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五金加工生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8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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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693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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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发 包 人: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承 包 人: 二0二0年 月88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为建设【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有经验的工程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程的【总承包施工】等工作,并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投标。为此,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1、工程概况:【本次建设园区一期部分,包含3栋3层厂房及1栋园区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5900。单栋标准厂房平面约为68.524.0米,高度约2、20米,单栋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园区服务中心为一层建筑,高7.3米,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详见施工图纸。】2、承包范围:【本项目为新建工程,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室外工程、安装及调试工程,场地内原有建筑拆除工程,原有建筑面积6429.5平方米(详见原有建筑平面图),园区服务中心装修设计及装修施工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提供满足招标人智慧工地要求的所有硬件设施,并负责硬件设备的安装维护,确保硬件设施满足招标人智慧工地平台使用。(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3、全过程项目质量目标:【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4、安全目标:【杜绝人身死亡3、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5、文明施工目标:【按照业主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做法和住建部2019年90号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进行施工现场布置,创造良好和规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6、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21年11月14日】,总日历工期:【365】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7、承包人项目经理:【 】 8、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与在下述第9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9、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合同附件6) 投标文4、件7) 技术规范及图纸8) 招标文件9) 其他合同文件以上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各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0、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总金额为:【】万元(大写:人民币【】,投标下浮率 %)。11、承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安装和调试等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12、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13、本协议书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5、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 日期: 年 月 日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在合同(“合同”定义见下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 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 合同(1)“合同6、”指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如果有的话)。(2)“技术规范书”指发包人要求的并经承包人确认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包括其中列明的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等,以及按合同对该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或修改。(3)“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4)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2条组成。(5)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7、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7)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8)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9)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2)8、“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不时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4)“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1款的规定不时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和承包人在工程场地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人的任何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承包人指定的人员。(7)“分包人” 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9、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当事人。(9)“第三方”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方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人。(10)“监理工程师”指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并由发包人聘请负责对本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理的当事人,详见本节第2.5款。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开工日期”指专用10、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2)“计划完工日”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按计划应成功完成整套启动试运的日期。(3)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4)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5)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6)“启动试运”指承包人在完工日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分部启动试运及整套启动试运(7)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8)“性能验收试验”指11、为确定工程的实际性能指标而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试验。(9)“性能验收证书” 指根据第9.7.3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表明任何工程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证书。(10)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2)“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13)“质量保证期”指本条件第1412、.1款中规定的,承包人根据第8.1款所确定的工程完工日起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另外规定,该期限应为一年。(14)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5)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6)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 款项与支付(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13、承包人在工程场地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3) 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计日工: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4) “质保金”指第13.6款所列明的质保金累计金额14、。 (5) “逾期付款率”指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日息率,按单利计算。(6)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7)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8)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5 工程和设备(1)“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工程,包括构成该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配套设施及其他构成工程资产的设备、设施。(2)“工程场地”指为建设工程而获得的所有永久性用地及临时性用地。(3)1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4)“永久工程”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7)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16、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施工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0)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17、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3)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6 其他定义(1)“承包人文件”指第18.1款中所述的,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18、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该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重订、变更、修改或补充。(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规则进行解释:(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19、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3通知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邮寄或以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出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合同条款注明的地址。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20、所述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1.4权益转让除非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1.5许可和批准(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许可证。(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21、1.6修改合同的修改,只有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明确提及合同、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1.7遵守法律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1.8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作为独立的承包人履行合同。合同不衍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其他合作关系。承包人在实施工程过程中聘用的所有人员或分包人应完全接受承包人的控制,与发包人没有雇佣关系。1.9不放弃权利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1.10 适用法律及合同语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22、辖,并依其进行解释。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并依中文习惯予以解释。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11 保密性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23、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不适用)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a)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b)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c)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1.13 标准、规范(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24、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25、长工期。 1.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投标文件 7)技术规范及图纸 8)招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2、发包人2.1 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2.2工程场地和工程场地进入权发包人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场地各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人进入和占26、用工程场地的权利。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根据规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场地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计划完工日的延长和费用或利润的增加。2.3 发包人的权利2.3.1 发包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助理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2)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有建议、检查、监督、奖罚权;(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按照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4)有权纠正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2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承包人应当执行。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合同工程工作。(6)发包人将有权参与或监督承包人组织的各项分包招标活动,并对其招标结果享有否决权。(7)发包人有权将(1)至(6)的部分或全部权力委托监理工程师代其行使。2.3.2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1)未能遵守履约担保的规定;(2)不执行或拒绝执行合同;(3)符合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提前终止的条款规定; 发包人依据此款终止合同,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在承包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4天之后,发生终止合同的效力。2.3.3 经28、调查确认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及安健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主要负责人,与合同附件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所要求的不一致,且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时,承包人需按下列费用支付违约金:(1)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每一人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更换安健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主要负责人,每一人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2.4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29、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2.5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依法聘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实施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开始履行监理义务7日前向承包人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名称、权力、组织机构及其全权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时,监理工程师已开始履行其职责,则前款所述的通知应由发包人在本合同生30、效时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或撤回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2.6指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2.7共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2.7.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共同采购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等。 2.7.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共同采购设备、材料的交货日期计划。 2.7.3 承包人应在共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31、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共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2.7.4 共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8协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2.9 安全保证 (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32、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33、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10 保安责任(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34、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3、承包人3.1 基本义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实施完成的工程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应与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完全一致。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业主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承包人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它物品和服务。承包人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承包人应对所有35、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为工程采购、施工、调试、培训、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等方面提交建议计划安排和采用方法的细节。如事先未通知业主,承包人对这些计划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承包人应具有承担本工程工程管理、总承包所必须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向业主提供复印件。3.2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进行管36、理。不管是否已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尤其应负责:(1)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2)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3)把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工程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保管及在场地内的二次搬运;(4)实施土建、安装及所有与此相关的工作;(5)按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试验、调试和启动试运;(6)完成使工程满负荷商业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7)在签署性能验收证书前,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8)在启动试运结束前,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37、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的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竣工图纸等;(9)根据规定完成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承包人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技术细节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开始按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方式(或若没有作出如此规定时,则以令发包人合理满意的方式)开展和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完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已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完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3.3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38、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如合同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39、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3.3.2 人员雇用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场地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3.3.3 生活和办公设施除专用合同40、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3.3.4 人员和设备记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场地各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移交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3.3.5 治安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合同工程场地范围内和其人员在合同工程场地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3.4分包3.4.141、 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予以转包或肢解后分包。3.4.2 分包人的选择承包人有权选择向合格的分包人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可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施工分包人。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应对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发包人有权对潜在分包人的资质进行确认。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专用合同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人(以下简称“主要分包人”)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选择该类主要分包人过程中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但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42、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案。