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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区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43页)
2023社区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4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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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894 2024-05-16 42页 74.59KB
1、XX社区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社区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地 点:XX市XX区XX社区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范围内包含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资料2、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承包范围: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工作量确认表要求,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完成。凡工程中涉及到劳动、消防、环保、规划、卫生防疫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合价包干范围不含专业工程暂估内容,专业工程暂估范围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等按实际发生工程费用并依据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专用条款相关规定计算。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23年 月 日竣工日期:暂定2023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开工令为准)五、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合格。六、工程造价合同价(含税金)为:元(大写:人民币)最终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七、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4、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八、支付方式见合同中专用条款。九、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补充合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5、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三、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XX市XX区XX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6、,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传 真: 传 真:/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4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业主6、项目经理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7、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8、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9、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业主: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业主,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业主代表:指发包人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发包人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10、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11、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间)。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12、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1.24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13、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业主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业主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14、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41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业主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项目经理5.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后送交业主,16、业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业主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责任6.1 发包人按17、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2)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3)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承包人责任7.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2) 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18、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9、;(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业主,业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8.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承包人必须按业主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业主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20、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业主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业主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0暂停施工业主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业主要求停止施21、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业主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因征地拆迁或收地清场导致无法交付场地的原因除外),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工期延误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2、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业主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2承包人在11.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和业主代表提出报告。业主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工程竣工1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23、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检查和返工14.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业主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的24、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 业主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4.4 因业主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25、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业主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重新检验无论业主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 数量、外观等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质26、量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安全施工17安全施工与检查17.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17.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27、人承担。17.3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8安全防护18.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业主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业主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业主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9事故管理19.1发28、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和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0合同价款及调整20.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0.3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业主代表,业主和业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2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29、的预付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2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业主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2.3对未经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业主不予计量。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3.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4发30、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2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业主清点。25.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4 业主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31、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业主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6工程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业主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32、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同设计部门研究,并经业主和业主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业主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7其他变更合33、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8确定变更价款28.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业主和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8.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8.3业主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4业主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8.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9竣工验收29.134、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9.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9.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9.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29.1款至29.3款35、办理。29.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0质量缺陷保修30.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30.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1违约3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1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6、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2.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3.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2索赔3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2.2发包人未37、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业主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38、规定相同。3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3争议3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9、(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4工程分包3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4.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4.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34.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40、种工程款项。35不可抗力3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业主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业主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业主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业主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41、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5.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6保险36.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6.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6.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6.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6.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7履约保证金37.1为正确履行本42、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8.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业主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8.2 擅自使用专利技43、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9.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发包人,业主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上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9.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业主收到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44、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0合同解除4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0.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4.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0.4一方依据40.1、40.2、40.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44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0.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1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46、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条例;如造成森林或水利设施破坏、环境污染、水淹等,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42合同生效与终止42.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2.2除本通用条款第31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3合同份数43.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一份、承包人保存一份。43.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4补充条款双方根据4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1.1发包人委托代表人: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2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电话(手机): /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作为驻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1.3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发包人一经发现48、,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4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双方协调不能解决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判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判决意见确定。如属发包人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49、延。 1.5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指发包人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发包人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全权代表,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包人或业主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 1.6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暂定为2023年 月 日,竣工时间暂定为2023 年 月 日。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20年一遇的洪水、十级以下台风及临时50、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施工图纸;(7)工程招标文件; (8)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9)承包人的答疑、承诺文件;(10)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11)施工技术指引;(12)施工监理程序;(13)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发出指令;51、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3.2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XX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据此解释。3.3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颁布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发包人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业52、主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必须达到标准。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委托代理人下达。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委托代理人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委托代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拔付工程款。但委托代理人在行使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4、发包人责任4.1负责办理红线以内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53、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其有关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4.2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2份给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4.3协调承包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4.4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将发包人驻地代表和业主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包人。5、承包人责任5.1负责54、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总、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5.2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3临水、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5.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发包55、人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5.5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承包人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业主满意。交还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场地。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6承包人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设备等。5.7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业主及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四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56、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2)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3)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4)施工机械配备清单。5)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5.8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5.9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5.10承包人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发包人。5.57、11承包人须有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整理、汇总、装订工作。5.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如有)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1)维护好施工范围及周边河流,沟渠及市政排水系统的畅通。特别是河流上施工,必须维持该原有的通航标准,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洪水期间,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2)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排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3)做好现58、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5.13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5.13.1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1)XX市建设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的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2)XX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3)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4)XX市XX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的关于印发XX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水平工作方案的函(2014年11月18日);5)XX市XX区建设和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印发XX区既59、有施工围蔽进一步提升改造实施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南建201586号);6) 国家、省市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等。