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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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8204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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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同编号 41一、协议书发包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经过协商一致,就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下列解释顺序。(1)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及xx开发区管委会(或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勘察合同、设计合同;(5)中标通知2、书;(6)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7)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合同文件若属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二、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本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其中勘察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设计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以上价款均为含税金额。三、如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签订。由联合体设计人、勘察人负责开具其对应合同价款的全额发票,并收取对应的款项。四、本合同自发包人及勘察人、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及勘察人、设计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执一份,勘察设计人执一份,副本九份3、,发包人执五份,勘察设计人执四份。(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公章)勘察设计人:(公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勘察合同工程名称: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工程地点: 中新xx知识城南起步区规划道路KS1号路以南、KS4-2号路以西合同编号:(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勘 察 人: 发包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4、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勘察。1.3工程概况: 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地点位于xx市黄埔区中新xx知识城南起步区规划道路 KS1 号路以南、KS4-2 号路以西的 ZSCN-D2 地块剩余居住地块内。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暂定为24610,建设内容包括有小学、幼儿园及其他配套用房等。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5、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相关行业标准、本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工程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报告等工作。绿色建筑标识标准(按规划要求)。1.6承接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元/米。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米(暂定),具体按照设计人确认的勘察方案和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6、.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2.5如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贰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经发包人同意且具备开工条件,在发包人每次通知开工后10日内(日历天)勘察人应完成现场勘察作业。现场勘察作业完成后10日内(日7、历天)提交工程勘察文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因勘察人的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4.1.4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于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勘察人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工期不予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费按照实际勘察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计算,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为每米 元。该中标综合8、包干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并按招标条款中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外作业、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条件、标段临设要求、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勘察机具的场内外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噪声排放费用、市政占道及污染费用、雨季气候条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利润费用等因素,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现场勘察实际条件需勘察单位现场踏勘。结算方式:按照承发包双方现场确认签证实际工程量(经业主和相关部门审核最后确认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计算。49、.2.2本合同工程量暂定为 米,本工程勘察费暂定价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价的1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验收,累计支付至勘察费暂定价的70%;本工程开工且勘察费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95%;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发包人每次支付勘察费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开具与发包人应付价款等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勘察人逾期提供前述发票的,发包人有权相应延迟付款。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10、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3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规划调整原因造成的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5.1.5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11、,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同时勘察人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12、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发生勘察人的人员工伤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勘察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2.6勘察人及其人员对勘察成果等勘察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泄露、披露发包人的勘察成果等文件资料信息。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5.2.7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13、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5.2.8 勘察人应保证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勘察现场,处理相关事项。5.2.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按勘察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及支付勘察费(定金抵扣勘察费)。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千分之五作为逾期损害赔偿费。逾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14、限额为勘察合同价的30%。逾期超过 【7】天,勘察人仍未向发包人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双倍返还定金,勘察人已经完成勘察外业工作的,须将已收取的勘察费全额退还发包人。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不可抗力7.1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得以15、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7.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个日历天内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认定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长履行理由的有效文件,不可抗力认定证明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7.3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有异议并因此发生争议的,按照第八条约定处理。 7.4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1)战争、16、动乱、政府禁令、罢工、政策调整或修改等社会事件;(2)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勘察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1 勘察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给他人,如发现勘察人有转包或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勘察人支付勘察费暂定金额30%的违约金。8.2 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8.3 发包人不提供勘察工作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勘察人自行解决。8.4勘察人为履行本工程所形成的勘察成果资料17、自交付给发包人之日起,相关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应保证其提交的勘察成果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应由勘察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8.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6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18、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发包人:(公章) 勘察人:(公章)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三、设计合同工程名称: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 中新xx知识城南起步区规划道路KS1号路以南、KS4-2号路以西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x19、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市黄埔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20、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设计中标通知书;1.9招标文件;1.1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及xx开发区管委会(或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2.3合同条款21、;2.4中标通知书;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7招标文件;2.8投标文件;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3.1工程名称: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设计 3.2规模:xx城市花园项目配套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地点位于xx市黄埔区中新xx知识城南起步区规划道路 KS1 号路以南、KS4-2 号路以西的 ZSCN-D2 地块剩余居住地块内。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暂定为24610,建设内容包括有小学、幼儿园及其他配套用房等。3.3阶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22、监督、施工配合、竣工图编制。 3.4项目设计内容:本项目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及竣工通编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国规局审批的教育用地地块内的所有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标识系统、电气、给排水(含临时供水、永久供水等)、强电(含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配电房、通风、空调、燃气、装配式(如有)、土方及基坑支护(含深基坑)、护坡、挡土墙、消防、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幕墙(如有)、门窗、门岗、围墙、人防、卫生、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泛光照明、道路、市政23、给排水、园林景观、室外广场、地下车库、所有体育设施、海绵城市等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和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2)负责办理项目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筑单体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深基坑审查(如有)、挡土墙审查(如有)、施工图审查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阶段所需的报审图纸。 (3)完成BIM技术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的应用,并提交相应成果给发包人;BIM的技术设计需提供三维展示文件,并提交对应的管线综合平面图。(4)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24、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5)负责根据建设要求配合组织各项专家评审。