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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南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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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62798 2024-08-19 31页 8.71MB
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南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220 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的“减量提质”、“引导交通设施与各项城市功能有机融合”宏观要求,提高北京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实现地面公交和轨道交通两网融合、错位服务,构建公平、便捷、高效、多样、安全的地面公交体系,推进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我们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指南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综合实施方案等阶段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的重要技术性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2、共汽电车场站,不适用于中途站。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过程中认真执行。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特此通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1总则 12术语 23规划原则 43.1公交首末站 43.2公交枢纽站 53.3公交中心站 53.4公交保养场 54适宜性及功能配置要求 64.1原则 64.2适宜性 64.3功能配置要求 65规划要求 95.1用地规模 95.2用地性质 95.3用地类型或功能 115.4功能布局要求 166设计指引 256.1通则3、 266.2功能设施设计要求 256.3柱网要求 266.4高度要求 266.5消防要求 266.6环保要求 276.7无障碍设施要求 27本指南用词说明 28引用规范性文件名录 29目次11总则1.0.1 为更好地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规划实施,引导场站与城市功能有机融合,规范场站综合利用规划设计工作,提升地面公交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域规划阶段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的重要技术性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汽电车场站,不适用于中途站。1.0.3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规划与设计应坚持运营安全、经济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保障4、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在用地资源紧张、场站建设困难、周边城市功能存在短板等地区推行。1.0.4 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项目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2术语2.0.1公交首末站一条及以上公交线路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统称,也称起止站。2.0.2公交枢纽站有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汇集,集散乘客且能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换乘的场所。2.0.3公交中心站为一定区域内公共汽电车提供调度、停放、低级保养、能源补给等服务,并提供乘客换乘服务的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汇集场所。2.0.4公交保养场进行运营车辆维修和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储存、发放的场所。2.0.5综5、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1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可分为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和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2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指结合建设项目开发同步配建、一体化设计的场站。(见图1)图 1 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案例:北京马圈首末站(多功能用地配建公交首末站)3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指与小型其他用地功能相结合的场站,且公交功能为主导(公共汽电车场站地上建筑规模原则上大于地上总建筑规模的 50%),兼顾补充城市功能短板。(见图 2)图 2 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案例:北京东小营中心站(公交中心站兼容体育设施、小型商业服务及社会公共停车场)34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指集多种城市功能于一体,且复6、合的其他功能为主导(公共汽电车场站地上建筑规模原则上小于地上总建筑规模的 50%),实现公交功能与城市功能相融合。(见图 3)图 3 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案例:北京苹果园枢纽站(公交枢纽站与商业、办公功能复合)43规划原则3.1公交首末站3.1.1公交首末站总用地规模的确定,应按照居住类用地和非居住类用地分别核算规划范围内所需用地规模,取两者用地规模中较大者,并根据不同地区轨道交通服务水平的差异,对总用地规模进行适当折减。1居住类用地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按照人口数量核算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每 7000 个居住人口配置一条公交线路。2非居住类用地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别核算不同用地7、类型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并求和。(见表 1)(1)办公、工业及多功能用地:按照岗位数量核算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每 5000 个岗位配置一条公交线路。(2)商业和文化设施用地:按照建筑规模核算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每 20000 平方米建筑规模配置一条公交线路。(3)学校(中小学)用地:按照班级数量核算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每 54 个班级配置一条公交线路。(4)医院用地:按照床位数量核算需配置的公交线路数量,每 700 个床位配置一条公交线路。表 1 非居住类用地公交首末站配置公交线路标准用地类型配置一条公交线路阈值办公、工业及多功能岗位 5000 个商业和文化设施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8、米学校(中小学)班级数 54 个医院床位 700 个3每条线路用地规模应为 2000 平方米。4由于不同地区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公交首末站总用地规模宜结合规划范围轨道站点 800米/1000 米半径规划人口岗位覆盖率情况折减。(见表 2)表 2 公交首末站总用地规模折减系数区位轨道站点 800 米/1000 米半径规划人口岗位覆盖率=90%70-90%50-70%首都功能核心区0.5-0.60.6-0.7北京城市副中心0.7-0.80.8-0.9中心城区(不含首都功能核心区)0.6-0.70.7-0.80.8-0.9多点地区0.7-0.80.8-0.90.9-1.0生态涵养区0.8-0.9、90.9-1.0注:中心城区及副中心按 800 米半径计算人口岗位覆盖率;多点地区及生态涵养区按 1000 米半径计算人口岗位覆盖率。