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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装修工程合同61页
房地产开发公司装修工程合同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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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0919 2024-09-07 63页 202KB
1、63装修工程合同6363装修工程合同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定 日 期: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5一、工程概况5二、工程承包范围5三、合同工期6四、质量标准6五、合同价款6六、组成合同的文件6七、词语含义7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7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7第二部分装修合同通用条件91定义及解释92.装修合同文件123一般责任和义务133.1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144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315现场工作和通道325.2.为分包人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326开工和竣工327工程量清单348变更349保障3710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392、11支付4012保修4213承包人的违约4414争端的解决4615保密4716补充条款49第三部分特殊应用条件511定义及解释512装合同条件513一般责任和义务513.4.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544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575现场工作和通道586开工和竣工587工程量清单598变更599保障5910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6011支付6112保修6213承包人违约6314争端的解决63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 _承包人(全称): 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3、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具体负责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与配合,并负责除此以外全部工程的施工。具体见本合同所附合同图纸、合同预算书、项目总包管理、总包配合补充协议款。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6.1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6.2投标书及其附件6.3本合同专用条款6.4本合4、同通用条款6.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6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6.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正式合同,此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此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通知、往来函件、纪要等,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则以本合同内容及相关解释为准。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5、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订之日起 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二部分装修合同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在装修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装修合同”是指装修工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装修合同专用条件、装修合同通用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6、等所有合同条件的总称。“装修工程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装修合同通用条件”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装修合同专用条件”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本合同条件的第三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款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合同图纸”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监理工程师依据第.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已经标价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投标书”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7、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中标通知书”是指发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发包人”指本装修合同条件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人资格的合同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承包人”指已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并在本装修合同专用条件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业主代表”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并在总包合同中已指定作为业主代表,进驻现场,在整个合同期内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并在本装修合同专用条件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实施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中8、所指定的当事人,并在本装修合同条件专用条件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合同区段”指依据图纸为实施工程的施工、组织、劳动力的分配而进行的施工区域的划分,进而对其实施主体进行管理而形成的合同区域分段。“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收到根据第6.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竣工日期”指根据第6.1款规定,从承包人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发出的中标函写明的、按照装修合同的规9、定,为了发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2.标题和旁注本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合同条件或整个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用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1.4.单数与复数仅表明单数开工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在本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作此10、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因履行本合同而向合同一方发出的上述文件,在依据对方签署本合同时预留的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信件发出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日。1.6.书面指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守此类指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2.装修合同文件2.1.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2.2.适用的法律本装修合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11、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 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3.分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应签署装修合同协议书,按装修合同条件所附格 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2.4.分包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发包人发出的中标函或装修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装修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装修合同另有规定,构成装修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 装修合同协议书;(2) 发包人发出的中标函;(3) 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4) 装修合同条件专用条件;(5) 装修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以及(6) 构成装修合同一12、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顺序在后的合同内容与顺序在前的合同内容冲突,则以顺序在前的合同内容为准。3一般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 限于:3.1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业主代表发包人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a) 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b)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参见第.款;(c)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d)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3、e)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3.2.工程监理.委托监理发包人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并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第1.1条已注明。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力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人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的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14、师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如果承包人对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默示的职责并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默示的权力。如果根据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条件,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某些权力之前须获得发包人的具体批准或授权时,该类授权见合同15、专用条件。否则,均应认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发包人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通知改正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人,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3.3.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现场的准备和提供现场条件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时间之前完成装修开工前的现场准备、交接工作,(各专业工程具体交界划分详见合同附件)提供现场条件:(a) 水源接口;(b)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c) 16、电源接口;(d) 电话和通讯线路接口;(e) 连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f)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并进行现场交验;(g)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等事宜。.