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0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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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1336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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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 合同编号: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xx省xx医院承包人:(主) (成)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1第二篇 合同条款10总 则10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01、 词语定义10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5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65、总监理工程师16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67、项目管理团队17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9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20三、工程设计2510、工程设计范围、内容、设计人员要求、设计成果要求2511、设计进度计划2712、设计服务2713、设计评审31四、总承包组织实施3214、施工组2、织设计及项目进度计划3215、暂停施工和复工3416、工期3517、工程竣工36五、质量与检验3718、工程质量37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3920、检查和返工40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222、重新检验4323、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4324、安全施工与检查4425、安全防护4426、事故处理4527、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6七、合同价款与支付4728、合同价款4729、预付款5130、工程进度付款5132、工程量的确认54八、材料设备供应55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项目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55九、工程变更5634、工程设计变更5635、其它变更5736、确定变更价款57十、竣工验收3、与结算6237、竣工验收6238、工程移交6439、竣工结算6640、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70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7041、违约7042、索赔7743、争议79十二、其它7944、工程分包7945、不可抗力8146、保险8247、担保8348、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844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550、合同解除8551、合同生效与终止8752、补充条款87第三篇 合同附件89附件1:90附件2:93附件3:95附件6:98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省xx医院承包人(全称):(主)承包人(全称):(成)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法典、中华xx共和国建筑法、中华xx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1.2工程地点:xx市xx区中山二路106号。1.3批准文号: 。1.4资金来源: 医院自筹。1.5工程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新建及改建,室内装修,景观改造等内容,总占地面积77136.4,总建筑面积约32000。包含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土建装饰工程、暖通与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2、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和投资控制 2.1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5、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的后续设计、BIM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结算、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工作委托单、竣工图为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计部分负责 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所有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范围主要包括:负责 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所有涉及建筑设计工作,面积约32000,具体内容参见招标图纸,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完成包括但不限于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6、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涉及施工图审查等的所有规划、建筑、技术、专项等各类报建配合、协调工作;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编制(包含经“验收通”标准化处理后的电子报批文件(*.dwg),负责将签字盖章后的竣工图扫描上传联合验收平台。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BIM技术运用: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BIM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7、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虚拟仿真漫游、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面积统计、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疏散模拟、造价分析等等;并利用BIM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复核、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BIM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对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BIM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制定的BIM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内容及要求。(2)施工部分负责 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在施工实施建设阶段按施工图采购、安装、竣工8、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发包人要求协助办理的事务等,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工作委托单、竣工图为准;负责施工图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负责送审、配合评审工作;协助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9、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负责竣工图编制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及竣工图编制。BIM技术运用: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承包人应组织编制施工阶段的BIM实施规划及细则,并利用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BIM出图、施工场地规划、施工方案模拟、方案优化、预留预埋、B10、IM样板、综合支吊架应用、构件预制加工、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度控制、造价分析、现场管理、设备材料管理等等,对施工阶段BIM模型和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及发包人制定的BIM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内容及要求的BIM模型和相关BIM应用成果;根据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完成的碰撞检测报告和阶段成果报告;根据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应的模型渲染图,可视化效果真实的漫游动画以及施工组织模拟动画和施工进度模拟动画,渲染图和动画的材质贴图与设计要求一致,灯光效果与现场实际相符。项目结束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真实准确的竣工BIM成果文件,包括11、BIM模型、BIM应用资料和相关数据文本等,其中BIM模型应包含相关的施工过程信息,为运维阶段提供数据基础。项目中的BIM模型成果及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含BIM模型软硬件)都归发包人所有,同时提供给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注: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把相关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2.2承包方式:2.2.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EPC)。(1)设计部分:总价包干。包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深化设计、BIM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编制工程概算以及各阶12、段的相关报批审查等)。(2)施工部分:采用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费结算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按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下浮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包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消防、包验收、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保修等)。2.2.2本项目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41.14款“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执行。凡违反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违法分包:(1)主体工程分包;(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13、的资质和能力;(3)分包单位再次分包;(4)分包未经发包人审查批准。2.3投资控制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中施工费不得超过本项目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施工费金额。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且不得超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但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量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出的情况除外。工程变更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限额设计指标:施工费总金额不超过:xx币 万元;其中面积增减控制在5%以内,高度、跨度等变化不得突破限额设计指标。3、 合同工期3.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合同工期_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14、(以监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 (待定)3.2主要节点工期:设计节点工期: 初步设计评审后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施工节点工期:(1)开工令发出后 日历天内完成;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符合施工及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如期按合同工期完成设计和施工任务,或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质量标准和目标4.1质量标准:4.1.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5、1039-2014)及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4.1.2施工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4)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5)GB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6)GB50242-2002建筑给水16、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GB 50243-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GB 50591-201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验收的方法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分竣工验收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两个阶段,详见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4.2质量目标:合格。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年1月5日xx市xx政府令第62号公布)、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17、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1420号) 、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xx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xx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18、,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xx币 元(大写:xx币 ),由以下费用组成:(1) 设计费含增值税价格(包含设计费、设计变更费用、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费、竣工图编制费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及内容所需的费用)暂定为 ¥ 元(大写: ),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设计费已包含了后续项目变更的设计工作量,项目概算总金额范围内产生的变更调整不再另行增加设计费。(2) BIM技术应用费含增值税价格暂定为 元(大写: ),中标下浮率 。(3)施工费含增值税价格暂定为¥ 元(大写: )(该金额为中标施工费=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施工费中标下浮率: %。6.3调整合同19、价。6.3.1设计费及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1) 设计人应编制初步设计(含经承包人主办方确认的概算)经发包人批准,并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总投资,最终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为准。设计费调整合同价按以下原则确定:若设计费中标价低于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的,则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等于设计费中标价;若设计费中标价高于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的,则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等于经审20、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此处设计费中标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00%。 (2)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低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的,则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等于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高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的,则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等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此处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公式=(1-BIM技术应21、用费投标价/BIM技术应用费最高投标限价)100%。(3)本合同设计费及BIM技术应用费已包括设计送审、招标配合、施工现场的配合、驻场等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提及。同时工程设计费已包含评审和研讨时发生的专家费、交通费、会务费、考察调研费等一切费用,设计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宣传、汇报(含音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费用。各设计、咨询、BIM设计、BIM各阶段技术应用,论证阶段评审及征询意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上述合同价中,基坑支护(如有)等各专项工程设计22、技术审查的所有费用和送审等所有相关工作由设计人承担。