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1)拟雇用的分包人,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2)分包人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3.4.3 指定的分包人不允许发包人指定分包人。3.4.4 分包人的行为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如同此类行为和/或违约是由承包人自己做出的一样。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就其在分包合同下的服务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3.4.5对分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43、并与其他分包人工作相协调。发包人如发现分包人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人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未开始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自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4.6无契约关系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批准、确认、监督、提出意见和44、/或建议、指定或进行支付均不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存在契约关系。3.4.7分包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联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3.5 履约担保3.5.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所附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由国内商业银行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确保履约保函在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3.6质量与安全3.6.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细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45、审查。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3.6.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1)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2)承包人或46、分包人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场地之内还是之外);(3)其它位于工程场地或邻近工程场地的财产。3.6.3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3.6.4在工程场地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3.6.5稳步推进安全风险体系建设,安全风险体系审核成果纳入合同47、管理。3.6.6现场配置应用施工作业指导和WHS标准。3.6.7深化作业指导书和WHS现场应用,定期开展“四步法”检查,消除“两张皮”。3.6.8有下列情况的一种,承包人应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耳塞、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3.6.9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承包人应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3.6.10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48、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承包人应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3.6.11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承包人应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3.6.12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承包人应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3.6.13高空作业工人(脚底2米以上),承包人应供给安全带。3.6.14电气操作工人,承包人应按照需要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3.6.15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承包人应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3.6.16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承包人应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3.6.17承包人安全部门应教育工人正确使49、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3.7工程场地3.7.1 场地检查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对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场地(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场地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场地有关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对所取得场地资料的误解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完工期限。定期采用安全文明检查标准表式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评价。逐步推行施工现场“5S”管理3.7.2 场地50、进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人遵守本合同的情况,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3.7.3 场地清理(1)工作过程中的工程场地清理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或其他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场地。(2)接管后的工程场地清理除非发包人同意,在工程最后51、完工日或之前,承包人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的状态。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证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工程场地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场地上释放或从工程场地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3.8 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52、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场地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开展基建起重类等特种设备专项管理,推广起重设备管理维护“八步骤”管理。规范各类跨越架的搭设、验收和使用。3.9 工程照管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移交证书之日止。但如果发包人在最后移交证书颁发前对某分项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在移交证书颁发之日移交给发包人。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53、人仍应对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对发包人颁发移交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3.10 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方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包人应依54、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场地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场地的安排等):(1)发包人人员,(2)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场地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3.11 税款及收费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人支付有55、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2.7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3.12 毗邻的第三方设施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3.13 不可预见的困难除本合同另有规56、定外:(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所有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3)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而予以调整。3.14 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15 承包人现场查勘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57、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16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58、的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约定执行。监理工程师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17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18进度计划3.18.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59、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3.18.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工程师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60、19质量保证(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3.20 培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对发包人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跟班实习及熟悉工程各系统的机会、方便及有关资料。该类培训的目的是使运行人员对工程有关运行维护的各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熟悉。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现场作业人员100%实现挂牌上岗。3.21进61、场道路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人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人的通行或承包人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适宜的车辆和道路。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道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承包人应提供进场道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他使用这些道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地政府机构的许可;发包人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道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发包人不保证特定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行;以及因进场道路对承包人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4、设备和材料4.1 采购与管理4.1.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62、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须与物资供货商签订合同,保证物资准时供应、货款按规定支付等。4.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63、材料到达工程场地前1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4.1.3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4.1.4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场地外的设备和材料应:(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4.1.5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64、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4.1.6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负责照管和维护共同采购的设备、材料,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临时仓库,并会同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4.2监造和工厂检验4.2.1 承包人应负责对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4.2.2 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65、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4.2.3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4.3开箱检验承包人在所有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开箱检验,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承包人可自行开箱检验。466、.4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对所有设备或材料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日历天),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试验,发包人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67、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复试验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5所有权4.5.1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方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1)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场地时;(2)当根据本条件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4.5.2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4.5.3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68、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4.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在监造、抽检中发现设备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质量问题反映后,经核实无误,应重新采购设备材料或对设备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4.7承包人须及时将设备材料供应中遇到的合同履约问题及质量问题反馈至发包人。5、施工与安装5.1一般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和安装,保证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69、理,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内同类型工程施工、安装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规程以及移交生产达标的要求进行,使之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5.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日历天)内按照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日历天)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3施工分包人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分包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工作。承包人应在为选70、择施工分包人而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出前10天(日历天)将招标文件送交发包人审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外发售标书。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分包人的施工方式、方法、技术、质量、顺序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各分包人之间的工作,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设备的管理、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及管理、施工安全措施、工程场地的保卫和治安及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人员与工程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承包人应对施工分包人实施工程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5.4检查与检验承包人应进行为履行服务和保证服务质量所需的所有检查、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承包人在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组成或将组成71、工程一部分并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所有位于工程场地内外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为确保工程场地以外进行的所有施工或制造工作符合本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护发包人在今后的运行中不受此类工作中出现的缺陷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场地外制造或装配的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对一切进行中的工作进行检查。在该等检查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将全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质量情况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有权出席在工程场地内外进行的一切检查工作,如果检查结果表明此类工作的进度与本合同和/或设计文件不相符合,发包人应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补救建议。如果该等工作的质量与本合同或设计文件不相符合,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后予以修改或补救。发包72、人有权重复对承包人修改或补救过的工作进行测试或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5隐蔽工程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充分的机会和足够的协助,以对工程场地上的任何工作或所提供的有待掩盖或隐蔽的工程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测试。在承包人的此类工作预计完成前两日,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或其指定人届时予以检查、测量或测试。如果发包人已收到上述正式通知但在该工作计划开始时未到场进行检查、测量或测试的,承包人可以继续进行该工作,发包人对该工作的结果应予以认可。对于承包人按前款规定在未经发包人检查、测量或测试而予以掩盖或隐蔽的工程部分,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该工程部分予以揭露以进行检查、测量或测试。如果发包人或其指73、定人发出揭露任何隐蔽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对该部分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原貌。如果发现工程的该等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因遵循发包人的指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直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等期顺延。如果发现该部分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或其指定人在要求承包人对该工程部分予以揭露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5.6质量事故承包人应负责根据合同中有关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工程设备质量、施工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确保不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5.7施工74、用电、燃油和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安排并提供施工和安装所需的所有施工用电、燃油、水等消耗品。5.8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工程场地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人应承担因施工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确保发包人免受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确保因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技术规范书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在工程场地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为国家财产(可明确确定为私人所有的除外),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文物75、管理等的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承包人在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因按本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增加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6、调试与启动6.1调试及启动方案承包人应按照房建工程建设行业惯例、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每一工程部分进行调试与启动,发包人有关调试及启动的要求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之前编制调试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查。调试方案在各方面均须符合本合同的76、规定。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调试及启动试运所需的消耗品、试验仪表、仪器,所有消耗品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及要求。6.2启动试运6.2.1当工程已达到机械完工,且其所有系统都能按本合同进行安全运行后,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对该工程进行启动试运。承包人应自行(如其具备调试资质时)或选择经发包人认可的、资质合格的调试单位,对工程启动试运进行调试。6.2.2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启动试运应包括以下两部分:(1)分部启动试运;(2)整套启动试运。启动试运应根据本合同和经批准的调试方案进行。承包人应在开始对某一工程部分进行启动试运之前15日(日历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每次启动试运应尽可能在77、与该工程部分正式生产一样的运行工况和运行方式下进行。6.2.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启动试运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暂行的运行维护手册,上述运行维护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发包人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的需要。如果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编制运行维护手册,则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编制运行维护手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6.2.4 分部启动试运工程安装完毕,具备分部启动试运条件时,应按房屋建设行业有关规程对工程进行分部启动试运,承包人应组织发包人、监理方和其他有关方的人员参加分部启动试运。在进行分部启动试运前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分部启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报发包人和78、有关验收组织批准。分部试运的调试记录由承包人或其聘请的调试单位作出,发包人如无意见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调试记录后7日内(日历天)在调试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试运的依据。