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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34页)
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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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0625 2024-04-28 34页 156.73KB
1、合同编号: xx区xx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名称:xx区xx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委 托 人: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签订时间:202 年 月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第一部分协议书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1项目名称:xx区xx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镇105国道广从公路段以南,xx居地铁旁。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339794.2平方米,拟分两标段建设,标段一:建设地块2(编号:AB0903176)建筑面积约11.62万平方米,主要建筑6栋高层住宅(含1栋公共租赁用房)、公建配套、沿街商业及位于地块1(编号:AB0903166)的展示区;标段二:除标段一外的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约22.36万平方米,主要包括约10栋高层住宅、沿街商业及公建配套、地下停车库及架空层,幼儿园、中小学和公园绿地等(最终项目规模以经委托人批准规模为准。) 4.投资金额:总投3、资约 42.54 亿元。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6.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审计阶段等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投资控制工作,协助业主配合审计,协助业主处理工程造价司法纠纷(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工作范围和内容),每个阶段具体的工作内容详见下表:序号阶段工作内容1设计阶段1. 根据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和各阶段造价限额指标。2. 负责编制及审核设计概算,按各项工程可研批复的投资控制目标对设计方案或图纸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和优化设计意见,合理控制工程投资;负责与各参建单位的对数工作。3. 负责对设计中采用的主材、设备等提供市场信息4、,进行方案比较,提出优化建议。4. 负责编制及审核施工图预算,按时提交编制及审核报告和合理化建议。5. 负责参加设计方案论证会议、工程图纸会审、变更论证等专题会,提出造价专业意见。6. 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工程成本预测,以作为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目标;随设计的深入定期分析工程成本。7. 负责按委托人要求编制清单计价模式等各类造价管理文件。8. 负责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价及报价方案。9. 负责通过由委托人提供的设计阶段全专业BIM模型辅助开展设计概算审核。协助委托人查找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缺项以及各专业间碰撞问题,减少后期可能存在的设计变更。提出限额设计、降本增效的建议。10. 根5、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阶段全专业BIM模型进行工程量提取(特指BIM模型中构件可提取的工程量),生成主要材料的BIM工程量明细表,与清单文件工程量比对。分析各项主要材料经济指标,辅助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1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项目初设方案BIM技术应用落地创新要求,将项目建设后期需要落地的应用点相应产生的投资概算前置考虑,于前期概算审核阶段提高审核的精准性。12. 提供类似项目的建筑标准及参考造价供委托人参考,配合委托人修改、确定建筑标准。13. 若出现限额指标超限、概算(建安费)超出工程费估算等情况,咨询人应及时分析偏差原因,提出造价节省建议。2招标阶段1. 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6、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或预(暂)估。2. 负责根据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包括各标段工程承包内容、界面,按业主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招标控制价,对合同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解决办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委托人参考。协助委托人或招标代理办理造价部门的招标控制价备案。3. 负责根据设计单位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编制设备、材料询价或采购清单。4. 负责对各项目的经济标文件或报价书等进行分析和汇总,形成造价咨询报告。5. 负责材料检测及各专业检测、监测清单的询价、预算和控制价编制工作。6. 负责建设全过程的工程、设备、服务类等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和审核工作。7.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提供专业意见,对招标7、文件及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量、计价等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工作。8. 提供工程造价政策、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等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9.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全专业BIM模型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辅助排查可能存在缺项、漏项的问题。将BIM工程量与招标的工程量进行比对,减少工程量误差,并提出相关造价成本控制建议。3施工阶段1. 负责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出具审核报告。2. 负责按委托人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款支付程序等。3. 制定项目总体投资进度计划,根据实际进度与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偏差的原因和修正项目投资进度计划。4. 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8、(含编制方案及实施计划),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量差变更、各类工程和服务预算,审核工程量与进度款,7个日历天内完成。5. 根据经验主动地、有预见性提醒委托人节约费用,防范工期索赔,负责协助委托人合同索赔处理,对收到的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索赔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参加合同变更谈判,负责处理合同变更,向委托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及估算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合同争端,在仲裁过程中提供合法的依据。6. 建立合同台账、支付台账、工程变更管理等相关台账、动态投资台账,负责每个季度月底前提交工程项目整体结算价预估分析、动态成本(须与目标成本对比分析偏差原因及解决方案),9、统计分析工程投资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汇报,为投资控制提供依据,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7. 负责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参与选择技术经济学最佳的方案,控制好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集中会审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预算,确认变更价款。负责每月提交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影响分析,及成本控制报告。协助委托人就工程变更涉及的价款与施工方协商,确认变更价款。8. 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每月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9. 发生现场签证时,须与委托人、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一起进行10、工程量现场核查,各方签认后作为签证依据。10.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合同价款修正及调整的审核。11.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合同的审核以及报价方案的审核。12. 负责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阶段全专业BIM模型、施工进度计划、实际施工进度和材料成本等相关信息,辅助施工工程量审核及进度款审批。结合施工管理平台(如有)反馈的真实施工进度情况,对施工现场已完成的主要BIM模型工程量进行统计,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计量与支付。13.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变更BIM模型,对变更内容结合施工工艺、施工方式等,进行经济分析及变更签证工作。4结(决)算阶段1. 