上述所列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因承包人原因(包括错、漏、碰等设计失误)产生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图即使通过审查合格,但如未达到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等及招标人需求任务书规定标准和深度,发包人要求完善的,属于设计失误(由发包人牵头认定是否设计失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需按新发布的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6.3.2施工费调整合同价施工费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即施工费调整合同价=(经23、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发包人、承包人执行合同的依据,是支付进度款和造价控制的依据。调整合同价以发包人、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确认。 6.4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6.5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24、由承包人承担。6.6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 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7承包人应当按照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25、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其与承包人签订的附件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7、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26、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的除外;(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6)项内容的除外;(8)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9)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国家及xx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12)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上述合同组成部分中27、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款第43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28、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11、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29、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转包、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投资控制,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中任一成员的行为都视为承包人行为,甲方通知任一联合体成员,视为通知承包人。1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30、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3、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14、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6、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发包人一份、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拾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壹拾贰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31、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17、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邮政编码是真实有效的,如任何一方有变更,则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发包方或承包方按上述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文件资料的,则寄出之日(以收件单位签收或印鉴为准)起第五日视为对方已收到文件资料,即使邮件被以拒收或此地址无效等理由退回,均视为寄出方的文件资料已送达对方。承包方的各单位之间组成联合体,发包方对任一承包方单位送达的通知,视为对承包方全体已送达。发包人:xx省xx医院 承包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xx市xx区中山二路106号 地址: 邮政编码:51008032、 邮政编码: 电话:83827812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白云路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3602004409001385770 银行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 12440000455861990H 纳税人机构代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承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 纳税人机构代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注明:3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作为本合同签约主体签订本合同。105第二篇 合同条款总 则1、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由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4、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34、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3.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xx省、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35、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xx省xx医院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3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 。施工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1.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设计、36、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另行通知)。1.6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另行通知)。1.7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复责任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0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37、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2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3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人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38、,且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概算、配合发包人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1.16设计完整性:指承包人每批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1.17设计有效性:指设计成果文件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18设计正确性:指设计成果文件均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39、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1.19设计经济合理性:指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发包人组织的评审产生确定的。1.20设计可靠性:指根据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 1.21设计先进性:指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或所采用主要或关键的施工方案、技术、工40、艺、工法、设备为国内最优(国内同行业中技术排名前五名以内)。1.22设计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1.23设计事故: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或履行的设计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5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41、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6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42、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7质量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43、,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8“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为准。1.29元:指xx币元。1.30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第36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9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44、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施工图预算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施工图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施工图预算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1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围,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1.3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x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4当月:指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之日所属月份(各条款所涉及“当月”的描述亦适用此解释)。1.364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46、通知才有效。1.40中国或国家:指中华xx共和国。1.41国内:指中华xx共和国大陆境内。1.42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43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45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47、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46工程保险:指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合同工程办理)、第三者责任险(为第三者办理)、及其他保险(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的约定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48、规是中华xx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xx共和国民法典、中华xx共和国建筑法、中华xx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xx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xx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49、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5.1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5.2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如涉及工程变更、工期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姓名: 。 职务: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50、。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51、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4如52、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6.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7、项目管理团队7.1本项目主要管理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53、兼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务: 。(2)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为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保证其在投标文件中向发包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否则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协办方施工负责人(如有)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包人规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施工负责人。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施工负责人按经总监理54、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施工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7.4承包人如需更换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7.6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55、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56、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条款第41.8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条款第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57、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条款第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58、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条款第41.8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8.1发包人的权利:(1)享有承包人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等)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59、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工作。(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勘察、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5)其他权利。8.2 发包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3)非承包人原因变更委托勘察、60、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勘察、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造成承包人对已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承包人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费用,在规模投资不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4)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61、款第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9.1承包人的权利:(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3)其他。