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科安全生产检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1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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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755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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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技术科安全生产检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安全生产办公制度1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2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0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5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7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9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8九、劳动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3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36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0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44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度2、48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0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6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9十七、职业病防治宣教育培训制度61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4十九、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6二十、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68二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73二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75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鼾与报告制度78二十四、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79二十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84二十六、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95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及时研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和迅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通知,特制定本制3、度。1、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2、法人亲自主持会议,矿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财务科及安全、生产、机电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3、办公会议认真学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活动。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并研究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的处理意见。5、认真听取各职能部门及安全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6、检查上次办公会议确定解决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应采取强制措施4、,督促落实。7、安全办公会议要有议有决,讲究实效,并建立专门完整的记录资料,以备领导检查。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一、目 的: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三、职 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支出。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四、正 文: 4.1 安全费用包括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C 安全设施、安全连5、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D 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对照企业行业类别中的相关条款提取。 4.3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3.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3.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3.3 安全生产费用项6、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4.1 安全生产费用由安环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4.2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4.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5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1.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7、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2.我矿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监科协调组织。3.授课分为四个组,安全管理组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标准化、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工程师负责,经营、财务、基本专业组由分管经营的会计负责。4.授课的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符合实际。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不迟到、早退,否则扣20元/人。6.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除补考外,另扣款50元/人,对年度学习考核不8、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7.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8.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我矿的安排举办讲座等,传授所学知识。9.派外培训的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二、新工人培训制度1.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通知组织培训。2.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教育方可独立作业。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教育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7天。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2天,培9、训的主要内容为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师徒帮、传、带。3.从事地面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时间为2天,培训内容为公司概况,劳动人事管理,治安防火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工车间或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徒帮、传、带。4.授课人自行准备、编写教材,要求准备的教材要充分10、适用,结合实际,交分管领导审查,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授课。凡敷衍了事,走过场而没有保证培训质量的,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5.授课必须按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上课,上、下午授课中可分别休息20分钟,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6.授课前10分钟清点参培人数并考勤,授课人负责教室卫生、门窗开关、公共财物看管工作,并向下一授课人当场交接清楚,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必须全额赔偿。只考核有责任的授课人。7.授课人应认真负责,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授课的方式、方法,切忌生搬硬套,照本宣科,不着边际。8.参培的人员自带本子、笔,认真听讲,认真做记录,课堂上严禁11、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否则,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9.参培人员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旷课,旷课一天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三、转岗培训制度1.员工岗位发生了调换,必须进行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地面岗位调换从事井下岗位。第一级培训教育时间为4天,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培训的内容为:入井须知,入井前的准备及注意事项;生产现场的指挥、调度、管理、安全用电等知识;三大规程,开采常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伤管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自救和互救常识,事故分析等。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内12、容为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签定责任书,师徒合同。第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傅帮、带、传。3.井下岗位调换从事地面岗位: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1天,第二期培训由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第三期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4.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其培训严格按特殊岗位的培训规定执行。5.授课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质量。6.授课期间按公司白班作息时间安排学习,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7.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作好记录,按时上下课,无故不得缺席,在培训期间旷课1天以上者,不得给予考试。