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及作业场所管理制度8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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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8750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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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及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3、职业卫2、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5、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二、机构与管理1、矿长是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安全副矿长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3、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全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相关工作。4、通风科长在通风区区长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5、内部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6、建立职业卫生工作3、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7、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8、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9、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安全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三、职业病危害前4、期预防1、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应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3、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5、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5、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6、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7、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6、及防瓦斯事故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9、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部门牵头负责整改。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7、承担。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劳资科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劳资科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8、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7、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9、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人员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公司劳资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的工作。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10、行观察、治疗、诊断等。7、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的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要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公司并通11、知体检者本人。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六、作业场所管理 1、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监测,测定要遵守下列规定:(1)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2)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3) 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4) 粉尘中游离SiO2含12、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5) 粉尘测定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6) 噪声每年测定一次。(7)氮氧化合物每3个月测定一次。2、煤层注水:(1)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2)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3)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4)注水孔间距按注水效果定,当注水效果得不到理想效果时,可适当缩小注水孔间距。(5)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13、。3、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机制。4、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5、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6、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7、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14、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8、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9、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10、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15、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11、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12、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14、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机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15、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6、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七、职业病的管理1、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2、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劳资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1、通17、风区区长兼职业安全卫生办公室主任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培训中心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3、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18、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九、附则1、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3、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为贯彻执行中19、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达到防治职业病,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我公司特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一、组长:二、常务副组长:三、副组长:四、职业安全卫生科副科长兼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吕锋五、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成员: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职责一、组长职责1、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长由矿长南建革担任,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0、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5、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6、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亲自参加公司职业危21、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常务副组长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4、参与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6、组织有关部室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22、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7、经常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按期解决。8、经常听取各部室、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9、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三、副组长职责1、在常务副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审查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本单位切实按计划执行。3、配合职业安全卫生科和培训23、中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促进防治工作。4、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督促本单位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6、督促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四、职业安全卫生科长职责1、职业安全卫生科科长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加强本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科室相关人员职责。3、经常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的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例会,认真听取各部门及职工的合理化建议。4、严格按有关国家法24、律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5、及时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变更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的及时变更。6、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并签订年度检测委托合同,建立职业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7、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预防职业危害知识及相关人员学习计划。8、定期组织人员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综合防尘设施、个体防护设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进行处理。9、组织制订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五、成员职责1、25、在组长和相关领导的共同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科队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督促本科队职工正确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参加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学习,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提高本科队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水平。