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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合同(96页)
老旧小区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合同(9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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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6363 2024-05-09 94页 404.50KB
1、GF-2011-0216XX区老旧小区XX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牵头人) (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XX区老旧小区XX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2、负责)。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区老旧小区XX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2、工程批准、备案文号 号批准建设和核准招标3、工程内容及规模:对XX3、内163个老旧小区、83条XXXX(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三)进行楼梯楼道整治、违建拆除、污水排放工程、雨水排放工程、空调冷凝水排放工程、五线整治、小区道路硬底化、垃圾投放点工程、停车位规划、电动车充电桩/棚、小区亮化照明、文体设施/休闲空间、无障碍设施、公共晾晒区域、消防安全设施、安防监控、智能果蔬柜、智能药房等改造工程,涉及改造的总建筑面积约465.366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9832.89万元。4、工程地址:XX市XX区城区。5、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证书编号: ) 设计负责人(证书编号: ) 勘察负责人(证书编号:)6、工程承包范围:对XX区老旧小区XX片区化改造工程项目(二期)进行勘察设4、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 勘察、设计部分6.1.1 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勘察方面:主要负责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质调查、管线物探、测绘、勘探及本项目设计所需的各项勘察工作等。 设计方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负责设计报建报批及配合施工图审查、施工阶段全过程设计服务、协调施工现场指导与监督方案优化和设计变更、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满足招标人对该项目设计的要求和工程服务等内容。6.1.2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5、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6.2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负责预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等。6.3 本工程由中标方负责采购材料及设备,并由中标方负责运输、保管,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6.4 承包方式: 包报建报批验收手续、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赶工措施费、包夜间施工费、包工期、包质6、量、包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及试验、包文明施工、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现场组织协调、包工程和消防验收合格、包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 包保修,包工程预结算(施工图编制预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6.5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承包人负责。三、主要日期建设期 27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90个日历天。勘察工期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设计工期为合同签订后设计方案经招标人和政府7、相关部门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3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180个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36 个月。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为 %,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 元);8、2、勘察费中标下浮率为%,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3、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4、合同总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并结清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 住所: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承包人(成员):(公章) 承包人(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9、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XX市XX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 条至第 20 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10、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 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 或11、其它组织。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 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12、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 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 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13、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勘察设计阶段,指规划勘察设计、总体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 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 作的任何更改。14、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 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 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 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15、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 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6、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 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 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 日。任何期间的17、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 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18、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 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 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 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19、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20、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21、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 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 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 的标准、规范22、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 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 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 要求保密的其23、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 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 2 条 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24、规范 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 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 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 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25、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26、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 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安全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 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 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 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27、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 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 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 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28、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 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 保护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 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 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 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 3 条 承包人3.129、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 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30、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 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31、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 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 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32、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 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 面33、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 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 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34、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 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 类35、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 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 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36、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37、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 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38、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39、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 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4.2.1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 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 包人的合同责任。4.2.2勘察、设计开工日期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4.2.3勘察、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40、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 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 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41、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 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42、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 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支付相应费用。(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43、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44、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 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45、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 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 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46、止现场的实 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 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 的,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7、。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 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48、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 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49、)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 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 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50、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 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 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 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 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 的评价依据。5.2勘察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51、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需要的项目 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勘察、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52、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 项提供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 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53、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 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 范的建议书54、。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 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 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 析手册,及承55、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勘察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勘察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设计阶段审查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 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 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56、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 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 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 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 资57、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和义务。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 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5.5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 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58、部分。第 6 条 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 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 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 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 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59、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 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 作为变更处理。(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 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 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60、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 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 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61、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 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 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 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 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62、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 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63、或按时到达 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 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64、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 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 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 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 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 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65、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 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 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 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 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66、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 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 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因工67、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 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68、时,经发包人组 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 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 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 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69、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 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 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 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 除外。第 7 条 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0、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 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 71、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 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 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 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 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72、延。未能按约 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 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73、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 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74、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 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 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5、7.2承包人的义务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 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 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76、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 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 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 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77、人能够提供 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 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 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 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78、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 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79、体范 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 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80、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 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81、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 的场地。