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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48页)
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4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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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869 2024-05-16 146页 215.44KB
1、施工合同(GF20170201)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XX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 发 包 人:XX医院 承 包 人: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57一、工程概况57二、 合同工期58三、质量标准58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58五、项目经理59六、合同文件构成59七、承诺59八、词语含义60九、签订时间60十、签订地点60十一、补充协议60十二、合同生效60十三、合同份数60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301. 一般约定1302. 发包人1343. 承包人1364. 监理人14852、. 工程质量149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507. 工期和进度1538. 材料与设备1559. 试验与检验15710. 变更15711. 价格调整160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62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65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916. 违约17117. 不可抗力17318. 保险174附件1:补充条款:176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176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76附件4:派驻本项目人员名单176附件5:履约担保格式176附件6:预付款担保格式176附件7:施工安全责任书176附件8:廉政合同176附件9: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176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3、(全称):XX医院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改造建筑楼房地上7层(1-7层)、地下1层,改造建筑面积约32593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旧装饰拆除、局部加固、新装修装饰、机电安装、电气与给排水系统改造、VI标识等。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4、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和医气安装组成。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主要包括门诊、健康体检部、医技科室、康复中心等。建筑机电安装包括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等。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会议设施。7.承包方式:1.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设计深化(深化内容详见附件)进行承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2.本5、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进行结算。二、 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其中1到3层要求80日历天完工。拟从 202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202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署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6、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补充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10)施工设计图纸;(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的附7、件及其他文件;(1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8、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市XX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壹拾贰份,正本贰份,副本拾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9、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广东省XX市XX区 地 址: 邮政编码:XX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10、(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12、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13、: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14、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15、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16、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17、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18、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19、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20、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21、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22、,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23、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24、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25、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26、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27、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28、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29、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30、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31、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32、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33、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34、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35、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6、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37、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38、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39、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40、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41、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42、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43、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44、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45、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46、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47、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48、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49、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50、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51、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52、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53、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54、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55、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56、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57、)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58、,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59、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60、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61、.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62、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63、,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64、,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65、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66、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67、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68、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69、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70、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71、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72、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73、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74、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75、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76、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77、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78、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79、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80、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81、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82、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83、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84、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85、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86、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87、(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88、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89、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90、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91、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92、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93、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94、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95、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96、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97、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98、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99、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100、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101、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102、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103、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104、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105、.