四13、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4.由安监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14、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处罚20100元/次。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监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人.次,安监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人.次。11.特殊作15、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12.安监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五、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1.因工作或任职需要派人外出培训,煤矿按规定计付其培训费、车船费、住宿费、工资等费用。2.安排参加的受培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取得操作证书,否则费用自付。3.凡是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必须在相应工作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正常调动除外)。4.因自己违章、违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费用按规定岗位工作时间(实际培训后工作时间除3年)的百分比赔偿。5.严禁车间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监科同意16、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赔偿。6.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监科备案。7.管理人员派外学习、培训,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照矿的安排举办讲座,传授所学的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管理。3 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 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17、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4 职责4.1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4.2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5 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5.1 安全大检查由副总及以上领18、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5.2 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5.3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5.4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6 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6.1 安全大检查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19、位检查。6.2 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7 安全检查标准和方式7.1 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7.2 安全检查方式采取“五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与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7.3 安全大检查定在每周三午9:00点筹建处会议室集中,处领导、各专业组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午3:00安监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进行通报,并以“五定表”的20、形式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五定表”(定查出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复查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的内容认真填写,安排落实。安监部门和各专业部室对其本专业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按照“五定表”的时间进行复查,对不能按时整改和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要进行处罚,直至隐患排除。安监管理部负责“五定表”分类、下发、汇总,其他检查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现场落实。7.4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签字落实制度,并坚持“五定”原则(定存在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落实处理结果要在筹建处安全生产会上通报。7.5 筹建处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各专业组长对21、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负责落实并督促整改;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7.6 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管理部汇总、通报、考核、落实;专业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专业副总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考核、落实。各类检查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汇总、分类、存档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整改日期复查,实行闭合式管理。8 安全检查考核规定8.1 全矿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问题落实表,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不签字一人次罚款50元。8.2 各类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统一分工,有特殊情况须向矿分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一次50元考核。8.322、 所有检查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元。8.4 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8.5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8.6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8.7 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因检查人员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有安全隐患不能发现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8.8 各类安全检查,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也要同时进行复查,发现没有按规定期限和要求23、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8.9 各类检查的问题落实表,经施工单位签字落实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否则对检查人员罚款50元。8.10 对各类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安全管理部设专人保管存档,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否则,对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及时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以及制止违章指挥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24、的。(3)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2、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对工人屦次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造成事故的。(6)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阻碍、干涉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而造成事故的。(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25、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3、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当事人或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4)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安全职责,强化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在每年初26、期,矿长要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2、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把安全作为升职、加薪的基础。3、严格细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从细微处着眼,克服一切不良习惯,认真按照各项操作规程作业,做到干标准活,干安全活。严禁发生“三违”现象和行为。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作业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强化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提高安全生产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水患和机电等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6、发生事27、故或出现“三违”现象,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可麻木不仁,要及时坚决刹住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一切不良风气。7、各部门要强化业务保安制度,履行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经常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8、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至事故发生,而完不成安全管理目标,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9、安全责位书一式两份,矿部存档一份,责任人自留一份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28、安全生产,确保各岗位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操作人员要知道本岗位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措施,具备辩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二、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三、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工艺纪律。 