第11条建立健全并管理好安全教育方面有关台帐,材料存档工作。第12条组织公司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特殊工种的办证工作。第13条根据环境监测结果,制定环保治理方案,协助实施环措项目。第14条负责建立环保档案,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环保方面的实际问题。第15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督促公司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第16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统计上报工作。第17条参与公司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指导督促危95、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并收集存档。第18条定期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反事故演习,建立反事故演习档案。第19条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相关文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提报工作,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进货、发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20条制订防暑降温清凉饮料的订购、发放计划和标准,监督检查清凉饮料的进货、发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21条负责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及系统开、停车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等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二、责任追究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96、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安全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2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6条未组织制定97、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7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安全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28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9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并填写安全作业证,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31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32条对公司内的防护、防火器材、防火设施管理不善,安全98、员负主要责任。第33条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34条防护用具、劳保用品或防暑降温物资未正确使用和发放,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3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生产部部长是本单99、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第2条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3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安全部门共同处理。第4条要及时掌握在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并通知事故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5条对全公司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及建筑物的安全状况负有全面责任,必须保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隐患严重的设备、管道、设施等,应主动提出检修或停止运行的建议。第6条参与开停车方案的制订并组织好开停车时安全措施的实施。第7条组织对100、厂房建筑、起重机械、电气、仪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设备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第8条参加制订、修改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审查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重点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防止事故发生。第9条组织公司控设备大修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安全检修。第10条组织安排安措、环措计划实施,保证按期完成。第11条新增、改造机电设备,操作条件变动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12条对特殊工种(电气、焊接、气瓶等)员工,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并进行考核。第13条负责工艺、设备事故的管理,参加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第14条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各项安全活动101、,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讲评。第15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及发生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和组织力量抢救。第16条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的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102、给予生产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部部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0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103、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生产部部长在生产管理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4条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生产部部长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26条104、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生产部部长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8条未及时发现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公司105、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3条生产部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及时对生产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生产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36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生产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部副部长生产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106、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2条协助部长抓好安全工作,及时传达和带头学习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分管工作负责。第3条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做好自主保安、业务保安工作。第4条做好公用工程管理,负责生产过程的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工艺、设备、电仪等问题。第5条负责公司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第6条参加制订修改工艺、设备管理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第7条负责组织公司各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大、中修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安全检修。第8条负责工艺、107、设备事故管理。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问题。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08、;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部副部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3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4条生产部副部长在生产管理中未认真贯彻109、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未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第17条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生产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部副部长负主要责任。第19条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生产部110、副部长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1条未及时发现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生产部副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111、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部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及时对生产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生产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9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生产部副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调度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部长负责公司生产运行的调度与协调工作。第2条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问题,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和薄弱环节。第3条112、做好公司公用工程介质的统一调度平衡工作。第4条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碰头会,讲评生产运行情况。第5条负责生产系统的工艺优化运行工作,落实效益运行分析涉及到系统运行的相关问题。第6条负责调度员的学习,指导调度员的日常工作。 第7条负责公司对外的调度联系工作。第8条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计划,并负责落实。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调度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113、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公司调度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调度主任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114、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调度主任在工艺运行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公司内的工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工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第16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调度主任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115、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调度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8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调度主任没有组织好班前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生产运行中的工作重点,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第20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116、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5条调度主任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调度主任负重要责任。第28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调度主任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调度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117、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调度主任抓好当班生产运行的调度与协调工作。第2条负责联系解决生产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问题,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和薄弱环节。第3条负责当班公用工程介质的统一调度平衡工作。第4条负责生产数据的统计和整理工作。第5条负责本班系统的工艺优化运行工作,落实生产效益运行分析涉及到系统运行的相关问题。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18、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公司调度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调度员不立即联系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9条公司调度员在工119、艺运行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公司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公司内的工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第11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公司调度员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公司调度员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公司调度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公司调度员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公司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120、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公司调度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公司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公司调度员负重要责任。第17条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公司调度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在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3条负责工艺基础管理工作121、。做好公用工程、节能降耗检查、考核工作。第4条参加制订、修改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防止事故发生。第5条负责公司系统开停车方案落实,并确保开停车安全。第6条负责制定各项工艺基础管理制度。