分部启动试运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可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6.2.5 整套启动试运工程分部启动试运完成且经发包人和有关验收组织(如有)批准后即可进行整套启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应按照调试方案并在发包人和验收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承包人在开始对工程进行整套启动试验之前应提前至少15日(但不应超过30日) (日历天)给予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果任何工程的整套启动试运已按照本款及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完成,则视为该工程已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若整79、套启动试运因承包人的任何原因而中断,则承包人应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并需承担因工程未能一次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而给发包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果整套启动试运因发包人的任何原因而中断,则该工程的整套启动试运应重新开始,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计划完工日也将根据中断的时间相应顺延。6.3参加启动试运发包人可以指定并授权有资格的代表观察每一工程部分从开始调试到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前的整个过程内的所有试验。如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承包人拟做试验的工程部分的任何部分尚未达到安装完工,而该部分是该工程部分在进行启动试运时根据法律、房屋建设工程行业惯例、运行规程和调试方案进行安全运行所必需完成80、的,则承包人不应进行任何启运试运。6.4重新设置承包人在每次进行或试图进行启动试运之后,应使有关设施处于或恢复到整个设施在启动试运之前的最佳操作控制状态和运行设置。7、工程移交7.1工程完工7.1.1除合同另有要求外,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视为完工:(1)通过本合同第7条所述的整套启动试运;(2)为使工程全面、安全而可靠运行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设施已经妥善地建成、安装并已调整至良好状态;(3)承包人已完成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全部细调工作。7.1.2如果已达到第8.1.1节所述的完工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完工通知”)。该通知应详细列出启动试运的主要情况及完成时间。发包人在收81、到该工程完工通知后如无异议则应与承包人共同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中所依据的整套启动试运通过之日即成为本合同项下相应完工日期的截止点。如果发包人拒绝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则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该工程尚不具备完工条件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立即予以补救,并按本款所述程序重新提交完工通知。7.1.3承包人最迟应在计划完工日后的5日(日历天)内实现完工。如果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而未能在完工最终期限内实现,发包人可以雇用其他承包人来完成有关工作以达到完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先由发包人自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予以支付。如果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其他承包人,则超额部分应由承包人82、在发包人要求后予以支付。7.2完工移交7.2.1工程自移交证书签发之时开始,即视为移交给发包人并受发包人控制,但承包人仍应完成本合同项下针对该工程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7.2.2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完成下列工作,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1)一份按调试方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的关于启动试运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该工程所完成的启动试运的情况及有关该工程的消缺清单中所列事项的情况;(2)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和工程正常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3)备品备件和承包人不再使用的专用工具的清点和移交;(4)组成该工程的所有设备的清册。(5)完成相关的电子化83、移交工作。7.3完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工程场地,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承包人应在性能考核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两套完工记录副本。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以表明整个工程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按本合同进行审核。8、性能验收试验8.1性能验收试验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并使工程达到相关的性能保证指标。8.1.2承包人应在性能验收试验开始前至少提前15日(日历天),编制并向发包人84、提交性能验收试验方案、计算方法和详细步骤供发包人批准。在任何性能验收试验开始日前,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性能验收试验的名称、开始日及日程安排。8.1.3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针对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项目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工程性能验收试验的要求、内容和标准应符合房屋建设工程行业启动验收规程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代表参加所有性能验收试验并监督所有据以确定性能保证指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测试数据的采集工作。如果发包人在原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开始日仍未委托代表参加承包人的性能验收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完成本合同所述的性能验收试验,该等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应作为认定该工程是否达到本合同项下性能保证指标的依据85、。8.1.4如果任何工程在完成性能验收试验后,未能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最低性能标准或超过了保证排放限度,则承包人应予以纠正并对该工程重复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直至在保证排放限度内完全达到最低性能标准。由此引起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在完成的性能验收试验中,工程在保证排放限度范围内达到了最低性能标准,则承包人在不妨碍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外,可进行或重复进行任何额外的性能验收试验以提高该工程的性能水平。由此引起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重复进行任何性能验收试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前述有关性能验收试验的程序和要求相同。8.2性能保证承包人保证86、就某工程而言,在第9.7.6节所述的期限届满前已通过的性能验收试验中,该工程应能够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全部性能保证指标(以下简称“性能保证指标”)。承包人同意,如果工程的任何一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其将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以下简称“性能保证违约金”)。8.3排放保证承包人保证,任何工程在性能验收试验期间,均应按照本工程环境评估报告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放。如果承包人在任何工程性能验收试验期间不能达到工程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则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使该工程的运行达到前述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8.4性能保证的修正性能保证指标指在技术规范书规定的运行工况下的指标,87、如果实际运行工况与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运行工况不同,则上述性能保证指标应按性能验收试验方案及计算方法作出相应的修正。8.5合理的违约金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第15条提前终止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第10条接受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8.6 性能违约金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第9.7.6节所述的期限届满后30日(日历天)前向发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所有性能违约金金额(如有)。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支付性能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性能违约金。8.7性能验收8.7.1如果承包人已完成该工程的性能验88、收试验,并证明该工程在性能验收试验中实际测得的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或未达到性能保证指标,但已达到最低性能标准,且承包人已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支付了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则该工程应被视为已达到性能验收要求。若工程在任何一次性能验收试验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最低性能标准的要求,承包人除应按本条规定支付相应的性能保证违约金外,应继续对该工程进行修理或更换,并重新对该工程进行性能验收试验,以使该工程达到最低性能标准。8.7.2性能验收报告当承包人确信工程已达到本合同第9.7.1款所述的工程性能验收要求时,应向发包人发出性能验收报告(简称“性能验收报告”)。性能验收报告的内容应89、按调试方案的规定编写,以使发包人能够决定该工程是否达到性能验收的要求。8.7.3性能验收的确立发包人应在收到性能验收报告后的10日内(日历天)依本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按本合同第9.7.2款递交的性能验收报告予以审查。如果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工程未能通过性能验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细述不予通过的理由。否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性能验收证书,以证明该工程已满足本合同所述的性能验收条件。如果发包人认为性能验收试验尚未按照本合同及调试方案、电力调度机构或适用法律的要求完成,此将构成发包人认定该工程未通过性能验收的合理理由。当发包人认为某工程性能验收未通过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程性能验90、收,并按第9.7.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性能验收报告。8.7.4 视为通过性能验收如果承包人的性能验收试验表明工程已达到最低性能指标,但未达到性能保证指标,则承包人可通过支付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性能保证违约金,以替代其达到性能保证指标的责任。如果承包人选择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则承包人在支付此类性能保证违约金后,将无须承担达到性能保证指标的义务。但本条规定不解除承包人的下列责任:(1)使工程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排放限度内运行;及(2)在工程性能验收合格后应履行的在本合同中的其它义务。8.7.5 性能验收日期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性能验收报告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性能验收证书,那么91、该工程达到工程性能验收要求的日期应为该性能验收报告所依据的性能验收试验通过之日。8.7.6 性能验收最终期限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工程计划完工日后的第150日(以下简称“性能验收最终期限”)(日历天),承包人仍未能使该工程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性能保证指标,则承包人无权进行任何重复的性能验收试验,并应向发包人支付所有相应的性能保证违约金。性能保证违约金的金额将按工程在性能验收最终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次完成的性能验收试验予以确定。如果承包人在性能验收最终期限内未能使工程达到最低性能标准,则发包人可聘用其他承包人来完成该工作,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92、。8.7.7未完工作在工程达到性能验收后,承包人应就有关该工程的各项工作及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的工程的所有服务与发包人进行协调,以便尽一切可能减少对已通过性能验收的工程的运行造成干扰。在所有工程全部通过性能验收后,承包人仍可合理地进入工程场地,以完成消缺清单中未尽的工作,发包人应给予合理的配合。承包人在进行消缺清单中的工作及履行本合同第14条的义务时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9、开工、完工和中止9.1开工日期承包人应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开工日期起,尽快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程建设。9.2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9.2.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日历天),向发包人93、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2)根据第18.2款确定的审核期限;(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a)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b)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日历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人的进度表。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94、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9.2.2 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上月21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1)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均已付清;(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3)详细叙述在95、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8)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9.2.3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计划完工日内完工,或该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9.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9.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根据第9.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96、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计划完工日内完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如果修订方法的实施招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承包人应根据规定向发包人进行支付。9.3 计划完工日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工程部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划完工日或之前达到完工条件。9.4 计划完工日的延长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计划完工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延长完工时间,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变更(已根据规定商定调整了计划完工日的除外);(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3)根据本97、合同,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完工日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在考虑按本合同进行任何范围变更后,发包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以合理理由确定对计划完工日应予以延长的期间(如有),以及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修订(如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9.5 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计划完工日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上述所述的延误原因,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计划完工98、日:(1)承包人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9.6 逾期完工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完工日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完工条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9.7 中止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在提前10日(日历天)发出通知后指示承包人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示后应立99、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9.8 中止后果9.8.1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及执行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并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9.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和/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承包人进行协商。9.8.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包人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作出的,则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计划完工日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9.8.4若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日历天)内100、向发包人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9.9 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未运到工程场地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1)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30天(日历天)以上;(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设备和(或)材料已归发包人所有。9.10 复工9.10.1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发包人。9.10.2在收到发包人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101、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适当费用,经发包人合理批准后应加入合同价格内。9.10.3若发包人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承包人承担。9.11 中止导致提前终止如果第9.7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日历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1条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日历天)承包人可以根据规定通知发包人提前102、终止本合同。10、责任限额10.1 违约金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10.2 间接赔偿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和代理人承担任103、何此类责任。但本款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1)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和性能保证违约金的义务;(2)修理或更换工程的任何部分以达到最低性能指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3)设备投运后,发生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的事件及事件处理费用的义务;(4)本合同第15条项下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10.3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服务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作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11、变更和104、调整11.1变更在颁发性能验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根据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11.2 承包人建议如果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iii)不会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和(iv)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变更。11.3 变更程序11.3.1 当发包人决定进行范围变更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一份变更通知(以下简称“变更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变更通知105、后应立即进行审议并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建议书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根据第9.2款和完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3)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11.3.2 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范围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确定:(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计划完工日可能产生的影响;(4)发包人106、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力成本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范围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11.3.3 如果发包人决定进行前述第11.3.1款或第11.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 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即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1)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11.4工期107、和价格变化11.4.1 进度变化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计划完工日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11.4.2 合同价格变化因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求的变更建设规模或修正、外观改变并经审批程序确认的有关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按审定招标清单编制原则计算。11.5 承包人错误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任何计划完工日、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11.6 108、证明文件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计划完工日、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该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11.7 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根据本第11条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作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109、整。12、合同价格和付款12.1合同价格按照承包人在本合同下的服务范围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协议书所述金额的合同价格。详细的价格表见专用合同条款。除非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1)合同价格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1.5款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12.2 预付款发包人应按本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仅应用于承包人于施工开始时发生的与本工程有110、关的费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每次扣回的比例由专用合同条款加以规定。