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特种设备突发性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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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80829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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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特种设备突发性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市XX区特种设备事故应 急 预 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XX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区人民政2、府处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3、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检验机构及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XX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组长由XX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质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区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消防、建设、教育、劳动、总工会、供电、监察、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4、,并根据临战需要,改设为现场指挥部,组长任指挥长,各副组长分别任第一至第三副指挥长,各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分局分管副局长、专业抢救单位领导、相关检验机构领导和事故单位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专家组(名单附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设在质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七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二)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三)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5、随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四)决定社会救援资源的动用或征用。 第八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指挥长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二)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代理行使指挥长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三)负责特种设备专家组的建立和管理; (四)根据组长的指示,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现场6、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处置; 2、安全保卫组:设置警戒区域、进行交通封锁和道路疏通及事故现场保护,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交通运输组:负责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的输送,负责群众疏散交通工具的落实; 4、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及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负责急用物资的采集和现场调配; 5、医疗救护组:负责实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应急救援及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稳定群众思想和家属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7、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7、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8、环境检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检测工作; 9、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由现场指挥长调用。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区安委办、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部门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联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质监分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负责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检验检测机构和专家组工作,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局:110、119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保卫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实施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保证现场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8、应使用,负责伤员的现场救护和护送至医院及救治工作。 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组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群众疏散的运输工作。 环保局:负责环境检测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检测工作,做好现场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理。 建设局:协助抢险救援组工作,负责调集施救工程机械和现场建筑物安全情况评估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紧急救助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化学事故的处置与救援工作。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组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庭的安抚、慰问和事故赔偿工作,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照明和抢救用电,确9、保现场用电安全。 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监察局、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并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能,提出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思想稳定工作。 新闻单位:在现场指挥长审核同意后负责对事故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做好舆论的正面引导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抢险救援行动方案,并报XX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特种10、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类型、征兆及其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主管、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在处理重特大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电梯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委托具有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应对保养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保养电梯数量相匹配的人员、工具、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六条质监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11、求,把容易引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市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及液化气气体充装、工业气体充装单位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负责收集各重特大危险监控单位编制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抄送给特种设备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抢险救援单位。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每年至少一次12、)。质监分局应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防护等专业知识的讲座及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安全管理,不使用非法设备和不聘请无相关资格证的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申请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13、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质监分局(电话:XX)区安委办(电话:XX)等有关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人姓名、电话、事故种类、伤亡情况、现场处理情况及可能发展的态势等,各报告人要保持通讯通畅。 第五章 预案的启动与关闭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14、质监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分管局长应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按照相关规定向XX市质监局和区政府报告。属重特大事故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分管区长报告,由分管区长批准,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现场工作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实施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电梯的抢险救援由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二)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气瓶、燃气管道等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消防大队负责; (三)液氨储罐、罐车泄漏、爆炸的抢险救援15、及盛装、输送化学品的工业罐车、工业气瓶和压力管道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消防大队负责; (四)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发生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案启动后,若出现化学物品大量泄漏或燃烧爆炸、大面积污染等蔓延扩大等情况,现场指挥必须立即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请求启动其他相关预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16、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救援工作接近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确认各环节均已受控、可恢复到安全状态后,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各方救援情况汇总后,由指挥长宣布预案关闭,结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 救援工作的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17、位和个人,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负伤、死亡人员,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落实待遇。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本预案过程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各应急救援力量接到命令后,应迅速行动,沿途的收费站一律放行。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