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106、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107、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108、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109、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110、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111、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112、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114、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115、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116、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117、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118、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19、。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120、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121、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122、.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123、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124、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125、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126、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127、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128、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129、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130、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131、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132、,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133、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34、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5、。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136、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137、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138、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39、。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140、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141、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142、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143、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144、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145、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146、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147、,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148、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149、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0、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151、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152、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53、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154、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155、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156、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57、.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158、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159、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160、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161、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162、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163、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64、(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165、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166、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167、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168、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169、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见附件)、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及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170、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广东省和XX市的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与规范或规程。增加171、:相关法规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关费用。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4) 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包括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6)本合同补充条款;(7172、)本合同通用条款;(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施工设计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图纸及技术要求一式六份。承包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发包人予以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173、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必须对图纸、技术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与工程无关人员。 发包人不必支付保密措施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发包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7个日历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实际情况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与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个日历天。1.6.5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现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174、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东省XX市XX区XX19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医院。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相邻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175、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包括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等一切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限于本项目施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1.11.2关于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176、求:只限于本项目使用。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均由承包人负责。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实施过程中不调整合同价,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造价以甲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177、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10天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场地,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报装手续;表后管线由承包人自行制安,制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按施工用水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以实际使用数量、施工用水按照XX市供水部门规定的价格(元/吨)、施工用电按照XX市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元/度)计算支付。2.4.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市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产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提供。2.4.5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2.4178、.6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负。2.4.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完成。2.4.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房屋、居民关系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交通安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和保护。2.4.9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由承包人收集或进行必要的勘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179、: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2.6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包含竣工图及竣工图扫描件)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电子版,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10)承包人应履180、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警卫等,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所需物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发包人无关。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与周围场地、当地居民的关系,确保场地周边交通安全和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交通、生产、生活,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负责协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管理机构的关系;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一切侵权责任。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数量和时间要求:为加快施工进度,及时配181、合检查和验收,及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问题,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代表在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表一(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一览表)和表二(办公设备清单表),负责做好办公场所和会议室的日常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管理,承担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移交之日止办公场所的水电、排污、物业管理及环境卫生等全部费用,开通网络通讯(每个办公室内有接口且带宽带不得低于100M光纤)等通讯服务,保证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场办公和通讯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如不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并在签约合同价中扣除。提交时间:工程开工前。表一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一览表序号名称数量说明详细1会议室1总面积不小于40配备会议桌一张(不少于20座),20张座椅,一台饮水机,足够的空调设备2监理、造价咨询、设计代表办公室3总面积约45必要的办公桌椅与文件柜。备注:1、办公室均预留网络接口。 表二办公设备清单表名称单位数量详情(品牌参考)投影仪台1电话、传真台1复印打印一体机台2照相考勤机台2(承包人、监理人各用一台)摄像机台1照相机台1饮水机台足量电脑台足量空调台足量格力网络套1100M光纤会议桌套1根据会议室实际情况布置办公桌、文件柜张、个足量座椅张足量与办公桌、会议桌配套 183、3)承包人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发包人。