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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项目勘察设计合同(49页)
地下空间项目勘察设计合同(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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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2084 2024-05-06 47页 245.50KB
1、XXXX地下空间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发 包 方:XX有限公司承 包 方:中国 广州20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9第一章设计条款9第一条定义9 第二条各方的义务11 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14 第四条设计要求15 第五条投资控制19 第六条设计周期20 第七条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20 第八条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22 第九条设计违约和索赔27第二章勘察条款30第十条勘察内容30 第十一条发包方提供资料31 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31 第十三条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32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包方责任34 第十五条勘察违约责任36第三章税费36第四章保密、知识产权2、与专利技术37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37第六章不可抗力37第七章文字约定38第八章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38第三部分合同附件39附件一勘察设计任务书39附件二承包方承诺投入的设计及服务人员一览表40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附件四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附件五投标报价清单附件六招标答疑及澄清附件七廉政责任书附件八保密责任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发 包 方:XX有限公司承 包 方: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XXXX地下空间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7、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二、项目概况:工程位于广州市XX区XX西区。根据关于出具XXXX公共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019192号),功能:公共步行通道;用地范围:41967平方米(以规划批复红线为准);在XXXX设置单建地下空间,并与相邻开发地块地下连通联系,具体位置及最大可建范围等要求详见城市设计图则。本项目地下空间功能以人行交通功能为主(地下4、公共步行通道和设备用房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项目建设总投资2838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3070万元。勘察设计范围:工程勘察(必须满足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及指导施工)、设计方案及联合评审、初步设计、专项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配合预算工作及造价分析、协助工程量清单审核、协助财政评审及图纸评审、设计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图纸设计、BIM(设计阶段)、现场服务(含现场指导与监督)、设计变更、协助规划、水利、国土等各项基本程序的报建及完成相关图纸资料编制工作,竣工图审核、缺陷责任期的项目全过程勘察、设计服务等。三、勘察设计内容根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的勘察设计工作5、,主要包括:(一)勘察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含二级导线测量、四等水准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地形图测绘及放线、超前钻等。其中,国土规划测绘成果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使用及规划、国土等基本建设程序报建要求。测绘工作指完成规划与国土部门报建(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测量测绘工作并提交满足审批要求的成果(验收)。(二)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单体建筑:建筑工程(含规划设计、消防设计等);结构工程;基坑工程;精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含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标志及标识等);6、河涌迁改设计、管线综合平衡设计、BIM设计;其他(绿色建筑、环保、节能及卫生防疫等专业)。2、室外及其他配套工程:室外管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外水、外电等。3、上述所有专业按阶段编制项目估算及概算。四、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1. 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和本合同附件一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 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7、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1. 本合同工程设计费用(含BIM技术应用费)总额暂定为¥ 万元,工程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工程建安造价¥ 万元,折算工程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 %,最终设计费基数按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准(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2. 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 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 万元,工程物探费¥ 万元,地形测绘费¥ 万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8、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发包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 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3) 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4) 协议书;5) 合同条款;6) 合同附件;7) 中标通知书;8)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 投标文件。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9、,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勘察设计开工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十一、合10、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设计服务期满自动终止。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其中发包方执八份,承包方执四份。(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发包方: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 传真:020 地址:广州市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邮政编码: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中国广州市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一章 设计条款第一条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1项目:指XXXX地下空间项目勘察设11、计。 1.2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发包方指XX有限公司。1.3承包方:指 。1.4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全部施工图设计和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1.5专项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1.6联合体: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12、本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承包方不得以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1.7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1.9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1.10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13、包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3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1.14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1.15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1.16设计14、服务: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开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编写设计总结等活动(包括承包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1.17设计服务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1.18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1.19完整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 1.15、20有效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21时限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1.22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1.23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16、(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月指日历月。