第7条负责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协助分公司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9条负责工艺事故的管理,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122、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公司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工艺工程技术人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工艺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123、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或对分管的工艺生产情况和工艺运行情况检查不认真,工艺工程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组织制定工艺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法及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124、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或制定相关措施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艺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设备技125、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 负责机械设备、设施及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管理工作。对建筑物、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第3条参加制订、修改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防止事故发生。第4条负责编制设备年、季、月及大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第5条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第6条对特殊工种员工,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并进行考核。第7条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业务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协助分公司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第8条负责制订各项设备基础管理制度。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126、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10条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127、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或对分管的设备检查不认真,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检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维修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128、任。 第17条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状况、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设备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或制定相关措施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设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29、23条未及时对检修人员提供的设备问题制定安全检修或抢修计划,以致影响生产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技术开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开发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技术开发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第2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3条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技术专业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第4条组织编制、修改、审核安130、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检验分析系统操作规程、分析技术规程、分析安全规章制度及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按时参加总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第6条加强对生产操作工、分析化验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教育,组织技术练兵活动,严格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第7条负责制订技术改造和考虑增产节约措施计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第8条负责产品质量事故及项目开发的施工质量事故的管理。参加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第9条负责制订公司系统开停车的方案,对工艺系统运行安全方案及工艺系统维修安全方案进行审批,131、确保开停车安全。第10条进行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项目,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第11条负责对已批准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防火、防爆、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第12条对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使之符合国家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13条负责制订或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第14条负责组织对项目开发所引进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处理。第15条负责重大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管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测定数据报告。第16条13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各项安全活动。第17条做好对新进设备的检查验收,监督指导压力容器的制造及使用的安全技术工作,严格审查重要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实施工作。第18条对压力容器的选型、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筑物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和决策,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建筑物进行判废或提出整改措施。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开发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133、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开发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技术开发部部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134、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3条技术开发部部长在技术管理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技术开发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公司内的技术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未组织制定公司技术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技术开发部部长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135、。 第27条未及时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技术开发部部长负主要责任。第28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技术开发部部长没有组织好安全技术会议,认真分析技术管理中的工作重点,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30条未及时发现技术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136、责任。 第3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5条技术开发部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技术开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开发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未及时对生产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技术开发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38条各生产部门不能够协调工作,技术开发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9条对于上述负直137、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在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3条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在编制开、停车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第4条在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第5条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进行操作技术、检修规程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协助领导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第613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7条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第8条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新产品开发和设计中安全、环保方案的编制工作。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程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分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139、规定给予工程技术人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或对分管的工艺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检查不认真,工程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组织制定分管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法及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140、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或制定相关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141、查中,工程技术人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在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3条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在编制质量管理技术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142、行情况。第4条负责编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管理计划。第5条负责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和分析检验工作。第6条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台帐和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第7条负责对公司分析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技术、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开展好技术练兵活动。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9条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量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143、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1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质量管理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质量管理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质量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的,质量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144、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质量管理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质量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析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业务145、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在做好分析技术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3条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在编制分析技术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第4条负责公司分析专业的技术管理和考核及分析化验的技术指导工作。第5条 负责编制修订分析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第6条 负责分析专业人员的培训,并开展好分析专业的岗位人员练兵活动。第7条建立、健全分析专业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第8条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调查,查明原因,定出防范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9条负责新项目的分析筹备工作。146、参与分析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分析化验情况,指导分析工作,解决分析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析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析技术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147、,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分析技术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析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分析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本工序要求的分析频次、时间、检测范围、误差范围、防护措施等达不到生产要求的,分析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分析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操作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未严格查处,且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近期的分析记录汇总情况,分析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分析失误导148、致生产损失的,分析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9条生产岗位发生险情,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分析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分析技术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析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工。第2条严格执行分析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第3条负责公司主要原材料、产品成品检验分析。负责公司149、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标定、发放等。