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建筑物(含地下管线)、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特殊保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应对基坑保(支)护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184、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做好交工前施工场地清理工作的约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有序,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承包人承担保洁费用和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物料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和运走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工程竣工验185、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清理,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须清运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保持建筑物、施工现场及临近范围的清洁和整齐,并负责保持本合同范围内相关饰面的清洁。如承包人逾期清理的,发包人有权按工程施工面积以2.00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场地占用费直至承包人全部清场为止,此项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186、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等等竣工资料,且承担一切费用。8)本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并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且应符合最新的工程验收标准,并确保一次性通过XX市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若不能一次达到承诺标准的,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修补后仍达不到承诺标准,不能按时移交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的监测工作,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并向发包人报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规定187、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便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养护能够顺利进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为了工程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范围搭建临时设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所需的全部办公室(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办公室、宿舍、食堂、试验室、洗车池、库房和储料场、工作场地等房屋及场地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不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1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按要求在工地现场188、装备实时监控系统,并承担相应费用。1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根本违约。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必须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湛人社【2021】280号)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工程工人工资支付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189、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授权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的相关费用)。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工资支付190、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和处理。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的检查监督。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191、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1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XX市城建档案馆有关编制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及送XX市城建档案馆备案。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5)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192、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193、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5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杜绝一切意外事故、人身伤亡、194、财产损失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因此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责任。一旦发生前述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暂时扣除相应合同款至事故处理完毕。17)在图纸会审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有义务对各专业工程的预留洞口、预埋件在影响此作业前提出相关建议,否则由此导致的工期、质量、费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18)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效的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财产、人身安全及第三方的安全,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195、承担经济损失,承包人不但自行负责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而且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切安全事故与发包人无关。19)干扰与协调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场外污染、施工人员管理等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服从管理。2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承担因周196、边环境的环保等要求所引起的施工降效、不能连续施工或延误所增加的费用;承担自工程开工至验收移交之日止施工场地内排水、排污等事宜及所需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2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测量点及为工程服务的相关设施不受损坏;合同执行期间,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检验、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2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现场排水能力,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已完工程不被水淹没,由此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除外)。2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或整改的事项,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自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仍未实施且无合理原因的,197、从超期之日起,每天处罚承包人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该事件完成或整改结束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为止,违约金款项可从当月工程进度款扣除。24)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检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给予无条件配合,且产生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项目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验收、质量验收、环保验收、水保验收、安全评价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防雷验收、燃气验收、电梯验收、无障碍验收、园林绿化验收、卫生评价验收、市政排水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以上验收相关的其他验收工作,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使用证书和许可证书,并承担全部198、费用;双方约定,向环保部门缴纳的工程施工期间的噪音、灰尘等排污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上述报验工作的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以及备案工作,其资料费用和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发包人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交。承包人应负责在生产场地和施工现场对材料和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的复验、见证送检的所有检测、试验费用(除发包人已委托的检验检测之外),承包人应仔细测算上述检验检测所需费用,在下浮率中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25)负责正式工程移交前的照管和配合发包人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交发包人验收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199、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费用,并无条件免费予以修复,修复必须达到发包人要求,此项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或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止,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与后续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不得设置人为障碍,阻挠施工。27)有相关其他单位进场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安排,在不影响整体工程关键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由此产生的总承包管理费及专业分包管理费另行支付。2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200、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等费用,如果在发包人还有待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出现此种现象,经当事人申请,监理人核实后,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等费用,无须承包人再出具委托函,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的相关费用)。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29)如因承包人拖欠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任何其他实际施工人费用等导致发包人作为纠纷的被201、告,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费用,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的相关费用)。30)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的材质证书及相关资料。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购料及按国家规范进行施工。32)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包括人员、财产保险等,保险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提交保单复印件供发包人备案。3.2 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202、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22天),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不超过一天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超过一天的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如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违约。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如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203、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及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无条件承担,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照1000元每日历天计算违约金,考勤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照1000元每次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承担每人次20万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即使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或发包人因工作质量问题主动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仍需支付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变更当月进度款中扣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等责任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1204、000元每日历天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3.3 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按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上报。