四、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五、开好班组“三会”,即班前布置会(布置任务时安全措施要具体)、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效果、有记录)。 六、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29、令和意见。 七、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 八、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对违章违纪者要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及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二、作业现场要清洁,工具、物品、物料放置整齐有序;安全通道要畅通,安全防护、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色标、安全标志齐全完好为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公司岗位标准化操作办法:一、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30、或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二、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宣传和教育,不间断地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使标准化操作管理成为所有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三、 加强对各作业场所的标准化操作管理,“五图一牌”必须按规定悬挂,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标志,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和使用符合行业标准化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要健全,物资归放应符合标准化规定,整齐化一。四、 标准化操作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会议内容,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制定31、办法,适时修订。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 长:董32、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33、,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34、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第七条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35、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36、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37、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38、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39、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40、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41、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七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42、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第九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43、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章 其 他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44、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45、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根据国家46、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一、职责范围矿长对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安全科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管理内容1、大风、灾害性天气47、,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瓦斯、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 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以上8项重大危险源由矿井安全科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井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科登记、存档。三、排查、登记、申报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矿长及各科室配合,对本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3、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申报48、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各矿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5、重大危险源排查,六个月为一周期。四、评估1、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重大危险源的产生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49、全评估。五、检测、监控1、矿井必须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落实责任人,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治理措施和长远的治理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2、矿井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矿井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矿长并备案。4、矿井每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后签字备50、查,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治理计划。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6、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度应组织人员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矿井安全科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7、矿井安全科每年末要对矿井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六、治理51、1、矿井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由矿长负责具体落实,必须最大限度满足治理整顿投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七、救援1、矿井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2、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3、矿井已经编写好的预案,根据情况,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八、销号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申请销号。九、组织领导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矿井应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治理52、小组,矿长任组长,各副矿长、总工、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十、考核处罚1、矿井无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无评估报告、管理办法、治理方案的,对矿长、总工、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科长各罚款100元,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2、重大危险源不按时报送,对安全科长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完善、不全面的对有关负责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3、对应急救援预案不及时修改完善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十一、其它矿井要将各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报告、检查制度、巡检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集中管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九、 劳动防护53、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一、发放原则第二条以人为本,客观需要,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发放标准第三条井上、井下、洗选、民爆器材、煤炭基建工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劳动防护标准)执行。第四条其他工种:参照劳动防护标准中其他行业的相同工种执行。第五条矿山护卫队:参照劳动防护标准中其他行业的相同工种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管理人员:1、直接从事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按第三条相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2、参与煤炭安全、生产管理54、的机关科室人员,可申请领取生产现场必备的下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棉上衣、胶靴、毛巾和袜子等。3、与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无关的机关科室人员,参照劳动防护标准中其他行业的相同工种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采购与管理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物资供应部负责。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收、发台账,并确保账单、账实相符。矿山护卫队员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持有关政策规定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报矿领导签批后,交物资供应部采购、发放、建账。第八条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手册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然后持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到物资供应部领取。55、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员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财务联送交财务部门。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和卡片。月末持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存根联与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员核对,并记录对账结果。