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美术文化文学馆三馆合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7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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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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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美术馆、美术馆、XXXX非物质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遗产展示中心、XXXX文学馆文学馆 “三馆合一”项目“三馆合一”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发包人:XX 承包人:承包人:(牵头人)/(成员)签订时间: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目目 录录 第一篇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1 第二篇第二篇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8 1.一般约定.8 1.1 词语定义.8 1.2 语言文字.11 1.3 法律.11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 1.5 合同协议书.11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1 1.7 联络.12 1.8 转让.12 1.9 严禁贿2、赂.12 1.10 化石、文物.12 1.11 知识产权.13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3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3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3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14 2发包人义务.14 2.1 遵守法律.14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14 2.3 提供施工场地.14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14 2.5 支付合同价款.14 2.6 组织竣工验收.14 2.7 其他义务.14 3.监理人.15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5 3.2 总监理工程师.15 3.3 监理人员.15 3.4 监理人的指示.15 3.5 商定或确定.16 4.承包3、人.16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6 4.2 履约担保.17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18 4.4 联合体.18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8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8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9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9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0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20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20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20 4.12 进度计划.20 4.13 质量保证.21 5.设计.21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1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22 5.3 设计审查.22 5.4 培训.22 5.5 4、竣工文件.23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3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3 6.材料和工程设备.23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3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24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24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 6.4 实施方法.24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5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5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25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5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5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5、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5 8.交通运输.26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26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6 8.2 场内施工道路.26 8.3 场外交通.26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6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6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27 9.测量放线.27 9.1 施工控制网.27 9.2 施工测量.27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7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7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8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8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8 10.3 治安保卫.29 10.4 环境保护.29 10.5 事故处理.6、29 11.开始工作和竣工.29 11.1 开始工作.29 11.2 竣工.30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0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0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0 11.6 工期提前.31 11.7 行政审批迟延.31 12.暂停工作.31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31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1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32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32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32 13.工程质量.32 13.1 工程质量要求.32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3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3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7、查.33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34 14.试验和检验.34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4 14.2 现场材料试验.34 14.3 现场工艺试验.34 15.变更.35 15.1 变更权.35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5 15.3 变更程序.35 15.4 暂列金额.36 15.5 计日工(A).36 15.5 计日工(B).36 15.6 暂估价(A).36 15.6 暂估价(B).37 16.价格调整.37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37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38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8 17.合同价格与支付.39 17.8、1 合同价格.39 17.2 预付款.39 17.3 工程进度付款.39 17.4 质量保证金.41 17.5 竣工结算.41 17.6 最终结清.42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3 18.1 竣工试验.43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3 18.3 竣工验收.44 18.4 国家验收.44 18.5 区段工程验收.45 18.6 施工期运行.45 18.7 竣工清场.45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45 18.9 竣工后试验(A).46 18.9 竣工后试验(B).46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6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6 19.2 缺陷责任.46 19.3 缺陷责任期的9、延长.47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7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47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7 19.7 保修责任.47 20.保险.47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47 20.2 工伤保险.48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48 20.4 其他保险.48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8 21.不可抗力.49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49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49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9 22.违约.50 22.1 承包人违约.50 22.2 发包人违约.52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3 23.索赔.53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3 210、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4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54 23.4 发包人的索赔.54 24.争议的解决.5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54 24.2 友好解决.55 24.3 争议评审.55 第三篇第三篇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56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6 1.一般规定.56 2.发包人.60 3.监理人.63 4.承包人.65 5.设计.78 6.材料和工程设备.78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8 8.交通运输.78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8 11.开始工作和竣工.81 12.暂停工作.83 11、13.工程质量.84 15.变更.89 16.合同价调整.93 17.合同价格与支付.95 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10 20.保险.112 21.不可抗力.112 22.违约.112 23.索赔.113 24.争议的解决.114 25.合同其他条款.11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设计部分专用条款设计部分专用条款.118 1.发包人与设计人主要权利与义务.118 1.1 发包人主要权利与义务.118 1.2 设计人主要权利与义务.118 2.设计要求.122 2.1 设计要求.122 2.2 工程绿色建筑要求.122 3.设计人工作.122 3.1 设计范围.122 3.3 设计总承包管理及配12、合协调服务工作.124 3.4 设计服务.125 3.5 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25 3.6 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125 3.7 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26 3.8 保修阶段的服务.127 3.9 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127 4.设计人员.127 4.1 设计人员名单及要求.127 4.2 设计人员更换.128 5.设计成果文件.128 5.1 交付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128 5.2 设计审查.129 6.设计费用.129 6.1 设计费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29 6.2 设计费用结算.130 6.3 质量保证金.130 7.设计违约.131 7.1 发包人违约.131 7.2 设13、计人的违约责任.131 8.设计保险.136 9.知识产权.137 10.其他.137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勘察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勘察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38 1.一般约定.138 2.发包人.138 3.勘察人.139 4.工期.140 5.成果资料.141 6.后期服务.142 7.合同价款与支付.142 8.变更与调整.143 9.知识产权.143 10.不可抗力.144 11.合同解除.144 12.责任与保险.145 13.违约.145 14.其他.146 第四篇第四篇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47 1 第一篇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XX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方14、)XX(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承接该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为本项目勘察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美术馆、XX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XX文学馆“三馆合一”项目。2、工程地点:3、工程批准文号及资金来源:批准文件号:,省财政资金。4、工程概况:同招标公告。5、工程承包范围:同招标公告“招标范围”。6、承包内容:完成本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和综合协调、采购、施工、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15、承包,代理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部门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核,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6.1 勘察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勘察和超前钻工作,以及对应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6.2 设计部分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基坑支护及其周边监测方案、施工图设计(基坑支护项目除外)、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提供暂估价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要。6.2.1 主要设计工作内容:(1)代理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相应的报建、报批工作;(2)根据16、发包人初步设计文件及要求,负责施工图设计、对应对初步设计确定的设备选型进行复核及深化,复查初步设计概算;(3)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精装修、消防、水电煤气等专业项目的深化设计,并编制竣工 2 图;(4)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的选型于设备招标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涉及专用设备;(5)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发包人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报批报建工作;(6)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7)负责本项目 BIM 模型深化设计和应用,执行XX省代建项17、目管理局 BIM 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8)设计分包要求: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接入工程);由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9)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18、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10)专项深化设计及必要的专项研究。(11)重要提示和风险提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复的限额设计指标实行各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其设计成果文件满足各使用方需求、功能定位,符合设计标准,确保美学价值最大化,且总投资在确定的限额设计指标总额内;项目深化设计要求:利用 BIM 技术的三维实体模型,对外立图、室内装饰装修、主要功能区与核心区域施工图,进行实景效果模拟,确保实际完工后效果与方案设计要求的一致性;BIM 成果文件满足工程运营及维护要求。