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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修基地项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211页)
飞机维修基地项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2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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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855 2024-05-15 205页 259.05KB
1、合同编号: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建设项目: 飞机XX基地项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发包人:XXXX公司承包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飞机XX基地项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飞机XX基地项目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2303-441803-04-01-425003】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厂房改扩建建筑面积总计约6000,占地面积约1800,结构形式为三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本项目采用包勘察、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土壤无害化处理、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生产、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报审报批报建(环评报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外)、包验收移交、包总成本控制、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包保险等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具体以合同、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为准)。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工作,具体以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等文件为准,主要包括3、但不限于以下: 1勘察设计部分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超前钻、地下管线探测等工作,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勘察方案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且勘察结果须满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需求);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深化及优化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批、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图纸审查配合工作)、编制工程预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含钢结构)、二次精装修、电气、给排水、供配电、通风、空调、消4、防、蒸汽、幕墙、人防、卫生、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电梯、建筑智能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道路、市政给排水、园林景观、室外广场、停车场、白蚁防治、标志标识和周边配套等工程专业设计,以及依据房屋鉴定报告对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设计等;(2)负责办理项目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备案、建筑单体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基坑审查(如有)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审查。 (3)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发包人的驻地办公场所设计(临时板房、景观绿化等)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4)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概算(建安费)等造价5、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5)负责根据建设要求配合组织各项专家评审,相应评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7)负责完成竣工图纸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完成后的复核及出图工作。(8)工程测量:勘察设计阶段的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2采购部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安装。3施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负责本项目的6、施工及相关手续办理及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场地平整、建(构)筑物的建筑、拆除工程(原建(构)筑物及原地基基础、设备基础、地坪的拆除及清理、土壤无害化处理、拆除基坑支撑)、土石方、桩基础(含声测管预埋等)、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含基坑支护),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原结构加固处理(依据房屋鉴定报告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等资料)等。(2)钢结构工程。(3)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建筑智能化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动力工程(压缩空气)、电梯采购与安装等。(4)专业工程(供配电、智能化、幕墙、环保、蒸汽、人防、防雷等)深化设7、计及施工。(5)建筑装修工程及精装修工程。(6)道路、市政给排水、景观、园林绿化等工程。(7)白蚁防治工程,并负责完成与该工程相关的报批报建工作,保证验收通过。(8)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临水临电接驳及相关申请手续、临时排水、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临时办公场所及设施。(9)负责本项目中永久用电、永久用水、排水排污等与市政综合管线的接驳及管线施工。(10)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11)按照国家和XX市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以及其他为完成本工程须办理8、的各类审批事项相关手续,直至取得工程合法实施所需的各项政府批准文件,并负责相关费用(除按规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施工合同备案手续(若需)、施工许可手续。除按规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2)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含设计变更)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13)负责竣工图编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9、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14)负责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的其他专业工程、独立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以及招标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采购、施工和验收等不同阶段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起重机设备和电镀线专业工艺设备各项工作,确保不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影响起重机和电镀线的设计、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负责协助整体竣工验收(包括民航专业部门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和整理工作。承包人提供上述配合服务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电镀生产线和起重机专业工程由电镀线供应商、起重机供应商支10、付外,其余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缺乏协调、管理或配合而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窝工的任何索赔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5)负责协调工程施工中各种关系,包括与政府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如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质安监部分、建管、城管等)、街道、居(村)委等的关系,施工涉及使用单位的关系,负责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地铁、电力电信、燃气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等的主管部门协调、取得相关审批、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等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施工不会对周边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地铁、电力电信、燃气11、及其他相关邻近建(构)筑物损坏,负责前述所有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16)负责与周边居民联络协调,维护周边村委、居民关系,避免施工扰民及侵害周边业主及居民利益等情况发生,防止发生周边居民投诉或群访事件。负责配合发包人组织举办项目开工庆典仪式、工地观摩活动等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及移交,确保项目顺利移交。负责前述所有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及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所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任何费用。工程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采用包勘察、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土壤无害化处理、包造价控制、包安全、12、包生产、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报审报批报建、包验收移交、包总成本控制、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包保险等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完成各项工作内容。承包内容所有的细目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承包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但可能遗漏的工作。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中标的方案设计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调整方案设计,承包人不得以建筑形式、设计深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因素拒绝执行并提出13、增加费用等要求。本项目方案设计以最终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三、主要日期 总工期天数为【345】天,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勘察设计工期为45天,施工工期为300天(此工期含联合验收时间),计划2023年10月施工开工,预计2024年7月完成政府竣工联合验收。四、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技术需求书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勘察设计费(含税,税率为 % )14、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建安工程费(含税,税率为 %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元);本工程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暂列金额 元;3勘察设计费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如发生发包人减少本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或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发包人其他要求,或者承包人违约导致其部分勘察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等造成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工作减少的情形,勘察设计费将进行相应调减,具体调减金额由双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协商确定。调减金额一旦由双方确定,发包人将根据确定后的勘察设计费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各笔款项15、(支付比例不作调整,仅调整勘察设计费价款基数),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除发生以上情形外,勘察设计费在结算时不作调整。4建安工程费为暂定价。施工图预算编制须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经发包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评审审定并对应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建安工程费固定总价包干费用,除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13.7.1条约定的有关价格调整情形外,建安工程费在结算时不作调整。5.本工程项下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包干。总承包服务费包干指附件四: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管理办法第2.2条约定的甲供专业设备(起重机、电镀生产线)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照16、上述设备安装费的4%由设备中标人支付给承包人(支付节点届时按发包人与供应商签署的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前述总承包服务费为总价包干价,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除附件四: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管理办法第2.2条约定的甲供专业设备外,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和独立服务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独立服务单位均不再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再向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或独立服务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6.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发包人决定某项内容不实施或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17、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在施工阶段,因承包人自身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住所: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18、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9、。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主办方。