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码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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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码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总经理(1.0-1.10)常务副总经理。(2.0-2.10)部门经理-经理。(3.0-3.10) 副经理(4.0-4.10)业务主管-单一业务负责人。(5.0-5.10)业务主办-承办员(6.0-6.10)工人-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它工作人员(7.0-7.16)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2、分为七职等,每职等分10或16点,每增加1点职务工资增加10元。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10点,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一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点,有突出表现者,可以增加点数。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第二章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条例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发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用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锦港集团员工)。第二条 公司用工采取劳动合同制3、管理方式。职员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员工招聘管理办法1.1 总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确保招聘员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管理。1.2 员工招聘管理 员工招聘申请(一)各分公司和职能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编制提出增人计划,将所需名额、条件以及需求期限以书面形式提交股份公司行政事务部。(二)行政事务部将增人计划系统分析确认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三)行政事务部在内部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总裁办公会提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建议。1.3 招聘形式1.3.1 公开招聘;1.3.2 大中专院校成4、建制招聘;1.3.3 中介机构介绍。1.4 招聘程序1.4.1 行政事务部与各直属分公司共同进行初选后,与申请部门共同进行笔试、面试、操作测试;1.4.2 直属分公司职员以上需求的招聘,由直属分公司执委会主任、总经理进行面试,并批准是否试用;职能部门需求的,由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主管副总裁、总裁进行面试,并批准是否试用;1.4.3 工人聘用由直属分公司总经理或职能部门的主管副总裁面试,总裁批准后可试用;1.4.4 根据专业及用人需求的不同,对有些岗位拟聘人员可不进行笔试或操作测试,直接予以试用。1.5 招聘员工报到应出具的相关文件 员工登记表;1.5.2 公司指定医院体检表; 身份证明及照片;15、.5.4 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1.6 招聘员工试用及录用管理 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的需要,对新招聘员工执行3个月试用期或半年的培训期。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根据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安排实际工作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考核;培训期间用人部门组织教学或实习。1.6.2 试用期工作计划。新招聘员工所在部门为新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或培训计划,并报行政事务部备查。1.6.3 试用期满的考核(一)试用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前,由试用人员提交试用期工作报告,其所在部门做出工作评价报告,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其符合岗位要求后予以正式聘用。如确属不能胜任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培训人员在培训期结束前,由培6、训人员提交转正申请,其所在部门做出工作评价报告,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其符合岗位要求后予以正式聘用。如确属不能胜任者即予辞退。1.6.4 停止试用或辞退。新聘员工于试用期间不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胜任,考核不合格者,以及经调查有违法行为者,即予辞退。1.6.5 新进人员试用期间病、事假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报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用期。有旷工记录者即予辞退。1.6.6 试用期间的待遇(一)新聘用人员为工人和一般职员的,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300元,第二个月工资350元,第三个月工资400元。正式聘用后执行聘用制工资。延长试用期者继续执行400元月的工资标准。(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7、术职务第一个月工资400元,第二个月工资450元,第三个月工资500元。(三)培训期间的员工没有工资,只发给本岗位的劳动保护。(四)招聘员工报到后即担任中级以上管理岗位实职的没有试用期,不执行试用期工资。(五)停止试用、培训或辞退。停止试用、培训或被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金,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1.7 试用期满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根据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1.8 附则1.8.1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1.8.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节 岗位聘用条件第三条 职员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部门经理级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及中级以上职称,对所从事的工作有足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对特殊专长、特殊贡献而无学历者可破格聘用,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总经理聘用,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聘用,报董事会批准,公司经理级人员由董事会确定。第四条 受聘员工必须具有该岗位所必须具有的技能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第五条 在聘任期内,经考核业务能力不具备管理岗位素质的职员,下岗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无法再上岗的人员,合同期满后予以解聘。第三节 岗位聘用权限的划分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第七条 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第八条 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由总经理聘任。第九条 业务主管9、由部门第一责任人提名,人事部门考核后报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总经理聘任。第十条 一般职员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提名,人事部门考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聘任。第十一条 工人由各部门第一责任人提名,人事处考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人事部门组织签定劳动合同。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法人代表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成为本公司的职员。董事会决议视为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和岗位聘约。