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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一期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262页)
住宅小区一期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26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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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5395 2024-05-07 262页 2.67MB
1、 GFGF-20202020-0216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住房和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部 国 家国 家 市 场 监市 场 监 督督 管 理管 理 总 局总 局制定制定 1 目目 录录 GF-2020-0216.1 目 录.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 一、工程概况.2 二、合同工期.4 三、质量标准.5 四、签约合同价.5 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6 六、合同文件构成.7 七、承诺.8 八、订立时间.8 九、订立地点.8 十、合同生效.8 十一、合同份数.9 第二部分 勘察服务条款.10 第 1 条 工程概况.10 第 2 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2、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10 第 3 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10 2 第 4 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10 第 5 条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12 第 6 条 违约责任.14 第 7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14 第 8 条 其它约定事项.15 第 9 条 争议解决.15 第三部分 设计服务条款.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15 第二章 设计承包.19 第三章 设计工作内容.23 第四章 设计质量.40 第五章 设计事故.41 第六章 设计变更.42 第七章 工程投资控制.43 第八章 设计评审.43 第九章 设计收3、费的计取及支付.45 第十章 综合考评.49 第十一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9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52 第十四章 索赔.57 第十五章 保险与担保.58 第十六章 税 费.59 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及仲裁.59 第十八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59 3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60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61 第四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62 第 1 条 一般约定.62 第 2 条 发包人.75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79 第 4 条 承包人.84 第 5 条 设计.93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98 第 7 条 施工.108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119 第 9 条 竣工试验4、.127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31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36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140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142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50 第 15 条 违约.160 第 16 条 合同解除.16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169 第 18 条 保险.172 第 19 条 索赔.174 第 20 条 争议解决.176 第五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80 4 第 1 条 一般约定.180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180 1.2 语言文字.180 1.3 法律.180 1.4 标准和规范.180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81 1.6 文件的提供5、和照管.181 1.7 联络.181 第 2 条 发包人.182 2.2.1 提供施工现场.182 2.2.2 提供工作条件.183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183 3.1 发包人代表.183 3.2 发包人人员.184 3.3 工程师.184 第 4 条 承包人.18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84 4.2 履约担保.192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93 4.4 承包人人员.194 4.5 分包.196 4.6 联合体.19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19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197 5 第 5 条 设计.197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198 6.1 实施方法.1986、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198 6.3 样品.198 6.4 质量检查.199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199 第 7 条 施工.199 7.1 交通运输.199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00 7.3 现场合作.200 7.4 测量放线.200 7.5 现场劳动用工.201 7.6 安全文明施工.201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201 8.1 开始工作.202 8.2 竣工日期.202 8.3 项目实施计划.202 8.4 项目进度计划.202 8.5 进度报告.203 第 9 条 竣工试验.204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204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205 第 17、2 条 竣工后试验.206 6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206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208 14.1 合同价格形式.208 14.2 预付款.210 14.3 工程进度款.210 14.4 付款计划表.212 14.5 竣工结算.212 第 15 条 违约.217 15.1 发包人违约.217 15.2 承包人违约.217 第 16 条 合同解除.226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226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227 第 17 条 不可抗力.227 第 18 条 保险.227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227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228 18.3 货物保险.2288、 18.4 其他保险.228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28 第 20 条 争议解决.228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30 附件 1:发包人要求.230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230 7 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230 附件 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230 附件 5 履 约 银 行 保 函.230 附件 6 联合体支付协议.230 附件 7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2021).230 附件 8:廉政合同.230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231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236 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240 附件 4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241 附件 5 履 约 银 行 保9、 函.242 附件 6 联合体支付协议.243 附件 7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2021).244 附件 8:廉政合同.251 2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成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一期小区新建项目 。2.工程地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 15.2 万平方米,总10、计容建筑面积约 29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高层住宅、洋房、酒店、物业管理用房、地下车库等。6.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1 1)勘察)勘察、设计范围:设计范围:3 工程勘察包括且不限于: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工程设计包括且不限于:负责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优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及施工图设计。负责规划报建,配合相关评审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含协助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优化、深化设计评审和确认11、驻场服务等)及 后续服务工作、设计变更管理、竣工图审核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2 2)施工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预算文件的编制、包竣工图、包验收通过(含附属工程)、包照管、包移交、包规划放线和竣工联合验收测量、包售后服务、包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竣工备案、包结算、包保修等)。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相关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承包人承诺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向发包人提出价款及工期的索赔。7.承包12、人负责相关评估、报批、报建、验收:承包人派出专人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供电、人防、环保、卫生防疫、质量安全、节能、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的项目,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及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验收并落实整改工作。竣工联合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验收通过后,办理竣工备案等。8 8.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雨污分流,排入 4 市政污水管13、网(如产生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9.负责项目相关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根据施工图纸内容及要求,编制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方案、估算报发包人。10.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结构及关键部分工程除外),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相关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向发包人备案。11.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14、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12.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地保办等。13.投资控制 13.1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 30 天内完成相应单项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如进度款支付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13.2 承包人须保证施工图预算、结算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审核结果的误差不超过 10%,如超过 115、0%,核减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 发包人审定的本项目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另行计算、材料 价差按合同约定(如有)调整。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为准。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总工期: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工期)。5(1)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 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2)设计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修改,方案深化设计确定后 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16、计文件审查后 日内按审查意见完成补充、修改。(3)施工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应对上述时间做出考虑和预留。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四、签约合同价 1.本合同价格暂定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勘察费(含税):6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17、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审定的最终金额为准。五、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承包人必须承包人必须依法建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人社规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201814 号)及阳江市政府部门相关规号)及阳江市政府部18、门相关规定执行。定执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支付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7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19、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顺序如下:1.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2.2.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3.3.政府行政部门、发包人关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文政府行政部门、发包人关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件;4.4.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5.5.专用合专用合同条款同条款;6.6.勘察服务条款勘察服务条款 7.7.设计服务条款设计服务条款 8.8.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9.9.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20、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10.10.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1.11.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文件;12.1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资料;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资料;13.13.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承诺文件;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承诺文件;14.14.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15.15.国家及广东省、阳江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及广东省、阳江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6.1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不21、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由发包人与承并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由发包人与承 8 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的原则作出决定。出决定。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22、任。3.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4.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 本23、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9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10 此处粘贴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此处粘贴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勘察服务条款勘察服务条款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设24、计要求。