如发包人某次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12.3 进度付款/里程碑进度付款12.3.1 进度付款的计算承包人应按照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方式,对其每月所应得到的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在每月末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月付款申请单。月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上月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人文件的价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2)至(6)项所列工程);(2)发包人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111、)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5)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月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12.3.2 进度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以确定当季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并收到发票后6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112、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程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如果发包人经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12.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月进度付款的错、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12.4 延误的付款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第12.3款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113、向发包人收取逾期利息。12.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场地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1)该设备和材料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适当保险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月进度付款一并支付。12.6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发包人应在工程的性能验收证书签发后将该工程质保金的前一半付给114、承包人,并在质保期满并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等后45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未付的质保金余额付给承包人。但如果根据第13条和第7条的规定尚有任何未完成工作,发包人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自质保金中扣留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12.7 竣工报表在收到性能验收证书后20天内,(日历天)承包人应按照第12.3款的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115、包人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12.8 提前终止时的付款12.8.1 除非本合同因第14.2节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1)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中介机构对已完工程的审核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2)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自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场地一起交116、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定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12.8.2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任何规定,发包人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或承包人在提前终止后所购货物的费用。12.8.3提前终止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在收到本合同第12.8.2款项下要求的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117、第12.8.1款所述的提前终止付款,并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发包人应付提前终止付款金额小于其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多余的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退款要求后30日内予以支付。12.9 依法扣留如果有关司法机关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自任何应付款中扣留相应的款项,发包人因此而向承包人少付款项不应构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12.10 付款不等于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不构成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的接受,也不解除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2.11 竣工结算书在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的30天之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竣工结算书及证明文118、件,一式四份,详细列出截至最终竣工验收证书上所载明的最终竣工日期,按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承包人将发包人代表已确认应付承包人的索赔、变更费用与奖励款项和承包人已确认应支付发包人的索赔、变更费用与处罚款项列入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在60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及经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竣工结算书或提出竣工结算书的修改意见。12.12 竣工结算价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或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发包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认后的工程价格。12.13 结算款支付119、12.13.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总额;(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2.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2.13.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收到发票后45个工作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12.14 质量保证(修)金12.14.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12.14.2 发120、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12.14.3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2.15 最终结清12.15.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2.15.2 发包人应在121、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12.15.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2.15.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12.15.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2.1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3、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13.1 质量保证期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量保证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13122、.2 质量保证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承诺并保证:13.2.1 用于工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为:(1)全新的且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2)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3)材料和工艺上是没有缺陷的;和(4)严格遵守本合同要求的。13.2.2 工程设计均为:(1)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2)符合良好电业惯例的;和(3)严格遵守本合同要求的。13.3 无担保权或债权承包人承诺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装置的所有权已按本合同规定完全移交给发包人,并且在进行该等转移时该所有权不附带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权、债权、追索权或类似的权利主张。在工程或其任何123、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时,承包人应令发包人满意地保证,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均放弃针对发包人、工程、工程场地、发包人的任何财产设置或产生任何留置权、债权、追索权或其他权利主张。13.4保证范围承包人应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包括修理、更换或折价处理)。质量保证期内的正常维修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不属于质量保证的范围,应由发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缺陷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对该缺陷部分予以纠正,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工程的设计不完善;(2124、)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3)由承包人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4)承包人未能遵守任何其他合同义务。13.5质量保证期的延长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的程度,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提出一个延长期。 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重大缺陷,使工程、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中断,并从承包人按第13.4款的规定完成缺陷修补之日起重新计算。13.6扣除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对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缺陷进行处理,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该缺陷,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将由发包人自质保金中予以支付。如果125、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要求后及时予以支付。13.7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13.7.1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对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事件)实行责任追溯,并直接追溯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3.7.2建立各管理环节质量关键点的文档记录,作为质量追溯的依据。13.7.3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调试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情况严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责任单位对该项工程无偿进行局部或全面返工。13.7.4项目质量事故(事件)报告和处理按公司事故(事件)调查规程有关要求执行。13.7.5对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分子公司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违126、约责任。14、提前终止14.1 承包人提前终止如果发包人未按12.3款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持续达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则承包人可提前30天(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暂停工作,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补救期内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承包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第12.8款项下规定的款项,条件是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因按该提前终止而承担的一切费用。14.2 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提前终止如果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则发包人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对该事127、件进行补救,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该事件或行为未进行补救,或如果该事件或行为不能在补救期内合理地得到补救,则发包人可在另行发出通知10日(日历天)后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1)承包人被裁定为破产或无偿付能力;(2)承包人为其债权人之利益而进行总体权益转让,以致对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3)承包人未能提供足够技术工人或适当的材料或设备,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4)承包人未能及时向任何分包人支付到期的劳务、材料及设备款项,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或(5)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致使发包人遭受严重损失或损害的。如果本合128、同根据本第14.2节被提前终止,承包人不应得到任何付款。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该提前终止而遭受的相应损失。14.3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发包人应有权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在提前30天(日历天)向承包人发出终止通知后,终止合同。但条件是发包人不得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人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按照第12.8节的规定获得付款。但承包人应尽最大合理可能减少发包人由此提前终止而承担的一切损害赔偿或费用。14.4 提前终止的后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人应迅速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和工程的安全而必须的工作除外。承包人应在30天内129、向发包人移交其已自发包人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并从工程场地运走除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根据本条提前终止后,发包人有权继承承包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合同和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包括所有分包合同、定货单、保证书、担保书及其他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办理有关的转让手续(包括签署转让协议等),以向发包人合法转让其合同权益。14.5 继续有效的义务本合同的提前终止,既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第16条所列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的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因该方130、在上述提前终止前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或由于该提前终止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得解除承包人对其已履行的服务的各部分所承担的义务或承包人在提前终止日期前产生的义务。15、免责赔偿15.1 如果由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环境破坏,则承包人应对之负责并保证使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并使发包人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赔偿请求、费用支出的影响。如果发包人所受的此类损失或损害完全是由于发包人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则承包人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5.2 在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后,若因承包人在履行131、本合同所述任何及所有服务(包括缺陷补救)的行为导致或随后引起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环境破坏,且此类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或环境破坏经证实是由承包人的疏忽、故意或违反法定义务或因使用有缺陷的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的损害。15.3 在发包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编制任何设计文件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服务的行为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损坏、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15132、.4 若因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设计、数据、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或材料而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其雇员、管理人员和分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15.5 如果发生本款所述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则受第三方索赔的一方(以下简称“受害方”)应立即就此向对方(以下简称“损害方”)发出书面通知,损害方可自费并以受害方的名义进行该诉讼或索赔,并为解决此类诉讼或索赔而进行谈判。如果损害方在收到前述通知后7日内未能通知受害方其打算处理此类诉讼或索赔,则受害方可自行出面处理,但受害方不能做出133、不利于此类诉讼或索赔之辩护的承诺。经损害方要求,受害方应在处理此类诉讼或索赔过程中向损害方提供所有所需的帮助,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损害方进行补偿。15.6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发生本款所述的索赔事项时,受害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轻已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如果由于受害方未采取此类措施或所采取的此类措施不合理,则因此而增加或扩大的损失或损害或损毁不应由损害方承担。16、保密16.1保密资料双方同意对所有从一方(“发出方”)发出被另一方(“接收方”)收到的指明或标明为保密的资料 (以下简称“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专有或保密的书面资料)。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尽管有任何专134、有标识但在提供时已为接收方持有且未被限制披露或限制使用的资料,也不适用于那些在不违反任何法律义务的条件下成为一般公众可获得的资料,以及那些从第三方获得而该第三方并未在披露时提出限制的资料。16.2 不可披露接收方只能在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方面使用保密资料。未得到发出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资料转发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不限制接收方为前述任何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不是发出方的直接竞争者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为工程建设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应(i)与该第三方签订协议,要求其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并(ii)在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资料之前得到发出方对协135、议的批准。16.3 例外本第16条所述的保密责任不适用以下情况:(1)当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时,接收方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该政府部门。但在进行此类披露时,接收方应尽可能使披露给政府部门的保密资料被作为机密对待;(2)任何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如果可以只作出部分披露的,则接收方应仅披露该部分的资料;或(3)根据法律要求,发包人为获得工程所必需的批准和许可或为工程运行或电网调度管理而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16.4 有效期本款的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有效。17、文件资料17.1 承包人文件17.1.1 编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相应的承包人文件,除非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说明,承包人文件136、应使用中文书写。17.1.2 审核对于合同中规定的需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发包人对每项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不应超过7天(日历天),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之日算起。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核的期间内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承包人文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予以说明。如果承包人文件确实不符合,则承包人应自费按照本款对该文件进行修正,并重新上报发包人审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任何工程部分的设计和施工的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尚未届满前,承包人不得开始该部分工程的施工。17.1.3 不免除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核、同意或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对承包人文件137、中的错误、遗漏、不一致、不准确或其他缺陷所需承担的任何责任。17.1.4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承包人文件均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保存一份合同(包括其变更或补充文件)、承包人文件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发包人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17.2 发包人文件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其根据本合同需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7.3 文件资料的使用17.3.1 发包人对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但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权为本工程的138、目的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费的,复制、使用和借阅承包人文件,包括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在本款允许的范围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方。17.3.1 承包人对由发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发包人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但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权就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因履行合同的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方。18、保险18.