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科研基地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8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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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1686
2024-04-30
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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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甲 方:xx海洋地质调查局 乙 方:日 期:二二年 月15第一节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2语言文字1.3法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8转让1.9严禁贿赂1.10化石、文物1.11专利技术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2.总承包合同2.1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2.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2.3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2.4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3. 发包人义务3.1遵守法律3.2发出开工通知3.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4协助承包2、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5承担总包管理责任3.6组织设计交底3.7支付合同价款3.8组织完工验收3.9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3.10批准和确认3.11其他义务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2履约担保4.3分包4.4联合体4.5承包人项目经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1不利物质条件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3、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2场内施工道路7.3场外交通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7.6水路和航空运输8. 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8.2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9.1安全文明施工9.2环境保护10. 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1. 开工和完工11.1开工11.2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6工期提前12. 暂停施工14、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3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3. 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7质量争议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2现场材料试验14.3现场工艺试验15. 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2变更权15.3变更程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6暂列金额15.7计日工15.8暂估价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5、引起的价格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2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4质量保证金17.5完工结算17.6最终结清18. 完工验收18.1完工验收的含义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8.3验收18.4试运行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6完工清场18.7施工队伍的撤离18.8中间验收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2缺陷责任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19.5承包人的进入权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9.7保修责任20. 保险20.1承包人和发包人为整体工程投保的保险20.2承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20.3对6、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2发包人违约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3. 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4发包人的索赔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2友好解决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和发包人文件1.7联 络2.总承包合同2.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2.3承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3. 发包人义务3.3提供基础资料、7、施工条件3.5承担总包管理责任3.11其他义务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2履约担保4.3分包4.11不利物质条件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2场内施工道路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 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10. 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1. 开工和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6工期提前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3. 工程质量13.2承包8、人的质量管理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5. 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3变更程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的,采用该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变更工作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综合单价的,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选定其综合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2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4质量保证金18. 完工验收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6完工清场18.7施工队伍的撤9、离18.8中间验收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7保修责任20. 保险20.1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整体工程投标的保险20.2承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四:质量保修书格式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第一节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甲方)xx海洋地质调查局承包人:(全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0、,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资讯科技园海滨路北侧工程内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全部消防工程各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送检、制作安装、综合调试、报建报批、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城建档案资料编制等工作,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广播系11、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排烟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预埋管工程工作及其他相关不可预见内容等。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规模:一期建设总建筑面积为71646.38平方米,其中1#楼工程研究中心建筑面积为39952.88平方米(90米,19层);5#楼研发中心建筑面积为11914.37平方米(44米,9层);11#楼员工食堂、会议中心建筑面积为3680.95平方米(20米,2层)。连廊3#、4#总建筑面积为676.6312、平方米。地下室一层和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5421.55平方米。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备案项目编号: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全部消防工程各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送检、制作安装、抗震支架(包括所有管道及管线)、安装及综合调试、报建报批、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消防验收、城建档案资料编制以及交付使用所需的一切工作和服务等深化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送检、制作安装、综合调试、报建报批、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城建档案资料编制等工作,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13、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含室外消防取水井)、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含压接控制线至防火门开闭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非消防电源控制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以上系统包含的所有设备、控制箱、管、线的采购和安装、布线、系统调试,包含各系统二次深化设计费用,配合户内二次装修消防(下喷等末端设备)管线接口,安装、调试;负责图纸包含的消防管道抗震支架的深化设计、采购及安装;负责与其他相关专业的联动调试并保证联动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相关工程报批、第三方消防检测、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负责协调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等全部工程内容;2)14、工程完工时需对本项目的所有外墙立面进行清洁维护,并在质保期内进行维护和服务;3)负责办理消防工程实施所需的各项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归档本消防工程全部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施工承包范围的技术文件、有关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的资料),工程资料的质量及份数必须达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由此所产生的工程资料编制费及报送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全权负责本工程的消防验收,并无条件配合工程的竣工验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或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报告;5)本项目消防系统控制中心至xx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联网相关工作(消防设备应与xx市消防15、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可向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6)服从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验收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7)发包人认为应当由消防工程承包人完成而更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其中深化设计图纸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审核确认。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其附件、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16、成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承包方式:1.包工、包料、包机械使用、包施工措施、包利润、包规费、包税金、包风险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期内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成品保护、包涉及本工程的所有检验检测、包运输仓储(包括装卸)、调试、系统试运行、包验收合格、包施工材料等一切材料的检测、包设备检验及试验、包现场组织和协调等、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等一切费用。本项目采用工程范围内施工图总价包干,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包括其完成本项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满足整体项目消防功能正常需求及最终完成保修责任的所有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做任何17、调整。2.包含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工程的配合、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土建总包、水电、空调、装修等其他专业的协调、配合:比如在装修时消防末端或其他消防设施等与装修或其他专业出现交叉需要消防管道、末端移位等调整时,包括喷淋、烟感、广播、指示牌等;与其他风管、空调管、给排水管、机电管等管道相互阻碍需消防管、消防栓等移位时;消防管道穿墙孔洞等需要开、补、封堵等时,消防单位必须配合自行开、补、封堵、自行移位调整,所有移位调整、开补封堵洞口等配合、协调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在承包人费用中扣除。3.包配合总承包人相关资料整理等;4.包安全生产、文明18、施工: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xx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5.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由承包人向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协商确定。6.抗震支架包含所有机电专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专业)桥架、综合管道管线等。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合同价中,本项目抗震支架(包含所有管道及管线)按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报价进行结算,任何情况该项目结算价格均不调整。