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公司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第十五条10、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辞退、辞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节 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八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长期聘用的人员与公司签订一至三年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临时从社会录用的人员,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凡新聘用的员工,均须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聘用关系。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十11、二条 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内容时,依合同条款,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节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辞退员工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限已满可安排工作,本人不胜任者;(三)受聘人连续一个月不能完成本岗位任务的;(四)公司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五)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又不服从新岗位安排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六)下岗待聘期间,给予上岗机会,在一年内仍未被重新聘用上岗的。(七)因市场变化12、或业务调整需要裁减人员时。第二十四条 员工被公司除名、开除、辞退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含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一)员工因工伤或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合同期满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公司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公司13、又不加以改善的; (四)员工本人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五)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六)被辞退职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公司支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贴,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由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工会代表、人事管理等方面成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条例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第二十八条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0天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14、。从公司调解不成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节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章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节 考勤管理第三条 公司劳动考勤是巩固劳动纪律,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职工人数、工时利用,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根本措施,也是计发工资的依据。各部门必须纳入管理日程,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的进行考勤登记汇总工作。各部门的考勤单一律用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考勤单各部门必须注意妥善保管,不15、能乱放、并保持整洁完好,对任意涂改损坏者,单位领导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条每个职工必须充分发挥有效工时作用,每天都要提前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各单位考勤应必须在每日(休息日除外)9:00前上报人事处本单位实际到岗人数,以备人事部门考核。迟到、早退,均按实际时间填写,全月累计计算,按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职工有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经有关级领导审批,否则均按旷工处理。第六条请假者回来后必须到准假部门销假,否则不按出勤对待。第七条员工休假各单位必须做好计划安排,在年度中有计划的休假,根据我港口实际情况,职工双方夫妻探亲原则上以男方为主。如男方因工作脱离不开,需要16、女方去男方所在地探亲者,必须持有男方所在单位证明;探望父母者,要有其父母所在当地政府证明。职工探亲均由个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审批及办理报销等手续。第八条因病休假,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病休诊断书,并在当日或次日将诊断书交给本单位,如本人确实困难不能到单位,可委托他人送交本单位以便考勤,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九条因工伤休假,必须持有本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和指定医院的休假诊断书,及公司安全部门的认定工伤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条产假,正常产假和难产以及手术结扎、人工流产等休假均需有医院医生证明和诊断书,可按上级及公司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休假。第十一条职工伪造理由请假或骗取休假者,按旷工处理,17、并根据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认真遵守哺乳时间。一至十八个月婴儿,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双胎婴儿为五十分钟。哺乳时间不可合并或做晚上班或早下班之用,如超过哺乳时间按事假处理。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后,经医生证明,工间可休息,午前、午后各半小时,但不准做晚上班、早下班或集中休息之用,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职工因事请假,不准自找他人来单位代替其工作。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需要,职工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加班加点由本单位提前两天报加班审批表,必须取得主管副经理的批准,交人事部门审核,否则一律不准加班加点,如不按上述规定,而实际发生加班加点,除扣发工资外,并追究有关责任者18、责任。第十五 为便于考勤与计算工资,各班组的考勤单和病事假条,必须在结算前报送人事部门,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 劳保病休者(指六个月以上)必须定期检查,根据医生要求,需继续休息者,可按劳保病休,否则按旷工处理。(复工者必须有医疗部门康复证明)。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职工在人数上的增减或变更情况,必须及时报给人事部门。否则追究部门考勤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十八条各部门的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填写登记考勤,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如当日漏划事假,无假条,病假无规定医院的诊断书存查,经查发现一次扣考勤员1050元。严重者给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三节 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19、因事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半天以下的由所在班组长批准;三天以内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四一七天的由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同意、主管副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七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主管副经理审定、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婚假、生育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丧假:由本人提出、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公司工会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部门经理以下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人事处批准;部门经理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经理20、同意、人事部门备案、总经理批准。