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为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发包人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6款;进而负责承担本合同约定的17、各项工作,为发包人提供协调管理等总包服务管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发包人。但是:(a) 如果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人从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发包人;(b) 承包人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他应予完成的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12条中提及的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安全文明施工制18、定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等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总包协调、照管协调分包人与同一现场的其他分包人的配合,统一编排各分包人的施工顺序、部位,组织各分包人进行工程部位交接,如分包人在与分包人交接中发现分包人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偿以最快的速度修复,最终应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负责督促分包人编制整理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自身分包范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交由承包分统一归档向发包人移交。.工程量检验承包人按月将承包人上报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书尽快反馈给监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督促分包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专业验收规范(详见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对工程进行质量检19、验和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监理工程师牵头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工作,督促分包人做好验收记录。.分包人自购材料检查对分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批准使用,如分包人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经发包人及监理查出后,责任由承包人、分保人共同负责。.负责对“甲供料”进行现场统一管理,详见总包合同。.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装修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监督、审核责任。.对分包工程的协助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20、期目的,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协助。承包方的一般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工程进行设计(在装修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为此类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本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以及本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者除外。精装合同工作内容第2.4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21、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依据第8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默示的由承包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a、 提交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包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及分工通知之日后的14天内,按发包方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以获取发包方的批准。无论发包方何时需要,承包方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参考。但此类22、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b、修订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无论何时,如果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3.3.15a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不符,分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所做的修改。c、保证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分包方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3.3.15a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或按照第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23、用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对上述任何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方对其应负的责任。3.4.质量标准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和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校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24、实施的方法,则执行第3.4款约定。3.5.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承包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否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权拒不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人应立即将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确认。不管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都应对检验记录和25、检验结果予以确认。检验记录的格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给出。.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至少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不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监理工程师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在约定的时26、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示,则按第.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款。.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格,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不合格品的处理如果上述任何检27、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a) 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b) 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c) 拆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6.发包人及承包人供应材料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甲供料”)已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种类、规格、包装规格、型号、品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a) 发包人采28、购或供应的材料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业主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b)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c)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交货地点、或交货数量与“甲供料清单”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应在甲供材料达到施工现场后2日内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依据“甲供29、材料清单”进行验收并就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适当协商确认之后,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情况,视为甲供材料符合“甲供材料清单”。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供料清单”之外的用于工程的任何材料采购权或供应权,应认为属承包人所有,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人对此权利的行使。.辅助材料及人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行为仅限于提供“甲供料清单”中所列的材料。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甲供料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使用、安30、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a)符合合同约定;(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除非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曾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不能不进行检验而直接用于工程。2)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31、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许可。3)拒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32、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如因此产生了延误工期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检验的费用承包人应负担在合同中任何已明确或未明确的检验的费用。.甲供料的安装及领用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种类、规格等明细见工程量清单中甲供料表;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含甲供料项目的安装,均包括甲供料表中所列该甲供料明细表中各项材料配件的安装。对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实际领用甲供料与合同约定数量不符时,如节约则按所节约甲供料金额的30%予以奖励;如超过合同数量则按所超领甲供料金额的两倍予以惩罚。3.7.分包合同的转让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本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3.8.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结算除非合同33、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依据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所述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包括提供的数量和完成的工作)和该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和支付。所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是根据以下内容而确定的实际工程量:(a) 合同图纸(不管这些图纸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负责设计);(b) 第款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第3.8.3.款所设定的计量程序。除了第8条中约定的变更或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承包人应得到的任何追加或扣减金额外,本合同下的结算和支付应仅限于第.款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列项。