以上承包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19、历天数:(非第三方原因延期竣工验收的,按甲乙方对整个工程协调确定的时间作为竣工验收时间)开工时间: / 年 / 月 / 日(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写):人民币*。人工费:人民币*暂列金:人民币*。暂列金用途:本项目暂列金仅可用于经发包人同意后的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或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书(如承包人合同价款书存在不20、平衡报价时,则按修正后单价);本工程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上述合同价款已包括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完成保修责任的所有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做任何调整。本项目合同款由甲方南岗旧改共管账户支付,共管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科学城(xx)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71003091247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岗支行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项目21、。如因承包人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承包人完全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2.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无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工程量清单是否漏项,都按照施工图(包括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规定。3. 承包人承诺,完全同意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审核意见。4. 对于任何暂时解决不了的争议,承包人完全同意按原有计划和进度施工,不影响工程总进度,在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定,并同22、意和接受审定的结果。5. 如因承包人拖欠供应商材料款,造成工程进度或社会影响,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完全同意发包人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6. 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或计划要求发放工人工资,经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每次5万元,超过三次则完全同意自动离场,并完全同意发包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并从结算款中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23、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章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xx海洋地质调查局 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24、予的含义。1.1.1承包合同1.1.1.1承包合同文件(或称承包合同):指本承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25、.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承包人和(或)26、发包人。1.1.2.2承包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1.1.2.5发包人负责人: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6总承包单位: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7、.7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总承包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承包人和发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3工程和设备1.1.3.1整体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承包合同中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3永久工程:指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指为完成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28、备。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承包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10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承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承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29、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1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承包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2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承包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承包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30、.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承包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31、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承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32、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承包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承包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承包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xx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3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承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承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承包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34、。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承包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发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35、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36、,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2)除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实施。 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37、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发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承包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承包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承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38、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4)承包人和发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5)承包人和发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39、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40、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41、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总承包合同2.1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2.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当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2.3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42、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承包合同中涉及的此类事项包括:(1)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款项支付;(2)变更及索赔;(3)暂列金额;(4)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工期延长;(5)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及价格的确定;(6)图纸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7)施工组织设计;(8)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工艺检验;(9)样品、替代品;(10)工程暂停、合同解除;(11)完工验收;(1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上43、述事项只有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形式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够在总承包合同中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承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当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第4.1.10(1)目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必须获得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2.4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除非承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3.44、 发包人义务3.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3.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前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承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3.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3.5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45、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和承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3.6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第8.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承包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3.7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8组织完工验收发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46、收。3.9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在承包人按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完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完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47、收益。支付担保是承包合同的附件。3.10批准和确认按承包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发包人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11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48、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承包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承包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49、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相关配合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50、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和当事人商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承包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承包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承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51、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4.1.11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的履约担保。经过承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52、持一致。履约担保是承包合同的附件。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53、因。相应地,不管第3.9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同意。4.3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项目。如因承包人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承包人完全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承包合同附件。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修改54、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承包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承包合同约定以及发包55、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承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承包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56、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57、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58、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59、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60、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并按合同附件二“材料推荐品牌表”要求进行采购。