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在不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以其自身的名义,并在适当139、情况下以发包人的名义按本合同规定投保本条所述的相应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本条所述词语如在本合同中未进行定义,则应具有商业保险行业通用的含义。18.2 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购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对构成工程或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所有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无论是在仓库中或是在工程场地中)的下列风险:(1)直接因某些风险而对工程(包括为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而提供设备的分包人或第三方)造成实质上的损失和损害,包括火灾、暴风、冰雹、爆炸、暴动及内乱、野蛮行为、恶意行为及飞行物或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害、洪水、地震、倒坍;(2)工140、程启动或调试期间发生的整体的机械和电气故障的风险;同时,该等保险也应保护发包人和/或承包人不因履行本合同时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死亡和/或第三方财产损失而被要求索赔。18.3 货物运输保险在不限制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以发包人作为共同受益人投保所有为工程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运抵工程场地之前的所有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属于工程或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所有设备(但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场所至运抵并卸至工程场地为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包括禁运、战争、罢工、暴动和民众骚乱。18.4 发包人责任险在不限制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141、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其分包人投保发包人责任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工人受伤,发包人责任投保金额赔偿条款应符合法律的规定。18.5 车辆责任险在不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所有为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使用的自有或租用的车辆投保车辆责任险(包括汽车第三方责任险)。18.6 施工设备保险在不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促使分包人投保包括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但并非作为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142、毁风险。18.7 承包人人员的保险承包人应对承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和任何其他承包人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发包人和发包人人员的任何行为和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发包人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人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人投保,但承包人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18.8 承包人的保单承包人投保本第18条项下的保险的保险种类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发出同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不时提出的要求143、出具保单、保费收据或投保的满意证明。18.9 发包人指定的被保险人承包人在投保并维持本条所述的保险(发包人责任险除外)时应加以背书,以使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可能合理指定的其他人均应可列作指定的被保险人,该等保险应无保险公司向上述有关各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投保的任何类似保险均包括上述背书内容。18.10 保险费承包人按本条规定投保的保险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保单所述的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均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任何由于未按本条所述要求进行投保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损毁而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8.11代为投保如果承包人未能投保本条所述各项144、保险并维持其有效,发包人可代为投保和维持该类保险并支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保费,并通过扣减的方法向承包人收回有关费用。发包人为承包人投保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具体范围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工人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延误或停止以及分包人的任何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19.2 免除履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其执行并继续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克145、服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但是按本合同履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19.3 通知与减损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时,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对另一方的损害;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该方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9.4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除本合同己有规定的以外,对于因146、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的下列风险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项目场地内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4)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工程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 (6)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尽管有上述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19.5 理赔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自行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并将所赔款项用于恢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损害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147、担。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则承包人应将保险金额支付给发包人,以弥补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包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进行赔偿。19.6 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180天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148、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不影响任何一方针对过去已发生的任何违反合同事项主张权利;此外,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根据第12.8节所述的款额。20、索赔20.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承包人索取付款和/或质保期限的延长,但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质保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质保期届满前送达承包人,否则,质保期不得延长。索赔通知应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计算和或确定的依据。承包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发包人有权得到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和/或延长的期限。如发包人有权得到承包人支付任何金额,则发包人可将上述149、金额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付款中扣减。20.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计划完工日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日历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在上述索赔意向书发出后的10天内(日历天)应再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合理间隔列出索赔金额和/或要求延长的期限并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30天(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150、索赔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当时的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10天内(日历天),应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发包人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协商确定应给予的计划完工日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的金额,并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延长期计入工程进度计划和/或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索赔金额列入应付款项中支付。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按第21条的规定解决。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规151、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意向书和索赔申请报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计划完工日和获得追加付款。21、争议解决21.1 友好协商由于本合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起仲裁或诉讼。21.2 友好协调程序21.2.1 指定专家的程序(1)专家小组应由三名专家组成,双方应各自推荐一名专家,第三名专家作为专家小组组长由双方推荐的专家共同指定。(2)如果一方在另一方已按上述第(1)项推荐专家后15日内(日历天)未推荐专家,或双方推荐的专家未能在15日内(日历天)未就第三名专家的指定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按本合同第21.3节.规定将该争152、议提交仲裁解决。21.2.2作为专家的条件专家应在相关知识领域和训练技能、专业资格和经验等诸方面得到普遍的公认;并且不得在被指定时或被指定前2年内任何时间担任过争议一方或其关联方的雇员或咨询人员,包括不得被争议一方或其关联方间接聘为雇员或咨询人员。所有专家均应承诺在担任专家期间内,避免与其被指定的职责存在实质性的任何利益冲突。21.2.3通知专家专家人选确定后,由专家小组组长决定解决争议的程序以及工作的地点,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21.2.4专家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专家的费用由双方各支付一半。21.2.5如果自争议事项提交专家解决后3个月内,专家小组仍未作出决定,或一方对专家小组作出的决定不153、满意,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按本合同第21.3款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21.3 仲裁或诉讼21.3.1任何一方均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21.3.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21.4 继续有效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工期见本合同协议书。1.1.4款项与支付(1)逾期付款利率指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对方付款时,每超出一天该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与逾期款项之间的比例,通常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逾期利率。(2)“逾期付款利率”指万分之零点二154、一。1.3通知为提高效率,合同各方可在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通知方式以外约定一种或几种电子传输方式,如电子信箱。合同各方应本着便于和高效履行合同的原则,约定各自的通讯地址。在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可通过电子信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文件或其他信息。其中,发包人的电子信箱为:【】;承包人的电子信箱为:【】。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讯地址分别为:(详见签署页)1.4 遵守法律合同任何一方均应遵守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2、发包人2.1工程场地和工程场地进入权发包人应在开工日前【30】天(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场地各部分的权利。2.2 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155、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3 安全保证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2.4 保安责任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承包156、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因保安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3、承包人 承包人的具体服务内容按合同发包范围实施,工程技术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规范、技术条件规定,并严格执行业主管理文件要求及规定。3.2 承包人责任:3.3.1强制性条文:应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机构,编制执行方案,依照强制性条文规范,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对所涉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要求并配合接受检查。3.2.2 施工责任(1)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发生越线施工或因越线施工引起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否则引起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57、;(2)因工程建设引起,使周围耕种土地原有灌溉系统遭到破坏的恢复是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应认真、彻底、不遗留任何问题的解决好;(3)施工之前要认真查阅设计和有关资料,确认有无地下管线;(4)协助发包人与市城规、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手续;(5)设备、器材该进库的必须要进库存放,库房必须满足设备、器材保管的要求;(6)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的交涉与纠纷,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除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确需发包商进行协调时,协调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7)及时、准确、完整地移交工程的电子化资料,并按造价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报表。在工158、程竣工投产后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8)总承人在施工时应给予适当的保护,维持用水、用电、排污、电话线及所有现有的设施,并在建设单位要求时拆除及修复受影响的地方,有关的用水、用电、排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如若违反相关条款,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相关的处罚(如通报批评、承包人考核扣分、停止投标资格以及依照合同额相关比例进行扣罚)。(10)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11)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159、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工期。(12)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3 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其他工作:(1)消灭病虫害措施: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现场所雇的职员和工人免受病虫害、老鼠和其他害虫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之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职员和工人提供预防疟疾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池污浊。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160、。(2)食物供应:承包人为了合同之目的及与合同有关事宜,应安排向其职员及工人或其分包商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供水:承包人根据当地条件只要合理可行时,应在现场为职员和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3)节假日及宗教习惯:承包人在处理其职员与工人的一切事务时,应对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宗教习惯和其他习俗应依法进行。(4)提交进度计划、报告(a)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报告和总体进度计划等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b)管理人员架构表、详细进度计划签订合同后7天报送;(c)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月报表、报告每月28日前报送;(d)周进度计划及上周进度完成报告于周一上午报送。161、本条款涉及的计划、报告等文件,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并重新提交。3.2.4 承包人的工程资料移交: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档案归档整理作业指引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的编制和整理、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文件完整、准确、系统。(1)工程竣工后【60】天内,应将下列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a)修改后的竣工图 套; (b)设计变更通知书及设计变更通知一览表(包括施工图会审纪要); (c)承包人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记录、材料代用清单、材料使用清册、材料来源依据等; (d)工程试验报告或记录; (e)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f162、)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g)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h)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签证书、移交生产交接书。(2)工程竣工后【60】天内,应将下列施工(或安装、调试)记录(或报告)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土建工程部分: (a)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b)其他有关的记录表等。专项工程部分:(a)专项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表; (b)其他有关的记录表等。 (3)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的各种资料和记录必须齐全,装订整齐,一式 份。(4)各种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经驻现场监理工程师中间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5)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单、签证单、开竣工报告及其163、他记录等,一式 份(含电子版 份)。(6)以上所有资料均应按电子化移交的相关规定提交电子化文件。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承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164、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承包人代表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工作。承包人代表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书面批准,报发包人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否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施工负责人165、:10000元/人/次,其余人员(招标文件前附表11驻场人员的最低要求所列人员)5000元/人/次】;发包人并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承包人代表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代签,一经发现代签的情形,监理工程师有权拒收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代表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3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或经查实参与其它工程管理的,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的这种更换或视为更换每次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0.5%。如果擅自更换(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连续166、3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或经查实参与其它工程管理的情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擅自更换承包人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超过三分之一,或承包人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二分之一或以上超过三次不到位,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3.3.3 生活和办公设施(1) 应在工地提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办公室共计三间(包括空调机、网络及必要的办公家具等),提供宿舍共计三间,同时提供水电供应,并承担相应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含于投标报价167、中。(2) 出于满足防台风要求的需要,施工现场办公场所使用轻钢结构板房要符合发包人防台风措施要求。3.3.5 治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4分包3.4.2 分包人的选择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选择分包人需满足业主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在承包人已承包的工程的项目中,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除非发包人对其资质予以认可,承包人不得聘请其作为分包人。凡属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应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招标结果需经发包人168、确认和同意。施工分包人的招标文件(含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须报发包人审核。3.4.5对分包人的管理(1)分包管理参照执行建设部令第124号有关规定。(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3) 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专业分包。