53.1.2公交首末站宜靠近居住、就业等客流集散点布置,可跨街区统筹布局,每处用地规模宜为 0.2-1.0 公顷。3.1.3公交功能容积率不宜大于 0.4。若兼容或复合其他功能,指标单独计算。公交首末站各类功能建筑规模要求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 的规定。3.2公交枢纽站3.2.1含对外交通衔接功能的公交枢纽站,每处用地规模宜为 3.0-5.0 公顷;服务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的公交枢纽站,每处用地规模不宜大于 3.0 公顷。3.2.2公交功10、能容积率不宜大于 1.4,若兼容或复合其他功能,指标单独计算。公交枢纽站各类功能建筑规模要求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 的规定。3.3公交中心站3.3.1公交中心站宜靠近市政、公建等设置,不宜安排在居住区,每处用地规模宜为 1.5-5.0 公顷。3.3.2公交功能平面布局容积率不宜大于 0.4,立体布局容积率不宜大于 2.0。若兼容或复合其他功能,指标单独计算。公交中心站各类功能建筑规模要求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的规定。3.4公交保养场3.4.1公交保养场按照中心城区相对集中保养,外围各区分散保养原则设置,不宜布局在交通复杂的城市繁华地带或人11、流稠密区,每处用地规模宜为 2.0-6.0 公顷。3.4.2公交功能平面布局容积率不宜大于 1.0,立体布局容积率不宜大于 2.0。若兼容或复合其他功能,指标单独计算。公交保养场各类功能建筑规模要求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的规定。64适宜性及功能配置要求4.1原则4.1.1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优先满足交通服务功能需求,在地区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鼓励综合利用。4.1.2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强调政府在场站规划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交通主管部门全程把关,鼓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4.1.3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注重管理界面的清晰划分。4.2适宜性4.2.1公交首末站主要为线路12、始发终到功能,人流聚集程度相对较小,且通常用地规模较小,宜采用其他用地配建场站功能的形式综合利用;规模较大的首末站,宜采用兼容其他用地功能的形式综合利用,或可采用与其他用地功能复合的形式综合利用。(见表 3)4.2.2公交枢纽站主要为换乘功能,人流聚集程度相对较大,且土地价值较高,宜采用与其他用地功能复合或兼容其他用地功能的形式综合利用;规模较小的枢纽站,可采用其他用地配建场站功能的形式综合利用。枢纽站的综合利用应以 TOD 理念为主导,并与轨道微中心范围统筹协调,提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鼓励结合枢纽站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促进绿色交通出行。(见表 3)4.2.3公交中心站和公交保养场13、主要为集中驻车、维修保养功能,对临近建筑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大,不宜采用其他用地配建场站功能的形式综合利用,可适当兼容或复合对环境要求不高、人流密度较低的其他用地功能。(见表 3)表 3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适宜性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方式配建类兼容类复合类公交首末站宜宜可公交枢纽站可宜宜公交中心站不宜可可公交保养场不宜可可4.3功能配置要求4.3.1公共汽电车场站交通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乘客出行服务功能、司乘配套功能、车辆服务功能和其他功能。1乘客出行服务功能包括上客与落客功能、换乘功能等,可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和(或)换乘等服务,并提升乘客公共交通出行整体过程的效率和质量。14、(见图 4)7 图 4乘客出行服务功能示意图2司乘配套功能包括调度功能、管理功能等。可为服务乘客、运营、管理、监控、调度公共汽电车的司乘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并为司乘人员配备必要的休息室、办公用房等。(见图 5)图 5司乘配套功能示意图3车辆服务功能包括到发功能、停车功能、维修保养功能、能源保障功能等。可为车辆提供到发所需场地,以及维修保养及能源保障服务。(见图 6)图 6车辆服务功能示意图4其他功能包括信息服务功能、安全保障与应急功能等。可为支撑保障乘客服务、司乘配套服务、车辆服务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功能。(见图 7)图 7其他功能示意图84.3.2除交通服务功能外,鼓励在公共汽电车场站增设乘客配套15、公共服务功能,如 IC 卡充值、公共信息栏、垃圾容器及照明等设施,提升服务便利性。4.3.3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以乘客出行服务功能、司乘配套功能为主,减少车辆服务功能,兼容类和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场站类型配置较为全面的交通服务功能。(见表 4)表 4公共汽电车场站综合利用功能配置要求交通服务功能分类配建类兼容类及复合类公交首末站 公交枢纽站 公交首末站 公交枢纽站 公交中心站 公交保养场乘客出行服务功能上落客功能换乘功能司乘配套功能管理功能调度功能车辆服务功能到发功能停车功能维修保养功能能源保障功能其他功能安全保障与应急功能信息服务功能注:为应设,为宜设,为可设,为不宜设。95规划要求16、5.1用地规模5.1.1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宜减少驻车、维修保养等对车辆的服务功能。配建类公交首末站用地规模每处不宜大于 0.5 公顷,不宜小于 0.2 公顷,配建类公交枢纽站用地规模每处不宜大于 1 公顷。5.1.2兼容类及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以满足场站必要的功能为前提,每处用地规模宜大于0.5公顷。5.2用地性质5.2.1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管控图则中需标明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图戳、个数、用地规模等。(见图 8)XX大街XXX路XXXX-XXXX 管控图则01图例区位图管控体系主要内容功能定位街区主导功能为XX和XX,兼具XX和XX功能。规模管控人口规模规划常住人口约17、XX万人。用地规模街区总面积约XX公顷。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规划集中建设区面积约XX公顷,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XX公顷,生态控制区面积约XX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XX公顷,耕地保有量约XX公顷,战略留白用地约XX公顷。规划居住用地约XX公顷,产业用地约XX公顷,三大设施用地约XX公顷,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用地约XX公顷。建筑规模规划地上总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规划三大设施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三大设施公共服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基础教育设施XX处,医疗卫生设施XX处,养老设施XX处,文化设施XX处,体育设施XX处,物流设施XX处。18、基础设施规划交通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公交首末站XX处,用地XX公顷;停车场XX处,加油加气站XX处,车辆基地XX处,位于XX。规划高速公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快速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主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次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支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市政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XX设施XX处。