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82、计 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 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 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 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 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83、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 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 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84、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 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 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85、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 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 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 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 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86、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 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 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 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 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 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87、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 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 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8、。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 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 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89、包人 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 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 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90、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 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 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91、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 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92、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 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 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 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 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 为发包人93、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 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 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94、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 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 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 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 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95、地及 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 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 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96、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 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 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 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97、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 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 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 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98、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 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 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 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 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99、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 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100、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101、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 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 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102、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 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 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 水103、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 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104、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 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 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 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 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105、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 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 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 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 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 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106、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 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 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107、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 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 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108、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 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 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 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 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 7109、.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 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 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 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 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 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 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110、进行交底。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 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 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 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 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111、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112、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 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113、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 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114、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 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 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115、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 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 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 款第(7)项的约定116、,解除合同。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 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 延长。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117、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9 条 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 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 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 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 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118、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 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119、(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 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接收工程的责任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 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 位及其区域。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120、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未能接收工程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 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121、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 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力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 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 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 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应在发出123、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 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 得到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 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 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124、。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 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 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 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125、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 人负责。(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 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 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 责。(7) 承包人根126、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 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 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 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127、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 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 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 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128、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 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 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129、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 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 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 的130、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10.4.3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131、,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 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 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132、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 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133、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 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 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 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134、,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 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 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 的试135、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 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 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 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 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136、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 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 但因发包人原因137、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 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138、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 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 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39、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12.2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 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 费修改。12.2.3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140、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141、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 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 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13.2.1勘察、设计变更范围(1)勘察如发生变更,增加项目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计取费用。(2)设计如发生变更(因政府调整方案规划、方案设计、提高质量等原因),增加项目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142、修订本)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计取费用。 13.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 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143、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 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 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 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144、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 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145、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 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 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146、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 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147、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 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 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148、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 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 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 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被149、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 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150、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 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 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 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151、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 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 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 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 本合同约152、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 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153、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154、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155、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 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156、和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 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 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 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 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157、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 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 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 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158、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 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159、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160、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 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 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161、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 人退还付款保函。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162、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 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 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 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63、18.2 款的 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税务与关税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 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 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 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164、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 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 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 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 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165、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30 日内,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 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166、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 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167、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 款168、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 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169、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 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 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170、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 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 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 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15 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71、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 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 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 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 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 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172、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 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 的扩大。