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材料推荐品牌表”。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承包合同约定和发61、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本合同无发包人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62、和工程设备5.4.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4当承包人或发包人对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对有争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由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方承担相关检63、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提出质量异议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承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64、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承包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承包合同工程65、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有权无偿使用发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66、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8.167、.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8.1.2发包人负责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承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承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施工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8.2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68、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9.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9.1安全文明施工9.1.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及承包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承担安全文明管理义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9.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承包人暂停施工69、,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1.3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实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承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1.4事故处理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70、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2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承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10. 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承包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编制更71、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1. 开工和完工11.1开工11.1.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72、同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完工发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73、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承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在按承包合同约定确定的完工日期(包74、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75、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76、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77、,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3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78、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承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79、.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80、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其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承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81、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发包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13.5.2发包人未到场检查发包人未按82、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发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83、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84、,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发包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完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 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85、承包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发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14.1.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发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86、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15. 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87、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承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承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承包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承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88、包人应当按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2变更权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89、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发包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90、承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21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91、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1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价格。(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发包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92、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93、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94、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发包人复核并同意95、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按承包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96、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97、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98、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99、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100、,商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101、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102、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103、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承包合同工程。安104、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本项约定的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105、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106、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7.3工程进度付款1710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承包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108、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3.3(2)目、第17.5.2(2)目、第17.6.2(2)目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承包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109、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3)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承包110、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发包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承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21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出具一个临时付款证书,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发包人应当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发包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发包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111、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发包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112、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在承包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承包工程质量保证金。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21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113、,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发包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3)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2)目114、约定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和完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和完工付款金额。(4)不管第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完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1115、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核查同意。(2)发包人应在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116、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35天内审核完毕,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发包人核查同意。(2)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17、。(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18. 完工验收18.1完工验收的含义18.1.1完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承包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承包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完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完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工验收提供的各项完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 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合同118、范围内的全部承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承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承包合同要求;(2)已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8.3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1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119、,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18.3.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18.3.