任何该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列项(不管是开办项目还是直接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或工作内容,不论是否曾在除工程量34、清单以外的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或依据这些合同文件推论应该存在,均应视为已被适当地分摊到或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或其他列项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指明的,或作为构成本合同之合同文件一部分的单独章节中所描述的工程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任何性质的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特别规定,本条中提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准备工程量清单所使用的规则相一致。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与以下内容相对应的规则或约定,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任何补充的规则报发包人审批后进行下述内容的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a) 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内容列项;(b) 第35、8条所述的变更内容;(c) 按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追加到合同价格或应从合同价格扣除的费用和金额。.工程计量当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承包人按第11条随月度请款单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地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a) 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b) 提供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工作,则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下面的计量。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无误36、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约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和按照第11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3.9.合同价格.合同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该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固定单价应视为合同价格。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条约定通过计量来逐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11条,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在中标通知书及分工通知签发之日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项目(但不包括待定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出一个总价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37、批准。该总价在本合同条件中称为“暂估合同总价”。该暂估合同总价不应理解为最终的合同总价,也不应理解为对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而只是为了作为方便和合理地确定预付款总额的参考,或为了第8.2款或其他条款中可能用到的目的。.计价和支付货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合同价格的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3.9款中所指的合同价格不可调整:(a)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b) 设计变化(在此仅指材料、工程设备、工艺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变化,但不包括工程量的减少38、增加可删除引起的该项工作的内容发生变化);(c)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含有暂估价材料的工作项目(以下简称“暂估价项目”);(d) 第.款所述的情况。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暂估价项目采购前审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或供应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在采购前承包人应提供样品及产品详细资料,并同时呈报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实际价格(指采购价格加上直至运至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采购。发包人及监39、理工程师批准的实际价格应作为第.款所述的价格调整。.暂估价项目的调整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暂估价项目的调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a) 依据第.款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的价格按下述原则调整至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新的价格,再按此调整后的新的价格遵照第11条约定进行相关工程的计价、结算和支付。或者,(b) 依然按照工程量盖章中的价格进行计价、结算和支付,而按下述原则和第11条约定所确定的价格差总额作为追加费用支付给承包人。上面提到(暂估价项目调整)的原则是指:任何暂估价项目其价格的调整仅限于以下二者之间的差值:(1) 按第.款确定的价格;(2) 合同中由发包人40、指定的暂估价。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应计取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取费,但应计取政府或者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税金和政府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a) 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者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b) 任何根据合同第8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合同任何条款承包人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3.10.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装修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其自己的任何承包人(41、包括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但是,对于下列情况,承包人无需取得同意:(a) 提供劳务,或(b) 根据装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当承包人的分包人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总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总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并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义务涉及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4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42、施(如有时)4.1.承包人使用临时设施除非在装修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与承包人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人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人随时提供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人有责任让分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承包人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4.2.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共同使用承包人的设施承包人应在现场提供总包合同所指定的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装修合同43、条件专用条件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人与承包人和(或)承包人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人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人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4.3.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承包人免于承担由分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5现场工作和通道5.1.在现场工作的时间;承包人遵守规章制度除非另有协议,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产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5.2.为分包人提供现场44、和现场通道承包人应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人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5.3.承包人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除非在装修合同条件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人没有义务将现场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人专用。承包人、业主代表及其他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承包人、业主代表及其他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人任何人有权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6开工和竣工6.1.工程的开工:承包人的竣工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45、后7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随后,(除非发包人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承包人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工程施工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承包人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6.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6.2.承包人竣工时间的延长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承包人延误实施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a)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有权从业主代表处获得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b)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c) 发包人违反装修合同或由发包人负责的情况并足以导致延期竣工,承包人有权为其承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同时规定,除非承包人在上46、述情况发生后5日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能及时对他申述情况进行研究,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承包人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承包人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承包人仍有权获得延期。6.3.承包人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应将根据本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装修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人。7工程量清单除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根据本合同的任47、何其他条款承包人应得到或被扣除的金额外,工程量清单应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格的唯一和全部载体。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的列项及其工程量只是估算工程量,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虽然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可能随招标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了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但发包人不对此工程量清单的充分性和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检查和校核。