负责按委托人要求编制结算管理文件,配合委托人开展过程11、结算,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与各参建单位对数,6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2. 负责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对单据并及时归档。3. 负责施工类、服务类、货物类等合同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负责工程结算初审工作,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4. 审核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出具审核报告。5. 负责建立结算台账,配合建设单位实施决算工作(如有)。6. 结算后进行资料汇总、提交结算后评估分析,包括对项目及实施过程的描述、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价进行比较,编制单体、各项各专业等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对产生偏差的原因及投资控制的效果进行分析,提交合同管12、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7. 负责以委托人提供的竣工全专业BIM模型和结合现场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等,作为真实有效的工程结算参考依据开展结算工作。输出竣工BIM模型中隐蔽工程、细部构造的主材工程量明细表,辅助对结算工程量进行分析,减少结算工程量误差。5审计阶段配合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等相关配合服务工作,配合财务工作。配合搜集和整理决算依据资料,配合完成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建档工作。6其他1. 协助委托人负责组织或参加相关造价控制评审、变更专题等会议,包括协助邀请相应的经济专家。2. 视情况协助委托人邀请高级经济顾问对造价问题进行咨询把关。3. 向委托人提13、出专业性建议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协助委托人解决与第三方的合同。4.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独立编制所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按工程进度、委托人要求及时上报。5. 委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专业人员出席委托召开的专业会议。6. 在招标限价、合同价、结算等关键节点审核时,应及时合理安排能满足以上关键节点的造价团队,专业配置齐全,确保按委托人要求时间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7. 项目推进过程中,协助委托人完成相关的专业评审工作。8. 对于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反索赔等情况及时与监理单位、委托人进行现场核实,及时进行预估、核算、核对,做到整个过程记录清楚,依据充分,计算清晰,结果明确。因咨询人对现场发生14、情况没有及时解决而造成工程造价不完整,结算有争议,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由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9. 委托人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7备注1. 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造价标准、定额、规范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及委托人的相关要求。各标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受托人对造价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全部责任。2. 造价咨询服务目标:总投资建安费不超过委托人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预算、过程审核、结算审核等进度须在委托人控制目标范围以内,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过程控制准确,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项目按期、高质完成,15、同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3. 驻场人员不少于2人。4. 在可研、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结算等关键节点审核时,应及时安排不少于6人造价专业配置齐全的技术人员组成造服务团队,原则上应确保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如遇工作量特别大的特殊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开展的情况下,经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备注: 受托人需在委托人要求的合理约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内容。7.服务期(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决)算和责任保修期阶段的造价咨询及投资控制工作等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服务。本合16、同咨询服务期结合项目实施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委托人的要求确定。如委托人对项目工期进行调整的,服务期也作相应调整。其中,合同约定驻场受托人员不少于2人,受托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及委托要求,增加驻场人员,以满足现场造价管理需要,驻场人员的全部人工费用(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等)、生活费用(交通、通讯、食宿)等一切费用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2)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履行期进行适当调整,受托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委托服务工作,不得延误。(3)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造价咨询服务期出现延长的,受托人的服务期也相应延17、长。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3.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5. 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6. 受托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18、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咨询人应无条件执行。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项目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本项目服务报酬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即: 元/平方米(含税,税率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率调整,则根据开票情况据实调整)。其中:标段一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标段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费暂定19、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七、 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令)、xx市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广东省、xx市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八、 投资控制目标:实行全过程动态控制,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九、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六份、受托人执四份。十、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签署栏所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送达,双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20、视为送达。一方如果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十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委托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日 期:受托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账 号: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日 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1、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22、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23、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24、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执行。3、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违法违纪或严重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更换相应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由于受托方的主观错误,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25、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确认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26、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本服务合同,违约者赔偿对方合同收费额的50%违约金。