相应评审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6)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总控计划,提供详细的可执行的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应每周对设计进度复核,及时更新计划,尽量保证关键节点的时间不变。(7)设计单位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设计人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审查或变更造成的重复报建图纸编制及报建图通编制,并提交各专业按审查意见及变更通知修改完善的施工图用于归档。(9)设计单位需按发包人的要25、求及时完成竣工图纸签审盖章及竣工通编制。以上所述的设计内容只是概括的介绍和描述,不代表已囊括了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任务,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为准。如本合同约定设计内容未尽详细或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合同的设计内容界定产生歧义的,由发包人书面予以明确,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的需要而进行设计,且不得要求增加额外费用。3.5设计估算投资: 。为配合发包人的建设工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设计进度要求采取合理的设计方法,在审批文件未提出较大修改的情况下,设计人按工作进度安排表完成并交付本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总体及其他附属零星设施的施工图也应及时配合建设进度交付图纸。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若因为设备订货未确26、定而造成施工图设计困难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合理地预先选定设备型号,以使施工图设计能够正常进行,并在设备订货完成后再补充修改有关的施工图纸,以符合选定的设备材料要求。设计人承担的人防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法规及验收要求,并应确保人防各阶段设计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设计人应主导各阶段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报建的相关事宜,发包人将尽力作出配合。上述工作时间不包括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研究或审批设计所需时间。为配合发包人的建设工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设计进度要求采取合理的设计方法,在审批文件未提出较大修改的情况下,设计人应按工作进度安排表完成并交付本项目各阶段设计图纸。如发包人因突发事件27、向设计人提出意见咨询或图纸修改等要求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回复意见并解决相关设计问题,保证项目能顺利进行。第四条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4.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第五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合同签订前注:发包人所提28、供的所有设计文件的文字应为中文简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广东省、xx市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方案设计阶段1设计方案调整修改(含效果图)15在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初步设计阶段2初步设计图10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3设计概算10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报建图8初步设计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5施工图(含设计计算书)8报建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6正式施工图2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7设计计算书2与施工图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6.1设计文件的备注必须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29、法律和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确保设计质量。6.2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图纸、工程造价控制所需的工程量分解文件及概算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初步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编制,且此文件符合初步设计审查的各项要求,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招投标技术文件。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提供图纸及文本文件10份、概算10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专业报建(交通、市政、人防、消防、供水、供电、环保、卫生、绿化30、基坑支护、节能、卫生防疫等)所需设计成果文件共10份由设计人提供。6.3施工图报建文件:为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施工图报建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报建文件提供施工图及文本文件8份,电子文档光盘2份。6.4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施工图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编制,且此文件符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各项要求。所有图纸包含图签、出图章、注册师章等一切施工、报批所必需的内容。设计人必须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进行的报建和审批工作,并承担专家审查(如需)的费用(包括场地31、费、专家费等),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施工图及文本文件20份,电子文档光盘1份。上述要求详见合同附件设计任务书。当合同条款与设计任务书存在交叉或相互矛盾之处时,按两者的较高标准执行。如设计方案在各设计阶段进行调整,设计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不另行增加费用。6.7施工配合阶段6.7.1设计人需配合施工进度,协调处理施工期间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并配合完成本阶段所需的相关各项配合内容。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需保证每两月不少于两次现场服务。 6.7.2发包人以发文形式要求设计人参加的图纸会审和施工图设计交底,32、设计人需按时间要求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不能及时参加需以正式函件形式回复,对图纸中发现的问题需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回复并进行修改。6.7.3设计人需协调施工期间所遇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技术问题,并根据现场实际效果及时间调整修改设计,修改变更图纸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原则。6.7.4设计人需根据审图及现场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设计变更。6.7.5现场配合的职责: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和处理所遇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需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及时办理好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等文件,发包人提出的紧急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在48小时之内必须补交正式文件(经发包人33、认可的除外)。 6.7.6设计人需参加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验收、主体验收、初验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余的相关工作,并在有关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参加必要的相关会议。 6.8设计人需完成各专业施工竣工图纸及验收通电子版制作,符合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并提供政府各部门竣工备案以及验收所需技术成果。 6.9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6.10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6.11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6.12设计总说明及工程做法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6.13设34、计费已含晒图费用,设计人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1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第七条 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7.1设计费的计取7.1.1本工程设计费暂定含税总价(以下简称“合同暂定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m2,暂估总建筑面积为【】m2。7.1.2本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已包含约定项目对应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含效果图)、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报建、报审、验收费用35、人防设计费、燃气工程设计费、外电工程设计费、基坑支护等各类专业专项评审相关费用、专业分包设计、晒图费、设计总承包配合费、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等。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7.1.3设计费计算基数按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总建筑面积调整,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不予调整。设计费最终结算总价的计算原则为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总建筑面积。7.2 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如下:7.2.1 本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36、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10%作为定金(合同进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计人民币 (¥ 元)。7.2.2 设计人交付方案设计阶段所有设计资料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的 10 ,计人民币 (¥ 元)。7.2.3 设计人交付初设文件及单体报建设计阶段所有设计资料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的 20 ,计人民币 (¥ 元)。7.2.4 设计人交付施工图阶段所有资料、概算文件通过37、施工图审查及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审查确认后,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 30 %,计人民币 (¥ 元)。7.2.5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设计费完成结算后,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90%。7.2.6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10万元)等,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97%(发包人可扣除因设计38、人原因超限设计或重大设计变更产生的违约金)。7.2.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设计人提交请款申请资料给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剩余设计费。7.2.8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取消上述各设计阶段的部分工作内容并调整设计费,发包人无须就该调整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设计人未开始该阶段设计工作的,则免收该阶段的设计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支付。7.2.9凡设计人根据合同欠发包人或须付予发包人以及按照合同对设计人进行罚款的款项,发包人可以从有关合同或其他发包人合同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支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中,悉数将有关款额扣除。7.2.10发包39、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发包人义务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8.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40、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8.2设计人义务8.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8.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8.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8.2.4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8.2.5按照本合同,政府批准文件,发包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资料进行设计工作,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人为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修改和补充。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41、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8.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8.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8.42、2.8设计人应自行承担项目设计相关及服务相关所有的一切活动(例如外出参观、考察、交流学习等)、工作差旅和现场服务与工作配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8.2.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发包人要求调整规划、布局等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设计人应按要求积极配合调整,直至通过审查,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8.2.10发包人(含政府要求)或施工方提出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调整及变更,设计人应按要求积极配合调整,直至通过审查,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8.2.