1.2 承接方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1.3 预计勘察工作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1.4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1.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第2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范围(附红线范围)。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2.5 如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25、合同价款中。第3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式伍份、电子文件五套(U 盘及移动硬盘储存),因工程实施需要,发包人要求增加的成果资料,承包人不再另行收费。第4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1 4.1.1 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发包人对该项目勘察工作大纲批复之日,开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第 6 条约定办理。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工期为 日历天。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26、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结算原则及付费方式 4.2.1 本合同勘察费总额合同暂定价为:万元,各清单项单价以投标文件为准,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但最终报审结算价上限值不超过控制价金额,超出部分的金额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自行优化勘察方案。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请充分考虑此部分的风险。工程勘察费为完成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辅助工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许可、收集资料、拆除障碍物、修通现场作业道路及接通水源和电源、平整场地、勘察材料及加工、勘察后场地恢复等)、勘察报告审查费等全部费用。辅助工作收费包含在勘察27、费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计算及支付。4.2.2 合同生效后 7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方案、勘察计划和费用预算,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费用预算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发包人书面通知进场勘察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发包人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勘察费(预算价)的 20作为预付款;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发包人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程量对应勘察费的 70%;项目完成施工图审查,勘察费结算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28、出书面请款申请,发包人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 90%;剩余的勘察费待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服务内容,项目整体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承包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12 4.2.3 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第5条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29、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规划调整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停工 6 个月以上的,双方同意按已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对应勘察费的 90%进行支付。5.1.4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5.1.5 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 承包人责任 5.2.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30、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承包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承包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勘31、察收费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13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承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32、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5.2.7 由于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勘察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服务期限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勘察费用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的勘察费用计取。5.3.8 若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对工程的建设内容及规模调整等非发包人主观原因造成工程中止(停建、缓建)、终止、项目投资规模调整(含重大调整)和建设规模调整(含重大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实施,发包人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不作任何33、补偿和赔偿(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有权控制项目勘察费用超付的风险,对进度款的支付进行调整。承包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投标时已充分考虑相关风险。5.3.9 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衔接和善后工作,遵循发包人的指令中止(停建、缓建)、终止、变更相应工程的服务,并按已实际完成的勘察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算相应工程的勘察费用。5.3.10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承包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退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勘察费用之中,不另外计取费用。因工程中间停 14 工而不退场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减少相应工程服务内容,人工及机械窝工费用不予计算。5.2.11 本合同34、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6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不超过预付款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预付款;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超过预付款的,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及支付勘察费(预付款抵扣勘察费)。6.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三逾期违约金。6.4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35、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三,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 30%。该赔偿金额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当期进度款时进行核减。6.5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预付款;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预付款。6.6 承包人在开展现场作业期间,如对场地原有设施造成破坏影响现场正常运营的,除因赔付设施损坏费用外,每次处以勘察合同金额千分之三的罚款,同时承包人有权追究对运营影响造成的其它损失。该赔偿金额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当期进度款时进行核减。6.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次处以人民币二十万的罚款。承包人须在 3 日内将36、拟任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格信息(姓名、职务、学历、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提交发包人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 3 日内安排新项目负责人到场服务。第7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1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8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8.2 承包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8.3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第9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37、起诉。第10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部分服务条款终止。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设计服务条款设计服务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 词语定义 1.1 本合同工程:(项目全称)。1.2 发包人:指具有本合同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3 承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1.4 工程负责人:指承包人委派的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6 1.5 施工图审查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38、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审查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由发包人另行通知。1.6 发包人驻场代表:指发包人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1.7 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1.8 设计: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1.9 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人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且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 U 盘、工程估算、概算、39、预算、配合发包人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1.10 工程投资估算:指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或按政府规定的评审通过的工程造价文件。1.11 工程设计概算: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根据发包人关于本项目工程概算文件编制的指引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及有权审核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文件。1.12 施工图预算:指以通过发包人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施工图为基础,根据发包人关于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指引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通过40、的工程造价文件。1.13 合同价款: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设计及服务的款项。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1.15 设计周期: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17 1.16 设计服务:指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工作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服务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人实施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41、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包括承包人派出足够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1.17 完整性:指承包人每批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1.18 有效性:指承包人每批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19 正确性:指承包人每批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均符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1.20 经济合理性:指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42、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发包人组织的评审产生确定的。1.21 可靠性:指根据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1.22 先进性:指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1.23 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43、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 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 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8 1.25 设计事故: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1.2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由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它形式的补偿要求。1.27 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指经发包人认可或按公开、规范的程序授权的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同意、指令、证明44、和决定。1.28 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9 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月指日历月。1.30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31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1.32 元:指人民币元。1.33 完整版施工图: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项目全部设计变更设计完成后,汇总全部设计变更内容并将其反映在设计图纸上形成的施工图纸(即45、完整版施工图=原版施工图+设计变更)。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语言文字: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来往文件、本合同工程的所有设计文件和资料等均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使用其他文字书写的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翻译成中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3 本合同签订依据 19(1)中华人46、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8 版);(7)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 版);(8)本合同协议书第 4.1 款第(1)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所约定的有关文件;(9)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文件、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和 地形图、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0)设计任务书;(11)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基础资料;(12)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47、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3)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应是现行有效的,如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均应按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第二章第二章 设计承包设计承包 4 设计管理 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0(1)对其承包管理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48、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49、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消防、卫生、煤气、人防、空管、地保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5)承包人应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年度(季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旬度)计划,定期对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月度(旬度)计划检查,并将相关50、的计划信息上传到发包人的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根据发包人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把相关设计成果、设计变更等资料输入发包人信息管理系统。