第四节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章 员工业绩考核管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检查经营承包合同完成情况,考核员工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全体在聘职员、工人。第二节考核内容第三条部门经理的考核内容(一)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备领导艺术和领导能力,是否具有务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二)能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完成生产任务工作目标和经济指标。同时把它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优劣、好坏的主要标准。(三)是否廉洁奉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21、是否关心集体,热爱港口,一心一意为公司工作;(四)工作业绩主要看领导者的工作成效,在生产营运、港口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一)对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有强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备本人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和素质是否积极钻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二)能否优质、及时完成作业定额中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经济指标,以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三)是否要求进步,是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港口,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工作。第五条工人考核内容(一)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认真钻研技术,自觉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是否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的操作水22、平;(二)能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定额、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公司、处室领导交派的各种工作;(三)能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能否在工作中遵守操作规程;(四)是否热爱港口,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工作。第三节考核办法及应用第六条员工的考核采取评分制度,先由被考核人自我总结本阶段完成的工作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清楚,再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参照被考核者既定的工作职责和作业定额,对应考核要点、评分标准打出考核分值,由相关部门复核后确定,以示本人工作好坏。第七条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可靠资料,用于奖金、晋级、教育培训、人员调配、人员流动与交流等人事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23、。第四节考核程序第八条职员(一)每个职员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责任,按职员作业定额标准,每周将自己工作情况填写“完成作业定额单”,按职员管理层级,由上一级领导审评,报人事部门审核;(二)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员的工作表现,按职员考核标准进行每月的评价,以打分形式排列内部名次,每月上报人事部门;(三)人事部门根据各部门每月的打分情况,总结职员考核结果。将连续3个月排在最后者,可做工作调整;全年有6个月排在最后者,或全年排在最后,各单位又提出交流的人员,人事处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人员流动的意见;(四)如全年月份考核排列名次均在最后且分数在60分以下者,解除劳动合同;(五)根据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者24、逐级下调,直至调到工人岗位;(六)对调整后仍不适应岗位者,予以辞退。第九条工人(一)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定额组织考核;(二)每名工人都要建立考核卡,将工作量、劳动态度、责任心、工作完成质量、工作成果、遵章守纪情况等认真记载,严肃核实,真正反映工人工作表现;(三)根据考核内容和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所管辖部门的工人考核评分,排列内部名次,并于每月初将前一个月的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四)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每月的考核打分情况,总结职员考核结果,将连续3个月排在最后者,可做工作调整;全年有6个月排在最后者,或全年排在最后各单位又提出交流的人员,人事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人员25、流动的意见;(五)根据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者,原属技术工种的调到操作岗位,在操作岗位的调到力工岗位;(六)对调整后仍不适应岗位者,予以辞退。第五节考核要求第十条各部门都要设有兼职考核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核。考核员要熟悉本部门每名职工的作业定额、劳动定额,并根据每名职工作业定额、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认真登记,作为部门负责人考核的基础。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劳动态度、责任心等事实,对照考核条件填写考核表,打出考核分。第十二条凡有不认真填写、考核不认真、出事不上报、隐瞒事实的,扣该部门负责人当月考核分数。第十三条各部门参考每月考核结果,一个季度提出本部门需要交流人员。第十四26、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交流意见和人事部门的考核意见,定交流的岗位或作出辞退决定。第六节 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章 员 工 处 罚 条 例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素质,强化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内各项规章制度、法规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规范约束员工行为,特制定员工处罚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节 员工处罚第三条 公司对因违章违纪或其他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声誉影响的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四条 处罚的形式: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在27、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经济罚款。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每月160元; 经济处罚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扣罚工资、奖金等。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迟到、早退者,不超过半个小时,每次扣罚工资50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取消当月奖金。工作时间严禁脱岗。确实有事需离开岗位,需经直接领导允许,并找专人顶岗后,方可离开。未经允许脱离本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者,罚款50元;脱岗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处理,取消当月奖金;因脱岗或在脱岗期间造成生产、安全、质量事故者按事故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负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夜班员工当班睡觉者视为脱岗,按脱岗处理。迟28、到、早退,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等违纪行为,凡月累计三次或季累计五次或年累计七次者,给予辞退。(二)有事要请假,并有准假权限责任人签批的准假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员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港请假者,必须有书面请假条或通过电话与部门领导请假,并按请假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三)病假者,必须在请假三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院诊断书交给公司、部门领导。否则按旷工处理。