第二十一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在经委托人批准后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决定终止、暂停、变更本项目,或者本项目因为委托人所属集团决策、相关政府政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委托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如受托人已经开展实际工作的,则按实际工作量结算,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费用由双方协商。第二十三27、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保密义务的条款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五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28、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29、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二条 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相关服务范围、内容:(详见协议书) 项目负责人应出席招标控制价审核专题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结算审核专题会,投资控制专题会,设计方案论证、图纸会审和变更论证专题会及其他委托人明确需项目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会议。如项目30、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参加上述会议,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如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批准请假不能参加上述会议,应委托各专业负责人参会。第三条 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施工图等与本合同咨询业务相关的资料。2.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服务业务有关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委托人应当及时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5.受托人按约履行后,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咨询费用。第四条 受托人义务1.受托人每项服务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有关成果文件 (包括电子和文本文件)31、,全部服务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出具全部工作成果总结文件,作为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依据使用。2.对本工程造价咨询的结论和质量负责。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向委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但委托人不对其认可的造价咨询质量负责。4.受托人不得作出其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5.按照委托人项目工作进度的安排,保证咨询人员按时到位。6.负责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内容及结论提供答疑。对委托人及财政评审相关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732、.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其造价咨询的身份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8.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能通过招标及财政评审的相应规范要求。9.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10.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11.受托人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本项目工作事项的联络沟通。若受托人需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若受托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根据实际情况33、,委托人有权对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履行期(包括关键节点日期和完成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受托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造价咨询工作,不得延误。13.受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更换的,受托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14.在服务过程中,对于重大项目和项目工程的重要部分为便于委托人工作的跟进,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程及遇到的问题。15.成果文件的构成必须清晰、便于核对,对工程量较大和主要的部位要加以说明。16.投资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工程投资概算内。受托人的服34、务应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面的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出现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现象。17.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1.接受受托人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成果,并对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范围内各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建议,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建议不接受,应当在收到委托人建议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作出解释。3.有权要求受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服务成果和报告,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35、目服务提交的工作成果及建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修改意见,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修改意见不接受,应当在收到委托人修改意见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作出解释。4.要求受托人更换其委派的、不称职的造价咨询受托人员。5.有权在受托人提交的服务成果或建议的基础上自行作出委托方的决策。6.如受托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出现明显重大错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面解除合同。7.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将受托人递交的工作成果及建议递交给第三方评审。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造价信息、市场价格及合同协议、签证等造价相关36、资料进行评审,如确因受托人原因工作成果存在较大失误或偏差的,委托人将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受托人相应的责任。8.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的责任致使委托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1.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受托人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与委托人协商作合理顺延。3.拒绝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第七条 双方应提供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相关服务材料及提供时间:1.委托人应及时提供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相关服务资料。2.双方约定37、的受托人提交造价编制及审核成果时间;(1)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检测、监测、外水、外电、燃气、电梯及其他专项咨询服务或设备采购的预算后3天内进行预算编制及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2)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后10天内,编制详细的工程成本预测和资金流量预测分析,以作为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目标;随着设计的深入,每两个月定期分析工程成本、定期修正资金流量预测;(3)初步设计完成并提交完整概算文件后10日内,完成概算的编制及审核,提出工程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和各阶段造价限额指标;(4)施工图预算资料齐备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审核,完成预算审核报告;(5)在进行专项设计方案论证时,3日内提供设计中采用的主材、设38、备等市场信息,并提出优化建议。