第4条正确使用分析仪器、制样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对各种分析仪器不得随意调试和拆除,发现失灵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第5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班长反应处理。第6条严格执行分析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做好各种分析数据的记录及整理好分析的原始记录。第7条熟悉本界区的危险化学品,做到正确使用,严格保存,控制发放。第8条遵守劳动纪律,不串岗、不睡岗、不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9条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持证上岗,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第10条对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对分析仪器加强维护保养150、,岗位做到整洁文明。第11条发生事故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处理后汇报,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并详细记录。第12条参与分析质量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析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析工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151、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分析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本工序要求的分析频次、时间、检测范围、误差范围、防护措施等达不到生产要求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操作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未严格查处,且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近期的分析记录汇总情况,分析工负直接责任。 第152、20条分析失误导致生产损失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生产岗位发生险情,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分析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公司安全责任制分公司经理安全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第1条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3条落实本单153、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召开每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按隐患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5条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来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挖、革、改项目认真做到“三同时”。第5条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组织对新入公司人员或代培人员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第6条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认真贯彻执行。第7条加强154、生产设备,特别是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管理,时时处于良好状态。第8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并教育员工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第9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安全副经理、安全员的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第10条对本公司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防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第11条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组织交流推广。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15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公司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在分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公司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156、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分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分公司经理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分公司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组织制定分公司各157、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第19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分公司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不能保证分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分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分公司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分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分公司经理没有组织好分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158、。第2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分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分公司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分公司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159、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分公司内各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分公司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党支部书记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检查本组织决议、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汇报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委报告。第2条强化安全教育,搞好思想发动,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是分公司安全教育的第一责160、任者,对分公司安全教育负总责。第3条深入现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抓好典型,以点带面。第4条督促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措的落实,支持分公司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齐心协力抓好安全工作。第5条不断学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第6条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事故的分析处理;当出现事故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第7条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161、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协调好本单位党政工团的关系。第8条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第9条参与义务劳动鉴定和劳动保险的落实工作。第10条参与审定分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落实。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记、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62、2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书记、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书记、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书记、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书记、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书记、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行163、政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书记、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管安全副经理(经理助理)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分公司经理做好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第2条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分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3条负责组织分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第4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第5条负责分公司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第6条164、组织一般事故以下和性质严重的微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7条 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清洁文明和防护器材的管理工作。第8条 负责公司对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第9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活动分析会,分析分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10条参与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分公司的反事故演习。第11条负责事故管理工作及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165、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公司安全副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在分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公司安全副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66、,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分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8条未组织制定分公司各岗位安全生167、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19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不能保证分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分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分公司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2条分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分公司安全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分公司安全副经理168、负重要责任。第2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8条分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9条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分公司安全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169、查(监察)、审查中,分公司安全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分公司内各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应负重要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管生产副经理(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分公司经理负责工艺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第2条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指示、规定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三同时”。第3条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分公司的工艺操170、作法、工艺操作规程和编制系统开停车方案及安全生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4条参加分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第5条参与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第6条负责分公司的工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员工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第7条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艺运行状况的管理工作。第8条负责公司对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第9条定期召开生产会议,分析分公司生产动态,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第10条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171、救援预案,参与组织分公司的反事故演习。第11条负责工艺事故管理工作。组织一般事故以下和性质严重的微小的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172、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在分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分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173、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在工艺运行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分公司内的工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8条未组织制定分公司工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19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主要责174、任。第21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分公司副生产经理没有组织好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3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分公175、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分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8条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1条分公司内各生产工序不能够协调工作,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176、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管设备副经理(经理助理)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分公司经理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设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第2条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指示、规定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三同时”。