3、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经常检查责任区域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职业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防尘工一、一般规定1、防尘工需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防尘工负责井下分管范围内防尘管路的设备的26、安装,拆除及维修;井下巷道洒水除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二、作业前准备工作3、作业前准备需要安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并检查管路设施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下井时,根据工作需要带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三、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运送5、高压软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管材、水棚、托架等要装柱车运送,装车要牢固规范,不准超长、超宽、超高。6、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规定,操作小绞车或进行把钩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和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防止管材脱落、刮邦、影响行人。7、管材运送到现场后,要放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牢固,不得妨碍行人、运输、通风。四、防尘管路的安装与拆27、除防尘管路的安装8、按设计要求安装防尘管路,安设三通和阀门,以便冲刷巷道。9、管路要托架或垫起,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管子接头处的法兰必须加垫圈并上紧螺丝,做到不漏水 。10、在倾斜巷道安装管路时,要接好一节抬一节,先吊挂或安装托梁后连接,在坡度较大的巷道中,还要采取防滑措施。11、所有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刮板机道都必须安装防尘管路。12、防尘管路连接好后,要送水试验。13、皮带运输大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防尘三通和阀门,其它大巷每隔100米安装一个防尘三通和阀门防尘管路的拆除14、拆除防尘管时,要先关住防尘水后方可拆除。15、在拆除防尘管时,要带有工具袋28、,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要随时装入袋内,拆除管子前,应先用绳子(或铁丝)将准备拆接的管子捆好,以防止管子掉落伤人。16、拆卸下的管子要及时运走,不能运走的,应选择不影响通风、行人、行车的地方摆放整齐。五、防尘设施的安装与维护巷道净化水幕的安装与维护17、采区进风巷、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18、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安装在距迎头不大于50m。19、采煤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安装在上下安全出口距工作面不大于30m。20、水幕与水管连接用高压胶管连接,位置与高度适当,水幕要吊挂平直。21、喷头沿巷道横断面布置,喷嘴的安装数量和安装角度应使水雾能覆盖巷道全断面为宜。22、每排水29、幕都必须设专人管理、维护,必须保持所有喷头的喷雾状态良好,喷头损坏或堵塞时必须及时更换或处理。23、采掘工作面水幕超过距离时必须前移。转载点喷雾的维护与管理24、所有煤(岩)转载点均应安设喷雾装置。25、转载点喷头安装在扬尘点下风侧,斜对扬尘点。26、应保证转载喷雾装置灵敏,雾化良好。六、喷雾洒水与巷道冲刷27、严格按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要求进行冲刷,并填写冲刷记录。28、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作应指定专人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如下: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设内外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进行修理。2)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洒水除尘。3)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30、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4)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29、冲刷积尘的操作步骤:1)巷道冲刷时,水量要适当,喷洒要均匀,水管出水口设专用喷嘴,保证巷道冲刷干净,无积尘。2)在有轨道运输的上、下山或顺槽内冲刷煤尘时,要首先和绞车司机联系好,把绞车手把打在停止位置,并留人看守。绞车司机开车时,应通知防尘人员,确认防尘人员离开后才能开车。3)洒水冲尘要避开电器设备,电器设备上的粉尘要用棉纱进行清理。4)冲刷巷道用的胶管长度和管路上的三通阀门的距离相适应,洒水后要把阀门关好,把胶管撤走或盘放在适应位置,不得乱扔乱放。5)冲刷巷道要顺着风流进行。七、防尘工操作注意事项30、进入施工场所,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周31、围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巷道支护是否安全,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防止冒顶片邦掉落矸石伤人。31、在有胶带输送机的巷道内作业时,不得站在胶带输送机上工作。32、安装和拆除防尘设施,需搭设架板时,架板要牢固可靠,并要有专人进行监护。33、安装拆卸防尘管路、设施时,人员要配合好,防止碰伤手脚。34、撤除和处理喷雾设施故障时,应先关掉水源,放水降压后再处理。35、管路接头连接要牢固可靠,用高压胶管时,禁止用铁丝代替U型销。隔爆设施工一、一般规定1、隔爆设施工需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隔爆设施工负责井下分管范围内隔爆水棚的安装、移动、拆除及管理,检查隔爆设施的32、使用情况。二、作业前准备工作3、作业前准备需要安装的隔爆水袋等设施,并检查隔爆设施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下井时,根据工作需要带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三、隔爆设施的运送5、隔爆设施配件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水棚、托架等要装柱车运送,装车要牢固规范,不准超长、超宽、超高。6、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规定,操作小绞车或进行把钩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和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防止管材脱落、刮邦。不得影响行人通行。7、隔爆设施运送到现场后,要放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牢固,不得妨碍行人、运输、通风。四、隔爆水棚的安装、拆除与维护8、按设计要求选择合理的位置。9、将水棚托架固定牢固,托33、架间距为1.23m。10、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邦(支柱)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11、水棚设置应在巷道的直线段内。12、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两水槽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13、水棚区应设有三通和阀门,备有加水软管。14、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应充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15、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1次,发现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填写检查记录。16、拆除时,要先将水放掉,回收水槽和水袋。17、拆除的水棚托架,水槽(水袋)要装车运走,放在指定的地点,要堆放整齐。五、隔爆设施34、工操作注意事项18、进入施工场所,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周围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巷道支护是否安全,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防止冒顶片邦掉落矸石伤人。19、在有胶带输送机的巷道内作业时,不得站在胶带输送机上工作。20、安装和拆除隔爆设施需搭设架板时,架板要牢固可靠,并要有专人进行监护。21、安装拆卸隔爆设施时,人员要配合好,防止碰伤手脚。 采样员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采样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采样员能使用仪器测定粉尘浓度,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二、测尘前的准备工作3、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按钮灵敏可靠。使用测35、尘仪前,先对测尘仪器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应大于12个小时,否则不得使用。4、根据该班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的仪器、工具及滤膜等。 5、对采样头进行全面检查,合格时方能下井。6、测尘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三、测定总尘浓度时的操作7、测定总尘浓度时,必须携带全尘采样头。8、拧下全尘采样头螺旋钮,将滤膜装入采样头,再将全尘采样头螺旋钮拧紧。9、采样时先按住采样器的“开关”键,当数码显示“OPE god”后,松开“开关”键,仪器电源打开。10、根据现场的粉尘情况预置采样时间,预置时间时,通过“选位”键选定当前位,再通过“加1”键置入数据。一般选定时间为15分钟。11、时间选定以后,按“运36、行暂定”键,仪器开始工作,此时仪器流量显示20Lmin,时间显示为选定时间。12、采样结束后,关机时按住采样器的“开关”键,当数码管显示为“OFF god”后,松开“开关”键,即可关闭仪器电源。13、把滤膜样品小心地装入样品盒中,注意不得碰撞。14、按照样品编号填写记录,记录要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四、测定呼吸性粉尘时的操作15、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时,带分离器冲击式呼吸性粉尘采样头和全尘采样头。16、将搜集板小心的安装在“分离装置”的前部的捕集板座上,压紧金属圈,使其固定,旋上带有捕集孔的套盖。17、安装滤膜夹及分离装置,旋紧并压住滤膜。18、在选好的采样地点将采样器安装在支架上,并调至呼吸带高37、度。仪器的位置应竖直向上,倾斜角度不大于10度。19、打开电源,选定时间为15分钟。20、采样结束后,依次小心的将“分离装置”和滤膜夹取下,将滤膜夹轻放回样品盒中,再将“分离装置”及样品盒稳妥地带出地面。测尘注意事项21、进入工作现场,应首先检查现场周围的安全状况,注意观察顶、邦,防止片帮冒落矸石伤人;注意躲开机器的运转部位;在有轨道的巷道内测尘时,严禁站在轨道内工作并确认无车辆运行时,方可工作;在上、下山中间工作时,上车场需设专人站岗。21、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2)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一般为1.5米左右,在薄煤层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采样地点的高度应根据实际情38、况随之改变。3)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按粉尘浓度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22、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23、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是: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in后再进行采样;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24、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账。25、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26、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若采样后的滤膜被污染或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采样,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在55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煤层注水工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煤层注水工负责使用静压注水或操作煤层注水泵对采煤工作面的煤层注水。二、煤层注水(一)39、煤层注水前的准备工作1、下井前应带齐所需的各种设备、材料、配件,并保证完好。装车时,要捆绑牢固,不得超长、超高、超宽。2、在回采工作面运输巷或回风巷采用长孔注水时,应根据设计钻孔的位置,并在现场做出标记。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注水钻孔。3、开始注水前,应由远向近,逐步检查注水设备、高压水表、管路,高压水表和分流器以及管路接头联接必须牢固,封孔质量应符合规定,然后方可进行注水。 (二)煤层注水1、封孔用的水泥砂浆凝固后或封孔器安置好后,立即注水。2、注水有动压和静压两种方式,应按选定的注水参数(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施工。注水量一般以另一侧巷道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增加的水分含量达到设计要求。3、注水孔40、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4、采用并联多孔注水时,一次注水23个孔。为使各孔注水量平衡,应尽量采用分水器连接各注水孔;如果无分水器,应将注水泵(或静压水主供水管路出口)安设在几个注水孔中间,尽可能缩小各注水孔之间的压力差,如果发现某一孔泄水,即该孔流量急剧增大,要及时停止这一钻孔的注水。(三)动压注水1、泵的出口处应安设三通,使出水管、注水管和回水管相连。在回水管上安设调压阀门,以调节注水管的压力和回量;调节阀前高压侧要安装压力表,以观察压力的变化,并用高压胶管和注水孔相接。高压侧禁止用普通胶管。