(四)旷工者,每旷工一天,取消当月奖金;连续旷工二天,年累计旷工六天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两个月奖金;连续旷工三天,年累计旷工八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三个月奖金;连续旷工四天,年累计旷工十二天,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取29、消四个月奖金、取消年终奖;连续旷工五天,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予以辞退;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开除。(五)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正常工作指挥,影响生产和工作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消极怠工或工作一贯不尽职尽责者,予以辞退。(六)在工作时间严禁喝酒,生产指挥系统、操作人员、汽车司机、机械司机、现场监察、安全保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喝酒,违反者第一次发现,职员职级降至最低;工人技术等级降至最低;第二次违犯者,予以辞退;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饮酒者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安排好正常工作,如未经批准或工作出现问题者,按饮酒违纪处理;对酒后闹事者后果自负,同时给予留用30、察看处分;机动车司机酒后驾车虽未造成后果,一经发现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麻将、下棋、钓鱼、海浴、干私活,发现一次罚款400元。(八)在港禁烟区内吸烟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九)工作期间,以语言或行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暗示索要财物,要求提供好处,即成事实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同时退回所要财物,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索要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十)对乱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十一)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者(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同时降职(降级)流动;金额在31、500元以上者予以辞退。(十二)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忽视安全、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不利或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停工、停产、机械设备、物资损坏以及人身伤害,给港口、货主、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同等数额经济处罚;5001-10000(不含10000元),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同时给予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受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一年内发生两次安全事故按上述条款加倍处罚。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公司主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负相关责任,对私自动用设备车辆的扣罚动用者半年奖金,造成设备、车辆损失的32、予以辞退。(十三)对以工作之便为朋友、亲属及他人提供方便,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给予记过处分;收受好处、财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收受好处金额在500元以上者,予以辞退。(十四)与外轮船员私自交易,走私各种物品已成事实的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200元以上者予以辞退;未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扣罚当月奖金。(十五)因指挥或操作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罚款5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月奖;如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达5001-10000元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0001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十六)在经营活动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33、失,价值在公司年人均工资额以下的,停止工作,追缴清欠,每月发生活费160元;损失价值超过公司年人平均工资额者停止工作,追缴欠款,不发生活费,同时分别给予记过的处分,欠款在一年内未能追回的予以辞退,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对违反公司保密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泄露国家和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处分,如有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按第(十二)款给予相应处罚;泄漏港口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集体资产,损公肥私者按损失额给予两倍罚款,并参照第(十五)款进行处罚。(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处罚,不够刑34、事处罚的给以留用察看处分。(二十)对在商务活动中,经办人由于签订合同不严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作不严谨或失误,造成货损货差或其它经济损失的,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部门第一责任人负相关的领导责任,由于个人保管不慎、交接不当,造成票据、证件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赔偿。(二十一)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在从事采购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所采购物资质量低劣,影响公35、司正常生产营运,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二十二)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之间骂人给予记过处分;打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如造成重伤害者辞退,因打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聚众闹事、聚众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予以辞退;如有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且在被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为调查制造困难者,在原有违纪处理基础上给予加重处罚;其他相关人员不如实反映情36、况,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 凡本部门管理不到位,有员工个人因违章、违纪或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质量事故,除对违纪本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其直接领导和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一)所属员工有受警告处分的扣罚直接负责人半个月奖金,给予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二)所属员工有受记过处分的扣罚直接负责人壹个月奖金,扣罚第一责任人10奖金;(三)所属员工有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扣罚直接负责人两个月奖金,扣罚第一责任人20奖金;(四)所属员工有受到辞退处分的扣罚直接负责人三个月奖金,扣罚第一责任人30奖金;(五)公司因责任事故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直接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第一责任人给予降37、职处分;超过20万元,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第八条 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者予以辞退。第九条 在休病假期间,不安心治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者,一经发现视诊断书无效,从开始休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连续五天以上者予以辞退。