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20、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21、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22、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23、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24、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5、.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26、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27、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28、.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暂列金额: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金额暂定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3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9、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30、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适用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适用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31、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32、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33、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34、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35、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36、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37、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38、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39、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负40、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41、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专用条款的约42、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43、.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44、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45、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46、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47、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48、,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49、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50、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51、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52、,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53、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54、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55、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56、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57、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58、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59、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60、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62、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63、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64、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65、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66、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67、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68、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69、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70、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71、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72、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73、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74、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75、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76、。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77、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78、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79、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80、(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81、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82、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83、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84、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85、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86、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87、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88、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89、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负责。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90、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91、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92、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93、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94、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承包人的施工95、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96、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97、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8、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99、,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100、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101、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102、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103、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104、。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105、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106、负责。(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107、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10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109、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110、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111、(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112、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 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113、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114、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115、。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116、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117、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118、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119、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120、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121、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122、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123、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 该项竣工试验124、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125、)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126、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127、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128、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129、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130、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131、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132、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133、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134、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135、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136、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137、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138、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139、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140、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141、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142、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143、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144、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145、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146、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147、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148、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149、工验收。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150、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151、量的调整;(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152、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153、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154、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155、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156、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157、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158、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159、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160、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161、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担保14.216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163、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164、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 发包人应165、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166、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167、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168、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169、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170、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171、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172、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173、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174、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175、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176、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177、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178、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179、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80、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181、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182、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183、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 