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学院各部门制度人事处财务处图书馆2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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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戏剧学院各部门制度(人事处、财务处、图书馆)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党 委 会 议 制 度xx戏剧学院院级会议制度8党 委 组 织 部中共xx戏剧学院委员会总支、直属支部党组织工作条例14处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工作的暂行条例20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3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29附:中层干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表一、表二、表三)党 委 宣 传 部党委宣传部工作章程37xx市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章程39电子屏幕工作章程42校报工作章程43校园网内容更新工作章程45纪 监 审 办领导干部2、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47财务、基建、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51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52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度56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57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若干规定60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63院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67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暂行规定74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流程框图75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各环节主要责任人76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框图77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主要责任人78老 干 部 工 作 办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工作规范与制度79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制度80离休党支部工作条例82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3、备用金管理条例84老干部活动室管理制度85老干部阅读文件的保管、传阅制度86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公章管理使用规定87院 办xx戏剧学院行文规程88公文运转及管理工作规范91公文流转图1、公文流转图2 93印章管理使用规程94电子政务管理办法96关于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97附:院务公开成员名单信访接待制度101xx戏剧学院内部请示、报告制度102关于学院会议室的使用规定104档案工作管理规定105外 事 办 公 室因公出访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108因公赴台湾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109人 事 处关于高级专家返聘待遇的暂行规定110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实施办法111教师工作规范114财 务 处财务4、内部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117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18会计人员交接制度120财务会计核算规定122财务稽核制度123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2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5财务外部管理制度综合管理类财务管理总则126财务工作管理体制示意图128财务部门工作职能示意图129财务部门工作流程图130财务规章制度预算管理131资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133收入管理136收入内容学杂费收缴管理其他服务性收入管理支出管理138支出内容支出渠道及审批手续重大项目支出管理教学费用支出管理差旅费管理接待费用管理往来款项管理 142应收款项管理暂付款项管理坏账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145财产清查制度147财务报告制148财务收支分5、析制度149附报销流程购置资产设备报销流程图150差旅费报销流程图151科研经费收支、结项流程图154培训教育费报销流程图155离退休费用报销流程图156家属医药费报销流程图157保 卫 处门卫工作守则158上岗执勤、巡逻制度159消防管理人员职责160义务消防队职责160动火审批制度161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162明火安全管理制度163学生公寓防火规定164户籍管理工作流程165综 合 管 理 办综合管理办公室奖惩条例167关于综合办系统员工提供有偿服务管理的规定168关于综合办使用临时工的规定169关于综合办教学场地对外出租管理的规定169关于综合办系统职工加班的暂行规定170关于综合办系统6、职工佩带服务标志的规定170办公楼使用管理守则171空调使用管理办法171教学楼使用管理守则172布景工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73教学实习服务工作人员工作守则173出纳工作守则174水电修理工工作守则175留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工作守则175学生公寓门卫工作守则176专家楼工作人员工作守则176商务楼门卫人员工作守则177保洁工工作守则177驾驶员工作守则178产 业 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职责与守则179院属公司、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181院属企业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方法182健身中心管理办法183华景大厦防火防盗管理办法184华景大厦客户车辆管理办法184物业设备养护制度185出租场地装修管理办法7、185华景大厦中央空调管理办法186华景大厦电梯管理办法186保安人员管理规定187保洁工管理规定187科 研 处科研管理条例188xx戏剧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93xx戏剧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96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98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条例202科研奖励实施细则206公 教 部公教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岗位职责209公教部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210公教部教师岗位职责和要求211公教部教学兼行政秘书岗位职责(该岗位暂缺)213公教部资料员岗位职责213编 辑 部编辑人员工作规则214戏剧艺术编辑部稿件处理工作流程215附:来稿登录表图 书 馆图书馆职工上岗守则 217 图书、报8、刊、音像资料的采购、验收、登帐入库及图书剔旧与图书丢失报损工作的处理规则217读者入馆须知218图书外借规则219阅览室阅览规则220视听室阅览规则221电子阅览室上机规则222解放前报刊资料管理条例223资料保护费收取标准223图书馆书刊丢失、损毁处理条例224附表一:xx戏剧学院图书馆期刊丢失、损毁处理办法细则附表二:xx戏剧学院图书馆图书丢失、损毁处理办法细则艺 术 创 作 中 心艺术创作中心工作条例227艺术创作中心剧本稿酬暂行办法229xx戏剧学院院级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育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9、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xx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党【xx】41号)和xx戏剧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xx委【xx】2号),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第二条 党委会会议及党委专题会议 一、党委会会议(一)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党委按照党章及上级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二) 党委会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出席本会议的成员是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以召开党10、委扩大会议。(三)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学习讨论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群众工作、统战工作、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2、决定或审议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审定学院党政阶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党政中层干部会议等提请党委审议的重要问题;4、按照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要求,研究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干部管理工作;5、讨论决定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11、和重要规章制度;6、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7、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8、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重大奖惩事宜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9、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四)提交的议题应当是党委委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确定,并在召开会议前两天通知各委员,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前分送各委员预阅。(五)党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二、党委专题会议(一)党委专题会议是党委研究专项工作的12、会议。(二)党委专题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成员。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三)党委专题工作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专题工作的重要指示、文件及会议精神;2、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及预审;3、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4、根据党委决定,部署、落实专项工作;5、听取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汇报,讨论并提出实施意见。(四)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召开会议日期。(五)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安排党委会及党委专题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13、办,并向党委会汇报。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及院长专题工作会议(一)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二)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出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成员为:正副院长、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决定。(三)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下达的重大部署、重要指示,贯彻实施学院党14、委的决议、决策;2、根据办学宗旨,拟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学院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交流各院领导分管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条块工作,对具体专项工作作出决定;4、根据工作权限,拟定学院行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的设置与调整;5、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和决定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重大奖惩;6、研究和拟定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7、研究和制定学院后勤服务、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计划、任务和实施意见;8、审议准备提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酝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和方案;9、需提交院长办15、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四)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由院长汇总确定,并在召开会议前两天通知各与会人员,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前分送各与会人员预阅。(五)院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六)院长可视情况主持召开院长专题工作会议,对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预审。(七)院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院办负责督办检查会议布置工作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政通气会议)(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的通气会议,对阶段性的党政重要工作进行沟通,信息对称。(二)党政联席会16、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主要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 (三)党政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如有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是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党政中心组理论学习质量,推进理论武装工作的学习会议。(二)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主要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学院党政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学习内容的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的学习内容包括: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1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2、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与会议精神;3、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代科技知识和现代管理理论;4、重要时事的探讨交流。(四)学习方式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个人重点发言与集体研讨相结合;学习理论与专题研究相结合。(五)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每月一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六)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视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第六条 学院党政中层干部工作会议(一)学院党政中层干部工作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与中层干部共同研究专题工作的会议。(二)学院党政中层干部工作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主要成员为:党18、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学院党政中层干部。(三)学院党政中层干部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与会议精神;2、根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落实专项工作;3、听取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4、对拟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具体工作提出实施方案;5、对书记或院长提出的紧急事项作出决定,并提交下一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确认。(四)党政中层干部会议每月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五)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视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党委办公室与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一19、)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议是传达学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具体工作的会议。(二)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会议。(三)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委及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文件及会议精神;2、传达部署学院党委有关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传达部署党委会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决议事项;3、交流各支部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4、根据党委决定,部署、落实其他工作事项。(四)党总支20、直属支部书记会议每月一次,如有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五)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视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第八条 行政中层干部会议(一)行政中层干部会议是传达、贯彻落实行政具体工作的会议。(二)行政中层干部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为:正副院长、院长助理、行政中层干部。(三)行政中层干部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上级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与会议精神;2、根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落实专项工作;3、听取行政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4、对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具体工作提出21、实施方案。(四)行政中层干部会议每月一次,如有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视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第三章 议事程序第九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改动议题。 第十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第十一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22、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第四章 会议纪律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凡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相关会议上复议。未经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按规定的时间23、范围、要求进行传达。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第十五条 遵守保密规定。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第十七条 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 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按照分工或会议指派认真组织落实。第十九条 对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分管院领导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决定,进行督办。第六24、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xx戏剧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共xx戏剧学院委员会总支、直属支部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院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总支、直属支部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党的总支、直属支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要与25、行政领导班子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二章 总支、直属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党员50人以上的院、校、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校、系、处级单位,根据其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小,党员人数太少的部门可与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支部委员会,联合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条: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联合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可视各单位实际,配备26、专职或兼职,原则上分院、附中设专职正副书记,院部五个系设专职或兼职书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为35人。设组织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纪律、保卫委员等。党员7人以下的系、部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第五条: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联合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候选人和选举结果要分别报学院党委批复。第三章 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本单27、位的改革与发展,为培育四有人才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努力发挥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党的各项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有:(一) 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二) 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 师资、人才队伍建设; (四) 人事调配与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向学校推荐干部; (五) 专业技术28、职务评聘工作; (六) 招生工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七) 教职工的考评、管理与奖惩; (八) 重要改革措施与规章制度的制定; (九) 出国人员的遴选; (十) 大额资金的收支决策;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认真执行学院关于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及各项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一月一次的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以及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有关制度建设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一支团结进取的领导班子;(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29、工作,加强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团结带领党员和教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四)经常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学校的总体计划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加强德育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做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把导师管理与院、校、系统一管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层次、有重点、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使下情上晓,上情下达;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做到动态管理,专兼结合,滚动发展。 第十条:30、做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按照院党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有关中层党组织要做好正副科级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也要重视对辅导员、班主任的教育、管理。 (二)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和下设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组织任免权限的,按规定程序任免后向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任用权限在院本部的,按要求向院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材料,由学院任免; (三)对中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总支、直属支部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建议,由院党委组织部按有关干部选任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严31、格要求,切实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工作水平; (五)做好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写出负责的政审意见。 第十一条: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 (一)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党员教育年度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并与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总支、直属支部要制定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保证每月一32、次,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三)教育党员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排头兵;必须要求党员的良好素质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中; (四)严明组织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表现不好或虽经多次教育但仍不改正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党员发展细则的规定,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党员发展计划、重点培养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等;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要严格入党程序和相关环节,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33、二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 (一)及时听取这些群众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服务; (三)解决好这些群众组织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做好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一)按照学院统战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的工作;要经常通报情况,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和改革措施要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要做好校党委临时安排34、的统战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好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经常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和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机关直属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参照本条例第六、七、十(四)、(五)、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职责执行。第四章 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坚持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以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面临的各种问题,讨论解决党内的有关事务和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安排等。 第十六条: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中层单位的党政联席35、会议是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决策形式,必须认真执行,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党务或行政事务)分别由书记或行政一把手主持。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要求正副书记和行政方面的正副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凡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事项一般应事先与相关领导成员或中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书记应向党组织委员会通报情况,党组织要监督和保证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坚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应召开两次党员大会,由书记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或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36、作和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 第十八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与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重大问题必须经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凡形成的决定应认真执行,分管领导或委员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必要时可提交党组织委员会37、进一步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每二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评议中除党员个人要认真总结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外,还应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内外教职工的监督,切实提高认识,转变作风。