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运生产用房装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6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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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5392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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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合同合同XX银行XX市营运生产用房XX银行XX市营运生产用房(原原XX大厦)装修改造项目设计XX大厦)装修改造项目设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1目目录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一、工程概况.3三、工程设计周期.4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4六、合同文件构成.4七、承诺.5九、签订地点.5十、补充协议.5十一、合同生效.6十二、合同份数.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71.一般约定.72.发包人.143.设计人.154.工程设计资料.185.工程设计要求.1862、.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1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25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26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810.合同价款与支付.28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012.专业责任与保险.3113.知识产权.31214.违约责任.3315.不可抗力.3416.合同解除.3517.争议解决.3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71.一般约定.372.发包人.393.设计人.404.工程设计要求.425.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437.工程设计文件审查.449.合同价款与支付.4512.知识产权.4613.违约责任.4714.不可抗力.4816.争议解决.4917.其他(如果没有,填“无”).49保密协议.5733、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合合同同协协议议书书发发包包人人(全全称称):XXXX银银行行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XXXX市市分分行行设设计计人人(全全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银行XX市营运生产用房(原XX大厦)装修改造项目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银行XX市营运生产用房(原全球通大厦)装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XX银行XX市营运生产用房(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装修改造面积 34510.4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11643.66 万元,其中4、工程费约 9477.62 万元;本项目装修改造楼层主要为该大厦的 2 楼、3 楼、5-17 楼全层,1 楼、4 楼、负 1 楼、负 2 楼部分,以及大厦附属的大院等设施和构筑物,具体建设内容见附件。4.建筑功能:银行营业网点、办公场地 等。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4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三、工程设计周期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5、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文件;5(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6、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中国XX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6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约定的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设计人执 壹 份。发包人:XX银行股份设计人:有限公司XX市分行(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7、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7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8、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文件: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文件”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8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9、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该当事人指定的该当事人下级单位。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履行与设计人沟通职能的人。110、.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9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11、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12、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0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13、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11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14、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15、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12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投标文件;(6)发包人要求;(7)技术16、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17、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18、的14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19、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事项。发包人代表仅履行与设计人沟通职能,无其他职能授权。15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20、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21、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16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22、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其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应相当于投标文件同等条件。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23、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17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24、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4.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25、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5.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26、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19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27、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28、用合同条款20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29、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1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30、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31、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22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32、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23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33、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34、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24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35、.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36、,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25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37、,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26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38、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39、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40、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27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41、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42、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28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43、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第(2)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29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44、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1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45、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30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46、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47、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31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48、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49、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32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50、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发包人行徽等注51、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文字或/及图形等相关商标或专利的使用许可不在此范围内,未经发包人具体的书面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使用,也不得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且不得将含有发包人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任何印刷品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3314.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52、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53、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54、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34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55、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56、35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57、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36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58、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3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59、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7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详见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六、合同文件构成。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装修,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空调通风、弱电工程、消防改造等工程,以及拆除、幕墙玻璃及窗户维护工程、空调设备更换、消防系统更新、配电系统改造、电梯新增及更新、大院地面改造、楼顶标识工程等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60、标准和要求。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38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条款。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61、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 保密保密期限:永久。保密要求:无论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之后,都不可泄露给第三方或做本合同限定用途之外的使用。392.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2.1.3.1 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2.1.3.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2.1.362、.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1.3.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2.1.3.5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交通等方便条件。2.1.3.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63、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40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发包人应在14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3.1.3.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64、责。3.1.3.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技术规范、标准.413.1.3.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3.1.3.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设计师(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设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设计工作正常进行。3.1.3.5 设计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机构人员。设计人更换总设计师(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设计人员时,应提前 7 天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3.165、.3.6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的项目团队人员。3.1.3.7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相关报建流程,提供相关设计资料。3.1.3.8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42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费支付至现66、设计阶段前。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费支付至现设计阶段前。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3 天内。3.3.2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费支付至现设计阶段前。3.4 设计分包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全过程不得进行设计分包。4.工程设计要求4.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4.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43。4.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装修,给67、排水工程、电气照明、空调通风、弱电工程、消防改造等工程,以及拆除、幕墙玻璃及窗户维护工程、空调设备更换、消防系统更新、配电系统改造、电梯新增及更新、大院地面改造、楼顶标识工程等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无。4.2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4.2.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以及其他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执行。4.2.2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 年。5.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68、交的时间:合同生效后3天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设计人员及各阶段设计时间安排。5.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44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4 个工作日。5.2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5.3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5.3.