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实施财务监督。四、集中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集中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区队使用期限较短、更换较快的毛巾、手套、袜子、肥皂。第十二条领用办法:区队、科室岗位(工种)编制明细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领取,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三条发放标准:1、岗位工人:毛巾、手套、袜子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放;肥皂:井下工种:每人每月1.5条;地面工种:从事油污、脏56、杂等工作的每人每月1.5条;地面其他工种每人两个月1条。毛巾:井下工种:每人每月1条;地面工种:从事油污、脏杂等工作的每人每月1条;地面其他工种: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计发。2、机关部室管理人员:毛巾:每人每6个月1条;肥皂:每人每6个月2条;香皂:每人每6个月2块。五、其 他第十四条劳动防护标准表中未涉及的、实际工作确实需要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签批后,物资供应部方可购置、领用。第十五条安全帽、绝缘胶靴根据区队定员和实际安全、生产需要,有区队统一领取、保管和发放。人力资源部根据区队定员、定编情况填制领用单。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收、发台账。对故意损坏、57、丢失安全帽和绝缘胶靴的区队,新补发的按采购价格从区队工资中扣收。不再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安全帽和绝缘胶靴,经物资供应部、人力资源部共同鉴定后,可以旧换新。第十六条已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劳动防护标准规定期限的,原则上不得领用。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要求配置与本工种不符的劳保用品。不得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购置或领取其他与劳动防护无关的用品。第十八条物资供应部门不得自行采购高规格、档次的劳动防护用品。确需采购高规格、高档次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经矿领导签批后方可采购。第十九条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亲自持劳动防护用品手册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用手续,禁止让他人代办、代领。非本人办理领用手续的58、,人力资源部不予填写领用单。第二十条对故意违反劳动防护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并调离其现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有效保证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设施指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也称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条 安全设备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使职工免除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配备的各种防护用品如煤气报警仪、氧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和各种安全检59、测设备等。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正常设备管理由生产部设备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所属高压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动力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自动化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消防队统一管理,各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检测装置,60、由各单位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检查和维护,自动化部负责校验和标定。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设施要纳入主要设备的正常管理,按照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正常的点巡检和润滑、维护。 第十二条 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遍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检修完成后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恢复以后方可试车。 第十四条 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设施应按照特种设61、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安全阀等必须定期校验,并登记到特种设备台帐。第四章 安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办公室应建立安全设备(煤气、氧气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等)台帐,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煤气危险区的特点,在生产区域配备足够的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对于流动作业人员,应按照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手持式煤气报警仪。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煤气作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凡新购买呼吸器的,应优先购买空气呼吸器,不允许再购进氧气呼吸器。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事业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程,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62、设备。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安全防护设备以外,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要求和危险作业特点,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程要求,配备必须的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校验和标定,确保准确有效,校验和标定记录应及时登记入安全防护设备台帐。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投入使用。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十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6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1、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64、心为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县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身份证复印件;(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65、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县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县煤矿特种作业66、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67、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4、由井口根据68、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四、责任处罚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69、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制度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三)产品或半成品不70、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一)重大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71、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二)一般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三)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火灾72、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十三、 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73、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74、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十三、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职工劳动纪律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并结合我本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如下:1、职工须绝对服从分配和调动,按时到分配岗位报到,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不服从分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不75、迟到、不早退,不准酒后上岗、脱岗、串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准睡岗、会客、聊天,如发现以下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4、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无论休何种假期,必须先请假后休班,不经批准休班一律按旷工处理。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必须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开具休假证明,方可休假;如需住院或去外地医院医治,必须附有医疗主管部门的转治证明,经厂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6、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生产)记录,如实反映生产情况,违者严肃处理。7、76、上下工序和各班之间要密切配合,互创有利条件不得人为造成生产事故或工作失误。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除名。8、厂区内除宿舍、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外,其它地方严禁吸烟,一经发现从重处罚。9、厂区内部严禁滋生是非、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0、生产区内必须着装整齐,严禁衣衫不整及穿拖鞋进入生产区域。11、严禁盗窃和破坏公物,如有盗窃和毁坏公物行为,一律予以处分直至开除。