(6)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核时限1) 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签证等为3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5个工作日内审结;2) 送审造价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签证5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7个工作日内审结;3) 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签证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审结。(7) 结算时限要求: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资料审查时间结算审查时间1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4天竣工结算资料审查完毕后15天2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839、天竣工结算资料审查完毕后20天3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1天竣工结算资料审查完毕后30天410000万元以上收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8天竣工结算资料审查完毕后45天(8)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及决算所需资料完备后,配合完成决算报告编制。(9)委托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复杂程度适当调整受托方提交造价咨询审核成果时间;受托方应积极协调委托方及相关送审单位,确保在上述时间规定提交成果文件并完成相关审查工作。第八条 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因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因其单方责任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损失金额的5%的违约金。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不40、得随意解除本服务合同,违约者赔偿对方合同收费额的50%违约金。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决定停止项目投资的情况除外。第十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结算方式与支付方式(分两期分别结算及支付)(一)本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税率: 增值税为 元),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本项目服务报酬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工作内容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二)本合同结算方式:1.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价=标段一工程结算建筑面积中标单价( 元/平方米);2.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价=标段二工程结算建筑面积中标单价( 元/平方米);(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需继续分期开发,则计算基础则按实际开发的建筑面积计算)以x41、x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注明的建筑面积为最终结算建筑面积,按实计算,最终结算以委托人审定为准,且不得超过合同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服务期延长等因素。(三)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竣工结算编制、审核等均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收费。(四) 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咨询工作的所有成本、利润、税金等,包含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交通、食宿、文件制作以及包含所有税、费、款、金等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特殊因素造价人员必须加班或委托人要求加班的费用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受托42、人工作范围内的配合委托人工程招投标、协助委托人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组卷、为委托人提供其他与造价控制有关的技术服务(如主要材料市场信息及经济指标的比较分析)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包括在上述费用中,不另行计费。(五) 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造价成果需要修改、调整的,受托人需无条件配合修改、调整造价成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费。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图纸变更超出50%(非委托人原因)而需重复工作的,双方另行协商咨询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得再向委托人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六)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1.支付申请: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15个工作43、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和合法有效、相应金额、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支付酬金(1)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本项目不设预付款)1)前期服务和招标阶段:提供项目前期造价咨询服务,本项目标段一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等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需多批次进行招标,则按每项工程中标金额(建安费部分)与标段一工程总中标金额(暂按可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30%。2)设计阶段:完成概算编制、审核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后如需多批次进行招标,则按每项工程中标金额(建安费部分)与标段一工程总中标金额(暂按可44、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40 %。3)施工图预算阶段: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后如需多阶段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则按每次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与标段一工程总建安费(暂按可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50%。4)施工阶段及其他工作:受托人开展标段一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按工期分季度支付进度款,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每次支付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4%。45、累计支付至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86%为止。如提前竣工验收,提前支付完本阶段咨询服务费。5)结算阶段:完成结算阶段的全部造价咨询工作,受托人提交标段一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标段一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97%。6)决算阶段:标段一工程的最终实际投资额(决算)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后且向委托人移交项目的全部归档资料,获得结算批复文件后并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无息付清至结算价的100%。(2)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需继续分期开发,则计算基础则按实际开发的建筑面积计算)1)前期服务和招标阶段:提供项目前期造价咨询服务,本合46、同范围内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等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需多批次进行招标,则按每项工程中标金额(建安费部分)与标段二工程总中标金额(暂按可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30%。2)设计阶段:完成概算编制、审核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后如需多批次进行招标,则按每项工程中标金额(建安费部分)与标段二工程总中标金额(暂按可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40 %。3)施工图预算阶段: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施工47、图预算编制和审核后如需多阶段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则按每次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与标段二工程总建安费(暂按可研估算的建安费)的比值分次计算和支付,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至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50%。