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按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上报。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元每日历天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过现场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的书205、面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委托专人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书中确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将承担每人次20万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即使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或发包人因工作质量问题主动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仍需支付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元每日历天进行处罚,违约金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3.5 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主体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因工程建设需要的非主体工程206、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分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包人在中标期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按中标价的5%缴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保函,在工程竣工之前,承包人要保证保函持续有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承包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满而工程尚未207、竣工,承包人必须续交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发包人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的,发包人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违约金时,发包人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如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则发包人可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应承包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不予计息。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208、内容:包括对合同工程内容自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监理规范的前提下,维护发包人的正当权益,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行使监理权限,向发包人负责。涉及造价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定等需要发包人批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对工程(209、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项签证的真实性、及时性、资料完整性;对变更工程组织计量。上述行为确定前必须报发包人批准方视为生效。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范合格标准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210、无。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管理按国家、广东省及XX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承包人的具体施工组织方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211、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视为违约。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确保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围挡)、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212、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人员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213、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方案由承包人制定。关于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上述未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但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214、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甲型流感H1N1、登革热、新冠肺炎等)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XX市对现场文明施工的其它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六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暗室通风、护板、围护、柵栏、警告标志和215、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合同当事人对不文明施工的要求:上述未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但不文明施工产生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1.6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的7216、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50%的预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咨询机构(如有)、监理机构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如有)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支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监理机构。剩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自累计完成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达到预支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217、其他内容:1、编制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值班车辆、专责人员等),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及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2、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场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3、按JGJ59-2011的规定,专门制定基坑、脚手架等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218、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7.2 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3 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工程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各项准备工作的要求时间。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工程开工前。7.3.2开工通知具体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监理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以开工令为准。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219、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5 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执行通用条款,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利润不予补偿。(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本招标工程要求承包人按中标工期完成,工期逾期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时交工验收合格,造成工期(整体工期或一至三层工期)逾期,每拖延一天工期承包人应按合同总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220、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正面吹袭项目所在地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2) 3个小时以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 (3) 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4)其他:上述大风、暴雨、高温天气等以XX市气象局公布为准。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造成损失的,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增加。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 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材料和工程设备供货(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设施由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设施品牌按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约定的参考品221、牌选用,若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未约定的,按以下方法确定:采购前,承包人须申报3个或以上的材料设备品牌(须与招标控制价中材料档次相对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现场管理组、设计单位、承包人讨论后确定不少于3个材料设备品牌,确定品牌不限于承包人申报的品牌范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单位组织确定的品牌范围内选择采购品牌。(2)本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红砖。(3)承包人不得向违规的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商(违规供应商名单,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名单为准)采购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新型墙体材料。(4)主要工程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供材料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样品后,由承包人222、按要求购买。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样品后14天内,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确认材料样品。8.2.2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且承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所有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1)材料和设备应提前进场,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货并书面确认材料和设备是否合格(符合相关要223、求和标准),必要时进行抽样送检。材料和设备经书面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投入使用;经书面确认不合格的,全部材料和设备一律退场,相关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若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进场使用,一经发现,每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贰万元违约金,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若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继续使用;若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并已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材料,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要求且未使用的,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224、经监理工程师确认退场完成后,方能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2.3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等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材料样品,而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负责。8.2.4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还须执行发包人或行业标准的相关制度。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225、报送的材料或设备品牌必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报送过程中,造成工期及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施工需要由承包人现场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施工需要由承包人现场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施工需要由承包人现场配置。