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派驻技术人员驻场,设计人应按发包43、人要求派驻技术人员解决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设计问题,如设计方案解释、设计变更、方案调整,突发事项处理等。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里,设计人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8.2.12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突破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限额目标,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优化修改,费用不作调整。8.2.13 设计人应及时准备各44、项报批、报建技术资料,负责办理各项报建审批事宜并取得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报建,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施工图报建,绿建节能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供水供电报建,厨房设计备案(如有),人防报建,卫生学评价、申领绿色建筑标识等。设计人应按要求备齐相关报建资料,并与主管部门及时沟通。8.3发包人权利8.3.1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8.3.2 设计人在报批报建、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45、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8.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8.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8.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8.4设计人的权利8.4.1按时收取设计费。8.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8.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九条违约责任9.1发包人违约责任46、9.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赔偿。9.2设计人违约责任9.2.1(1)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违约责任。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2000元/次。 严重违约责任。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元/次。 赔偿损失。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退还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按照设计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47、设计费。 部分解除合同。当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设计人时即生效。设计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设计人还应予以赔偿。同时,设计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若因设计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48、其它方面的损失,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解除合同。当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设计人时即生效。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设计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设计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赔49、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3次的,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3)设计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索赔方式执行。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交纳。设计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逾期交纳的,发包人有权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逾期交纳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4)本合同解除后,设计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有权在设计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继续设计,设计人不得有异议,并不得向发包人50、或者其他设计人索取任何报酬。(5)设计管理、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发包人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严重违约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设计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参照第9.2.1款第(1)项中条所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设计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设计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设计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条款下列第9.2.1款第(5)项第点的约定执51、行。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设计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第9.2.1款第(5)项第点的约定执行。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设计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一人次,视为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第9.2.1款第(5)项第点的约定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设计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经发52、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设计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标准予以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53、予补充或补充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标准的,视作设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设计人员,参照第9.2.1款第(5)项第点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设计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证实的,设计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支持、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第二次及以后,每发生一次承担严重违约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54、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设计人未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设计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第9.2.1款第(5)项第点的约定处理。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设计承包管理或配合协调工作,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设计人仍未能整改至施工图审查通过或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对于发包人通知设计人(包括设计人分包单位)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被通知人员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设计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55、设施满足发包人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第9.2.1款第(5)项第点的约定执行。因设计人未按时按质地提供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约定的各项设计服务,导致本合同工程建安费用增加的,设计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 = A (B / C) 2其中:A - 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B - 本合同设计收费(包括工程设计费及其它设计收费)总额;C - 本合同工程审定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总额。设计单位应重视报建过程,加强过程沟通及条件明确,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反馈发包人。报建若连续出现沟通性问题造成报建成果不合要求而反复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第9.2.1款第56、(5)项第点的约定处理。9.2.2设计成果文件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进度各类计划要求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如果延误工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设计费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2)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条第9.2.2条第(1)点的约定处理。除误期损失外,造成发包人材料、设备等其他损失的,设计人应继续赔偿。(3)设计人提交的设计57、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如经过发包人或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设计变更的审核,发现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的,第一次时,设计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第二次及以后,每违反一次,设计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5)如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每违反一次,设计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负责修58、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在投资控制指标内;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9.2.1条第(5)项第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因本合同所述的因新规范、新标准及新规定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7)经发包人认可的本合同工程施工设计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设计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参照第9.2.2条第(4)项的相关约定执行。9.2.3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设计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59、;设计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如最终因此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第9.2.1条第(5)项第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继续赔偿。(2)设计人对设计人分包单位的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相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参照本条款第9.2.3条第(1)项的相关约定执行。(3)如因设计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无法满足投资控制的要求,设计人应及时完善、修改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第9.2.1条第(5)项第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60、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4)因设计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第9.2.1条第(5)项第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5)由设计人编制工程概算的,如果在本项目施工阶段,因工程概算不准确的原因需要调整概算的,设计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一次,设计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9.2.4设计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管理,应按第9.2.1条第(5)项第点约定61、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进度款,直到设计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设计人转包本合同设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本合同设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9.2.5如果本项目设计不能取得规划部门要求的绿色建筑设计星级标识证书,则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暂定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它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设计人负责赔偿。9.2.6除上述约定之外,设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62、次。第十条 设计投资控制10.1限额设计设计人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实行限额设计,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建筑主体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设计控制上限值按下表控制:部位钢筋含量(kg/)混凝土含量(m3/)幼儿园480.40小学(地上部分)550.42非人防地下室1001.0人防地下室1601.310.1.1设计限额为经发包人确定的本项目概算中的建安费。