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形成与行政领导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就学院党委的有关决定、重要事项以及本组织范围内其它需要沟通的事宜,及时向行政领导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若意见或看法不尽一致,事后应进一步协商沟通,若仍难达成一致,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由学院领导协调解决,不许在教职工中散布不同意见,造成不良影响。 38、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形成做好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工作的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要根据本单位这类人员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要与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他(她)们的思想与工作状况,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创业与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形成对总支、直属支部的工作检查与考核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要按照本条例制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和院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主动自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作简要汇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领导回避制度。凡第九条所列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党政领导成员及其亲属的,一律实行回避,不参与39、讨论与决策。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全局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情况,作为对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院党委组织部要把加强和改进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党组织中好的典型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书记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务工作干部队伍。第二十七条:党委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围绕加强和改进党总支、直属支部建设开展工作。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总支、直属支部40、也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机构、工作职能等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关于处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工作的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条例(中组发200013号)和市教育党委关于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xx党xx34号)的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后备干部工作是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41、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措施。加强我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适应新世纪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对学校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艺术大学具有重要意义。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要十分重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全面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原则,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重视妇女和非党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 处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42、主义理论修养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才干,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廉洁自律,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年龄在40岁以下和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30岁左右的优秀青年。近期提拔使用的控制在45岁以下,业务单位(部门)近期可提拔使用的正职后备干部年龄控制在50岁以下。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业务后备干部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六)一般应担任科级职务二年(含二年);业务后备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一定的基层管理43、工作经验。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五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协助配合。 第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人数以现任处级干部总数的1:1.5左右的比例掌握。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合理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第七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广泛发现和掌握优秀人才。要按照规定的选拔程序进行。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经组织部门考察,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44、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九条 对后备干部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和锻炼。后备干部选定后,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逐人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要分期分批选送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学习,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增强理论素养。要把经过上述相应的培训,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条件之一。第十一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领导能力。要有计划、多渠道地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安排处级后备干部进行岗位交流和下基层锻炼,使后备45、干部有多岗任职历练的经验。锻炼的方式途径可采取:(一)可安排担任助理等一定的领导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施展才能;(二)可在校内机关之间、党政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有计划地进行轮岗锻炼,拓宽工作领域,增加工作适应性;(三)可安排至校内或校外、本系统或外系统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左右),扩大视野,增加阅历;(四)可分配其参与解决或完成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通过加压磨练,锻炼意志,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对一些业务后备干部要制订进修提高计划,及时输送至国内著名学校深造或去境外培训、考察、进修,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完善知识结构,同时要鼓励后备干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五46、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以党委分管书记、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三级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监督、调整、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监督,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考察,各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要负责地对他们作出书面评鉴。 第十五条 对后备干部要坚持“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考察的基础上,要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及时的调整充实;要将那些不适合继续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调整出去,同时将新发现的优秀分子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第十六条47、 后备干部的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对归档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立卷。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十七条 由院党委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大胆地选拔到一定的领导岗位。 第十八条 提拔干部一般应在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十九条 要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积极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后备干部。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院党委讨论决定颁布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修订。 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48、共中央(2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中共中央(2002)7号文规定的六项原则。 第三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党政干部的职责。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参照中共中央(2002)7号文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 事业心强,勤奋好学,实事求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四) 具有所任职务要求的基本知识及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49、六条 提拔处、科级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晋升处级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 由副处晋升正处职务的,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 由正科晋升副处职务的,要在正科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四) 由副科晋升正科,要在副科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 (五) 由科员晋升副科,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六) 晋升系副主任,应具有讲师资格五年以上; (七) 晋升系主任和业务专业性较强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八) 晋升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九) 晋升处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十) 担任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职务,须有三年以上党龄。第七条50、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第八条 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应当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科级干部须经党委讨论同意。第九条 晋升处级职务,一般在正式任职前,应经过党校、行政管理学校或者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三、民主推荐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 51、各系、两级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其民主推荐由系学院全体在职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戏校、舞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其民主推荐出席人员的范围(不少于30人)一般为:(一) 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 党总支委员、各支部支部书记;(三) 各科室负责人;(四) 工会、团组织、妇委会负责人;(五) 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六) 专家、教授(或高级讲师)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七) 其他需要出席的对象。第十四条 院本部其他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院一定范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系、部、处、室等方面的代表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在2030人左右52、。具体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不同对象,事前设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经党委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 系和分院、附中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负责提前通知出席对象;其他部、处、室等部门的民主推荐,由组织部负责提前通知各有关出席对象(一般提前23天)。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召开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第十七条 组织部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经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参加考察对象出席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出席人员范围。四、选拔干部的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实际,选拔干部有委任、选任、聘任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均应经过一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九条 委任干部的程序:53、 (一) 个别委任的,由有关单位(部门)党组织或主管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拟任的职务,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 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汇报,经党委同意后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民主推荐; (三) 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经党委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四)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在考察过程中,必须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 (五) 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任职对象。任前公示7天。 第二十条 选任干部应按有关章程或选举办法的规定由选举产生。一般程序为: 酝酿推荐候选人党委研究,初步拟定候选人组54、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 第二十一条 聘任干部的方式、程序: (一)集体换届或全员聘任时,应公布拟聘职数、职务、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根据自荐、推荐情况,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方案,经征求院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初步拟聘人选名单。必要时,经党委决定也可采用直接聘任的方式。 (二)科级干部由中层主管提出拟聘名单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并征得院党政领导同意后张榜。 (三)拟聘人选名单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在张榜公布期内,群众对拟聘人选有反对意见,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或院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四)对群众反对意见强烈,并经查核确存在问题的拟聘人选,应暂缓聘55、任或不予聘任。 (五)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条件,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聘任人选。被聘干部与主管领导签约。 (六)对新聘任人选和拟晋升职级人选,在正式履行聘任手续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行政科级干部由人事处负责考察),经党委讨论同意后方可与主管领导签约。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个别聘任时,由有关单位(部门)党组织或主管领导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或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被聘人员与有关主管领导签约。 第二十三条 凡属应该由选举产生的干部,不能采用聘任的方式。此类干部出缺时,按有关程序进行选举或由党委委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因失职、不56、称职或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含聘用制干部)的免职(解聘),也应按有关程序,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决定,办理干部任免手续。有关干部的任免材料应及时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委任、聘任的处、科级党务干部的任职通知,由党委下发;委任、聘任的行政处级和直属科科长的任职通知,由院长签发;委任、聘任的行政科级干部的任职通知,由人事处下发。 第二十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第二十八条 对作出任免决定57、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与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须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及时上报所需材料。五、干部的职级待遇 第三十条 无论是委任、选任或聘任的干部,一般均由低职到高职,逐级晋升。需破格或越级任用的,按第七、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聘任干部的晋升,一般应有低职高聘的程序,一年后经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确定相应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如年度考核或经组织考察为不称职的干部,取消高聘职务,另行考虑工作。第三十二条 新提任、试用期干部,其管理、待遇等按沪委组(2003)371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组织同意,由教学岗位或科级岗位直接担任处级正职的58、干部,其职级待遇原则上先按副处级待遇确定,任职满两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正处级。 第三十四条 选任干部,在党委讨论拟定正式候选人的同时,其职级同时予以确定,一经选举通过,经党委批复,即兑现其相应待遇。六、干部任期和干部交流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2002)7号文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并建立必要的交流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处级干部任期一般为两年,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其任期按有关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女同志超过53周岁)的,一般不再进入下一届领导班子或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对于未到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改为处级调研员,从事教学专业的,可给予一年时59、间的学术假。 第三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干部在同一职级岗位上连续任满二届(任)的,应予轮岗交流,个别特殊岗位可连任三到四届(任),但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第三十九条 科级干部参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干部的轮岗交流是对干部的锻炼,培养。如工作需要,经党委讨论决定,可不受任职年限的规定,即行交流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按规定任期届满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四十一条 在干部交流工作中,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对没有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组织需要(调动)的干部,应予就地免职。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科60、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具体要求参照中央(2002)7号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具体要求参照中央(2002)7号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执行。七、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决定干部任免不能搞临时动议,也不得以领导圈阅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2002)7号第十二章有关纪律和监督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优秀工人中选61、拔聘用制干部,仍按市沪人(94)94号文和院组织部、人事处1993年8月31日关于xx戏剧学院聘用制干部聘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此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此条例经党委同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激励干部爱岗敬业,积极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自觉地为贯彻落实学院发展战略规划,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决定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有关62、规定,着力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于研究和解决干部考核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于在实践中形成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使干部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二、考核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客观公正的原则;3、注重实绩的原则;4、群众公认的原则。三、考核范围1、全院处级干部和直属部门负责人。2、当年新上岗人员时间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中层年度考核。3、事、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四、考核内容对照每位干部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任务,考核干部全年工作中应包含的德、能、勤、绩、廉等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述职,考核其工作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在其工作过程中63、所体现的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和工作实绩(权重占80%,见附表一);通过述学、述廉,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和廉洁自律情况(权重占20%,见附表二)。五、考核程序1、年初制订干部全年工作目标。根据当年工作要求,制订部门(单位)全年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据此分解为干部个人全年所应负责的工作项目、任务,并制订出工作计划,填写“目标任务书”(见附表三),由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组织部备案,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2、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全年为时间段,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对全年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自我评估。年度考核总结注重写实,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1)简要回顾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包64、括参加党校学习、院中心组学习等情况);(2)重点总结本职岗位工作情况(包括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完成状况,有哪些创新举措,有哪些特色工作,有哪些年内增加的工作项目,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有哪些尚未完成的工作,未完成的主要原因等);(3)自我评价廉洁自律和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4)简要评述个人主要优缺点及努力方向。总结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字数在1500左右。六、考核方法全体中层干部考核采用个人述职、部门测评;中层干部互评;院领导测评的形式。三方面评分权重系数分别为:本部门测评占30;中层互评占30;院级领导测评占40。1、部门(单位)述职、测评。按第五项第二条要求做好总结,在本部65、门(单位)进行述职,并由参加考评会的同志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中层互评。在中层干部范围内每人述职5分钟,按表式简要汇报年度工作、学习、廉政等情况,然后由出席考评会的成员对其进行民主测评。中层干部述职、互评分两组进行。3、院级领导对全体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七、考核等第中层干部年终考核的等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3、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66、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无特殊原因但部分工作目标和任务未能完成。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所要求的标准。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75分为称职,74分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院内通报批评者;(2)部门(单位)曾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或是班子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该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3)实行廉洁自律、安全保密一票否决制。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归档和奖惩评定干部考核等第以民主测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经党委67、审定后适时向本人反馈。考核材料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归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应与校内职务工资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等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同志应予一定奖励。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扣除5校内年度职务工资,由党委领导或考核机关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必要时也可调整其职务。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扣除10校内年度职务工资,并视具体情况,按中央干部选任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予以免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或降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干部,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九、纪律与监督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68、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前成立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政有关领导、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干部考核表上签名。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借考核之机泄愤报复;2、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3、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4、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6、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纪委、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69、施监督。对干部、群众的申诉、检举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十、组织领导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各部门(单位)党的书记和部门正职干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十一、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十二、本条例经党委同意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中层干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表一、表二、表三)表一xx 戏 剧 学 院中层干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姓名: 部门:职务: 日期:自年月至年月一、在达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方面的情况(请打)总分序号工作目标、任务(见目标任务书)出色80好65一般50未达到35123456平 均 得 分 情 况等级简述:1、 出色:完成70、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且质量和工作表现均高于标准。2、 好: 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质量和工作表现均达到标准。3、 一般:无特殊原因部分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质量和工作表现尚待改进。4、未达到:工作质量、工作表现均在要求的标准以下。表二二、理论学习、廉洁自律情况(请在相应的答案空格内打)序号内 容分值测评结果核实结果是否是否1是否每次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公务除外)32对中央、上级的重要会议、决议精神及院党委的规定等是否认真学习贯彻33是否严格执行院纪委制定的干部廉政“双十条”44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5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71、持高度一致46是否有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3分 值20得分情况(以审核结果为准)以上总分值为20分,未达到要求的即扣除相应分数。考核测评结束后,由纪监审办、组织部、宣传部共同对测评结果进行核实。最终得分以经核实后的结果为准。