施工图审查19、按XX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6.2.2 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设计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要求.6.3 施工部分(1)负责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书面通知为准,完成工程保修并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在专 3 用条款中明确,预算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执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4)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20、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7)根据勘察设计结果实施地下工程;(8)现场五通一平,包括给水、排水、电、路、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9)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发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文件主要设21、备材料品牌推荐表中的材料、设备全部通过XX代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平台采购。6.4 综合协调管理部分 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7、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二、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工程勘察费 元(综合单价为 元/米),工程设计费 元,暂定工程施工费 元,投标报价下浮率:。签约合同价包含 BIM 技术应用费、前期建设条件评估费、地形图购买、专家评审、报建过程中产生22、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外地考察费等费用。其中项目 BIM 技术应用费,由设计单位统筹管理。1、工程勘察费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及后续的勘察服务工作,勘察费结算按勘察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2、工程设计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及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深化设计、复杂设计工作,其费用也包含了 BIM 技术应用费,绿色建筑工程(二星标准)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 4 图纸编制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设计费结算按设计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结算由发包人审核,最终结算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设计23、费已包含了后续项目变更的设计工作量,项目概算内产生的变更调整不再另行增加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若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考察费用按本合同所列设计费的 5%列支,如有结余则归承包人所有。3、工程施工费 工程施工费为总价包干项目,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综合下浮率计算合同价,最后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XX省、广州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5%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报送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工程师评审,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综合下24、浮率计价。施工费结算按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三、三、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人承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 号)及项目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名称:开 户 行: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15%四、四、承包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员 项目经理(项25、目总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五、五、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5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获评鲁班奖。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26、理的有关规定。4、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标准。六、工期六、工期 1、总工期控制目标: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2、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编制的勘察大纲取得发包人的批复意见起计 50 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3、设计工期:初步设计评审完成之后,各专业施工图纸设计周期不超过 30 天,按发包人审定的出图计划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含电子文件)。4、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天开工;项目总工期不超过 个日历天。各专业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详见本合同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提交结算: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省财政评审的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七、合同文27、件的构成与优先顺序:七、合同文件的构成与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政府部门对本项目发出的相关文件;2、补充协议书;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6、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与招标答疑文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通用合同条款;9、发包人要求;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建议书(如有);13、投标文件(含价格清单);6 14、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上述各项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情况时,以排序在前文件为准;属于不同时间签署的同一类文件出现不一致情况时28、,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履行。八、合同生效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九、其他九、其他 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副本一式 拾陆 份,双方各执 捌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2、本项目勘察费由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收取,设计费由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收取,施工费(即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收取,并分别向发包人提供29、增值税专用发票。3、承包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 万元。上述费用在领取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万元,由承包人(牵头人)在第一次请款时一并申请。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名:开户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30、盖单位章)7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年 月 日 8 第二篇第二篇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31、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32、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9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33、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34、.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35、: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0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36、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37、验。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38、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 11 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39、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40、;(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 12 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1.4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42、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43、文物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13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44、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 发包人要求中45、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46、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14 (4)试验和检验标准;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出承47、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48、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5 3.监理人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发49、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50、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51、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16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52、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承包人 5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17 管理和拆54、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55、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56、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18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57、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58、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9、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19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60、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62、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20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63、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64、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65、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21 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66、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67、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68、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22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69、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70、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71、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 23 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72、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73、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74、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24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75、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76、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77、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25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78、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79、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6 80、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81、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82、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27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83、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84、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28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安全、治85、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的安全责86、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87、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88、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29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89、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90、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91、发出开始工作 30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92、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4)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93、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31 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94、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95、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96、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32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97、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98、,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99、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33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100、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101、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102、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4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103、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104、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现场材料试验 14.2.105、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35 15.