9.2承包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缺陷修复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缺陷责任期发现的缺陷,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3)62、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5)按照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所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63、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7)根据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并符合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确保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8)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9)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10)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1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内外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64、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双方另行约定;(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5)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65、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时,承包人应接受该委托事项。(16)其他义务:(a)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文件的质量,并确保按期通过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b)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c)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 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人员及发包人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66、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e)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f)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成果提出的书面意67、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g)在设计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发包人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h)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专业承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i)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9.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1)对工人(包括施工人员,下同)工资实行68、分帐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a)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 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c) 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d) 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e)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69、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第41.15(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f) 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70、行为,保证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9.5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9.2、9.3、9.4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6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等文件。9.7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二十五日至上月二十四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71、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二十五日至当月二十四日)。(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二十五日至下月二十四日)。所有计划、报表及报告的具体格式,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填报。9.8联合体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如为联合72、体的,须遵照如下约定:(1)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授权代表和各成员权利义务。(2)联合体协议书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书。(3)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三、工程设计10、工程设计范围、内容、设计人员要求、设计成果要求10.1设计范围:按合同协议书约定。10.2设计内容:按合同协议书约定,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10.3设计人员要求(1)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73、要,保证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在勘察、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3)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负责人为: 。(4)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5)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6)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74、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7)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一名报建责任人,全程负责跟踪协调项目报建工作,并负责处理报建手续。(8)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9)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75、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0)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勘察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勘察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4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书、概算文件及其电子版本。(2)设计成果包含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除应提供设计范围的相关图纸、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提供所需设计图纸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3)应按项目编码76、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4)设计送审稿资料须向发包人提交6份,含电子光盘2份。(5)设计终稿资料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须向发包人提交份数具体如下:序号成果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套(份)数备注1设计成果文件(方案图、效果图、投资分析报告(概算书)、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要求书、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10 ,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投资分析报告3份、电子文档1份2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等文件)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77、人要求按报建要求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文档1份工程完工的完整版竣工图竣工验收前10 ,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文档1份3BIM成果、总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各相关专业、管线综合、园林景观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计划按甲方要求提供电子文档1份(6)项目报建报审需要的报建文件和审查文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文件及份数提交。(7)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本合同价款之中。(8)在报建、报审过程中需要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或勘察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11、设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78、须在中标后3天内,编制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但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11.2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进度,合理安排勘察、设计工作。11.3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进度延迟,导致项目总体进度滞后,承包人除自费采取措施赶工外,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12、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的要求。(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79、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3)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12.2报审报建服务(1)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负责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80、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份数提交。12.3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要求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2)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进行到货或出厂验收,必要时须进行中间验收。12.4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81、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缺陷责任修复及质量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12.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工作(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推荐档次及品牌建议、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82、设计的可实施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能力。(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xx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83、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核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84、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12.6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如发现项目基础资料中85、存在短缺、遗漏、错误、疑问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1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7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的时间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或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由此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12.8工程概算编制及确定原则如下:(一)计价依据(86、1)本项目招标文件;(2)本项目投标文件(施工费中标下浮率);(3)经审查的初步设计图设计文件;(4)立项文件;(6)xx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6)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定额标准均包含其配套定额勘误,下同);(7)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8)xx87、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9)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二)确定工程量以经审查的初步设计图为依据,按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50862-2013)计算工程量。(三) 确定人、材、机价格人、材、机价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价格中有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综合价格中可能有材料或者设备单价但涉及品质、效果的材料设备单价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实物样板以及品质(或者技术)要求,根据本款88、第2)及第3)点确定主材价,具体材料设备类型如下:石材、瓷砖、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面板、灯具、窗帘(如有)、木地板、地毯、木饰面、门、门锁。2)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当月综合价格中没有的,参照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厂商价格信息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3)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当月综合价格和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价格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13、设计评审13.1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根据本工程的推进情况及重要性,承包人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89、设计、深化设计、节能和绿色建筑咨询及评估工作等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不再另行计取。13.2 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基坑技术审查)的相关规定;(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6)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7)发包人90、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13.3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13.4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7日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发包人。13.5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91、终意见发出之日起7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13.6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报审报建服务,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概算、设计变更预算、结算服务,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进行考92、核。四、总承包组织实施14、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进度计划14.1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项目整体进度节点计划。(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勘察计划、设计计划、承包人文件提交、各阶段的材料设备采购及制作计划、运达现场、现场施工安装计划、试验验收计划等。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计划等。(3)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项目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4)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项93、目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日内提出。