2、注水泵启动前,应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封孔器、高压水表、分流器的连接牢固情况和吸水管头滤网41、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泵启动后,应注意倾听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停机检查。4、观察泵的排水量,并做好一定压力下的排水量记录和当班排水量的记录。5、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缝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否则应停泵检查原因,可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防止滴漏。密封圈不得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摩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发热程度可根据调压螺栓的升温状况进行观察。6、如果泵的排水量不足,应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更换。7、观察压力时,稍微旋转安全阀下部的手轮,将高压针形阀缓慢打开,以免造成压力表的指针剧烈震动甚至损坏。8、注水泵严禁无水运行。9、水泵42、润滑油更换新油的时间要求是:新泵先在不加压的情况下,运转8h,然后更换新油一次;再进行分级加压运转,然后再重新换油一次;工作10天后,再重新换油一次;以后每隔一个月更换新油一次。泵中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四)静压注水1、打开阀门,应使压力表读数缓慢变化,直至封孔器胶管封住孔口为止。观察数分钟,检查各部位,无渗漏现象,则继续缓慢打开阀门,直到达至所需压力为止。此时应再检查是否有泄露现象,并记录下开始注水时间、压力表读数及水表读数。2、在注水过程中,如遇压力表急剧下降,钻孔或钻孔附近出现大量跑水漏水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水,进行处理。3、停止注水时,应缓慢关闭水阀,并记录下终注水时间及水表读数,压力43、表读数范围,做好注水日报。(五)注水注意事项1、在注水过程中,每班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等,升井后整理好,记入台帐。2、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地运用低流水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3、在注水过程中,要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压脉冲注水、中压湿润煤体,不允许采用长期高压急进注水。4、检查管路及处理泄露事故时,应确认管路内无压力时再拆开管路,或将管路接头盖住后再拆除,面部不得对着管头,严防压力水伤人。(六)使用封孔器注意事项1、注水管与封孔器的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2、44、为了防止封孔器从孔内退出伤人,检查封孔器时,人员要站在钻孔的两侧,严禁面对钻孔。3、安装封孔器之前,钻孔内粘附的煤粉应尽量用清水清洗干净,以免影响封孔质量和注水质量。4、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管钳拆、夹封孔器胶管,以免损坏胶管和接头。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操作规程补充部分1、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佩戴者严禁作业。2、开机前首先通知端头工开启回风风流净化喷雾,待喷雾正常喷雾后,方可开机。3、开机前必须首先检查内外喷雾、喷雾水的压力、水流、和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规定,严禁开机。4、开机过程中发现喷雾压力不达标准或喷雾被堵,立即停机检查处理,只有处理完毕,符合规定,方可开机45、。皮带机司机及各转载机司机破碎机司机操作规程补充部分1、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佩戴者严禁作业。2、开机前首先检查各转载点喷雾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发现损坏现象,立即处理,只有在喷雾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开机。3、开机过程中发现喷雾被堵,立即停机检查处理,只有处理完毕,喷雾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开机。质量验收员操作规程补充部分1、质量验收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2、严格检查各地点的综合防尘情况、各转载点的喷雾、采煤机及掘进机内外喷雾,中间支架的喷雾,两顺槽喷雾是否能够正常使用。3、检查隔爆水棚水量是否符合规定。4、综采面质量验收员还要认真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煤层注水。5、检查46、防尘管理牌板是否按要求填写。6、检查两顺槽是否按照规定时间组织防尘,是否有记录可查。人力装载工操作规程补充部分1、人力装载工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2、爆破完毕,排净炮烟,先由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再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帮及支护、排除悬矸危岩,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3、进入工作面后首先对距离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过程中,边装煤边洒水。4、装煤完毕后再次对距离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液压支架移架工、放顶煤工操作规程补充部分1、液压支架工、放顶煤工进入工作面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好防尘口罩,没有佩戴防尘口罩者不得作业。2、作业前,首先检查47、各中间支架喷雾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喷雾压力是否达到0.81.5MPa,发现不能使用者或者压力不达标准,立即检查处理,本班不能处理的及时通知检修班支架检修工进行维修。3、作业时,发现喷雾压力不达标准,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喷雾压力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方可作业。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每年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上报煤销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号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工作。二、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内部设专兼职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48、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四、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1本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49、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七、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八、因采用的生产的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九、本单位名称、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方法。(2)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地50、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3)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具、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5)确定职业危害类别。(6)提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7)评价结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归纳,指出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建议、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建设项目是否可行。2、预评价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提供资料应首先满足评价的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按法规要求必须提供以51、下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其中应具备以下内容1)建设地区的地理、交通、气象、人口资料。2)矿区位置,总平面布置。3)主要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理化特性、用料及产量。4)工艺流程、生产装置及平面布置、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程度。5)主要生产设备性能、规格、效率。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位、危害因素存在的形态、受危害人数。7)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性能、布局及预期效果。8)急性职业病事故救援设施、应急预案。9)个体防护措施。10)工作场所办公室、生活室及休息室、食堂厕所配置及建设标准。11)职业卫生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措施。(3)其他有关资料包括52、行业标准等。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3)试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强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6)评价结论。2、在进行控评时应当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3)职业病危害控制设备设计资料。(4)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卫生审查意见。(5)试运行情况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6)申请验收报告。(7)职业卫生专篇。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煤炭企业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论证53、(含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卫生审核申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施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试运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投产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职业防护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职业危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健康素质,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54、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培训教育工作。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4、经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劳动者掌握职业危害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6、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培训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55、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7、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8、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急防护等,与岗前安全培训同时进行。9、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10、因岗位变动而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11、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由专人负责保管。