5 设计分包 5.1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经过发包人认可后,应在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2 承包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或者承包人指定的专项设计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51、进行分包或由发包人将该项专业设计内容另行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承包人因自行分包进行设计 21 的,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5.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设计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该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52、包行为。5.3.2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设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给 他人的。5.3.3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设计项目进行分包,但在设计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5.3.4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设计,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接受发包人及设计承包单位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设计承包单位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设计承包单位的指令53、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2)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包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对分包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负责。(3)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设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5.4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管理部是承包人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包设计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8.1 款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 5 天内将分包单位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 22 人且负责落54、实到位,并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5 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 在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承包人分包的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55、任。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单位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发包人另行发包包的专项设计单位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设计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负责其设计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设计的相关专业和接口、界面的协调工作。5.6 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 无论是承包人分包的专业设计分包单位还是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设计承包单位,都要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成果文件的审查。5.7 各专56、业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各专项设计的分包合同。5.8 分包设计项目的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设计款项。5.9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对现场安全负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设计单位需服从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承包人处理安全事故。23 5.10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所有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确保由不同专业单位所完成的设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相关费用已经含于合同总价中。第三章第三章 设计工作内57、容设计工作内容 6 设计范围 6.1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6.2 工程设计内容:按照国家及阳江地区设计标准、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以及各建设主管部门的设计控制要求,完成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景观设计、弱电智能化、夜景灯光设计、幕墙二次深化设计。具体工作内容以发包人相关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工作内容做出调整(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之外)。6.3 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5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2)承包人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合同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3)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承包人对其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承包人的相关责任。(4)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根据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合同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59、设计计划,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保证承包人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24(5)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导致承包人义务增加、工作量增加的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6)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60、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8)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9)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10)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发包人认可的本合同工程施工投61、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的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及时解决并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图纸,确保施工图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控制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修改图纸及调整预算,确保发包人相关招标工作的有效推进。(11)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6.4 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6.4.1 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1)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件 25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应为发包人最终确定方案的设计文件,文件的内容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有权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设计62、方案招标的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8 版)方案设计阶段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如下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封面(写明方案的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名);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4)方案设计说明书(包含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高质水及回用水)、排水(雨水及污水)、燃气、通信、电气、采暖通风等专业和投资估算;5)方案设计图纸(A3 图);6)透视图;7)效果图;8)3D 建模;9)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含经济技术分析);10)勘探要求;11)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成果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63、计成果文件图纸及文本文件 8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3 套。(2)按照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的规划报建要求,提供规划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比例 1:500,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绿地规划图(比例 1:1:500);3)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比例 1:500);4)用地竖向规划图(比例 1:500);5)管线综合规划图(比例 1:500);26 6)市政排水规划图(比例 1:500);7)规划方案说明书;8)模型(比例 1:500,带周围环境);9)规划报建所需的其它申请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规划报建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图纸64、及文本文件 8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6 套、工作模型 1 个(文件需加盖规划报建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发包人加盖公章、注册建筑师章);并根据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相应修改。(3)按照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的报建要求,提供方案设计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并根据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相应修改。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平面图(比例 1:500,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建筑平、立、剖面图(比例 1:100);3)设计说明;4)工程投资估算(含非标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报价);5)规划报建所需的其它成果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报建所65、需要的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及文本文件 8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3 套;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发包人加盖公章、注册建筑师章。6.4.2 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2)方案设计应对建筑、结构、机电系统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达到和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27(3)承包人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环保篇,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方案设计应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66、4)承包人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5)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6)承包人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7)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人审查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6.5 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6.5.1 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按建设部批准的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8 版)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进行编制,由总章和各专业设计文件分章编制而成,应包括如下设计成67、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2)设计说明书(含设计总说明、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结构计算书);(3)设计图纸(由各专业设计图纸组成,总图比例 1:500,其它图比例 1:100-200);(4)设计概算(即工程设计概算);(5)效果图及透视图;(6)报批模型(比例 1:500);(7)主要材料样板;(8)发包人要求的其它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初步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及文本文件 16 套、概算 12 份、效果图各一式 12 套、电子文档 U 盘 2 套(含 PDF、WORD、EXCEL、CAD、造价软件版 28 成果等)、专业报建(交通、市政、人防、消防、环保、卫生、68、绿化、绿建等)所需设计成果文件各 16 套;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各专业负责人、承包人签署。6.5.2 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1)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包括幕墙、钢结构等)、机电设备安装(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室内装修方案、基坑支护方案、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两个以上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其主要内容含于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使设计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性方案;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材料及饰面材料(送板);3)能据以编制、审核工程设计概算;69、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4)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概算文件中的开项必须齐全完整,造价指标必须准确,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概算须同时满足发包人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服务细则第 18 条)。如果承包人的概算编制质量和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实施设计概算编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 号)规定并结合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实际工70、作比例计取,由承包人负责支付。(5)承包人应重点对建筑单体室内外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各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矛盾,成果包括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29(6)承包人必须准确计算建筑单体的建筑面积,完善建设规模及经济指标说明。