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及操作规程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77、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规定了从矿井领导到各职能科室以及生产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单位,将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二、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三、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78、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安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定期研究、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6、监督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79、害事故隐患。7、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8、组织建立并实施矿井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及职业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80、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意见,并及时采取措施。 7、对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9、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1、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12、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查体活动。13、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类档案和资料,对各类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分类管理。(四)安81、监处职责1、监督管理矿井职业卫生各项措施的落实。2、监督各类防护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日常管理是否到位。3、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和验收。4、定期检查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安全培训中心职责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教育档案。(六)综合处职责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威胁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载明82、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七)通风队职责1、结合我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3、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一旦失控,制定应急预案,负责83、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及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工作。4、加强现场管理,实行生产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点挂牌管理,坚持正常使用降尘装置,确保防尘效果。5、积极探索利用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煤尘、降低噪音。(八)工会职责1、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宣传要有主题、有记录或影像资料。2、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开展群众监督活动。3、充分发挥群监员的群众监督作用,对矿井出现的职业卫生隐患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改。(九)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84、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十)区队(科室)负责人职责1、把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85、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十一)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当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86、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岗前告知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处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87、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88、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井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附:岗前告知内容: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2、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89、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卫生培训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5、职业病待遇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90、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煤矿在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陕西省煤监局榆林监察分局进行申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陕西省煤监局榆林监察分局。四、煤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91、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煤矿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所申报的92、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十七、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二、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3、教育培训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94、(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95、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式。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96、求;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4.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5.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97、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98、记录。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99、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十九、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100、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基本要求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三、主要职责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101、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四、管理办法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102、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二十、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一、通风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管理部门,需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分布。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地点工种检测点位辅运顺槽综掘面综掘机司机综掘机作业位2运皮带司机2运皮带作业位支护工支护作业位主运顺槽综掘面综掘机司机综掘机作业位2运皮带司机2运皮带作业位支护工支护作业位主103、运、辅运顺槽综掘面辅运皮带司机辅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主运皮带司机主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刮板机司机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综采面综采机司机综采机回风侧5m处移架工-端头支护工回风巷10m处刮板机司机刮板机机头作业位转载机司机转载机作业位综采主运顺槽乳化液泵司机乳化液泵作业位主运顺槽皮带司机主运皮带作业位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司机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主运大巷皮带司机3-1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5-1煤层给煤机司机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主运皮带司机5-1煤主运皮带作业位主驱动机房主斜井皮带司机主斜井皮带作业位值班室原煤仓顶原煤入仓皮带司机原煤入仓皮带作业位洗煤厂201皮带司机20104、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201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巡检工202振动筛作业位206振动筛作业位205破碎机作业位20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20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加药工PAC加药位PAM加药位203皮带司机203手选拣矸皮带作业位701、721皮带司机701末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721块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洗煤厂小块皮带司机产品分级筛作业位小块皮带头部作业位701末精煤皮带头作业位放仓工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煤场铲车司机铲车作业位过磅员磅房作业位机修车间电焊工电焊作业位打磨工打磨作业位气割工气割作业位锅炉房司炉工上煤作业位表2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辅运顺槽综掘面综掘机司机综掘机作业位2运皮带司机2105、运皮带作业位支护工支护作业位主运顺槽综掘面支护工支护作业位综掘机司机综掘机作业位2运皮带司机2运皮带作业位主运(辅运)顺槽辅运皮带司机辅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主运皮带司机主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刮板机司机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作业位采煤工作面综采机司机综采机作业位端头支护工端头支护作业位刮板机司机刮板机作业位转载机司机转载机作业位综采主运顺槽主运顺槽皮带司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乳化泵司机乳化泵站作业位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司机二采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主运大巷皮带司机17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5-1煤层给煤机司机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主运皮带司机17煤主运皮带作业位中央水泵房106、注水泵工注水泵作业位工人填表处主驱动机房主斜井皮带司机主斜井皮带机头作业位值班室原煤仓顶原煤入仓皮带司机原煤入仓皮带机头作业位洗煤厂1皮带司机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2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巡检工2振动筛作业位3破碎机作业位4振动筛作业位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洗煤厂203皮带司机9手选皮带作业位4层巡检工10块煤脱泥筛作业位11-1磁选机作业位5层巡检工12末煤脱泥筛作业位13脱介筛作业位14矸石/3013块煤脱介筛作业位板框工15板框压滤机作业位清水仓工人取样位PAM工人加药位PAC工人加药位71、2皮带司机16面煤脱水离心机作业位17煤泥脱水离心机作业位18煤泥转载刮板机作业位1107、9煤泥转载皮带作业位20煤泥入料泵作业位洗煤厂701、721皮带司机21循环水泵作业位22煤泥底流泵作业位23稀介泵作业位24块精煤皮带机尾作业位小块皮带司机产品分级筛作业位籽煤皮带机头作业位701末精煤皮带机头作业位放仓工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地磅房过磅员磅房过磅员作业位压风机房空压工工人值班室1#空压机作业位(三)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四)监测结果及时登记、报告及公示。