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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页
门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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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0017 2024-09-06 31页 101KB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订立时间: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楼的铝合金隔热断桥内开窗工程,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铝合金窗面积约 万平方米。(面积以实际为准)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楼的铝合金隔热断桥内开窗工程,具体(包括增加等)以发包人确认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月 日(以开工报告日期为2、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暂定 万元整(以最终审计结算值为准)小写: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中标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汇总表;10、工程承诺书。11、工程担保保证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3、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6、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7、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8、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9、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10、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11、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12、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13、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1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15、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16、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17、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18、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9、;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2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2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收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22、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23、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4、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25、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26、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27、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28、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29、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30、发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31、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32、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3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34、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35、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36、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37、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38、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39、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40、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41、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42、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43、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44、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45、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46、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47、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48、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49、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50、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51、已完工程: (1)承包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52、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53、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保险事故发生时,54、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55、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合同解除 4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56、人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57、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有合同违约方承担。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合同份数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8、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条2.1款解释顺序执行,增加“询标纪要和招标文件”于“中标通知书”之后、“投标书及其附件”之前。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涉及外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必须附上由合法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3.2 59、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本工程图纸所标注及现行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 承包人自己准备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规范。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提供一套铝合金窗图,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解决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社会纠纷由乙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借或复印、抄袭。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60、/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有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协调配合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工期、造价变动等文件的确认需有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方生效。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1)、确认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发包人的所有文件61、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方有效。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本工程不执行。 7. 注册建筑师姓名: 证号: 。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现状发包,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临时用水及接至承包人所需位置的用电等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场内道路的维护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发62、包人将现有的资料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讯、交通条件等情况并对结果负责。(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完成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已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总承包人三方在现场办理完毕,如需要时发包方协助办理。(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进场后双方协商。(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方负责。(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开工前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所需的基本条件。、经甲乙双方确定施工条件后,乙63、方应及时进入施工现场,不能以不具备开工条件为由扯皮,不进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甲方监督乙方按期进场人员、设备、材料,三条必须同时进场,否则甲方有权扣罚乙方。、甲方指派的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由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尽量弥补或减少损失。6、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支付乙方应付款项。因甲方原因拖延相关款项,甲方应根据合同发生时中国银行相关利息支付应付本金及利息费用。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需要时,发包人将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64、求执行。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后14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b.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65、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c.工地管理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代表和总监,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安全保卫及夜间照明。(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设备及用品,价格考虑到报价中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6) 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66、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7款。 (8)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施工期间场地内文明施工、场地外清洁卫生应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应遵循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承包人应做到“即出即清”。所发生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及设计效果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提出优化方案,但必须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后,提供样品经甲方、监理、乙方、总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封样,严格按照甲方同意的样品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乙方指派的 为驻工地总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67、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并列出相应的技术及物质保证措施;根据工程的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机具设备使用计划、主要管理人员计划,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完不成甲方有权处罚。、对总承包商提供的已满足窗洞口安装要求的工作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质量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执行。严格执行甲方及总包方的管理规定和合理安排,与其它专业施工方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及无正当理由停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作好材料的采购、供应,货到现场必须经甲方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乙方进场安装时,应指派一名工程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应68、全权负责工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处理与当地有关的各方面事宜。、图示尺寸均为施工图设计洞口尺寸,窗加工制作前须进行实际测量并核对门窗实际数量。(图示尺寸亦可与总包方协商确认,甲方进行协调)并依据规范所要求的窗安装预留尺寸计算成品窗尺寸。