索 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184、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给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185、,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186、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187、(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解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188、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189、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190、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191、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92、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193、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194、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195、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196、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197、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198、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199、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200、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201、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202、,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203、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204、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8通用条款1.1.8修改为: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2通用条款1.1.12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兼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本合同设计业务,并且负责EPC项目统筹、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1.1.24通用条款1.1.24修改为: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205、,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6通用条款1.1.26修改为: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以及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30通用条款1.1.30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由发包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1.1.32通用条款1.1.32修改为: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1.41通用条款1.1.41修改为: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206、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和服务的价款。1.1.43通用条款1.1.43修改为: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7通用条款1.1.47修改为:质量保修保函,指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的,作为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保修责任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担保的保函。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1.49 通用条款1.1.49修改为:书面形式,指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明确的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定义与解释”增加以下内容:1.1.55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207、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本合同施工业务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56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专用条款4.2.2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工程设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57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58发包人专业辅助人,指受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代表委托完成协助发包人提供土建设计方案、执行设计文件审查、采购货物生产检验检查、施工监理、合同价格审核或发包人其他工作的当事人。发包人专业辅助人是非自然人的,其经发包人同意委任的履行其职责的雇员称为发包人专业辅助人代表。就本项目而言,发包人的专业辅助人包括监理人、项目管理、造价咨询、专业顾问等。1.208、1.59 监理人: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属于发包人的专业辅助人之一,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1.1.60 本合同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 以上书面文件须经加盖公章或经授权印章后有效。1.2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第一部分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第三部分本合同专用条款;(4)商务澄清复核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发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的目标、范围、功能、等级、技术要求等基础209、性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任何澄清和修改);(6)本合同其他附件;(7)第二部分本合同通用条款;(8)适用法律允许时,对投标文件的任何澄清修改;(9)投标文件;(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签署并盖章的补充文件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此等文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若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标准、要求高于招标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的,或者有利于发包人的,则按投210、标文件的该等标准、要求执行。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标准、要求是否高于其他合同文件,是否有利于发包人,以发包人的认定为准。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合同文件构成第(10)项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之间不一致的,以更严格的为准。为便于承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尽快推进项目进度,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之间对联合体内部权利义务划分及工程实施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合同文件构成第(11)项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由联合体成员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确认:若第(11)项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与本条中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适用,第(11)项联合211、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条款不得作为增加发包人义务、减损发包人权利、减少承包人工作或责任(上述“增加”“减损”“减少”指相对于本条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的依据,亦不得因此免除承包人就本项目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应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规定工作,办理并获得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人应保证212、并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任何损失。通用条款1.4条第2款修改为:在基准日期之后,因适用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适用法律变、法规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但合同组成文件中约定了包干或不调整的事项除外(即合同组成文件中明确不因适用法律、法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款的项目或事项除外)。1.5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国家规范、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以及发包人技术需求书中列明的其他标准。如果合同中的标准和/或规范相互矛盾,由发包人指定适用的标准和/或规范,发包人未指定的,适213、用最严格要求的标准和/或规范。1.5.2发包人不提供国外标准、规范。如承包人的设计、施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以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标准、规范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的该等同意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艺或/和相应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确定。1.5.4通用条款1.5.4修改为:合同签订后发布或者生效的新标准、规范和法规,或者标准、规范和法规被修订,无论发包人是否提议,承包人应当检查是否适用这些新标准、规范214、和法规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法规。如果承包人认为适用这些新标准、规范和法规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法规,那么,承包人应当书面向发包人请示是否使用这些新标准、规范和法规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法规。如果发包人书面确认使用这些新标准、规范和法规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承包人应当采用这些新标准、规范和法规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同基准日期相比,如果国家规范、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以及广东省/XX市有关标准已有变更,且属于强制性要求必须执行的,承包人应按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执行,发包人给予新旧标准差价的补偿或者扣减,具体金额以发包人计算为准,承包人不215、得提出异议。1.6保密事项 增加1.6.1:承包人应遵守附件二保密协议书的信息安全保密要求,保证对所有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保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泄漏给任何其它方,且在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增加1.6.2:承包人可向分包商或供货商提供必要的信息使其能够完成本合同下的工作。在提供信息前,承包人应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保密协议书要求的保密协议,并将此保密协议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发包人。增加1.6.3:对于依据法律或政府命令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承包人应将这些信息标明为保密资料,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来维持这些公开信息的保密性,且其公开程度仅限216、于为遵守法律法规所必须公开的程度之内。增加1.6.4:第1.6.1款规定的信息保密不适用于经承包人证明符合下列特征的信息:a) 在信息披露之日已为公众所知悉;b) 或者在信息披露后,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原因为公众所知悉。另外,不能仅仅因为个别的特征属于公共领域而视为包含有此特征的整体属于上述的例外范围内,只有当信息整体本身或其操作原理属于公共领域时,才可视其属于上述的例外范围内。增加1.6.5:承包人仅能在有必要知晓的前提下将第1.6.1款约定的数据和信息提供给其员工。增加1.6.6:承包人保证采取所有可行的和合法的措施使所有接触到第1.6.1款约定的信息的员工对此类信息保密,并在被雇佣期间和之217、后不将此类信息用于非由承包人要求的任何其他用途。承包人应要求其所有管理人员和其它关键人员在劳动合同中包括相应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保密协议,其约束力至少等同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约束力。1.6.7承包人保证在本合同下发布的所有文件、数据、计划、程序等中包括有令发包人满意的保密声明,确认有关信息的保密性质以及发包人的所有权。增加1.7: 通信交流本合同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通知、批准、证明、确定、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由人面交并取得对方的收据,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合法的快递服务机构传送,或者由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者传输到合同中规定的接收人的地址。收件人地址或联系方式变218、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收到收件人地址、联系方式变更通知前已经按原先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的,依然有效。接收人在发出请求同意、批准、确认的文件时未做另外说明的,对方可以按请求文件发出的地址发送。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增加1.8 :文件的使用1.8.1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费的使用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包括对他们作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许可。允许发包人或第三方为建设、运行、维修、改进、调整、修复、报批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制和使用承包人文件。1.8.2 发219、包人给予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发包人文件的许可。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复制发包人文件或将其泄漏给第三方。第2条 发包人 2.1.1通用条款2.1.1修改为:发包人负责的报批报建手续为:环评报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此之外,其余报批报建均由承包人负责。2.1.5删除通用条款2.1.5的全部内容。