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四)对超标的职业病108、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二、粉尘检测周期(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一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二)呼吸性粉尘: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四)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五)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六)通风队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三、委109、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一、术语和定义(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二)“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二、我矿职业病110、防治管理办公室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病防治专篇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五、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111、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七、在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九、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112、应的申请材料。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十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二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一)组织领导:在职业危113、害防治领导小组指导下,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健康监护的对象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线摄片、肺功能等。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114、线胸片、肺功能等。3、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矿井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四)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五)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六)各生产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七)根据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将及时通知查体人员到卫生所进行查询、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将进一步复查确认,直至确诊或排除。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一)目的及依据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115、续性和完整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综合档案(1)职业健康体检表;(2)职业健康体检胸片;(3)职业卫生培训试卷;(4)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资料。2、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矿井申报检测、组织职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资料;(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116、和安置记录;(5)矿井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三)借阅1、个人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3、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保管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117、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导致火灾的危险品;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6、档案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118、一条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是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须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119、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同时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要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同时迅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配合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二十四、职业病危120、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受到的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将事故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生产单位。三、应急管理原则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121、”的原则。四、应急管理程序应急管理分为“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各单位在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对需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预案中应明确规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122、事故现场处置等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五、应急管理职责公司及各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科),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应急工作的全面管理。六、应急管理培训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七、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科负责做好演练记123、录和总结并报安监部备案。八、应急人员、设备设施、救援物资保障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应急队伍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应急救援设备按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并形成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124、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救援设备、器材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九、应急救援组织各金矿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救护知识,提高救援能力。公司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调动各金矿应急救援分队进行统一救援行动。十、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125、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与金都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外部支援。十一、应急管理费用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十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1. 事故报告程序:(1)发生事故后,最先发现人员要迅速向值班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时应讲明事故发生的类型、时间、地点、受害人数、事故现场情况及简要经126、过等。(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评估事故状态,本单位应急救援能力能满足救援需要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将事故与救援情况上报安监部(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本单位应急救援能力不能满足事故救援需要时,要立即报告安监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分队参与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留下一名管理人员在单位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3)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的要求组织抢险救援。(4)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由安监部通知应急救援中队、后勤保障队、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救援。若事态扩大事故或本单位无法处置,由总127、经理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请求外援支持。2. 事故现场救援:现场救援人员按事故类型、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控制事故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运送到事故影响外;医疗救护队对运送到的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后根据情况实行转院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后勤保障队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资金的供应及救援人员的运送。