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120、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完工日期以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承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承包工程后之日起,承包121、工程应被视为已完工验收合格。18.3.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承包工程。18.4试运行18.4.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4.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122、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5.1在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3)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清理工作。18.5.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6完工清场18.6.1发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123、(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杂物和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发包人批准的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人指示全部清理;(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6.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承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7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124、,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的,本承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除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中间验收本承包工程需要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中间验收。当工程进度125、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发包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已经126、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提前使用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127、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承包工程或某项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128、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1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提前使用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保修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质量保修书是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129、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发包人。20. 保险20.1承包人和发包人为整体工程投保的保险承包人和发包人已为整体工程投保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关保险。20.2承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其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3.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3.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130、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20.3.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3.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负责补偿。20.3.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131、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3.3.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承包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承包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133、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134、,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135、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承包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承包合同;(7)承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136、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发包人施137、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发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138、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承包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139、形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承包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140、,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发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141、承包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承包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142、应遵守第18.5.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143、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144、人与承包人商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9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承包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145、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146、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54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55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4发包人负责人: 姓 名:职 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6发包人:xx海洋地质调查局1.1.2.7监理人:xx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1.3工程和设备1.1.3.3永久工程: 指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施工形成的工程 。1.1.3.4临时工程: 为完成本工程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 。1.1.3.12永久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永久占地范147、围 。1.1.3.13临时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地范围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月。1.1.6其他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承包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施工组织设计。(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1.5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图纸和发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提供图纸148、的期限: 合同签订并备案后7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套 。关于提供图纸的其他约定: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开始施工前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10套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发包人报送的上述图后15日内 ;其他约定: / 。1.7联 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3)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2.总承包合同2.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当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149、或疏漏造成总承包单位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单位义务的情况发生。2.3承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总承包单位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报总承包单位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单位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1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 。3. 发包人义务3.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承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期限开始施工前7日历天 。3.3.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的期限:开始施工前7日历天 。3.5承担150、总包管理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总包管理和服务内容:(1)总包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及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全面负责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工作。承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承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2) 总承包单位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总控制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及合同相关约定,向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运输条件,对各承包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进场办公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在承包人进场前,应向其进行地下管线交底工作,并留存交底记录;承包人在阶段性验收和竣工工作中151、承担有关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责任,向总承包单位报送验收资料。3.9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此条款不适用本合同,即删除通用条款部分。3.11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和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承包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发包人履行相关配合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统一管理及要求 。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4.1.11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152、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在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在其承包范围内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承包人应履行责任并服从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施工协调方面的决定意见。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全部资料收集整理、竣工图编制及提供、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现场临时用电和用水接口,承包人应自费为本工程提供所必要的水、电设施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现场施工及生活所需的水电费用 。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格式:由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承包合同的附件。4.3分包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分包本153、合同工程项目。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向监理人、总承包单位及发包人报送相关的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施工相关措施项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和承担,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154、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及临时卫生间、临时垃圾堆放点 。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总承包单位。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总承包单位 ,其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总承包单位 ,相关费用由 总承包单位 承担。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 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8.1.1总承155、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 。10. 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总承包单位。