增加2.1.6: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2)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款的约定以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220、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含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或现场管理等任一项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但承包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或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增加2.1.7: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造价咨询顾问单位及其他咨询单位等发包人专业辅助人参与本项目的造价、设计、施工等管理,承包人承诺无条件配合专业辅助人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发包人上级单位有权聘请审计单位参与本项目过程监督及造价审查工作,承包人应承诺无条件配合其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221、。承包人拒绝配合专业辅助人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将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6.1.2的相关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增加2.1.8:现场进驻权。发包人在划定承包人的界区范围和可进驻的范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项目现场,在未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或承包人不符合发包人进入现场的规定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驻现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增加2.1.9: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分包商或供货商的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等,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确保分包商或供货商更换此人员,因人员更换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增加2.1.10:发包人不222、对给承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性或遗漏负责。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2.2通用条款2.2修改为: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223、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即仅表示发包人收到该份文件,而不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及其中任何内容的认可),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把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监理的职权和监理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在本项目中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需经发包人批准:涉及变更工程、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工期、索赔处理、影响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等问题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24、。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在相应的监理人行使权力的通知、指令或指示之后附上发包人同意监理人行使权力的相关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承包人应对审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在实际行使上述权力及/或行使实施合同约定需经发包人批准事项有关权力时,承包人应索取发包人已盖章批准的书面证明,如监理人未提供发包人书面批准证明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征询发包人:如发包人回复不予确认/未在合理时间回复确认/承包人未以书面形式征询发包人的,则不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监理人行使该等权力,监理人行使该等权力的法律后果不约束发包人,如由此发生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发生损225、失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及/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权限,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权限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2.4 安全保证2.4.1通用条款2.4.1修改为:发包人应负责协助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协助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承包人在进行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自行对红线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摸查,且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发包人可给与协助。因承包人疏于复核和查验或审核、查验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4.2226、通用条款2.4.2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各参建单位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项目费中。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通用条款3.1.1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含详勘、超前钻等)、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交接、总成本控制、保修等工227、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承包人提交的项目报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进度周报和月报;2)工程质量周报和月报;3)工程建设月报(包括当月完成的设计、施工工程量和下月计划实现的工程量);4)其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应制作和提交的报告以及发包人另行要求的其他报告或文件。提交时间和份数:发包人或监理人另行通知。3.1.5删除通用条款3.1.5的全部内容。增加3.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228、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在初步勘察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勘察、对方案设计进行优化与深化并获得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并获得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含预算,获得发包人审核通过)、获得施工图审查通过意见;(2)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场地清理和平整等)、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和使用功能;(3)水准点、控制点复验和放线。水准点、控制点复验由承包人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监理人共同复验水准点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229、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和内外交通道路的问题。(5)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前15天内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6)提交进度报告、工程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报告和资金需求计划书等;(7)负责施工场地施工围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230、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9)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保护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根据工程特点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承包人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相关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11231、)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技术需求书中规定的范围,对发包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培训,如果合同规定了工程接收前要进行培训,在此项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13)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请书文件,承包人若不按约定时间提交结算书、并进行澄清和补充资料的,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进行结算,以保证结算工作的连续性。(14)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和说明。(15)对危232、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16)涉及占道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公安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委托具有交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233、设计及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方案设计完成后,经发包人论证完成的,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承包人应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增加3.1.7:若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承包人联合体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协议或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工作内容。如本项目由联合体中标,联合体的要求如下: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内容与本合同内容冲突,则联合体应234、修改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至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联合体在此承诺和确认:作为一个合同主体,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成员将齐心协力、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地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发包人向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指令,视为发包人对联合体的通知或指令;联合体牵头人和/或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作出的任何表示或行为,视为联合体对发包人作出的表示或行为。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意见不一致的,以235、联合体牵头人的意见为准。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3.1.8:工人工资支付(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用工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与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施工人员与农民工的姓名、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如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工地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在每期/每月申请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当期/当月参与施工的人员及农236、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发包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以便发包人随时对施工人员及农民工身份进行核查;并且须在每期/每月申请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工资专户,由承包人在【3】日内统一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承包人应当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并保留到账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随时备查。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已支付工人工资的依据并附上经工人签收的工资支付凭证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依法为实施本工程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237、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承包人须处理好自身及其分包人(如有)的劳动、劳务关系,承包人发生的劳动、劳务及各类保险纠纷均自行负责并承担责任。承包人实行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分包单位账户。(5)凡是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238、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而出现工人到发包人处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集体上访的,承包人除应遵守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外,还必须优先服从发包人的以下措施和指令: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将工人领回;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携带现金前往发包人处或政府有关部门,现场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提取履约保函、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向施工人员或分包单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分包单位合同价款;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前往发包人处当面汇报对工人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方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前往汇报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席;承包人须在239、发生投诉或集体上访事件后3日内向发包人出具对事件的书面检查报告;发包人有权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项目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就该事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垫付有关费用,该等垫付费用从应付合同款中抵扣,承包人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垫付金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承包人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增加3.1.9: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240、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增加3.1.10 :承包人应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承包本工程本身的需要,负责支付承包工程需要交纳的各种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负责解决工程施工及建241、设用地等民事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增加3.1.1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 号)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实现工人实名制管理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该文件及以下条款执行:(1)承包人按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传实名管理信息和工人工资发放信息等。