第3条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分公司的设备检修规程,编制年度系统停车大修和年、季、月检修计划及检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4条参加分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第5条参与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第6条负责分公司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员工技能培177、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第7条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状况的管理工作。第8条负责公司对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第9条定期召开设备检修会议,分析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时组织解决设备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第10条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审查原材物料、备品、备件计划和修旧利废计划。第11条负责组织实施各种有计划的设备检修和临时抢修工作,在检修中要确保安全,区别质量和确保进度。第12条负责设备事故管理工作。组织一般事故以下和性质严重的微小的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178、门报告。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公司设备副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179、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分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公司设备副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分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分公司设备副经理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180、准和技术规范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分公司内的设备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分公司各检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0条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检修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维修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主要责任。第22条不能保证检修人员齐全,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分公司内设备状况、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181、任。 第24条公司设备副经理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设备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分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分公182、司设备副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分公司设备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设备问题安全检修或抢修,以致影响生产的,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重要责任。第33条检修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分公司设备副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在做183、好技术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3条负责编制工艺操作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艺开、停车或技术改造方案,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第4条认真抓好工艺运行,优化工艺指标,促进节能降耗,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第5条在进行设计、技术改造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负责工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台帐。第7条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协助分公司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9条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184、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第10条负责分公司工艺事故管理,并做好事故台帐。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本厂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工艺工程技术人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185、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工艺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或对分管的工艺生产情况和放、设备运行情况检查不认真,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分管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法及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工艺工程技术人186、员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分管范围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或制定相关措施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工艺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艺技术人187、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设备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做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第2条负责分公司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管理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第3条负责制订、修改分公司设备检修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贯彻执行,防止事故发生。第4条负责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基础档案、台帐。第5条负责编制分公司设188、备年、季、月及大修计划,设备更新计划。第6条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设备问题及时整改。第7条负责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第8条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业务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积极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第10条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189、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或对设备检查不认190、真,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检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维修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分公司内的设备状况、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设备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191、或制定相关措施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设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设备问题制定安全检修或抢修计划,以致影响生产的,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安全员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经理贯彻上级有关安192、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业务上受公司安监部指导,有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反应情况汇报工作。第2条负责对新调入分公司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监督班组抓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台账,并填写安全作业证。第3条负责建立健全分公司安全管理档案、台帐。第4条参与分公司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第6条认真检查防护用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使用和发放。第7条协助分公司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加强防护器193、材防火措施的管理,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第8条负责分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第9条负责事故管理工作及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台账。参与各类事故分析和调查,弄清原因,查明责任,积极提出防范措施,监督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194、法给予安全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安全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对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组织制定分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5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安全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195、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7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并填写安全作业证,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作业者,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9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0条对分公司防护、防火器材、防火设施管理不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1条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2条防护用具、劳保用品或防暑降温物资未正确使用和发放,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196、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分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管理员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根据公司下达的利润计划和成本控制指标,编制本分公司成本计划。第2条负责将分公司成本计划分解到班组。第3条建立健全产量成本、利润指标的核算原始记录,记录齐全完整。第4条制定出成本控制指标,测算可比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目标。第5197、条审查凭证控制成本支出范围,每月对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第6条建立从账薄到账表,从总分类到明细分类账等,正确使用会计账薄,合理使用会计科目。第7条每月向计划财务部成本组核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第8条每月向计划财务部报成本表。报表内容正确,数据完整。第9条管好账薄、报表等资料。第10条账薄和报表等核算资料定期装订,妥善保管。第11条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内容。第12条协助党支部书记搞好分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第13条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指示、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第14条积极参加分公司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第15条积极参加分公司安全大检查,积极消除不安198、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第16条积极做好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第17条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组织群众劳动保护网,督促、参与义务劳动鉴定和劳动保险的落实工作。第19条建立健全产量、成本、利润、指标考核、档案台帐,对每月生产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第20条参加分公司劳动纪律检查,按时检查劳动纪律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21条认真做好分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到上传下达。二、责任追究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199、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3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管理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综合管理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合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管理的,综合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200、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综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分公司内违章作业者,综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综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合管理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合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艺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并积极支持班组安全员工作。第3条对新员工、实习培训人员进行工序、岗位的安全教育。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和每周安全活动日。第4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制止。第5条督促本班员工做好机电设备、安全装置、防火装置、防护器材的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第6条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或做详细记录,参加事故分析,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第7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8条负责组织本班202、组员工消除跑、冒、滴、漏,保证作业场所尘、毒含量及环保指标在允许范围内。第9条利用班前会抓好五分钟安全预知活动,并做好记录。