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相关规定执226、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均由承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对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和施工界面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工作内容和施工界面的调整。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发出的227、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发包人审查核准。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应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10.4 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发包人有权调整部分工程建设内容,发生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除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外,凡涉及调整预算(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确认办妥手续后(设计变更和228、现场签证所需附上的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确认),承包人方能施工,增加预算应及时送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初审,必要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承包人若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增加预算,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放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造价。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下同)、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时,新增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适用综合单价确定。(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3)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或类似的229、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等相应的计价办法以及XX市和广东省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计价规定等计价依据、基准期(即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所采用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综合单价对应月份/季度,下同)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XX市造价管理机构在XX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和期刊上发布,下同230、)公布的综合价/综合单价和共同签证价提出变更工程综合单价,送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初审和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综合单价须按承包人中标浮动率下浮。(4)新组价综合单价时,人工和材料单价优先采用XX市造价管理机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人工系数和综合价/综合单价(除税);如出现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设备综合价/综合单价,其除税价格采用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XX市(XX区)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证价。共同签证价确定方法如下:承包人对需签证的材料设备价或新增综合单价提出申请,由XX市造价管理机构(或XX市(XX区)财政部门和造价231、管理机构)确定其报价的价格区间(最高值与最低值),参与共同签证四家单位各自进行调查后分别投报调查价(各单位须对各自所投报调查价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高于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最高值或低于最低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调查价的,视同弃权,由参与投报调查价的其他单位的调查价进行计算共同签证价);各单位投报调查价的算术平均值简称X值,不超出X值20%(即大于或等于0.8倍X值且小于或等于1.20倍X值)的调查价,称为有效调查价,取所有有效调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缺项材料设备价或新增综合单价的共同签证价;若按上述方法无法确定出共同签证价格时,则选择各方投报调查价中最低价的1.2倍作为缺项材料设备价或新增综合单价的232、共同签证价。新组价综合单价须按承包人中标浮动率下浮。(5)后续施工期间,该缺项的材料设备综合价/综合单价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有发布对应新的项目,共同签证价则视同基准期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综合价/综合单价,按本合同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2)条款进行调整。发包人应将共同签证价送XX市(XX区)财政部门、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备案。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按规定结算。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5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233、。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变更不作合同价的格调。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 暂估价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施工期X234、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费(含施工机具费中的人工费)、材料(含机具费中可调价材料)价格相对基准期价格出现涨落,合同双方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基准期即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所采用的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对应月份。(1)本工程中人工费(含施工机具费中的人工费)实行零风险的动态调整,人工费调整系数按XX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系数执行。人工单价发生涨落(人工费调整系数变化的)的,应按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综合单价所含人工费(无法提供财政部门审定综合单价明细时,按广东省2018年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施工期人工费调整系数-基准期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人工费价差。(2)235、施工期各月和基准期对应月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均有公布,且名称、品牌、规格和型号等都相同的材料设备(含机具费中可调价材料),称为按信息价可调价材料,简称可调价材料。施工期间,本工程可调价材料的除税价格相对基准期发生上涨或下降,涨落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涨落幅度超出5%的,超出5%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落幅度由施工期各月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综合价(除税,月度综合价没有的,按季度综合价)算术平均值对比基准期相应价格计算确定,超过5%部分的价差按XX市(XX区)财政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所含材料数量标准(无法提供财政部门审定综合单价明细时,按广236、东省2018年综合定额消耗量)计算的材料数量与超出5%部分的单价差的乘积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3)执行上述条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4)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他材料设备,均不计算价差。(5)上述价差列于其他项目费,不作为计算利润、管理费、措施项目费的基础。调差在竣工结算时计算,并按工程费用中标下浮率下浮;调差在施工进度款237、中不予考虑。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机械价格波动风险、工程施工内容调整风险、施工降效风险、周边施工安全风险、不平衡报价调整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执行。12.2 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按单项工程开工的先后顺序支付预付款,其支付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预付款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已含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预238、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生效和中标人提交预付款担保后7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按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日内。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满而预付款未全部扣回,承包人必须续交预付款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2.3 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承包人投报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承包人投报的综合单价即工程结算综合单价。(2)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按承包人实239、际完成、经验收合格且应予计量的计算。(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结算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4)工程税金(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以上(1)至(4)项计算,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240、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在承包人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1) 一至三楼施工完成(80日历天内),并按合同竣工验收条件完成验收,且具备移交交付使用条件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5%;(2) 工程整体完成80%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3) 工程整体竣工通过发包人或政府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专业认证,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4) 承包人按要求提供所有的竣工备案资料并完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241、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工程结算价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按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十天内予以支付(无息),如有问题则修复好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进度款支付,承包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人工、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施工进度款中不予考虑,结算时计列。进度款的申报支付,还须执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人工资的242、支付额度、期限等按照该通知要求执行,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期间支付应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a)支付比例之外的部分(即15%,未经审核的工程变更和现场增加部分为50%,含质量保证金等);b)预付款抵扣款、承包人违约金等其他应扣款项。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243、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启动财务付款流程。(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244、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245、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6)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24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包含竣工图及竣工图扫描件)及竣工验收报告。(9)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和发247、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分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承包人。3)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4)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5)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248、目的再报发包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协商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第7.5.2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第7.5.2条款约定。13.3 249、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临时设施等均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外,还有权暂250、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60个日历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算的要求提供。