规划轨道交通廊道XX条,规划高压架空线XX条,规划油气管线XX条,规划输水管线XX条。规划防洪标准为XX年一遇;XX河规划河道上口宽XX米XX米,河道绿化带宽度XX米;规划防涝标准为XX年一遇,年径19、流总量控制率为XX%。城市安全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应急避难场所XX处,消防设施XX处,公安派出所XX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重点地区XX处,其中,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城市结构性绿带规划结构性绿带XX处,其中,XX位于XX,宽度为XX-XX米。注:1.因小数点保留位数不同导致的数值差异为技术误差。2.各项管控要求按照控规管理规定及相关细则最终确定。3.涉及限制性要素的用地,建设行为应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规划战略留白用地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符合北京市分区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北京市战略留白用地管理20、办法情形的,按其规则执行。强化规模总量等核心指标管控,确保各项刚性要求有效落实。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统筹常住人口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战略留白用地规模总量,建筑规模总量必要时允许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借量使用”。统筹三生空间,强化用地结构刚性管理,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上限管理,三大设施用地、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下限管理。严守三大设施规模总量底线管控,保障城市安全。各类设施的实施深化应符合专项规划、专业规范等要求,图示各处设施布局与规模、道路及基础设施廊道局部线位、河道及蓄洪(涝)区布局线位,随综合实施方案深化细化。鼓励三大设施综合设置,集约节约出的设施用地纳入城市21、公共资源库统筹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的精细设计与实施,严格管控城市重要通风廊道、绿化隔离地区、大尺度楔形绿地内的城市建设,落实整体景观格局和风貌要求。总体管控要求注:图纸应依据北京市所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标准及成果规范要求进行绘制。图 8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管控图则示意图5.2.2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管控图则中需标明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及兼容的三大设施类型图戳、个数、用地规模等。(见图 9)10XX大街XXX路末XXXX-XXXX 管控图则01图例区位图管控体系主要内容功能定位街区主导功能为XX和XX,兼具XX和XX功能。规模管控人口规模规划常住人口约XX万人。用地规模街区22、总面积约XX公顷。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规划集中建设区面积约XX公顷,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XX公顷,生态控制区面积约XX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XX公顷,耕地保有量约XX公顷,战略留白用地约XX公顷。规划居住用地约XX公顷,产业用地约XX公顷,三大设施用地约XX公顷,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用地约XX公顷。建筑规模规划地上总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规划三大设施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三大设施公共服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基础教育设施XX处,医疗卫生设施XX处,养老设施XX处,文化设施XX处,体育设施XX处,物流设施XX处。基础设施规划交通设施总23、用地约XX公顷,其中,公交中心站XX处,用地XX公顷;停车场XX处,加油加气站XX处,车辆基地XX处,位于XX。规划高速公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快速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主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次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支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市政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XX设施XX处。规划轨道交通廊道XX条,规划高压架空线XX条,规划油气管线XX条,规划输水管线XX条。规划防洪标准为XX年一遇;XX河规划河道上口宽XX米XX米,河道绿化带宽度XX米;规划防涝标准为XX年一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XX%。24、城市安全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应急避难场所XX处,消防设施XX处,公安派出所XX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重点地区XX处,其中,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城市结构性绿带规划结构性绿带XX处,其中,XX位于XX,宽度为XX-XX米。注:1.因小数点保留位数不同导致的数值差异为技术误差。2.各项管控要求按照控规管理规定及相关细则最终确定。3.涉及限制性要素的用地,建设行为应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规划战略留白用地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符合北京市分区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北京市战略留白用地管理办法情形的,按其规则执25、行。强化规模总量等核心指标管控,确保各项刚性要求有效落实。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统筹常住人口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战略留白用地规模总量,建筑规模总量必要时允许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借量使用”。统筹三生空间,强化用地结构刚性管理,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上限管理,三大设施用地、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下限管理。严守三大设施规模总量底线管控,保障城市安全。各类设施的实施深化应符合专项规划、专业规范等要求,图示各处设施布局与规模、道路及基础设施廊道局部线位、河道及蓄洪(涝)区布局线位,随综合实施方案深化细化。鼓励三大设施综合设置,集约节约出的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共资源库统筹管理。加26、强重点地区的精细设计与实施,严格管控城市重要通风廊道、绿化隔离地区、大尺度楔形绿地内的城市建设,落实整体景观格局和风貌要求。总体管控要求注:图纸应依据北京市所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标准及成果规范要求进行绘制。图 9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管控图则示意图5.2.3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管控图则中需标明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图戳、个数、用地规模等,边框(加粗)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类型。(见图 10)街大街街XXX路XXX路XX路XXX路XXXXXX轨道交通号线XXXXX-XXXX 管控图则01图例区位图管控体系主要内容功能定位街区主导功能为XX和XX,兼具XX和XX功能。