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总承包单位提交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发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156、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总承包单位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日内 。总承包单位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经审核承包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齐全后7日内 。11. 开工和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8)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157、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合同价格为计取标准。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签约合同价的0.1乘以天数。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3%。11.6工期提前提前完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 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总承包单位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照建设工程相158、关质量标准及xx市相关要求执行,关键质量环节、隐检环节不得在监理签认检验合格前开展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发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发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检通知后24小时内,承包人自检合格后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总承包单位和发包人。15. 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为:(1)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2)设计变更及洽商变更;(3)不可抗力;(4)159、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国家政策明确需要调整的内容等)。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3)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的,采用该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变更工作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综合单价的,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选定其综合单价。15.4.2 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参考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算或有类似子项通过换算主材可以套用的,则按换算该子项的主材进160、行组价后采用.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级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15.4.3 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有定额(本合同采用投标时的定额,以下同)可套用,则套用定额按清单计价法套取综合单价并按标准综合单价执行。没有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参照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并提交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确定)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相关利润和取费有上下限的取平均值。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费用增减,且工程变更费161、用增减量在合同总价5%以内(含)时,合同结算总价不予调整;工程变更费用增减量在合同总价5%以外(不含)时,工程变更费用超出合同总价5%部分按实结算。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如果15.4款没用适用的条款时,需调整的工程量单价以招标时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人、材、机和中标单位的投标费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以此进行相应调整。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期的人、材、机及投标费率组成,人材机单价采用投标书中单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按投标期xx工程造价信息价,工程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投标书中对类似定额工料机基价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62、 均为承包人应尽义务 。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其他约定: / 。16.3抗震支架的价格调整本合同抗震支架(包含所有管道及管线)按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报价进行结算,任何情况该项目结算价格均不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计量周期(1)承包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承包合同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合同形式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163、的计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164、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发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完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完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 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165、付合同价款(不包括其他项目清单中发包人部分的暂列金额)10%的工程预付款。17.2.3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不扣回。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按项目进度支付,具体支付周期如下:付费节点占合同总额比例()服务进度付费时间预付款10%合同生效后7日内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50%节点25%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50%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50%时(经各参建方和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80%节点15%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80%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80%时(经各参建方和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166、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节点30%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工程完成竣工结算终审节点17%本阶段工程完成竣工结算终审工程结算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审核后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20个工作日内工程缺陷责任阶段满节点3%本阶段工程缺陷责任阶段满(竣工验收2年后)完成竣工验收后2年,工程保修期满且满足支付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1、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50%时(经各参建方和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后)的2167、5%,包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其中工人工资拨付至¥*元;2、完成工程整体项目的80%时(经各参建方和发包人确认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列金后)的50%,包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其中工人工资拨付至¥*元;3、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及水电费后)的80%;其中工人工资拨付至¥*元;4、工程结算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审核后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后20个工作日内支168、付至工程结算造价97%;5、工程结算造价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满足支付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扣除部分除外)。 6、关于工人工资支付的说明:承包人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中的要求,在xx市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xx区建设局和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7、本项目合同款由甲方南岗旧改共管账户支付,共管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科学城(xx)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71003091247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岗支行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169、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三(3%)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3%)为止。在承包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承包工程质量保证金。18. 完工验收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由承包人按照xx市住建委及xx市城 市建设档案馆的170、相关规定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完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纸质版六份,电子版独立提供。图纸为蓝图。完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承包人负责支付 。(4)其他条件: / 。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5.1在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4)其他清理工作: / 。18.6完工清场18.6.1发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5)其他场地清理工作: / 。 18.7施工队伍的撤离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在缺陷责任171、期终止后3日内撤离完毕。如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8中间验收本承包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按照国家及xx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发包人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自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7保修责任(1)承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承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两年 。(3)承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172、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并修复达到正常工作状态。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B、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C、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承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自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 保险20.1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整体工程投标的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已为整体工程投标了相关保173、险: /(应列明每份保险的投保人、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20.2承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应为其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发包人不做具体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办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发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3.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日内。20.3.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永久性工程损失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2174、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4.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五级(含)以上地震、一级及以上海啸、热带低压(TD)及以上台风、二十年一遇的洪水、特大冰雹。