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173、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6.1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 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 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174、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 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 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175、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 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176、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 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 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 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 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177、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 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 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178、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 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 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179、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 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180、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 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 17 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 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181、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 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 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182、损害,由迟延 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 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 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 18 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183、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 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184、.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 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 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 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185、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 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 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 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 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之前186、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 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 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 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 人商定187、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 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 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 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188、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 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 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 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 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189、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 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 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 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 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190、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 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 付191、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 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192、施工组织设 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 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193、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 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194、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 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95、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 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 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96、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 20 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 1 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按相关规定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197、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4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5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国家没有标准但行业有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按198、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1.6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 2 条 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2.3监理人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监理内容进行监理工作 。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 2.5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2.5.2保安区域责任199、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第 3 条 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生产;项目经理权限: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处以 20 万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60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8分包3.3.1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如中标人不具备本项200、目其他相关专业的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资质专业的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于开工前 10 日内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一式 5 份。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按发包人要求。4.3.2采购开始日期: 按发包人要求。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201、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4.4.2 工期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如因发包人原因在建单位工程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被确认。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2万元,但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202、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2),作为双方的约定。(1)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2)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相关规范要求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或)单项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5.2 勘察、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2)提供现场障203、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无5.2.2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勘察、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勘察大纲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但最迟在勘察人开工前 10 天,经审核后方可开工2测量技术204、报告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暂定8份。方案确定后 10 日内3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报告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暂定8份。方案确定后 10 日内4旧路检测报告(如有)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暂定8份。现场作业完成后 10 日内5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暂定 份。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注: 1. 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各提供2套。2. 当外部原因或勘察条件不充分时,勘察周期相对延长。3、图纸资料暂定为 8 份;如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图纸数量,勘察人应配合提供,不得增加费用。4、中标勘察单位必须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审要求提供勘察成果。5、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205、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片区规划编制10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根据发包人要求,但最迟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2初步设计10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方案确定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12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4报建的施工图2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5管线综合平衡及迁改施工图和概算及电子文206、件10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与施工图同时提交6交通疏导方案10实施过程中保持交通通行的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同时提交7招标技术规范、配合监理招标、施工招标、设备订货等的图纸资料及工程其他技术资料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通过审查的文件及电子文档满足招标、订货要求,与施工图同时提交。8规划报建和施工图报建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方案批复后 3日内,初步设计批复后 3 日内9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及电子文件10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与施工图同时提交10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2CAD图纸、excel、PDF文件造价文件11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注: 1. 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各提供2套。2. 当外部原因或207、设计条件不充分时,设计周期相对延长。3、图纸资料暂定为 8 份;如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图纸数量,设计人应配合提供,不得增加费用。4、中标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审要求提供设计成果。5.3 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第 6 条 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无。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按相关规定。(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按相关规定。6.2检验6.2208、.1工程检验与报告(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无。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按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按相关规定第 7 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实际计量收费,取费单价以当地实际价格为准,由承209、包人负责相关费用。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及协调处理承包人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通知、决定、指示或证书;(3)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210、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按发包人指定地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负责维护维修工作及相关费用。施工 用电负荷若不够,则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相关费用。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1)承包人应参与设计会议,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 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 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 用增加211、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 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4)在勘察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有权审核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勘察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有权审核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直到获得批准。(5)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 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 人提交。(6)承包人212、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承包人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 公章后,提交给发包人。(7)设计必须体现发包人的意图,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 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8)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勘察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文件通过各主管部门的审查。(9)设计所需的管线图地形图、排水图等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购买,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10)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213、监理工程师指令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和使用功能。办理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报建、市政临时排水、余泥排放、夜间施工等一切开工前所需的审批与申领手续;(11)办理占用道路、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及相关事项。(12)承包人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通讯线路的报装、维护、使用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并应满足项 目的施工监督及远程监控等的使用;(1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下障碍物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或迁移、拆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214、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 及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使受保护的物件或人员发生损坏或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 偿。(14)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按现状提供,承包人需根据安全文明及自身使用需要进行修 建及维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5)遵守国家及XX市现行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扬尘及噪音管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报监、余泥排放、 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申请等所有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含发包人委托承包 人办理的工作) 等,按工程所在地政府215、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由发 包人支付的除外),且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1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 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 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 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216、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 7 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 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 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18)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19)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217、数和提交时间:/。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7.4.3 承包人劳务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1)承包人需严格执行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 号)的规定进行工人工资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及XX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2)承包人需按政府相应时期文件执行劳务工资按时发放并接受发包人监督的义务。(3)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雇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 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承包人支付雇员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如 实记录支付时间218、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 同时报送一份给工地纪检监察室(如有)备案。并保证实际发放到位。申请进度款时上报。(5)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雇员工资。(6)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雇员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 用条款第 16.1.2 条违约的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雇员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函先 行发放雇员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齐履约保函。7.5质量与检验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219、及表格形式: 按现行验收规定、规范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现行验收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现行验收规定、规范执行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现行验收规定、规范执行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按现行验收规定、规范执行。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4)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的 220、实 施 须 满 足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建管字 200739 号)、广东省建设厅转 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108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 号)及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政府相应时期的221、管理要求,确保达到合格标准。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 条 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 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9.222、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10.1权利和义务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 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10.6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223、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10.7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2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224、定的结算定案价的3%。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暂扣。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期限为 个日历天。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相关规定。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相关规定。