规模管控人27、口规模规划常住人口约XX万人。用地规模街区总面积约XX公顷。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规划集中建设区面积约XX公顷,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XX公顷,生态控制区面积约XX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XX公顷,耕地保有量约XX公顷,战略留白用地约XX公顷。规划居住用地约XX公顷,产业用地约XX公顷,三大设施用地约XX公顷,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用地约XX公顷。建筑规模规划地上总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规划三大设施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三大设施公共服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基础教育设施XX处,医疗卫生设施XX处,养老设施XX处,文化设施XX处,体育设施XX28、处,物流设施XX处。基础设施规划交通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公交枢纽站XX处,用地XX公顷;停车场XX处,加油加气站XX处,车辆基地XX处,位于XX。规划高速公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快速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主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次干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城市支路XX条,红线宽度XX-XX米。规划市政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XX设施XX处。规划轨道交通廊道XX条,规划高压架空线XX条,规划油气管线XX条,规划输水管线XX条。规划防洪标准为XX年一遇;XX河规划河道上口宽XX米XX米,河道绿化带宽度XX米;规划防涝标29、准为XX年一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XX%。城市安全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总用地约XX公顷,其中,应急避难场所XX处,消防设施XX处,公安派出所XX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重点地区XX处,其中,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XX是X级XX类,刚性管控要求为XX。城市结构性绿带规划结构性绿带XX处,其中,XX位于XX,宽度为XX-XX米。注:1.因小数点保留位数不同导致的数值差异为技术误差。2.各项管控要求按照控规管理规定及相关细则最终确定。3.涉及限制性要素的用地,建设行为应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规划战略留白用地建筑规模约XX万平方米。符合北京市分区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北30、京市战略留白用地管理办法情形的,按其规则执行。强化规模总量等核心指标管控,确保各项刚性要求有效落实。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统筹常住人口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战略留白用地规模总量,建筑规模总量必要时允许在编制范围内街区之间“借量使用”。统筹三生空间,强化用地结构刚性管理,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上限管理,三大设施用地、绿地广场与城市水域在街区范围内实行下限管理。严守三大设施规模总量底线管控,保障城市安全。各类设施的实施深化应符合专项规划、专业规范等要求,图示各处设施布局与规模、道路及基础设施廊道局部线位、河道及蓄洪(涝)区布局线位,随综合实施方案深化细化。鼓励三大设施综合设置,集约节约31、出的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共资源库统筹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的精细设计与实施,严格管控城市重要通风廊道、绿化隔离地区、大尺度楔形绿地内的城市建设,落实整体景观格局和风貌要求。总体管控要求注:图纸应依据北京市所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标准及成果规范要求进行绘制。图 10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管控图则示意图115.2.4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单独或结合周边用地统筹编制综合实施方案。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性质应表达为主导用地类型;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性质应表达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类型;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性质应体现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类型及复合功能用地类型。同时应明确公共汽电车场站的交通服务功32、能、乘客配套服务功能、综合利用的各项功能,以及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和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5.2.5乡、镇域规划可参照 5.2.1-5.2.4 执行。5.3用地类型或功能5.3.1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优先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综合利用。5.3.2由于不同首末站和枢纽站需要配置的交通服务功能不完全相同,每种功能对配建场站的用地影响不尽相同。因此,以场站交通服务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分类确定每种交通服务功能适合配建的用地类型。在规划编制阶段,应综合考虑场站需配置的交通服务功能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适宜配建首末站或枢纽站的用地类型。适宜配建首末站或枢纽站的用地类型以商业用地、各类服务33、设施用地、多功能用地等为主。(见表 5)5.3.3公共汽电车场站适宜兼容的用地功能以规模较小的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等市政功能,以及公共卫生间、便利店等城市服务功能为主。其中,宜和可为引导类,不宜为强制类,表中其他未包含功能可结合需求在引导类功能中增加。(见表 6)5.3.4适宜与公共汽电车场站复合的用地功能以规模较大的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城市功能,以及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等市政功能为主。其中,宜和可为引导类,不宜为强制类,表中其他未包含功能可结合需求在引导类功能中增加。(见表 7)12表 5适宜配建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的用地类型正负面清单公共汽电车场站交通服务功能配建用地类34、型乘客服务功能上客与落客功能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商业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居住用地(R1R2)、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一类工业用地(M1)、绿隔产业用地(F81)、商务用地(B2)、医院用地(A51)、高等院校用地(A31)、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35、类别。换乘功能宜:商业用地(B1)、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医院用地(A5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高等院校用地(A31)、一类工业用地(M1),再生水厂用地(U11)。