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12、培训中心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规章56、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13、培训中心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公司各单位安排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三、各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14、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15、公司各部室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3)职业57、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5)典型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6、公司各科队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职业危害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职业危害应急管理、职业危害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4)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5)典型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17、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58、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自救互救以及职业危害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8、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危害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19、劳资科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20、公司二、三线作业人员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2)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3)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4)从业59、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5)有关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6)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21、公司一线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二)作业场所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60、护;(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2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25、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皮带转载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61、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根据上级培训计划安排及时进行复审考核。五、附则26、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27、本制度由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解释。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我公司职业卫生各种防护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公司职工身体健康,我公司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地面永久性防尘水池的管理规定1、防尘水池要定期清理淤泥,保证储水量不低于200立方米,防尘用水水质达到要求。2、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2)悬浮物粒度直62、径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值(酸碱性)在69.5范围内,如水源属严重的酸性水,必须加设碱化处理设施。3、防尘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二、井下各防尘管路的规定1、井下各种防尘管路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证防尘管路的完好。2、1300轨道巷、1300回风巷、东西回风巷、付井每隔10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主井、1300皮带巷、西皮带巷、各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3、防尘管路安设要平直,吊挂要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管路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63、,接头要严密不漏水(滴水呈线即为漏水)。4、分管领导至少每周组织人员对防尘管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记录。三、采煤机及掘进机喷雾的管理规定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要求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2、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要求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3、采煤机、掘进机检修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64、装置,保证完好。四、各转载点喷雾及全断面净化喷雾的管理规定1、开机前首先检查各喷雾、喷头的完好情况,保证完好,方可开机。2、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喷头的雾化结构、雾粒分散度、雾粒密度、耗水量等指标,发现问题,立即更换。3、综采面回风距切眼30米以内安装二道全断面净化水幕,交替前移,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回风巷应每200米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采用自动控制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4、掘进面距工作面迎头50米以内安设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要雾化好,覆盖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掘进顺槽每隔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五、综采面支架喷雾的管理规定1、综采面必须保证65、每个支架都有喷雾。2、支架操作人员每班检查喷雾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当班能够处理的当班处理,不能够处理的交待检修班支架检修工处理。3、支架检修工每班检查支架喷雾的使用情况,必须保证综采支架喷雾有90的完好率。4、支架喷雾在检修完毕后,必须保证其雾化性能好,工作稳定可靠。5、支架操作人员在支架运行前必须将所有支架喷雾打开。6、设置架前喷雾,割煤期间同时打开,必须保证每五架一个完好的架前喷雾。六、隔爆水棚的管理规定1、必须建立巡查制度,隔爆水棚设专人看管,定期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隔爆设施安装维护说明牌”。2、保持隔爆水棚的正常容水量,定期加水,保证水槽(或水袋)内的水量不低于其容量的966、5。3、保持水棚的齐全与完好,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4、定期清除水槽(或水袋)内的积尘、水垢,保证其良好的性能。5、根据井下生产的需要及时挪移水棚位置,保持其安设位置的合理性。七、自动感应喷雾的管理规定1、责任区电工将自动感应喷雾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纳入本人的正常巡回检查路线中,保证其完好性。2、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感应装置、电路、隔爆面的完好情况,并及时填写“自动感应喷雾装置定期检查记录”。3、根据井下生产的需要及时挪移自动感应喷雾装置位置,保持其安设位置的合理性。八、煤层注水泵的管理规定1、煤层注水泵启动前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封孔器、高压水表、分流器的连接牢固情况和吸水管头滤网的完67、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启动后,注意倾听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停机检查。3、观察泵的排水量,并做好一定压力下的排水量记录和当班排水量的记录。4、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缝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否则应停泵检查原因,可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制止滴漏。5、密封圈不得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摩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发热程度可根据调压螺栓的升温状况进行观察。6、如果泵的排水量不足,应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更换。7、观察压力时,稍微旋转安全阀下部的手轮,将高压针形阀缓慢打开,以免造成压力表的指针剧烈震动甚至损坏。8、注水泵严禁无水运行。9、水泵润滑68、油更换新油的规定是:新泵先在不加压的情况下,运转8h,然后更换新油一次;再进行分级加压运转,然后再重新换油一次;工作10天后,再重新换油一次;以后每隔一个月更换新油一次。泵中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第六章 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及评价制度一、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安监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69、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三、我公司粉尘测点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及各转载点;噪声测点主要包括主风机房、局扇附近及空压机房;氮氧化合物测点主要是在采掘工作面;高温测点主要是在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工作面变电所及采掘工作面。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公司委托晋城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对我公司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检验。五、监测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六、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70、监测。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3、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5、噪声每年测定一次。6、高温每年检测一次。7、氮氧化合物每3个月测定一次。8、硫化氢每个月检测一次。9、碳氧化合物每3个月检测一次。七、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八、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九、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71、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十、粉尘、有害物质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十一、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十二、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十三、职业安全卫生科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 1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4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5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72、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6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7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8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9监测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0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11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十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调度室、总工程师、公司领导。十五、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十六、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本矿负73、责尽快实施。十七、监测与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第七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一、在公司主要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具体规定如下: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公布一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公布一次。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个月公布一次。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检测一次。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含量每6个月公布一次,变更工作面时必须公布一次。5、氮氧化物每3个月公布一次,已达职业卫生标准的单位,可每6个月公布一次。6、噪声每年公布一次。7、高温每年检测一次。8、硫化氢每个月检测一次。9、碳氧化合物每3个月检测一次。二、签订各类员工聘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74、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三、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以公告栏的形式告知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员工本人。