2)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4.2施工组织设计(1)承包人应当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94、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消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14.395、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96、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或滞后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单位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4.4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97、施,但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14.5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15、暂停施工和复工15.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条款第16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条款第41.11款、第41.19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1.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违法分包或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99、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5.3当发生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15.4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复工通知;或承包人可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复工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单位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复工工作,不得拖延,否则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100、约责任。16、工期16.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相关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101、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6.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中的特殊情况,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102、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暂停工作的;7)其余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41.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6.3承包人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16.4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需符合以下发包人的审批流程(若发包人的审批103、流程有更新,则执行最新审批流程),发包人才予以认可及顺延:(1)工期延期10天以下需报发包人总务处处长审批;(2)工期延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需报发包人分管副院长审批;(3)工期延期20天以上需报发包人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17、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五、质量与检验18、工程质量104、18.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5(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8.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105、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8.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8.5设计质量要求:设计是安全、可行、实用、经济、美观的、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能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技术审查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成果验收。“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满足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全部设计文件。“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的科学原理、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106、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1)设计应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满足本合同工程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2)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本工程勘察及设计任务书要求,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107、发包人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承包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3)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工序方案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4)设计成果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5)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6)承包人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当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108、机构的通知后5天内将经过修改的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18.6 现场施工质量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18.7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109、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110、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111、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9号)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20、检查和返工20.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112、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3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20.4因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20.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113、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114、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115、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3)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经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xx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116、)。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41.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117、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1(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拒绝整改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单位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118、任,并有权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20.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0.9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条款第119、41.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1.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120、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3 本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9号)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22、重新检验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六、安全文明施工23、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3.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121、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23.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122、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3.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xx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相关设施使用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23.4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4123、安全施工与检查24.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4.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第41.12(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3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25、安全防护25.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124、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5.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5.3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第25.1款、第25.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5.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125、卫生标准(JGJ146-2013)、xx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xx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5日xx市xx政府令第62号公布)、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1420号) 、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xx市提126、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xx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等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职业127、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128、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所需的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按实结算。26、事故处理2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29、26.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12(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6.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26.5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7、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7.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130、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4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7.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131、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条款第41.13款132、和第41.8(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7.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七、合同价款与支付28、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第6条,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28.1工程设计费:设计费调整合同价:若设计费中标价低于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133、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的,则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等于设计费中标价;若设计费中标价高于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的,则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等于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的设计费(不含方案设计费)(1-15%)(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设计费的进度款根据设计进度情况按设计费调整合同价比例计算进行支付。设计费结算:按设计费调整合同价总价包干,结算不做调整。28.2 BIM技术应用费: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低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的,则BIM技术134、应用费调整合同价等于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高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的,则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等于概算审批价中的BIM技术应用费(1-15%)(1-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下浮率)。BIM技术应用费的进度款根据进度情况按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比例计算进行支付。BIM技术应用费结算:按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总价包干,结算不做调整。28.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28.3.1 施工费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调整本工程的合同价,即施工费调整合同价=(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135、防护措施费)*(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发包人、承包人执行合同的依据,是支付进度款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施工费结算,采用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费结算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按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下浮的方式进行结算。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且不得超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合同其他条款如与本条款抵触,以本条款为准)28.3.2承包人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技术需求(含材料设备档次)经发包人确定后,按照招标文件、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定额、136、投标文件及以下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发包人。