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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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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
上传人:yua****ong 编号:967858 2024-09-03 56页 134KB
1、公司财务会计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货币资金4第三章 存 货12(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16第四章 对外投资17(一)投资计划的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计划的审批权;18(一)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19(三) 子公司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19第五章 固定资产20(三) 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21(一)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22(三)各单位应当2、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23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24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付款27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32第九章 工程价款结算(销售)与收款35第十章 筹 资39(四)所租赁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41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41(十二)其他部门:负责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44第十二章 对外担保47第十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47第十四章 预 算49(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49(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51(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53第十五章 会计组织工作53(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3、定审批权限。54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化56第十七章 附 则57 XX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4、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五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5、施负责。第二章 货币资金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第十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6、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7、调离岗位。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8、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公司成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办事处以及新成立的分公司等开设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公司所属子公司应自行规定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第十六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第十七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八条 各单位9、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获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或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10、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二十三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11、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做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付款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单一项目汇出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向公司报备。第二十五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12、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存款也应取得进账单进行核对,至13、少每季度一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第二十九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三十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14、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 公司长期固定的出纳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夜间和节假日应有值班人员。存取现金款额较大(5万元以上)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时,应有专车并请求银行或保安人员携带警械护送,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第15、三十三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后,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四条 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信用卡。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16、行存款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第三十九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17、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是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18、借支备用金时,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款额较大的还应经过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各备用金余额应定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第四十二条 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19、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和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四十四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专门建立网上银行使用的内控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操作权限等,确保资金安全。第三章 存 货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系指企业在20、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其他材料)、燃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商品半成品、产成品(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四十七条 存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单位办理存货业务至少下列不相容职务分离:(一)采购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二)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三)批准发料、发货的21、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第五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验收人员应按照“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的原则点收入库并22、填写材料入库单,发现数量、质量和品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第五十二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写限额领发料单。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不得一人完成。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料而造成超拨款。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23、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用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表并计算摊销额,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对于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成色),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第五十六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24、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料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第五十七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25、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存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各工程项目部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第六26、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存货清查程序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六十二条 存货的清查程序是:(一)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期相一致。(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27、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亏、盘盈、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填字。(六)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28、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七)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合理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须相应会议的批准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所有资料均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第六十四条 所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都要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发出、使用、出售等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29、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通过其他单位使用并创造效益后以分配的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债权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第六十六条 坚持集团公司为资本经营主体的原则。子公司、分公司、只能为集团公司提供资本经营方面的信息,未经授权不准单独从事资本经营活动。项目部严禁进行各种资本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投资资产保管及盘点等各岗位、职务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外投资业务至少应对以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一30、)投资计划的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计划的审批权;(二)负责证券购入人与售出业务的职务与担任会计记录的职务相分离;(三)证券保管职务同负责投资交易职务处理的职务相分离;(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务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的职务相分离;(五)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与参与监督控制的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分离。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授权批准的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在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对外投资。单位不得向国家禁止的领域、项目投放资产;也不得向无限责任公司投资;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外汇炒卖、委托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不得31、以改制前留存企业的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严禁用单位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第六十九条 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度。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须计算投资报酬率)、风险评估等。投资报酬率达不到企业确定标准或风险较大的,一般不能投资。第七十条 建立投资决策的审批32、制度,明确规定投资决策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二)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必须报总公司审批。(三) 子公司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资本经营管理机构,建立投资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按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年向负责投资决策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汇报一次。