(4)承包人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实施,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4.7 分包约定承包人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或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安全管理体169、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分包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项目发包人(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负责审批承包人报送的分包申请,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定期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核查承包人是否违规分包,督促承包人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如承包人违规分包(如:不依靠自身力量和管理完成任务而将全标段或其中一段以合同转包或发包等),发包人有权采取下述处置措施:(a)责成承包人限期废止分/转170、包合同,立即组织自身力量投入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己承担;(b)中止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收回承包人的全部工程任务,并罚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所供物资,由原承包人向新的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3.5履约担保3.5.1履约保函的格式使用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形式,其格式按合同附件二。3.5.2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天数与合同有效期相同 (2)履约保证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8】,金额【】万元。(3)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在正式合同签订后【28】天内。3.8 施工设备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171、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3.15培训如发包人无要求,承包人可不承担对发包人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此种情况下,工程启动、调试阶段所需的运行人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设备和材料4.1采购与管理4.1.7 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承包人应对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172、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化,在可研批复投资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4.1.8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1.9 覆盖和包装承包人负责工程物资的覆盖和包装,并对其引起的质量、工期问题负责,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4.1.10 设备和材料采购说明4.1.10.1本项目全部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173、采购。4.1.10.2施工钢材(钢筋、型钢、钢结构、压型钢板)必须采用韶钢、鞍钢、宝武钢、首钢中的其中一家,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选择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实地调研后,由发包人确定,水泥必须采用江山、海螺、华润的其中一家;铝合金型材品牌必须采用坚美、凤铝、亚铝、兴发的其中一家;窗配件品牌必须采用广东坚朗、广东合和、春光、浙江兴三星其中一家;玻璃品牌必须采用南玻、信义和福耀其中一家。4.1.10.3由乙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须在合同约定的品牌范围内选定。对于承包人施工错误、采购计划失误或合理损耗外所多使用的设备、材料费由承包人自己承担。4.3开箱检验4.3.1 现场清点与检查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174、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4.5 重新订货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75、4.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4.6.1 工程物资保管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4.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4.6.3工程废旧物资及其他工程物资的处理工程废旧物资及维176、修更换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理,由发包人统一回收。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处理的,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乘以结算时的市场价格扣减。5、调试与启动5.1 调试及启动方案启动验收规程本条所述的启动验收规程是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的启动、调试、验收有关的规程和标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关调试及启动的要求应在首次调试开始前【1】个月提交给承包人。调试方案承包人应在工程计划进行启动试运【7】天(日历天)前向发包人提交调试方案。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6、工程移交6.2.1承包人项目档案归档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规定,177、确保项目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承包方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资料并经书面警告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最高扣减20万元。具体如下:各参建单位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开展档案工作,并按时移交1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含全套电子文件)给建设单位,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移交1套档案给当地城建档案馆。接受建设单位档案交底,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档案培训和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档案工作规划,明确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现场收集保管措施方法,并明确激励本单位及分包单位档案人员工作的举措。督促分包单位形成档案工作方案。总承包单位对自身的文件材料负责,并对分包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178、。发包人每季度对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或现场收集保管措施条件不到位的,首次发现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的罚款5万元。发包人每季度对参建单位文件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时,需将原始材料、施工记录、照片等文件收集、整理,首次发现文件材料未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或收集不齐全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的问题的,每发现1份文件收集滞后或未收集,扣款5000元。发包人每季度对参建单位文件质量进行检查,首次发现文件弄虚作假,填写不完整规范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问题的,每发现1个问题,扣款5000元。发包人对分包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文件检查时,179、首次发现问题,责令总承包单位加强审核;再次发现问题,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一并处罚,扣款金额相同为5000元。每次扣款在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除。7、开工、完工和中止7.1 逾期完工违约金按合同规定的总日历工期未完成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竣工的,每延误1天扣除合同价款【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纳入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诚信考核。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服务的工作,若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7.2 180、中止后果7.2.1 中止费用的索赔时效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效仅供双方参考,必要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亦可另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中止费用的时间要求。7.3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日期为准。8、责任限额8.1 违约金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等所有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出合同金额10%的,则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限额。9、变更和调整9.1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指令属于变更。包括由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所有变更必须履行变更程序。承包人对自身的采购、181、施工、竣工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9.2 施工变更范围因发包人要求提高或者降低工程功能、范围等导致工程量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工程量对比,进行增减。如果图纸上没有的,则以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计量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为准计入变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从而增加工程量的,不属于变更范围。9.3工期和价格变化9.3.1 合同价格变化本条款仅适用于由于发包方原因产生的变更价款调增,非发包方原因产生的费用变化不属于变更费用范围。9.3.1.1 施工变更价款确定施工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计算。(1)如招标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招标清单中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2182、)如招标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项目,则按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材料、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计费程序、费率不变;(3)当招标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的项目,按招标清单原则计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和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同项目但主材不同时,只换算主材价格,换算后的主材价格为发包人审批价格。承包人在使用前须提供不少于3家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的材料厂家或品牌及其价格供发包人参考审定。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价格确定承包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作违约处理。10、合同价格和付款10.1合同价格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183、人民币 元整) 所有款项支付在取得支付证书、收据或发票后6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约定价格含增值税款。如因政策原因,其他费用中必须由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支付费用,并相应扣减承包人合同价款。10.1.1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履约完毕履约保函的金额:合同总价的8%,即¥ 元(大写: 元整)履约保函的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在合同生效后28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一履约银行保函。10.2 付款10.2.1 预付款10.2.1.1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为建安工程费的12%,即¥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10.2.1.2 预付款支付与扣184、回: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4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进行支付:1) 合同和履约保函已经生效;2) 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书;3) 承包人提交与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等额的收据;4) 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10.2.2 工程进度款10.2.2.1施工进度款每季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支付超过40%时,分2次扣回预付款,每次扣预付款的50%,支付至85%时暂停支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支付至合同建安费用的95%,保留合同建安费用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10.2.2.2.1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人接到报表后3个工作日按照图纸核实已完185、工程量。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核准的工程量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时,承包人均应参加计量。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发包人、监理人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工程量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个工作日起,承包人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发包人对承包人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10.2.2.2 工程建设其他费进度款其他费用依据承包人提供的成果文件,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10.3 竣工结算价发包人(项目建186、设单位)与承包人按中标价及投标下浮率签订合同,最终合同结算价根据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的结算价,按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工作范围、费用及报价下浮费率确定。 (1)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须在招标清单确定的品质和价格范围内选定。如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品牌与合同约定品牌不一致时,必须提供新的品牌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后,如实际采购单价高于招标清单单价的,按招标清单单价结算,低于招标清单单价的,按低价结算。10.3.1其他是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奖惩金及扣减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审核费用。10.3.2调整总价=依据第10.3.3、10.3.4、10.3.5条款执行的价款。10.3.3材187、料调整价款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费用的主要材料的调整价款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当主要材料的结算指导平均价相比招标清单编制时期的指导价调整幅度超过10%时,按照浮动系数调整仅调整10%以外部分的材料价差,且该部分不参与价格下浮,其余一切费用(除税金可调外)不得调整。” 主要材料包括:钢筋、型钢、水泥、砂石、混凝土、钢结构、压型钢板。施工同期季度指导价指施工期间广东省每季度发布的信息价,基准价指招标清单的编制价。10.3.4人工单价的调整: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以调整。10.3.5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调整: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以调整。11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11.1 质量保证期就工程而言,指从188、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工程移交证书之日起【2】年。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一)基础设施工程、电缆沟道及其基础、架空线路基础、杆塔、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架空线及其附件、电缆及其附件,为2年。11.2 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189、,承包人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2 提前终止12.1 承包人提前终止本款所述的第一个期限为【30】天(日历天);本款所述的补救期限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0】天。(日历天)12.2 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提前终止本款所述的补救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0】天。(日历天)13 保密本款所述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从合同生效时起至工程所有的质量保证期满后【20】年。14 文件资料14.1 承包人文件14.1.1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本节所述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份数为:竣工蓝图【 4 】份,竣工资料【4 】套,结算书【190、4 】份,以上资料全部须提供电子版本。15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等所有险种的保险。16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具体范围包括: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海啸、水灾、瘟疫或火山活动;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引起191、的除外)。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16.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项目场地内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有关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工程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192、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7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 种方式解决: 17 .1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申请仲裁。按照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18 合同附件清单附件一、履约银行保函附件二、预付款担保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四、廉洁协议书附件五、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附件六、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附件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附件八、现193、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附件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做法第四节 合同附件附件一 履约银行保函履 约 保 函(或参照银行格式) 编号: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二、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194、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或参照银行格式)(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195、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96、11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施工)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工程内容: 工程地点: 工程期限:从工程开工至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投产一、甲方安全责任1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确认乙方符合承包本工程的各项要求;2开工前向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有双方的签名;3本工程是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197、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乙方应事先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监督乙方实施;4负责完成本工程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5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二、乙方安全责任1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能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2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3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规范规定和甲方颁布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4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与本工程施工有关部分,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工作;5开工前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符合安全规定,确保安全;6198、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7对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精神状况全面了解、掌握,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不准开工;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9不得把所承包的本工程进行转包;10接受甲方监督、管理指导。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甲方。三、严格执行本安全协议如其中一方不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安全责任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及其一切损失,均由违反的一方负责,并按合同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协议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附件199、四 廉洁协议书对应合同编号: 廉洁协议书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洁建设规定。(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物资采购200、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自我制约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方式,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的规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三)不准向乙方泄漏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 (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201、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七)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八)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九)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在与甲方业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202、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六)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七)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广东宏业投资开203、发集团有限公司受理部门:纪检监察部。举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5楼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邮政编码:510623;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第四条 相关责任(一)甲方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二条规定的,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二)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的,根据国家和甲方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三)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204、规定,发生行贿行为,经政府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或甲方纪检监察机构查证属实,甲方根据公司及其它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实施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乙方的委托人、代理人或与乙方有销售、劳务或服务关系的其他主体在参加甲方的招投标活动或经济往来等过程中发生行贿行为的,视同乙方单位行为。