表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姓名: 部门:职务: 日期:自年月至年月序号一、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要达到的目标完成时间123456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年 月 日序号二、年内调整、增加的工作项目完成时间123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报组织部备案,一份自己留存。党委宣传部工作章程为了贯彻落实学院的统一部署,确保党委宣传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发挥本部门对内72、宣传国家和学院各项重要信息、沟通上下情况,对外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作用,同时规范本部门的行为准则、与各有关方面更充分地配合与协作,特制定如下章程:一、 工作目的(一)在院内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国内外的形势,准确传达学院各项重要工作的动态和改革发展的信息,树立先进个人的形象,营造和维持良好的校园氛围。及时了解院内外的反馈信息,反映给上级部门,协助学院进一步开展工作。(二)抓住时机对外宣传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把我院优秀的作品和个人推向社会,树立我院争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艺术院校的积极形象,为我院的各项工作争取良好的舆论氛围。(三)与各兄弟院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取对方长处,结合学院特点73、,不断完善本部门的工作。二、 人员要求(一)宣传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关心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和与学院有关的信息;能够充分理解学院的各项措施和不同校区、不同专业的特点,不断丰富自身对于学院发展的宏观把握和具体信息的掌握;具有鲜明的宣传意识,恰当把握宣传口径,积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开展工作。(二)定期对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可以请进来、走出去等各种形式。三、 工作内容(一)做好全院师生员工的形势任务教育工作,保证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全院形势报告。(二)安排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协助组织部和纪委做好每学期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三74、)负责院报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原则上每20天出一期,每期4版,遇有学院重要活动酌情增至6版,并套红版或彩色版。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院报工作章程。(四)在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我院网站的内容更新。包括直接更新学院信息、院报网络版的内容和各类专门的网页内容,督促各系(院)更新相关信息。监督网站内信息的变化和点击率,必要时派专人存档。利用网络的平台拓展宣传工作的内涵,加强三个校区之间的沟通。做好电子屏幕内容的更新工作。(五)负责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的日常运作,为演出、观摩、研讨、讲座等协调校内外的各方资源。(六)积极指导三个校区的有关教学、行政和后勤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七)75、通过邮寄院报、邀请观摩、开办讲座等各种方式,向市里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及时传达我院改革和发展的最新成果,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八)为学院的重要活动开展各类专项宣传工作,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有利于我院发展的舆论氛围的形成。(九)指导工会、妇联、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每年与上述部门、组织联合举办各种寓教于乐的主题活动。四、 其它(一)本部门工作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院党委请示,并按照院党委的决定执行。(二)欢迎学院各系(院)、处对本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本部门将积极采纳合理部分、不断完善各项76、工作。xx市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xx市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xx市科教党委、xx市教委领导和xx市戏剧学院具体指导和实施的本市高校艺术社团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加强高校学生戏剧社团建设为重点,坚持“团结、联谊、合作、奉献”的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戏剧文化传统,积极学习世界的优秀戏剧文化,切实提高本市大学生的戏剧艺术理论和实践水平。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主要职能:(一)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本市高校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戏剧艺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发挥实践基地77、的导向性、示范性;(二)鼓励并扶持各高校的艺术实践活动,努力打造符合时代主旋律,引导并适应广大高校学生的戏剧作品;(三)积极参加并承办本市及全国各类学生戏剧艺术比赛;(四)积极开展大学生戏剧活动的普及和教育研究,范围涉及戏剧创作、演出及戏剧社团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五)积极开展交流观摩、访问演出、学术研讨等形式的艺术教育交流活动,使大学生戏剧创作、实践信息和成果得以及时、通畅的交流与共享。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实践基地采取团体会员制,凡本市高校的戏剧艺术类社团,承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六条 会员入会须填写申请表,由实践基地理事会批78、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实践基地工作有批评、建议权以及监督权;(三)优先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各种有关资料的权利;(四)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基地章程,执行基地决议,积极支持基地工作;(二)主动缴纳会费; (三)努力完成基地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社会各界的友好合作与交流;(五) 自觉维护实践基地的声誉。第九条 会员的退会:(一) 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基地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基地交办的工作,经理事会批准作劝其退会处理;(二)凡会员如有违反国79、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三)因其他原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实践基地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为:(一)民主推荐产生实践基地理事会,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二)修订实践基地章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通过实践基地决议;(五)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等;(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戏剧艺术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至四名,任期三年。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80、会长一名。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职责如下:(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具体活动;(三)审批吸收新的会员,审核取消会员资格;(四)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四章 经费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每年500元;(二)行政拨款;(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赞助;(四)通过多渠道筹集。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践基地经费由理事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基地开展的各项活动;(二)理事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81、章 附则第十五条 第一届实践基地会员代表大会由xx戏剧学院负责筹备。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实践基地理事会。 电子屏幕工作章程为了保证电子屏幕的日常运行,规范电子屏幕的操作程序,积极拓展宣传部的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章程: 一、 工作宗旨(一)及时反映我院改革发展的进程、重大活动的情况。(二)宣传国家有关文艺和教育方面的政策,关注国内外对我院的相关报道。(三)反映我院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师生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充满活力的校园氛围。二、 管理结构(一)电子屏幕由党委宣传部管理。(二)电子屏幕的内容由党委宣传部派专人更新82、。(三)电子屏幕的传输技术保证由党委宣传部和东方明珠传输公司直接沟通联系。三、 工作内容(一)电子屏幕的信息每天更新。(二)主要内容是学院近期的重要活动和各部门的动态。还有国内外相关信息。也可长期宣传我院办院宗旨和特色。(三)根据特殊情况,对电子屏幕的内容进行专题播放。四、 监督(一)电子屏幕的内容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的监督,欢迎各种意见和建议。(二)如果电子屏幕出现内容方面的错误,视情节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需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xx戏剧学院校报工作章程为了规范校报的各项工作,结合书面和网络的媒介,积极发挥校报的宣传功能,特制定如下章程:一、 政治方向(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3、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二)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各项指示,接受党委的监督和审查;在党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 校报规格(一)xx戏剧学院校报名称为xx戏剧学院报,分为印刷和网络两种版本。(二)校报现为20天一期,对开4版,每期印数1000份;如遇特殊情况,增至6版或出版专刊,也可套红版或彩色版。(三)网络版校报(筹建中)拟设立不同的栏目,结合印刷的校报和学院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更新内容,由专人负责。三、 办报主旨(一)及时反映我院改革发展的进程、重大活动的情况,大力推荐我院原创的优秀作品,弘扬师德楷模,宣传尖子学生。营造充满活力的校园氛围。(二)宣传国家有关84、文艺和教育方面的政策,关注国内外对我院的相关报道。(三)反映我院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四、 工作人员要求(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具有积极的宣传意识,把握恰当的宣传口径。(三)喜爱并且熟悉报纸的编撰、出版和发行事务,工作认真负责。五、 组织结构(一)校报设主编一名,由分管宣传的副书记担任;设常务主编一名,由党委宣传部长担任。(二)印刷版校报设责任编辑一名,负责组稿、编辑、排版、出版和发行事宜。网络版校报派专人负责内容的更新。(三)设立专门的校报记者和通讯员队伍,老师、职工和学生均可参加。六、 编辑工作(一)稿源大致来自三个方面:由校报记者和85、通讯员供稿;校报向校内外人士约稿;我院师生员工均可向校报投稿;(二)来稿要进行登记、筛选和修改。校报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稿件的使用。(三)结合学院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人员配置,重点抓好网络版校报的内容更新。七、 发行事宜(一)印刷版校报要及时向市委、市府、市委宣传部、市科教党委、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发送。(二)印刷版校报要在红楼、教务处公告栏、学生公寓楼底大厅等处张贴。院本部每个处室一份、每位教师一份,离休和退休办公室各50份,每个学生宿舍1份。分院100份,戏校和舞校各50份。(三)印刷版校报要和兄弟院校展开友好互换活动。八、 培训和奖惩(一)每学期对校报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二)定86、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记者、优秀通讯员和优秀稿件。也可在院内进行好新闻和好记者、好通讯员的评比。(三)如果校报出现内容方面的错误,视情节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需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xx戏剧学院校园网内容更新工作章程为了规范校院网内容更新的各项工作,开辟学院宣传工作的新阵地,更好地沟通三个校区的工作,特制定如下章程:一、 政治方向(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二)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各项指示,接受党委的监督和审查;由院信息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在党委宣传部的负责下开展具体工作。二、 网站宗旨(一)及时反映我院改革发展的进程、重大87、活动的情况,大力推荐我院原创的优秀作品,弘扬师德楷模,宣传尖子学生。(二)宣传国家有关文艺和教育方面的政策,关注国内外对我院的相关报道。树立我院良好的对外形象。(三)反映我院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充满活力的校园氛围。三、 工作人员要求(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具有积极的宣传意识,把握恰当的宣传口径。(三)喜爱并且熟悉网络的编撰事务,工作认真负责。四、 组织结构(一)校园网由院信息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二)党委宣传部派专人负责宣传信息内容的把关。党办和院办负责对外统计信息的公布与把关。内容印刷版校报设责任编辑一名,负责组稿、编辑、排版、出88、版和发行事宜。网络版校报派专人负责内容的更新。(三)每个栏目设专人负责内容提供和内容更新,有些栏目这两项工作可以由一人担任。负责内容更新的工作人员有责任监督内容提供者的工作。负责人的确立可参照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置。(四)在网络版校报的基础上,视情况组建校园网的记者和通讯员队伍,老师、职工和学生均可参加。该队伍还可担负监测校园网运行情况的责任。五、 内容及更新(一)网站内容根据不同的受众群大致分为全院信息,各系(院)、部门信息,专题信息等三个部分。根据编辑体例,以栏目为基本板块来划分不同的主题,最终设定出各不相同、互为补充的宣传重点。(二)根据信息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信息更新频率。新闻类89、信息每天要刷新,通知宣传类信息按照具体内容更新,网络杂志和专栏类信息则定期更新,并可保留前几期的内容。根据校园网的发展,由具体负责人员不断完善更新的体例。(三)视情况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需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六、 预案制定(一)根据国家和xx市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我院校园网安全措施的紧急预案的时候,提供内容管理方面的方案。(二)可考虑设专人负责和校园网硬件维护部门保持沟通协作七、 培训和奖惩(一)每学期对校园网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二)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记者、优秀通讯员和优秀稿件。也可在院内进行好新闻和好记者、好通讯员的评比。(三)如果相关人员未能及时提供内容或更新内容的90、,视情节追究责任。情况严重者需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十条和干部廉洁自律十条)。一、 党风廉政建设十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院领导干部主要指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以及其他相当于院一级的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我院领导干部必须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91、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改进作风,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为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 我院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的方针。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反对渎职失职、阳奉阴违、虚报浮夸的行为,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动言论,反对自由主义、信谣、传谣等一切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第四条 我院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营造公正透明92、廉洁高效、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第五条 我院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恪守招生工作纪律。学院各级干部的任用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程序规定进行;反对滥用职权、任人唯亲、学院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程序规定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六条 我院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优良的党风,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克己奉公的93、精神,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七条 我院领导干部应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党政齐抓共管。院党政正职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并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正副职领导干部对所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第八条 我院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和教职员工的监督,自觉做好规定各项个人重大事项的申报和个人收入申报和礼金礼品的登记上交,积极支持94、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第九条 我院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开展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和全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教职代会的决议要予以重视并落实。第十条 我院领导干部本人若违反本规定,由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以至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分管下属因严重违反本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应按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干部廉洁自律十条第一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我院领导干部在各种经济95、实体和下属单位兼职、持股和担任独立董事应严格执行市教委规定,一般不在下属各类经济实体或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兼职一律不得取酬。领导干部担任本院或分院、附中等下属单位各类课程教学任务(包括指导研究生),工作总量安排一般不得超过同职称在职专业教师工作量的50,个别确因教学需要而增加领导干部工作量的,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第二条 我院领导干部的校内收益标准不得超过市教委规定(正职在教师平均数2.02.5倍,副职1.52.0倍);住房分配严格按学院货币分房条例和程序进行,标准原则上按市教委关于高校领导干部货币分配住房面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谋96、取住房,动用或借用公款单独购房。不准用公款、公物或用公款支付报酬的劳动力为个人装修住房、制作家具等,不准动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第三条 我院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资金中为自己多批经费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挂名、抄袭、冒用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除组织安排外,不准用公款参加进修、培训等活动,如确有需要,应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上级组织报告。第四条 我院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非学术(以职务名义)出访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一般不安排出国(境)。如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异地办理护照。领导干97、部出访应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的邀请出访。在国(境)外的活动应按外事规定行事,不得擅自变更出访时间和路线,不准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党政主要领导离沪十天以上必须报教育党委请假批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安排出差。第五条 我院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可能与我院利益冲突的有偿中介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配偶、子女不得承包、经营、租赁或承揽本院和所属单位、企业有经济利益的各类项目。第六条 我院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招聘人员、入学、出国、工作安排、招生、评优、增资、用车等方面为自己或配偶、子女、亲友和98、身边工作人员牟取私利或特殊照顾。在院有关工作会议上讨论上述问题时,若涉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的情况,该领导干部必须回避。第七条 我院领导干部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有碍执行公务的外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对外公务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合理开支、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准借出差、开会等名义变相用公费旅游。第八条 我院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按规定拒收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确因各种原因难以拒收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登记、上交。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子女求学等事由,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99、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目赠送的礼金礼品或代付费用,不准将应由个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报销。第九条 我院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财务、基建、物品采购等各项工作制度。在开展合作办学、房产开发、工程承发包、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擅自转让、转移、处理和变更学院大宗或贵重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准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发包等事项;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不准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领导干部个人一般不得向本院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第十条 我院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专车,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100、家用电脑以及支付家用电脑上网费用;工作通讯费用包干管理,超标自理。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私自驾驶公车,个人因私使用公车应自觉按规定付费。以上规定(简称双十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若有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若今后上级对高校领导干部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财务、基建、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规范我院财务、基建、采购工作行为,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从事财务、基建、采购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本院从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的各级干部和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承担着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金101、和资产的运营和安全的职责,负有相应经济责任,应有廉洁自律的工作纪律要求。第二条 财务、基建、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行业工作规范及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和职责,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得损害学院利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标底等应予保密的内容。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礼物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在工作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储值卡)。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管理服务对象处报销任何应由本院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和接受管理服务102、对象为自己和家属提供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本院有关的物资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形式的现金或实物回扣、折扣,一律应作实折或上缴学院处理,严禁个人或部门侵占私分。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为我院相关任职部门提供有偿咨询、中介等活动。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委托或兼职作为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代表与我院相关任职部门开展学生用品、药品、食品、仪器设备、基建材料等物品购销,基建(修缮)工程、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办班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第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可能与我院利益发生冲突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十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103、定,在财务、基建、采购工作中为学院增收节支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学院应视情予以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责令改正,并依照党纪和政纪规定给予处分;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者,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各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市颁布的招生监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院招生监察工作的原则是“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按照“依104、法治招、从严治考”的要求,招生监察部门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一起,共同维护我院招生考试的严肃性,维护我院的社会公共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我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应本着有利于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招生监察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院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纪监审办公室和各单位、系、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共同组成院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监察工作。第五条 招生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105、试管理部门制定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会议;学院招生考试和录取期间监察人员要进驻考试和录取场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依法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第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支持协助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开展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第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第九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积极支持招生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十106、条 院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为院纪监审办公室,对外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信访、投诉和举报。第十一条 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三章 招生监察工作的范围和环节第十二条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院招生监察部门对我院各级各类面向社会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全程全覆盖监督。我院应实施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范围是:(一)我院华山路校区和莲花路校区的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和录取;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和录取;(二)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三)院本部、分院、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四)附属中学的招生考试和录107、取;(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我院面向社会公开的招生、考试事项。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人员要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一)公开招生的专业考试科目、过程、方法是否符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考试规程;(二)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评卷、登分、录取等环节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三)招生录取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舞弊或违纪现象;(四)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是否经过院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五)督促、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处理解决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第十四条 我院(包括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附属中学)各级各类招生考试管108、理部门在招生考试实施过程中,应事前向学院招生监察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报备案:(一)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收费标准(如系计划外招生,另附招生批件);(二)对外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或刊登的招生广告复印件;(三)对外公布的招生报名、考试地点和日程;(四)该次招生专业考试各科目考试规程和评分方法;(五)该次招生的报名人数和依次进入各次复试的考生名单;(六)该次招生的最终考生成绩和录取名单;(七)其他应报备案的有关招生材料。