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单位在30个日历天内初步审核后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报送项目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单位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初审结算后应于6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最终结算数额以发包人确认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超过期限报送的结算资料不构成结算依251、据(因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审核方等单位要求限期补充资料的情况除外);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份)一并报发包人后,发包人方接受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超过约定期限未能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放弃本工程余下未付的资金拨付要求,发包人不再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送审竣工结算金额超出造价审核单位审核竣工结算金额5%以上的,按超出5%之外部分金额的10%直接在结算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3竣工结算其他事项项目结算应遵循广东省住252、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的相关规定,最终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准。14.4 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扣留结算总价3%的工程款253、作为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审定结算价款的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日历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无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工254、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增加:15.4.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5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3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4.5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15.4.4.1 本项目质保期:本项目各项工程质量免费保修不少于2年。质保期内设备、器材更换及修理、土建维护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255、包人负责,质保期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开始计算。15.4.4.2 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以电话、传真或书信记录为准)必须在48小时内到现场修复。15.4.4.3 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免费(含材料设备费用)保修,承包人拒绝保修或在发包人(如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公司)通知乙方48小时内未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直接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倍及时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7天内支付给发包人。15.4.4.4 因为承包人施工质量及使用材料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256、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如发包人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发包人有权没收质保金,同时承包人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发包人主张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15.4.4.5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台风等因素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 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257、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承包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设计深化(深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进行承包施工。本工程不允许转包,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分包。(2)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均认定承包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或分包行为,发包人有权勒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及被挂靠单位均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仟万元,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258、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者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令7天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而且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由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停工除外);(3)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合同价款的2%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259、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的;(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施工期间,发现的施工质量未能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复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擅自选用工程材料,不听劝阻又擅自施工的;(14)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260、。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其已完的工程质量负责,甲方应扣除应付其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30个日历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无息)。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传染病疫情、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261、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核泄漏、原子弹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1)正面吹袭项目所在地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2)3个小时以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 (3)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4)其他:上述大风、暴雨、高温天气等以XX市气象局公布为准。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其它未提及的不可抗力情形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1262、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1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18.3本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8.3.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无。 18.3.2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保,承包人应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和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在投标报价时作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购买保险,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18.4 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263、人承担。18.5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18.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6.1 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 均应送发包人备案 。18.6.2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264、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项目所在 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其他责任及有关罚款承包人其他责任及有关罚款的情形:除按协议书附件1补充条款执行外,还需承担下列其他违约情形及责任:(1)安全施工的约定:按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安全施工,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有关安全、文明等问题要求整改的,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的污(废)水的有序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所需费用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书中,如承包人原因造成对环境或附近村民的损害由承265、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补充条款: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派驻本项目人员名单附件5:履约担保格式附件6: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7: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8:廉政合同附件9: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附件1补充条款第一条 派驻现场人员管理1、本项目对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实行照相考勤机考勤制度,发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照相考勤机。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不能少于22天,每少一天罚款1000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委托专人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3、安266、全员施工期间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不能少于22天,每少一天罚款500元/人。4、施工期间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以照相考勤机的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当月缺勤的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5、现场人员的更换(1)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书中确认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将承担每人次20万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即使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或发包人因工作质量问题主动要求更换,承包人仍需支付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2)经发包人确认备案的施工组织方案中承诺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变更。承包人擅自更换所承诺的专267、业施工管理人员,将承担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即使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或发包人因工作质量问题主动要求更换,承包人仍需支付每人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3)承包人新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在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所承诺的人员。承包人更换人员所须承担的违约金在变更当月进度款中扣除。第二条 用工和劳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雇员,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繳纳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包人不得从为268、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2、承包人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支付上述雇员的工资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务费,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劳务费而停工闹事等时间。若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可能或已经导致停工、闹事、投诉、曝光等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直接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用,并以代付金额的20%作为承包人违约金扣除,该违约金、269、代付的工资和劳务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4、承包人应在签署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备案。