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确定原则如下:28.3.2.1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计价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2)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标下浮率);(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6)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定额标准均包含其配套定额勘误,下同137、);(7)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8)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9)省市相关文件要求。(10)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的其他依据。(二)确定工程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58450862-2013)计算工程量,最终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为依据结算。(三)确定综合单价(1)确定人、材、机价格人、材、机价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1)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价格中有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则按综合价格138、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综合价格中可能有材料或者设备单价但涉及品质、效果的材料设备单价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实物样板以及品质(或者技术)要求,根据本款第2)及第3)点确定主材价,具体材料设备类型如下:石材、瓷砖、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面板、灯具、窗帘(如有)、木地板、地毯、木饰面、门、门锁。2)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综合价格中没有的,参照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厂商价格信息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3)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综合价格和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价格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2)综合单价编制方式综合单价139、分析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元2主材设备费元3材料费元4机械费元工料机小计元5管理费元6利润%二综合单价其中: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施工图审查通过140、当月、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厂商价格信息的规定执行。若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当月、当季度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28.3.2.2措施项目费(一)按工程141、量及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及相关规范、文件计取。(二)结算时原则上按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单价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包干,按项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28.3.2.3其他项目费(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材料检验试验业务由发包人依法委托,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二)预算包干费:按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计算。(三)暂列金额:原则上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定后可在10%范围内调整。)(四)规费、税金:有关规费和税金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28.3.3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142、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以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为基础,按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施工费调整合同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下浮),并按此施工费调整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及时按本合同的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积极协调施工图预算审定工作。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力求准确。因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准确,经发包人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其审核核减额超出承包人送审金额10%的,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计费标准执行,支付方式为发包人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支付给造价咨询机构。143、因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准确,出现漏项、工程量少计等情况,导致施工费结算价超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或超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的,超出部分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及时,出现不能及时优化设计,导致施工费结算价超出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的,超出部分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及时,或因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不准确、出现工程量多计重计等情况,导致已支付款超施工费结算价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双倍返还超付部分金额。29、预付款29.1设计费预付款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方可申请设计费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为设计费中标价的144、20%,即 元。29.2施工费预付款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可申请施工费预付款的支付。由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申请书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施工费暂定价的15%作为施工费预付款,即 元。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施工费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9.3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第41.16款承担违约责任。30、工程进度付款30.1设计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支付期支付条件支付比例预付款按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支付145、设计费中标价的20%第二期支付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交施工图电子版支付至设计费调整合同价/设计费中标价的50%第三期支付完成施工图审查及回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支付至设计费调整合同价/设计费中标价的80%第四期支付完成竣工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至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的97%第五期支付剩余设计费作为质量保证金。设计服务期满,无出现设计质量问题,设计人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支付设计费调整合同价的3%(无息)30.2 BIM技术应用费支付方式(1)承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并按审查意见修编完成,配合发包人取得方案批复意见,完成初步设计BIM建模及相关BIM技术应用,交由146、发包人审批接收后,累积支付至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的20%;(2)承包人完成全部专业施工图设计并按审查意见修编完成,配合发包人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按各专业施工图完成BIM建模及相关BIM技术应用,交由发包人审批接收后,累积支付至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的70%;(3)按施工过程中变更等修改完善BIM模型及相关BIM技术应用,至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完成合同约定的BIM技术应用工作,移交最终BIM模型及相关成果给发包人审批接收后,累积支付至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BIM技术应用费中标价的85%;(4)BIM技术应用费结算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147、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的,累计支付至BIM技术应用费调整合同价的97%;(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缺陷维护责任期”期满后,支付BIM技术应用费尾款(无息)。设计及BIM技术应用工作完成以工程设计成果提交审批完成或被确认合格且工程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或合同符合终止条件为准。30.3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1)付款时间:按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承包人须将相关的支付申请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后支付。(2)扣回施工费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开工后,施工费预付款应从施工费进度款中分期扣回,当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到工程款(工程款=施工费调整合同价-暂列金额-绿色施工148、安全防护措施费,下同)的80时扣回全部施工费预付款,具体按下表执行: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价格与工程款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30%a40202040%a50204050%a60206060%a70208070%a8020100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工程款。(3)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4)在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批复前,则按合同中施工费暂定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最多拨付至合同中施工费暂定价的50%,待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批复后,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149、预算对应施工费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有预付款,则按上述第(2)项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6)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工程款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7)承包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初验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款的83%。(8)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款的85%。(9)本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后,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条款第41.11(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150、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1)质量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3年,且承包人在此3年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45天内将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款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1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151、施费: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中对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0%;工程施工完成50%后支付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中对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工程竣工后支付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中对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30.4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向发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或施工费或工程建设其他费时,必须经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支付,发包人收到经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的申请付款单经审核后拨付。30.5支付要求(1)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完整的申请资料或结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2)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在本合同签订152、之日起十五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各方的收款约定,明确每次设计费及BIM技术应用费支付时的各方收款比例。(3) 在发包人支付每笔费用3天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包人收到发票不作为认定承包人收到发票等额设计费的依据,承包人实际收到费用的时间以发包人交付的款项正式在承包人入账之日为准。承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发包人的,发包人可以顺延付款日期。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向发包人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31、 合同价款调整31.1价格波动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调整范围: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153、的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中的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砂浆、砂、石、水泥、电线、电缆、线管。(2)调整幅度:只调整超过5%的部分。(3)调整公式:C=B-A(15%)*S*(1+税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涨价时取+5%,跌价时取-5%)A为施工图预算批复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年*月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B=施工当期对应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年*月xx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S=材料价差调整数量。C=材料价差调增或调减金额154、。(4)价格调整金额与进度款同期在暂列金额中单独报列支付,按审核金额的80%支付。(5)其他约定:1)材料调差除计算税金外,不计算其他费用。2)属于变更工程的,需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3)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一般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4)分部(类)分项工程、分项工程中以市场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参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的项目不参与材料调差。5)本工程人工、施工机具费不调整价差。31.2工程变更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31.2.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155、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156、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等原因提出的变更,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同意后,通过设计人修改设计图纸,监理人发出施工指令的方式进行变更。(5)由于施工图审查或各专业报建提出的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所引起的变更,通过设计人修改设计图纸,监理人发出施工指令的方式进行变更。