第十五条 我院各级各类招生工作实施岗位责任,一级向一级负责。招生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因招生管理工作或监督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109、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招生管理部门必须在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和有关媒体上公布我院招生工作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四章 招生监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部门和考试管理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干部和教师担任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规定。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考生许愿;不得泄漏试题、 考场舞弊打人情分;不得涂改考卷或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财物礼品110、;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考生及家长的无偿服务。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我院本年度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和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我院当年的招生监察及招生考试工作。第五章 招生过程的违纪处理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相关考生的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我院工作人员直接责111、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泄漏试题;(二)考场舞弊;(三)涂改考卷;(四)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五)索取或收受考生、考生家长财物礼品的;(六)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修缮监管,保证我院基建、修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从即日起对我院(包括戏曲舞蹈分院、附属戏曲学校、附属舞蹈学校,以下同)列入计划的各项11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廉政承诺的制度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凡在我院承揽基建修缮工程的建设承包、施工单位,均须在签署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签署廉政承诺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送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一份备案。二、凡我院在施工前未签订廉政协议并报送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纪监审办公室将不安排审计并提请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三、凡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若有违反廉政承诺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即报双方有关部门对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严肃处理;对违反廉政承诺的工程承包单位,将提出警告并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1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xx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工程质量,如实反映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我院(包括分院、附中)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上所有基建、修缮(含室内外装修及装饰)项目。第三条 我院(包括分院、附中)依照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以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114、(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重大基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基建、修缮(含大修)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由学院内部各部门(分院、附中)自筹资金,进行的零星基建、修缮单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四)其它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第四条 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xx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10100万元的工程,可以由院基建领导小组进行邀标评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的代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单项造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也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施工单位,任何个人不115、得自行指定施工单位。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邀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凡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院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程序和招投标的每项内容应接受纪监审办公室的监察。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入xx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院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有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入xx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1、公开上网公布信息2、投标单位报名3、审定116、投标单位资质4、确定投标单位5、领取招标文件6、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7、开标、评价(议标)8、决标9、确定中标单位以上工作程序的解释权在xx市招投标办公室。第八条 依法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规范的评标办法,接受市建管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依法不需进入xx市招标法定程序的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并在院内张贴公布信息;邀请投标单位;统一领取招标文件;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117、小组评标(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备案。以上工作程序解释权均在项目招标小组。第十条 项目招标小组由院分管领导、基建管理部门、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室及项目建设部门(分院、附中)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包学院工程项目: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专业级或四级以下资质的施工单位;三年内曾在我院发生过严重违纪、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第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三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118、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严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xx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市教育党委、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119、定。基建、修缮工程的报批(一)我院基建、修缮工程的实行项目分级管理制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基建修缮工作的领导机构,5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由学院基建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管理,小型项目由各独立核算单位基建部门在核拨的基建修缮经费限额内审批管理(报备案)。(二)每年5月下旬,分院、附中向院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第二年主要基建、修缮项目(单项造价在50000 元以上)和经费书面申请。院本部第二年的修建计划由院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三)每年6月中旬,由基建管理部门将下年度院本部、分院、附中主要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经费计划汇总上报院基建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市教委申报经费。(四)各核算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每年应120、根据核准的工程项目计划及核拨的项目经费按以下程序实施:编制基建、修缮项目实施时间表;按规定办理施工报批立项手续;3、按照xx戏剧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选择 施工单位;4、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5、负责(或委托负责)现场监理,(项目申报部门配合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6、对照合同条款和工程预算验收竣工项目;7、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项目使用部门;8、及时将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提交纪监审办公室审计;9、整理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一)基建修缮项目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发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及我院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二)施工发包时,121、投资超过100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遵循“六公开”原则: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开公布招标报名条件公开选定投标单位公开评标的办法公开评标的程序公开招标结果投资额在10100万的项目可以由院基建领导小组实行邀标评标;投资额在10万以下项目可以由基建管理部门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三)招标工作小组由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我院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是院基建修缮管理部门。三、基建、修缮项目的合同管理(一)工程项目的合同洽谈至少应有二个人以上参加,洽谈合同时不得收取承包方礼品,有价证券和回扣,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122、动;(二)洽谈合同时如工程采取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投标要求进行,谈判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原先约定;(三)签定合同之前,必须经审计、财务部门会签并经后勤办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加盖学院公章;(四)所签的每一份合同的正本应交由档案室统一保管,副本分别交审计、财务等部门;(五)签定每一份合同都要附签廉政承诺协议。四、基建、修缮项目的施工过程签证(一)基建、修缮项目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管人员一般只对工程施工计划、方案实际变更用材用工情况作签证,不对造价作签证;(二)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改变项目功能,并需要增加投资的情况,须经院基建领导小组审核会签后才可实施,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签证;(三)重大工程项123、目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例会参加人员应有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设计等部门; (四)参与工程监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每一项施工内容应认真复核,做好记录,确保无误;(五)签证内容应在每周例会上公开通报,重要签证在各方会签后,签证单原件应交档案室保管,复印件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五、基建、修缮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一)基建修缮项目的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询价采购为主。采购招标的由采购人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通知。邀请其参加招标并按规范程序从招标人中选定中标人。采用询价采购的,除唯一一家供货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应由采购人向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报价与质量进行比较后择优采购;(二)较大采购过程应124、由二位以上人员参加,自行一次采购材料设备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人中应有纪监审办公室派出代表参加,并上报院基建领导小组;(三)50万以上设备可委托招标采购或进入政府采购。六、基建修缮项目的监理和造价审计(一)学院里所有的基建项目均应实行基建监理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工程质量。(二)工程过程中,财务部门必须按工程实际进度签证,在合同付款进度约定之内付款,工程结束后,必须经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经济管理工作,全面贯彻经济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125、部,是指我院所属二级学院、附属中专、院本部各系、部、处、所、办、中心等进行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或部门的处级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经济工作的副职及直属科主要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活动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第四条 我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对其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自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学院的财经管理,并为组织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第五条 对本办法126、第二条所列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格局是:院党委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实施。第六条 二级学院、附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三)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率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 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五)学校重大经济合同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与问题;(六)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单位遵守财经法规情况如何,经济责任人在领导与参与学127、校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财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二)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三)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128、有关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审批;(八)本人是否遵守财务政策法规,有无私设小金库;(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八条 院办产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董事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实现;(二)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三)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是否有小金库问题;(四)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129、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无形资产的现象;(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六)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七)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九条 校办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国家对企业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十条 后勤基建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实现;(二)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三)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有小金库问题;(四)对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物资设备的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如130、何;(五)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决算是否经过审计;(六)基建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七)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情况如何;(八)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九)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有无重大失误;(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十一)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 各系(院)、部、处、馆、所、办、中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实现;(二)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三)本部门的教育经常费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四)本部门的创收是否纳入学131、院财务管理,提成使用是否建立内控制度,收支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情况;(五)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收取,是否足额上缴学院,是否存在使用自购收据和小金库问题;(六)本部门的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七)本部门的各类固定资产状况如何,是否登记安全完整,帐物相符;(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其它年度。第十三条 院审计部门组织对中层领导干部的审计,应当在收到组织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书或提请审计通知书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132、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询表的方式听取该部门教职工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鉴定表),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第十四条 评价中层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或审计鉴定表)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鉴定表在正式提交应当与被审者见面。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应作出公正的评价。133、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院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和教育党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制:一、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和定义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负责人的范围为:(一)院长,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二)分管预算经费和创收基金的院本部非独立核算的系(院)、部、处、室负责人;(三)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附属戏校、舞校等二级单位负责人(行政正职、分管经济工作的行政副职或书记、副书记);(四)院办企业法人;(五)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本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人员在学院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并履行的职权、义务、责任和134、职责履行情况。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与内容我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分管预算经费和创收基金的院级领导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管理各自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财务室负责人和分院、戏校、舞校财务科负责人作为学院的一级和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级学院、戏校、舞校和院办企业等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家和学院制定的统一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各系(院)、部、处、室等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要依据学院制定的经济和财务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135、活动财务管理负责。各级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三、院级经济工作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经济工作负总责。院长要强化依法治院的意识,了解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并及时向广大师生员工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保证学院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2、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院长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行为,理顺院内各种经济关系,使学院136、的财经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学院财经工作目标的实现。3、依法筹集办学经费的责任。院长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并保证各项收入的合法、合理、真实,为学院教育事业计划完成提供经济保障。4、负责审定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计划,按规定报院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实施有效的管理。负责审定学院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5、负责学院经济领导小组工作。学院重要的经济政策、院内各类经济分配制度和重要的财经制度由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6、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7、优化学院资源配置的责任。院长应根据学院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部137、门承担事业任务的需要,科学配置学院的各种资源。加强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防止各种违法和浪费现象的发生。8、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现有的资产使用效益,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使用。9、保证学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的责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院长应保证学院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10、依法设置学院财会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的责任。负责对院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和变动要按程序报批,以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任用具138、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二)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1、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主要完成院长授权委托的各项经济工作,并负其责。2、负责审批分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提出预算方案供院长审议。3、负责学院日常财务管理。落实由院长下达的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综合预算收入指标,协调、督促预算指标分管部门协助财务室及时完成各项预算经费的收入,控制财务支出。负责审批单项支出额为1万元以内的机动费使用申请。4、负责协助院长对重大经济政策、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设、自筹基建、重大投资、借贷,以及重要财经制度建设等工作的研究和审议。5、协助院长抓好财139、务工作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关心财务部门的工作状况;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三)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院级领导的主要经济责任1、根据学院财务预算“分工切块,归口管理”的要求,承担本人分管各项工作中包含的预算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责任。2、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分管部门本身和代管的年度预算经费,督促分管各部门有效完成年度预算计划的任务,严格控制预算计划之外的支出,确保实现预算收入。对重大、特殊的预算和计划之外的项目支出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3、组织领导本人分管的各项工作中的重要经济活动的调查论证,并保证其论证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负责本人分管部门所承担的经济统计工作,保证其统计结果的准确性140、和真实性。4、负责督促各自分管部门的责任人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制订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应有的保值、增值。四、院财务室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一)院财务室负责人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责任人,在院长和协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二)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学院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学院、附属戏校、舞校的财经行为。(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建议方案,提交院领导和党委会审议。负责控制、督促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141、算开支。(四)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基建、借贷、担保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审核工作。(五)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组织、落实学院各项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止“小金库”和学院各种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六)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各项支出纳入学院综合预算计划,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参与审议、核准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院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八)开展学院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142、,及时向学院领导提出建议,确保学院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科学运筹学院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九)负责对院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提出建议。(十)组织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监督其遵守国家和学院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十一)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十二)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配合审计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和资料。(十三)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143、,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十四)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接受院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五、二级学院、戏校、舞校等学院下属独立核算和二级财务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一)院属独立核算和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学院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独立核算和二级财务单位财务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学院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三)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方案,督促各类收入的及144、时收回和各项预算计划的完成。(四)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合理筹措、调剂资金,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全面负责单位日常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凡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资金运作、改造扩建工程等必须报院本部职能部门提交院长直至党委审批。(六)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报院财务室备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长审批。