但是双方签订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所填入的价格应包括了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48、需发生的一切费用。8变更8.1.变更承包人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如果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和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应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者除外);(c)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e) 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49、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45条估价。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或由他对此负责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变更的费用及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需要,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还应通过发包人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变更的指示没有发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50、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变更的计价第8条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除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计费方法或价格,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计费方法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计费方法或价格,只要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计费方法或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于变更发生后5日内报送监理,由发包人、监理共同协商确认价格,当随月报量一同报送,以便有可能将与此工作有关的费用作为51、暂付款包含在按第11条发出的月度付款单中。符合上述条件者凡单项子目录计增、减差额超过 仟元人民币的另行做增减结算,未超过者则视为含在合同价中。变更合同价发生变化如果任何变更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项目的计费方法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适当的协商之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议定合适的计费方法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发包人,以便有可能将与此工作有关的费用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11条发出的月度付款单中。除非在上述变更指示52、发出之日后14天之内且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省略的工作除外),承包人已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计费方法或价格的意图通知了监理工程师,或者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计费方法或价格的意图通知了承包人,否则合同中任何项目的计费方法或价格均视为不发生变更。8.3 因工程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a) 业主代表根据本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发包人作出提示确认并通知给承包人;或(b) 由业主代表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本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发包人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承包工程的变更。84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53、程量装修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装修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承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装修合同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85计日工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发包人对该工作应按装修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计费方法和价格向承包人付款。9保障9.1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义务除装修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a) 任何人员的伤亡或(b) 任何财产的损失54、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承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承包人还应保障发包人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第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9.2承包人对分保人的保障义务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发包人按本合同保障承包人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a) 分包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永久使用占有的土地,(b) 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c) 按装修55、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d) 由发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人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人雇用的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人、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56、其他分包人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10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01移交前承包人的义务如果在有关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总包合同颁发有关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竣工验收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交接记录颁发之前,承包人应敦促分保人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本合同所要求的令发包人满意的状态。在有关总包工程或其有关部门区段或部分的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前,承包人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本合同由于发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或违约,否则,承包人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57、获得追加付款。102移交后承包人的义务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交接记录单颁发之后,承包人应敦促分包人修补分包工程中装修合同规定的分包人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依据的条件应与装修合同规定的分包人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103由发包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始终规定,如果承包人按照的10.1款或第10.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发包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装修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人有相应的权力,承包人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发包人处得到支付。11支付111预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额。发包人按合同58、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应是无息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该预付款应在监理工程师依据本条开具的任何月度付款单中按百分比抵扣的方式偿还。但在支付和抵扣预付款时不应考虑下列金额:(a) 保留金;(b) 依据第8条因“变更“,而产生的金额;(c) 依据第款进行的暂估价项目的调整金额;(d) 依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应在合同价格中追加或减少的金额;(e) 依据第款因实施任何待定项目而发生的支付额。如果承包人在颁发工程竣工交接记录单之前或按本合同第13条终止合同前尚未按照本款偿清预付款,承包人应将当时未偿还部分的全部金额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该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未偿还金额。1159、2承包人的月报表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7天(“规定日”),按承包人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人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到月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a) 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b) 装修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c) 按第8条进行的调整;以及(d) 按装修合同或其他规定,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装修合同规定的计费方法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计费方法和价格,或上述计费方法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为公平合理的价值。113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在“规定日”之后60、的70天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但以下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在下列条件下,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a) 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监理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b)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和(或)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上述承包人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发生争执。根据上述(a)、(b)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承包人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如果发包人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61、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承包人。114保留金的支付在保修期满后,在业主代表及发包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颁发装修工程的交接验收单后的35天内,发包人应将装修合同规定的剩余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12保修121保修期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是指装修合同条件中指定的保修期。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包修期限应从按照第6款提及的颁发工程竣工交接记录单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对于不同区段或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双方应在装修合同协议书中分别注明。