(6)由于发包人的需要所提出的变更,发包人书面提出,经设计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图纸,监理人审核后发出施工指令,施工承包人按变更图纸施工,相关费用相应调整。(7)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157、供货商,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相关费用相应调整。31.2.2变更的计价原则:(1)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按照合同条款第36.2款执行。(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第3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3)变更调整金额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在暂列金额中单独报列支付,按审核金额的80%支付。若变更调整事项批复后,变更调整金额尚未审核批复,则按报审金额的50%支付。因变更调整金额报审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的158、后果及处罚参照第28.3.3条款执行。31.3承包人承诺:(1)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条款第41.8、41.9款承担违约责任。32、工程量的确认32.1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32.2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59、。32.3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签证项目除外);(3)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4)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32.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160、32.5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八、材料设备供应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项目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33.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3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161、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3.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7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1)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按国内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162、牌的顺序确定。承包人必须在提交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概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按合同条款第33.1款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履约中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承包价。(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163、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九、工程变更34、工程设计变更34.1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34.2承包人应根据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164、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应充分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34.3在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经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对相应变更编制预算,用以成本控制。34.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发包人已评审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4.5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165、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5、其它变更35.1所有涉及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5.2其他变更,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若发包人相关制度有更新,则执行最新制度)。(1)变更改变主要技术方案,主要材料,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则、方案;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变更范围原建筑面积10%;变更涉及预算费用增减5万元以下的。上述变更需发包人分管副院长审批。 (2)变更涉及预算费用增减大于5万元以上的,报发包人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36、确定变更价款36.1在发生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166、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答复。36.2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原则具体计价原则如下:36.2.1勘察费:按第28条执行。36.2.1设计费:按第28条执行。36.2.2施工费:1、在发生合同条款第31、34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答复。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条款第31167、34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5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施工图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施工图预算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2.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相关约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168、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1)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2)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当月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采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涉及品质、效果的材料设备按按本款第3)和第4)点执行。3)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但厂169、商价格信息中有类似材料价格的,类似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清单有选定品牌的,按施工图预算清单选用的品牌,参照厂商价格信息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清单没有选用品牌的,但看样定板有选定品牌的,参照看样定板确定的品牌的厂商价格信息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当没有看样定板但有其他品牌的,参照厂商价格信息其他品牌中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 未选定品牌的材料,按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的材料价格取定,有高低值时参照低值,由发170、包人、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相应的下浮率。4)当月综合价格和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施工图预算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2)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砼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施工图预算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171、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施工图预算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主材消耗量,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款第2.2项执行。当施工图预算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3)若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A、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元2主材设备费元3材料费元4机械费元工料机小计元5管理费元6利润%二最终综合172、单价其中: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B、机电安装工程:综合单价计价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一主材费(不含主材的损耗)一=(1+2+)1主材设备费元2二安装费二=(1+2+6)1主材损耗费2人工费定额编号元3辅材费定额编号元4机械费定173、额编号元5管理费元6利润%三最终综合单价(三 = 一 + 二)元其中: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及管理费:xx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36.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74、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6.5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6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36.7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施工费用的,增加的施工费用与施工费调整合同价扣除未使用的暂列金后的加和数超出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或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概算批复对175、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的,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计,使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之内且不得超出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十、竣工验收与结算37、竣工验收3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7.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7.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176、造成修改的费用。37.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7.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7.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7.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办理。37.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7.9经验收评定,177、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7.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经承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178、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2012年版)(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版)(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7.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7.13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179、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7.14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7.15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信息工程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等。38、工程移交38.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8.2承180、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181、电话等)。38.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8.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8.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182、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38.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38.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183、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8.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38.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8.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184、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8.9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第30.2款约定的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暂停支付余下的施工费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38.10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8.11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38.12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185、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38.13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9、竣工结算39.1结算方式:结算原则:(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施工费结算原则详见本合同条款第28条。(3)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4)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施工费调整合同价10%且不得超经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施工费及其预备费金额。39.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80天内。39.3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186、(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3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60天内出具初审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后的60天内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递交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120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资料或未提出初审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后的120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187、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按上述要求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在30天内在竣工结算资料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39.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盖章扫描件及计价软件版);(2)工程量计算书及计量软件版(工程量要求采用计量软件进行计算);(3)钢筋抽料表(如有);(4)合同文件188、;(5)工程竣工图(提供CAD格式电子版及蓝图扫描PDF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9.