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作不严谨造成货损货差或其它经济损失,损失价值1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失价值在1万-3万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损失价值3万元以上的予以辞退。损失价值巨大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损害企业或员工利益者,达到如下条款的,予以辞退38、。(一)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不尽职责,不讲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差,货方、船方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给港口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者,予以辞退。(二)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方式刁难货方、船方,索要好处,即成事实,影响港口声誉且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港口物资、建筑材料、设备配件、能源燃料等送人情,以至影响生产,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四)在生产建设、营运等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五)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责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其39、它财产损坏的予以辞退。第十二条 有侵占公司财物、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予以辞退;参与赌博,经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无效,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第十三条 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一)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参与社会上违法乱纪活动的予以辞退。(二)无理取闹、纠缠、谩骂、围攻或威胁领导和职能人员,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三)道德败坏,嫖娼、参与社会流氓活动的予以辞退。(四)参与法轮功活动,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辞退。(五)打击陷害、诬告他人,有较坏影响者予以辞退。(六)违反治安条例被拘留,予以辞退。(七)被劳动教养或被管制、拘役、判刑缓刑的、监外执行者,予以辞退。(八)被判刑的员工,从执行之40、日起予以辞退。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通过正常程序、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而是采取聚众、联名、闹事等不正当手段向公司领导施压,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组织者,予以辞退。对参与谋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的生产营运、公共财物造成破坏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赔偿。第十五条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按辞退处理。第三节 其它第十六条 有关处罚的几项具体规定。(一)受警告处分的,取消当月奖金;受记过处分的取消三月奖金;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取消三个月奖金,并扣罚年终奖。(二)对受撤职处分的员工,同时降低职务工资级别。(三)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41、分;一年内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一年内受两次留用察看处分者予以辞退;凡已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或在留用察看终止后一年内又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辞退。对重复违纪、一年内受两次记过处分且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一年内受三次以上记过者予以辞退。(四)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为半年至1年。留用察看期满后如表现突出、工作中有创新、有一定的业绩,得到本部门80%以上的员工同意,可由单位申报,人事部门考核,报主管人事副总裁批准恢复正式工职,重新评定工资。(五)奖金的扣罚与年终奖金的分配挂钩,同时执行。(六)对重复违纪者,加重处罚,即应记过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应留用察看者予以辞42、退;经济处罚按原规定的三倍执行。(七)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决定,允许本人申辩。在批准员工受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领导机关没有做出改变原来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八)要把上述情况纳入动态考核中,受警告处分以上的不能参加年终评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参加晋升职务、不参与年终分配;受记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到处分满一年后,受留用察看处分被恢复为正式员工满一年后,在员工升级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九)受过记过处分的员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有权可以不再以之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七条43、 行政处分中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由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撤职、降薪、留用察看,由基层部门提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人事部门审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400元以下,由部门提出,报人部门审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4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十九条 应受警告、记过处分的,所在单位在证实员工犯错误10日内向人事部门申报,过期不报,通过其他途径被发现违纪行为事实的,部门领导应受记过处分;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处分的,由各部门在证实其违纪事实之日起,30天内必须向人事部门申报,过期不报,经发现错误事实,部门负责人应受降职处分和扣罚工44、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接到基层申报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完毕。第二十条 对给予留用察看的员工需由所在部门按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人事部门会同基层单位向员工下发留用察看通知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对辞退违纪员工,必须弄清事实,证据确凿,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并征求工会代表意见后提出。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人事部门审定,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违纪员工被辞退由公司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职工可持辞退证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第二十45、三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公司做出辞退处理不服,由公司劳动仲裁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员工被宣布辞退之日起七日必须到公司有关部领取辞退证明书,逾期不领,按除名处理。被除名员工不享受员工待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辞退后,本人及家属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或干扰,破坏职能人员正常生活的,交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价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在执行本细则时,因不服从领导,有抵触情绪,进而辱骂、伤害领导及工作人员者,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46、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六章 员 工 调 离 管 理 规 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因故辞职、调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第二节 职责和权力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因故调离权力。