5、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令发出后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人员:(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2)不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单位正常工作者;(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270、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第三条 工程款申请支付1、本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还必须执行发包人或代建管理单位的施工进度款申请支付管理制度。2、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工程进度款应合理、准确,若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工程进度与发包人或全过程造价单位审定的已完工工程进度差距达到10%(含10%)以上,发包人可每次对承包人处罚10万元,费用在当次核定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第四条 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1、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五条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检查和返工1、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承包人须在开工前制定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其中包括:负271、责工程质量样板施工的成员组成、样板施工的工序、时间、地点、大样图等,经项目部审核并报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样板施工;施工现场每一工序在开工前,必须先进行工序样板施工,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定为工序样板;工序样板是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所有新进班组必须学习工序样板,签名确认,保证按规范、按图纸施工,并达到工序样板要求。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工程质量合格,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整改,直到符合272、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整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六条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含用工实名制管理、工地监控设施购安费用。第七条 承包人承诺书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交的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书、资源投入及目标计划承诺表、(一)对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诺书、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对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书对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对完成进度计划的承诺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承诺书、其他承诺表、违约罚款承诺表、诚信承诺书作为双方签定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工273、程移交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业主单位和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业主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负责培训业主单位的橾作人员。移交手册(一式四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使用手册、保修书应提交原件):(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274、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6)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手册、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按发包人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旨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业主单275、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及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維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4、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档案馆以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负责办理工程档案的报验工作(包括报审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XX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及竣工图扫描件)各一式六份;(276、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50天前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XX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交XX市城建档案馆备案。6、承包人负责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进行编制。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电子版竣工图。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277、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40天前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9、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3天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贰拾万元的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10、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竣工档案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涉及造价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或代建管理单位批准,未经发包人或代建管理单位批准而实施,因此增加的费用全部由承278、包人承担,监理单位、发包人和代建管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调增工程造价或加计措施项目费的申请一概不予受理。本次工程承包范围内,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需要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方案评审的,由承包人按规定实施及承担费用。第十条 承包人与各分包之间的配合责任1、承包人应做好与本工程相关各专业工作界面的协调工作。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指令,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2、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临时施工用电、用水并分配给专业承包单位使用。3、施工用水量、用电量如需调整时,承包人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增容及279、更换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4、承包人负责接收已安装的临时用电变压器,办理临时用电押金凭证交接,支付临时用电押金给基坑桩基施工单位。5、承包人负责接收发包人施工现场围挡,移交后的完善、管理、维护、费用支出等由承包人负责。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直至竣工结算完成。相关资料(包含城建档案室、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资料)应由承包人组织,相关分包单位配合,由承包人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7、承包人应配合设计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专项工程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以满足施工要求。第十一条 永久水电、永久燃气、永久排水排污、设备系统调试及白蚁防治费用1.永久水电、设备系统调试费用承包280、人负责办理永久用水、用电的接驳开通手续,并负责接驳施工工作,承担至竣工验收前所需相关费用。设备系统联动调试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以上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2.永久燃气接通费承包人负责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永久燃气的手续,承担所需一切费用,含项目报审、带气碰口费、残气处理、通气、系统调试、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办理接通所需的一切费用。还应综合考虑破除及恢复市政道路、人行道板、绿化、穿越现有市政电缆沟应采取的相关技术及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外线施工时所设围挡、安全标识、交通标识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3.永久排水排污接驳费承281、包人负责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永久排水排污的手续,承担所需一切费用,含开口费、碰口费、排水排污费、水质检验、水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所要求的水池、水箱等的二次冲洗、验收等办理接通所需的一切费用。还应综合考虑破除及恢复市政道路、人行道板、绿化、穿越现有市政电缆沟应采取的相关技术及保护措施(包含顶管费用)、安全防护措施(外线施工时所设围挡、安全标识、交通标识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4、承包人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进行白蚁防治的全部工作,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综合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第十二条、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约定为固定综合 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完282、成本工程的全部项目的一切风险。第十三条、关于精装修工程的规定1、干挂石材、干挂板材、天花吊顶、各种装饰板墙、楼地面等需要龙骨的所有部位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图纸、设计技术条件、材料要求、和现行的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结构分析计算,必须满足承受石材和吊顶等的荷载要求。所有深化设计详图、计算书等文件,须经设计院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和验收依据,深化设计费和深化设计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工程费用(吊顶钢支撑转换层除外)包含在投标报价里,结算时不作调整。2、为了避免返工给政府投资造成损失,承包人必须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错、漏、碰的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理提出。如承包人未发现明显的设计错误而施工导致返工的,则返工造成的283、全部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人提醒投标人:此条存在风险,所涉及的风险费用及其他费用在固定单价中考虑。3、本工程图纸可能有部分节点未能完善(例如包括所有的开孔、收边收口、对装饰材料未明确规格颜色、未明确某些基层做法、与其它专业已施工完成或正在施工的设备或元器件等配合施工),需要投标人深化设计考虑,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到节点完善后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此措施费包干不再调整。4、本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环保材料并按要求送检,其费用在相应的固定综合单价中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5、投标人应根据设计耐火等级选用施工材料,对所使用建筑材料中易燃、可燃材料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防火阻燃处理,其费用在284、固定综合单价考虑,不另行计量支付。第十四条、承包人组织本工程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验收所需资料,并承担相关检测、验收费用和安防第三方检测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医疗工艺、净化工程、医用气体工程、存水系统设备等除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外,还须取得国家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度、换气次数、压力梯度、菌落数等项目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数据满足设计要求;医用气体系统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证书;并协助发包人或医院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投标人应仔细测算上述医疗专业工程预评价、检验检测、验收等所需费用,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285、负责防辐射工程有关的前期职业卫生、核技术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费用;除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外,防护产品(防护门及防护窗)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报告单,还需满足国家相关放射性污染及屏蔽防护安全标准的各项试验与检验检测要求。投标人应仔细测算上述防辐射工程预评价、检验检测、验收所需费用,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第十五条、“样板费”在投标下浮率中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土建、装修、室外及机电安装等工程样板费承包人需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根据招标人和工程师的要求在现场指定位置完成土建、装修、室外及机电安装等工程样板段。