5.13.2本工程的线路处于XX市XX区,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可能不足以满足施工单位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则施工单位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道路及时进行修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费用。5.13.3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其考核标准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60、执行。承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等有关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5.13.4安全施工与检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5.13.5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5.13.6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5.13.7承包人在开工前做好安全交底。5.13.861、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13.9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5.13.10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5.13.1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等。5.13.1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5.13.13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5.13.14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62、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5.13.15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5.13.16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5.13.17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业主和发包人。5.13.18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5.13.19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63、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5.13.20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5.14承包人在投标时报送给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换。5.15承包人必须有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及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5.16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计划供发包人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5.17在施工中,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检验64、评审标准。5.18承包人可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5.19负责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5.20承包人须做好安全措施。5.21承包人须做好质量保证措施。5.22承包人必须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及作业工人工资卡开办。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结清后至少保存2年。 5.23承包人必须及时执行业主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结点工期。65、5.2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5.25承包人进场后,应按发包人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的搭建建设工作。5.26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在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承包人无业主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追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7、工期延误7.1如66、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7.2 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发包人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承包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承包人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工期完工。(1)承包人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2)承包人因发包人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3)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无工作面(及应由发包人办67、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4)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四、合同价款与支付8、工程预付款8.1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即可准备组织施工。1)承包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合同价的10%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2)当每月完成实际工程量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80%的工程款;第三期起发包人向承包人逐期扣回预付款,预付款额度相应减少;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97%;5)余下3%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且68、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无息付清。6)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所以甲方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即视为甲方已按时付款(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工程量确认9.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其中支付的工程数量,应是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业主认可的实际计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9.2当业主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业主从事计量69、工作,并提供业主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人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业主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9.3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业主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应与业主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如果承包人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业主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9.4所有计量均由业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1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8.1条执70、行。五、材料设备供应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1.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发包人有关工程材料供应管理规定执行。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发包人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3) 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71、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向业主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72、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业主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b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业主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发包人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73、的差价。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承包人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11.2在施工中,承包人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11.3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74、料试验,并由业主验证;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11.4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11.5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六、工程变更12、工程设计变更12.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以75、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业主,经业主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发包人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图纸四个星期内(过期发包人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如下:鉴于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地质情况等充分考虑报价,故本工程76、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业主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设计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与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77、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由招标人按以下顺序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的材料价格;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发布的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不属于常用材料的,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厂商价格信息并下浮10%确定;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信息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间XX建筑市场价格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材料价格。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10。对比材料采购当期 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78、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10的,调整超过基准价10%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10%的,调整超过基准价10%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的场地平整、清淤、排水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12.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79、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承包人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3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承包人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设计单位与业主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80、发包人及业主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承包人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3、竣工验收13.1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此十天前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四份)。竣工文件应符合档案接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13.2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工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质量验收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申请表十天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缮意见。如需修缮,承包人应在限期内修缮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缮的费用。发包人如在承包人提交质量验收申请表81、约定期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约定期内不批准验收结论,其逾期后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3.3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完工日期以承包人取得交工证书日期为准,需修缮后才能达到交工验收要求的,则以修缮后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工程移交发包人使用管理。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应负的责任。13.4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XX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13.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82、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a)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b)与本款(a)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13.6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区档案局及发包人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竣工档案。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83、止。14、质量缺陷保修14.1本工程的缺陷维修责任期两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当天算起。本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4、市政、桥梁工程为2年;5、园林工程为1年;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返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之日后15天内应派人返工,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力量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先在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负责支付,发包人并保留追诉的权利84、。14.2验收所需的检验费、试验费(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除外)由承包人承担。14.3如果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发包人抽检、复检结果发现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和不适用材料)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八、违约、索赔和争议15、争议15.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解释或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如协商或协调未能解决问题,可由合同任一方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以予解决。九、其他16、工程分包16.1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再分包85、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解除合同处置。16.2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承包人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下,将部分带有专业性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合符招标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的累计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20%,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发包人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16.3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86、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16.4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若发包人认为有属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工程,承包人不宜承担施工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来完成。负责分包的施工队伍,可首先由承包人自行选定,但须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荐合适的施工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分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问题,按原合同文件执行,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6.5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17、保87、险17.1承包人应为自已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工财物等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损伤所负的责任购买建筑一切险,其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7.2承包人应就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上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或死亡购买雇主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或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承包人应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17.3施工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及时通知业主并收集有关资料抄报业主代表,发包人应立即报上级有关88、部门。18、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19、合同生效与终止1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20、合同份数20.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一份,承包人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八份,其中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21、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问题结合有关规定拟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21.1承包范围(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承建。(2)对各合同段内发89、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程及检测服务等,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责。21.2承包方式(1)承包人承包本工程的施工是根据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施工管理、缺陷维修、直到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负责竣工验收后维修责任期。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在法律上要承担技术与经济责任,并确保本工程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工期。(2)本工程采用中标“标书”的单价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依据(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需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投标人(承包人)应按90、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承包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或未按招标清单列出项目,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费用不予增加,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1.3税率本合同中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价,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交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XX市有关法令和条例的规定办理。21.4奖惩(一) 整个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且质量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91、要求的条件,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按金额为每延误一天支付0.5万元违约金。建设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商定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执行,分阶段实施工期目标。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拖延,影响了工程总计划,或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视为违约,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按每延误一天,要求违约的承包人支付0.5万元额度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按期验收交付使用,视为违约,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按每拖延一天,要求承包人支付0.5万元额度的违约金。(二)本工程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做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92、。21.5建设单位向本项目承包人交地后,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维护管理,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及现场条件,凭企业自身经验,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发包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廉洁运行及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经承发包双方确认一致,承发包双方各自的法人代表人(委托人)签署本责任书后,本责任书作为承发包双方所有业务往来合同的93、附件。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项目涉及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94、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95、等。(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发包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发包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96、发包人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结算手续全部完成之日止。第七条 本协议正本共二份,发包人一份,承包人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协议签署页。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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