(7)对在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单位进行的专项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深化设计),承包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中相关部分中的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接口及界面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承包人应确保相关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能够有效满足专项施工图设71、计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相关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钢结构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设部初步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相关规定,结构形式、布置、受力杆件、构件型号、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具体要求如下:a、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提供杆件的控制内力,设计计算应考虑施工工序及稳定应力。b、补充钢结构设计总说明:详细材料要求、加工要求、连接要求、焊接质量要求、防腐、防火要求,并对安装条件做出说明。c、主桁架未有桁架剪力墙的连接大样的,典型节点应作有限之分析,关键节点应作有关试验。d、优化结构体系,取消或减少部分主、次桁架,完善支撑系统,支撑的布置应考虑结构的整体稳定。72、承包人须保证,在其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达至施工图设计程度的专项设计,其总用钢量增加在 5%以内。幕墙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幕墙外观、用材料品种档次、幕墙主要受力体系、预埋件设计、细部节点和幕墙与其他专业的界面处理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同时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室内装饰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以下内容须成熟稳定:a、所有室内可视范围内的装饰风格、空间效果、构件尺寸等主要设计要素;30 b、室内装饰设计部分中,所有与其他专业关联的技术界面(特别是给排水、消防、建筑声学、机电、智能化、扩声等专业的技术界面);c、室内装饰设计部分中,所有相关专业要求室内装饰专业须满足的技73、术条件;d、室内装饰设计部分中,主要机电管线的综合平衡;e、室内装饰设计部分中,所有的主要装饰材料的技术要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功能要求点表)、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弱电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系统图及功能要求点表)、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停车场地面设计应充分考虑耐用性及维护便捷性。6.6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6.6.1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1)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发包人审查74、,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相关设计成果文件。(2)按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局的报建要求,提供建筑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并根据相关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相应修改。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平面图(比例 1:500,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建筑构造和主要建筑材料说明;3)建筑平、立、剖面图(比例 1:100);4)建筑综合管线图。3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建筑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设计成果文件(文件及图纸)文本文件 16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2 套;文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发包人加盖公章、注册建筑师章。(3)对各专项设计施工图的技术接口进行审核并进行75、设计联络及完善;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的成果及承包人自行分包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总体设计协调,提交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计成果文件:1)总平面图;2)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园林景观等专业及各专项设计)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计算书;3)设备材料表以及满足招投标要求的技术规格书;4)管线综合图(室外管线迁移图);5)苗木迁移方案(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文件及图纸)文本文件 22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_2_套;文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发76、包人加盖公章、注册建筑师章。(4)在项目全部设计变更完成后,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并将全部设计变更内容综合汇总并将其反映在设计图纸上而形成完整版施工图,并按如下要求在竣工联合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版施工图:文本文件 12 套、电子文档(DVD 光盘及 U 盘及移动硬盘)2 套;文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发包人加盖公章、注册建筑师章。6.6.2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32 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8 版)施工77、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4)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5)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6)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3)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4)承包人按本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配合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和发包人工程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5)承包人应重点对建筑单体室内外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个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矛盾,并提供相关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同时完成土建、机电设备选型意见、技术要求文件。78、(6)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把关,确保专项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承包人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负责预审及汇总,承包人须确保汇总后施工图预算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7)对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精装修、弱电智能化系统等),承包人须提供用于指导深化设计的设计文件和资料(须满足施工图深度,并对系统、设备、材料的技术指标及设计范围进行限定;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开展施工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并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的实施单位(如幕墙、钢结构、室内精装修、弱电智能化系统79、等)的深化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审核,具体要求按发包人管理要求执行,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审核深化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原设计文件的要求;2)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地区标准;3)审核是否满足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及实施的可行性;33 4)审核技术经济性;5)对相关各专业的协调性进行审核;6)复核及审查深化后的结构安全性及稳定性;7)结合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审核意见督促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相关的深化设计文件;8)承包人须根据最终完善的深化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接口、界面进行修改完善,并确保最终80、通过发包人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核。9)对各专项设计施工图的技术接口进行审核并进行设计联络及完善,并结合二次装修施工图提供各相关设备专业末端设计施工图。10)对通过审核的各专项施工工程深化设计图纸进行签章确认。(8)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设计的特点,提供施工安装操作、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6.7 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 6.7.1 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6.7.2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81、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6.7.3 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承建商的施工能力。6.7.4 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7.5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 34 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6.7.6 对于由发包人拟82、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核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6.7.7 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7 设计服务 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7.1 驻场设计 7.1.1 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83、地点(承包人自行承租,报发包人确定)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7.1.2 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由设计负责人牵头,并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勤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与其他工作。7.1.3 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适当调整。7.1.4 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84、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7.2 报审报建配合服务 35 7.2.1 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 U 盘),并负责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7.2.2 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7.2.3 报审报建配合服务:承包人应安排专人(2 名以上)全面负责所有报审报建工作(包括提供发包人报审报建所需的交通便利、差旅支出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7.385、 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 7.3.1 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3)按发包人要求派驻设计人员全天候驻工地服务,驻场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承包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86、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 1 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 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4)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36(7)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87、联合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7.3.2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如基坑支护方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7.3.3 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及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按时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各一式六份。7.3.4 对项目各专项工程的验收、88、备案工作予以配合,具体验收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于各专项验收申请表送达后 3 天内,出具设计单位意见;(2)对因专项工程验收、备案需增加晒制的图纸,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提交,相关费用按合同条款第 16.7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3.5 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发起的项目周例会,承包人应汇报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相关调整及变更情况,以及根据发包人要求作相应汇报。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应体现现有设计成果与旧版设计成果内容以及工程量相关变化,进展报告将作为会议纪要附件归档。7.4 工程结算配合服务 7.4.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89、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7.4.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7.4.3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相关费用已含于设计费用中):37(1)复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并进行签章确认;(2)复核施工单位编制的规划验收竣工图纸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即“验收通”)。7.4.4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90、术支持。7.4.5 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承包人负责整理汇总其合同设计范围内所有设计单位的结算工作。7.4.6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能对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7.4.7 承包人应将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录入发包人的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7.5 保修阶段的服务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91、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8 设计人员 8.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8.2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92、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8.3 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38 8.4 专业设计单位必须成立设计项目组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在设计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开展各项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进度和质量。设计项目组人员组成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8.5 发包人认为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93、,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8.6 承包人必须安排至少两名专业工程师(设计代表及设计代表助理)在项目全过程驻场办公(驻场开始时间不晚于设计初步方案通过之后 10 日内),及时提供施工技术支持服务。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需要,承包人派各专业设计人员驻现场,及时解决工程设计问题,直至该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驻场人员生活及办公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7 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94、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8.8 承包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参与人员具体名单,参与人员资质应符合勘察设计任务书内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项目组成员实际组成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核查。