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艺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艺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203、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工艺班班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工艺制度或对操作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组织好工艺班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工艺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正常安全生产的,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督促员工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4、16条本班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等,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认真监督工艺人员的检查、操作,工艺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0条生产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工艺人员操作时,工艺班长未及时命令员工撤离的,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工艺班长仍安排员工操作,工艺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工艺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班组的工艺指标、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205、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工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工艺班长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艺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工艺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艺班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艺岗位主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工。第2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和生产操作安全技术规程,有权拒绝206、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第3条遵守劳动纪律,不串岗、不睡岗、不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4条严格工艺纪律,精心操作,做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接者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第5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班长反应处理。第6条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持证上岗,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第7条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调试和拆除,发现失灵立即向班长、分公司经理或调度室汇报。第8条对交出的检修设备,必须进行工艺处理,并在检修票上签字。第9条发生事故立即向班长、分公司经理和调度室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处理后汇报,尽量207、保护事故现场,并详细记录。第10条对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对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岗位做到整洁文明。第11条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或佩戴参观证,否则岗位人员有权谢绝参观。第12条参与工艺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副操或者强令副操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副操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208、法给予主操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分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主操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主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严格执行工艺制度或对操作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主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组织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工艺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正常安全生产的,主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不能够督促副操按章209、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主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等,主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主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认真监督副操的检查、操作,主操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生产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主操未及时命令副操撤离的,主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主操仍安排副操操作,主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主操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本岗位的工艺指标、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主操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现场的安全210、隐患,主操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操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主操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主操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工艺岗位副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工。第2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和生产操作安全技术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第3条遵守劳动纪律,不串岗、不睡岗、不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执行安211、全生产规章制度。第4条严格工艺纪律,精心操作,做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接者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第5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班长反应处理。第6条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持证上岗,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第7条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调试和拆除,发现失灵立即向班长、分公司经理或调度室汇报。第8条对交出的检修设备,必须进行工艺处理,并在检修票上签字。第9条发生事故立即向班长、分公司经理和调度室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处理后汇报,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并详细记录。第10条对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对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岗位做到整洁文明。第212、11条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或佩戴参观证,否则岗位人员有权谢绝参观。第12条参与工艺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分厂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213、,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副操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副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严格执行工艺制度或对操作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副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配合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工艺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正常安全生产的,副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副操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副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副214、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生产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接到撤离指令未及时撤离的,副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主操安排停止作业,仍坚持作业的,副操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副操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岗位的工艺指标、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副操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副操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操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副操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操负直接责任。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215、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检修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并积极支持班组安全员工作。第3条对新员工、实习培训人员进行工序、岗位的安全教育。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和每周安全活动日。第4条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制止。第5条负责分公司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长周期运行。第6条督促本班员工做好机电设备、安全装置、防火装置、防护器材的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第6条加强设备的巡回检查,216、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或做详细记录,参加事故分析,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第7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8条负责组织本班组员工消除设备跑、冒、滴、漏。第9条利用班前会抓好五分钟安全预知活动,并做好记录。第10条如发生设备事故,应组织班组成员认真分析原因,接受事故教训,做好设备整改。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检修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217、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检修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检修班班长在检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218、,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组织好检修班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能够督促员工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本班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认真监督工艺人员的检查操作,检修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检修班长未及时命令员工撤离的,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219、任。 第22条本班组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检修班长仍安排员工操作,检修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检修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班组的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检修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检修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检修班长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检修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检修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检修班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220、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功。第2条严格办理各类安全检修票证,办好票证后方可施工,施工时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与监督。第3条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执行安全检修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第4条认真执行包机制度,提高检修质量。第5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班长反应处理。第6条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并持证上岗。爱护和正确使用消防用具与防护器材。第7条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搞好安全221、生产,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第8条如发生设备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接受事故教训,做好设备整改。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检修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222、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检修工在检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配合好检修班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223、育,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检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检修工仍坚持作业的,检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检修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检修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检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224、相的,检修工负直接责任。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并积极支持班组安全员工作。第3条对新员工、实习培训人员进行工序、岗位的安全教育。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和每周安全活动日。第4条严格执行分析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制止。第5条负责本班组各类物品的保管及分析仪器的维护、保养。第6条督促本班员工做好分析仪器、安全装置、防火装置、防护器材225、的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第7条加强生产现场分析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或做详细记录,参加事故分析,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第8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9条负责本班组药品、试剂、及分析仪器计划的申报和领用。负责本班组分析溶液标签的更换、计量器具标识的检查等。做好原始记录、分析报告单、分析副样保管。