变更变更 15.1 变更权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106、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107、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108、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 36 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109、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110、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111、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37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112、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13、;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114、;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 38 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116、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117、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39 17.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118、付款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119、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 40 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120、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121、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122、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41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123、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124、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125、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42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126、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127、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128、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 43 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129、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130、,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131、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4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通知承包人132、,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133、,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134、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45 18.5 区段工程验收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135、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136、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37、,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46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138、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39、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140、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47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141、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142、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保修责任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48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143、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144、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其他保险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145、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49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46、.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147、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50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148、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149、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150、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1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151、;(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152、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153、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52154、 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 22.2.1 155、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156、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53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157、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8、。23.索赔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159、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4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160、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161、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162、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55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163、,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164、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56 第三篇第三篇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编号与通用合165、同条款相同,内容不同部分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项目功能需求书、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审定的施工图、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格及价格清单、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建议书。1.1.2.2 发包人: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发包人为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1.1.2.3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项目经理:是指由166、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即本项目总负责人。1.1.2.9 监理人: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XX监理有限公司与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1.1.7 补充词语定义 1.1.7.1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1.1.7.2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承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7.3 限额设计:指按照投资167、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项目的下一阶段按照上一阶段的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项目按设定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 57 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其中招标分项对应的项目投资估算额是用于控制本项目建设投资,此为限额设计。无论如何,限额设计并不免除、限定承包人在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履行本合同责任。1.1.7.4 限额施工:承包人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进168、行施工。无论如何,限额施工并不免除、限定承包人在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履行本合同责任。1.1.7.5 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以共同投标和完成项目为目的组成的临时性组织。1.1.7.6 联合体当事人:组成联合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联合体当事人。联合体当事人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当事人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当事人又分为牵头人和成员方。1.1.7.7“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本合同项目的使用单位,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169、方。1.1.7.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7.9 监理工程师: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EPC 项目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 3.2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7.10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委派的负责本项目造价专业技术的管理的造价咨询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名及派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据第专用合同条款 3.6.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本合同中特指注册造价工程师。1.1.7.11 计170、划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按照有关程序由政府联合验收办组织的由发包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验收程序以及合同要求验收的日期。1.1.7.12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第专用合同条款 17.1 款规定。1.1.7.1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1.7.14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171、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 58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1.7.15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性工程。1.1.7.16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协议书。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项目相关报表的类别、名称、报告期、时间和份数:1.6.1.2 项目相关进度资料计划包括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合同工期须符合合同172、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 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序号 名称 提交时间 份173、数 1 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 合同签订后 7天内 发包人 2 份 监理人 1 份 2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 2 份 监理人 1 份 3 主要子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 2 份 监理人 1 份 4 施工进度计划表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 2 份 监理人 1 份 5 施工人力资源配置表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7 天内 发包人 2 份 监理人 1 份 6 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 3 份 监理人 1 份 7 竣工验收资料 专用合同条款18.3 发包人 8 份 监理人 1 份 8 BIM 设计应用方案 与施174、工图同步 59 1.6.1.3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3)分包人的名单及分包人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175、明;(5)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文件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人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设计文件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6)临时工程及设施保护、拆卸方法及次序。(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3176、)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1.6.1.4 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2)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60 (3)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各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4)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5)施工机械用177、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6)施工质量保证方案;(7)安全文明、检测等专项方案;(8)应急抢险方案;(9)环保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6.1.5 承包人未按上述第 1.6.1.1-1.6.1.4 项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1.6.1.6 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设计要求:按专用条款附件 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BIM 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建立本项目 BIM 系统,导入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平台,178、并配合第三方平台要求协同工作,相应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2.