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189、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190、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进场验收单、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191、)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192、: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概算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193、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194、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9.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9.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9.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195、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9.9承包人应按相关的规定严格编报结算书,计算力求准确。由承包人报送结算书不准确,但经发包人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结算书,其审核核减额超出承包人送审结算书金额10%的,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发包人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计费标准执行,支付方式为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后支付给造价咨询机构。 40、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40.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196、付发包人(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0.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1)。40.3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41、违约4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197、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4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协议书第3条、合同条款第11条、14条、15条、17条等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合同条款第18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合同条款第41.4款至41.17款的约定执行。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198、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1.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项目经理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199、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4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到三次的,另行追加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1.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200、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41.11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41.12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41.11款、第41.1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201、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41.7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条款第10.3款第(10)项的约定执行。(2)非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设计费用。(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4)因承包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202、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合同条款第41.7款约定执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发包人及其它不可控因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不在此赔偿范围内。41.8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03、(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条款第41.8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3)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1.4款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4)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204、1.4款第(4)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5)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1.9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施工承包人每日按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施工承包人每日按3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连续停工超过10天或累计停工超过20天的,发包205、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延误15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5)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每日按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不设最高限额。发206、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41.10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207、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208、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41.11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209、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或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210、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1.12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被通报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211、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7%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6%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212、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41.1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213、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14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214、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41.15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9.4(2)款的约定,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15、(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110%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216、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1.16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1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它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217、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42、索赔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2.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218、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收到219、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条款第43条的约定处理。4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220、(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条款第47.3和47.4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42.4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43、争议43.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221、xx法院提起诉讼。4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3.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二、其它44、工程分包44.1本工程的主体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222、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负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责任。分包人对其承接的分包工程负直接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44.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223、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其承包的工224、程转包。44.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4.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4.7承包人应参照合同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4225、4.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4.9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226、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44.10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45、不可抗力4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227、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而被卫生部门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4)征地,拆迁、迁坟。4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228、,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5.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229、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发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5.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6、保险46.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6.2230、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A:保险责任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xx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2)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231、(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B:保险人资格1)保险人必须在中华xx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支机构,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分支机构必须获得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独家授权其参加本次承保的授权书;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xx共和232、国境内设立和营业,且自身依法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包含本项目承保范围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C: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止,且保单生效之日必须不迟于工程开工之日。46.3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46.4承包人不按上述46.3款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购买不足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233、承担。47、担保特别说明: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函可以由联合体单位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为合同价款10%;多家提交的,累加金额为合同价款10%。47.1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合同签订生效后45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xx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7.2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234、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47.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47.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第41.4(4)、(5)及50.6、50.7、50.8款的有关约定执行。4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发包人应在235、收到申请后并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乙方。48、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8.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48.2本合同工程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本合同工程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署名权,并可在展览或书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但不享有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等不再用于其他236、任何项目的勘察、设计,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48.3承包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48.4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237、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48.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8.6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有关责任。4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238、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50、合同解除50.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5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0.3依据本合同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要239、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0.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50.5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50.6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41.4(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240、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241、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0.7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41.