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司乘服务功能管理功能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商业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居住用地(R136、R2)、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一类工业用地(M1)、绿隔产业用地(F81)、商务用地(B2)、医院用地(A51)、高等院校用地(A31)、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调度功能宜: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一类工业用地(M1)、绿隔产业用地(F81),37、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一类工业用地(M1)、绿隔产业用地(F81)、医院用地(A51)、高等院校用地(A31)、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13车辆服务功能到发功能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商业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居住用地(R1R2)、一类工业用地(M1)、绿隔产业用地38、(F81)、商务用地(B2)、医院用地(A51)、高等院校用地(A31)、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普通仓储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停车功能宜:商业用地(B1)、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可: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绿隔产业用地(F81)、商务用地(B2)、再生水厂用地(U11)39、。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维修保养功能能源保障功能宜:无。可: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其他功能安全保障与应急功能宜: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40、用地(W2)。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信息服务功能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商业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其他类多功能用地(F3)。可: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2)居住用地(R1R2)、绿隔产业用地(F81)、一类工业用地(M1)、商务用地(B2)、医院用地(A51)、高等院校用地(A31)、再生水厂用地(U11)、物流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W2)41、。不宜:供水用地(U11)、供热用地(U14)、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环卫设施用地(U22),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用地类别。14表 6公共汽电车场站适宜兼容的用地功能正负面清单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兼容用地功能宜可不宜公交首末站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等。城市服务功能:公共卫生间、自助银行、旅游咨询服务、小型商服(便利店等)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变电站、开闭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菜市场、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42、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公交枢纽站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等。城市服务功能:社区文化设施、公共卫生间、自助银行、旅游咨询服务、小型商服(便利店等)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菜市场、体育设施、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变电站。公交中心站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等。城市服务功能:公共卫生间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等。市政功43、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开闭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体育设施、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设施、小型商服(便利店等)、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监督所、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变电站、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公交保养场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城市服务功能:公共卫生间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体育设施、社区文44、化设施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变电站、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城市服务功能: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监督所、小型商服(便利店等)、其他商业服务、菜市场。15表 7适宜与公共汽电车场站复合的用地功能正负面清单公共汽电车场站类型复合用地功能宜可不宜公交首末站城市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住宅、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45、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变电站。公交枢纽站城市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城市服务功能:住宅、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变电站、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公交中心站城市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等。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等。市政功能:雨水、46、污水、再生水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街区式燃气锅炉房。城市服务功能: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物流配送站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变电站、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公交保养场市政功能:雨水调蓄设施、分布式能源站等。交通功能: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等。市政功能:雨水、污水、再生水泵站、变电站、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环卫停车场、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街区式燃气锅炉房等。市政功能:供水厂、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燃气设施、其他环卫设施。城市服务功能: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公共服务设施。165.4功能布局要求5.4.1综合利47、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布局应满足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人车分流、流线清晰、通行便捷等要求。