发包人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179、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发包人承担法律规定和(或)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承包人办理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1.4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61 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5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6 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7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180、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1.8 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1.9 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2)对合同发包(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181、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4)检查承包人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承包人人力、能力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5)发包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暂估价项目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权利。暂估价项目招标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承包人推荐招标代理单位,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限价文件由承包人、发包人加盖公章。发包人审定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文件。发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合同的一方,保留直接支付中标的第三人的工程款项的权利。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182、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送交承包人。发包人决定更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 62 到任的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发包人将最迟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场地,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视情况分期移交更多的现场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183、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不提供,承包人需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做好充分调查,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及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报装、接驳和敷设并承担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承包人中标折率(1-下浮率)中,发包人不再为此作任何签证或另行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相关费184、用已包含于本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以停电、停水为理由拖延工期或索赔。(4)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5)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承包人应做好前期的地下物探工作,物探费用已包含在承包185、人中标折率中,发包人不再为此作任何签证或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承包人在施工设计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涉及需要迁改的管线的要尽快办理设计图纸审批,费用包含 63 在审核后的预算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承包186、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2.4 办理证件和批件(1)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除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外的本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项目建设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如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防雷、人防、环保、电力办理报审等等)。发包人负责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审核报审、报批的文件内容并签章确认,出席审核或审查会议。3.监理人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187、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3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3.1.4 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令、复工令、涉及工期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分部工程与整体工程验收,合同价款支付与工程预结算,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及新技术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否则,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批复无效。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188、据监理合同调整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诉。3.6 造价工程师 64 3.6.1 本合同中的造价工程师是指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派出的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通过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的咨询合同授予其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3.6.2 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国家、XX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189、调整和核实,工程预算的审核、工程签证、变更工程预算价的审核,结算价款的初审,签署支付文件,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3.6.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专用合同条款第 24 条规定的争议外,涉及工期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合同价款支付与工程预结算,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及新技术等事项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监理(咨询)合同调整造价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3.6.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190、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诉。3.6.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191、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3.6.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65 3.6.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诉。192、3.6.8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联合体)关于监理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计量、计价的工作程序及分工另行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免费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2)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193、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3)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194、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承包人有接受发包人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对发包人审计意见和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进行整改。(6)承包人负责办理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 66 续。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195、的标准、规范、工程功能和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及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并自费主动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等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8)临时水、电、通讯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现场通讯问题;(9)本工程涉及与其他项目或其它附属工程存在场地衔接的,本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衔接的范围进行保护;若造成对方项目成品损坏,应按原样修复并承担196、相关费用,如不主动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第三方单位的选择由发包人决定,无需经承包人同意;工程报价以第三方单位报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10)承包人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了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承包人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11)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知悉了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实施过程中所包括或可能发生的场地清淤、排水等工作,并197、已在概、预算中包含了上述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在合同履行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12)承包人若因工人工资支付或材料款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先行支付相关费用,以解决上述问题。(13)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 表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4)承包人为联合体,竣工图需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4.1.5 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67 (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198、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牵头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 号)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199、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按上述(1)、(2)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4.1.10.2 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200、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1.10.3 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等。4.1.10.4 施工过程管理义务(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68 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201、费用,并在开工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备案。(3)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 7 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202、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203、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6)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204、7)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含暂估价专业项目),69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合理规划本项目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向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作面,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或吊装施工场地;.根据施工现场存在情况,向其它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脚手架、临时工程、垂直运输机械等并负责日常操作、管理、维护等工作;.提供基准建筑标高、墨线、轴线;.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预留孔洞、预埋铁件与管件;.负责机电设备吊装时开墙及墙体恢复的工作;.在各楼层,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按有关规定在现场布设卫生、安全与消防设施等,并负责管理维护工作;根据整个项目施工需要设置合适数量的公共厕所,严格按照205、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卫生要求派专人每日进行清洁;.负责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后的塞缝、补洞及收口等;.负责现场垃圾的清理与外运工作;.负责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安全性、可行性检查;11.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文明施工(卫生)管理、进度控制、现场协调及竣工资料归档等有关工作的配合及管理;12.在发包人接管现场前,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13.专业分包项目需要本合同承包人配合的其它工作。(8)承包人须每月 25 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每一阶段,以206、及其他承包人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等):开始制造、承包商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调试;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统计;实际进度与月度及总体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延误原因分析,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 70 备采取的措施;(9)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207、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4.1.10.5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 BIM 成果,负责施工 BIM 模型创建、施工 BIM 的技术应用、基于 BIM 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以及施工 BIM 成果的归档和移交。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4.2.1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 20 日内并在签订本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提交总额为估算额(施工图预算计价部分)的 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208、档案后止。4.2.2 如工期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增加 4.2.3 款 4.2.3 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合同附件一。增加 4.2.4 款 4.2.4 履约保函金额:按估算额(施工图预算计价部分)的的 10%,大写:元(小写:元),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牵头人)提交。增加 4.2.5 款 4.2.5 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时,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在履约保函到期前 60 天内续保。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按履约银行保函担保金额全额支付违约金。增加 4.2.6209、 款(1)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或启动履约 71 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3)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210、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执行。(4)履约保函在结算审定部门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退还。