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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1页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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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0558 2024-09-06 31页 88.54KB
1、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大面积提速的要求,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xx186号),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凡在我局营业线施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制定的规程、标准、规范、规则、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4条 路局运输部门要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好非正常条件下的行车办法,安监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研究制定本业务系统的细化措施,3、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确保营业线施工管理有序、安全可控。第5条 凡在我局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非我局管理的施工单位,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其传达)均应执行本办法;局外施工企业必须熟知本细则,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知识考试,通过考试的方可承担施工项目。二、施工管理基本规定第6条 实行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见附件1。凡需在我局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局外施工单位,必须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后方准开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局外施工单位一律不准上道施工。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由路局建设管理处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颁发,审查内容包括:人员素质、技术水平、施工机具质量、安全措施、施工质量等。第7条 签订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见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同)向路局主管部门提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组织施工单位与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局外施工单位应在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后,再行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及“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安全防范内容、措5、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 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5. 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 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大、中修和维修除外),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8条 路局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大、中修和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技规、行规和有关维修规程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管6、理单位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双方认真履行职责。第9条 营业线施工开工前必须成立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做到运输与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未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或未经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安全协议”等,经路局相关部门签认后,由运输部门纳入7、施工计划。三、施工分类和天窗、慢行处所规定第10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有:1. 施工作业(1)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供电、供水等管线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5)在信号、联锁、闭塞、CT8、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2.维修作业维修作业是指利用维修天窗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检(维)修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需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规定时间内能完成的作业项目;双线区段开V型天窗时,一线作业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第11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天窗修管理办法见附件4。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施工天窗:技术改造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9、少于180分钟。2维修天窗:电气化铁路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铁路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区段不应少于60分钟。3垂直天窗:电气化铁路按每个接触网供电臂或停电单元的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为30分钟。双线区段各中间站对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进行检(维)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为40分钟。技术站和较大车站以联锁区(联锁区的划分由电务部门提出)为单元,组织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进行检(维)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站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为40分钟。第12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10、,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运输部门要根据线路通过能力、运行图规定的慢行附加时分和施工需要,合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作业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见附件7,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我局各线区段的划分如下:xx线:xxxx(西)xx(北)xx(北)xx集;xx线:xxxx(北)xx头;xx线:xx东xx(北)xx县;xx线:xxxx西xxxx(西);xx线:xxxxxx(北)xx南;xx线:xxxx北xx(西);x11、x线:xxxx西;xx线:xxxx东xx。其它支线均将本线视为一个区段。四、 施工等级的划分第13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1.I级施工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5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设备8小时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大型信联闭设备改造、大型电气化铁路改造施工、大型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2级施工(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设备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设备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3.级施工为I级、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我局繁忙干线系指:管内xx线、xx线、xx线(xx-局界)、菏兖线;干线系指:xx线、xx线、兖石线12、xx线、xx线(xx-xx东)。五、施工组织领导和监督保证第14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车务段(直属站)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1. 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预备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2. 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3. 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第15条 各级施工按以下规定管理:113、I级施工由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2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3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施工等单位成员组成。第16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在路局安全监察室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14、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17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第18条 实行营业线施工干部安全监控制度,见附件8。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逐级负责制,并根据施工等级、工程规模、影响行车的时间、技术的难易程度,由相应级别的干部上岗检查监控,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以保证行车和施工安全。六、施工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第19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15、修天窗计划,实行铁道部、路局和车务段(直属站)三级计划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1.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编制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审核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2.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维修天窗计划和旬调整计划。4.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第20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1铁道部运输局审批的施工计划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16、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5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菏兖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8条的规定时。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路局运输处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3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2路局运输处审批的施工计划除铁道部负责审批安排的施工项目以外的施工计划,均由路局运输处负责审批,所有施工项目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3车务段17、(直属站)审批的维修作业计划车务段(直属站)负责月度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必要时进行旬计划调整。4路局调度所审批的施工日计划路局调度所依据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批路局施工日计划,纳入调度日班计划执行。5.施工计划编制、申报和审批具体办法见附件3。 七、施工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第21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5天向路局运输处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下发施工电报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18、线部管项目施工时,路局运输处提前5天向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第22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并于前日14时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由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对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第23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以下程序办理:1. 需临时封19、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2. 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八、 施工要点与行车组织第24条 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和维修天窗计划,统筹安排施工方案及各项施工作业内容,提前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装备,在天窗内集中进行作业,提高天窗利用率。 第25条 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20、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第26条 路局施工日计划的执行程序:1施工单位必须于施工前三天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二天9时前向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施工计划;2.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一天20时前将次日施工要点申请书送交车站,对需要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文件中注明施工地点、慢行距离及限制速度。3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性施工与电报)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得安排施21、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日15时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4.路局调度所依据批准后的次日施工日计划和有关调度命令,包括施工地点、施工内容、起止时间、慢行距离及限制速度等,在施工前一天的12时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折返)段、客运(车务)段和有关车站,机务、客运(车务)段以此为依据出示运行揭示,及时向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传达。跨局列车调度命令的发布和传达按有关规定办理。机车乘务员必须严格按达示或调度命令规定的速度掌握列车通过施工限速地段,严禁超速运行。路局各有关的专业主管业务处调度根据调度所次日22、施工日计划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各项准备工作。第27条 实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制度。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前50分钟到要点登记站(两端站登记在同一区间内施工时,等级高的车站为主体车站;两车站同一等级时,由车务段(直属站)确定主体车站;两车站同一等级、分属不同车务段(直属站)时,由路局调度所确定主体车站)。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按施工计划项目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见附件6)内、维修天窗计划内作业项目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要点,得到批准签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凡未接到施工单位施工要点申请书及未在车站登记要点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安23、排施工。第28条 路局调度所要按天窗时间,根据施工的内容及影响范围和开通请求,按规定向车站和相关单位发布调度命令。