设计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工程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设计人应以批准的工程概算为投资限额进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63、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10.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10.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10.1.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须经过项目监理单位、发64、包人的审批同意。10.1.5在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依据省、市相关规定以及项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限额目标。10.1.6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10.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10.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10.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65、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10.2.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10.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66、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10.2.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10.3概算10.3.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67、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10.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xx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10.3.3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68、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10.3.5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相关部门的审核,设计人按发包人审核意见修订后方可送建设部门审批。10.3.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此修改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0.3.7本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在不降低设计任务69、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如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设计概算不超过经批准的总体成本预算对应投资总额。如果初步设计概算突破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限额目标,设计人须保证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10.3.8设计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编制项目概算,若设计人提交的概算深度不够、不能满足相关投资控制要求,则须委托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0.3.9在项目实施阶段,若出现大70、幅增加工程造价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实施内容,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批复概算,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及时申报概算调整。10.4设计变更10.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xx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10.4.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10.4.3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变更。10.4.4遇到设71、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设计人依照新规范或修订后的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因此增加工作量或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0.4.5设计人应充分考虑我国国内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人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设计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1.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1.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72、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1.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高级职称,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设计经历10年以上,且担任过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11.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设计经历在10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程师。11.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在10年以上,担任过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11.6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73、房屋建筑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11.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由设计人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计算。11.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11.3、11.4、11.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11.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1.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74、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1.11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11.12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75、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1.13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1.1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1.1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11.1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1.13.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76、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1.1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1.1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1.1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1.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控制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77、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12.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2.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78、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2.4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2.5设计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2.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3.79、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3.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3.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80、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四条 进度计划14.1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4.2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81、与设计人协调。14.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4.4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五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5.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5.2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82、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5.3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15.4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六条 关键点控制16.1发包人对关键点(见第六条)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6.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83、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6.3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6.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6.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84、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七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7.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7.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八条 设计服务18.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8.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8.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8.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85、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18.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设计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8.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8.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86、收工作。18.1.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8.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8.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8.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8.3如按xx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18.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 年87、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十九条知识产权19.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9.2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88、用。19.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9.4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19.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0.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发包人、设计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3在89、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设计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21.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1.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90、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保密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其他24.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24.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24.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厂家91、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24.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2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