5.4.2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布局形式,主要分为首层架空式、地面式和地下(或半地下)式三种,配建类和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宜优先采用首层架空式,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宜优先采用地面式。因条件特别困难需要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时,应保证场站使用效率,并专题论证其可行性。(见图 11-13)图 11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首层架空式)图 12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首层架空式)图 13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地面式)5.4.3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布局形式应根据场站类型、场站48、设施、地块形状、交通组织及综合利用建筑的类型、规模等灵活确定,主要功能区宜设置在形状规整、偏向方形的区域。对于用地方正的区域,宜采用环绕式布局型式;对于用地狭长的区域,宜采用港湾式或通道式布局型式。(见图 14)17 a)环绕式 b)港湾式/通道式图 14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布局示意图5.4.4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所含建筑,宜根据不同业态选择合适的位置,有对外经营、展示需求的建筑宜选择在面向城市商业区或者主要道路一侧,对于易产生污染物的建筑,其所在位置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5.4.5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办公管理用房宜临近场站,方便司乘人员进出管理,减少对其他功能区域的干扰。5.49、4.6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推荐的平面及剖面布局型式。(见图 15-18)图 15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18图 16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图 17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图 18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195.4.7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推荐的平面及剖面布局型式。(见图 19-26)图 19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图 20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图 21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20图 22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图 23兼容类公共汽电车50、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中心站)图 24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中心站)21图 25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保养场)图 26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保养场)5.4.8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推荐的平面及剖面布局型式。(见图 27-34)图 27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22图 28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首末站)图 29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图 30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枢纽站)23图 31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中心站)图 32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中心站)24图 33复合51、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平面示意图(公交保养场)图 34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剖面示意图(公交保养场)256设计指引6.1通则6.1.1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的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场站设施、集约利用土地。6.1.2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与综合建筑分区明确,尽量减弱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6.1.3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建筑外观应与其一体化的建筑、周围的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6.1.4功能复杂的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及交通影响评价工作。6.1.5综合利用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公共汽电车场站及综合利用建筑的相关规定。6.2功能设施设计要求6.52、2.1回车道1公共汽电车场站室内回车道应按照营运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并应满足车辆转弯半径的技术要求。12m 标准车直行段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直行段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7m;曲线段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5m,曲线段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10m;曲线段回车道外径不宜小于 13m。2回车道原则上不应连续设置 90 度转弯,当场地受限时,应加宽转弯处车道宽度。3在用地条件困难地区,在不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及安全的前提下,经论证后可借用临近道路布置回车道。6.2.2到发车位1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到发车站台应提供车辆到达、轮候与发车的功能,客流量大的线路宜满足两辆车同时等候发车的需求。2到发车位有直列式53、和锯齿式两种形式,宜优先选用直列式到发车位,铰接车辆不应选用锯齿式到发车位。直列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 3.5m,车辆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3m;到发车位的具体形式与尺寸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 的规定。6.2.3停车区1远离公交中心站且首班车客运需求较大的配建公交首末站,以及高峰时段换乘客流量较大的配建公交枢纽站应设置停车区。2停车区布局方式分为平面式和立体式两种,应根据用地条件和停车数量选择适宜的停放方式,在用地条件紧张地区鼓励采用立体停车方式。3公共汽电车停放方式分为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室内停放时宜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4停车区设计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54、100 的规定。5室外无顶盖的公共汽电车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4,有顶盖的公共汽电车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7。