4)施工阶段及其他工作:受托人开展标段二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按工期分季度支付进度款,受托人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每次支付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4%。累计支付至标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86%为止。如提前竣工验收,提前支付完本阶段咨询服务费。5)结算阶段:完成结算阶段的全部造价咨询工作,受托人提交标段二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标48、段二造价咨询服务费(暂定)的 97%。6)决算阶段:标段二工程的最终实际投资额(决算)经相关部门评审确定后且向委托人移交项目的全部归档资料,获得结算批复文件后并提出支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无息付清至结算价的100%。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 受托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受托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经委托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A.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B.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驻场机构进场后【3】日内,受托人承诺的驻场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49、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C. 受托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未按约定到场和与委托人联系;D.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或驻场负责人;E. 受托人未派员参加合同约定的会议,或委托人提前通知受托人参加的会议;F. 受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文件质量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出现明显错误,或由于受托人原因提交造价咨询服务文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G. 因受托人原因导致资料缺失、丢失;H. 其他违约行为。(2)受托人按专用条款第十三条1(1)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如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违约行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6000】元,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项目50、造价咨询工作并要求受托人限期更换该人员,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受托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天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3)受托人按专用条款第十三条1(2)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如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违约行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委托人同时还具有单方解除合同及向受托方所在地造价咨询行业协会投诉的权利。(4)如果由于受托人原因,受托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造价咨询成果,自逾期之日第【3】天起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当期应收费用的【万分之一】。(5)受托人必须加强对受托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受托人员需51、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凡违反附件一中规定的,一经查实,受托人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 受托方应采用一切合理有效措施保证造价编审的准确性,如受托方在以下阶段出现编审质量问题,成果文件经委托方或委托方另外指定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审核后的偏差偏差率%=(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经委托方或委托方另外指定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审核后的造价-受托人成果文件的造价)受托人成果文件的造价100%超过一定范围时需承担的责任,根据各期及各阶段工作内容对应的合同价进行核减(概算:预算:结算=20%:35%:45%)。(1) 概算:偏差率大于5%(不含5%52、),按各期合同价概算部分扣减5%;偏差大于10%(含10%),按各期合同价概算部分扣减10%。(2) 预算:偏差率2%-5%(不含2%),按各期合同价预算部分扣减2%;偏差率5%-10%(含5%),按各期合同价概算部分扣减5%;偏差率大于10%(含10%),按各期合同价扣减10%。(3) 结算:偏差率2%-5%(不含2%),按各期合同价结算部分扣减5%;偏差率5%-10%(含5%),按各期合同价结算部分扣减10%;偏差率大于10%(含10%),按各期合同价结算部分扣减20%。审核偏差率大于10%需另支付委托方或委托方另外指定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审查费用。(4) 变更签证偏差率大于20%,每次扣除53、2000元。(5) 如项目实行分段实施,分段送审造价,原则上分段执行以上规定,按照分段工程相应的工程费计算咨询费后按照以上比例进行扣减。(6) 受托方应在以上造价成果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方或委托方另外指定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审批的结果进行分析,以书面形式对于核减偏差予以说明并报委托人审核,如非受托方原因导致的造价核减或核增,可同时申请减免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在合同结算时可根据审核结果向委托方申请减免相应的违约责任。3. 如发现受托人有以下行为之一,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外,受托人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合同,同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报酬 20% 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54、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报酬:(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直接或间接左右、干扰或影响委托人、项目其他相关方或主管部门等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包括违反廉洁要求,向前述人员馈送、索要财物,或收受前述人员财物等);(2)通过谎报事实等方式影响合同正常执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包括采用合谋等办法,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3)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资料;(4)咨询人造价人员有弄虚作假、与承包人串通等任一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4. 受托人不得自行更换本项目注册造价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报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整,更换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更换的,55、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5. 受托方或其人员违规向外泄露标底、违背职业道德或与第三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咨询费外,受托人或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若委托人有正当且合理属实的证据证明认为受托方所派人员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相应人员,并经委托人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受托方迟迟不肯更换不合格外派人员的,按照1000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方更换的人员2次考核不合格的,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支付1万元/人的违约金。7. 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受托方有失职行为,在造价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56、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应赔偿委托方相应的损失。8. 受托方及其受托人员应当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负相应的咨询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委托方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暂停或者吊销其咨询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委托方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有权发函约见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的,委托方有权扣减20000元/次的违约金。10. 