(七)根据国家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报财务室备案并提交院领导审批。(八)全面负责145、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应有的保值、增值。(九)完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提高资金回收率,杜绝资金的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十)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做出查处决定。(十一)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负责,保证会计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十二)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接受院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六、基层财会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一)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146、制度。(二)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并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三)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四)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及时上交学院各项收入,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五)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印签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147、实施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七)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八)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职财务工作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九)负责单位的收据、发票、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票据的领用、注销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十)负责本职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转,及时按程序完成计148、算机帐务处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及时打印各类帐册和报表,不得擅自做主修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财务数据和信息。七、二级学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二)所经手审批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支合法、真实,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三)保证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四)本单位债权、债务清楚,及时、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问题。(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现金、票据管理合规,不得设帐外帐、“小金库149、”。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本单位分配奖励和重大支出须经本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定期公开帐目。如有对外重大资金使用项目(包括单位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经过充分论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不得违规从事集资、投资活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八)有关职能部门还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经济职责。(九)接受院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八、院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有关法规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150、税,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经营,兼顾国家、学院、职工三者利益。(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按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主管部门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三)制订有关经营目标、项目决策、编制预算和签订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并遵照实行。对外重大投资(投资形式包括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四)合理运用资金和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和资源的使用效益。(五)债权、债务清楚,明确债权追讨责任,及时、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其它经济问题。(六)企业的各项收支真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帐目、凭证、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七)建立151、健全经济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八)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贯彻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九)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和使用学院的各项无形资产。(十)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接受院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九、经济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一)干部经济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二)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检查结合学院专项财务检查工作和审计工作不定期进行;对检查中发现干部违反经济责任制的问题由财务部门和审记部门向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同时向院党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152、和建议。(三)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合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进行。干部执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列为干部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四)党委组织部门应指定计划并委托审计部门对干部任职期内、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该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制审计结果应作为该干部的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内容之一。(五)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有关职责和规定,给学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后果事实大小和责任轻重,依纪追究个人责任,触犯法律者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暂行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财200436号文件规153、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我院各种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回扣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部门在从事我院投融资、存贷款、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教材药品采购、图书资料采购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我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二、对于上述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要求给予的商业折扣、回扣,必须要求对方明示并如实入账。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部门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包括手续费、代办费等)。三、各单位、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等,必须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室,纳入154、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四、有关职能部门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所产生的折扣或差价收益,除了通过财务室结算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让利于学生。五、各职能部门在学院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折扣、回扣,不得变相存放在对方单位,用于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开支,违者以截留论处。六、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处理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如有违反,将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流程框图请购人隔年提出下年预算申请请购人当年提出预算外采购申请综管办审核并提出必购建议综管办汇总后提出年度采购预算方案其中单价5万元以上协 管 院155、 长院长预算会议审核批准1万元以下 以下 1万元以上党委会议通报党委会议决定主管院长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采购方案决定厂商总额5万以下总额5万以上总额超30万元询价采购(三家以上厂商报价比较后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邀三家以上厂商竞争谈判投票确定)公开招标采购(发标书)或进入政府采购财务室付款监察审计室对竞标采购程序进行监督仅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向一家供货厂商采购:1、 没有可以替代的供货厂商;2、已签订合同的补充订货;3、学院在用设备的维修配件订货综管办实施采购方案(并办理控购手续)签署供货合同通知中标供货厂商厂商供货并质量验收 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各环节主要责任人序号主 要 工 作 环 节主要156、责任人1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申请人 申请部门负责人2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初审与编制预算方案综管办负责人4院长办公会议对下年度预算审核与批准院长、分管院长5对当年预算外采购申请的必要论证综管办负责人61万元以下超预算采购的审核批准分管院长71-5万元超预算采购的审核批准院长、分管院长85万元以上超预算采购的党委会批准党委书记9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与决定采购方案分管院长11公开竞价采购发布标书邀请厂商、组织报价谈判综管办负责人、物资设备管理人12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标决定采购厂商分管院长13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综管办负责人14大宗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署院长、分管院长15设备物资采购竞标程序的监察监察审计室负责人157、16大宗设备物资的供货验收综管办负责人、设备管理、使用人17设备物资按合同审核与付款财务室负责人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框图 综管办当年临时报建超预算修缮项目综管办隔年编制基建修缮项目预算计划主 管 院 长院长办公会审批下年度基建修缮项目预算1万元以下1- 5万元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10-200万元10万元以下 党委会议决定院 长党委会议通报 院 长院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项目计划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发包万元以上项目公开邀标发包万元以下修缮直接发包监察审计室对发包施工过程廉政状况开展监察项目在院内公开张贴 财 务 室 付 款向三家以上单位发邀标文件基建造价审计竣工验收通过院基建领导小组158、组织评决标 综管办通知中标单位并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廉政协议投资监理质量监理施工合同 中 标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施 工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主要责任人序号主 要 工 作 环 节主要责任人1下年度基建修缮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综管办负责人2下年度基建修缮项目预算计划批准院长3超预算基建修缮项目的核准主管院长、院长41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党委会的核准党委书记5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工作主管院长6基建修缮 项目在学院内的公开和招标综管办负责人7公开邀标投标决标工作程序的实施主管院长8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的报备与实施综管办负责人9万元以下修缮项目直接发包的实施综管办负责人10基建修缮工159、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与会审主管院长、综管办、财务室、纪监审负责人11基建修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签署院长、施工单位法人12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的签署施工单位负责人、综合办项目负责人13基建修缮工程发包过程廉政情况的监察纪监审办负责人14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理、综管办项目负责人15基建修缮工程建设过程廉政情况监察纪监审办负责人16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的验收综合办、工程监理、使用部门17工程建设造价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 内审、社审责任人18工程款的按合同审核与支付财务室负责人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工作规范与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市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xx戏剧学院的160、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对老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我院老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与制度:一、围绕一个中心我院老干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中心,结合我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二、抓好学习抓好老干部政治学习,使老干部保持思想常新:抓好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造就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三、坚持三办,三重视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到:能办的事要尽力办;特事要特办;急事要急办。同时一要重视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二要重视业务知识学习;三要重视工作实效的提高。四、发扬四种精神老干部工作者必须发扬:一、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的精神;二、互相支161、持,团结协作的精神;三、艰苦奋斗,实事实办的精神才;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五、坚持五服务,做到五多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坚持开展全面服务;周到服务;重点服务;特殊服务;无偿服务。还要做到多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六、做到六个必访老干部生病住院必访;老干部家中发生大的矛盾必访;老干部遇到特殊困难必访;重大节日必访;老干部与老干部亲属去世必访;对孤老、独居的老干部必访。七、坚持七项制度坚持学习制度;坚持事务会制度;坚持学院所属戏校、舞校老干部工作例会制度;坚持与离休党支部联系联络制度;坚持走访制度;坚持互通情况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制度。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制度为认真贯彻和落162、实党中央、xx市委和科教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指示,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形成如下制度:一、政治待遇老干部定期学习制度: 每月不少于1次政治理论学习,以通报情况、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学习重要文件,开展组织生活等。每年举办一期老干部专题读书班,将理论学习和身体休养有机结合。老干部参观考察活动制度:配合老干部学习,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参观考察活动。结合不同阶段形势,组织老干部时事形势报告会、理论专题辅导和研讨会,并安排老干部阅读有关文件。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建立我院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条例,充分发挥离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发挥老干部作用制度163、:根据每位老干部不同的特长,在学院的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余热。积极做好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努力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活动设施,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不定期组织适合老干部参加的各种兴趣小组活动。二、生活待遇坚持院、(校、系、部、处)二级管理制度:实现院内多层次关心老干部的局面。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干部社区高龄养老取得就近关心、就近照顾的机会。建立老干部联系制度:特别对那些老龄、身患重病者有专人负责联系。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及时了解老干部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重视老干部来信来访,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建立老干部特殊医疗补充用金制度: 以帮助老干部解决医疗上的特殊困难164、。按政策按时足额发放老干部各类生活补贴,保证老干部共同分享学院改革成果。三、加强领导领导负责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专人分管老干部工作,定期听取老干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干部“三亲自”制度。党政领导每年至少向老干部通报两次学院改革发展的情况。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每年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老干部的重要活动。在春节和其它重大节假日亲自走访慰问老干部。为老干部工作办公室配备好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老干部工作不削弱。 离休党支部工作条例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165、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及xx市离休干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离休干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条例。一、离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一)按照党章规定,根据支部的实际情况,设立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到三年。(二)党的支部委员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的需要,由三到五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名,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三)离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党性强、威信高、热心166、支部工作、身体好的离休干部党员担任。由于离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必要时推荐一名熟悉党务工作、得到老干部信任的在职干部参加支部工作或者设立支部工作联络员。二、离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加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围绕离休干部的思想实际,采用167、多种方式,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使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应离休干部的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工作。维护老干部的整体利益,维护老干部的整体形象。(五)从社会及学院需要和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支持离休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作用,在学院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建设和睦文明家庭等方面多做贡献。(六)关心非党离休干部;开展适合离168、休干部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离休生活。三、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是离休干部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支部每月至少坚持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可采用多种方式,注重实施。(二)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党员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生活,并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和党内活动。(三)报告工作制度。离休干部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争取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报告工作,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四)联系党员的制度。离休干部党支部应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关心离休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年老体弱、169、行动不便,参加支部活动有困难的党员,支部成员可协同老干部工作部门上门走访或电话联系慰问、给予切实的关心。(五)外出党员管理制度。离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所在地党组织;出国的离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备用金管理条例根据市委老干部局(1999)13号文件精神,随着老干部整体进入了高龄化、高发病期,老干部医疗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尤为突出,重视并解决老干部特殊医疗问题是体现学院对老干部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遵照市老干部局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干部特殊医疗费备用金保障机制的精神,经学院召开的老干部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于1999年开始,设立“x170、x戏剧学院老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备用金”,现根据试行后修订,并制订本管理条例。一、本备用金重点帮助解决老干部在医疗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按照单位、本人、子女“三个一点”原则,对老干部特殊用药费用较大而造成困难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二、学院暂定年拨款3万元,作为该备用金的来源,备用金年内如有结余,可以累积使用,也可根据老干部“双高期”自费用药的新情况,增加拨款。三、由财务室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四、备用金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老干部自费医药费超出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各种自费医药费补助一年内累计达到6000元者,器械类补助一年内累计达到10000元者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二)因治疗恶性肿瘤171、以及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病,其自理部分,由备用金补助1/3;(三)安装进口人工器官中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除公费医疗负担国产的最高价格外,其差价部分,由备用金补助1/3(四)患有重症肝炎、心血管等严重慢性病者,其自费用药自理部分,可由备用金补助1/3。五、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备用金补助:(一)未经指定医院同意,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二)自行购买滋补、保健食品、营养性药物或补品的费用。六、备用金开支的审批手续老干部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凭有关病历证明及持有效的自费医药费发票,向老干部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征求离休党支部意见,会同院卫生科进行审核并提出意172、见,老干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室领取补助款。(同一疾病一次申请获批准后,无需再次申请)七、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属老干部工作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管理制度-老干部活动室是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发挥老干部作用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利用活动室现有条件开展工作,努力为老干部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以下规定,供工作人员与老干部们共同遵守。一、本活动室活动对象我院离休老干部(包括戏校、舞校)和退休局级干部。行动不便者可由家属一人陪同。二、活动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开放:上午 8:3011:00 下午13:0016:00 (节假日暂停 如有老干部需要可提前预约)三、参加活动人员应该听从活动室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活动室规173、则,自觉爱护公共财务,不得随意带走公家物品和书报杂志。四、保持活动室清洁卫生,请勿在活动室内吸烟,以免影响他人。患传染病及有碍他人健康疾病者,在患病期间请勿来室活动。五、在老干部活动室用完茶水后请随手将一次性杯子放入塑料桶内。六、活动室必须每天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每天下班后必须打扫整理。七、每天必须尽早时间领取报刊杂志,收发书信,保证老干部及时看到当天报纸。八、做好老干部文件阅读、发放老干部学习资料,为老干部学习提供方便。九、积极组织、支持配合老干部兴趣小组活动的开展,为他们提供好服务工作。 老干部阅读文件的保管、传阅制度为安全、准确、及时做好老干部阅读文件的传送、保管、传阅工作,特规定如174、下:一、文件的登记与分送收文时要按发文机关和收交时间分别登记、编号。中央、国务院、市委、市府、市老干部局文件及党办、院办分发的院内文件等均需严格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做到登记、编号、分送及时,手续清楚。二、文件传阅范围及保密离休干部及退休局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同级在职干部规定范围传阅文件。对行动不便的人员,可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三、文件的保管及处理(一)对老干部办公室及分发给附属戏校、舞校的文件、资料要由专人保管,并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二)管理人员要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整理和保管,以备日常使用和查阅。要做到定期检查清理。以便及175、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文件需每半年清点、检查一次,次年的1月份需将上一年的文件全部清退给党办和院办。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公章管理使用规定为了加强老干部办公室公章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公章代表着老干部办公室的权力,必须稳妥使用。一、公章由老干部办公室负责人掌握使用。二、凡加盖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公章的介绍信、证明、报告、奖状等,经由盖印人登记,做到有据可查。三、原则上,送上级部门的文件需加盖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公章,下发性文件可免盖公章。四、严禁用公章开具空白介绍信。五、公章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公章离开用章办公地点。xx戏剧学院行文规程公文是学院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176、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为了使公文行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一、行文程序(一)草拟公文。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1、行文系、处、室、部门的拟稿人草拟公文后,填写“xx戏剧学院发文稿纸”,经系、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院长办公室核、复稿。2、系、处、室、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审核公文的标题、内容、格式、文种、主题词、附件、主送和抄送单位是准确规范。3、涉及学院其他系、处、室、部门职能的,由拟稿系、处、室、部门负责会签后,送院长办公室核、复稿。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4、涉及其他外单位职能的177、,送院长办公室核复稿,并报院领导签发后,由拟稿系、处、室、部门落实会签。5、行文“请示”应当做到:一文一事;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一般不越级请示;在附送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6、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7、联合行文不得违反国家行文规定。与同级机关、上级机关的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由学院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联合行文,经核、复稿,并请院长签发后,由拟稿系、处、室、部门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时,需用学院统一印制的“xx戏剧学院公文会签单”。由外单位主办,学院会办的178、联合行文,有关系、处、室、部门审核后,送院长办公室核复稿,然后请院领导签发。8、草拟公文应用钢笔,字迹端正,文字规范;用A4型(210毫米297毫米)双线报告纸,不得在装订线外、天头线以上、地脚线以下书写。如使用计算机打印,格式与纸张应按公文规格的要求,A4型纸,行距28磅,每面排22行(连页码),每行排28个字。(二)核、复稿。1、各系、处、室、部门拟稿后,由本系、处、室、部门内勤或指定人员送院长办公室内勤登记,并由院长办公室内勤转送核稿人。2、核稿完成后,核稿人交由院长办公室内勤送院长办公室分管主任复稿。3、核、复稿人员认为需退请拟稿系、处、室、部门修改或补办会签手续的文稿,由院长办公室内179、勤通知拟稿系处室部门。4、核、复稿后,由院长办公室内勤递请领导审批。(三)签发。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需经院长审批签发。1、上行文须由院长签发。签发前,先由分管院长复审。2、平行文、下行文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3、联合发文需经联署机关单位领导会签;4、紧急件,遇院长外出等特殊情况,院长授权副院长、助理签发。5、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或内容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由院长助理签发。