122保修范围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但承包人应当在收62、取成本费用得基础上履行维修义务:(a) 第3.6款中提及的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b) 发包人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c) 合理的磨损:(d) 非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当;(e) 其他非承包人原因。123保修费用承包人应在第12.1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12.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的费用。如果保修费用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a) 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b)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后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c)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默示的合同义务。如果保修工作是63、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发包人将承担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124发包人将另行委托其它公司履行保修业务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将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发包人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留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125承包人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相应64、责任方承担。126保修责任终止书如果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终止。127保修书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及经签署的保修书;从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相应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原则上不能违反第12.4条各款中的约定内容。128承包人责任的终止除非分包人在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向承包人发出了有关由装65、修合同及装修工程的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和事件的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对上述事宜和事件不向分包人承担责任。13承包人的违约131装修合同的终止如果(a) 承包人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装修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承包人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66、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承包人已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其货物被扣押;(b) 承包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c)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6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d) 在承包人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承包人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承包人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e) 承包人无视承包人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装修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f) 承包人已违反合同规定的;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发包人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根据装修合同,在通知承包人后,立即终止承包人对现场的使用权。随后,发包人可占有承包人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67、承包人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发包人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发包人认为适当,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因另行补救所发生的款额,所得收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损失,及时向发包人返还全部施工资料。13.2.终止时承包人的权利与责任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人的权利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承包人已拒绝装修合同,以及发包人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13.3.发包人的权力发包人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的终止通知,而仅从承包人手中接过该项工程的一部分,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68、承包人实施并完成此部分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发包人可通过业主代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14争端的解决14.1.友好解决和仲裁如果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装修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装修合同有效或终止装修合同之前或之后,合同一方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56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69、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14.2.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无论是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本合同有效或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本合同或本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人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本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要求其提供承包人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15保密15.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信息、商业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70、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和其委任的董事、接受方的权益承继者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商行、企业、公司、代理机构、组织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和其权益承继者的关联公司。15.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71、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在与该等雇员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加入适当的保密规定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15.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一项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15.4如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迅速将该等要求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72、护令。如果必须作出披露,接受方或任何其代表只可根据其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披露有关保密信息,而不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15.5 除非本条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永久期限内持续有效,或者,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有永久保密义务,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但前提是,当适用法律允许一个更长或永久的保密期限时,则应自动适用该等更长或永久期限。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仍应有效。15.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73、信息不适用: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16补充条款16.1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6.2除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6.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74、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16.4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16.5本合同中加入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6.6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6.7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75、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6.8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6.9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该类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或共识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16.10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作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76、,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6.11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第三部分特殊应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发包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托人“承包人”为。“业主代表”发包人任命 担任业主代表执行总分包合同。“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程师代表”为。“合同区段”分为。2装合同条件3一般责任和义务3.1.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业主代表a. 业主代表对设计的材料、施工工艺、作法有变更的权力;b. 根据合同对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力的重新定义,签发授权委托书;c. 依据合同签发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审批工程付款;及合同内容77、的变更经济洽商和索赔的确认;d. 对现场施工管理进行总体协调。3.2.工程监理.委托监理.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力l 经业主代表授权的权力:依据合同签发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及合同内容的变更经济洽商和索赔的确认。l 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a.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b.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c. 对工程使用材料和质量进度的检验监督权;d. 报量及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执行合同通用条款.通知改正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3.