1.28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9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条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1发包方的权利:2.1.1享有承包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1.2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17、;同时,发包方还有权将承包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1.3有权聘请国内外具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方应接受该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2.1.4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为保证设计质量,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4.1合同签订前,对于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2.1.4.2承包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达不到规定要18、求,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2.1.4.3已交给承包方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与承包方协商后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针对上述情况,承包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承担总体设计协调职责。2.1.5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监督权。2.1.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2.2发包方的义务:2.2.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时限性负责。2.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方设计费。2.2.3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报建、报批手19、续。2.2.4负责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2.2.5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2.2.6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2.2.7对承包方提出的有关影响设计进度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应尽快给予书面答复,是否增加设计工期,双方协商。2.2.8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2.3承包方的权利:2.3.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2.3.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2.3.3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20、纸的建议。2.3.4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承包方的权利。2.4承包方的义务:2.4.1承包方有义务对发包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与资料中出现的错漏,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该部分文件与资料的科学性及可实施性。2.4.2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7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另一方履行该义务,并将该义务包含工作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从未履约一方扣除,转付给另一方,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同时也承担该义务对应的责任和权利。2.4.3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14天内21、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因此而解除与未履约承包方的合同,并将未履约承包方的全部工作内容委派给另一方或重新确定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包括本项目专项分包方)执行。2.4.4由于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未履约而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未履约一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承包方需承担连带责任。2.4.5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内容及份数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并对其负责。2.4.6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保证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22、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项目各接口工程的良好衔接。2.4.7在明确承包方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合同附件的承诺派出足够的设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做好自身负责的设计工作和总体设计管理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提供现场服务。对不称职的设计、管理及现场服务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2.4.8应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2.4.9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方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2.4.10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园林、交通、水利、航运、铁路等部门单位及周边建筑的协调,按发23、包方的要求完成各类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2.4.11在设计各阶段,应根据发包方、项目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2.4.12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参与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活动。2.4.13提供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所需的工程量清单、技术和质量标准,配合预询价、技术谈判、招标等工作。2.4.1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参与对进场设备、材料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2.4.15发包方因特殊专业24、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承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须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设计肢解分包。2.4.16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方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2.4.17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所有相关设计成果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2.4.18承包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完成BIM技术应用服务工作。2.4.19承包方应建立BIM团队,并配备相应的硬25、件和软件设施。2.4.20在施工期间,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参加在施工现场发包方定期组织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图纸会审会、设计例会和工程例会、技术问题协调会、设计巡场,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可按照专业施工进度分专业参加),在以上会议中,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管理制度和办法开展工作。2.4.21承包方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应遵守发包方的设计管理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发包方有权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承包方进行考核。2.4.22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法规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第三条 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3.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3.1设计内容:3.1.1 设计范围:本项目实施范围内设计方案26、及联合评审、初步设计、专项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配合预算工作及造价分析、协助工程量清单审核、协助财政评审及图纸评审、设计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图纸设计、现场服务(含现场指导与监督)、设计变更、协助规划、水利、国土等各项基本程序的报建及完成相关图纸资料编制工作,竣工图审核、缺陷责任期的项目全过程勘察、设计服务等。(1)完成概念方案的深化设计(包括根据业主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方案优化、调整);(2)编制建设方案及项目估算,达到方案联审深度,开展项目联审相关流程,直至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复;(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4)编制报建图纸及27、电子报批文件等相关资料,配合报批报建流程;(5)完成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6)BIM标准编制与统筹,BIM技术应用咨询(设计阶段的建模及模型应用),BIM协同信息管理平台及与BIM信息管理平台的接口开发,负责BIM技术及成果体验区的建设、软硬件采购及网络架设,满足建设主管部门CIM平台要求等;(7)配合设备、大宗材料及主要系统采购时采购清单、设备技术参数或技术规格书等编制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8)配合发包方完成各个阶段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绿色建筑、节能、环评、海绵城市、卫28、生防疫等政府部门审批环节;(9)配合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交通疏解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确保达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标准;(10)除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方提出设计成果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发包方要求准备汇报材料;(11)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含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12)配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报告编制及相关报批程序办理;(13)配合审核各专业竣工图纸并盖章,配合完成各专业竣工验收工作。