治安保卫队负责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二十五(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粉尘(煤尘)2 术语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128、点。2.3接触生产性粉尘(煤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煤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3危害程度:粉尘(煤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129、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总尘PC-TWA(mg/m3)呼尘PC-TWA(mg/m3)10.70.70.30.50.25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130、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1 噪声2 术语2.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2.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131、症等病症。4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132、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5.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5.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5.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5.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5.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5.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5.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133、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焊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焊接2.术语2.1焊接:是通过加热、加压,或两者并用,用或不用填充材料,使两工件产生原子间结合的加工工艺和联接方式。焊接应用广泛,既可用于金属,也可用于非金属。2.2电焊烟尘:金属及非金属物质在过热条件下产生的高温蒸气。烟尘颗粒小,极易吸入肺中。长期吸入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电焊工尘肺,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热等并发症。2.3氮氧化物:有剌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主要是二134、氧化氮,它为红褐色气体,有特殊臭味。当被人吸入后,会进入肺中与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亚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剌激与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 2.4氟化气:无色的腐蚀性气体,毒性剧烈。可由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炎,同时能对全身产生毒性作用。 2.5电弧光辐射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红斑症。眼部长期接触红外线照射,会造成红外线白内障。3.焊接作业安全规范3.1气焊与气割作业安全规范3.1.1在氧气瓶嘴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进行短时间吹除,以防止瓶嘴堵塞。严禁使用未装减压器的气瓶。3.1.2氧、135、乙炔瓶嘴部和开瓶的扳手上不得有油污。3.1.3氧、乙炔瓶应距明火 10m以上,氧、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在 5m以上。3.1.4氧、乙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不得靠近火源与其他热源。3.1.5焊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对新使用的焊炬和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3.1.6焊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3.1.7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鸣时,应用水冷却,如因堵塞而爆鸣,则应停用,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3.1.8在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1.9气焊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作业时,气瓶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止气瓶带电。3.2手工电弧焊136、操作安全技术由于手工电弧焊利用的能源是电,同时电弧在燃烧过程中产生高温和弧光,药皮在高温下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和尘埃。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触电、弧光和电热伤害、有毒有害气体侵蚀、火灾与爆炸等不安全因素手工电弧焊操作安全要求:3.2.1在下雨、下雪时,不得进行露天施焊。3.2.2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将焊接电缆放在电焊机上,横跨道路的电焊线必须有防压措施。施焊前应先检查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品,并系好安全带。3.2.3二次线不宜过长,一般应根据工作时的具体情况而定。3.2.4在施焊过程中,当电焊机发生故障而需要检查时,须切断电源,禁止在通电情况下用手触及电焊机的任何部位,以免发生事故。3.2.5严禁将焊接137、电缆与气焊的胶管混在一起。3.2.6在容器内焊接时,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具,通风、照明应良好。3.2.7在焊接时,不可将工件拿在手中或用手扶着工件进行焊接。3.2.8.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棚遮蔽。3.2.9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不得多台串连接地。3.2.10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导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车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为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本岗138、位在作业时会接触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粉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操作人员需了解本岗位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如果您违反本规程,会给您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选用标准(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睛、安全帽)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人员如有身体不适等状况,禁止上岗作业。岗位所在部门要根据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加强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管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门开关是否操作到位。离心机底座是否稳固,电机、皮带设备是否完好,试车是否平稳。放料过程中应严格控制139、物料的流速,作业过程中搅拌物料用力要平稳,防止用力不均,导致物料溅落身体、设备和地面。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转鼓内的物料必须按照规定容量盛装,严禁超装,防止物料外溢。在夏季时间操作,要合理安排高温天气的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开启通风设备,及时补充所需的盐开水、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物料洒落、外溢、跑、冒、滴、漏等现象,必须及时清理干净,清理工具及物料要妥善放置。作业人员操作时内衬衣服应选择宽松易吸汗的纯棉或丝织面料的内衣,且不宜过于紧勒身体,防止作业时流汗过多导致身体虚弱或皮肤过敏瘙痒。作业时如发生皮肤瘙痒等症状,不得直接用140、手或其他物品抓挠,应冲洗洁净后操作。工作现场禁止饮食,如需饮食,应脱掉污染衣物,洗净手和脸部至休息室方可饮用。操作过程中发生物料溅落到身体,应及时清洗,如不慎沾落到皮肤,立即就近打开冲洗设备进行洗消并根据物料特性使用应急药品,必要时进行就医处理。作业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症状,需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并委托他人操作或安全停止作业,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休息,必要时进行就医处理。作业人员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使用,防护用品无法使用或过期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重新领用。对作业岗位通风装置、泄漏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和141、维护,发现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主管,也可直接报告安环部。作业人员须正确理解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熟记应急救援电话,要认真领会安全操作、化学品周知卡、职业危害告知卡、应急设施维护注意事项、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工作后彻底清洗,单独存放被物料污染的衣服和工具,清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明亮、视野开阔,人流通道保持畅通。地面干净、无脏物、杂物,一切设备均应干净、无油污、无积尘。设备每次用后均需清扫,保持整洁。物料输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为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142、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本岗位在作业时会接触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操作人员需了解本岗位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如果您违反本规程,会给您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选用标准(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防护口罩、防护眼睛、安全帽)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人员如有身体不适等状况,禁止上岗作业。岗位所在部门要根据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加强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管道是否畅通,连接是否牢固,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143、门开关是否操作到位。生产过程中要定时巡查物料输送管线、设备、进料口、阀门、法兰密闭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不严或损坏,造成跑冒滴漏,导致少量有害物逸散。