第10条利用班前会抓好五分钟安全预知活动,并做好记录。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析班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226、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析班班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分厂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分析班班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析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227、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分析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本工序要求的分析频次、时间、检测范围、误差范围、防护措施等达不到生产要求的,分析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分析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操作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未严格查处,且未及时向分公司汇报近期的分析记录汇总情况,分析班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分析失误导致生产损失的,分析班班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生产岗位发生险情,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分析班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分析班班长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析班班长负直接责任。第2228、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工。第2条严格执行分析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第3条遵守劳动纪律,不串岗、不睡岗、不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4条严格岗位纪律,精心操作,做好各种分析数据的记录及整理好分析的原始记录。第5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班长反应处理。第6条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持证上岗,爱护和229、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第7条交接班时,岗位人员必须交接清楚安全生产情况。交接者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第8条对各种分析仪器不得随意调试和拆除,发现失灵立即向班长汇报处理。第9条发生事故立即向班长、分公司经理和调度室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处理后汇报,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并详细记录。第10条对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对分析仪器加强维护保养,岗位做到整洁文明。第11条参与分析质量事故的分析,落实整改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析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230、措施和汇报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分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分析工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分析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本231、工序要求的分析频次、时间、检测范围、误差范围、防护措施等达不到生产要求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操作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未严格查处,且未及时向分公司汇报近期的分析记录汇总情况,分析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分析失误导致生产损失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第20条生产岗位发生险情,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分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分析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分析工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232、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运输责任制第1条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运输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第3条按时参加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负责对查出的B、C类安全隐患的处理、整改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4条加强车队的安全运输管理,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5条经常深入车辆现场,组织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按照“先安全后运行、不安全不运行”的原则,积极抓好安全运输工作;了解车辆的运行状况,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对存在的安全233、隐患及时安排解决。 第6条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协助副总经理搞好公司标准化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第7条依照规程措施组织运输,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第8条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分管范围内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标准化管理工作,为安全运输创造良好条件。第9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迅速组织处理;对出现的安全和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职责范围内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第10条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活动。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车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23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驾驶或者强令驾驶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驾驶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本厂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车队队长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车辆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车辆安全事故时,车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235、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车辆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车队队长在车辆检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车队队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第17条未组织制定本236、单位安全运输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不能保证车队各驾驶员证件齐全,或公司有证件不全、无证上岗的,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车队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1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车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237、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管理员安全运输责任制一、现场管理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运输、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运输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第2条深入现场对车队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查处“三违”,确保运输安全。第3条监督检查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违章作业人员予以通报、处理。第4条深入现场、加强学习,时刻掌握各车装置的安全可靠性,正确反映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条监督检查公司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各种票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38、和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6条积极参加各种车辆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 第7条配合消防部门对车场、车辆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第8条配合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驾驶或者强令驾驶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驾驶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23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安全员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对车队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运输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车队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5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并填写从业资格证、危化品安全操240、作证、准运证、消防证及相关证件,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驾驶者,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7条遇有重大险情,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8条对车队防护、防火器材、防火设施管理不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9条 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0条 防护用具、劳保用品或防暑降温物资未正确使用和发放,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教育不到位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车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32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事故管理第1条对交通、着火、爆炸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第2条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做好事故现场拍照及相关资料整理工作。第3条负责对操作事故、交通事故等综合材料存档及统计上报工作。第4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运输、工伤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第5条负责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梳理统计分析。第6条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242、处理终结后负责整理资料存档。第7条接待工伤及其他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信防工作。第8条参加总厂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第9条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 (二)对所发生的事故隐瞒、拖延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整改指令的。 第11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243、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安全员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第15条车辆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规定组织检修的,安全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7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安全员244、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纠正或制止车队违章作业者,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9条遇有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0条对车辆防护、防火器材、防火设施管理不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1条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2条 防护用具、劳保用品或防暑降温物资未正确使用和发放,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安全教育不到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245、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宣传教育第1条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使车队员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每年举办一次以本公司事故案例、安全运输典型人物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第2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等视听教育方式,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3条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停工教育,对工伤人员进行复工前的教育。第4条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竞赛活动,抓典型带全面。第5条建立健全并管理好安全教育方面有关台帐,材料存档工作。第6条组织公司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证的246、签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车队驾驶员的办证工作。四、危险化学品管理第7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或修改公司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文件,并认真贯彻执行。第8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督促公司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第9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统计上报工作。第10条负责本公司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指导督促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并收集存档。第11条定期组织和指导车队进行预案演习,建立预案演习档案,根据预案演习实际效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预247、案演习内容,不断提高事故状态下的应变能力。