但如果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则相应扣取部分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4.3 分包约定分包约定 增加 4.3.5 款 4.3.5 施工分包(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211、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 30 天以上,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下列行212、为,属于违法分包: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72 给他人的。(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7)承包人应参照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 5 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213、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4 联合体 4.4.3 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4.4.4 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214、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如下: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姓名: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承包人须按照“缺勤情形”承担违约金(以发215、包人通知金额为准)。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合同的相关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会。73 (2)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3)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周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4)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216、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5)负责本工程成本分析、含资金预测,制订控制成本措施;(6)主持本工程工作会议,编制工程策划,填写工程报告;(7)签发本工程对内、对外文件及各类通告,负责批准施工方案;(8)制定工程人员流动计划;(9)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及技术工艺问题;(10)负责本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工作;(11)组织协调现场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12)负责审核本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要量计划;(13)就总包自行完成的部分和分包工程的工作进行协调;(1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协调关系;(15)组织协调周边各单位关系;(16)组织工程阶段验217、收工作。4.6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6 项目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项目施工其他专业负责人姓名:;项目勘察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74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各专业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1)上述人员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上述人员,承包人218、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承担违约金(以发包人通知金额为准)。(2)承包人的项目总负责人以及主要施工人员(包括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施工类投标人员)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承包人的项目总负责人以及主要施工人员不到位,承包人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承担违约金(以发包人通知金额为准),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219、除。(3)承包人的项目设计负责人以及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阶段全力投入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且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配合服务到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项目设计负责人不参加每周例会,承包人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承担违约金(以发包人通知金额为准),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220、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 7 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221、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 75 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6)承包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代表同意;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6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222、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撤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修改为:承包人自行收集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进行相关复核工作。承包人对收集、复223、核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判断、解释和推断负责。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修改为: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修改为: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224、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7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增加 4.12.3 款 4.12.3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除非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四份合225、同总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的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并与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合同工期相适应,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进度计划安排。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3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期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方法、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该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含节点工期计划网络图);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226、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77 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照广州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227、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发包人审定。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增加 4.12.4 款 4.12.4 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228、于每月 25 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 7 天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涉及工期延长时,应报发包人审定。4.12.6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1.5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229、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设计阶段的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造成完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采购阶段的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施工阶段的延误230、 78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开工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施工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设计设计 通用合同条款 5.1 至 5.3 条修改内容详见本合同设计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删除。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231、适用于本工程,删除。程,删除。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装、建设,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8.交通运输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增加 10.2.10 款 10.2.10 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232、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7 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按 79 建筑面积每天人民币 2.0 元)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233、赔所产生的损失)。合同总价中包含了临时设施费用,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增加 10.2.11 款 10.2.11 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234、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2.12 安全防护(1)本合同工程所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XX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 XX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139 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的审查管理235、工作。保护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 8236、0 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0.4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增加 10.4.4 款 10.4.4 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237、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238、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0.5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补充如下:(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239、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 81 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1.开始工作和竣工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 修改如下: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现场七通一平,实施包括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施工围蔽、临时设施(包括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工作人员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并在进场后 30 天内达到开工条件。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240、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1.2 竣工竣工 11.2.1 本项目施工总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基坑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合计 1078 个日历天。关键节点工期如下:基坑支护 自基坑开工至全部基坑土方开挖完成,210个日历天 正负零以下地下结构工程 自基坑开工至正负零以下结构完成,330个日历天 主体混凝土结构封顶 自基坑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460个日历天 外墙(含幕墙)自基坑开工至所241、有幕墙完成,760个日历天 其它 按照批准的承包人计划完成 11.2.2 施工现场总包管理配合服务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078 日历天。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合同通用条款本条内容不适用于本工程,删除。另在 11.5 款中做约定。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补充如下:11.5.1 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242、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 8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24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1.5.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不可抗力;发包人提出的重点变更造成工期关键线路延长,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支付手续工程款超过合同额 5%时(无争议部分),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244、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5.3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1.7 行政审245、批迟延 83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暂停工作 增加增加 12.6 款款 12.6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 22 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应予以适当调整;因发生上述第246、(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第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增加增加 12.7 款款 12.7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 22 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人管理;(2)拒绝技术质量监督单位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4)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5)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247、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7)转包工程;(8)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组织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84 (10)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增加增加 12.8 款款 12.8 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增加 13.1.4 款 13.1.4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专业验248、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出鉴定。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鲁班奖的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后获得鲁班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优质费。(2)竣工验收后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将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发包人报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3)在未公布获得鲁班奖之前,本工程结算价款将预留其罚款金额,提交获奖证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增加 13.1.5 款 13.1.5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 版的 GB/T1249、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250、及样板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 85 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251、标准产品进场 100见证检试验和 30监督抽检试验。