、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出现扰民及不文明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有权根据其后果的严重性给于一次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乙方负责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随时按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关于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检查及工期的控制,并随时接受政69、府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切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扣除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即生效。、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乙方没有甲方的批准,不应向商业或技术杂志70、发表或披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同意的样品进行加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返工;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偿修补;属于甲方责任引起工程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24小时内无条件修复;属于甲方引起工程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供货产品必须保护膜保护并维持,直到工程移交验收前,负责进行交工清洁,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在维修期间,由于制作安装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并给客户造成一定损失时,由乙方71、负责与损失方协商并且承担相关赔偿费用。、乙方所指定的工地负责人必须在现场且保持电话畅通,否则每次扣罚100元/人次,项目经理不按时参加例会的罚款200元/次;离开工地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批准,否则每次扣罚200元/人次 . 、成品保护:A要对自己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如有损坏自己负责。B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损坏赔偿。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每周必须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工程师确认的时72、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七个工作日内。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执行。13. 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延迟开工,工期不予调整。b、发包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费用不补偿。四、质量与验收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及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验收。19. 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第1款、第2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73、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办法,其计算方法:面积=窗框高*窗框宽;工程总价=固定单价*面积。 工程量按实调整; 本工程以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准即:铝合金窗综合单价460.00(肆佰陆拾元)元/平方米 、以上所报总价中均包括所有窗配件及各种材料损耗。、窗、纱扇、配件必须与报价文件及标准窗品一致。、无论图纸是否明示,上述综合单价包含材料及采购费、设计费、加工费、运输费、安装费、现场保管费、成品保管费、检验检测费、售后服务费、保修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保险、配合费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必要的其它费用。其中包括:清理基层、主附料费、材料保管、材料74、损耗、材料复检及环保检测费,停窝工费用、进出场费、现场内材料搬运费、材料二次倒运费、工效降低费、生活费(含住宿费、住宿用品及餐具费)、交通工具租赁费、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及修补费、企业各种管理费、税费。工地如出现洞口结构剔凿等配合问题,乙方应主动找土建协调,若因此影响进度出现扯皮现象,由承包方负责。主要产品的型号、材质要求明细表编号名称品牌规格产地备注12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与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属75、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方承担。24. 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 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a、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格的工作项目,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及累计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 b、监理、发包人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约定审核各类工程量报表,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76、付的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 万元(陆拾万元整),窗框安装完成付窗工程总价的30%,窗扇安装完付至总造价的70%,验收合格经咨询单位审计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支付进度款时其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保修期满12个月,甲方无息付清全款。2、结算时以单位工程为节点进行结算;2、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及时维修,在规定期限内如不到达,并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时,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及损失费。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未定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甲供材数量应由乙方准确计算(包括定额损耗)呈报甲方,如数量计77、算不准确造成损失浪费,由乙方承担损失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a、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采购,并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和样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审查认可并对样品进行封样后方可购买,所购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1)所有工程修改,须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方才生效。(2)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甲方亦有权做出必要的经济处罚。九、竣78、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14日内,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二套报发(总)包人。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与发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79、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标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标承诺,招标文件规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另行商定 。37. 争议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 双方协商解决;(2) 协商解决不成时,约定向 邹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 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分包队伍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直接指定分包的权利。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6级以上地震、8级持续12h以上大风、150mm以上的雨80、雪、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政策因素使工程必须停建或缓建。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40、保险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不负担费用。41.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份数: 陆份。42. 补充条款:1、发包方协调、由总包方与 签订协议 作担保),总包配合服务费按税前安装费的1.5%计取,由乙方向总包单位缴纳;水、电费用按实际由乙方缴纳(或有乙方与总包单位协商确定) 2、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安装进度、81、安全、质量等要求不能满足工程总体需要、且造成重大损失时,发包方有权先警告、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时,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退场;承包方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3、承包方保证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若因劳务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上访等,而给发包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4、承包方负责办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申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与总包方搞好协调,配合总包方整理齐全所需资料,如因资料、手续不完善而造成整体工程无法验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5、承包方根据甲方及总包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出相应的供货、及施工计划配合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总82、包方合理的整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若拖期五天以上,提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拖期十天以上,按工程总价的2%处以罚款,拖期廿十天以上,按工程总价的5%处以罚款,若拖期一个月以上,发包方有权更换队伍,并不再进行结算。6、门窗生产应符合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7、装饰材料标准浮法玻璃GB11614钢化玻璃GB9963建筑用硅酮胶结构密封胶GB16776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7683中空玻璃GB11944-2002铝合金窗8、性能检测方法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6-2002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83、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8-2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2002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5-2002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11976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GB/T9158-198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9、原材料:A、铝合金型材(颜色:外色为Y306;内色为Y113或发包方选定的色号): 系列隔热铝合金中空内开窗,颜色按照甲方指定生产。B、玻璃:玻璃选用 浮法玻璃,窗均采用 玻璃,(承包方要出具承载风压计算书后确定玻璃厚度,并经甲方、监理方予以确认)玻璃原片均为浮法平板原色玻璃,84、中空玻璃生产彩用机械流水线,窗玻璃尺寸大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须采用安全玻璃(此内容按图纸及招标要求),窗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优良等级。在外观上不得存在裂痕、夹嵌印、叠层、磨伤。10、门窗密封:框与洞口装饰面之间填充的发泡剂应充实饱满,外保护膜不应破裂。在外墙保温及墙皮完成后,用宽度及高度等于8mm的防水胶在外墙面与门窗框之间密封,密封胶应连续,不应有断续、开裂现象。玻璃与框之间的密封,内部均采用密封胶条;外部采用中性硅酮耐侯密封胶,要求密封胶表面平整美观。11、门窗加工与安装乙方在正式加工制作前,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并提供实窗安装详图及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85、施工(施工图中的圆弧窗变更成折线窗设计、生产安装)。外窗毛口安装,内窗及推拉门净口安装,框与墙体之间须连接牢固。框与墙体之间间隙要求在7-10毫米,中间以发泡剂填充。乙方严格按提供的样品(含商品配件)加工一个标准窗,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及达到验收合格要求后,并经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现场检验无渗漏及一切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大面积安装。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样品窗,进场铝合金窗必须与样品窗相符,否则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12、施工人员配备及保证生产、安装而采取的措施见其承诺书,若有违反则承担一切后果。13、发包方(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山东宏伟建筑86、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邹城鑫源国际城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项目的加工、制作、安装等合同,由担保方(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担保方保证承担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效率等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2保证合同。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承包人与担保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明确担保内容及责任等,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铝合金窗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87、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装修工程为 /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铝合金窗工程为 88、12个月 / 三、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留结算审计值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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