第七十二条 对外投资必须按照总公司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投资成本、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处置做出正确、完整的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单位投资无论是自33、行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都必须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第七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对投资逐项进行清查,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所有测算减值准备的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第七十四条 各种有价证券应当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买有价证券时应当尽量选择记名和可以挂失的种类。第五章 固定资产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34、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含)的,是否划分为固定资产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第七十七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七十八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登记制35、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购置权限,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审批、采购依照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包括:(一) 日常保养和小修、36、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二)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三) 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八十一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八十二条 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必须由财务部门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计其动态。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和37、价值鉴定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二) 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按产权归属报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出时,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参照本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批。第八十五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相应会议研究报董事会审批,并参照本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第八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5、因38、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各项目部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单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39、第八十七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一)各单位工程指挥部单台(件)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二)单台(件)在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三)单台(件)在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存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40、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预测资料,以上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以后形成固定资产。本制度所称的其他41、资产,是指除本制度所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种储备物资等。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其基本要求是:(一)在建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二)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实施。(三)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42、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四)出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集体研究。(五)在建工程项目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六)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在建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七)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43、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严禁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八)在建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十)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时,44、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第九十二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的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所有测算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第九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45、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本着有偿转让的原则,单位无形资产可转让给其他单位,转让方式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两种。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第九十四条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临时性简易设施。自行建造和购置临时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摊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处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 特种储备物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子公司管理但不参46、加生产经营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等。其管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存货和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其所属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付款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械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47、,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必须对以下职责进行分离:(一)原材料、物资采购和商品的需求计划必须有施工技术部门或计划部门提出数量,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二)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三)商品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商品验收工作;(四)采购、保管和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账务记录工作;(五)审核付款人应同付款人员分离;(六)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第一百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48、门担任负责人。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或预算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或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查。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各工程项目依据公司制定的施工成本定额确定材料消耗定额,其他无施工成本定额的项目,可套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各49、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以上所称“大额”标准,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第一百零五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50、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进行物资采购应做到:(一)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二)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做到从质量、价格、信息等方面择优进货。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三)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51、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的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52、,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加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需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程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53、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货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由于价高质次等原因造成购货款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利息等经济损失,也由责任人赔偿。超付款的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一)对购入物资数量验收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点验的人员负责。(二)对购入物资质量检验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检验人员负责。(三)由于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发票等凭证不实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取得凭证的人员负责。(四)由于领导指使、授意或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超付54、款,由该领导人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5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计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对冒用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等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参与投标和议标承揽任务,必须坚持“六不揽”原则。特殊情况下承揽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的项目和垫资项目,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方是否56、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认真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底、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一百二十条 对已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57、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严谨亲友包工队或亲友的机械设备在自己管辖、管理的项目包工。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规范和完整的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财务核算要以分包合同和验工计价为控制依据,以正规发票和其他合法的结算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其具体操作可按以下办法:(一)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对工期短、分包总价小的项目,以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包单位不单独建账,材料费按领用数量分单位结转成本,与分包单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58、并作为项目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列入项目部本级账户统一核算反映。(二)分户管理、明细核算。对工期较长、分包总价大的项目,以分包队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户管理,明晰核算,其所有账目由项目部单独设账、统一保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队平时结算支付和工程完工结算余款都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合规的票据;财务账簿由项目部会计人员统一保管和组织归档。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预付款的控制。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过合同规定预付款。合同签订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对工程分包单位一般不预付款,确需预付时,不应超过已经投入施工但未计价的工料价值,并应留足一定的质保金。第一百二十五条 59、各单位应严格拨付工程款的控制。各级项目部,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按批复后的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二)在工程价款分割范围内拨付工程款;(三)扣除领用材料款、机械使用费及借款、留足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款;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拨付工程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生分包工程款等款项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超付款责任,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一)由于合同条款不合理、不严谨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合同草拟、审核和签字的人员负责。