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确保有同条件养护送检试验。增加 13.1.6 款 13.1.6 工程绿色建筑要求(最终以省代建局前期部意见为准)(1)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3)发包人组织承252、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4)绿色建筑完工后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253、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 号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它有关单位。验收程序如下:86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254、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3.4.2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增加 13.5.3 款 13.5.3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应255、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允许有负公差)。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256、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签章后,经发包人批准,书面回复(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清单中材料设备原则上在XX代建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平台(www.gd-)公开发布项目中采购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等)、设备等,并尽量在该平台 87 上完成采购,以便发包人对材料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257、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258、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经设计单位(方案及初步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SO411-2007)。扩大检测检验仍不合格的,承包259、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8 (5)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推荐须选用“三馆合一”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中的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260、须在采购前 42 天报使用方、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交样板时,承包人应提交样板材料设备。(6)承包人在采购不是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书中所确定的主要材料品牌,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增加 13.5.4 款 13.5.4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261、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 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 13.5.5 款 13.5.5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 5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增加 13.5.6 款 13.5.6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262、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增加 13.5.7 款 13.5.7 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89 增加 13.5.8 款 13.5.8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263、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 22 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变更变更 15.1 15.1 变更变更 补充如下:15.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264、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5.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5.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本项目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原则计算,其余因勘察、设计、施工、预算编制质量等问题所导致的变更,如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的,结算时按实结算。(2)以下工程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增加费用:勘察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265、勘察大纲不完善、勘察成果有误等情况;设计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成果不完善、设计图纸不准确、设计文件有错误、设计图纸不详细等;预算编制质量造成的工程优化,包括预算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15.1.3 变更建议权 90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奖励。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进一步补充资266、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15.2 变更范围 修改为:15.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267、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 15.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 91 增268、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合同规定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269、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2.5 调减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通知 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5.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270、资源消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92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5.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 发包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5.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4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271、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5.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5.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5.3.4 承包人根据 15.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5.3.5 紧急性变更程序(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272、,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5.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4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5.3.6 变更价款确定(1)已标价273、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施工图预算审核的计价原则重新确实其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综合下浮率下浮。(4)变更项目确定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增加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增加的任何费用及 93 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5)承包人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报告后 28 天内,监理人、发包人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274、,已被发包人批准。15.6 暂估价项目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以公开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包括电梯,智能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除外),外水接入,外电接入,污水排水接入,详见投资估算表。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联合发包人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275、。由承包人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招标代理费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审定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文件。发包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保留可直接支付中标的第三人的工程款项的权利。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276、,由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16.合同价调整合同价调整 16.1.合同价格调整的办法合同价格调整的办法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28 天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94 (2)发包人根据 15.3 款至 1277、5.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造价的增减以合同补充协议方式明确;(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16.2 16.2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预算书文件审定所采用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日期为基准日期。16.2.1 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278、定进行调整。(2)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承包人承受的风险幅度范围为【5%】(含5%),超出承包商风险幅度范围外,可以调整价差。(3)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主要材料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发、承包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发包人在结算时扣回价差。(4)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279、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取费只计取税金。(5)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经审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根据0.000 以下工程、0.000 以上至主体结构工程对应的合同工期按合同工期内对应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基准日期对应的综合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主要材料实际分段施工期间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280、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算术平均值与基准日期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相比,【5%】以内按投 95 标价结算,不作调整;超出【5%】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下降超出 5%时:材料单价价差=分段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平均值-(基准日期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0.95)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超出 5%时:材料单价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平均值-(基准日期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1.05)材料价差结算总价=【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281、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材料单价价差主材消耗量(1+税金)。(6)除以上主要材料外的其它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16.2.2 人工费价差调整:以审定预算书文件所采用基准日期人工价格(指数)为基础,根据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人工价格(指数),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调整人工价差,人工价差只计算税金,不计算其他费用。人工费价差结算价=审定预算书人工费实际施工期间的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审定预算书文件所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1(1+税金)。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人工价格(指数)区分类别时,分类调整、汇总各类别人工费用价差。16.2.3 施工机具费价差:本工程施工机具282、费不调整价差。17.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17.1.1施工图预算书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编制(1)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及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及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等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2)施工图预算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283、858-2013)、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及相应配套 96 的取费文件进行编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并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5%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3)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或颁布的最新文件。除重要部位外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总承包约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相应的品牌,参照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简称“综合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编制预算,当“综合价”缺项的材料采用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信息价”)。若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主材,则以市场询价方式,报284、送造价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若有争议,暂以造价工程师审核的价格为准。采用信息价时,价格应下浮定价:土建、市政材料下浮不少于 5%,建筑装修材料下浮20%,机电安装材料下浮 25%,园林绿化材料下浮 30%。上述重要部位,是指发包人认为该部位需要重点提升标准,具体以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4)本项目施工图预算采用分阶段编报方式,承包人进场后 30 天内应提交施工图预算报审计划,并根据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图预算报审计划提交施工图预算书。承包人按照 1)基础工程、2)主体结构工程、3)机电安装工程、4)装饰装修工程等 4 个阶段编制上报施工图预算。其每阶段编报或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发包人批准的投资控制285、分解及二级限额设计批准上述阶段所对应金额。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限额设计指标完成各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进行相应经济分析;其施工图预算造价应在确定的限额设计指标总额内,方能报送发包人审核。