12.2 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会承包人将项目实物移交给使用单位,质量保修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承包人负责签订。12.3225、 承包人负责组织 发包人、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对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 收工作,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发包人备案。12.4 发包人负责组织项目移交使用。12.5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将工程结算上报发包人审核。12.6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12.7 发包人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 目实226、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使用单位与承包人办理项目 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12.8 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对项目资料进行检查移交 ,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 档案有关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 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承包人应配合。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 变更范围13.2.6 其它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在审核确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工程量范围内不调整。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227、合同总价取中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价。合同总暂定价=勘察费+设计费+工程费暂定价14.1.1.1 勘察设计费:本工程勘察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区财政局或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若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勘察费按照终审结算价全额支付;若部分工作内容实际未完成则以所占工作量比例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再进行结算计价)。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计取,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本工程设计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区财政局或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若设计人按228、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设计费按照终审结算价全额支付;若部分工作内容实际未完成则以所占工作量比例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再进行结算计价)。本工程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计取,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14.1.1.2 工程费: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仅作为签约合同暂定价的一部分。本工程计价依据执行粤建市函2016113 号文,营改增模式。预结算时,工程费以财政审核通过的工程量预结算,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 规定的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定额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229、定额(2018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及相关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按实际施工期XX市造价信息公布的参考价格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材料或设备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后协 商确定,最终以业主委托有资格第三方审核的价格为准,按以上方法计算出该项目工程造价乘以(1-工程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费。最终结算审定的工程费不得高于施工预算审核价(最终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14.1.1.3 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审计机关230、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14.1.1.4因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委托方原因,本项目需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按已完成工作提交成果文件,核定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按核定比例计算相应费用),按现状提交结算。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一般不涉及)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格式、金额和时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期至本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如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必须按以下条款执行:1、承包人必须把银231、行保函原件交到XX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以此类推。如果承包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银行保函的,可先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待出具银行保函并核实真实性后,再办理退款。保函金额应不少于中标价的10%,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并确认后,将退还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2、银行保函有效期应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为止,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 天,发包人将核实工程项目是否能按时竣工验收。若工程项目延迟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及时发文通知承包人办理银行保函延期手续。承包人则应在银行保函232、有效期届满前15 天内,将延期的银行保函交回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将暂停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通知银行,将保函金额转为银行存款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3、承包人将银行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后,发包人将通过发函形式,向银行查询该银行保函的真实性,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实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后,发包人将专人集中保管银行保函原件。承包人如提供虚假银行保函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4、银行保函的退还。承包人书面提出退还银行保函申请后,发包人负责审查退还保函依据是否充分:一是检查承包人合同义务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且无违约记录,二是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核实后按有233、关程序将银行保函原件退还承包人。14.2.2 支付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无。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无 。 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中标价的20% 14.3.2 预付款支付:/ 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工程进度款(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所有付款以财政拨款到账为支付前提):(1234、)勘察费(按节点支付):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2.配合设计完成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25%;3.配合设计完成初步设计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4.配合设计概算批复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40%;5.配合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50%;6.工程预算及清单限价经发包人同意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7.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设计出具变更图后累计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80%;8.配合设计人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初审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90%;9.经发包人及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核结算价后支付结算价余额。注:以上各235、阶段支付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考虑合并。(2) 设计费(按节点支付):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设计人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2.完成方案设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25%;3.完成初步设计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4.概算批复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40%;5.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50%;6.工程预算及清单限价经发包人同意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70%;7.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出具设计变更图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0%;8.设计人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初审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90%;9.经发包人及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核结算价后支付结算价余额。注236、:以上各阶段支付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考虑合并。(3)建安费: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每月25日前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由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经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于下月20日前支付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的75%的工程进度款。如在本月25日前,未能提交本月完成工程量申请支付表给发包人的,将转入下月报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相等金额的完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应予计量工程量的75%的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可支付至合同价的95%。3.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十五个237、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定案价的97%。4.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资金,发包人应按XX市相关规定,将资金划入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14.4.2 其它进度款其它进度款有:无。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 发包人扣除财政审核定案后结算造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修期满后 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息)返还承包人。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 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238、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 效的时间: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现摊派保险费。结算时按实缴金额结算,列入规费项下。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16.1 违约责任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此款补充如下规定:(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 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239、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千元给发包人,违约金最高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万元,违约金最高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违约金最高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违约金最高240、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约定执行。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 87.3.2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241、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须在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违约金 向发包人缴纳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该月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时间,直至承包人缴纳违约金等,或 者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可选择在下期工程款中抵扣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0 万元/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处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迟延开工超过 30 242、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 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节点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作出一般违约至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应在 2 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承包人应立即改正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承包人必须按每日人民币 2 万元向发243、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处罚累计不超过60万元。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超过的部分给发包人;逾期超过 30 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B、 单宗244、或批次材料价值 100-200 万元(含 200 万元),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3 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第 52 条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监理 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 10%的), 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245、下一工序, 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 2 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 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部 分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限期返工或修补缺陷达 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审定结算价 1的违约金。承包人违反违反合同约定,未一次性验收合格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方面的违约责任。工程保修246、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 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 同约定的质量等 级,并按该不合格工程造价 3%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 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 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247、,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 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 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外,承包人应承担事故处理的所有责任和费用、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 10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 30 人时,每增加死亡 1 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248、元人;B、发生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 500 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 10 人时,每增加死亡 1 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人;C、发生较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 3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 3 人或重伤人数多于 20 人时,每增加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 1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 1 人249、或重伤人数多于 3 人时,每增加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 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 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将投标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 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250、或者被通报批评的, 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 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或累计被投诉 3 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承包人完工后不按规定退场并清理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结算价款的 2,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5251、) 工程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工程或分包不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工程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果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发包人除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 此引起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外,还将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承担 相关责任。16 .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选择向项 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第 19 条252、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七份,其中:施工方叁份、勘 察设计方肆份。第 20 条补充条款20.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20.2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承包人及配套工程的协调施工;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20.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报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20.4 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253、周边的社会关系。20.5 如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等影响稳定的现象,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 民工工资金额两倍或两倍以上罚金。20.6 本合同工程施工全过程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承包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遵纪守法,做好现场防火、防盗、 防打架斗殴等预防工作,如发生类似事件,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须严格按照 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牵头人)(成员)。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四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25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 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四方当事人约定如下:2.2.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2.2.2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3 年;2.2.3供热、供冷系255、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2.2.4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2.2.5其他项目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 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 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256、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 5.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定案价的 3%。 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 5.2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 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若承包人未出现设计方面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 14 天内将设计费的质257、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 14 天内将施工费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6其他6.1 合同四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四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四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本保修书一 式拾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258、,承包人执柒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叁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承包人(成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附件二廉政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牵头人)(成员)。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1259、.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四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向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或解除合同。2 260、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261、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 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26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 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四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四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七份,其中:施工方肆份、 设计方叁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 住所: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承包人(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附表:163个老旧小区及83条XXXX名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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