9 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 9.1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及套数如下:9.1.1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如下: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95、提交日期 备注 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 39 1 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修改)8 合同签订后15天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1 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8 方案报建通过后,且发包人下达书面设计任务后10天内 报建通 2 初步设计报审文件(含工程概算)16 方案报建通过后30天内 初 步设计审查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1 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 16 规划报建通过甲方确认并下达书面设计任务后10天内 2 全套施工图报审设计文件 16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甲方确认并下达书面设计任务后40天内 施 工 图审查 3 各专业施工图完善设计文件(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96、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22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天内 施 工 蓝图 4 外墙排砖图,立面分色图及外墙材料样板 12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20_天 5 外立面施工控制手册及技术要求清单(A2或A3装订成册)12 外墙材料定板后_10_天 6 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2 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7 规划验收的竣工通 12 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含光盘 9.1.2 人防设计如下: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人防设计方案 3 修详通报建通过后 5 天内 地下室建筑平面图 2 人防初步设计 6 人防设计方案提交 10 天内 3 人防各专业施工图 22 人防报建通过后 20 天内 9.197、.3 室内精装修设计如下: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概念设计方案 8 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10天内 含效果意向图 2 效果图 8 概念方案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 3 施工图(含水电等图)12 效果图经甲方确认后 20 天内 同时提交选材清单、样板及价格表 4 软装设计方案 (含规格尺寸及价格)5 施工图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彩打,装订成册 40 9.1.4 景观设计如下: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概念设计方案 8 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10天内 含效果意向图 2 效果图 8 概念方案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 3 施工图(含水电、绿植等图)12 效果图经甲98、方确认后 20 天内 提交选材清单、样板及价格表 9.1.5 弱电智能化、灯光、幕墙等二次深化设计如下: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概念设计方案 8 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 10天内 系统及原理说明或效果图 2 投标文件及深化图 12 概念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20 天内 含选材清单、样板、价格表及相关技术数据 9.2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提交设计中间资料,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之内。9.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9.4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99、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设计费中。9.5 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9.6 项目实行节点监管,方案评审前、初步设计评审前、评审意见修改后、施工图正式提交前,承包人应将相关设计成果应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设计质量设计质量 10 设计的质量要求 10.1 设计应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达到设计任 41 务书的要求,满足本合同工程的功能100、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10.2 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8 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 版),其他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满足相关专业设计国家及行业规范_)、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发包人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承包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10.3 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工序方案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10.4 设计成101、果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10.5 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10.6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核意见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当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通知后5 天内将经过修改的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10.7 承包人应提供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对新材料及特殊结构的试验报告,并提供相应新材料及特殊结构在工程中应用的经验供发包人参考。第五章第五章 设计事故设计事故 11 设计事故 11.1 按承包人102、违约行为的严重,设计事故分为一类设计事故及二类设计事故,具体如下:(1)一类设计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未达到二类设计事故标准的):1 承包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累计达 15 天以上(含 15 天);42 2 如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累计出现 3 次以上(含 3 次);3 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错、漏、碰,直接导致发包人项目施工进度逾期累计 7 天以上(含 7 天),或累计达 10 天(含 10 天)以上的。(103、2)二类设计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承包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15 天(含 15 天),或累计达 20 天(含 20 天)的;2 如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累计出现 5 次(含 5 次)以上的;3 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无法实施的(包括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示的施工方案、工艺及措施难度极大或现有的施工条件无法实现的;设计成果文件中拟采用的材料设备无法采购的);4 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错、漏、碰,直接导致发包人项目施工进度逾期累计10 天(104、含 10 天),或累计达 15 天(含 15 天)以上的。11.2 如发生设计事故,经过发包人审定,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六章第六章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 12 设计变更 12.1 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12.2 由于承包人的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问题、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造成的设计更改(包括因此而发生的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变更,并按本合同第十三章第 22 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 12.3 承包人应充分考105、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本合同第十三章第 22 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4 承包人负责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规定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对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图纸会审记录进行审核;图纸会审记录中的内容须承包人核准并转化为设计变更后方可作为正式的设计文件执行。12.5 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12.6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由其他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另行发106、包的专项工程设计的设计变更和承包人分包的设计项目的设计变更)进行预审把关、审核及确认,确保本合同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及相关专项设计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12.7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的设计变更和承包人分包的设计部分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的相关要求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设计变更。12.8 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12.9 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107、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第七章第七章 工程投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 13 工程投资控制 承包人须保证施工图预算与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审核结果的误差不超过10%,确保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第八章第八章 设计评审设计评审 14 设计评审 44 14.1 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管理部门及设计咨询单位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差旅、会务及专家评审费含在本合同费用中。14.2 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规108、定;(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地保、空管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 标准和规范;(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6)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7)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14.3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109、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14.4 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 5 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提交发包人。14.5 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 3 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本服务细则第 22 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110、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工程费用占审定概算工程费用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45 第九章第九章 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 15 履约保证金 15.1 在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为发包人的银行保函,由承包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具。15.2 履约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当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履约保函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承包111、人。15.3 如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除被取消中标资格和没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 设计收费的计取(按投标报价)17 设计收费的支付 17.1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且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设计工作联系函,按发包人财务制度要求提交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次设计工作内容暂定总额的 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开始履行后,预付款立即抵作设计费并计入合同进度款。17.2 本合同各地块(子单位工程)的设计费单独结算,各地块(子单位工程)设计费以政府部门核发证件的相应建设规模为112、计算依据。17.2.1 设计收费标准:序号 分项目名称 设计费单价(元/)建筑面积()合计费用 备注 1 方案设计 5 2 施工图设计 45 3 人防设计 20 人防布置面积 4 绿色建筑设计 6 5 室内精装修设计 450 室内精装修面积 6 景观设计 14 绿化景观面积 7 弱电智能化 5 实际面积 8 夜景灯光设计 15 灯光布置面积 9 幕墙二次深化设计 15 幕墙布置面积 46 10 合计-本地块(子单位工程)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设计费用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按政府批出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面积与地下面积)或设计的设计范围面积进行结算。17.3 各地块设计收费113、支付方式按如下设计分类表格分别执行:17.3.1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设计费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 定金 第一次 10%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 方案阶段 第二次 30%修详通报建通过后 10 天内 初步阶段 第三次 20%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10 天内 施工图阶段 第四次 3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10 天内 竣工备案阶段 第五次 10%竣工备案后 10 天内 合计合计 100%100%-17.3.2 人防设计费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 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 10 天内 初114、步设计阶段 第二次 30%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后 10 天内 施工图阶段 第三次 50%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取得人防部门的批复后 10 天内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第四次 10%人防专业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合计合计 100%100%-17.3.3 室内精装修设计费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 10 天内 方案阶段 第二次 25%甲方确定方案后 10 天内 施工图阶段 第三次 55%施工图提交并经甲方确认10天内 竣工联合验收第四次 10%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10天 47 阶段115、 内 合计合计 100%100%17.3.4 景观设计费用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 10 天内 方案阶段 第二次 30%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施工图阶段 第三次 50%施工图提交并经甲方确认 10 天内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第四次 10%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 10 天内 合计合计 100%100%-17.3.5 弱电智能化设计费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 10天内 方案设计阶段116、 第二次 30%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投标文件及深化图 第三次 50%施工图提交并经甲方确认10 天内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第四次 10%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 10 内 合计合计 100%100%-17.3.6 灯光设计费用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 10天内 方案阶段 第二次 30%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投标文件及深化图 第三次 50%投标文件提交并经甲方确认 10 天内 48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第四次 10%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10 天内 合计合计 100%100117、%-17.3.7 幕墙二次深化设计费及支付如下:付款阶段 付费批次 费用比例(%)付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定金 第一次 10%甲方下发设计任务书后 10天内 方案阶段 第二次 30%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投标文件及深化图 第三次 50%投标文件经甲方确认后 10 天内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 第四次 10%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10 天内 合计合计 100%100%-本合同各阶段设计收费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各阶段要求的设计成果供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相关费用。