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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职业卫生及放射事故管理制度22页
石化公司职业卫生及放射事故管理制度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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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测评
上传人:职z****i 编号:978787 2024-09-03 21页 275.50KB
1、石化公司职业卫生及放射事故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2、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七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3、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第十条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三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4、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5、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二十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6、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7、规定(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8、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9、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三十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一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二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10、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六条企业应11、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八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12、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四十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二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13、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五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14、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对疑似15、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五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十四条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16、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六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七条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17、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安2002341号)同时废止。二、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18、定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第四条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19、戴护耳器。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20、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八条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第九条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第十条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21、发放、使用台账。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高毒物品是指本规定附件“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第二条直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三条直属企业安全(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直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第七条生22、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八条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高毒物品。第九条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第十条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23、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第十二条 每月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三条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第十四条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第十五条 存24、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第十六条 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附件高毒物品目录附件 高毒物品目录序号毒物名称 CAS No别名英文名称MAC/ (mg/m3)PC-TWA/ (mg/m3)PC-STEL/ (mg/m3)1N-甲基苯胺100-61-8N-Methyl aniline252N-异丙基苯胺768-52-5N-Isopropylaniline10253氨 7664-41-7阿摩尼亚Ammon25、ia20304苯71-43-2Benzene6105苯胺62-53-3Aniline37.56丙烯酰胺79-06-1Acrylamide0.30.97丙烯腈107-13-1Acrylonitrile128对硝基苯胺100-01-6p-Nitroaniline37.59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100-00-5/25567-67-3p-Nitrochlorobenzene/ Dinitrochlorobenzene0.61.810二苯胺122-39-4Diphenylamine102511二甲基苯胺121-69-7Dimethylanilne51012二硫化碳75-15-0Carbon disul26、fide51013二氯代乙炔7572-29-4Dichloroacetylene0.414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582-29-0/ 99-65-0/100-25-4Dinitrobenzene(all isomers)12.515二硝基(甲)苯25321-14-6Dinitrotoluene0.20.616二氧化(一)氮10102-44-0Nitrogen dioxide51017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584-84-9Toluene-2,4-diisocyanate(TDI)0.10.218氟化氢7664-39-3氢氟酸Hydrogen fluoride219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27、化氢)Fluorides(except HF), as F2520镉及其化合物7440-43-9Cadmium and compounds0.010.0221铬及其化合物305-03-3Chromic and compounds0.050.1522汞 7439-97-6水银Mercury_0.020.0423碳酰氯75-44-5光气Phosgene0.524黄磷7723-14-0Yellow phosphorus0.050.125甲(基)肼60-34-4Methyl hydrazine0.0826甲醛50-00-0福尔马林Formaldehyde0.527焦炉逸散物Coke oven emis28、sions0.10.328肼;联氨302-01-2Hydrazine0.060.1329可溶性镍化物7440-02-0Nickel soluble compounds0.51.530磷化氢;膦7803-51-2Phosphine0.3续表序号毒物名称 CAS No别名英文名称MAC/ (mg/m3)PC-TWA/ (mg/m3)PC-STEL/ (mg/m3)31硫化氢7783-06-4Hydrogen sulfide1032硫酸二甲酯77-78-1Dimethyl sulfate0.51.533氯化汞7487-94-7升汞Mercuric chloride0.0250.02534氯化萘90-29、13-1Chlorinated naphthalene0.51.535氯甲基醚107-30-2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0.00536氯;氯气7782-50-5Chlorine 137氯乙烯;乙烯基氯75-01-4Vinyl chloride102538锰化合物(锰尘、锰烟)7439-96-5Manganese and compounds0.150.4539镍与难溶性镍化物7440-02-0Nichel and insoluble compounds12.540铍及其化合物7440-41-7Beryllium and compounds0.00050.00141偏二甲基30、肼57-14-7Unsymmetric dimethylhydrazine0.51.542铅:尘/烟7439-92-1/7439-92-1Lead dust0.05Lead fume0.0343氰化氢(按CN计)460-19-5Hydrogen cyanide,as CN144氰化物(按CN计)143-33-9Cyanides,as CN145三硝基甲苯118-96-7TNT Trinitrotoluene0.20.546砷化(三)氢;胂7784-42-1Arsine0.0347砷及其无机化合物7440-38-2Arenic and inorganic compounds0.010.0248石31、棉总尘/纤维1332-21-4Asbestos0.8 0.8f/ml 1.5 1.5f/ml49铊及其可溶化合物7440-28-0Thallium and soluble compounds0.050.150(四)羰基镍13463-39-3Nickel carbonyl0.00251锑及其化合物7440-36-0Antimony and compounds0.51.552五氧化二钒烟尘7440-62-6Vanadium pentoside fume and dust0.050.1553硝基苯98-95-3Nitrobenzene (skin)2554一氧化碳(非高原)630-08-0Carbo32、n monoxide not in high altitude area 2030注:CAS为化学物质登记号。