第四条 人事部门负责员工调离手续的办理。第五条 调离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工作交接情况确认。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归还情况确认。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本人往来帐目情况确认。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员工调离手续的批准。第三节 员工调理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47、员工因故调离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领取调离申请书。填写后,交其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发意见,再交送人事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调离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到调离申请获得批准之日止,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在此期间按本办法办理调离手续。第十三条 员工调离申请被批准后,到人事处领取员工调离手续表。按员工调离手续中各项要求办理调离手续。第十四条 工作移交(一)由人事部门和调离员工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接交人员,进行交接。(二)工作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质量记录、业务记录、技术图纸、未办及未了事项、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因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因岗位不同具体的交接内容由调离员工所在部门48、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确定。(三)调离员工所在部门要提供场地,给予充分时间由调离员工向接交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部门经理作为第三方在场监督。交接后列出交接清单,交接双方与监督人三方签字确认。(四)涉及本人往来及欠款资金由财务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因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由调离员工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五)如无争议由调离员工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员工调离手续上签字确认工作交接完毕,如有争议由调离员工所在部门上报人事部门,按本制度第二十条款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移交调离员工在离开公司前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中要求将劳动保护用品移交安全质检处。移交完毕后由安全质检处第一责49、任人在员工调离手续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财务帐目清理调离员工在离开公司前,需要对在工作中因业务形成的借款、应收款清理完毕或由调离员工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出任担保人,财务处第一责任人在员工调离手续签字确认。如有争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按本制度第二十条款处理。第十七条 受控文件移交调离员工在离开公司前按质量体系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中要求将受控文件移交该公司处室文件管理员。移交完毕后由综合部第一责任人在员工调离手续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核工作移交等事项办理情况,如工作移交等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由人事处第一责任人在员工调离手续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员工正式调离本公司,50、在员工调离手续签字确认。第二十条 发生工作交接争议或财务帐目不清的审计(一)综合部接到调离员工所在部门或财务部的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出现问题进行核查。(二)经核查该项工作交接争议或财务帐目不清属于正常工作形成的,由调离员工在其离港前清理完毕。如果不能及时清理可以通过经济担保形式解决。经济责任担保人应是调离员工自找或由其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担当。综合部确认经济责任担保人资格,以便于追索责任。否则不予办理员工调离手续事宜。(三)经核查该项工作交接争议或财务帐目不清属于非正常工作形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调离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关部门应视其情况按员工处罚条例处理。第四节51、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七章 退休第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一) 服务满十五年,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者。(二) 服务满二十五年者。第二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一) 服务满五年,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二) 服务满三十年者。(三)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第四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52、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第五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第八章 抚恤第一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锦港集团标准支给抚恤金:第二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第三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一) 配偶(以位改嫁者为限)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孙子女;(五) 同胞兄弟姊妹(以为成年者为第53、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第九章 福利及保险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公司员的享受的各项保险及福利待遇。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第二节 员工保险第三条员工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养老办法执行。第四条员工医疗保险:凡属公司在册员工,包括内退、假退的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均执行如下保险制度。(一)实行大病社会统筹制度1.员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一次住院,医疗费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超过3500元的,属大病医疗统筹范围。2.企业每月按上一年度全54、部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的月均养老金总额之和的3缴纳大病医疗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分别从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月均养老金总额的1缴纳大病医疗费。3.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超过35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予以支付。(1)3500元以上至6000元的部分支付60;(2)6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部分支付70;(3)8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4.参加大病统筹后发生的医疗费从第四个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二)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1.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除大病实行社会统筹外,一般疾病住院超过3天者,公司还对每位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办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投55、保手续。2.保期为一年,每人每月平均投保20元,一年为240元,具体标准如下:(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每年投保200元。(2)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每年投保275元。