3.1.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制订29、的勘察设计任务书所规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完成设计工作。3.1.3发包方有权对实施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方应有的总体设计管理责任。3.1.4主要设计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包方制订的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3.1.5本项目中,在实施范围内,承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任务书所提及专业)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可进行专项分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30、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1.6专项分包设计文件中,需承包方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方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第四条 设计要求4.设计要求4.1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4.1.1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4.1.2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4.1.3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31、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4.1.4承包方应充分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本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4.2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4.2.1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设计任务书(附件一)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施工要求。4.2.2方案设计4.2.2.1方案设计文件为向规划、国土、行业(联合审批)等部门各阶段报建所需提供图纸(包含向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图纸),包括设计总说明32、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承包方应在其提交的投标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方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4.2.2.2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达到和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4.2.2.3承包方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4.2.2.4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4.2.2.5承包方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4.2.2.6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方审查确认,经33、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方可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并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要求。4.2.2.7 所提交成果在满足规划、国土、行业(联合审批)等相关部门需要数量要求基础上,需另提供图纸三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交发包方。4.2.3初步设计4.2.3.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4.2.3.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主要设备选型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使设计具备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发包方同意的深化设计最终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2)能据以准34、备各主要设备及材料;3)能据以编制、审核该工程的投资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4.2.3.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计算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和量化,并符合我国相关规范的要求。4.2.3.4初步设计各专业审查文件,具体数量按政府有关要求执行。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4.2.3.5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后文件,提供图纸及文本文件10份、概算5份,效果图各一式3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4.2.4施工图设计4.2.435、.1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各专业的说明书、图纸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4.2.4.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2)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3)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4)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5)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4.2.4.3施工图送审文件成果要求按有关要求执行,招标阶段根据标段划分所需的施工图纸20份,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标段划分提供施工图及文本文件20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签署。4.2.5应配合36、施工承包方编制本项目竣工图,向发包方提供编制竣工图所必须的电子文件。4.3对设计质量的要求4.3.1设计应体现发包方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适用、安全、美观、经济,并具备良好的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4.3.2设计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规定。4.3.3承包方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4.3.4“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4.3.5“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第4.1条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第4.2条关于各阶段设计文件内容与设计深度的规定;同时保37、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管理统一。4.3.6“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4.3.7承包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4.3.8当承包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4.3.3条要求时,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5天内,将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方。4.3.9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4.3.10设计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38、m)为单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标注尺寸以毫米(mm)或者厘米(cm)为单位,标高以米(m)为单位;面积均以平方米(m2)为单位;体积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4.3.11设计图纸必须依照中国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4.3.12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由承包方会签并盖章;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成果资料由承包方签字盖章。专项设计分包方设计成果资料除专项设计分包方签字盖章外,按以上原则办理。4.3.13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应进行项目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编制质量计划,安排应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向发包方提交设39、计策划文件。保证不因联合设计的因素使设计进度、质量与施工服务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4.4对设计与设备、材料选购及施工组织配合方面的要求4.4.1承包方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4.4.2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4.3设计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工程设40、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4.4.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后,原则上优先采用国内的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4.4.5承包方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和价格,并据此向发包方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4.4.641、对新材料及特殊结构应提供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4.5关于设计变更4.5.1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4.5.2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4.5.3承包方应充分考虑中国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若由于设计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4.5. 