五、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科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75、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二、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三、公司委托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四、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六、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七、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要根据76、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八、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九、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十、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九章 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和保密制度一、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二、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它人员。三、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四、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企管科每年77、制定费用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五、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七、项目完成时,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八、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九、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十、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十一、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二、职工调离时,其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78、要随其它档案一起带至新单位。第十章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79、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病中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病中毒死亡30人以上。按事故类别分类GB6480、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 伤亡事故统计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81、”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2. 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 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9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给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2). 职业病处理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中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签定及职业康复82、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83、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第十一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个人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二、正式员工、招聘员工和临时用工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84、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四、由劳资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按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业安全卫生科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6、职工在作业过85、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五、供应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供应科要监督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与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86、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后,采购发放。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一、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科室申请并经领导签字,交分管经理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使用科室发放;二、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按实际需要制订补充标准;三、标准中规定的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四、本87、规定中的“发”是指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随时更换的易损物品或不易测算发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须严格手续,以废换新。“备”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用的特殊防护用品,不给个人,由班组或单位集体备用:五、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六、每年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七、供应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并由矿委作出处理意见;八、单位根据标准,按工种、劳动88、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供应科进行汇总并组织采购。九、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 十、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各工种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手续;十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调到不89、需防护用品的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余使用在一年以内的大件防护用品均应交回原发放单位,如不交回可作价后留给本人。作价的方法为其原值按发放周期计算折旧后取其残值为作价依据。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一、各部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佩戴,对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和带铁钉底的足部防护用品。电工进行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三、按标准配发防护皮鞋和布面胶鞋(球鞋、防静电鞋等)的工种(或岗位)人员,在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90、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防护皮鞋,其它作业环境,可酌情穿布面胶鞋等足部防护用品。但要确保安全,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自负;四、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置。第十二章 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一、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91、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二、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修和更换。三、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四、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理方式。第十三章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一、检查层次1、每季职业卫生综合评定检查,由公司领导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2、职业安全卫生月度检查,由92、职业安全卫生科牵头组织各部门配合检查,每月一次。3、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每周检查一次。二、检查内容1、各职能部门、生产队组执行文明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2、生产施工队组现场检查:施工区域的总体卫生及文明作业状况, 管辖区域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93、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94、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9、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10、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11、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95、1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3、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1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5、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6、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96、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1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18、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20、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21、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2、对9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把体系运行引向深入,解决体系运行过程中理论与实际脱节现象,逐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运行考核办法:一、各单位正职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职工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工作,职工要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配合搞好此项工作,实现安全方针目标。对不支持或不配合此项工作的单位正职和各专业科队长要按管理过失论处,每次罚款100 元,并在安全办公会上作出检查。二、各单位要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卫98、生防治工作,对不负责任的人员按失职论处,每次罚款200 元,对工作不称职人员进行岗位更换;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体系资料的管理工作,资料员有事离矿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 元。三、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资料,每份资料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每迟报一天对资料管理员罚款100元。四、各单位行政正职和业务技术员必须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迟到者罚款50 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 元。五、安全科组织内审时,发现一个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 元;一般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 元/个;严重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 元/个,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 99、元。六、上级单位组织审查时,发现一处不符合项对主管人员罚款100 元;一般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 元/个;严重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罚款400 元/个,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 元。