6.2.4出入口1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应各自独立设置出入口,并不应相互干扰;场站内部道路不应与为综合利用建筑服务的道路共用。2公共汽电车场站车辆出入口宜优先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满足与平面交叉口距离的规定。263公共汽电车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不应小于 7.5m,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宜小于 12m。4公共汽电车出入口与非机动车、乘客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5m,若受条件限制需合并设置时,应采用物理分隔设施。6.2.5站台1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场地条件、客流需求、运55、营要求、换乘设置等情况选择合理的站台型式,室内场站站台应结合建筑柱网形式设置。站台形式应符合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 的规定。2站台应因地制宜设置候车设施和行人通道。6.2.6候车设施1综合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楼梯、扶梯或电梯等设施应与公共汽电车场站内部换乘、候车等功能联系便捷,并便于各自的运营管理。2公共汽电车场站候车设施应符合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 的规定。6.2.7充电设施1公共汽电车场站及综合利用建筑电动车位及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电动汽车充56、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1455 的规定。2公共汽电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其专用场站内建设充电站或设置充电桩。3公共汽电车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宜设置在进出便利的区域,多层地下公共汽电车停车位宜靠近地面层设置。6.3柱网要求6.3.1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运营车型、场站形式、车行道布置等选择合理、经济实用的柱网形式。6.3.2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建筑柱网宜采用规则的排列形式,并统一规格。12 米标准车停车区通车道柱间净距不宜小于 13m,停车位柱间净距不宜小于 7.8m。6.3.3与综合利用建筑上下叠落布置场站的柱网,宜与上部建筑的柱网相匹配,并应有利于公共汽电车的正常运行57、和转弯。6.4高度要求6.4.1场站建筑的层高应考虑结构和各类管道等需要,层高不宜过大。单层公共汽电车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3.8m,双层公共汽电车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6m。6.4.2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公共汽电车场站运营管理用房宜采用多层建设型式。6.5消防要求6.5.1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6.5.2公共汽电车场站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合建。6.5.3综合利用建筑的车辆出入口设置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上部时,宜在其上部设置消防车道;综合利用建筑的安58、全出口应临近消防车道。6.5.4配建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复合类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间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各自独立设置疏散楼梯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兼容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综合利用建筑的功能及规27模划分防火分区,可共用疏散楼梯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5.5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6.5.6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59、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6.5.7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当条件限制采用机械通风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规定。6.5.8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控制报警系统,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连接,同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6.5.9综合利用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和6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的规定。6.6环保要求6.6.1环保设施宜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废物处理、降噪系统等,并体现节能环保原则。6.6.2公共汽电车场站的给水、中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系统宜与综合利用建筑分开设置,便于各自独立管理。6.6.3公共汽电车场站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噪声、废水、废气等对综合利用建筑及周边建筑的影响。6.6.4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应符合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 的规定。6.6.5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 的规定。6.7无障碍设61、施要求6.7.1公共汽电车场站与综合利用建筑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6.7.2公共汽电车场站地面应平整,乘客活动区域地面有高差处,应设置坡道或缘石坡道,实现无障碍通行。6.7.3车站站台宜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和无障碍的连续通道。单个轮椅候车位面积宜为 2m2(1.4m1.4m),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m。6.7.4公共汽电车场站的盲道系统应与外部空间(如人行道或者其他人行区域)的盲道系统相连接。站台距路缘石 250mm5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站台长度相对应。6.7.5站台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62、视觉障碍者的使用。28本指南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9引用规范性文件名录1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2 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7153 城乡规划用地分63、类标准DB11/996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5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7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1455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1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2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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