(3)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每年投保360元。(4)如果每月最高保险金20元,每年住院45天,每年最高可保住院费900元,手术费1500元,医院杂项费2000元,合计4,400元。从投保之日起超过45天后可办理出险费。(三)实行小病包干制度公司为了职工的身体健康,解除职工患病的后顾之忧除去大病社会统筹,一般病住院实行平安保险之外,对临时患小病的职工,实行小病包干制度,具体标准,每人每月发20元医疗费。(四)具体要求1.员工及离56、退休人员患病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凭企业职工大病保险卡和投保单就诊。如需要转院,要有有关定点医院意见,经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机构同意后,办理转诊手续。2.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用人单位填写大病医疗费投付审批表,并携带医院出珍的专用医疗处方,原始收据,病志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公司、单位办理报销手续。3.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项目,不属大病医疗统筹及平安保险范围。(1)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3)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斗殴、酗酒及因一切违法行为而引起造成伤害的。(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6)5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7)整容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配眼镜或屈光镜、助听器、牙科保健及治疗、安装假肢、眼球、人工器官、爬山、狩猎及进行其它危险活动而致患病或受伤、后天免疫力缺乏病或其它引起合并症,都不能列入平安保险投保范围。(8)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医院陪护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的交通费、都不能列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均属自费项目。(9)由于医治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伤残或任何先天性疾病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体检,精神及神经混乱、休养、性病或任何因怀孕引起的疾病及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都不属从支付费用。(10)出国出境期间在国外、境外就医的。4.员工和离退休人员患58、病,在2天内向单位递交请假条、诊断书,同时有部门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医疗费。(五)公司医疗保险制度延续锦港集团制度执行。第五条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负担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负担工资总额的1。第六条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负担工资总额的0.9。第七条各种保险遇到国家、政府对缴费比率调整的,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调整。第三节员工福利第八条 公司正式员工(以男方为主),连续工龄满10年并且港龄满3年的,可按户给予动迁补助费,每户6500元。第九条取暖费取暖费以男方为主,按户发放,金额按XX市平均价,发给个人。取暖面积为:总经理: 120平方米,副总经理: 100平方米,部门经理: 90平方米,部门59、副经理: 80平方米,其它员工: 70平方米,公司不再报销取暧费用。住平房的员工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用车(一)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配备用车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二)车辆配备及收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必须按规定配备车辆。(三)配备给各部门的车辆及各部门每年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安排的用车,均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年终统一结算。各部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车辆使用费视同正常支出(见车辆日使用费标准);未完成工作量,车辆使用费由部门及个人负担。第十一条电话(一)员工个人配备住宅电话的范围包括:担负昼夜生产指挥、商务经营、安全监督的经理以上职员;其他重要岗位的职员,特殊工种和确实需要配备电话的员工。60、员工工作发生变动,电话交回或作价给个人。(二)安装电话需要所在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办会会批准,费用在各部门费用指标中列支。(三)凡符合配备电话的职员初装费由公司负担。(四)按本制度规定配备个人住宅电话的员工,实行月电话费用包干,节余归己,超额自负,包干比例如下:总经理:120元/月副总经理:100元/月部门经理:80元/月其他人员:60元/月包干费用随职务与岗位变化而调整,退休人员不再支付电话包干费。(五)因工作需要配备手提电话,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确定,否则,费用由个人负担,经批准配备的手提电话购置费由个人承担1000/500元后,余款由公司负担。月电话总经理定额600元,副总经理61、三总师、助理级职员定额300元,部门经理级人员可根据工作业务范围的不同,标准在150-300元之间。超过自理,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给予3 个月的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因病死亡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给予10个月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第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员工病、事假第十四条员工享受法定假日、制度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全年合计十天。第十五条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三十天;未62、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二十天。上述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公司报销。探亲假期只发工基本工资。第十六条婚假、生育假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正常婚假3 天,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晚婚者加假7天,加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孕期满7个月可休假,正常产假期间只发本人的基础工资、补贴工资、工龄工资。正常产假并符合独生子女条件者可休150天(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合法生育者,只休产假90天)。双胎可休105天。女性输卵管结扎休40天,男性结扎休10天。上环休2天,取环休4天。(均需有主管计生人员的证明)。为照顾女方分娩符合晚63、婚晚育,男方可准假7天,否则男方准假1天,工资照发,休息日期由分娩日算起,否则不补休、换休,也不另发工资。因计划生育措施失败的,人流休30天,引产休40天;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第十七条丧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3天假,期间只发基础工资、补贴工资、工龄工资,去外地奔丧路程假除外。婚假、生育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责任同意、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第五节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章 出差第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先现行费率报支64、,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第六十一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承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第六十二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第六十三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第六十四条 出差印泥、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第六十五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第六十六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第六十七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立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是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