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其中上行文由院长助理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6、签发时间。凡院内各部、处、室将内行文送到院办公室,院办将负责在二天之内将文件递交至有关180、领导,有关领导在三日之内审批阅示文件。院办在一周之内将有领导阅示意见的内行文复印件送至行文部门。7、签发形式。领导在内行文签发时,必须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意见和建议。不能只签发“没意见”,更不能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四)再复稿。对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文稿,应按程序再复稿。(五)登记、编号。经院长签发的公文,由院长办公室内勤登记、编号,并及时发送。(六)印制、校对。1、文印人员按规范的公文格式打印,打印后通知行文处室的拟稿人校对,特殊情况由行文处室的拟稿人委托专人校对。2、重要公文实行“二校”制度,即:拟稿人校对后,在校对记录单上签名,交文印人员修改;文印人员修改后,由行文处室负责人复校,并181、在校对记录单上签名。实行文责自负。(七)用印。公文由院长办公室内勤盖章。由学院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学院加盖印章即可。由学院主办的联合下发的公文,在学院盖章后,由拟稿系处室部门送有关单位加盖印章。二、公文种类根据学院的实际,常用公文文种主要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182、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等。(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xx戏剧学院公文运转及管理工作规范为了准确、及时、安全地运转及管理xx戏剧学院各类公文、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183、合学院的特点,制定本规范。一、收件(一)寄送学院的来件,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内勤收件;寄送各处室的来件,由各处室内勤或指定专人收件。(二)在收取秘密件时,收件人应当面清点件数,办妥签收手续。(三)各系、处、室、部门直接发至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各职能部门应先送院长办公室内勤进入办文程序。(四)工作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后,应将有关会议文件材料送院长办公室内勤登记后,按规定处理。(五)发现漏盖公章、漏签名、缺页、缺附件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与来文系、处、室、部门联系,予以补齐。对有前文前景的来文,应查清是否与前办件或批示件有关,保持与前文的衔接。(六)对于需要纳入学院办文程序的公文,院长办公184、室内勤应进行登记。各系、处、室、部门内勤或指定人员也要对需办理的来件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注明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标题(无标题的,应根据来文内容摘要标出)、附件、密级、份数等。登记前应做好文件的清点检查工作,防止漏、错登。二、传递(一)对纳入学院公文办理程序的,由院长办公室内勤根据拟办人员提出的传递范围进行传递。其中,凡是请院长传阅、阅核、阅示、审批、签发的公文,应在收文当日由院长办公室内勤负责传递。(二)递交院领导审阅的公文,应在两日内签发,由院办内勤根据拟办和拟办意见进行传递。(三)院长退件后,由院长办公室内勤根据拟办和批办意见进行传递。(四)各系、处、室、部门应由内勤或指定人员按规定负185、责本系、处、室、部门有关公文的传递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之间不应自行传递。(五)各系、处、室、部门内勤在传递过程中,应登记公文的流向和退转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传递工作要讲究时效,一般应在收文当日办理完毕。(六)公文传递过程中,对无法用订书机装订的厚页文件,应使用文件夹;公文从各传递环节退出时,应检查正文和附件是否完整,有无其他公文混夹等情况,以免公文在传递过程中流失或拆散;对于紧急公文,应予以注明。(七)以学院或院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的传递,按xx戏剧学院行文规程执行。三、发送(一)公文邮寄工作由院办机要通讯负责,也可根据系、处、室、部门的要求由系、处、室、部门分送。急件可根据需要快递或由专人186、递送。(二)通过机要站或邮局发出的公文,各系、处、室、部门应将有关发送件于当天14时前交院办公室。(三)各系、处、室、部门的邮寄公文,应写明收件单位和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路名等。(四)公文的发送要建立必要的登记等制度,秘密公文应指定专人递送。公文流转图1 拟稿单位(修改)单位领导( 审稿)院办(核稿)院办(协调)会稿单位(会签)院领导(会签/签发)院办(确定文号)院办(发文)单位拟稿人(拟稿)院办公文流转图2批示(院领导)填写处理意见(院办主任)填写传阅处理单(收件人)来 文存档、情况反馈(院办)处理(有关部门)填写文件办理通知单(院办)xx戏剧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程学院的印章是学院权力187、的合法象征物。为加强学院办公室印章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程。一、印章保管印章由院长办公室内勤专人保管,若内勤因故缺席,由院长办公室领导指定专人代为保管。印章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二、印章使用1、公文用印。按学院行文规程,根据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的类别,分别以学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是否签发为依据。2、非公文用印。应使用“用印申请单”。“用印申请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件名称及数量、签发人、办理人等。院长办公室内勤以“用印申请单”上院领导或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是否同意为依据。使用学院印章,须经分管院长同意;使用院长办公室印章,须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上行件盖章,须由院长签发。3、188、系(院)、处、室、部门申请日常工作用印。凡属系、处、室、部门日常业务工作范围的(注一),经院长授权,由系(院)、处、室、部门负责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用印。4、各系、处、室、部门申请业务审批(含院领导授权)用印,须经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同意,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院长办公室审核认为须请示分管院长的,由有关业务处、室、部门送分管院长审定。5、院长办公室对使用印章有疑义的,须请示分管院长或院长。6、印章使用限在院长办公室内。每次盖印完毕,应立即放回原处。印章保管人员要及时记录印章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出使用,必须经分管行政院长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员与请印部门人员共同携出189、使用。7、盖章要注意位正、清晰。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擦净,保持清洁。8、凡能使用院长办公室印章的,不用学院印章。三、印章的刻制和缴销学院印章、各系处室部门印章及直属单位印章,由院长办公室办理制发、变更、缴销。注一:各职能处室日常业务范围需加盖院章的,由业务处室提出,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授权。例:人保处职称申报、婚姻状况登记、统计报表、教师职工外借合同 后 勤公积金证明 教务处学生证、毕业证书、学生外借合同 学生处- - 学生证、奖学金证明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学院跨越式发展的逐步深化,各项事务已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上传及下达文件随之增多,行政业务繁忙而紧张。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政务公开、190、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学院决定在全院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工作,为了这一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现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电子政务管理是基于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上的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是覆盖院、系(部、处)各党政职能部门的综合信息管理,试行该办法是提高全院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第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遵循“安全、实用、规范、先进、可用、可扩展”的原则。第三条 电子政务的管理在已经建立的OA办公网系统上开展。政务工作主要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专人负责信息的上传和下达,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第四条 院属各部门是OA系统的终端用户。各部门负责人分管电子政务工作,同时须指定一名兼职秘书人员(191、公文管理员)负责信息的接收、处理、传送、存档等工作。第五条 电子政务内容一般包括:公文的流转、信息公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文件修改稿、政务公开等。第六条 各部门在OA系统中所发布的信息,应先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在OA系统中发布的信息的可靠性和严肃性负责。第七条 各个部门必须至少在每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小时和最后一个小时进入系统浏览一次,以保证公文、政务信息等的正常流转。第八条 OA系统中所涉及的各种公文的处理,按照我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在OA系统上所发布的电子政务的信息,一般不再用书面形式传达,如须整理存档,请各部门自行打印存档。第十条 电子政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192、如须回复的,一般需注明回复日期,如无回复日期的,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政务帐号、用户密码应保密,不得盗用他人帐号发布信息,不得滥发电子邮件、恶意增删资料或干扰公文运转。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国家和学院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发布的信息。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推行“院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院务公开若干意见。一、实施院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全面推进院务公开193、,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学院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经;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院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推进院务公开对于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实施依法治院,提高工作效益和工作水平,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把院务公开落到实处。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194、,行政负责实施,工会、纪委监察协助运作。加强监督,各部门各负其责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二)推行院务分开,既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又维护学院领导行使依法治院的权利。(三)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就章行事,规范操作。(四)有利工作,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地院务公开。三、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根据不同内容在院内公开事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施情况。、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学院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上级专项拨款、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教育科研经费分配等情况。、干部195、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延退、选留毕业生、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情况。、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教职工“四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院内公开的事项。(二)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学院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及评选先进、奖惩等。、其他依照法律和政196、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四、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责任人、院务公开时间及程序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院务公开的载体,学院要充分发挥院教代会和工会的作用,要建立二级学院的管理制度,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教代会和部门工会的作用,同时,院务公开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一) 院务的形式、各种会议形式。学院要通过院务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各种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院务。、各种公文形式。学院通过各种文件,公告、公示、动态、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院务。、197、各种传媒形式。充分利用校园网、办公自动化系统、院报、宣传橱窗等公开院务。、其他形式。设立院级领导接待日、网上院长信箱等形式。(二) 院务公开责任人学院院务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大会等全院性会议的责任人是院党政领导,其他各类会议的责任人是各类组织的负责人。 (三) 院务公开查询机构党办、院办负责院务公开查询接待,如需查询院务公开相关内容,可到党办、院办查询。(四)院务公开的时间院务公开的时间一般是根据各组织活动规律一至二月一次,学院的重要精神和重大决策应在当月传达公开。 (五) 院务公开的程序院务由党办、院办专人每月定期负责公开,并进行登记、存档。每三个月进行汇总上报。责任人每日应上网查询反馈意198、见,如有,当日汇总上报,将审批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传达反馈人。反馈的意见及处理反馈意见应每月定期汇总上报。五、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1、为了切实做好院务公开工作,要确定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各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院务公开指导,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和纪委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院办、工会、监审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附名单)2、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并负责日常院务公开接待。3199、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反馈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院工会。、各部处负责落实业务范围内院务公开的相关事项。六、其他、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院务公开的基本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各办学二级部门要根据本文精神,利用二级教代会制度等形式,对本部门涉及职工利益相关事情实施公开,并制定实施办法。、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院务公开领导成员名单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组长;葛朗 韩生组员:金永林 罗小丹 陈秀珍 谢建平院务公开办公室主任:金永林 副主任:罗小丹成员:张洁 顾颖 钱群芳信息反馈监督办公室主任:陈秀珍 成员:陈国祥 张亚珍 王云 徐明信访接待200、制度为规范和加强学院信访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信访接待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接待的主管部门,负责接待要求面见领导的来访群众,对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除关系重大的需报有关领导阅批外,其余均按问题性质分别归口转给有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二、信访接待的程序1、对于群众来信,分管人员要及时拆封,邮票、邮戳应保存完整,并编号登记。并按性质有关部门处理,并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查处。对于比较重要的信访,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阅报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再办。属于纪检监察性质的问题,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201、真检查处理,并及时查问结果。对于来访者,应视情况做好接待登记,必要时要将来访者反映的情况详细记录,视情况处理。有回复要求的,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回复。院领导的亲收件一律交本人拆封,属群众来信的,应交办公室按正常程序处理。2、院实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五上午9:0011:00为院领导接待日,倾听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需要与院领导面谈者,要提前两天到学院办公室预约登记。三、信访接待的职责1、信访接待人员应该遵照国家政策、法令、学院规章制度,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电、来访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对于来访者,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属于揭发控告性质的,要严格保202、密。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处理信访要及时、认真,不得推诿、积压,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2、群众对某些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凡属正确可行的,应认真研究采纳,同政策、规定有抵触或难以实行的,应进行解释,并对有关政策、规定加以宣传,取得群众的谅解。3、来电、来访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要及时处理并回复,将回复内容存档。4、每学年学院办公室进行小结,并按问题性质处理结果,分类统计,综合整理成“信访情况”向院领导汇报。xx戏剧学院内部请示、报告制度一、学院内部请示制度 内部请示是院校各部门向学院陈述意见、反映情况、请求学院指示、答复或批准的一种公文,它是记载、回复请示事项承办情况和结果的凭证和依203、据(请参阅xx戏剧学院公文运转及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强调内部请示的严肃性,规范内部请示的管理,提高办文办事效率,特对内部请示报送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1、根据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凡学院各部门能自行解决的事项,不要向学院呈送内部请示。2、确需向学院陈述、反映或确需学院批准、解决的事项,一事一请示,请示内容言简意赅,既要写明请示原因,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倾向性意见。3、所有内部请示一律以A4纸打印或用钢笔誊写,誊写稿要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4、不要越级请示和多头请示。内部请示只需报送办公室一份,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5、各部门不要直接向校领导个人递送内部请示。所有内部请示都必须经办公204、室登记,并由办公室按照我院公文运转及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转呈相关部门和有关校领导会签、批阅。批阅结果由办公室通知各请示单位。6、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内部请示,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二、学院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学院各部门应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学院。1、学院各部门应建立有关责任制,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案件等,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学院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可关情况。2、学院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学院汇报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有关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等。3、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快捷、通畅的通讯网络,明确责任人,确保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能够随时与各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4205、学院各部门举办重大活动拟请的各级领导名单须事先报学院审批,以便组织接待工作。5、学院各部门和个人接待新闻单位采访、事件调查,须先经宣传部报党委批准,以确保宣传报道的权威和有效性。(二)学院领导外出应及时报告学院。1、学院领导出国、离沪去外地、本市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或委托随行人员向办公室通报行程和联系方式。副书记、副校长出国、离沪,事前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书记、校长请示,并通知办公室。2、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离沪到外地,事前本人须书面或口头直接向主管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临时负责人报办公室,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离沪情况。关于学院会议206、室的使用规定随着我院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内外交流日趋频繁,各种会议和接待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学院各层次会议的正常召开,根据我院会议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会议室现状:我院目前有佛西楼会议室,老干部活动室,贵宾室(原成教办公室),外宾室(原财务室),紫藤庐会议室(第二教学楼底楼),教师活动室(教学办公楼底楼),等个会议室二、使用安排:佛西楼会议室一般用于全院党政中层干部会议等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人数较多的会议。贵宾室一般用于院领导召开的人数较少的小型会议,以及接待国内外重要贵宾,原则上不用于其它会议或活动。外宾室一般用于院领导接待国外宾客,原则上不用于其他会议或活动。老干部活动室是老同志们举207、办活动以及休息场所,一般不用于会议或活动。紫藤庐会议室,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一般不用于会议或活动。教师活动室一般用于教职工业余时间的休息和文体活动,亦可用于各系召开的教师大会以及教研室活动。三、使用手续:佛西楼会议室和院贵宾室由院长办公室安排会议,如有其它部门借用,必须到院办办理手续经同意后才能使用。如有特殊活动需借用老干部活动室,紫藤庐会议室、教师活动室,需事先与老干部处、研究生部和工会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本规定为暂行条例,希望院各部门、各系遵守本规定,如使用各类会议室,请爱护各种设施,保持室内整洁。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为了加强学院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科学管理档案,并更好地为各208、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我院的各类档案是指本院党政管理、教学、艺术实践、科研、基本建设、财务会计、设备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照片、声像、模型等。第二条 我院形成的各类档案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艺术教育管理的宝贵财富,应由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院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系(院)、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把做好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和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干部和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保证209、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 我院档案工作由院档案室具体负责并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由一位院长分管和院长办公室负责人主管、各系(院)各部门组成档案工作网络,定期按规定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有关档案。第五条 档案管理各级职责一、分管领导工作职责(一)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说明下达。(二)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督促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有计划地帮助解决档案管理中库房环境改善、基本设备经费等问题。二、档案员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广泛地进行档案工作地宣传,草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划和制度,并210、组织实施。(二)负责全院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等各项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拟订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做好编研和利用工作、编制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利用。(三)指导、监督、检查各系(院)、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做好各类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全院档案兼职人员业务培训。(四)参加档案业务的协作活动,提高理论及实践水平,加强业务能力,进一步搞好档案工作。三、兼职档案员工作职责(一)根据学院归档范围和要求做好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照片、录像带、磁片等积累和归档整理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移交到档案室。(二)认真参加每一次档案工作会议。第三章 档案移交制211、度第六条 各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设立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本部门职能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与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第七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始材料与第一手材料。应注意归档材料的完好无损、整洁,禁用大头针、回形针等铁制品。一律用A4统一大小纸张,并用钢笔书写。第八条 归档材料目录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装订,另两份移交双方签字后一份留档案室,一份由归档部门保存。第九条 行政部门每年六月向档案室移交前一年度档案,基建部门在工程结束后移交全套档案,教学部门每年十月移交前一学年档案,学生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移交。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212、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不在不利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外出游览、参观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院外人员查阅档案时,应由院领导同意方可查阅,院内人员不得查阅与其工作无关档案,以防泄密。第十三条 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内部资料、应登记造册、送主管部门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第五章 档案借阅制度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档案,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查阅其他部门档案须该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第十五条 借阅人员应保证档案在借期间的保密安全和完整。(一)借阅一般在档案借阅室内进行,确需借离的一般在三天之内归还,最迟不得213、超过二周。(二)正确、详细的填写档案借阅单。(三)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原始档案,不得翻阅其他无关材料。(四)借阅的档案不得带出院外,不得拆卷、涂改、划圈、眉批、增删、抽页、剪裁或污损。(五)损坏或遗失档案者要做出书面检查,按情节轻重受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均需持单位介绍信,由院领导批准方可查阅。第六章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必须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及保密、保卫工作。第十八条 库房内档案柜排列要有规律、整齐统一。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第十九条 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214、防潮、防尘、防火、防虫、防盗、防霉工作。第二十条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库。对灭火器等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第七章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二十二条 根据档案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编制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第二十三条 成立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档案,力求达到保管期限准确、案卷质量符合标准,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由有关部门档案人员修改补充。第二十五条 在收集、整理、保管中,剔除无价值文件及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215、材料时,都须认真核对,造具清册,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保管,自行销毁。第二十六条 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由主管部门领导在清册上签字,交统一指定地点销毁。在销毁过程中,要有专职档案人员的监视。因公出访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一、申请出访必须报送以下文件:出访人的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日期、费用负担情况等。报告需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外事办公室,由学院外办报主管领导(未被列为年度出访计划,请按照此执行)。(一)提交邀请信正本(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日期、时间安排、停留时间、费用负担情况等)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提交邀请信正本(内容包216、括:被邀请人姓名、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日期、时间安排、停留时间、费用负担情况等)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院外办收到院领导同意函后,由外办填写出国申请表并报教委(局级)和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处。三、出访任务经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由出访人所在部门党支部写出对出访人员的政审意见,由院人事处出具政审批件。四、外办帮助申请人填写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表格并为出访人送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办理护照(通行证)和签证。五、出国文件必须在出访前50天交外办(出访香港、澳门出访文件在出访前20天交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否则会影响出访行程。