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6.工程设计文69、件交付6.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6.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 文件 1 套,cad 文件 1 套。7.工程设计文件审查7.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30 天。7.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457.3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现场/远程会议审查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8.施工现场配合服务8.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8.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合同价款与70、支付9.2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相关工作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46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形式:无。9.3 定金或预付款9.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10.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0.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1.71、专业责任与保险11.1 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2.知识产权12.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47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12.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属设计人,发包人享有设计人设计成果的使用权。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设计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12.3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72、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承担。13.违约责任13.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3.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施工图审查单位或政府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 规定支付设计费。173、3.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48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直接受损部分设计费相等。13.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 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时间超过 3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费支付至现设计阶段前。13.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费支付至现设计阶段前。13.6 合同生效后74、,设计人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不得要求支付已完成设计部分的工作报酬,并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14.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5.合同解除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90天。15.2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20 天内。4916.争议解决16.1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16.2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XX市XX区75、人民法院起诉。17.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无。附件附件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50附件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一、本工程设计范围房产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装修设计、智能化设计、气体灭火及合同内相关专业的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声学设计、厨房专业设计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另行约定。二、本工程设计阶76、段划分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1.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77、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 2.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51足发包人、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 3.施工图设计阶段施78、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 4.施工配合阶段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79、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52附件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份数提交日期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 1方案开始 3 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80、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 3 天前3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4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5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5 天内6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7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53附件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序号号资料及文件名称资料及文件名称份份数数提交日期提交日期1方案设计5自合同生效后 20 个日历日内2初步设计(包括装修效果图、工程设计概算书)5自收到设计方81、案确认文件后35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3施工图18自收到初步设计确认文件后35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和相关资料,并在施工图送审稿审查通过后 3 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和相关资料4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2 天特别约定: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82、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54附件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55附件附件 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83、地现场的旅差费。(2)其它:无。三、设计费支付方式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1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40%;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一)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作为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84、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XX 银行总行的审批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计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查,装修改造项目正式开工时提交完整的设计费支付申请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56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5%,计元。4.装修改造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并提交完整的设计费支付申请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40%,计元。5.整85、体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交完整的设计费支付申请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计元。(二)部分工程设计服务费用1、方案设计(仅做到并完成方案设计,未出初步设计图纸等),设计费按全过程设计费的 10%计算,一次性支付,如项目实施的,则不计取此费用(方案设计费)。2、初步设计(仅做到并完成初步设计,未出施工图等),设计费按全过程设计费的 20%计算,一次性支付,如项目实施的,则不计取此费用(方案设计费)。3、施工图设计(仅做到并完成施工图设计,但工程未实施),设计费按全过程设计费的 50%计算,一次性支付,如项目实施的,则不计取此费用。四、86、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设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为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10%。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该保函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为受益人,履约保函自出具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整体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57保密协议保密协议PSBC2021ZH13020保密协议合同编号:58甲方(全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住所(地址):XX市XX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9 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全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乙双方就XX银行XX市分行营运生产用房(原X87、X大厦)装修改造项目设计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第一条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接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甲方(“透露方”)获得的甲方通过口头、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披露的在披露时为“保密”的信息。其中,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包括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密义务88、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1 发现、发明、开发,包括对未成功的方法的掌握;1.2 科学(工程)信息,包括包含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例如:研究发现、材料、过程、仪器与设备的设计、工程辅助性工具、安装手册、计算机软件、架构和逻辑。“软件”是指任何有意义的、可执行的或人类可读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储存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数值,无论其存在于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中,亦无论其以何种形式或者介质记录;1.3 科技管理信息,例如:建议、计划、设计、图纸、样品等技术文档,对部件、系统执行目标和标准的开发及对开发领域的分析;1.4 商业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法律事务的信息,例89、如:建议、风险投资的计划、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市场研究、建设计划、营销策略以及渠道、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信息及函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未公开的新产品、战略计划、现存及计划中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客户网络结构和设计、客户的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1.5 人事信息,例如:工资以及福利制度、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图、各项人事制度、包括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评价在内的员工档案信息;1.6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声明属于XX银行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其他内容;1.7 签署人参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或客户洽谈或实施项目过程中由甲方提供90、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客户保密、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591.8 基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有关客户、机构、产品、交易流水等各类基础数据、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和测试数据,同时还包括:涉及各计算机系统的所有样本数据信息、所有数据模型资料和相关数据结构说明资料。本条款上述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签署人均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2)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3)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透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4)不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内容;(5)透露方向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露的信息。第二条第二条 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91、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接受方承认透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接受方应当考虑透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第三条第三条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授予接受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透露92、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使用第三方许可透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第四条第四条 接受方从透露方处所接收的文件,接受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第五条第五条 接受方承诺仅为与透露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第七条第七条 未经透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93、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本数据、数据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信息资料),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密信息,不得复制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泄漏或遗失。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就任何问题,向任何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第八条第八条 接受方承诺对透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对泄密人员追究违约责任94、。接受方工接受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透露方同意接受方有权向其职员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透露方与接受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接受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职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在保密期限内(不管是否离职)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接受方未采取上述措施给透露方造成损60失的,接受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如相关政府95、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透露方,以便透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透露方保留在合同(或合作)终止或透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接受方销毁透露方所96、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透露方要求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接受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接受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透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市进行。仲裁应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97、条第十五条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雇员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17.1 本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7.2 协议效力不以项目结束而终止,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透露方初始提供之日起,保密期限为永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98、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61(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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