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没有及时查出的; (二)没有对事故预案组织演习、或有驾驶员达不到实际效果的; (三)无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的; 第13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安全员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248、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对公司内的安全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运输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7条在运输、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输、检修的,安全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组织新调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班组做好新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19条未及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纠正或制止公司内违章驾驶者,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1条遇有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249、任。第22条 对车辆防护、防火器材、防火设施管理不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3条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的,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第24条 防护用具、劳保用品未正确使用和发放,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第25条监管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公司未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员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调度安全运输责任制一、250、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车队队长抓好每天的车辆运行情况与协调工作,组织解决运输中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以及在工作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和精力分配等薄弱环节。第2条负责车队内对厂内及公司各单位装卸协调工作。第3条负责车辆安全运行的路线设计、安全里程统计和整理工作。第4条负责优化运行工作,落实安全效益运行分析及整体运行的相关问题。第5条负责对驾驶员出车前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情绪确认工作。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车队调度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洒后驾驶员强行安排出车的; (二)明知驾驶员疲劳驾驶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251、曾整改安排出车的; (四)对明知身体不佳或情绪不稳定驾驶员安排出车的。 第7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车队调度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事故经过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在公司内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时,公司调度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运输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9条未及时协助配合进行重大事252、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继续让车运行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0条公司调度在车辆运行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车队调度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车队内的运输安全管理负次要责任。 第12条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输的,车队调度应负次要责任。第13条调度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车队调度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发现或得知运输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253、采取相关措施的,车队调度负重要责任。 第15条协助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车队调度负重要责任。第16条在运输中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车队调度负重要责任。 第17条调度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车辆维修技师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全车队的技术管理。第2条负责优化车辆254、运行。第3条负责节能管理。第4条负责一般技改技措项目管理。第5条负责机械事故管理。第6条负责技术指标管理。第7条牵头组织对车队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管理、指导。第8条负责检修现场问题的协调处理。第9条负责制定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第10条负责车辆大修措施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安全检修,负责机械等事故的管理。第11条组织编写车辆年、季、月及大修计划,备件更新计划。第12条负责贯彻和推行国家、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程、标准及系列等。第13条参加公司组织的车辆安全大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第14条负责车辆检修后质量确认工作。第15条负责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及记录。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255、一的,给予维修技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车辆检修的; (二)对车辆屡次带病运输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本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维修技师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车辆机械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机械原因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组织制定检修安全运输责任256、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学习,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分管范围内的机械状况、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车辆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第22条车辆维修质量不附合要求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维修技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有效落实机械事故防范措施的,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维修技师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维修技师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及时对驾驶人员提供机械问题257、制定安全检修或抢修计划,以致影响运输的,维修技师负主要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安全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全面负责所驾车辆的安全运行、装卸工作,认真执行上级交管部门的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交通安全。第2条执行好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3条做好车辆的日检和维护工作。第4条出车前要检查工具件齐全,消防器材有效,车辆各部件完好。第5条负责车辆所有证件的保存工作,出车前认真检查各种证件齐全有效。第6条负责车辆行驶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报销登记工作。第7条负责对用户的收款结算工作,保管好现金、支票以258、及收据等,归队后及时上交财务报销费用。第8条严格执行经营计划和车队调度下达的运输任务,保证安全按时送货。第9条及时领取装货通知单,按操作规程装货、送货。第10条主、副驾驶员是所驾车辆的责任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要注意好行车安全,避免造成自己或他(她)人的人身伤害。第11条安全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驾驶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二)对同车驾驶员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安259、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驾驶员下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严格执行制度或对操作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能够督促同车驾驶员按章操作、遵守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运260、输中的问题,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本车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认真检查该车安全附件、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20条车辆发生险情,不适宜人员操作时,驾驶员未按预案进行操作的,驾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本车在运输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存在机械故障等,驾驶员仍继续操作,其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驾驶员对本车的安全运输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车的运行指标、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运输要求继续出车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本车的安全隐患,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第25条操作失误导致自己或261、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驾驶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第27条管理人员指出安全隐患,驾驶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要坚持特殊工种资格证及安全作业证上岗,正确佩带各种劳保护具及结缘鞋第2条焊机接线一律由电工完成,但焊机所附件应齐全完好,不是自己分管设备不允许使用,设备有缺陷不允许使用。第3条氧气瓶、乙炔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禁油、乙炔瓶禁止第4条第5条以262、下或卧放使用,运输避免碰撞,夏天应防暴晒。冬天如被冻,禁止用火烤,可用第4条0以下热水或蒸汽来化冻。第4条焊机地线一定要接在焊机上,避免化工易燃设备管道的防静电工作。第5条在潮湿的地方焊接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或采取垫干木板、胶皮来绝缘措施。第6条在设备内工作时,气焊点火要在人孔外来完成,工闲期间禁止把工具搭放设备内,以防漏气、产生气体聚集,浓度高时产生爆炸。第7条要严格办理各种票证,尤其动火证,分析要有代表性,合格后,几人施工几人签名,以熟悉安全措施,票证要妥善保存。第8条施工前应检查无可燃物,施工中应防止火花的飞溅,采取隔离措施,施工后要对周围可燃物进行检查后无问题,电源开关关闭后方可离开263、。第9条要自觉参加工前安全教育,对于提出警示要特别引起重视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焊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焊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焊工在生产过程264、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焊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焊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焊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焊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焊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焊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焊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265、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焊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焊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焊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焊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焊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266、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铆工、管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要坚持好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穿戴劳保护具,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各种设备,不是自己分管设备禁止操作,对不熟悉的设备禁止操作,有隐患设备不许使用。第2条在运料翻料中,要统一号令,采取附助安全措施以防挤压。第3条在打大锤时禁止戴手套,以防大锤滑落。第4条要组对小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滑落,大件采取吊装,切实做到稳固,角铁楔子、鼻子焊接要牢,不允许强力对口或倒链对口第5条所有大件组对吊装禁止用钢板卡子夹,应焊大于实际重量超三倍的焊接吊耳吊装组对。第6条 现场检修施工决不允许动用现场临时或固定设施第7条现场施工应积极参加由班组长或项目经理组织班267、前教育和警示交底活动。二、责任追究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铆工、管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铆工、管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铆工、管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268、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1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铆工、管工应负269、主要责任。 第17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铆工、管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铆工、管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铆工、管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铆工、管工负直接责任。第22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铆工、管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铆工、管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270、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要正确坚持持特殊作业证上岗,正确穿戴各种劳保护具、绝缘鞋及相关护具。第2条电工在施工时要二人以上进行操作,一人监护一人施工,并且应停电挂牌后由专人监护才能施工,并严格办理停电或送电票证。第3条所接线路应规范达到行业标准,临时电源线架空高度不应小于第5条m,室内应在第2条.第5条m以上。第4条所有电气设备接线后,一定要做接电保护,并使用空气断电保护开关。第5条未经允许厂内设施线路不允许随便动用。第6条积极参加工前教育和警示活动,班长对工前提出注意事项应高度重视。二、责任追究第27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电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272、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0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1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2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电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电工应负直273、接责任。 