六、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者,回来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护照(217、通行证)交回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如护照(通行证)遗失,须写情况说明并由部门领导签名。七、邀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的出访邀请,一般情况下,被邀请者按照因私出访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因公赴台湾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一、申请出访台湾必须报送以下文件:(一)出访人的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出访日期、费用负担情况等。报告需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由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未被列为年度出访计划,请按照此执行)。(二)提交邀请信正本(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访日期、停留时间、日程安排、费用负担情况等)入台旅行证复印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院港澳台办公室收到院领导同意函后218、,由院港澳台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出访人所在部门党支部写出对出访人员的政审意见,由院人事处出具政审批件。三、出访任务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后,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通行证。四、由于出访台湾报批手续复杂,出访文件必须在出访前3个月交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否则会影响出访行程。五、凡由学院派出者,回来后必须在一周内将通行证交回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如通行证遗失,须写情况说明并由部门领导签名。关于高级专家返聘待遇的暂行规定根据我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就我院高级专家返聘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高级专家(指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按xx戏剧学院200219、4年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高级专家的返聘程序高级专家退休后,因项目任务(如创排演出剧目;整理、总结教学遗产;修史、编志等)需要返聘的,由相关部门就有关项目、任务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相关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附返聘协议书),报院分管领导批准。三、高级专家的返聘费(一)返聘担任项目或专项任务的,正高每月2500元;副高每月2000元(不满半个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二)因项目、任务返聘的高级专家返聘经费,由学院经费或有关专家课题支出。各系(院)因教学需要,返聘高级专家任课的,同工同酬,其经费从学院下拨给各系的总额中支出。机关及一般管理岗位原则220、上不返聘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到管理岗位人员的返聘费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经院党委二四年七月十日讨论通过。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xx市教委关于“xx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程”的实施意见和xx戏剧学院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教师队伍的要求,加速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的培养和建设,促进一批优秀青年教师尽快成为教学、科研、教书育人和艺术创作的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选拔范围在本院教学、科研、创作第一线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在职青年教师。xx戏剧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选拔工作每二年举行一次,每次按35岁以下在职青年教师的10%比221、例选拔。二、选拔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有奉献精神;学风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奋发进取。(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在本学科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积极承担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能在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具有发展潜力和学术研究的创新意识;外语、计算机的基础较好。(三)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工作成绩优良者。(四)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因教学、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受到过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工作者、优秀222、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表彰的。2、承接或参加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课题完成中起重要作用的。3、在国内省市级学术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有一定影响的专著。4、独立完成学校或代表学校完成公演剧目的主创任务二台以上,并获省市级以上奖项,或产生较高的艺术和社会效果。5、能熟练地开设二门以上专业课,并注重教学内容的不断充实和更新,注重教材建设,出版过(或已达到出版水平)教材,教学效果良好,连续二年考核优秀。三、选拔程序(一)公布条件:学院利用现有条件在校内公开选拔条件和名额分配的情况。(二)各系、部、分院推荐: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按名额的1:2提出院优秀青年教师后备223、人选的名单,同时请两名高级职务的专家对后备人选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各系、部、分院填写xx戏剧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推荐表,本人填写xx戏剧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科研项目任务书,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院人事处、科研处。(三)专家评议: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四)领导审定: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部、分院的推荐,专家评议意见对各部门推荐的后备人选进行差额评审。(五)公示名单:学校将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学院公布xx戏剧学院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正式名224、单,并在教师节大会上宣布,颁发xx戏剧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证书,有关事迹材料在院报上介绍。四、培养措施学院各级组织要十分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对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在政治上严格要求,业务上积极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促使他们成为教师中甘于奉献,忠于教育事业的榜样。(一)各系、部、分院认真制定培养计划,为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配备12名指导教师,系和指导教师负责和督促计划的落实,培养期为二年。(二)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可优先享受学院青年教师出国进修基金资助,也可优先享受校内的教师学术假,不受规定年限的限制。(三)享受校内一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资助为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编写教材、专著出版等提供经费补贴225、,同时在图书资料阅览和音像、仪器使用、复印资料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优青后备人选自选课题,报校科研处立项备案。(四)创造条件培养优青后备人选尽快成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五)优先考虑其参加由市教委组织的社会考察或由学院组织社会考察。(六)在培养期内原则上安排一周以上的xx戏剧学院党校培训。五、优青的管理与考核(一)对选拔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指导教师与优青后备人选,会同系领导拟定培养计划。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次(每学年结束时),由院职能部门和系(院)、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优青后备人选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226、为复评的依据。(二)优秀青年教师每两年选拔和复评一次,其中特别优秀者,作为市优秀青年教师推荐人选,亦可连任。对考核未达到培养目标的,或不称职的,取消称号和相应待遇。六、评选机构设两级评选机构:学校成立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专家)、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科研处长、教务处长等九人组成,全面负责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校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室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人事处具体实施,处理日常工作。各系、部、分院由书记、主任和有关专家35人组成部门的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工作小组,227、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七、对xx市教委每年一次的“xx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额”的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按xx委人200357号文执行,学院不另作规定。教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遵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第二章教师职责第二条 职责:一、学好理论,热爱教育。认真学习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确立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观念,热爱教育事业,以良好的师德风范和敬业精神,完成教学、科研、艺术创作和培养人才228、任务。二、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同时又严格要求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要注重于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和创造力的提高。认真发挥课堂主渠道育人功能,并有义务和责任做好班主任、辅导员等教书育人工作。三、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严谨从教,恪守学术道德,以正直、真诚的良好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发扬我院教育整体力量的优势,推动整体优化教育环境和育人氛围。四、学识广博,精益求精。掌握从事本专业的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并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实践能力。根据“三个面向”要求,努力学习现代科学229、技术知识,学会运用研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段和方法,努力使自己博学多才。五、行为规范,文明从教。围绕教师从教的主要任务,做到:认真讲授、内容创新、手段先进、方法启迪、举止文明。第三章 教学工作第三条 授课一、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学习成绩、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的依据。教学大纲应当按培养计划、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制定,经系主任审定批准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确需变动或临时调整,必须事先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与教材应当同时发给学生。二、试讲凡没有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新进教师开课前均应通过试讲,青年助教在由系或教研室安230、排的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一学年的见习教学,初步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环节和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独立撰写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经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开课。三、开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教师已较好地系统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二)对拟开课程有较深研究或系统进修,积累了一定资料;新开课如为院内曾开设过的课程,由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如为院内未开设过的课程,由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全院选修课直接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四、 上课要求:(一)备课充分、内容丰富,不断更新、充实上课内容。(二)具备教案及相应的教学资料,严格按大纲行课。(三)提前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提前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231、退或压堂。课堂内应关闭拷机、手机。(四)坚持点名制度,不得擅自给学生准假,对不到课学生只作缺课记录。注意维护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及时与有关系和教务处联系。(五)对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教师因公、因私请假、外借或非公务性国内外学术活动,均应按学院规定严格履行请假和外借合同手续。 五、注重授课艺术、授课做到:(一)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二)重点突出,难点清楚,富有启发性。(三)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四)文字规范,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合理,使用普通话。(五)操作课程教学要做到示范准确规范,辅导认真细致。第232、四条 课外辅导和作业批改一、课外辅导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及习惯的重要方面,教师应予以十分重视。课外辅导内容包括辅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目;指导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学习方法、解答学生的提问,达到既循循善诱,又注意培养优秀学生的目的。二、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可以根据要求采取集中批阅或抽查的办法进行检查,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收入备课笔记,对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在课堂教学中加以解答。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应当作为平时成绩列入学生考核内容。第五条 考试和论文指导一、每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的内容与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教师有义务对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按233、有关规定做好命题、监考、阅卷、登分、试卷分析等工作。考前复习期间,教师不准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卷内容。教师监考时要严格遵守监考有关规定。二、毕业论文是衡量学生学业的综合性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在学生选题、提纲拟定、资料收集、初稿修改直至定稿的各个环节,教师都应给予具体指导。认真写出毕业论文的评语和评定论文成绩。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第四章 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第六条 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是我院教师工作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和创作是一个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前进的动态发展过程,与教学工作紧密有关。其成果的产出可以表现为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234、和教材,以及创作作品和作品体现等多种形式:一、教师应该积极地从事与教学有关的科研与创作工作,以科研和创作促进自身的知识更新、学识水平的提高和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的提高。二、教师还应该积极承担所任课程教材编写和现有老课程教材修订更新的义务,本院专业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主要依靠自编教材,采用通用教材的教师也应积极编写补充教材,以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第七条 本教师规范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教师规范自院长批准之日起施行。财务内部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第1条 现金支出范围:(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235、;(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2条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第3条 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一般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第4条 预借差旅费,财务部门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出所须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第5条 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236、核对相符,日清月结。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6条 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第7条 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来结账,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他人按期结账。凡逾期不结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第8条 领取现金注意事项:1、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2、领取现金超过2000元请提前一天到财务部门预约3、学院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有关职能部门需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如变化较多,再相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所237、发放的名目及金额,并把经主管领导签字的发放单交予财务部门核发4、领取现金当面点清,过后不补5、借款必须及时报销,严格按暂付款项管理办法执行6、领取现金必须签字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1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2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238、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3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4条 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指定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第5条 支票管理办法l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239、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l 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l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l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240、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l 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l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财务部门。 l 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在“支票领用单”上登记用途、金额等。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l 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 l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241、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l 支票使用注意事项1、支票不要折叠,期限10天,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2、收到支票先检查日期是否快要过期,印章、数字是否清晰正确。3、收到支票或汇款,开据发票,付款人只能填写单位名称。4、换取作废支票请本院职工换取,外来人员恕不接待。会计人员交接制度第1条 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继任会计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第2条 交接的内容:1、 本年度的各种帐簿、凭证、报表。2、 正在使用的各种跨242、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3、 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一些公有物品。4、 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等。5、 收据或发票领用登记簿、收据或发票存根和空白收据。6、 公章与各种专用章,文件资料与其他业务资料。7、 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柜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8、 由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9、 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有关备份软盘、各种程序盘与使用说明书,已打印 和备用的各种帐、表、证。10、经办的未了事项。第3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的私章。3、243、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应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4条 会计交接应有专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监交。第5条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有关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第6条 银行存款244、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核对相符。第7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第8条 账簿交接时,交接人应着重核对帐帐、帐物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在结账数字下签字,表示对前段会计工作的负责。最后,交接双方在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的年月日。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9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245、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第10条 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财务会计核算规定学院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完整、准确的经济业务事项和具体而详细的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1条 根据会计法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支;、财物的收发、增减和报废;、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246、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总结;、外汇的收支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2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3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于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记帐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4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原则。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各项经济业务事项严格依法247、设置会计帐簿,统一登记、核算。第5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第6条 建立健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的办法。财务稽核制度为了规范学院财务人员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安全,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对教育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本行业的业务知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会计人员应248、遵守国家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岗位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义务。会计人员应当对学院的会计资料执行有关的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会计机要信息。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和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协助作出处理。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有与实际不相吻合的帐目有责任加以纠正,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稽查,同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249、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会计人员有权拒绝违规、违法的帐务,并有义务提出纠正错误的合理建议。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按章办理的财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人员的干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学院制订的财务预算、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执行情况应实行过程监督、控制。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1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划分1、电算主管:全面负责学院会计电算化运行与管理,对会计电算化的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250、工作。3、记账审核: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学院会计电算化硬、软件的正常运行。第2条 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1、按照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操作员必须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对密码严格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2、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必须经过审核才能登记机内账簿。3、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机房前必须执行相应命令退出财务软件。第3条 计算机硬、软件管理制度1、定期对会计电算化硬、软件进行维护与保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2、非操作员不得随意使用电算化电脑,对外来软盘251、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以防止电算化电脑感染计算机病毒。3、机内运行的程序文件必须进行加密处理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程序被非法篡改,不允许运行系统的源程序。4、对正在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对计算机硬、软件进行更换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在电算主管的监督下方能实施。5、在安全的前提下,为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权限设置,操作密码应备份一套,密封存放于最高权限的负责人。第4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2、切实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的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光工作,对重要的会计档案备双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3、对磁介质保存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定期进252、行检查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便于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自查。第1条 财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2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学院档案部门。 第2条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3条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253、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4条 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院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 5 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第6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学院档案或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7条 档案销毁 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254、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主管财务领导。综合管理类财务管理总则为了保障学院的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工作,必须完善和健全学院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 总 则(一)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二)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三) 学院财务管理的方针是:开源节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院管理多渠道来源资金255、,以会计核算工作为核心内容进行费用收支管理,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科学配置学院资金,及时、正确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地运行。