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设计周期不顺延。4.5.5设计变更应按发包方确定的设计变更程序执行。第五条 投资控制5.工程投资的控制5.1本项目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以工程造价(包42、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为23070万元人民币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以经过发包方审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设计限额进行限额设计。承包方承诺在不降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设计技术指标(道路、桥隧长度、功能等)及满足发包方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5.2承包方应于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3日历日内完成并提交满足送审要求的概算文件;概算文件可根据初步设计该部分评审情况分批次提交送审;承包方分批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及相关文件后,经发包方审核并报相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如有)审定后作为施工图设计限额指标。5.3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项目负责人应有注册43、造价师资质,要求三级会审。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清单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5.4承包方承诺,如果因承包方的过错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5.5承包方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5.6承包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44、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并提供来源证明。第六条 设计周期6.设计周期6.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且经监理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为承包方原因所致,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6.2承包方按如下期限交付设计文件:设计工期:承包方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 5 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深化,15天完成联审方案编制, 30 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30 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45、误工期,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设计费用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设计费用的30%。6.3承包方按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组成要求提交设计图纸及文本文件,并以满足各设计审批部门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为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确保设计质量。第七条 设计费(含BIM技术应用费)的计取及支付7. 设计费(含BIM技术应用费)的计取及支付7.1设计费(含BIM技术应用费)的计取及结算7.1.1以工程设计费46、中标价,按照招标文件的暂定工程造价 万元,折算工程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 %,合同工程设计费(含BIM技术应用费)总额暂定为 万元;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用”为设计收费基数(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不变:工程设计费总额=广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用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7.1.2该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固定费率,设计费总额已包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范围所包括的全部设计、设计文件修改、招标配合、设计服务、总体协调及为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取得为项目开展所必须的相关图纸资料的复印、打47、印等所有费用,各类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及专家费用、自行组织的国内外考察费,人员差旅费,现场驻地办公生活设备(电脑、打印机、办公用品、耗材)、驻场期间运作所需所有费用、现场服务、联络费用、优胜方案奖励金、成本补偿金等费用及全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即发包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但7.1.3条款、及7.1.4条款规定的增加设计费除外。 7.1.3出现以下情况可计设计变更费用: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备案后,涉及到需向规划、住建、园林、水务、交通等部门重新报建报批或业主要求对设计进行重大调整(单次变更调整的内容的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的30%及以上),变更设计费用依据经审定后的调整部分对应的48、预算(或调整概算)为计费基数,按7.1.1条款规定的设计费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和浮动幅度值,按施工图设计阶段取费费率予以计取。7.1.4发包方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方的委托书或任务书,则该部分设计费按已审定的该部分工程概算建安费/或预算为计费基础,该部分设计费=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概算本合同约定取费费率对应设计阶段取费费率。7.2设计费(含BIM技术应用费)的支付7.2.1本项目设计费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申报支付手续。7.2.2若承包方为联合体,设计费由发包方统一申报支付给主办单位。承包方选定的专项分包设计费均由承包方直接支付。7.2.3本合同设计费总额49、中,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请款文件(请款报告、支付依据等)后15天内向上申报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7.2.4设计费(包括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 ( 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 第二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设计方案联合评审通过并取得批复后第三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提交合格的初步设计成果资料(含概算),并通过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后第四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第五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地下空间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后第六次付费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97%50、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并已完成本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完成办理合同结算后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97%第七次付费质保金设计费结算金额的3%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设计费结算金额的3%合计100%7.2.5发包方预留总设计费结算金额的3%为工程设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满后30天内付清。7.2.6本表所规定的支付约定是在承包方全面完成各设计阶段工作(含服务),并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和深度的前提下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根据承包方的工作调整设计费的支付进度及比例。第八条 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8.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8.1发包方驻场代表8.1.1发包方驻场代表,其姓名、职51、务、职权由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8.1.2发包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对发包方驻场代表的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需更换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1.3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8.1.4承包方对发包方驻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进行解52、释。8.1.5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请求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8.1.6发包方驻场代表是发包方的履约代表,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方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方。8.2专业设计及驻场服务人员:8.2.1承包方承诺投入的人员为专业设计人员或驻场服务人员,其姓名、职务、职责应在合同附件承包方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8.2.2专业设计人员和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发包方的指令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提供驻场服务,凡人员不到53、位或不完全到位的,所在单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3在本合同履行内,承包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其单位高级管理层副职领导以上职务,高级职称或以上,其设计经历在15年以上。8.2.4承包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高级职称或以上,设计经历在8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或以上专业工程师。8.2.5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8.2.6承包方承诺委派一名专业工程师(岩土或结构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全程驻场。