投标人完成土建、装修、室外及机电安装286、等工程制作样板段费用在投标下浮率中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第十六条、承包人完成工作的要求:无条件对施工场地内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进行摸底排查,查清施工场地内所有管线(包括数量、走向、标高等)、地上及地下构筑物情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自行解决施工引起中断道路交通、占道施工、路灯、市政道路、绿化等临时用地问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设计图纸及设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及环保措施,并按要求做好取土、弃土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好相邻或其上的房屋设施或市政设施等;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做好上述工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需外运的土石方、建(构)筑物287、(含基础)垃圾、清表废弃物、砍伐的树木以及挖除的树根的弃置场所,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工程所缺土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也不指定取土场所。但所回填的土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安全责任制;承包人应确保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原有污水、雨水管线和管井畅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及淤塞,应及时恢复及疏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配合产权单位的拆迁工作;承包人应自发、积极地对图纸及技术要求做全面检查(图纸尽寸应以图纸上标明的为准,不能用比例尺量),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需及时书面通知监理。若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承包人对此等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未288、向监理及时要求澄清而错误建造的,则在监理要求时,承包人需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工期不予延长;监理人对合同图纸、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示,而承包人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第十七条、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工程接口问题进行协调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上述损失的 30% 的违约金。第十八条、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本工程场地特别紧张,现场无法安排其他用地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需考虑租用临时用地、人员运输、材料周转等问题,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289、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第十九条、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启动强制结算机制,将其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送审计或审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承包人未在要求期限内报送结算资料的。第二十条、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各分项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290、元/次;如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并交纳400,000.00元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如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291、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拒不整改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造成死亡事件的,追加处以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整改直至合格。由此造成发包人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受到292、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罚,或因投诉对发包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履约表现不佳或不合格等原因,发包方书面要求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谈,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5、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工人因欠薪到发包人办公场所或街道信访部门上访的,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因承包人原因出现工人因欠薪到区级以上信访部门上访的,视承包人违约,承293、包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专人到场处置的,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同时向承包人发履约预警函。若因承包人处置不当引发闹访、缠访事件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记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范围存在不够清晰或交叉作业界面存在争议时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类措施项目费用,包括模板及支架、施工便道辅助设施、交通维护和文明施工、停水停电措施(如发电机发电)、临时排水、加班赶工费等294、,以及为满足城管、交管、燃气、电力、电信、城市照明、绿化、环保等部门要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不得提出其他类型的措施费用要求。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按施工生产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事故预防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凡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在施工场地范围内造成的对承包人、工程师、发包人雇员及设施,或者对其他第三人及设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赔偿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支付的抚恤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保证发包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责295、任或受到任何损失。一切安全事故与发包人无关。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明确项目关键路线,并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及业主审批。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本项目的施工承诺即为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时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承包人应返工或修复致达到约定的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等责任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罚款,违约罚款金直接从结算价中扣除,违约罚款金上限价为结算价的 2 %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临时用电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需配备足够容量的发电机(作为施工用电设备停电或市电供应不足时使用)以及其他因临时用电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296、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布设用水管线时,应充分考虑消防用水,满足消防要求。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配合发包人开展与本工程相关技术专家评审(含专家交通费、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相关技术评审费用)、项目宣传等工作,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第二十八条 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聘请专业保安公司负责施工现场保安工作,采取相应保卫措施防止出现财、物被盗行为,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此类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工程完工前后,承包人需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围挡及基础,并对红线外3米范围内的人行道进行整体修复;相关费用投标人应考虑在综合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第三十条 本项目不另行计算赶297、工措施费。该项费用承包人在投标下浮率中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充分理解本项目为政府民生工程。承包人必须理解和包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时间成本,提前妥善安排项目建设所需人、财、物、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若预测到承包人无法按阶段性完工或全局性完工时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发包人有权组织施工班组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分包(或班组)合同并承担相关分包管理责任及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按施工合同、投标清单约定直接支付给分包班组(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项目各类管理制298、度文件及考核、履约评价要求,服从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所有违约处罚条款,发包人可视情况处置。第 146 页 共 205 页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内容以本工程竣工图和竣工结算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为准。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99、(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其他项目,2年。质保期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开始计算。三、缺陷责任期本项目各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24个月,缺陷责任期内设备、器材更换及修理、土建维护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300、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以电话、传真或书信记录为准)必须在48小时内到现场保修。承包人拒绝保修或在发包人(如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公司)通知乙方48小时内未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发包人直接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倍及时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7天内支付给发包人。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因为承包人施工质量及使用材料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如发包人301、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发包人有权没收质保金,同时承包人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发包人主张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4、对于涉及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302、: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年份及使用年限现状数量1234567891011121314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派驻本项目人员名单岗位名称姓 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注册证名称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必须与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投标时303、投标文件中建筑工程单位派驻本项目人员数量表所列人员一致。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履约担保XX医院(发包人名称):鉴于XX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XX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304、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6:预付款担保XX医院(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XX医院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305、的 XX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306、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7:施工安全责任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安全条例、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一、发包人安全生产职责1、发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3、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4、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发包人可靠的通信联系。5、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空防安全教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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