(五)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档案管理等等。(六) 学院财务管理的适用范围:用于学院、二级学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二、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示意图)(一) 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的前提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一级管理与二级256、管理并存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部门为一级财务机构,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二)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全院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监控和协调学院重大财务工作事项。(三) 学院财务部门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四) 预算的收入、支出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方式以保证预算的有效落实。三、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起草、宣传、落实全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全院各类资金的增益、分配、管理;3、对院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会计业务;4、负责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257、作;5、进行财务分析、监控,向上级领导提交建议、报告;6、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对全院财产的管理;7、配合院内外财务监督部门的审计工作;8、协助人事处保证全院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发放,及时交纳社会保险金;9、按规定代收代交学院的各种税项10、管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11、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财务规章制度预算管理暂行条例为使我院的财务预算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现就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制订以下暂行条例:一、 总则第1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学院预算管理,是实现学院发展目标,顺利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院、系和有关部门领258、导同志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遵守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条例。二、 预算的管理权限第2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第3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负责组织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协管副院长配合院长,负责学院财务预算方案送审稿的调查论证和起草工作,并协助院长实施财务预算的执行。三、 预算管理基本办法第4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切块,归口管理”的办法,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5条 学院负责全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控制,有关部处负责相关预算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第6条 院级党政领导应当参与自己分管工作相关经费预算的审核确定和执行检查,实现预算259、收入,控制预算支出,确保学院预算的实现。 第7条 各相关智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制定预算项目的执行计划或对系、部等二级单位的分配计划,报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第8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请款申请报告均按预算项目的分类,归口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并按照预算执行计划予以处理。四、 预算的编制原则第8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方针。凡学院发展确需加大投入的重大开支项目,经充分论证,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适度利用贷款,并在日后预算中落实偿贷计划。 第9条 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稳健性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260、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五、 预算编制的基本方法第10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6月上旬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第11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经过采集资料、起草方案、征询意见、修订方案等“两上两下”的过程,形成预算方案送审稿,经院长确认后,报学院党委批准生效。 六、 预算编制程序第11条 院财务处在财务主管院长的组织下,按以下程序编制学院财务预算:1、根据主管、协管领导的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收集预算资料,整理出预算初稿;2、分别就各个预算项目听取相关党政领导和院长助理的意见;3、经过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形成送预算方案送审稿;4、预算方案送审稿征询院长同意后,提交党委会261、审定;5、下达财务预算;6、审核分项目财务预算执行计划。、 七、 预算的调整第12条 学院财务财务预算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自行改动。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经过与预算审定相同程序的批准,方可调整。第13条 预算执行计划需要改变的,应先经业务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财务协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执行。第14条 需申请使用学院机动费用的,凡单项支出不足10万元的项目和资金,由院长和财务协管副院长按照审批;超过10万元的,需经过党委会会议集体审批。八、 预算的执行保障制度第13条 财务预算采取民主管理方式 1、学院党政领导按照分工共同参与预算编制,实施预算管理。 2、重大经济项目必经的事先论证和集体讨论262、决策。 3、每学期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向学院党政领导通报。 4、年终结算情况向中层干部通报和向职代会报告。第14条 各系、部和直属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民主监督制度,确保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 第15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上报上一级审计机关。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权限体制及划分(一)权限管理体制本院党委会是重大经费项263、目的决策和责任机构。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是执行党委会决策的最高执行人和责任人。财务部门是代表学院负责全院一级资金核算、管理等工作的唯一部门。各系及其他职能部门执行预算收入支出二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并在院财务部门备案。(二)经费权限设定(资金管理权限示意图)预算范围内资金由下达权限负责人审批。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负责财务院长签署执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主管院长审批决定。1万元以下由协管相应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称“大264、额资金”,其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属同一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拆列。以单个项目的经费金额为资金管理权限的标准。二、预算收支二级管理部门权限(一)专项经费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立项审批报告执行,批准的报告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权限手续办理,学院不再负责审批。如将大额费用转出(科研协作等),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财务部门按照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二)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凡经学院批准的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265、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涉及的大额资金使用,按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办理,学院不再负责审批。(三)以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 凡以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并属于政府采购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应报请资产管理部门集中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的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图书馆等相应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入帐。如其中涉及使用预算内大额资金的,也不需再送交学院审批。(四)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非专项经费是指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款项,包括学院综合预算经费、系级经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1、学院综合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学院综合预算经费是指院级院长可支配经费。经党委会266、讨论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综合预算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项目在限定金额内办理,其审批权限根据“经费权限设定”管理。 预算项目之间的同类项目调整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核,并需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超过10万的项目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核定,10万以上的大笔资金需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2、各部门、系经费审批权限 部门、系级经费指部门、系创收留成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日常教学支出、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对外合作办学、补充职工福利等业务事项。 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各系267、部门将本部门经费用于日常公用、业务考察等支出,超出权限经费必须经过本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权限逐级报学院分管、主管院长审批。 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 以系级、部门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严格按上述权限执行。 对外合作办学审批权限院内各系、部门对外合作办学须遵守以下规定: 院内各系、部门对外合作办学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院立项,并按照规定使用xx戏剧学院收费票据; 合作办学所取得的收入须按规定全额入帐,并严格按学院经费比例分配办法进行管理; 各系、部门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依法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甲乙方经费划分比例。3、院内独立核算部门审批权限 院内独立核算管理部门的资268、金运作按内部控制制度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和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运作的具体业务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 三、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经过批准的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资金权限管理办法,并报院财务部门备案。四、违反资金管理权限规定的处理 对经办人和审批人、财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xx戏剧学院调整预算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单 位 原预算项目、金额调整意见调整理由 用 途 金 额 (小写)(大写)部门办公会议意见 单 位 公 章: 经269、 办 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分管院长签章:主管院长签章:年 月 日附件: 234收 入 管 理一、学院的收入内容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院各项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二、学杂费收缴管理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收入的及时、足额实现,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杂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270、规定。(一)收费工作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学杂费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二)收缴时间 学杂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老生一般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注册前安排集中收费,新入校的学生学杂费的收取时间由教务处、学生处根据新生入学时间另行确定。(三)有关规定第1条 学院应积极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生必须凭缴费收据才能注册学籍,学生未缴纳学杂费而注册学籍的,学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2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转专业、专升本、进修、留级、休学、退学以及271、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及时办理学杂费的变更手续。 第3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之前将新、老学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做好住宿费用收取工作。(四)欠费处理及有关规定第4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相关部门对逾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应作以下处理: (1)教务处不予注册学籍,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2)学生处取消其该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3)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不进行毕业推荐。 对逾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未作以上处理的,学院要追究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5条 学院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对贫困生缓272、缴学杂费的政策,需要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应根据政策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缓缴学杂费的条件及工作程序另行规定)。第6条 经批准可以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第7条 学院积极与有关银行协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困难学生按时完成学业。三、其他服务性收入管理学院鼓励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外服务创收,以不断增加学校积累,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一)其他收入内容内容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经营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其273、他收入等。(二)收入原则第1条 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本着量入为出,先收后支,以丰补欠的原则,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2条 其他收入中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市教委、物价局、税务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系、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3条 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学院财务部门,凡涉及协商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清单等,均应在收入项目发生时提供给财务部门,以保证学院各个项目满收入。支 出 管 理一、支出内容学院的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274、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275、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二、支出的渠道及审批手续1、各系部门使用项目由财务部门根据其职工、学生、专业构成情况进行指标分解,实行指标管理。2、各支出项目,均按事项归口由各职能部门和各系各部门按学院预算指标进行管理,并由院财务部门核实后,予以报销。3、各职能部门经费指标按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各部门报销,按权限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报销。4、各部门若有预算以外的项目需申请资金的,按追加预算的审批办法执行。5、各系、各职能部门购买大型及大宗设备及图书时,按权限管理办法执行。三、科研支出管理第1条 国家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或其他科研经费由上级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276、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学院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2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抄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外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277、;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3条 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应统一登记造册,项目完成后,一律交院公有。项目余额可按一定比例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第4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院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5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教学费用支出管理教学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278、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及图书购置费、修缮费等。第6条 预算控制管理 各系、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有计划地安排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预算开支。第7条 定期清查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季、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第8条 实行财务支出“一支笔”制度各系、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内财务支出由其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严格按权限管理办法执行,院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必须拒绝报销。第9条 预算外支出 各系、直属单位、部门279、若有预算以外的支出项目,按权限管理办法,书面报主管院长逐级审批,由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意见,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支出指标。第10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报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报送收支情况、总决算及资金使用效果的制度,严格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第11条 严格划分资金开支渠道。教职工奖、酬金、校内各种津补贴,节日慰问金和各学院(部)创收成本费用、经营支出等不得挤占教育事业费。凡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教育事业费。第12条 对节支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处罚。五、公务费用(一)出差任务的确定与审批 第13条 差280、旅费借款手续 因公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任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手续。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报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2、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经院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3、其他公务出差,需提供出差目的、任务等方面的报告,经部门领导同意,办理借款手续。第14条 住宿费开支管理规定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规定出差时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281、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学院不再报销。 3、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经主管院长专门批准后在相关项目或部门经费中报销。 第15条 交通费开支管理规定 1、院级领导、教授、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工作需要报销。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如确需乘坐飞机等其他超标准交通工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院内按标准报销,差额部分由部门经费支出。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282、4、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购买卧铺票的,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报销。 5、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行的,扣除标准按出差所乘火车实际票价计算;往返均绕道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标准计算。6、交通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在相关项目或部门经费中报销。第16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游的,不发绕道或在家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也不报销住宿费。 (二)接待费用的管理第17283、条 关于接待用餐管理规定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必要、适度、节约”的原则安排接待用餐,提倡采用分餐形式用餐。2、院行政部门、党委部门安排接待用餐,由接待部门提出,院办、党办。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学院每学期未统计各部门接待用餐费用开支情况,报主管院级领导。4、外事活动宴请标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5、二级管理、二级核算的部门和单位支付接待用餐费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往 来 款 项 的 管 理往来款项的内容主要是:学院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学院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院暂时垫付给院内284、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第1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第2条 学院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院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一、应收款项的管理第3条 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 对全院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财务部门按规定实行明细账285、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核算的部门,由主管会计或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财务人员负责。第4条 财务部门设立备查帐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等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其他应收款项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第5条 学院财务部门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收到的学费、住宿费要在备查账中一一记载,对学生的各项欠费要进行记载,并注明原因。第6条 定期清查 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学费、住宿费的清理,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286、每学期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 财务部门在对各类应收款进行清理后,应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以免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院资金。第7条 学生毕业时应交清拖欠学校的所有款项。符合学院规定的减免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学院对无故拖欠学院费用的毕业生将按学费收入管理原则执行。第8条 对学院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财务部门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院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欠费学生既没交清欠款,又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学院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擅自或因工作疏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9条 财务部门应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287、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二、暂付款项的管理第10条 批准程序及管理原则 部门及个人因业务需要(如购物、出差等原因),可向财务室申请借款,经同意后可领取现金或支票。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第11条 开展清理工作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1、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288、理工作。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中,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必须对尚未核销的、以前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专项清理。2、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3、定期清理是各级财务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定期清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清理时间为5至6月份,下半年清理时间为11至12月份。财务部门在清理暂付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要重点清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12条 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借支。第13条 暂付款范围 学院的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289、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挪用于个人开支。第14条 管理规定 院内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1、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院资金,学院财务部门可停止该部门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部门的其他经费,有关部门还可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2、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延迟报账者,将从到期日起从工资中扣除。3、院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报账手续。290、对物资到达学院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其继续用款。第15条 调出、留学、毕业生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对未办报账手续的离退休人员,财务部门要积极催其办理。三、坏帐的核销坏账是包括没有纳入学院账上核算而在备查账上登记的应收款项以及纳入学院账上核算的暂付款项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损失。第16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对因对方原291、因造成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第17条 对经办部门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和核销: (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由财务部门清理并报学院审批确认后,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成教生学费、住宿费,由成人教育学院清理后提出核销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确认,财务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意见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三)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292、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部门审查后再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进行初审后再报院领导审批确认,最后由财务部门将学院审批同意核销的暂付款项的审批材料交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核销。暂付款项的核销由财务部门集中清理,集中报批,集中核销。第18条 未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第19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固 定 资 产 管 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 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或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1条 管理原则 学院各部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