承包方承诺投入负责具体设54、计服务工作的驻场人员,在履行具体的设计服务工作期间,全部纳入发包方的技术部门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均由发包方技术部门负责,承包方不得再为其安排其他工作。8.2.7承包方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撤换。8.2.8发包方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方确认。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55、复议后发包方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方该人员从发包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8.2.9承包方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2)禁止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56、行包庇及验收;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8.2.10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8.2.11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代表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驻场代表,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8.2.12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及现场服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57、的准确、安全。8.2.13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均是承包方共同的履约代表,发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驻场设计代表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承包方。8.3设计服务8.3.1在明确承包方设计联合体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需要,承包方承诺按工程建设的需要,提供现场服务,派出现场设计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服从发包方技术部门的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现场设计服务人员需包含各专业工程师。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8.3.2承包方承诺各58、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方的设计分工,组织设计交底、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会、图纸会审、答复有关设计问题。8.3.3承包方承诺在技术复杂的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提出质量控制专门要求;特殊材料的性能要求;质量检验的特定方法。8.3.4施工单位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时,承包方承诺在技术上提供及时的协助。8.3.5承包方承诺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承包方负责编写,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配合发包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8.3.6承包方承诺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进行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订设备、材料的59、验收工作。8.3.7承包方承诺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8.3.8承包方承诺参与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8.3.9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8.3.10承包方承诺对于设计建筑安全和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方在必要时用其它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方有解释的义务60、,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8.3.11承包方承诺除履行以上约定的配合工作外,如果发包方还有其它的需要承包方到场解决的配合事宜,承包方将派出相应的设计人员分别在24小时和12小时内到场解决问题。8.3.12承包方承诺按政府强制性规定必须或应由承包方配合或完成的其他工作。8.3.13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8.3.14 提供驻场服务,纳入发包方技术部门统一管理,驻场期间运作所需所有费用,如办公用品,耗材(纸张,墨盒,维护修理)等,含于合同总价中,不另支付。8.4设计管理为了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加强设计文61、件质量的管理,发包方采用设计单位自身管理、发包方管理模式。8.4.1承包方职责是:1)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提供必要的现场设计服务。2)方案设计阶段直接对发包方全面负责,根据发包方提出的功能和投资要求提出总体构思和设计目标,组织落实设计周边条件,制订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功能要求和接口,落实限额设计,并承担对中方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3)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所有专业)。4)施工阶段提供全面的现场设计服务。5)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直接对发包方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经发包方认可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功能要求和接口,落实限额设计,承担总体设计协调工作,理顺、协调各设计62、方有序地开展工作,对设计成果预审把关,进行设计成果总成,对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靠和先进性全面负责。8.4.2发包方管理:发包方明确要求所有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功能、服从城市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发包方意图、执行发包方决定,接受方案实施和总体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九条 设计违约和索赔9.设计违约和索赔9.1总则9.1.1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如果承包方无故中途停止设计,应双倍退回发包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总额;如果发包63、方因故中途要求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设计,发包方已付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并按照承包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投资规模支付设计费用。 9.1.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范围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1.3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承包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质量要求。9.1.4提出索赔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9.1.5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64、务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发包方履行的义务,造成设计周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它损失,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或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索赔。9.1.6合同双方所有的违约责任所引起的的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9.2违约责任形式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9.2.1限期改正。承包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9.2.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被发包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9.2.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65、被发包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9.2.4部分解除合同。发包方因承包方违约向承包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承包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实际损失。9.2.5解除合同。发包方因承包方违约向承包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66、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发包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承包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9.2.6赔偿损失。因承包方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与违约有直接关系的所有损失。9.2.7三次限期纠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9.2.8当发包方依合同约定决定给承包方予以违约处罚时,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内容,由实施该67、工作内容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分工比例约定的,由发包方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或公平的原则决定各方的承担比例。9.2.9承包方违约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承包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抵扣,承包方不得有异议。9.2.10本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归发包方享有,扣除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赔偿后,发包方已支付的合同进度款,承包方不再向发包方返还,发包方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可以取代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接承包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有权在承包方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承包方不得有异议,其他设计人不必支付承包方任何报酬。