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承包人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242、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应设立工人工资管理机构、建立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实施劳动工资管理交底,确保工人合法权益得到优先保障。增加3.1.12: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限期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后,逾期仍未开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10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发包人有权243、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及时支付工资及补足资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合同。(4)承包人未依本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出现一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增加3.1.13:如果有任何服务或供货未在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图纸、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确提及,但却是成功执行本合同和建设合同工程所必须的,此服务或供货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合同项下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内。增加3.1.14:承包人保证已经检查、完全理解并244、考虑到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这些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与要求。承包人有义务将上述文件和资料中的错误或不一致之处通知发包人,以获得发包人的解释或澄清。发包人提供技术信息、设计数据或其他信息的不准确或不充分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增加3.1.15:承包人负责完成工程的工程设计等工作,并对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设计等工作成果的正确性负责。如因设计错误原因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其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设计错误进行处罚且工期不予顺延。增加3.1.16: 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但不限于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工程245、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及其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内容)等组织专家论证及评审、专题研究、考察、专家咨询等工作均属于承包人负责的内容,所发生的专项论证费、专家评审费、试验费、考察费、会场租赁费、专家食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增加3.1.17:承包人负责协调工程施工中各种关系,包括与政府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如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质安监部分、建管、城管等)、街道、居(村)委等的关系,施工涉及使用单位的关系,负责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地铁、电力电信、燃气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等的主管部门协调、取得相关审批、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等工作,并246、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施工不会对周边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地铁、电力电信、燃气及其他相关邻近建(构)筑物损坏,并承担上述所有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否则由此对施工工作造成的一切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因本工程施工原因导致的损失或引发其他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增加3.1.18: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从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承包人缴交的履约保证金247、中扣除合同约定金额的违约金,直至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解除。增加3.1.19:总承包配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包人须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协调管理(包括承包人的自行分包工程、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发包人另行采购的设备供应商和独立服务单位所提供服务的协调管理),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分包关系,对专业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的主要内容为:(1)实施对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独立服务单位以及整个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对其施工组织、质量、工期、进度、协助图纸深化、节点设计等承担总承包责任,使之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要求和安排。承包人应统筹248、安排穿插专业工程承包人和独立服务单位的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其中的问题,提供施工方便条件,确保工程整体形象进度。如承包人未能很好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总承包责任,无论承包人是否为签约主体,均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须准许专业工程承包人或设备供应商进入施工场地并应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与专业工程承包人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合理的施工条件,以便他们按相关合同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指示及时完成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或设备供应安装。因承包人未尽协调义务导致专业工程承包人非正常停工、窝工的或设备供应商无法按时供应、安装设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总承包服务费用,导致工程工期延249、长、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增加。(2)在设计、采购、施工和验收等不同阶段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起重机设备供应商和电镀生产线专业工艺设备供应商各项工作,确保不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影响起重机和电镀线的设计、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3.2 项目负责人 3.2.1通用条款3.2.1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兼任设计负责人,应是发承包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EPC项目统筹、管理、履行本合同设计业务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兼任设计负责人)与承包250、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合同管理,满足合同要求。(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设计业务及EPC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负责;满足发包人及项目的特殊要求。(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项目参建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4)组织协调、申请评审和确定涉及到多个专业部室综合技术方案。(5)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6251、)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日(2月份不得少于20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16.1.2条承担违约责任。3.2.4 通用条款3.2.4修改为:发包人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违背职业道德的,则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更换通知7天内负责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252、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后方可上岗,原项目负责人的受托人及时与批准人选进行工作交接后立即离开工地及项目。承包人应对项目负责人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负责。增加3.2.5 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增加3.2.6 承包人需更换设计负责人253、(兼任项目负责人)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须继续履行第3.2.5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工程质量保证增加3.3.1:发包人有权在项目执行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质量,检查地点可以是工作的执行地或者是任何货物的制造、运输或储存地。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工作在覆盖、掩蔽、包装以及储存或运输前,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如果承包人没有发出此类通知,254、而当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在发包人检查并认可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增加3.3.2:如有任何质量检验或检查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介入、见证或批准,或有关政府部门基于对发包人或项目的要求需介入检验、检查,承包人负责协调、安排或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介入、见证或批准,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增加3.3.3: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履行此类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3.7通用条款3.7修改为: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255、。除合同专用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可能存在他人与其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情形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保安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内、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保安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保安的规定。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通用条款3.8.1款中删除“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256、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约定的分包事项:(1)承包人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在实施时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且能够自行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可由其负责具体实施;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不能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该项工作。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候选人在本工程分包合同签约之前发生影响良好履约的情形或承包人委托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有权否决承包人提出的候选人。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其履约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建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及时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可能引起的相关责257、任。对于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该分包单位。3.8.4通用条款3.8.4增加以下内容:(1)本合同项下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或者承包人选择的专项设计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进行分包或由发包人将该项专业设计内容另行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2)如设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设计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部分专项设计、顾问工258、作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推荐具体的设计分包单位并由设计承包人进行分包,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及设计顾问工作,相应费用直接在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该等情形下,承包人应当承担此类专项设计、顾问单位的管理、配合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审核其工作成果,以保证相关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怠于履行该等义务的,应就相关成果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对于涉及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除非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人有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能证明其有能力自行组织施工,否则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分包259、商完成,分包商的管理实行核批制度(采用由承包人申报拟确定分包商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形式)。