七、各单位进行一体化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时,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考核执行本办法。八、岗位操作违反相关规定,参照公司安全管理条例奖惩标准执行。第十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一、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三、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劳资科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劳资科和当事人如实提100、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健康损害证明;3、劳动关系证明;4、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材料;五、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七、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八、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101、原诊断机构进行。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九、公司应如实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资料,配合鉴定部门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十、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现场调查、检测、健康检查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一、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十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十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102、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第十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长效投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二、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103、用:1、 完善、改进和维护职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 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监测器材、工作人员以及为员工提供合格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支出;3、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与评价支出;4、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费用支出;5、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疗康复费用支出。6、 其他与职业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三、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优先用于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所需支出。四、企业对提取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经费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五、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104、使用程序为;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六、对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形成的资产,本企业将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七、为职工提取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再此项费用中列支。八、接受地方财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职业卫生科着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本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105、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06、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随107、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108、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第十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及月福利发放暂行办法为保障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109、护用品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在册在岗职工劳保用品的发给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在册停薪留职、内退、退休等员工不在此限。二、发给原则:本公司本着“关心员工生活,倾向生产一线,按时保质发放”的原则发给劳保用品。三、 有关规定1、凡享受一线劳保用品标准的职工出勤及坑次需达到规定标准,坑次不达标准的按二线标准发放,具体标准根据实际生产天数及正常生产规定标准具体确定。享受月小福利的职工,正常生产情况下一线月出勤标准为22天、二线为24天,三线和四线为26天,坑次标准为15天,非正常生产月份出勤坑次标准同比例下调。2、对因工受伤或者长假病休之员工,休假达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予享受劳保用品待110、遇。3、因公外出学习、进修,年达到6个月以上的员工,在此期间均不能享受劳保用品待遇。4、对新招工及新调入人员,按所从事岗位享受本岗位劳保用品待遇,且后半年入矿人员所领用的劳保用品计入下一年,当年不予享受;月小福利按规定标准执行。5、对入矿不到一年离开本公司的人员,要退回所领劳保用品,不退的按所领劳保用品金额的50%在抵押金中扣除。6、对劳保用品确因丢失又申请补领的情况,需提交所在部门证明,并付60%申领劳保用品金额方能办理发放。四、发放规定1、劳保用品发放由考核办根据本年度人员情况提前造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矿长审批。2、月小福利发放由考核办于每月月底汇总造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矿长审批。111、3、供应部门应根据人员情况及时制定计划并保证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每月必须的小福利材料,以保证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九章 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总结与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科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工作情况如实汇报分管领导,矿长就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每月总结点评一次,并由职业安全卫生科将具体情况汇报上级管理部门分管科室。第二十章 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见专项事故处理救援预案)第二十一章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保护公司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结合112、相关规章制度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公司劳资科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开展对接尘人员的职业危害健康体检工作,建立接尘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的尘肺、疑似尘肺病进行健康普查和诊断治疗。4、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粉尘危害预防培训,强化对职工的粉尘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提高对粉尘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正确使用防尘用品。5、按国家标准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113、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3)、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5)、粉尘测定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6、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114、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露天煤矿钻机穿孔、电铲作业下风侧35m处钻机司机操作钻孔、电铲司机操作电铲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115、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7、地面应建筑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应根据井下用水量而定,不得小于200立方米,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8、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值(酸碱性)在69.5范围内;(4)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8、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116、并设置引水管。9、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10、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要洒水降尘。11、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12、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MT/T240的规定,除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二、采煤工作面粉尘危害管理规定1、煤层注水:(1)必须采用地面静压防尘水注水,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2)单孔注水总量必须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117、。(3)封孔深度必须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4)符合规程154条的可以不注水,但必须采取其他防尘措施。2、回风距切眼30米以内安装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回风巷应每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周、进风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距采煤工作面10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及工作面每班冲刷一次。4、各转载点均设喷雾装置,出煤时要使用正常。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净化措施。在装118、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喷雾装置要雾化程度高,能覆盖滚筒。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不准割干煤。6、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7、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119、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8、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抽尘净化。三、掘进工作面粉尘危害管理规定 1、机掘作业:(1)距工作面迎头50米以内安设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要雾化好,覆盖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2)掘进顺槽每隔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3)掘进顺槽每周冲刷巷道一次。(4)各转载点均设喷雾装置,出煤时要使用正常,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120、流净化喷雾。(5)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装置。(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后,煤堆洒水,爆破喷雾和净化风流。(7)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8)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2、炮掘作业(1)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121、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2)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填量应在1节级以上。