9.368、违约责任当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发包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包方,指明承包方未能履约的内容并要求承包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3.1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9.3.1.1承包方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双倍返还预付款。同时,发包方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承包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9.3.1.2承包方承诺主动支持发包方的工作,对发包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69、理。同时,承包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3.1.3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设计管理工作,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其承担比原计划多开支的费用,承包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9.3.2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9.3.2.1承包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的,记一次一般违约;一次性逾期10天以上的,记一次严重违约;一次性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方返还设计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9.3.2.2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70、处理:(1)在设计过程中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限期改正;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9.3.2.1.条的约定处理。(2)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一般违约处罚;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9.3.2.1条的约定处理。(3)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4)因承包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5天以上10天以内71、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承包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5)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6)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承包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质量要求。发包方将聘请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如承包方存在设计错误,或过度设计,经发包方或发包方聘请的设计咨询方发现并核实后,承包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文件直至满足要求,并按2万元/次扣罚违约金。9.3.3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9.3.72、3.1承包方未取得发包方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需无条件修改设计使之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同时须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承包方拒绝进行修改或经过修改仍无法满足限额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解除合同处理。如因承包方的原因必须超过概算额度时,虽经发包方妥协接受后可采用承包方设计成果,但承包方需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如超过概算投资限额5%以内则按设计费的5%计算违约金;如超过概算投资限额5-10%则按设计费的8%计算违约金;如超过概算投资限额10%以上时,则按超额比例核减设计费。9.3.3.2 如承包方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出批复概算金额10%,按合同设计费3%计算违约金。9.3.4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973、.3.4.1承包方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每人每天按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处理。9.3.4.2承包方服务人员须遵守发包方单位设计、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约定,服从发包方规定安排,承包方服务人员如工作不称职,必须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方该人员已离岗,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更换该人员,直到终止合同,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承包方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发包方的更换要求7日后,发包方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每人每天按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处理。9.3.5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9.3.5.1承包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承诺不符,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74、情况按照本章9.2条处理。第二章 勘察条款第十条 勘察内容10.1勘察任务和内容: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含二级导线测量、四等水准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地形图测绘及放线、超前钻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勘察内容;(1)地下管线探测,需探明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埋深、型号、管径和埋设年代等,以满足设计和施工对管线资料的需要。(2)分阶段进行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等。根据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及工程特点,采用综合勘探的手段,在遵循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做出评价,为设计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和设计参数。(3)测量工75、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量、规划报建及验收各阶段(含实测地形图、放验线册等),按审批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的测量工作等。负责完成和配合报批报建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以及项目设计所需要的测量工作,直至获得批复。(4)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办理占道、绿化等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关产生的费用。10.2 承接方式: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10.3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量以发包方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第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资料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11.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许可等文件(复印件)。11.2 提供工程勘察任76、务委托书、技术要求。11.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十二条 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12.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2.1.1本工程的勘察成果在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25 个日历天内提交。具体详见下表。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章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测量(含水下)20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 25 个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归档资料按照发包方档案室要求提供。2物探(含管线、考古)203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77、补勘20 注:1.所有成果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录光盘一张。 2.若发包方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方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方应无条件提供。 3.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方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单位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 版权属发包方。12.1.2 承包方根据设计的需要进行定测和修测,在开工前10天,承包方送测量方案给发包方审核,测量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12.1.3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12.2 勘察成果资料份数12.2.1承包方78、向发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12.2.2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二十份。第十三条 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13.1勘察费用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 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 万元,工程物探费 万元,地形测绘费 万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最终勘察费结算执行下列第13.2条规定。