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承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承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壹)提请 xx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85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175、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承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承包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承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发包人176、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形式本承包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暂列金额(含税):元增值税销项税: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177、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承包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 178、日年月 日签约地点:附件二:材料推荐品牌表材料推荐品牌表序号设备及材料名称品牌1品牌2品牌3品牌4备注1金属桥架、线槽xx中兴一通xx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xx市宏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或不低于同等品质,应满足当地消防部门要求2金属线管珠江xx珠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穗生牌xx钢管厂有限公司华捷xx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3电缆、电线AAAxx电缆厂有限公司双菱xx电缆厂有限公司xx南洋电缆xx番禺电缆厂4消防报警设备西门子(合资)GE(合资)诺蒂菲尔(合资)5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北京利达海湾深圳赋安珠海派诺6防火门监控系统北京利达海湾深圳赋安珠海派诺7漏电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北京利达海湾深圳赋安珠海派诺8消防179、泵广一xx广一泵业有限公司上海凯泉山东双轮xx白云9钢骨架塑料复合管联塑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雄塑xx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地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镀锌钢管、无缝钢管穗生牌xx钢管厂有限公司珠江管业xx珠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华捷xx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11水箱xx洁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市汇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xx恒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2湿式报警阀、消防栓箱、喷头、灭火器上海金盾瑞泰消防xx胜捷xx平安13气体灭火番禺振兴上海金盾瑞泰消防深圳卓安14镀锌钢板宝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5消声器/静压箱云丰xx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耀安xx市耀安实业发180、展有限公司飞达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6风机含轴流风机云丰xx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耀安xx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达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7风口、百叶云丰xx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耀安xx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达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8风阀、电动风阀云丰xx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耀安xx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达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9抗震支架僮鑫派来固VSET(威斯科特)固玆成品20消防阀门天津塘沽xx家福斯上海标一阀门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18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承包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承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承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182、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 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本承包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 邮183、政编码:附件四: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18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 不得向承185、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承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186、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187、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附件五 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一期) 现场施工管理处理细则xx海洋地质调查局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部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处理细则为加强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保证现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根据业主、监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188、第一条: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和业主项目部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第二条: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施工人员严禁随地大小便,对未在指定地点大小便人员,小便每次罚款200元,大便每次罚款1000元,其所属施工单位负直189、接责任。第三条:废旧材料及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业主和监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但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第四条: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如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整改。190、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开关箱无箱门,非防雨配电箱、开关箱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如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整改。第六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现场严禁高空抛物,相关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第七条: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300元,罚款总额累加。第八条:“四191、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如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整改。第九条: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示、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工无人及时维护者,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条十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办公区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栓,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失效、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如果发生火灾,相关单192、位必须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现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第十二条:材料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或送检,罚款5001000元,从而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每次罚款10003000元,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不及时退场(3天内),每拖延一天次罚款1000元,对于明知不合格的材料,还在使用的,除每次罚款30005000元并按相应条款处理。第十三条:建筑材料须在取得见证送检合格报告后才能使用,如提前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10000元;193、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下午17: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第十四条:未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除进行必要剥离以达到检验目的外,每次罚款10005000元。第十五条:出现质量问题,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出现质量事故,相关单位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在建设单位公司和工程部质量、安全月检的评比中,排名为倒数第一、二的,罚款5000元。第十七条:对于蓄意影响、阻挠监理、业主正常验收工作,或验收过程中同一工序发现二处或两次未进行自检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第十八条:蓄意影响监理或业主开展正常计量工作,或弄虚作假,妨碍计量正常194、进行,罚款20005000元。第十九条:监理部或业主项目部发的通知有关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或每条),或周例会上业主、监理、业主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方无正当理由被监理或业主书面确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按通知限定的期限不整改者,罚款2002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第二十条:周例会、专题例会等,各施工单位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200元/人,无故不参加例会者每次罚款500元/人,并无条件执行会议内容,周例会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总工、安全主管等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会。第二十一条:施工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监理或业主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195、,对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条款责任。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周计划、月计划没有按时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或业主书面确认者,按照每一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2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并承担相应条款责任。第二十三条:工地范围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各方所属单位罚款50000元,并报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各个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下班时,不得横穿公路,必须走人行隧道,如发生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自行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建筑的外观及场地内的形象设计(五图一牌、宣传栏、标语),否则将扣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二十196、六条:本管理处罚细则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罚款以现金形式交付,否则施工单位申请进度款时2-3倍扣除;罚款单不论乙方相关人员是否签认,甲方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乙方承诺接受此项扣款有效,并罚拒签文件500元/次。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督执行,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陆续增加新的细则内容。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处理细则执行解释权归xx海洋地质调查局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部,如有与合同相冲突或未明条款按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xx海洋地质调查局127工程xx科研基地项目部 附件六: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承包197、范围及界面说明备注1消防系统1.1、承包人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负责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含室外消防取水井、水泵接合器等)、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含压接控制线至防火门开闭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广播及系统、消防电源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门系统等消防系统控制箱(含)后的设备、材料(含电控)采购、安装、缆线敷设、系统调试、验收。 承包人负责地下消防水池的配管及吸水口后所有的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水系统的设备(含泵房)、材料(含阀门、管件、灭火器、末端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验收。 承包人负责配电箱内198、有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相关模块的采购,并移交土建总承包单位进行安装。 防排烟系统包含地下室部分图纸中所有的通风和防排烟工程,地上部分仅包含防排烟部分,具体按清单中的风机的数量确定。 如消防设备接线错误,承包人负责无条件修正。1.2、其他承包人施工范围: 控制箱前的电气工程(土建总承包) 地下消防水池补水管前的给水工程(土建总承包) 地上部分的通风和排风系统工程(土建总承包)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消防水系统应理解为包括管道敷设、阀门、给排水口及配件安装、以及系统内各设备的相关内容组成。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消防风系统应理解为包括风口、风阀、风机、风管及配件安装、以及系统内各设备的相关内容组成。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不做特别说明时,电线电缆的敷设、电气工程均应理解为包括电线电缆线槽、桥架安装、管沟建设,重复接地,电缆头制作、接线通电和调试等相关内容组成。2套管及封堵1.1、承包人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负责所有消防套管和消防孔洞的预留预埋,承包人不能因图纸不明确或遗漏而发生二次开孔的情况而增加费用。 承包人负责穿墙(砖墙)套管安装,以及与套之间封堵。 承包人负责以上工程孔洞和套管及需要封堵的部位的封堵和防火封堵。 承包人应与相关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不能因预留孔洞和套管或封堵孔洞和套管而影响其他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