物料经泵输送至桶、中间罐或直接加入反应釜的过程中,进料管插入口处易有有害物逸散,应戴好防毒口罩。物料输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物料的流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岗位,防止物料泄漏,造成对人体损害和环境污染。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严禁超量输送,防止物料外溢。在夏季时间操作,要合理安排高温天气的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开启通风设备,及时补充所需的盐开水、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物料洒落、外溢、跑、冒144、滴、漏等现象,必须及时清理干净,清理工具及物料要妥善放置。作业人员操作时内衬衣服应选择宽松易吸汗的纯棉或丝织面料的内衣,且不宜过于紧勒身体,防止作业时流汗过多导致身体虚弱或皮肤过敏瘙痒。作业时如发生皮肤瘙痒等症状,不得直接用手或其他物品抓挠,应冲洗洁净后操作。工作现场禁止饮食,如需饮食,应脱掉污染衣物,洗净手和脸部至休息室方可饮用。操作过程中发生物料溅落到身体,应及时清洗,如不慎沾落到皮肤,立即就近打开冲洗设备进行洗消并根据物料特性使用应急药品,必要时进行就医处理。作业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症状,需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并委托他人操作或安全停止作业,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休息,必要时进行就医处理。作业145、人员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使用,防护用品无法使用或过期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重新领用。对作业岗位通风装置、泄漏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主管,也可直接报告安环部。作业人员须正确理解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熟记应急救援电话,要认真领会安全操作、化学品周知卡、职业危害告知卡、应急设施维护注意事项、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工作后彻底清洗,单独存放被物料污染的衣服和工具,清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明亮、视野开阔,应急通146、道保持畅通。地面干净、无脏物、杂物,工具定置存放。二十六、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147、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148、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足额、及时供149、应,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在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和使用。三、财务科由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管理。四、本制度所指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用范围包括: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2、定期委托上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应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资。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5、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150、培训、考试。6、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的配置。7、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建档。8、职业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9、接触职业危害职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10、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费用。五、严格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金使用,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六、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部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作业场所职业病151、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五)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六)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七)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三、档案管理(一)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二)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三)随时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内容。(四)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五)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152、人复印件上签章。(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七)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九)职业卫生档案室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153、转借和擅自翻印。(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应结合矿井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矿井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一)粉尘危害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患尘肺病。1.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如凿岩、爆破、运输、转载中皆可产生大量粉尘。2.在井上皮带154、运输、转载过程中过程可产生大量粉尘。(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1.甲烷涌出主要来源是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空区、地质破碎带涌出。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井下爆破、煤炭自燃及煤尘、瓦斯爆炸事故等。3.硫化氢主要来源是有机物腐烂、含硫矿物水解、氧化、自燃及老空积水涌出。(三)噪音危害噪音主要产生于矿井主通风机、压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洗煤厂、井下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采煤机、破碎机、转载机、掘进机、风钻等设备工作时。噪音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从155、业人员听力、情绪及工作效率造成严重影响。二、防治职业危害事故措施(一)预防煤尘爆炸事故措施1.加强防尘工作的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防尘措施。2.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粉尘的危害。3.井下作业场所的定点总粉尘及呼尘浓度要每月测定两次。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一次。4.设置完善齐全的防尘供水管路,保证防尘水量充足,水质清洁,各防尘地点水压充足。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良好;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煤层短壁注水,放炮前后必须洒水、156、冲洗巷帮;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按照规定定期冲刷巷道。6.掘进工作面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良好;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煤层短壁注水;放炮时实现自动喷雾降尘,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洗巷帮;耙装机必须安设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喷浆机必须与净化水幕、除尘风机实现联动;按照规定定期冲刷巷道。7.在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正常使用。所有转载点全部安装完善的喷雾装置。8.井下总进、回风巷,每月至少用水冲刷一次积尘,各采区进、回风巷每周冲刷一次,采掘工作面每班冲刷一次,杜绝积尘。9.积极采用新技术157、新装备及新工艺,大力提高防降尘效果。(二)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措施1.加强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1)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启动备用通风机。凡因机电事故而突然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将无风区内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进风巷中,并设臵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必须按规程及措施规定进行,严禁无风作业、无风放炮。(2)通风队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防设施等要建立巡查制度,每旬至少全面检查测定一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158、满足作业规程和措施的要求。(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2.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3.加强采空区管理。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4.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杜绝盲巷,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立即封闭。5.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6.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定期标校。7.杜绝失爆,提高供电质量,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8.凡接近采空区、废弃巷道均需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措施。9.加强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检验更换,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10.熟悉避火灾路线,掌握救灾的基本知识。(四)噪音预防应对措施1.保持设备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消音降噪的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3.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音设备。4.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加强设备维修,减少设备老化带来的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