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内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规格或质量等级等内容,主材、设备品牌从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或厂家选取。当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之外选取时,承包人应充分举证拟选用的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并提供该材料、设备样品(除大型设备外),经监理组织考察,并经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提供的品牌、厂家,必须是与合同约定品牌或厂家具有同等品牌认可度。(286、5)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投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一类费用),如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一类费用),承包人须进行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直至施工图预算在审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一类费用)以内,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规模、97 使用标准、质量等级,其成果须经发包人批准。(6)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的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或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重新调整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施工图预算提交时间及编制质量:1)工程总承包方编制的各阶段施工图预算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287、每延迟一天,罚款 2 万元;2)各阶段送审施工图预算经发包方指定的咨询机构或政府财评单位审核后,综合误率超过5%-10%,罚款 20 万元,综合误率超过10%,罚款 50 万元;3)各阶段送审施工图预算中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每条清单项目造价 5 万元以上的,按该清单项目审核金额的 10%处以罚款;4)按施工图出图计划,各阶段送审预算累计超过 30 天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交,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代其编制预算,其预算编制费由承包人支付;编制费用参照XX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 的规定计取。5)经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结果进行审核,经编审双方、发288、包人共同确定审核结果;承包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盖章、签名),并作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若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确定,又未举证该审核结果存在重大遗漏与失误,则按国家相关确定,视同确认。以上罚款均在当期应支付进度款扣除,并在最终结算价款支付时按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剔除罚款金额。17.1.2施工图预算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1)发包人委托造价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书,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预算编制成果文件或其质量不能满足规定成果文件要求,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能如期提交或质量不达标,发包人可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交承包人核对。(2)预算审核确定方式 1)289、承包人需按照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方案(附件十一)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发包人委托人的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于收到承包人施工图预算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意见后 15 个日历天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承包人对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如果对数后仍然存在异议,暂按造价工程师审核额支付进度款,异议部分造价在 98 工程结算时报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则视为承包人同意造价工程师的审核结果,经发包人同意后确定预算价。承包人未能根据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图预算报审计划提交施工图预算290、书,拖延时间超过30 个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相应项目施工图预算书,承包人需按造价工程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工作,承包人应在收到造价工程师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 30个日历天内完成核对工作,提交核对意见。承包人与造价工程师对数后仍然存在异议,暂按造价工程师审核额支付进度款,异议部分造价在工程结算时报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因承包人送审预算延迟、核对预算延迟,或对数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因施工图预算或材料价格审核时承包人与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发生分歧时,不得作为影响施工的借口,暂停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如承包人以存在分歧拒绝施工,或者实质上拖延工程进度,经发包人发出整改指令291、后 15 个日历天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17.1.3合同价格的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1)预算价乘以中标综合下浮率为调整后的施工图预算,以此确定其修正后合同价格。(2)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中的合同价格作为合同结算价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如发包人还需将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送相关政府部门审定,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结算价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根据以上原则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方指定的单位或政府规定部门评审审核后,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中标综合下浮率,计算得出合同价格清单单价或总价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292、及工程结算的依据。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格=(审定施工图预算税前造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施工费中标综合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规费)*(1+税金)。(3)暂估价项目:以第二次的招标文件约定为准。(4)施工图预算还应符合合同附件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计价特别规定及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方案相关要求。(5)本项目中里外脚手架或满堂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费用,只计算一次。(6)本项目要求承包人组织施工 BIM 模型创建、施工 BIM 的技术应用、基于 BIM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以及施工 BIM 成果的归档和移交,相关费用由承包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293、不另行计取。99 若承包人在施工 BIM 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按照附件考核标准扣除。(7)施工图预算应明确疫情尚未解除期间,疫情尚未解除期间,防护和防控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17.1.4 结算价确定方式 除本合同约定的专用合同条款第 16 款可以调整合同价外,补充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格 作为本合同结算价。(1)承包人的设计错误或错漏碰差导致的工程变更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作调整。(2)由于清单工程量偏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作调整。(3)因设计与现场不符,导致的工程变更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作调整。(4)工程费结算价格(不294、含人工、主材设备价差)上不得超过修正后合同价格或施工图预算。17.2 预付款预付款;17.2.1 预付款金额 施工费预付款的金额为:预付款支付金额=(签约合同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预付款支付比例;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定 7245 万元;预付款支付比例为 15%,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程序与进度款相同。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应在申请预付款前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总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抵扣 施工费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295、,按每月完成施工图预算价的 20%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发包人债务。17.317.3 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付款 修改如下:17.3.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场地准备费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场地准备费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具体实施项目以发包人书面委托的为准,按本合同施工图预算计价原则计价,100 单独编制预算与结算,财务决算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果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先期实施了部分项目(如临时用电、用水等),发包人可以将先期实施的该部分项目费用直接拨付给实296、施主体单位,发包人直接拨付的款项不计入承包人结算价。(2)施工款:施工进度款以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月 25 日前统计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人(造价工程师)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等)作为支持材料。监理人(造价工程师)收到后,应在 7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 10 天内审批完毕(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审批时间相应顺延),并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审297、批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估暂价)*(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为计算基数乘以进度款支付比例。施工进度款计算公式:A、当期可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合同价)85%-应扣款项(预付款、违约金等);B、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价前,若按概算工程费支付时,当款项累计支付至概算批复对应分部投资总额的 6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待该分部施工图预算审定后按主合同约定比例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C、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进度款计算规定: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方式 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定 7245 万元(1)开298、工前支付 30%;(2)签约合同价完成 30%时,支付 30%该项价款;(3)签约合同价完成 60%时,再支付 30%该项价款;剩余 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不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计量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第一次支付可按合同约定的暂定金额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第二次则可将初步设计概算中该类费用与按签约合同价测算金额对比,按就低原 101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方式 则为计算基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可办理首笔款申报手续。在施工图预算审核完成签订补充协议时,更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具体数值,并在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增减绿色299、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核定额与暂定额之间的差值”。2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按实际完成泵送混凝土方量计算支付。3 其余措施项目费用 按总工期每月平均支付。D.承包人提供进度款发票时,须包含违约金部分,发包人实际付款时扣除违约金。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均纳入申报当月进度计量计算支付,按审核金额的 85%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外)。不发生的项目不予计量支付及结算支付。对于供货周期较长,单个采购合同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定金(订金)及货款后,在施工(安装)前可以在当月向发包人申报部分进度款。承包人申请该部分进度款时,需要提交采购合同、付款银行流水凭证及发包300、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供货保函、信用证、提货单、报关单据等资料),该部分进度款按监理人、发包人审定数额办理支付手续。在施工(安装)后,在相关工程进度款中只计算该部分材料或设备涉及的剩余部分应付款项。发包人支付该部分进度款不代表材料设备采购供货的相关风险转移给发包人,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移交工程后,工程(含设备)风险及责任才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保证提交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中的计量及计价数据具备相当的准确度。在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后,施工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至承包人施工范围部分的签约合同价(或补充协议价)85%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301、及工程结算书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后 28 日历天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 97%。17.3.2 由于本项目为省财政资金,执行财政集中支付,故本合同提及的“发包人支付”均为发包人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并不为发包人向承包人直接支付资金。如因财政集中支付导致支付时间延误,不属于发包人违约责任范围。17.3.3 由于受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约束,承包人必须在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时点后 20 个 102 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另行安排费用支付时间,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该合同价款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合同承包人。发包人302、审核合同款项出具同意支付意见后须将请款材料报送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使用单位及省财政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关手续。受省财政厅封账期(一般每年度 12 月 20 日至次年度 3 月初)及项目资金结转(一般每年度 12 月 23 日至次年度 5 月初)的影响,所有款项将无法正常拨付。上述支付时间不包含其他政府部门审批时间,承包人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和封账期、资金结转期间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并理解因其他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支付拖延,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延款项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以及拖延工期。