MAC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PC-TWA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STEL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四、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第二章 许 可 登33、 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34、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第六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第七条 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第十条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35、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36、收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六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37、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第十七条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第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和附件,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放射事故发生后,应按“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38、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射线作业许可证附件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附件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附件放射事故报告表 附件射线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单位直属企业二级单位作业区域作业位置放射源种类活度申请作业负责人放射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人姓名(签字)资格证号现场监护人姓名(签字)资格证号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确认时间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 月 日 时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月 日 时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警示标志 月 日 时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 月 日 时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 月 日 时补39、充安全措施: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附件人员受照剂量照射事故分级受照人员及部位受照剂量/Gy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放射工作人员全身0.050.55局部或单个器官0.5520公众成员全身0.0050.051局部或单个器官0.050.510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附件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放射性物质形态放射性活度/Bq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40、大事故密封型4106410841011非密封型4105410741010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对中毒、低毒组f=10。石油石化行业常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如下:1.极毒组:钍228(228Th) 钚238(238Pu) 镅241(241Am) 2.高毒组:镭226(226Ra) 锶90(90Sr) 3.中毒组:钴60(60Co) 硒75(75Se) 碘125(125I) 碘131(131I) 铯137(137Sc) 钷147(147Pm) 铱192(192Ir) 4.低毒组:锝99(99Tc)钡131(131Ba)附件放射事故报告表直属企业名41、称发生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年 月 日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级别伤亡情况外照射内照射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死亡人数事故源 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密封源非密封源名称型号制造国家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买日期物理状态出厂活度事故时活度装置能量事故经过: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时间: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五、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生 产 管 理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42、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43、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44、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45、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46、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47、方案。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48、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四章硫化氢中毒处理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49、报告。六、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生产、使用、储运氯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等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的安全、消防和预防氯气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第四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器,配备移动式吸氯和抢修器材。并建立定期监测制度,依法及时公50、示监测结果。氯气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第五条 氯气作业场所应严格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备有效防护用具;在操作间设置专用气防柜,按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配备足够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应配置自救、急救药品;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自救、急救药品应定期更换。第六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氯气中毒的危害、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场所内设置洗眼、冲淋设备;装置高处设置风向标;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51、。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向有关职工提供氯气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七条 液氯储罐不得露天布置,至少保留一台空罐作为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应装双切断阀。第八条 储存、管输氯气和液氯系统的储罐、泵、仪表、管道、阀门等,应按规定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液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易腐蚀的设备、电气、仪表、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位,建立定期检测检查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第九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杜绝违章操作。液氯中水含量不大于0.06%,氯气总管中氢含量不大于0.4%。第十条 严格执行三氯化氮定期检测、排放制度,控制三氯化氮的含量。液氯中三氯52、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g/L,气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第十一条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液氯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风险识别,编制氯气分布图,确定不同单元的危险级别,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液氯的冷冻、灌装和储存系统为一级,电解槽和干燥系统为二级,其他涉氯系统为三级。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按照直属单位、二级单位、车间三个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直属单位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二级单53、位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车间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四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作业人员,应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氯气作业场所的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预防氯气中毒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1.氯气中毒特性及预防中毒措施;2.氯气在作业区的分布以及重点隐患部位;3.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4.事故应急预案;5.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自救、互救技能;6.报警仪的使用方法。第十54、七条 外来人员管理:1.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必须了解并遵守本规定;2.外来人员进入涉及氯气场所工作时,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方书面交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预防措施、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方必须书面说明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证明、防护措施,并保证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3.外来人员必须经发包单位培训,并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的逃生自救技能。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第一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第二条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55、0分,每项1分)1.直属企业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二级单位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基层单位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3.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9.每年底应向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56、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第四条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100%。第五条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57、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4.检测、分析有记录。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6.检测覆盖率95%(油田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企业为75)。7.检测点合格率95%。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58、受检率100%。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4.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第七条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或兼职)管理,每年复核1次。2.职业卫生档案计算机管理。第八条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第九条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1.无急性中毒事故。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证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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