(3)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4)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喷雾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5)放炮后,装煤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堆洒水。在装煤过程中,边装边洒水。三、其他地点的粉尘危害管理规定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122、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和皮带斜井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的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防尘管路设专人定期维护,不得兼作其他用途。1、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2、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123、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保证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4、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装喷雾降尘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5、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取除尘器除尘。6、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124、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7、进风井筒、主要进风大巷每旬冲洗1次,西回风及采区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无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四、综合防尘个体防护1、井下采掘工作面接尘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戴防尘口罩标示牌。2、井下所有进入采掘工作面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3、每班班组长进入工作面前,须检查本班人员是否按规定配戴防尘口罩,发现没有配戴防尘口罩者,严禁进入工作面作业。4、下井检查人员一经发现作业点有未配戴防尘口罩者,报安监部门处理,并在本科队考核中实行扣分处理。5、公司对各科队月度、年度考核125、中必须有此项内容。6、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发放防尘用品,保证员工上班正常使用。第二十二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为切实规范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基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基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转账核算、专项使用”。二、专项基金实行经理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三、专项基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基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四、严格专项基金初审、审核、复审制度、不准缺项和126、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基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基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问价要求为准。五、专项基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采用公司采购或参与式采购。七、专项基金利息收入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九、对专项基金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交接。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基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程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第二十三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为了合理安排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127、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1、原则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加班工资,但是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由于公司性质的决定我公司不能实行统一的休息天,但是各科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确保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工每月休息8天以上。 第二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128、本措施:一、一般规定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职业危害检测频次按技术服务部门规定执行,见下表检测种类检测地点检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噪声1年1次高温1年1次氮氧化物3个月1次硫化氢1个月1次碳氧化物3个月1次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开展对接尘人员的职业危害健康体检工作,建立接尘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129、人员的尘肺、疑似尘肺病进行健康普查和诊断治疗。6、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7、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8、地面应建筑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应根据井下用水量而定,不得小于200立方米,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9、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130、值(酸碱性)在69.5范围内;(4)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10、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1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12、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要洒水降尘。12、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要满足生产和防尘131、洒水的需要。14、煤矿防尘用喷嘴应符合MT/T240的规定,除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二、粉尘治理(一)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1、煤层注水:(1)必须采用地面静压防尘水注水,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2)单孔注水总量必须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3)封孔深度必须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4)符合规程154条的可以不注水,但必须采取其他防尘措施。2、回风距切眼30米以内安装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回风巷应每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周、进风巷每132、月至少冲刷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距采煤工作面10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及工作面每班冲刷一次。4、各转载点均设喷雾装置,出煤时要使用正常。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喷雾装置要雾化程度高,能覆盖滚筒。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不准割干煤。6、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7、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133、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8、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二)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机掘作业:(1)距工作面迎头50米以内安设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要雾化好,覆盖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2)掘进顺槽每隔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3)掘进顺槽每周冲刷巷道一次。(4)各转载点均设喷雾装置,出煤时要使用正常。(5)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装置。(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后,煤堆洒水,爆破喷雾和净化风流。(7)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134、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8)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2、炮掘作业(1)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MPa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2)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填量应在1节级以上。(3)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4)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1135、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喷雾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5)放炮后,装煤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堆洒水。在装煤过程中,边装边洒水。(三)其他地点的防尘措施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和皮带斜井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的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每 200米设置一个全断面喷雾。1、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136、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2、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保证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4、井下137、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装喷雾降尘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5、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取除尘器除尘。6、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7、进风井筒、主要进风大巷每年刷白1次,进风井筒、主要进风大巷每旬冲洗1次,西回风及采区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无连续长度138、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三、隔爆设施的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下列规定:(一)主隔爆棚设置地点: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二)辅助隔爆棚的设置的地点:1、采掘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4、无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巷道中。(三)安设要求:1、40L及40L以下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2、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139、400L/m2,水棚排距1.23.0m,棚区长度大于30m,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水棚排距1.23.0m,棚区长度大于20m。3、首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4、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嵌入式安装。5、水棚距离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区处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水棚之间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间隙之和不大于1.5m,棚边与巷壁间距不小于0.1m。