(4)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整体项目及各子项目进行转包,并不得将本工程及各子项目中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对于施工承包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260、分包工程业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承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核查。发包人在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嫌疑的,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所有被发包人视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每种情形对承包人处违约金【50】万元,从承包人应收款项中或予以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3.8.5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向发包人提供能够证明承包人已按时足额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证明资料。若发包人收到分包人261、关于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的相关投诉,或者承包人无法提供已向分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证明资料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支付的分包工程款项视作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并可在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工程停工、窝工,影响工程进度的,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增加3.8.7:分包其他约定(1)承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前10天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将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业绩资料、进退262、场时间以及分包合同稿等资料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经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分包手续。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在本工程分包合同签约之前发生影响良好履约的情形或承包人委托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有权否决承包人选择的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单位。分包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合同项下的分包手续办理过程中,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分包的认可或备案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责任。(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向分包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若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的任何部分263、分包给第三方,则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解除该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分包人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承包人需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原件报送发包人。分包合同的签署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应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5)承包人有义务确保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发生抵触。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同时,承包人应当与分包单位协商修改分包合同,由此导致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6)在分包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将分包单位安排264、参与本项目的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的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增加3.8.8:分包人的责任承担(1)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就分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则由此引起其他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给发包人265、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发包人因该事项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赔偿金等。增加3.9:施工负责人3.9.1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施工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施工业务,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施工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266、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合同管理,满足合同要求。(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施工业务,对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负责;满足发包人及项目的特殊要求。(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项目参建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4)组织协调、申请评审和确定涉及到多个专业部室综合技术方案。(5)对项目施工业务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6)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施工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施工业务。承包人需更换施工负责人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施工负责人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267、。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因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职其他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16.1.2条承担违约责任。3.9.2 发包人如发现施工负责人不称职或违背职业道德的,则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该施工负责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更换通知7天内负责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更换的施工负责人应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后方可上岗,原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受托人及时与批准人选进行工作交接后立即离开工地及项目。承包人应对施工负责人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负责。增加3.10: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268、(1)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即项目管理团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和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3)现场管理机构和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除重病或重伤、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死亡三种情形外,相关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事先同意不得更换。因重病或重伤、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拘役、死亡三种情形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申请(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监理人签署269、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否则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16.1.2约定承担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现场管理机构关键人员、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270、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5)现场管理机构关键人员、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离场半天内,须经监理人批准同意;2)离场1天及以上,须经监理人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3)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请假应经发包人代表同意。4)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关键人员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设计负责人(兼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前至少一周应安排相关271、专业的设计代表到达现场,保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发生由于相关专业设计代表不在现场延误现场施工的情况,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负责人/工程总监、项目副总、技术负责人:施工开工前至少二周到达现场,常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2月份不得少于20日),如无故或者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在现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安全总监、质量总监:施工开工前至少3天到达现场,常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2月份不得少于20日),如无故或者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在现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机电总监: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至少7272、天到达现场,常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2月份不得少于20日),如无故或者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在现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1.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进度计划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交一式5份项目总体实施计划方案,其中项目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概算及预算编制、施工、采购、调试、验收等所有合同内容的节点进度控制计划,同时该节点控制计划应涵盖供应商、分包商的进度编制和控制工作,并为发包人聘请273、的对承包人的工作有影响的其他第三方的工作计划的编制提供输入条件。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工程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进度计划编制具体要求如下:1)确定进度计划应覆盖的工作范围并确保其完整性;2)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各级进度计划; 3)提供全面的进度协调与控制,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负全责;4)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5)提供计划进展的分析并采取正确的纠正措施;6)定期提交进展报告。 所有的进度控制都必须遵照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批准的项目总体计划进行。所有的进度报告体系、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都必须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后的每月第15日前向发包人提274、交工程进度计划表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对上述每月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表的批准均不能视为同意节点工期及竣工日期的修改,不免除承包人进度控制的责任。4.1.3通用条款4.1.3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275、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当任何原因导致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4.2通用条款4.2修改为:4.2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4.2.1通用条款4.2.1修改为:4.2.1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编制的要求:(1)承包人编制的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成果提交计划,各阶段276、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实际进展变化,及时编制设计调整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调整相应计划。(2)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以及发包人确认各阶段成果的时限,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77、2.2 通用条款4.2.2修改为:4.2.2勘察设计开工日期通用条款4.2.2修改为: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为勘察设计开工日期。4.2.3 通用条款4.2.3修改为:4.2.3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延误通用条款4.2.3修改为: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仅有权与发包人协商顺延竣工日期,除此之外,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向发包人提出278、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向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利润损失、合同条款调整等要求)。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双方商定的日期开工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对进场及劳动力计划等做出适当安排。