13.2勘察费结算工程测量费综合单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综合单价执行结算,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综合单价已包含完成工程测量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计费。岩土工程勘察费综合单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现79、场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综合单价执行结算,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综合单价已包含完成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计费。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及考古调查勘探)费综合单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及考古调查勘探)费按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综合单价执行结算,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综合单价已包含完成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及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计费。地形测绘费,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文件执行。地形测绘成果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使用及规划、国土等基本建设程序报建要求。在合同实施期间地形测绘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计费系数及费率不变,最终以政府主80、管部门审批为准。如应规划报建要求须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发生的测量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测绘工作指完成规划与国土部门报建(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测量测绘工作并提交满足审批要求的成果(验收),如下所述:(一)在规划报建及验收各阶段(如申请规划选址、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按审批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的测量测绘工作,如:实测地形图、放线测量(含控制点、实地定桩)、验线测量等。(二)在国土报建及验收各阶段(如申请国土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审批部门要求完成相关测量测绘工作,如土地勘察定界工作(含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建设用地套图、地理81、位置图、正射影像图以及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等成果)。(三)上述所提交的成果需满足相关审核部门收案和批复要求,同时应另单独提交成果原件2份、复印件若干交发包方存档。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等全部费用。13.3 付费方式13.3.1本项目勘察费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申报支付手续。13.3.2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若承包方为联合体,勘察费由发包方统一申报支付给主办单位。13.3.3本合同勘察费总额中,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请款文件(请款报告、支付依据等)后15天内向上申报支付相应阶段82、的勘察费。13.3.4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费,地形测绘费具体支付阶段及比例如下:13.3.4.1岩土工程勘察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 ( 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岩土工程勘察费的20%合同签订后 第二次付费合同岩土工程勘察费的60%提交全部岩土勘察成果文件后第三次付费支付至岩土工程勘察费结算金额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岩土工程勘察费结算金额的100%合计100%13.3.4.2工程测量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 ( 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工程测量费的20%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合同工程测量费的60%提交全部测量成果83、文件后第三次付费支付至工程测量费结算金额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测量费结算金额的100%合计100%13.3.4.3工程物探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 ( 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工程物探费的20%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合同工程物探费的60%提交全部物探成果文件后第三次付费支付至工程物探费结算金额的1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物探费结算金额的100%合计100%13.3.4.4地形测绘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实付金额 ( 万元)第一次付费合同地形测绘费的20%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合同地形测绘费84、的60%提交全部测绘成果文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确认后第三次付费支付至地形测绘费结算金额的100%完成专项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地形测绘费结算金额的100%合计100%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包方责任14.1 发包方责任14.1.1 发包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14.1.2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14.1.3勘察过程中由发包方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方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14.185、.4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停、窝工,工期顺延。14.1.5 发包方应保护承包方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设,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个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承包方有权索赔。14.1.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方应负的其它责任。14.2 承包方责任14.2.1承包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发包方的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方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工作。测量控制点埋设应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埋设,测86、量方案须经发包方确认方可实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14.2.2 承包方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方可取消合同,承包方须赔偿发包方的损失。14.2.3 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14.2.4 承包方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人员现场查验,不得自行处理。14.2.5 承包方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14.2.6由于承包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87、不合格,承包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向发包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赔偿限额为已支付给承包方勘察费的100%;若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实际钻孔数或钻孔深度不符,将按不符的每孔扣勘察费2%;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14.2.7 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方提供的材料。14.2.8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88、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14.2.9由承包方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14.2.10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人员,应遵守发包方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4.2.11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方应负的其它责任。14.2.12 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方积极协助。14.2.13 钻孔点桩位定位后需通知发包方到场确认,每一孔位开钻前及终孔时需通知发包方到场确认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管线探测过程需89、有发包方跟踪。14.2.14 施工阶段若需补钻、加钻,勘察工作完成后,需回灌封堵所有钻孔并通过发包方验收。14.2.15 承包方除按合同要求向发包方移交测量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测量原始记录手薄、电子文件,如:水准测量上交手薄,全站仪测图提供dat文件,GPS测量提供GPS测量仪的电子文件,并附解算软件。14.2.16 承包方需配合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的校对工作,且需配合审图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勘察违约责任15.1 由于承包方中的勘察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方中的勘察方承担。15.2 如果承包方中的勘察方未能按时按质提供勘察成果资料90、给发包方,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的,承包方中的勘察方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上的,承包方中的勘察方必须向发包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一次性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方中的勘察方返还勘察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发包方另聘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承包方中的勘察方承担。