17.4 本合同设计收费在抵扣完本合同的预付款后开始支付,每一阶段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等额的118、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该阶段款项。17.5 承包人分包项目的设计费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设计收费总额之内,并纳入本合同一并结算。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设计费时应连同其分包单位的设计费一并申报。承包人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分包单位支付设计费,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付款情况予以监督。17.6 承包人领取款项前须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7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晒制的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清单加收工本费;没有约定的价格清单的,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费用119、:A0:3 元/张;A1:2 元/张;A2:1.5 元/张;A3:1 元/张;A4:49 0.6 元/张。非标图纸按图面大小换算成 A2 图纸数量,发包人按 A2 图纸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第十章第十章 综合考评综合考评 18 综合考评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9、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9.1 发包人的权利:(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承包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120、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19.2 发包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具体如下:1)方案阶段提供的资料 设计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50 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和地形图;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基础资料121、,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的 资料(绿化、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对于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 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4)工程实施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122、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和阶段及时将承包人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承包人。(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7)发包人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设计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 3 日内书面交付承包人或于发包人指定网络平台上公布。20 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 承包人的权利:(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2)拥有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51(3)设计方案、图123、纸未审批之前,在不影响工期及合同约定的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4)有权依据发包人的意图和本合同工程设计工作进展情况指令各专业设计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专项工程的设计工作。20.2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完成设计工作外,承包人义务还包括但不限于:(1)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2)在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有权审核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有权审核124、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3)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4)承包人应加强对设计和管理服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125、高产品验收级别;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2(5)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承包人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发包人。(6)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2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1.1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126、定支付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预付款拖欠期间的利息。21.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 计进度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该进度款拖欠期间的利息。21.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承包人设计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设计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该竣工结算款拖欠期间的利息。21.4 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27、1)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按 5000 元/次扣罚合同款。(2)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按 30000 元/次扣罚合同款。(3)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3(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同时,承包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128、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若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赔偿。(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返还预付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129、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结算价款的 30%,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2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 3 次的,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 1 次;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 3 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130、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2.3 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按本服务细则第 23 条约定的索赔方式执行。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逾期交纳的,发包人有权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逾期交纳金额 2的逾期违约金。54 22.4 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有权在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继续设计,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不得向发包人或者其他设计人索取任何报酬。22.5 设计管理、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设计招投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发包人131、人员或本建设项目有关主管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并承担严重违约 1 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承包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1 款第(5)项的所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 1 人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 1 人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6)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132、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设计费中扣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4)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5)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一人次,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6)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133、1)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 万元/人次。55 2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人次。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予以134、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补充或补充人员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视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设计人员,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 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证实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承包人应支持、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第二次及以后,每发生一次承担严重违约 1 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135、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8)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总则第二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7)项的约定处理。(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设计承包管理或配合协调工作,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 3 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满意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7)项的约定处理。(10)对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136、单位)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报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现场服务要求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款第(7)项的约定执行。56(14)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6 条、第 7 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 1 次,承包人承担 1 137、次一般违约责任。22.6 设计成果文件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进度各类计划要求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 3 天以内(或累计达 5 天以上 10 天以内)的,承包人按 1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期 3 天以上(或累计达 10 天以上)的,承包人按 3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2)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138、完善;因此造成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条款第 22.6 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 1 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5)如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每违反一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6)非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在投资控制指标内;造成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增加的,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5 139、条第(12)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因本合同所述的因新规范、新标准及新规定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7)经发包人认可的本合同工程施工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22.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22.9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57 22.10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40、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22.11 所有承包人因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时的处罚措施及相关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支付时立即执行。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141、索赔索赔 23 索赔 23.1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启用履约保函。(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本合同条款第 24.1 条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4)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142、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设计费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合同条款第 24.3 条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函。58(5)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设计费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本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约定处理。23.2 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保险与担保保险与担保 24 保险143、与担保 24.1 双方约定,承包人按照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责任保险和履约担保文件:(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条款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保险公司(如为分支机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开出的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正本及相应条款一份。