必须认真执行调度命令发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事一令制度,做到准确及时、发布规范、内容清楚;提前发布封锁施工的调度命令,不得超过施工开始前30分钟,必须确认、登记施工单位和车务部门现场监控人员已经到位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发布转交调度命令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对施工计划的变更,必须传达彻底,并在日班计划中明确变更内容。施工中,列车调度员要加强与施工现场的联控,随时掌握施工进度与现场情况,对运行中的列车要重点布置停车、会让事项,严把调度命令发布关、施工封锁、开通关和列车放行关24、,确保行车安全。第29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第30条 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牢牢把住接发列车关。有计划的施工,车务段(直属站)应派员到岗监督指导;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须到岗监督作业,有关行车岗位实行双人上岗,搞好作业中的他控;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做到程序不漏,用语不差;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25、用等关键环节;施工交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销记、车站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和规定。第31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主要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7执行。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26、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新更换的钢轨因轨面生锈导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由电务、车站共同确认,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处理,未解决前不得办理交接。九、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施工组织实施第32条 为确保160km/h以上区段的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运行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并按规定进行防护。第33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列车调度员及27、时向有关车站及动车组发布限速调度命令。第34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第35条 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十、施工过渡方案第3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28、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计划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施工过渡开通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报路局运输处,由运输处会同设备管理、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对施工工作量,运输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基础上,按照尽最大限度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尽最大可能为施工创造条件和确保行车安全的原则,进行方案研究、比选和优化,提出具体施工过渡开通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保证安全措施;对工期长、影响大、较复杂的施工过渡方案,由路局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优29、化过渡方案;需报部审批的施工过渡开通方案,由路局研究审查后上报铁道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37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必须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第38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30、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十一、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第40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31、,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路局有关部门(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32、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7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33、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第45条 全面落实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制度,见附件7。路局业务部门、安监部门和各站段要按施工等级和检查内容,安排施工监控检34、查人员,全程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控制。第46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主管业务处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十二、安全控制和防范重点第47条 在我局营业线上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1未取得我局“施工许可证”的局外施工单位不准在营业线上施工;2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的施工项目不准施工;3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4领导不到位不准施工;5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6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7未制定安全措施和防范预案不准施工;8擅自变更地点、扩大影响范围和增加项目不准施工。第4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35、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第49条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36、,方可继续施工。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50条 在营业线上要点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施工前要认真做好人力、机具、物资、劳保和防护设施等各项准备工作;现场机具、设备及材料堆放必须牢固,符合限界的要求;并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格按规定标准及批准的范围设置防护和慢行标志;坚持标准化作业;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行车安全和按时竣工开通。遇危及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并及时向37、车站值班员报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施工领导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写出报告报路局(业务主管部门、运输处)。施工后要坚持逐级复查制度,及时清理施工机具、路料等,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销记交付开通使用,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十三、工程验收交接第51条 营业线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本建设、38、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xx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后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自检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配备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39、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 (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40、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全面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信号联锁关系的工程必须安排封锁点试验联锁,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十四、加强劳务工管理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坚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等技术复杂41、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十五、加强施工中防洪和道口安全第57条 切实加强汛期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对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的施工分别制订确保汛期安全的防洪包保责任制、抢险预案和各项安全度汛措施。汛前、汛中,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联合检查,重点42、检查施工对营业线设备安全度汛的影响和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设计、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及时处理。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汛期施工应避免占用河道,必须占用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度汛措施。占用河道施工完毕,要及时清理,恢复河道原貌。凡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汛期施工安全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并落实抢险基本队伍。设备管理单位要强化监督职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制定确保既有线安全的防洪措施并监督落实,及时制止危及汛期行车安全的任何作业,并要加强对施工地段营43、业线设备状态的检查观测,落实巡检制度和通信联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一旦发生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就近车站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水害抢险以施工单位为主,设备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凡营业线施工,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水害责任行车事故的,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第58条 设置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应按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派专人昼夜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44、工程建设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使道口设备达到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十六、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9条 保证行车安全和营业线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第60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45、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投招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61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因设计原因造成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46、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施工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第62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因施工作业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47、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第63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第64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48、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第65条 设备管理单位(其中:通信设备的管理单位为铁通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确保行车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设备管理单位要加49、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7执行)第66条 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营业线施工造成设备损坏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建设、监理、安监、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因监督、监理、检查不力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要追究其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十七、 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第67条 要加强对施工管理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天窗兑现率、天窗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50、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依据xx铁路局行车设备天窗修考核办法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给予处罚。第68条 对营业线施工中的局外施工单位,路局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见附件8。路局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防止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51、经济损失、罚款等。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第69条 路局有关部门、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运营部门和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责任事故,应按铁路交52、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第70条 路局安全监察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路局按照铁道部建设司每月公布路外有关施工单位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情况和处理情况,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第71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十八、 附 则第72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前发“关于印发xx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05299号)和 “关于印发xx铁路局行车设备天窗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xx132号)废止。第73条 本办法由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附件:1. 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实施规定2.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3施工计划编制、申报及审批办法4行车设备天窗修管理办法5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6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7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办法8营业线施工安全抵押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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