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现场的准备和提供现场条件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时间之前完成承包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78、并在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现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且在整个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1)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和地下不应存在的障碍,保证现场内场地平整;(2) 负责给分包方提供电源接口:每层每座设二级接线箱,三级箱及二级箱至三级箱的电缆由承包人自备,用电费由发包人负担;(3) 提供现场承包人现有的脚手架、外墙脚手架及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4) 测量放线:每层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建筑轴线、其它基准线,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负责对其准确性负责。(5) 由分包人自备通讯;(6) 连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由承包人管理维护;对79、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进场协议中约定。l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l 承包人负责消纳各分包人清运到建筑物外现场内承包人指定垃圾堆放地点的垃圾;l 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对现场装修工程部分的专有控制权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空间以便分包人自行建造、封闭、拆除、清运自己的现场办公室,储存材料、设备、工具的仓库,如现场条件限制则分包人需自费于现场外租赁、建造。.承包人驻工地代表.80、承包人工作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总包协调、照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检验执行合同通用条款.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自购材料检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负责对“甲供料”进行现场统一管理,执行装修合同有关条款。制定甲供料进场计划,对甲供料进行清点、分类,协同监理进行验货,并负责入库和向承包人发放甲供材料。现场封样及样板等管理执行样品管理办法。.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对分包工程的协助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4.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供所商定永久工程的任何81、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以及免于承担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开支。.装修合同工作内容如果分包人有任何违反装修合同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本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通知,由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如果由于承包人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致使延误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装修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约,承包人有责任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这些费用。.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包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及分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予承包人及业主代表批准其建议82、之工程进度表、工地人员安排组织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履历、施工计划和工程设备及施工机械明细表,如果上述人员及施工机械未达到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满意从而导致工作、配合不利,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有权撤换。3.5.质量标准3.6.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执行合同通用条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重新检验执行合同通用条款.不合格品的处理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7.发包人及承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供应材料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提供到货通知单格式及验货标准。.辅助材料及人工发包人已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及监理对承包人供应材料进行抽检,承包人供应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83、,抽检要求如下表:序号材料名称检测指标国家标准3.8.分包合同的转让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9.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结算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工程计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10.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计价和支付货币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价格的调整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前审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税金和政府费用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11.再次分包执行合同通用条款4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4.1.承包人使用临时设施执行合同通用条款4.2.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承包人的设施总分包双方在分包进场协议中约定。4.384、.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5现场工作和通道5.1.在现场工作的时间总分包双方在分包进场协议中约定5.2.为承包人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总分包双方在分包进场协议中约定5.3.承包人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6开工和竣工6.1.分包工程的开工;承包人的竣工时间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承包人的竣工时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当承包人误期时,根据装修合同应由承包人负担损害赔偿费,此项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该分包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装修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6.2.承包人的竣工时间的延长执行合同通用条款6.3.承包85、人有义务通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工程量清单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变更8.1.变更.变更的指示执行与合同通用条款8.2.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变更的计价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变更合同价发生变化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3.因工程的变更的指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4.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5.计日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9保障9.1.承包人的保障义务承包人须为下列所指定之风险投保,从承包人按装修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装修合同所要求的那部分信道提供给承包人之时起,承包人最终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承包人应使上述保险有效。并规定承包人应对为分包工程施工所雇佣的任何人员的责任投保,并且使发包人和(或)承包86、人根据保险单获得保障。由承包人投保的风险(保险有效范围)为:(1) 一切承包人认为没有包括在发包人所购之工程保险及第三方保险之保险单内,及对其施行分包工程有影响之风险之投保包括免赔额。(即承包人须负责保单内之免赔金额及免赔事项)(2) 承包人之工人、管理人员及其间接雇佣之工作人员之保险(3) 施工设备之保险及物料设备运输保险。9.2.承包人的保障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0.1.移交前承包人的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2.移交后承包人的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3.由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1支付发包人向指定的承包人直接付款,执行如下附加条款。11.1.87、预付款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合同实际应得总价 %的预付款11.2.承包人的月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格式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月度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5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承包人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工作量报给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按确认后工作量支付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实际应得总价的85%。当累计完成量到60%时开始抵扣工程预付款,直至工程竣工并移交为止。88、承包人所报月度请款单只有得到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确认,才能生效。11.3.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1.4.保留金的支付工程验收合同后15日内承包人将竣工资料交给承包人并经承包人同意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结算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毕后交由发包人审核,结算完毕且竣工资料齐备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到结算实际应得总价97%的工程款。保修期满后一个月付清尾款3%。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12保修12.1.保修期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2.保修范围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3.保修费用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4.承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5.承包人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6.保修责任终止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7.保修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8.承包人责任的终止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承包人违约13.1.装修合同的终止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2.终止时承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3.承包人的权力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4争端的解决14.1.友好解决与仲裁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4.2.与总包合同有关或由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执行合同通用条款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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