(2)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元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4)承包人如未能按约定提交保险单、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144、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24.2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24.3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145、额。59 24.4 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第 22.1(4)、(5)款的有关约定执行。24.5 合同结算最终定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税税 费费 25 税费 25.1 承包人及其雇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纳税,税金全部由承包人及其雇员承担。25.2 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依据中国、广东省、阳江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缴纳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5.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46、5.4 合同能清晰界定建筑工程服务的,应按相关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费,并由发包人代征代缴。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及仲裁法律适用及仲裁 26 法律适用及仲裁 2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等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26.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27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27.1 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其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对方的相关信息。否则,147、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27.2 本合同项下工程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署名权除外。承包人享有本合同项下工程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署名权,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在展览或书 60 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设计文件、资料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作其他商业用途,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27.3 承包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148、。27.4 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用作本项目宣传及工程建设学术研究交流之用等)27.5 如工程需要使用专利技术,应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而涉及的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7.6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设计或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149、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28.2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含 50 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 10 级(含 10 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工作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 5 级(含 5 级)以上的地震。28.3 政府关于本项目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也属不可抗力。61 28.4 因不可抗力事件150、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的延误,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的提交时间。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合同生效、解除与其他 29 合同生效、解除及其他 29.1 本合同的生效及终止按合同协议书第十五条的约定执行。29.2 本服务细则所列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9.3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9.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双方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服务细则第 26 条的约定处理。(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151、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9.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同时,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29.6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阳江市建设项目发包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29.7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2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 第第 1 1 条条 一般一般约约定定 1.1 词语152、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53、.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 63 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154、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155、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64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156、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157、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65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158、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66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159、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160、长。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67 24:00。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161、验。1.1.4.11 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人工费:是指162、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68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163、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164、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69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165、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66、,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70(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167、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168、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 72 1.7.1 与合169、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170、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 73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171、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172、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74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173、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17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75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175、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176、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第 2 2 条条 发包人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 76 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177、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178、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77 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179、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 78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180、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181、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79(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182、义务。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第 3 3 条条 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183、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80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184、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185、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81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186、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 任命和187、授权 82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188、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189、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3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190、。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191、。3.7 会议 84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第 4 4 条条 承包人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192、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85(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193、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194、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联合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8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195、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196、。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87 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197、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198、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 88 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199、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200、起 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 关键人员更换 89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201、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202、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90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203、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204、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91(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205、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 承包206、人现场查勘 92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207、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 工208、程质量管理 93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209、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第 5 5 条条 设计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94 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210、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211、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95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212、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213、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96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214、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 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215、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 97 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联合验收约定的竣工联合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216、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联合验收和第 10.217、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98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218、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联合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第 6219、 6 条条 材料、工程设备材料、工程设备 99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220、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100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221、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222、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1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223、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224、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1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225、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226、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03(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227、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228、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 质量检查 104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229、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230、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105 