4.2.4 通用条款4.2.4修改为:4.2.4勘察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通用条款4.2.4(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方案设计审查以外的审查的,造成某个勘察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勘察设计工期顺延,仅在影响工程进度关键路线的情况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得以上述事宜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增加4.2.5279、:进度控制的要求(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勘察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勘察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勘察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3)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勘察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承包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增加4.2.6:关键点控制(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280、勘察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3)承包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行为制定勘察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勘察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勘察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工作的需281、要,确保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成。(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勘察设计进度的,承包人都必须对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采取一切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承包人在编制总体实施计划方案时应包括详细的采购进度计划表,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随总体实施计划方案一并提交一式五份。4.3.2采购开始日期:根据发包人批准采购进度计划确定。4.3.3通用条款4.3.3修改为: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相应采购期限顺延,若造成关键路282、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以上述事宜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最晚应于发包人取得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于本工程提前开工的批复后【15】日内向监理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五份,并最晚于发包人取得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于本工程提前开工的批复后【15】日内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随着施工进展最晚于各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式五份。4.4.2通用条款4.4.2款(1)项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283、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仅有权与发包人协商顺延竣工日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4.4.3通用条款4.4.3修改为: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本合同条款约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且竣工验收完成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且竣工验收完成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284、竣工日期:1)本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验收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验收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竣工验收完成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竣工验收完成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按竣工验收意见要求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增加4.4.4285、:(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内。4.5通用条款4.5修改为:4.5误期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违约金按照专用条款16286、.1.2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将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这些违约金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专用条款16.1.2约定的每日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扣减后的每日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5】万元1-(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工程造价合同签约总价款)100%。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287、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4.6暂停4.6.1通用条款4.6.1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4.6.4通用条款4.6.4修改为: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63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给予许可复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确认,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取消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也不得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4.6.7通用条款4.6.7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288、施时,双方应依据如下原则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暂停时间累计时间不超过63天的,不对承包人的费用进行任何补偿;如果上述暂停累计时间超过63天的,则对承包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占用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仅对超过63天的部分补偿),并以发包人确定金额为准。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办理结算和付款。增加4.6.8: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就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及承担进行协商确定,但无论是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89、承包人在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均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无条件立即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复工,否则,因此所导致的费用、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建筑指标要求、技术需求书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设计工作应确保本工程达到如下要求:a.总体布局以工艺流程合理便捷为目的。b.建筑物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c.满足本合同、290、技术需求书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标准和要求。通用条款5.1.1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的设计深度要求及成果文件要求各设计阶段设计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各阶段最终成果文件必须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如有不符,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时限内按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直至政府部门通过为止,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内。如因某些项目目前中国尚无规范或标准可遵循,或现行规范与标准不尽完善,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参照或采用国际标准对本项目适用的相应规范制作图纸和设计成果文件。 5.2通用条款5.2修改为:5.2勘察与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29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具体时间发包人另行确定。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自行核实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相关核实等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292、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初勘)中记载内容为准,但发包人提供的报告仅作为参考,承包人需自行通过详细勘察核实和探明现场障碍物的准确信息。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的原因提出293、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的请求,此等请求发包人均不予接受。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余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双方另行确定。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对红线内场地及周边边坡进行测绘并编制场地标高图。对于测绘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后续设计及报批报建需求确认测量范围、测量类别、场地类别、测量数量及比例尺等,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该项工作按“项”计量,不论测量范围大小、比例尺等级等因素,只要满足后续设计及报审需求,结算时均以该项报价结算且不予调整。通用条款5.2.2(2)修改为: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294、核实检查,如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问题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按照发包人指示在设计中予以纠正;如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本应发现但未发现技术要求中存在的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增加(3)勘察要求1)承包人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以及初步勘察报告对本工程进行工程勘察,确保成果满足设计需要,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发包人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295、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或勘察方案,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勘察。在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2)勘察文件的主要内容:勘察成果文件主要包含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岩土工程和不良地质、地质灾害分析评价,基础选型及参数建议,其他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的内容等。方案设计296、确定后5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成果报告。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成果文件必须符合广东省和项目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相关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承包人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增加(4)设计要求1)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行政法规及设计深度要求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成果、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297、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a.中标后根据需要或发包人意见进行方案设计调整或优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设计阶段的优化设计,包括主动优化设计或变更以及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进行的被动优化设计或变更;提供现场设计服务,绘制竣工图等。b.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承办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各类成果评审会,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协助发包人申办各类规划许可、用地手续、报建和备案等工作。负责提供用于本项目的专项报告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将上述专项报告的相关批复意见免费落实298、在设计文件中;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地铁、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协调、审批、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等工作,否则由此对设计工作造成的一切影响由设计人承担。凡国家规定须由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的项目(如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危险性分析等),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如无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工作,并报发包人审批和备案。c.承包人应自行收集、购买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第三方资料。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 (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必须通过发包人及有关专家的专项评审,如两次评审均未通过,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需299、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批准文件。若两次报审均未通过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d.发包人书面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无条件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其他设计内容详见发包人技术需求书。增加(5)限额设计1)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在总建筑规模确定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材料设备选型应谨慎评估经济性、合理性与必要性。设计概算须经发包人审批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任务,设计概算未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且不予计量与支付。