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规划线路指路标志改造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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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40847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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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规划线路指路标志改造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以下简称国道网规划)和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省道网规划)的调整需求,满足公路使用者安全、快速、便捷的交通要求,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通国省道规划线路指路标志的改造,包括调整、改建和建设三种类型。即:原有运行路段的优化调整,接养或现有路段改造的改建,新建线路或路段的建设。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普通国省道规划运行路段的指路标志调整和接养路段的指路标志改建或规划线路的建设适用本办法,省辖高速公路及县乡村公路2、相关指路标志的改造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围绕公路使用者的出行特征,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公路、城市及农村区域公路网已经形成的实际,整体实施普通国省道规划线路指路标志的改造。第五条 坚持安全可靠、规范统一和经济节约的原则。做到:指路信息体现使用者的交通需求,交通转换结构相同则引导方式相似,现有标志版面和立柱等构件有效利用。 第六条 依据规划线路的状态特征和使用者的需求,分为运行、接养和建设(含:改建)三种不同情形,归口所管理养护、收费经营或工程建设单位,分别负责相关线路或路段的整体调整、改造或建设。第二章 运行路段第七条 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的线路或路段,原来就属于公路部门(含:收费3、经营、已经交工但没有竣工)管理养护的国道或省道的线路和路段,统称为(或属于)运行路段。包括:规划前的国道、省道线路或路段,规划后仍属于国道、省道的线路或路段;规划前国道、省道线路或路段,规划后升格为国道或降格为省道的线路或路段;规划前的国道、省道线路或路段,降格为县道或乡道或城市道路的线路或路段。第八条 依照“省指导”“市实施”方式,联合组织运行路段指路标志的调整。省指导:重点负责规划路网指路标志调整意见、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市实施:重点负责辖区规划路网指路标志调整的需求调查、施工设计、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及相关配合。第九条 按照“一次完成”“统一实施”和“新老衔接”的原则,用一4、年左右时间开展并完成指路标志的调整。一次完成:普通国道和省道规划的所有运行线路或路段(即:规划前的所有普通国省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完成指路标志的改造。统一实施:调整线路包括收费经营和交工但没有竣工的线路或路段,以及与普通国道省道直接交通转换的线路,以市域为单位一并设计,发函相关经营或管养单位实施。新老衔接:采取必要的交通工程技术措施,缓解国道和省道规划线路或路段编号信息变化使用矛盾,缩短公路使用者新老编号信息交织的适应期。第十条 依据公路使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运行路段指路标志的改造,原来的版面、立柱等构件必须利用,技术指标优先运用线路的运行指标,调整侧重下列项目:引导信息:国5、道、省道编号变化带来的线路信息调整,路网完善带来的目的地信息优化,路段现状与实际不符的图形信息变化。标志位置:现有指路标志设置的前后和左右位置,显明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规定的,或者显著不满足使用者适用需求的。配套调整:依照国家或省相关技术标准必须设置但实际缺失的标志,信息错误、信息过载或板面几何尺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志,依照路网和使用需求都需要增设的标志或标线。第十一条 运行路段指路标志的调整,原则上于2016年底完成,上半年完成需求调查和施工图设计,下半年完成标志的调整和养护移交,适时组织进行调整效果评价。第三章 接养路段第十二条 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的线路或路段,原来不属于国道省道序列,6、但满足国道省道技术条件并履行接养手续的线路或路段,统称为接养路段。包括:规划前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等路段,升格为国道或省道的线路或路段;规划前的城市道路:城市快速、开发区等道路,调整为国道或省道的线路或路段。第十三条 依照“省监管”“市负责”的方式,组织相关线路的指路标志改造。省监管:重点承担改造计划的编制、路网信息的审核和改造状态的监管检测。市负责:重点承担辖区接养路段及关联线路的需求调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和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按照“分期分批”“路网联动”“安保联合”的原则,改造接养的线路或路段指路标志。分期分批:依据指路标志设置技术相关规定,依照省厅公路局批准的接养线路或路段,省里“7、接养一批,改造一批”,市里“接养一段,改造一段”。路网联动:在改造接养线路或路段指路标志的同时,同步实施相关普通国省道线路或路段的改造,并且提出相关公路和城市道路改造的技术意见。安保联合:统筹安排规划国道省道接养线路或路段指路标志的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做到:统一计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使用,统一评估。第十五条 依据公路使用运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线路或路段所需要具有的干线公路功能地位,实施所接养线路或路段指路标志的改造,原来的版面、立柱等构件尽量利用,技术指标优先运用线路的运行指标,改造项目与本本办法第十条一致。第十六条 接养路段指路标志的改造,通常情况下于接养的下一年度实施,年初8、审定并下达实施的改造计划,上半年进行施工图的设计,下半年完成标志的改造,年底结合标志标线维护质量检测开展全省改造质量检查。第四章 建设路段第十七条 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的线路或路段,原来不属于国道省道序列且不满足国道省道技术标准,或者原来虽然属于国道、省道序列但不能满足交通需求,或者规划的线路走向没有确定和仍不稳定,需要改造(善)或新建的线路或路段,统称建设路段。包括:规划的其它道路:县道、乡道、城市道路等升格为国道或省道,但道路技术状态不满足接养条件的线路或路段;规划的国道省道:规划仍然保留国道省道的线位,但公路技术状态已经不能满足交通要求,需要进行改造(善)或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即将进行改造9、的线路或路段。第十八条 依照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模式,组织相关线路或路段指路标志的建设。公路部门:重点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期间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重点负责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路段)设计、施工、交竣工的组织和质量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工程同步”“路网同时”的原则,实施工程项目的指路标志建设。工程同步: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或改造)的指路标志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测,同步交(竣)工验收。路网同时:在实施工程项目路段指路标志建设的同时,开展并完成相关线路的改造或调整。具体包括:改线路段原来线路标志信息的改造,新建路段交叉线路标志信息的调整。10、第二十条 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的线路或路段,正在建设或改造的工程项目,依照省厅公路局即将发布的技术规定,参照“工程同步”和“路网同时”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指路标志优化设计,并组织施工单位同步实施。没有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从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指路标志的方案设计,侧重的建设指标、设置原则和技术要点。已经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从施工图阶段进行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提交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已经建成的进行变更调整。第五章 政策措施第二十一条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国道网规划、省道网规划及现有公路及城市道路网的特点,以及公路使用者的交通出行需求,编制公路指路标志11、设置技术规定或要点,作为调整、改造、建设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线路的管理性质和技术状态,多渠道筹集指路标志改造资金。其中:运行路段的调整,公路部门养护的线路燃油税列支,收费经营性线路车辆通行费列支; 接养线路的改建,燃油税列支;新(改)建线路的建设,工程经费列支。第二十三条 强化指路标志改造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采用市域为单元进行施工图设计,省组织专家专项审核把关,控制并降低设计技术制约和行政干扰因素的影响。第二十四条 强化指路标志改造质量的监督管理,省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调整、改建和建设质量的检查检测,市组织路政管理机构进行跟踪巡查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立指路标志信息评价机制,市1-2年组织一次管辖干线公路指路信息符合性专项检查调整,省3-5年组织一次路网指路信息评估优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国道网规划和省道网规划线路指路标志的改造,通常条件需要一次性完成。即:运行路段集中组织实施,接养路段依照计划实施,新(改)建路段与工程同步实施。其它与国省道相交或相接道路涉公路交通标志的,公路管理或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其道路管养部门更新。第二十七条 因公路规划变更或设置的指路信息,线路或路网之间不能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公路使用需求的路段,必须设置必要的辅助标志作为补充引导。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归口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7 -
合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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