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231、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06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232、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233、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07(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234、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235、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08(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236、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第 7 7 条条 施工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237、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109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238、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0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239、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240、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 现场合作 1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241、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242、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112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243、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244、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11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245、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246、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14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247、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6.5 安全生产责任 115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248、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249、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 116 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250、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251、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117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252、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253、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118 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254、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255、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119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部分工程于竣工联合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256、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第 8 8 条条 工期和进度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120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257、支付合理利润。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联合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8、的其他内容。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121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59、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260、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 122 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261、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262、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123(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263、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124(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264、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265、自承担。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 125 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266、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126 承包267、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268、并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 127 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269、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270、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第 9 9 条条 竣工试验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128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271、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272、下一阶段试验:(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 129 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273、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274、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 130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27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联合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276、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131 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第 1 10 0 条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联合验收 10.1.1 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277、减和第 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联合验278、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 132 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经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以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联合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以完279、成竣工联合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工程未经竣工联合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28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联合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33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联合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281、,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联合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34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282、,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283、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 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5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284、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285、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第第 1 11 1 条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缺286、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联合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287、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37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288、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289、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38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290、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9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291、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292、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140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根据293、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第 1 12 2 条条 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294、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141 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295、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296、.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42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297、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第 1 13 3 条条 变更与调整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298、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143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299、面回复。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300、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44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301、:(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145 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302、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303、。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146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304、入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305、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47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306、或收据。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307、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148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308、,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309、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49(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310、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150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承包人原311、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第 1 14 4 条条312、 合合同价格与支付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51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313、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4.1.4 按以下方式约定: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5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314、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315、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53(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316、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317、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 154 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318、相应部分的工作。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55(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319、付参考。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320、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56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321、)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322、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157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 323、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324、陷调查处理。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8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325、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326、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59 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327、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60(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328、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第 1 15 5 条条 违约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329、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61(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330、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331、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332、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3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第 1 16 6 条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333、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164(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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