承包人编制的按中标下标浮率下浮后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中标价,并300、且承包人应确保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定并对应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下浮后整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中标价,否则超过前述限额设计要求的费用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投资控制的程序管控、实际工程造价管控上应有足够的能力和相应办法,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控制投资的,尽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书面确认,但并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造价已进行核实,并不免除承包人在限额设计方面的责任,在未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13.7.1条约定的有关价格调增情形时,如果最终出现了301、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超过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评审审定并对应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总价的,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增加(6)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1)方案设计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方案设计、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3)承包人必须对方案设计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302、。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正。4)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增加(7)估算、概算和预算编制要求1)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技术需求书、招标文件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的前提下,确保整个项目的已计算中标下浮率的施工图预算造303、价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中标价。否则,承包人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优化调整施工图设计直至符合限额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按限额设计要求将施工图设计调整至符合限额要求的,则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对各阶段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的时间均不作为工期顺延理由。2)承包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在方案设计阶段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并配合发包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对投资控制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304、的主要工程材料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设备技术及询价资料,概(预)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3)概、预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4)承包人对所提供工程概算、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现行的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5)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305、0-2013)以及国家、广东省以及XX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计价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特征应表述清晰完整。6)工程实施过程中,尽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书面确认,但并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造价已进行核实,并不免除承包人在限额设计方面的责任,如果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定并对应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下浮后整个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总价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限额控制指标的,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增加(8)设计质量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306、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承包人所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自身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对于设计中的失误仍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承包人必须保证设计成果不会在供电、给排水、煤气、设备安装等方面相互矛盾;不会在申报用电、用水、用气和通信配套等方面违反规划和违反安全规范、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307、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2.5条约定的时间,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5)设计质量目标如下:承包人应按照“技术需求书”、工程现场条件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设计深度的规定,遵循限额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增加(9)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下列设计工作或与设计有关的事项,需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并以发包人意见为准:建筑方案、优化总平308、面布局、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布局、厂房工艺设备的选型、材料设备的选型,装饰装修、基础选型,结构方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运行的安全可靠为首要考虑因素,谨慎使用不成熟的工艺和材料设备。设计所选用的生产设备,对一些关系到生产工艺、及使用功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及发包人技术需求书及品牌推荐表的规定,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其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要求。各规范、标准之间不一致时,以较严格者为准。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309、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若必须采用的产品或技术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承包人应明确说明,否则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地方质检验收标准及可实施性。4)设计所选用的非推荐品牌表中明确的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310、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对于采用非推荐品牌表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不得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也不得通过技术要求的限制,变相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311、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需要召开专题讨论会决策此类事项的,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如果重要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的品牌不超过3个时,承包人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做出是否降低设计要求的决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已经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出图章,且尚未书面告知发包人的,无论最终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均按涉及材料设备最终采购价格的【 20 】%对承包人处违约金。7)对于由发包人审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312、材料和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或以上)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313、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甲供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11)由于本合同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导致工程验收不能通过或导致工程停工、延期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增加(10)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增加(1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增加(12)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314、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设计咨询单位(如有)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增加(13)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人防、环保、卫生等一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各主管部门的审查。在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增加(14)按发包人要求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本工程工地,按承包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315、,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2】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7】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5.2.4操作维修手册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竣工验收时提交的资料应包含操作维修手册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提交10份,发包人接收工程时提交。发包人对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不承担责任,但发包人有义务配合承包人要求专316、利商或其他承包人补充资料。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具体提交份数及提交时间详见设计成果文件提交资料清单,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设计成果文件提交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期限文本套数备注(除纸质文件外)1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含修改后,含估算)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按需电子文档光盘2套1:200建筑模型(展示用)按发包人要求12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5电子文档光盘2套3方案设计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5电子文档光盘2套4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方案设计确定(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发包317、人的确认)后15日历日内按需概算5套;效果图2套;电子文档光盘2套;专业报建文件按需。5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25日历日内按需6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按需对各专项设计进行主体设计协调后的设计成果文件;同时提交 电子文档光盘2套。7竣工图按发包人要求按需8其他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要求如下:1)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还必须符合广东省和项目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包括图签、出图章的规定等),按照政府部门318、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提交设计中间资料,以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之内。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5)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319、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中。6)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配合提供,费用已经含于本合同勘察设计费中。7) 如发包人提出对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进行调整,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8)对于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计成果(包括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人根据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签收。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完成全部修改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之日为承包人实际提供设计成果之日。增加5.2.7: 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要求如下:(1)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要求本阶段是在投标方案设320、计文件基础上,对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深化、优化和完善,综合各方面因素,形成详细且科学可行的方案文本及图件,文件的内容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设计方案招标的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方案设计阶段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以上各项编制要求之间不一致的,以较严格的为准)。承包人并应按照XX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报建要求及其他监管部门送审的要求,提供规划报建或送审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及依据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文件最终应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批复文件,并据以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并为下一步设计提供依据。(2)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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