第17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电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电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起重工属特种工种274、,要坚持好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施工,正确佩带各种劳保护具,登高要穿防滑鞋。第2条所使用工机具应完好,不是自己分管设备不允许使用,对不熟悉的设备不允许操作,严格按取得工种证书资格按规程操作。第3条所使用锚点、吊耳、钢丝绳、滑轮应完好,并且在使用前再一次检查无误后使用,所使用件要大于吊装件实际重量第3条倍以上负荷。第4条要严格按照起重“十不吊”规定执行。第5条现场所搭设脚手架、架杆要选用粗的安全可靠的,不能有任何缺陷,搭设前要根据使用要求了解后的技术要求搭设,决不允许超重使用,所搭设脚手架一律必须有护栏。第6条禁止用现场管道设备在支点搭设脚手架,决不允许动用挪用现场设施来搭设。第7条要积极参加工前的安275、全教育和警示措施,努力配合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第8条工完后要抓紧架子回收工作,以防高温处脚手架着火事故。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起重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起重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276、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起重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277、。 第17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起重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起重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起重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起重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起重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起重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起重工负直接责任。第278、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正确佩带各种防护用具,禁止在锯刨过程中戴手套。第2条要严格按规程操作,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不准使用,对不熟悉设备不允许使用,一人操作要委派一人监护。第3条锯刨过程中要防飞溅,料不要太小,不能强力锯刨,以避免过热或飞溅。第4条所有锯末、刨花必须每天进行清理,以防聚集粉尘燃烧。第5条现场所支模具、壳子要牢固,支柱强度大于实际重量第3条倍以上支撑,拉条要稳固好。第6条所拆木料上禁止长钉存在,以防扎伤。第7条进入现场、炉内施工时,应严格办理各种票证。279、第8条现场所剩余工料及拆完的木料要及时回收,以确保清洁文明工作。第9条要积极自觉参加开展工前五分钟安全教育活动,对提出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木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280、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木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281、育,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木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木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木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木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木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木工负直接责任282、。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吊车、叉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要正确持特殊工种作业证及安全作业证、驾驶证上岗,正确佩带各种劳动保护用具。第2条不是自己分管车辆严禁驾驶,进入厂区的车辆要有阻火器,严格按规程及驾驶规程操作。第3条运输过程中要把设备材料封固好,严禁超高、超重、超宽行驶。第4条在吊装支车前,要选择好地方,周围应空旷,无障碍,支腿加衬板,防止下陷,所使用吊装索具应大于货物重量的第3条倍负荷。第5条吊装时严格“十不吊”规程,禁止酒后或疲劳驾驶。第6条吊装时应专人监护、指挥,叉车驾驶室内只准一人驾驶。第7283、条厂区行驶应严格执行行车路线及厂区驾驶速度。第8条雨雪天或雾天应慢行,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第9条自觉参加机车队组织工前教育活动,对所提出的注意事项引起高度重视。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吊车、叉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吊车、叉车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284、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吊车、叉车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285、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吊车、叉车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吊车、叉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吊车、叉车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吊车、叉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吊车、叉车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施工失286、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吊车、叉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吊车、叉车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吊车、叉车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信号指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第l条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守纪律,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第2条认真学习起重指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措施,不得违章指挥;第3条坚持上班前自检制度。对索具、钢丝绳、带子、扣件、预留鼻、周围高压线及其他障碍287、物进行全面观察,排除不安全因素。每次吊运要做负载试吊,并在正式吊运前检查负荷、平衡程度、捆绑牢固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吊运,不得马虎从事; 第4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施工负责人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吊运方案; 第5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上岗前戴好安全帽,配戴袖标,手拿红绿旗及哨子。在吊物吊装过程中不得碰撞脚手架等任何防护措施: 第6条对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7条实行文明施工。从高处吊运的一切物品,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有条不紊; 第8条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第9条发生事故288、或未遂事故,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号指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号指挥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289、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信号指挥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290、。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信号指挥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信号指挥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信号指挥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信号指挥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信号指挥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信号指挥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291、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信号指挥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信号指挥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脚手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章守纪,不违反纪律,坚持工作岗位,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第2条认真学习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按规定搭拆脚手架、井架、各类垂直运输架、安全网及“四口”防护等,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拒绝违章作业; 第3条要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度,对本工种组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搭设的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292、除不安全因素,经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4条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 第5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做到衣着整齐,穿戴好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6条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往地面抛掷钢管及其他料具,对所使用的器材按规定堆放整齐; 第7条对各级查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8条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第9条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脚手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293、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脚手架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脚手架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94、13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脚手架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检修过程中295、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脚手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脚手架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脚手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脚手架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脚手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脚手架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脚手架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油漆(玻璃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牢记“29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第2条认真学习油漆(玻璃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各类油漆,因其易燃或有毒,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允许与其他材料混堆,对挥发性油料必须存于密闭容器内,必须设专人保管; 第3条油漆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悬挂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库房与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住人; 第4条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等垫好玻璃; 第5条安装窗扇玻璃时,应戴好安全带,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内上下同时作业,以避免玻璃碎片掉落伤人。安装完后剩下的残余玻璃应及时清扫并集中堆放,以免伤人;第6297、条对各级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不得施工。二、责任追究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油漆(玻璃)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和如实汇报的; (三) 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油漆(玻璃)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油漆(玻298、璃)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0条未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或对检修作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1条未配合好班组的各项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有关检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修的,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2条不能够按章施工、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3条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警戒、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教育,油漆(玻璃299、)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认真进行检查操作,油漆(玻璃)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检修现场发生险清,不适宜进行检修时,接指挥人员命令后仍未及时撤离的,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指挥人员命令停止作业后员工仍坚持作业的,油漆(玻璃)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油漆(玻璃)工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检修质量、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油漆(玻璃)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检修现场的安全隐患,油漆(玻璃)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施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油漆(玻璃)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油漆(玻璃)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员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防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在酒后作业,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第2条认真学习防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措施,不得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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