(二)由于计价超计、决算不实,以及计价、决算计算错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计价、决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负责。(三)由于分包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但已通过质量检验并已60、计价、拨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负责。(四)由于分包单位使用本企业(单位)的材料、机械等其他应扣分包单位款项的结算单据、凭证未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五)由于给分包单位刻制挂靠本单位的公章,把本单位公章交予分包单位使用,给分包单位出具本单位介绍信,以及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盖章,导致债权人向本单位索取欠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决定办理的人员负责。(六)由于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记账不及时,计算错误,未按合同和验工计价、工程决算进行控制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经办和审核的财会人员负责。第九章 工程价款结算(销售)与收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61、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工作制度。单位计划(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签验工计价。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每个会计期末,应当以工程投标报价为基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测算执行合同预计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在预计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过程中各职62、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施工技术部门,熟悉工程图纸,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各项直接费用的节约措施和方案,提供合同各分项工程施工所要发生的用工数量、材料品种和数量、机械种类和台班数量;预计合同变更所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变化情况;(二)物资供应部门,详细调查当地各种材料的供应价格并考虑日后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因素,编制材料价目表;(三)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施工机械配置、机械使用状况及台班消耗定额结合当地电力、燃油料价格、工日单价、实际折旧情况、预计修理支出等分析机械费用开支,确定台班单价;(四)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数量、预计人员月工资、合同工期计算编制管理人员工资预算表;按计63、算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各项附加费、统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根据筹资方案编制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管理工具用具等间接性费用的开支预算。(五)计划部门,编制临时设施预算支出;根据用工数量编制直接人工费预算;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预算资料,编制将要发生的合同成本,并经一定会议批准确认。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数量的签证制度。凡是发生设计变更、地质等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及时取得设计、监理及业主代表签认的相关记录资料,以便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索赔提供准确的资料。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产品(商64、品)销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格式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规定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三)开票、发货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货,同时将发票等凭证转财务部门。如果产品由销货方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65、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四)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批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条件、折让和折扣的幅度、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五)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清查,及时清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六)赊销管理制度。企业在赊销前,应当考察赊销对象的信用情况,信用不可靠的,赊销时应取得抵押或担保。赊销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特别是付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企业必须明确规定赊销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66、和收款责任。(七)检查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商品)销售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全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承揽工程任务和销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发生上当受骗,致使保证金、垫资款、赊销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系统,揭示应收款项风险。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的催收经济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催收欠款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临近法院受理时限的欠款要及时提起诉讼,防止因超67、过诉讼时限给企业造成坏账损失。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并明确坏账损失处理的审批权限。所有测算、证明资料都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完整保存。对于超过回收期限并已确认为损失处理的坏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列已销账资产管理,必须注意保密,并派人催收,不能放弃对该项应收款项的索取权。第十章 筹 资第一百三十七条 筹资,或称融资,系指企业的资金筹集。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以借款、赊购、租赁等方式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68、的计划管理,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科学预测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选择最佳的资金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第一百三十九条 筹资活动必须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和资金预算编制筹资方案,筹资方案应包括:筹资的原因、筹资时间计划、筹资规模、筹资可行性分析方案的比较分析(包括财务状况影响程度、预期收益的影响程度)和筹资方案的建议等。第一百四十条 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各单位筹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单位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要求;(二)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偿债能力。确定最佳负债规模,保持自有资本和负债之间适应的比例关系;(三)筹集69、资金必须按规定审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四)必须进行资金成本分析,对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进行比较和选择,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同时考虑筹资风险因素的影响;(五)根据财务预算,合理安排相应的筹资时间、资金使用及归还时间,使各项资金在时间上相互匹配,达到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同时,对还款时间要进行科学安排,使资金支付趋于最小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上级结算中心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搞好企业内部资金调剂,为企业做好资金筹集、办理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等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一百四十70、二条 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内部调剂款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大额调剂款的审批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贷款规模要控制在每年度核定的上限以内;个别项目因预期效益较好,需向内部职工借款短期周转的,必须专题向集团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年利率(含税)最高不得超过10%,确保按期归还本息与扣税,防范政治风险。企业内部资金不得转借或变相借款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单位在资金不足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所租赁资产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二)所租赁资产应是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的资产;(三) 所租赁资产71、的可使用年限至少应占该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四)所租赁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有关融资租赁行为应符合并遵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融资租赁必须建立在对租赁设备的价格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承办融资租赁业务机构的专业资格等情况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并同时作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各单位融资租赁资产决策应遵从融资租赁成本与筹资购买成本孰低的原则。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施工合同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费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72、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第一百四十七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单位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73、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百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形成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成本费用管理系统。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二)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制和审查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析,检查和指导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工作。(三)总经济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经营74、管理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投标文件,组织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的评估,组织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四)总工程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技术进步,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安全和质量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五)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各种定额,实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分析。(六)经营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工75、程投标文件,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参与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控制有关经营的各项费用。(七)工程管理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办法。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编制工程预算、决算,进行日常统计核算,牵头组织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盘点、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八)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编制责任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量,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实施工程和技术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制定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与其有关的各项费用。(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有关人76、工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十)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有关材料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和材料储备定额,组织制定降低采购成本和降低材料消耗的措施,进行材料收、发、领、退和日常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十一)机械动力部门:负责有关机械和动力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机械台班及动力消耗定额,组织制定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和降低机械动力成本的措施,组织开展单机、单车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77、用。