15.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方中的勘察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预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承包方中的勘察方支付勘察费。15.4 本合同91、签订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承包方中的勘察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第三章 税费第十六条 税费16.1承包方及其雇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纳税,税金全部由承包方及其雇员承担。16.2承包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依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缴纳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16.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全部由承包方承担。第四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第十七条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17.1签订本合同各方均应保护其他两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92、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17.2本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享有本项目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其中设计署名权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设计文件、资料(国家、地方、设计人的标准图、通用图及专利技术除外)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在出版作品的书刊或展览时,如有需要表明设计者,引用上述署名格式。17.3承包方保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93、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17.4发包方拥有由承包方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在本项目上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在本项目上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17.5如工程需要使用专利技术,应先征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发包方负责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而涉及的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6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1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18.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94、有关的争议,应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设计或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19.2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9.2.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方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95、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19.2.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19.3政府关于本项目政策的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也属不可抗力。19.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9.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方96、承包方各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第七章 文字约定第二十条 文字约定20.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来往文件采用中文书写。20.2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的方案设计等设计文件和资料均采用中文书写。第八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21.1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1.2本合同所列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21.3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1.4禁止承包方转包设计任务,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分包设计任务,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97、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1.6一方依据21.4、21.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五章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7合同解除后,合同各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同时,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21.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1.9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二:承包方承诺投入的设计及服务人员一览表(一)设计人员架构表序号姓98、名专业分工职务专业职称工龄(年)12245678(二)设计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123456789(三)项目联系人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传真: 内部网址: 承包方承诺:上表所列人员将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发包方指定的场所集中办公,纳入发包方技术部门统一管理。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承包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任务。承诺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 年 月 日附件三:中标通知书附件四: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附件五:投标报价清单附件六:招标答疑及澄清附件七: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XX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 受托人作为99、委托人 项目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同意签订廉政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托人廉政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修改已经委托人确认的文件、合同等资料。(四)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五)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六)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100、接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关单位透露委托人工程项目的任何信息。(七)受托人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二、违约责任(一)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损失;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本责任书由委托人及其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委托人或其监督部门对本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效力与期限本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工作结束时终止。有监督部门的,双101、方应送交其监督部门各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八:保密责任书 委托人:XX有限公司 受托人: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 项目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遵守委托人下列保密条款:一、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信息”在本保密责任书中是指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取的重要工作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项目规模、项目计划、项目相关数据和图纸、招标文件资料及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会议资料和文件。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视为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102、二、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受托人对已知悉的委托人保密信息,在此同意:(一)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批准,不论服务期间或以后,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二)一旦服务工作终止,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将退还保存的属于委托人的所有机密资料,如方案、制度、报告、合同等。(三)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 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从获知委托人保密信息时起,至保密信息已由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让普通公众知悉时止。 四、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本保密责任书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或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本保密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保密责任书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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