第五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一)本廉洁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二)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廉洁协议书,否则本廉洁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第六条 协议书份数本廉洁协议书一式 _ 份,甲方 _ 份,乙方 _ 份。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205、阅读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廉洁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协议书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 附件五 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总承包人(全称): 分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含的项目206、。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 总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保修。 2. 质量保修范围为协议书第1条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3. 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二)、质量保修期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2 年。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207、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绿化工程,为1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 其他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执行。(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总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总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3. 总承包人负责维修由于总承包人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承担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直接损失。所发生的费用从208、合同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总承包人支付。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修补缺陷和损害,发包人可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要求总承包人在该日期之前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如果总承包人到该通知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应由总承包人承担实施的费用,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a)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此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但总承包人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b) 和总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c) 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利益时,发包人可以终止整个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发包209、人还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场地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总承包人所支付的费用。4.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总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总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存在或产生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总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专用条款10.2。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留施工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发包人颁发的工程最终210、验收证书后40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不计利息,扣除已发生的保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附件六 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单位 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序号姓名工作岗位执业资格及证书号职业资格/技术职务特种/一般作业人员职称/技能专业证书号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号注:1、执业资格为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职称为高、中、初级工程师;技能为高级技师、技师等。 2、同时要求提交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专业工种人员、法人代表的相关资料。附件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 目的及目标本管理规定主211、要是为了强化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中现场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积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以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要求现场文明施工目标:按照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做法或根据住建部2019第90号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要求和标准布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创造良好和规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2 定义不符合: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偏差或不满足,由此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职业病、财产损失、对作业环境的破坏或它们的组合。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212、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业主: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3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4 相关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发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213、B50194-19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9】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214、选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办质函(2019)90号)5 内容与要求5.1 说明5.1.1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本规定作为合同要求具体化的延伸,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任何不符合现象具有惩处的权利。5.1.2承包人的现场活动/生产/服务应满足和符合发包人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则、标准。5.1.3处罚程序: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依据本规定,针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任何不符合现象,联合发出安全文明施工扣款单,扣款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监理单位、被扣款单位各执一份。安全文明施工扣款215、从承包人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将现场文明施工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范围,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之一,强化阶段性控制。5.1.4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首先口头提醒整改,对于需要重点关注或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在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组织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5.1.5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承包人逾期不整改又未说明原因而延期的,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5.1.6对现场反复出现的违章行为及不安全状态,承包人未采取控制措施或216、措施不得当,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5.1.7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发包人、监理做出的处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全部处罚。5.1.8安全处罚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一种手段,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提出安全处罚应做到有理有据。5.2 基本处罚标准5.2.1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透明度,做好经验反馈,落实好事故措施,对发生未遂事故、事件能及时上报的酌情给予警告;但一般不考虑给予经济处罚,以免发生承包人故意隐瞒不报的现象。5.2.2承包人发生轻伤事故,酌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10003000元/人次。5.2.3承包人发生重伤事故,酌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30001217、0000元/人次。5.2.4承包人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100000元/人次。5.2.5承包人隐瞒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上级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5.2.6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酌情给予扣款10003000元/次;依然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责任人员,甚至停工整改。5.2.7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提出的合理安全管理要求,不予配合,甚至采取谩骂、威胁等行为的,发包人项目部有权要求承包人清退、更换责任人员218、,并处扣款10005000元/次。5.2.8现场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或违章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发包人、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给予扣款500010000元/起。5.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标准5.3.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或无岗位责任制,无安全管理机构和未配备安监人员,扣款1000-5000元。5.3.2承包人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没有报发包人项目部存档备查而擅自开工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并每次扣款1000-5000元。不按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每次扣款1000元。5.3.3未按规定进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或无记录,不开展安全活动,不进行安全检查或无记录台帐,处扣500-2219、000元/次。5.3.4对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未能按时进行整改,每项处扣500-1000元。再次检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加倍处罚。5.3.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不严格执行施工措施、方案等扣款500-2000元/次。5.3.6对新进人员不开展入场安全教育或不进行安全培训及考试,未按发包人项目部要求对违章者进行下岗再教育,扣款200元/人。5.3.7未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周、月(年)报表,扣款500元/次。5.3.8承包人没有在其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视情况扣款100-500元/处。220、 5.3.9承包人没有为其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绝缘手套、防滑鞋等国家或行业明确要求配备的防护用品和装备),一经发现每人次扣款100元。 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款100元;没有按发包人项目部统一安全帽色标要配备安全帽,每人扣50元。5.3.10承包人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塔吊、龙门架、起重机、卷扬机等),以及危险品的运输工具,没有按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可责令承包人停止221、使用并视情况扣款3000-10000元/次。 5.3.11没有预先获得监理项目部和发包人项目部批准及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列出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危险性作业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补办许可手续,并酌情扣款2000-5000元/次。5.3.12承包人未对进场施工机械和设备(如电焊机、木工机具、用于钢筋和金属加工的机具等)进行验收,未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检验,施工中使用不安全的(如运转部位的防护部件没有或缺失)加工机械和设备,可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并视情况扣款200-1000元/次;。5.3.13承包人进行危险性222、大的作业(如:重大件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等时,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或没有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或没有进行专家论证的,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指挥人员没有相应资质,以及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可责令施工承包人停止作业并视情况扣款10005000元/次。5.3.14承包人安排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作业的,可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并按每人次扣款200-1000元。 5.3.15承包人未编制施工现场临电布置方案,现场临电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视情况扣款1000-3000元。 5.3.16承包人施工结束后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后即行撤离现场的, 视情况223、扣款1000-5000元/次。5.3.17施工作业区施工警戒、施工公告、安全纪律牌、安全警告标志、重大危险源告知牌等不完善就组织施工,处500-1000元/次扣款。5.3.18不按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扣款。5.3.19在厂区公共路段上开施工道口不申报,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扣款。5.3.20临建设施需经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批准方可搭设,未经批准私自搭设临建设施,每处扣款500-2000元;搭设临建色标与发包人规定不统一,每处扣款200元。5.3.21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管理责任人未到位,管理人员未开展定期检查,扣224、款10003000元/次。5.3.22承包人未成立应急组织(如义务消防队),未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如:应急药品、灭火器等),扣款10003000元。5.3.23承包人未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扣款500元/人。5.3.24承包人未按规定安排施工人员进行体检,扣款200元/人。 5.3.25承包人的安全设施、安全用品、用具(如:劳保用品、脚手架材料、安全网等)工具装备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可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使用,并视情况扣款500-2000元/次。5.3.26承包人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225、务院令第393号),将重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扣款100000元,并清理出场。5.3.27承包人在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扣款1000-2000元。5.4 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5.4.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扣款100-200元/人次。5.4.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扣款100-200元/人次。5.4.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扣款200元/人次。5.4.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扣款200-1000元/次。5.4.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扣款200-500226、元/次。5.4.6将电源线钩挂在开关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扣款200-500元/次。5.4.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使用;扣款200元/次。5.4.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扣款200元/次。5.4.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扣款200元/次。5.4.10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扣款200元/人次。5.4.11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扣款200元/人次。5.4.12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227、措施;扣款200元/人次。5.4.1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扣款200元/人次。5.4.14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扣款200元/人次。5.4.15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杆塔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扣款200-500元/人次。5.4.16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扣款200-500元/人次。5.4.17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扣款200-500元/人次。5.4.18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线的施工未装接地线;扣款200元/次。5.4.19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扣款200228、元/人次。5.4.20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扣款300-500元/次。5.4.21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扣款200-500元/次。5.4.22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扣款200-1000元/次。5.4.23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扣款100-200元/次。5.4.24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扣款200元/次。5.4.2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或直接攀爬瓷件从事施工;扣款200元/次。5.4.26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扣款300229、-500元/次。5.4.27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扣款200-500元/次。5.4.2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扣款200-500元/次。5.4.2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扣款200-500元/次。5.4.3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扣款200-500元/次。5.4.31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扣款100-200元/次。5.4.32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活动物品时起吊;扣款100-200元/次。5.4.33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包角)即起吊;扣款100-200元/次。5.4.34起吊埋在地下的230、不明物件;扣款200-1000元/次。5.4.35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扣款100-200元/次。5.4.36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扣款500-1000元/次。5.4.37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扣款200-500元/次。5.4.38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扣款50-200元/次。5.4.39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扣款50-200元/次。5.4.4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扣款50-200元/次。5.4.4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231、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扣款50-200元/次。5.4.42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扣款200-500元/次。5.4.43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扣款100-200元/次。5.4.44乙炔、氧气皮管混用;扣款100-200元/次。5.4.45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扣款100-200元/次。5.4.46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扣款100-200元/次。5.4.47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扣款200-500元/次。5.4.48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232、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灾隐患,扣款100-200元/次。5.4.49其他违反安全规程行为,扣款100 -1000元/次。5.5 不安全状态:5.5.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防暴晒设施;扣款100-200元/次。5.5.2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 伏;扣款100-200元/次。5.5.3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且未处理好;扣款100-200元/次。5.5.4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扣款100-200元/次。5.5.5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扣款100-200元/次。5.5.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233、,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扣款100-200元/次。5.5.7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扣款200-500元/次。5.5.8一个开关(或一个漏电保护器)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扣款200-500元/次。5.5.9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扣款200-500元/次。5.5.10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扣款200-500元/次。5.5.11脚手架搭设后未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扣款200-2000元/次。