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242、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它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50.8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0.9 解243、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xx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51、合同生效与终止51.1本合同生效及终止的方式均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51.2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2、补充条款52.1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52.2承包人承诺:(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244、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52.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5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1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3)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4)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245、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它情形。52.5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52.6 综合考评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篇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洁协议附件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附件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复印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xx省xx医院 。承包人:(主) (成)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xx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省xx医院xx医学科246、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247、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3年;5.装修工程为3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248、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249、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xx省xx医院 承包人:(主)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成)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附件2:廉 洁 协 议甲方:xx省xx医院乙方:(主 (成) 为保证 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 工程建设业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进一步落实在业务往来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持招投标工作清正廉洁,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协议。本廉洁协议在250、招投标邀请时同步发给乙方,乙方必须进行盖章确认后,方可参与招投标。如乙方招投标成功后,则本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合同附件之一。协议条款如下:一、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二、甲方工作人员在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乙方收受、索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以娱乐形式为名变相赌博或接受他人财物。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乙方为其赠送或许诺的任何好处和物品。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单位兼职、参股或向其介绍自己亲属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乙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六、乙方不得向甲方251、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及非法手段来开展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八、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电脑等贵重办公用品等物品。九、乙方不得以不同公司名实则为同一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十、乙方若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及其它廉洁规定者,应向甲方上级主管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进行报复。十一、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者,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调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含正在执行的所有合同,不退还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相应保证金,由此给甲方252、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永久取消乙方参加甲方其它同类业务招投标资格。本廉洁协议为规范双方在招投标业务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应共同遵守。乙方比选成功后,本协议转化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或解除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时253、间: 年 月 日 附件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甲方: xx省xx医院 乙方:(主) (成) 乙方承担甲方的xx省xx医院xx医学科学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 ,为了明确双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双方的利益,防止乙方在施工和相关活动中发生事故,在乙方进入甲方区域进行施工和相关活动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如下:一、甲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资质,有权拒绝无相应安全资质的乙方进行施工和相关活动。2、有权对乙方提出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3、有权检查乙方的施工及有关区域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令其整改及进行考核。4、有权要求乙方在使用放射源设备254、时履行告知责任和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5、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维稳、治安、交通、消防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6、对存在交叉作业的施工现场做好协调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7、审批乙方施工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等作业申请。8、协助乙方按规定办理施工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审批。为乙方提供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接驳点。除了合同约定外,有权要求乙方设置水、电计量表及缴交水、电费。9、有权要求乙方实施废物分类放置,合法处理生活及施工产生的废物。10、有权要求乙方实施限制噪声排放、合理使用节能机具和设备设施、采取节能和环保措施、使用环保材料。11、对乙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暂停255、施工和相关活动,有权责令乙方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和有关区域,直至完成整改、消除隐患。12、乙方造成污染等环境事故的,除责令其进行彻底治理和做好善后工作外,有权追究其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13、对乙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维稳、治安、交通、消防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有权进行处理,有权追究其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14、因乙方违规或不作为、乱作为等发生各种事故而造成各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所有的事故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和纠纷处理工作,并有权追究乙方因事故所引发的一切费用以及法律和经济责任。二、乙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权利1、现场项目负责人 为256、施工和相关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人,负责进入甲方区域后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日常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2、遵守政府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其他的管理规定、制度,接受甲方的检查、整改要求和考核。3、提供加盖公章的进场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人员身份材料给甲方。4、使用的所有材料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5、采用节能措施,使用节能设备、设施。6、保持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垃圾分类放置,危险废物让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7、设备设施的噪声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不造成噪声扰民。8、在施工和相关活动前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安全资质资料给甲方进行257、备案,承担提供虚假安全资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9、在施工和相关活动前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将该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备甲方,确保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交底、安全要求的内容。10、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本方技术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签名确认。 11、按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标准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穿戴。12、安排持相应的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13、不使用童工及其他不适宜参与本施工和相关活动的人员。14、工程项目分包要报告甲方;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并书面确认其合格,报备甲方;与分包258、方签定项目分包合同并报备甲方;对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将教育记录报备甲方;对分包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15、不得携带任何安全性能差和不合格的工具、设备、设施进入甲方区域;保持施工用的工具、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良好和安全附件完好;放置要符合甲方的规定、要求;不得在甲方区域内使用安全性能差、安全附件不全和不合格的工具、设备、设施。 16、使用放射源设备设施前须经甲方审批,并负责书面将具体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等通知甲方和在甲方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现场作好围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严格的防放射源泄漏措施;做好设施的保管和防盗。17、办理临时用电及动火、动土、有限空259、间等作业审批;并遵守临时用电、动火、动土、有限空间等的管理制度、作业审批上的要求。除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用电、用水要设置计量表及缴交水、电费。 18、做好高空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地面安全警示等;做好与其他施工方交叉作业的相互协调,19、不擅自动用甲方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做好对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地下管道、线路等的防护。20、服从甲方门岗的检查;确保进入甲方区域的人员不进行迷信、黄赌毒、滋事闹事、聚众斗殴、威胁恐吓、偷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随时消除不稳定因素。21、服从甲方的道路交通指挥,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超速和逆向行车;报废的、车况不达安全要求的、车容不整的车辆不进入甲方区域;人员要走人260、行道、过斑马线。22、未经批准不擅用甲方的消防水,不堵塞、封闭消防门和消防通道,不挪用消防器材,备好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施工。23、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示、“四口”及“五临边”的防护;高大支模、脚手架及其他施工临时设施的设置、材料、施工、使用等符合行业安全标准、规范。24、违反甲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维稳、治安、交通、消防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接受甲方的处理;发生事故的,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25、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通知甲方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进行彻底的治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6、因各种事故而造成己方及其他各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负责所261、有的事故处理、善后工作和纠纷处理工作,承担因事故所引发的一切费用以及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联合体工作协议书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甲、乙、丙公司共同自愿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于年月日中标承包该工程项目;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同工程设计、施工有关事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甲公司为联合体主办方,乙公司和丙公司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各方同意:1、由262、甲公司代表联合体各方与发包人接洽签订事宜,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2、合同履行过程中,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各方同意授权给由甲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负责履行本项目合同。3、本工程的工程款项申请由甲公司统一负责,发包人审批后向承包人各方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各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法发票。二、联合体各方合同责任:1、甲公司为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具体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2263、乙公司负责工程设计。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三、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本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各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五、本联合体工作协议是本项目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合同约束力。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本协议一式 十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方四份、设计方四份。甲公司:施工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电话:传真:乙公司:设计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丙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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