6、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7、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8、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140、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四)其他规定1、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隔爆水棚每周检查1次。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凡鉴定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四、粉尘检测: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监测,粉尘测定要遵守下列规定: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3、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141、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5、粉尘测定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五、综合防尘个体防护1、井下采掘工作面接尘场所入口处悬挂戴防尘口罩标示牌。2、井下所有进入采掘工作面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3、每班班组长进入工作面前,须检查本班人员是否按规定配戴防尘口罩,发现没有配戴防尘口罩者,严禁进入工作面作业。4、下井检查人员一经发现作业点有未配戴防尘口罩者,报安监部门处理,并在本科队考核中实行扣分处理。5、公司对各科队月度、年度考核中必须有此项内容。6、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发放防尘用品,保证员工上班正常使用。六、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管理作业场所的氮氧化物142、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检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报有关单位,并将监测结果在煤炭职业安全卫生公示牌公示。为了防止有害气体的危害,应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2、加强检查,应用各种仪器监视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有害气体的产生量比较大时可采取抽放措施。4、通风不良的地区或者不通风的巷道应设栅栏并悬挂禁牌,如果要进入这些地区,必须先进行检查,确认对人体无害后才能进入。5、当工作面有二氧化碳放出或爆破生成二氧化氮时,可采用喷雾洒水的办法使其溶于水中。在所用的喷洒水中加入石灰和一些药143、剂,效果会更好。6、如果有人由于缺氧窒息或呼吸有毒气体中毒时,应立刻将中毒者移到有新鲜空气的巷道和地面,并进行人工呼吸(二氧化氮、硫化氢中毒除外)实行急救。7、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七、噪声管理作业场所的噪声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报有关单位,并将监测结果在煤炭职业安全卫生公示牌公示。1、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2、作业场所噪声声级限值大于85dB(A)时,需配备144、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3、监测噪声时,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4、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空压机房设备进风口安装消音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八、高温管理1、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2、进行高温检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145、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两个测点,取平均值。3、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4、所有高温地点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尽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本措施未提及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五章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在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与瓦斯,对工人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有着极大的危害,煤层注水可以从根本上避免煤尘146、和瓦斯的危害。经过注水,可使煤体湿润,避免煤尘扬起,改善劳动条件;能排出瓦斯,保证安全生产;能使煤体松弛,提高采煤效率。因此,我公司采用煤尘注水,为保证在注水过程中的安全和注水质量,特制定煤层注水管理制度如下:一、一般规定1、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顺槽都要进行煤层注水。2、注水工作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10米内进行注水。3、根据煤层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工作面长度,注水时间和注水压力,确定利用已有瓦斯抽放钻孔进行注水。4、我公司回采面煤层注水采用静压注水,注水压力34Mpa。5、注水量一般以另一端巷道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增加的水分含量达到设计要求。6、在注水过程中,每班认真作好记录,记录当班的注水147、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等,升井后整理好,计入台帐。7、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地运用低流水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8、单孔注水量按考虑,注水时间为钻孔开始注水至煤体全部湿润为止,注水煤体全面湿润的标志为湿润范围内煤壁出现均匀的“出汗”渗水,注水时间通常为9、注水完毕,将注水孔封堵严密。二、采用注水泵进行注水时的管理规定1、在采用注水泵进行长孔注水时,应根据设计钻孔的位置,并在现场做出标记。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注水钻孔。2、开始注水前,应由远向近,逐步检查注水设备、高压水表、管路,高压水表和分流器以及管路接头联接必须148、牢固,封孔质量应符合规定,然后方可进行注水。3、封孔用的水泥砂浆凝固后或封孔器安置好后,立即注水。4、注水有动压和静压两种方式,应按选定的注水参数(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施工。注水量一般以另一侧巷道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增加的水分含量过到设计要求。5、注水孔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6、采用并联多孔注水时,一次注水23个孔。为使各孔注水量平衡,应尽量采用分水器连接各注水孔;如果无分水器,应将注水泵(或静压水主供水管路出口)安设在几个注水孔中间,尽可能缩小各注水孔之间的压力差,如果发现某一孔泄水,即该孔流量急剧增大,要及时停止这一钻孔的注水。7、泵的出口处应安设三通,使出水管、注水管和回水149、管相连。在回水管上安设调压阀门,以调节注水管的压力和回量;调节阀前高压侧要安装压力表,以观察压力的变化,并用高压胶管和注水孔相接。高压侧禁止用普通胶管。8、注水泵启动前,应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封孔器、高压水表、分流器的连接牢固情况和吸水管头滤网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泵启动后,应注意倾听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停机检查。10、观察泵的排水量,并做好一定压力下的排水量记录和当班排水量的记录。11、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缝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否则应停泵检查原因,可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制止滴漏。密封圈不得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试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发热150、程度可根据调压螺栓的升温状况进行观察。12、如果泵的排水量不足,应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更换。13、观察压力时,稍微旋转安全阀下部的手轮,将高压针形阀缓慢打开,以免造成压力表的指针剧烈震动甚至损坏。14、注水泵严禁无水运行。15、水泵润滑油更换新油的时间要求是:新泵先在不加压的情况下,运转8h,然后更换新油一次;再进行分级加压运转,然后再重新换油一次;工作10天后,再重新换油一次;以后每隔一个月更换新油一次。泵中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三、采用静压注水时的管理规定1、注水工作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10m内进行注水。2、注水量一般以另一端巷道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增加的水分含151、量达到设计要求。3、安装封孔器之前,钻孔内粘附的煤粉应尽量用清水清理干净,以免影响封孔质量的注水质量。4、将防尘水管接至注水抽放钻孔,注完后用木锲封口。5、在注水过程中,每班认真作好记录,记录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等,升井后整理好,计入台帐。6、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地运用低流水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四、注水时的注意事项1、在注水过程中,要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压脉冲注水、中压湿润煤体,不允许采用长期高压急进注水。2、检查管路及处理泄露事故时,应确认管路内无压力时再拆开管路,或将管路接152、头盖住后再拆除,面部不得对着管头,以防压力水伤人。五、使用封孔器时的注意事项1、注水管与封孔器的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2、为了防止封孔器从孔内退出伤人,检查封孔器时,人员要站在钻孔的两侧,严禁直对个别孔。3、安装封孔器之前,钻孔内粘附的煤粉应尽量用清水排干净,以免影响封孔质量的注水质量。4、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管钳拆、夹封孔器胶管,以免损坏胶管和接头。附:煤层注水的有关参数及计算方法煤层注水的有关参数及计算方法根据煤层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工作面长度,注水时间和注水压力,确定利用已有瓦斯抽放钻孔静压双向注水,钻孔长度为72m,钻孔角度与煤层角度基本一致,钻孔直径为7650mm,钻孔间153、距为5m。1)注水压力煤层注水采用静压注水。注水压力为34Mpa。2)单孔注水量钻孔注水量按下式计算:Q2BLMr(w1w2)k式中:Q一个钻孔注水量,m3B孔间距,mL工作面长度,150mM煤层厚度,5.75mr煤容重,3号煤层1.45tm3w1注水后要求达到的水分,4w2煤层原水分,1.08k考虑围岩吸收水分,水的漏失和注水不均匀系数,取1.5。则:5.(.).559)矿井日注水量日注水量按下式计算:日()式中:日矿井日注水量,注水系数,取.回采工作面日产量,取则:日.(.)71.2)矿井日吨煤注水量日吨煤注水量按下列公式计算:注日日式中:注矿井日注水量,日回采工作面日产量,日矿井日注水量154、,则:注71.2.45)注水流量(或注水速度)与注水时间单孔注水量按考虑,注水时间为钻孔开始注水至煤体全部湿润为止,注水煤体全面湿润的标志为湿润范围内煤壁出现均匀的“出汗”渗水,注水时间通常为第二十六章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委托检测制度1、我公司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检测由职业安全卫生科组织委托晋城市华泰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测定。2、井下作业场所定点呼尘、硫化氢、二氧化碳每月测定一次,氮氧化合物每3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噪声每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必须测定1次。测定的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可靠。3、职业安全卫155、生科每年年初制定职业危害检测计划,根据采掘进度再随时调整。并且同有资质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我公司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4、每次检测完毕后,必须将样品安全送至检测单位,由检测单位进行测定,并出具检测报告。5、职业安全卫生科根据检测报告,对职业危害较大的场所提出建议或措施、并将测定结果公布于公示栏。6、检测所用的仪器仪表由职业安全卫生科保管、维护、校检。保证仪器仪表的完好和数据的准确。第二十七章 职业安全卫生月工作情况上报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科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每月总结点评一次,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如下: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情况。2、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完成情况。3、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成情况。4、 有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的职工。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6、 其他情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