如受托方实际工作人员在编审概算、预算、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结算等阶段能力不足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错漏,委托方有权将该阶段编审任务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57、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11. 合同生效后,受托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认同委托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受托方若未达到委托方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委托方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受托方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12. 委托方将对受托方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复核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穗建筑20162101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3. 受托方应确保工程承包人、设计人、分包商、设备或材料供应商与受托方没有管理关系,若有,应提前告知委托方并主动回避,否则委托方有权58、解除本合同,不支持任何款项,如果已支付的应予以退还。14. 受托方或其人员严禁收受工程投标人、承包商、分包商、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或其相关人员的任何经济或非经济利益。否则委托方无需支付任何咨询费,已支付的应予以退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5. 咨询人须妥善保管从委托人领取的有关资料,提交工作成果时,随成果一同送回委托人。同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要求组织送审材料,评审结束后将最终审定的成果以及相应的资料完整送回委托人保存。16.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7. 上述违约金,委托人可从每期应支付受托人的造价咨询费中直接扣除,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59、咨询酬金总额一半(除去税金)。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1.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_。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但咨询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60、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五条 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直接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附件1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同意签订廉政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托人廉政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质高效做好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61、利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修改已经委托人确认的造价咨询文件、合同等资料。(四)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五)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六)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造价送审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造价送审单位透露委托人工程项目的任何信息。(七)受托人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二、违约责任(一)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62、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损失;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本责任书由委托人及其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委托人或其监督部门对本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效力与期限本责任书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工作结束时终止。本责任书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二份。有监督部门的,各方应送交其监督部门各一份。 委托人: 受托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地址:xx市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传真: / 传真:附件2 保密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63、人(全称):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遵守委托人下列保密条款:一、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信息”在本保密责任书中是指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取的重要工作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项目规模、项目计划、项目相关数据和图纸、招标文件资料及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会议资料和文件。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视为委托人的保密信息。 二、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受托人对已知悉的委托人保密信息,在此同意:(一)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批准,不论服务期间或以后,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64、泄漏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二)一旦服务工作终止,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将退还保存的属于委托人的所有机密资料,如方案、制度、报告、合同等。(三)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从获知委托人保密信息时起,至保密信息已由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让普通公众知悉时止。 四、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本保密责任书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或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本保密责任书壹式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保密责任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盖章65、)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020-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3 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组成表受托人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组(成员名单见下表)。项目组的各成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受托人应提前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更换人员的原因及更换人员的名单,更换人员的专业素质应等同于原人员或优于以上,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更换。项目组名单序号姓名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备注12345678910111213附件4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主) (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66、,共同参加 xx区xxxx居地块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主) (成)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67、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委托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5中标通知书附件6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2投标报价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 其中:含税综合单价: 元/平方米。 暂按总建筑面积339794.2平方米为计费基数,综合单价包干。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4服务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5质量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本单位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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