5.5.12脚手板未按要求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扣款200-500元/次。5.5.13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处作业要求;234、扣款200元/次。5.5.14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扣款200-500元/处。5.5.15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准盖板或围栏;扣款200-500元/处。5.5.16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扣款100-200元/次。5.5.1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扣款200-500元/处。5.5.18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扣款200元/处。5.5.19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标志旗绳;扣款200-500元/处。5.5.20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踢脚板;扣款200-500235、元/处。5.5.21脚手架上堆放物品超过其荷载能力;扣款200-500元/处。5.5.22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扣款200-500元/处。5.5.2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扣款200-1000元/处。5.5.24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扣款100-200元/处。5.5.25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扣款200-500元/起。5.5.26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扣款200-500元/处。5.5.27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扣款200-500元/236、次。5.5.28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扣款100-200元/次。5.5.29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扣款200-500元/处。5.6 违章指挥:5.6.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扣款500-1000元/次。5.6.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扣款500-1000元/次。5.6.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扣款500-1000元/次。5. 6.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扣款500-1000元/次。5.6.5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237、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扣款200-500元/人。5.6.6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扣款500-1000元/人。5.6.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扣款500-1000元/人。5.6.8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扣款500-1000元/次。5.6.9承包人项目部未定期进行自行安全检查;扣款500-1000元/次。5.6.10承包人项目部未定期召开的安全会议;扣款500-1000元/次。5.6.11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扣款200-500元/次。5.6.12未按隐238、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扣款500-1000元/次。5.6.13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扣款200-500元/次。5.6.1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扣款200-500元/次。5.6.1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扣款500-1000元/次。5.6.16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扣款500-1000元/次。5.6.17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扣款300-500元/次。5.6.18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扣239、款100-200元/次。5.6.19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扣款200-500元/次。5.6.20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扣款500-1000元/次。5.6.21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安排进行高处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扣款500-1000元/次。5.6.22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安排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扣款500-1000元/次。5.6.23安排或默许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240、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扣款500-1000元/次。5.6.24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扣款200-500元/次。5.6.25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扣款200-500元/次。5.6.2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扣款200-500元/次。5.6.27安排或默许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扣款500-1000元/次。5.6.28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扣款500-1000元/次。5.6.29承包人管理人员对现场的违章行为、不安全状态241、不制止、不纠正或不处理,扣款200-500元/次。5.7 文明施工违章:5.7.1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扣款200-500元/处。5.7.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扣款200-500元/处。5.7.3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吸烟以及施工时吸烟;扣款200-500元/人次。5.7.4随意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扣款200-500元/处。5.7.5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扣款200-500元/处。5.7.6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扣款200-500元/次。5.7.7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扣款200-500元/人次。5.7.8施工现242、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扣款50-100元/人次。5.7.9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扣款200-500元/次。5.7.10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扣款200-500元/处。5.7.11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扣款200-500元/处。5.7.12未经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扣款200-500元/起。5.7.13高处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扣款200-500元/起。5.7.14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243、;扣款200-500元/起。5.7.15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不及时进行整改;扣款200-500元/处。5.7.16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环境卫生状况差。扣款200-500元/处。5.7.17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扣款200-500元/次。5.7.18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扣款200-500元/次。5.7.19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扣款200-500元/次。5.7.20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扣款100-200元/次。5.7.21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244、损害;扣款200-500元/次。5.7.22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扣款200-500元/起。5.7.23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扣款200-500元/起。5.7.24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扣款200-500元/次。5.7.25油漆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扣款200-500元/次。5.7.26污染或损坏已油漆好的物件;扣款200-500元/处。5.7.27随意在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扣款200-500元/次。5.7.28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扣款200-500元/次。5.7.29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扣款200-5245、00元/处。5.7.30随意开挖孔洞;扣款200-500元/处。5.7.31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扣款200-500元/起。5.7.32随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扣款200-500元/次。5.7.33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扣款200-500元/次。5.7.34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扣款200-500元/起。5.7.35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扣款200-500元/起。本管理规定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附录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工程项目部 检查发现施工246、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要求:项目监理部(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附录2:安全文明施工扣款单安全文明施工扣款单工程名称: 编号: 检查单位被扣单位检查人检查日期签发人签发日期处罚内容贵单位存在下列不符合安全文明要求的行为:1.2.处罚依据现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 条款,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CNY小写CNY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备注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附件八: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质量目标及目的本工程质量目标247、:争创广东省优质工程,具体要求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评定均达到合格;质量管理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全方位、全员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承包人积极强化做好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中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稳定可靠,并工程质量零缺陷及文档齐全完成移交,以实现质量管理目标。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加工生产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3 相关文件及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4 内容与要求4.1说明4.1.1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本规定作248、为合同要求具体化的延伸,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承包人质量管理的任何不符合现象具有惩处的权利。4.1.2承包人的现场活动、生产、服务应满足和符合发包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则、标准。4.1.3处罚程序: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依据本规定,针对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的任何不符合现象,联合发出工程质量扣款单,扣款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监理单位、被扣款单位各执一份。工程质量扣款从承包人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此外,将工程资料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范围,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之一,强化阶段性控制。4.1.4对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首先口头提醒整改,对于需要重249、点关注或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必须组织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4.1.5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承包人逾期不整改又未说明原因而延期的,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4.1.6对现场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不到位,承包人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措施不得当,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4.1.7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发包人、监理做出的处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全部处罚。4.1.8为贯彻质量、安全优先的理念,更加注重过程管理,工程质量处罚作为现场质量管250、理的一种手段,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提出质量处罚应做到有理有据。5 基本处罚标准5.1、工程质量扣款标准5.1.1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场管理透明度,做好经验反馈,落实好事故措施,对发生未遂事故、事件能及时上报的酌情给予警告;但一般不考虑给予经济处罚,以免发生承包人故意隐瞒不报的现象。5.1.2承包人发生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酌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10005000元/起。5.1.3承包人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则酌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1000251、050000元/起。5.1.4承包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则酌情给予事故单位扣款50000100000元/起,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1.5承包人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则给予事故单位扣款10万元50万元/起,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1.6承包人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a凡具252、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b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c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则给予事故单位扣款50万元100万元/起,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1.7承包人隐瞒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上级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5.1.8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检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酌情给予扣款10003000元;依然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责任人员,甚至停工整改。5.1.9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对发包人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管253、理人员提出的合理质量管理要求,不予配合,甚至采取谩骂、威胁等行为的,发包人项目部有权要求承包人清退、更换责任人员,并处扣款10005000元。5.1.10现场因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或违章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发包人、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给予扣款500010000元/起。5.2、工程质量管理考核标准5.2.1未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未执行或无岗位责任制,未健全各级质保系统、无质量管理机构和未配备质检人员,扣款1000-5000元/人次。5.2.2承包人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方案,或没有报发包人项目部存档备查而擅自开工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并每次扣款3000-5000元;不按设计图纸及254、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每次扣款3000-5000元;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每次扣款1000-3000元。5.2.3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未经会审的擅自施工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并每次扣款3000-5000元;5.2.4对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未能按时进行整改,每项扣款500-1000元。再次检查仍未按要求完成的,加倍处罚。5.2.5施工质量技术措施不交底或不履行签字手续;不严格执行施工措施、方案等扣款500-2000元/次。5.2.6未按规定进行本单位的施工质量例会或无记录,不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不组织进行三级自检检查或无记录台帐,每次扣款255、500-2000元。5.2.7未按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周、月(年)报表,扣款500元/次。5.2.8对新进人员不开展入场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未按发包人项目部要求对违章者进行下岗再教育,扣款200元/人。5.2.9承包人进行危险性大的作业(如:重大件起重、吊装、高支模)等时,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措施或没有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或没有进行专家论证的,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以及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可责令施工承包人停止作业并视情况扣款30005000元/次。5.2.10没有预先获得监理项目部和发包人项目部批准及采取相应措施,擅自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256、全管理办法所列出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危险性作业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补办许可手续,并酌情扣款2000-5000元。5.2.11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及运输机具等,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可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使用,并情况扣款1000-3000元。承包人的重型装备、特种设备等没有按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可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视情况扣款3000-10000元。5.2.12现场排水、降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视情况扣款1000-3000元。5.2.13承包人招用未经资257、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将重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并扣款30000-50000元。5.2.14承包人安排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作业的,可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并按每人次扣款200-1000元。5.2.15承包人没有按设计及规范或发包人合同等要求选定工程材料的,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必须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清理出场并扣款30000-50000元。5.2.16承包人未对进场工程材料(如钢筋、钢板、砼、直螺纹套筒及焊条等等)报审监理、取样送检及验收(本工程用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商品砼应有出厂合格证及配比单,配比单交监理,经检查认可后方可258、使用,按规范留足试压块),其检验结果未经监理单位认可承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扣款1000-3000元;如检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必须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清理出场并扣款10000-30000元。5.2.17现场施工隐蔽工程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班组自检、队检、公司质检三级手续,各工序按统一表格逐项填写并签字负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审核及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凡不符质量验收要求、未完备工序验收的发包人不予承认工程完成量,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并扣款10000-30000元。5.2.18承包人未对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测定的基准点坐标及高程等质量控制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和复测259、的,责令承包人停止作业,并扣款1000-3000元。5.2.19承包人的工程资料未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规范要求进行归档和移交的,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扣款1000-3000元。5.2.20承包人在发生质量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每次扣款3000-5000元。5.2.21承包人进行作业的工序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三级质检的每项扣款500-1000元,未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每项扣款1000-3000元,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书面通知不合格的每项扣款1000-3000元,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每项扣款3000-5000元。6 备注:承包人须对工程难点进行攻关,为工程建设以及260、建成后的稳定使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可靠支撑。结合工程实际,按照慎用原则并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稳步推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工艺水平和工作效能,提升工程综合技术经济水平。本管理规定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附录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工程项目部 检查发现施工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要求:项目监理部(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附录2:施工质量扣款单工程质量扣款单工程名称: 编号: 检查单位被罚单位检查人检查日期签发人签发日期处罚内容贵单位存在下列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处罚依据现根据工程质量奖罚管理规定中 条款,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CNY小写CNY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备注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附件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