本303、合同价款在项目整体工程结算阶段须报送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按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有关疑问作出说明。省财政部门对本合同价款结算审核定案结论为本合同结算的最终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须按省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进行费用清算。根据省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若出现合同款项超付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省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退还超付部分款项;若出现合同款项未付情况,承包人可依据省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定案结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未付部分款项,发包人须予办理审核支付。17.4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 3%。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304、: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 14 天内将施工费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17.5.竣工结算竣工结算 修改如下:103 17.5 竣工结算 17.5.1 工程竣工验305、收时须提交完整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根据相关编制结算文件的要求向监理人(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资料清单详见 17.5.4 条并详细列出下列内容:(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结算方式: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直接编制或请造价工程师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一切相关306、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5.2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17.5.3 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本项目结算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造价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资料完整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在 60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结算终审程序执行结算终审部门相关规定。17.5.4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但不限于以下)307、:(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同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04 (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17.5.5 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308、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以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图形算量电子文件(计算式同竣工图纸电子文件“链接”,自动汇总工程数量)。(3)钢筋抽料表(如有,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软件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及软件;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并提供全部输入为 Microsoft Exce309、l 格式的相应电子文件。(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人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人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310、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105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311、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现场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收312、据、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313、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106 17.5.6 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314、。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17.5.7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17.5.8 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承包人不能以此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劳务工资。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人(造价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17.5.9 根据项目建设的315、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17.5.10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复核无误的,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工程师)、承包人予以认可,报政府终审部门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按政府结算终审部门的要求提供。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 30 天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及数据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政府有关评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即可。17.5.11 其他要求(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316、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实施本项目的结算工作,并由承包人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促后承包人仍不落实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为确保在竣工验收的同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本项目实行分部工程结算制度,承包人在施工及竣工验收期间驻场开展分部工程结算工作,直至结算工作完成,且中途不得更换相关人员。17.5.12 工程结算造价以合同为依据审核结算结果为准,若本工程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17.5.13 承包人逾期未317、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 107 可。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3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修改如下 18.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18.3.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18.3.3 发包人应在验收后 318、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3.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8.3.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8.3.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8.3.7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约定办理。18.3.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319、位甩项竣工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移交工程。双方可以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双方存在争议时,双方按争议程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拒绝移交工程。18.3.9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8.3.10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320、发包人承担责任。18.3.11 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一式八份,用于城建档案馆留档、承包人留档、发包人留档、使用单位留档:(1)承包人(设计组或联合体成员方)绘制竣工图。(2)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按照发包人 108 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8.3.12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18.3.13 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321、,合格后由该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人、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18.3.14 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人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协商验收。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7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322、的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监理人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人预验合格后,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人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2)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会承包人将项目实物移交给使用单位,质量保修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承包人负责签订。(3)承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代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使323、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发包人备案。(4)发包人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移交使用,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5)承包人负责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将工程结算上报发包人初审,最终结算根据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结(决)109 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粤财建2017120 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在结算定案书生效之日起 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 1 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6)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承包人、施工、设计324、监理人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7)发包人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目实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使用单位与承包人办理项目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8)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资料进行检查移交,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档案有关规范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承包人应配合。增加增加 18.11 款款 18.11 工程移交工程移交(1)承包人应于工325、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按要求提供其总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使用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2)承包人应在进行验收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工作完成后 3 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按移交手册326、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 110 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八份;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三份;声像327、档案一式三份。(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将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齐全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8、。(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9)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10)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1)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329、款之内。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1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19.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补充如下:19.2.5 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 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19.2.6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9.2.7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8小时内完成维修。19.2.8 330、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19.2.9 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补充如下: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并且该项目的保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相应的保修款也自动延长 6 个月后支付。19.7 保修责任保修责任 补充如下:(1)质量保修范围:同承包范围。(2)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331、000 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抡修。19.8 工程质量332、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非不可抗力和非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维修,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抵扣,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用总额,超过费用由承包人另 112 行承担。19.9 保修协议保修协议 项目移交前,由发包人协调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直接与承包人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20.保险保险 20.1 条全文修改为:条全文修改为:20.1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 20.1.1 发包人负责购买本项目333、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2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补充如下:21.1.3 社会性突发的动乱事件(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含 50 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 24 小时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或 24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 以上的暴雨或 37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暴雨、高温天气结束之日起 7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备案,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 5 级(含 5 级)以上的地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