(十二)其他部门:负责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领导职位设置、机构设置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和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以集团公司施工成本定额和技术承包办法为基础,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定额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二)规范定额制度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78、,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组织的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三)落实定额管理责任。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组织实施各项定额的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定额执行情况实施奖罚。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一)划分成本中心及其责任范围:在工程项目内部将各内部施工单位(指挥(项目)部、队、班组、车间等)和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并确定每个成本中心所79、承担的成本责任。(二)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按各责任中心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成本责任范围,分别编制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和各种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也可以根据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有关成本预测(估价)进行适应调整后分劈。(三)实行成本控制:各成本中心按照各自的成本责任范围、责任预算和有关标准,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80、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按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搞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审批81、权限和审批程序。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批。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集团公司、子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第十二章 对外担保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系指为了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银行信贷担保、投标担保、承包担保、履约担保、预收(付)款担保、工程维修担保、付款担保、分82、期付款担保、租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等。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外担保属高风险业务,承担着履行担保责任的潜在风险,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行为,按有关程序集体决策、报集团公司批准,并采取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单位一般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提供价值保障、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被证明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第十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会计凭证的质量、会计账簿的质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83、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准搞人为的潜亏挂账,也不准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第一百六十二条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84、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不得违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由集团公司负责确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第一百六十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应负直接责任。对会计信息不实的单85、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研究决定,并报一定会议批准,对于违反会计法等法规的责任人,移交有关司法机构。第十四章 预 算第一百六十七条 各单位都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预算之中。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单位都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其预算期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编制长期预算、中期预算和短期预算。第一百六十九条 年度预算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预算(或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当列明销售产品(或商品)、劳务的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主要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货款和工程86、款的收回时间及数额。(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费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五)营业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营业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87、额。(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八)在建工程项目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开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期债权、股权投资的增加、减少和收益、损失数额。(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额。购建上述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含现金等价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88、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十二)预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损益表(利润表)的内容编制。(十三)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的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很少的,可以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须编制现金预算、预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一百七十条 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是:(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三)89、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查。(四)根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六)下达执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种预算的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计划实行领导、机关车改的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单位与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心理承受能力,比照相关规定,考虑单位公用车补与个人私用自负的原则,编制车改方案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防止借车改之名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问题90、的发生。(五)营业费用预算:由经营部门编制。(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分别编制。(七)在建工程项目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他主管在建工程的部门编制。(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第一百七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其提出的预算负责。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控制制度。对预算变更程度、预算费用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以及审批91、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二)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稿,审定下达预算。(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第十五章 会计组织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以下将上述两类单位统称为会计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92、,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单位要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为会计单位或报账单位。确定为会计单位时,至少要配备两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含出纳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设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财务报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会计单位,只能作为报账单位。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公司会计委派办法的要求选派总会计师、财务主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9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一百八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确定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94、,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本制度第二章中规定。(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稽核人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兼职稽核人员,但至少要将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和被稽核业务的经办人员(如费用报销人员、凭证编制人员、记账人员、报表编制人员等)分开。会计人员不足3人95、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业务稽核和检查指导。第一百八十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一百八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总公司的补充规定,按要求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百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96、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第一百八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取得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证书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序等)和处理方法做97、出具体规定。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化第一百八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存储介质,并应经常(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病毒检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有严防密码泄露和预防病毒侵蚀的措施,确保财会信息的安全。第一百八十九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软件,要遵守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一)由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必须具备在结算后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第一百九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财会信息化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单98、位财务信息化的运行必须做到:(一)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的岗位配备操作员。禁止不相容岗位一人独立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软件。(二)系统管理员应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不得代替其他操作员处理具体经济业务。(三)操作人员必须单独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密码,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换。(四)财务信息化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电子数据、财会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要由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保管中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档案要多份保存。(五)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原数据资料进行检测,检测无误后才能在系统维修单上签字。第十七章 附 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XX年三月一日起试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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